二级个人分析报告辅导

2024-11-14

二级个人分析报告辅导(精选5篇)

1.二级个人分析报告辅导 篇一

个人成长分析报告

本人***,现年33岁,小学高级教师,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并任英语教研组组长。近几年兼职负责学校心理咨询室事务,也担任初一年级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工作。

一、自我成长分析

(一)童年的经历:

我出生于一个农村家庭。我三岁之前,爸爸在外地工作,家里只有母亲一人操劳。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家里,在我三岁时,爸爸从外地调回了老家。我是家里四个孩子中最小的,所以得到了父母格外的关爱。爸爸也很重视对我的教育,记得在我入学之前,就可以认好多字,背好多首古诗,还会在算盘上算加减法甚至乘法,我得到了家人和邻居们的大肆赞赏,心里也美滋滋的,父母自然视我为掌上明珠。

(二)求学之路

小学时,我的成绩一直在全班排前一二名,数学成绩尤其突出,因为在假期的时候,爸爸就把下学期要学的内容给我讲完了,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我基本都会。从小学四年级起,我跟随爸爸到外乡上学,离开了我从小生长的小山村,离开了平日里给了我无比关爱的妈妈。在新的学校,我的学习成绩任然很好,和同学们也玩的很开心,同学们也很愿意和我做朋友。小学的学习生活还算开心,除了有时很想妈妈,心里觉得和孤独,想和妈妈说话。

但在升到初中以后,随着学习科目的增加和爸爸工作的日渐忙碌,我的学习成绩不再像以前那样好了,这种学习成绩上的倒退和进入青春期的各种心理和生理上的变化,心里逐渐多了很多的困惑,时常觉得很孤独、伤感,莫名其妙地发呆。时常渴望妈妈温暖的怀抱和温情的话语,好想把自己开心的事和不开心的事给妈妈说说,可是她总不在我身边。爸爸和爱我,但同时对我要求严厉,有时也对我当时的情况有点失望,在他和自己同事的谈话中也流露出对我的学习成绩的不满,也有时候会直接当着我的面和同事谈话的时候批评我。我觉得自己的自信心逐渐被自己在学校不尽人意的表现和爸爸的批评淹没了,我不再期望上课时老师赞许的目光,回家后亲切地喊一声“爸爸,我回来了!”

也就是从这时起,我的性格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我变得喜欢安静,喜欢独处,不爱和大人交流。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仰望着漆黑的天花板,想象着妈妈在做什么,是否也在想着我,也想象着自己变成了一位富有美丽的公主……做着自己想做的事,和自己想念的亲人在一起。虽然内心深处时常被强大的孤独感所侵占,但我也一直渴望进步,渴望老师和同学还有父母的认可,我也在不断的尝试改变。值得庆幸的是我以刚够录取线的分数考入县城的第二高中,我的入学成绩在班里排名第40,而我们班共有43名同学。这种状况让我心里很不舒服,甚至惶恐。我也意识到了这是我最后的机会,我不能在高中这三年中继续消沉下去了,我要上进。经过两个月的努力,期中考试中我从第四十名前进到了第十九名,这是我再次对自己拥有信心的转折。在以后的考试中,我基本都能进入到班级的前十名,虽说不是最好的,但至少我是努力的、认真的,我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

高中的学习生活虽说很辛苦,但很充实。经过三年的学习,我考取了一所师范院校的英语专业。我在高

一、高二的时候,学的最不好的科目就是英语,但在高三的时候,换了新英语老师,我被他精彩的课堂和渊博的知识牢牢地吸引住了。我开始喜欢学英语,认真听课,认真做笔记,记住老师强调的每一个知识点。慢慢地,我的英语成绩逐渐从倒数变成了前几,这也是我最后上了英语专业的原因。许多同学奇怪地问我怎么上了英语专业,我觉得最简单的回答就是两个字“喜欢”,这也是在我现在的教学中非常重视的一点。喜欢的,才是最能做好的。在师专的生活是充实而有意义的,我的学习成绩在班里一直优秀,该得到证书我都得到了。同时我也收获了美满的爱情,毕业后,我和我的另一半同在一个城市上班,我在一所小学做英语老师。那么,是什么让我选择做一名有资质的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呢?我想还是因为“喜欢”。

二、职业行为分析

(一)成为心理咨询师是我的人生理想和职业要求

做了几十年的小学英语教师,在这过程中我发现,学校这个以教育为本的地方,如果在搞教育的过程中缺失了心理健康的教育,那么这样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在学校心理辅导站与一些心理有问题的学生接触与交流过程中,我帮助他们重树了自我,找回了自信,让孩子们多梦的青春充满了阳光和喜悦。同时也使我看到,孩子们的心灵是那样的脆弱,他们多么需要老师悉心的呵护,这更增强了我从事 2 心理咨询事业原本强烈的动机。我想让自己更专业更合格,所以今天我也来到了这里。

成为一名合格高尚的心理咨询师,是我一直以来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的形成,深受着我个人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教育和工作环境的影响。程,使我不断走向成熟。

(二)成为心理咨询师的优势和不足 优势:

1、我的性格中尤其喜欢孩子,尤为热爱教育事业,这种骨子里的东西能永远坚定我从事心理咨询事业的信念。

2、对于学生心理咨询来说,我的成长经历是我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一笔财富,通过对我学生时代成与败的分析,可以从中提炼出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3、我稳定积极的人格特征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可以成为学生的榜样。

4、十多年的教学工作,尤其近几年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科研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我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水平。

5、两年多的心理咨询专业培训丰富了我的专业理论基础。不足:

随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我本人心理咨询实践,使我越发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1、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尚有一定的缺陷,有一些心理问题还不能给求助者以成功的解决。

2、由于我这个人过于追求完美和凡事儿至清至察的性格,对于一些求助者容易出现反移情现象。

3、从事心理咨询师职业的一些硬件条件尚需改善,尤其缺乏比较完备的各种心理测验量表及相关软件。

(三)努力方向

1、不断提高理论知识和咨询技能,克服自己性格上的一些弱点,以职业性的理智态度去严格要求自我,使自己在工作中始终能够保持中立性态度,无条件地接纳求助者,并能够合理看待咨询过程中的挫折。在出现问题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积极争取上级心理咨询师的督导和同事们的支持,以积极严谨的态度对待求助者。

2、由于我的职业特点和个人能力,我较为擅长青少年的发展性心理咨询,帮助家长和来访者建立良好的行为模式是我多年来所从事的研究,在今后的职业历程中,我要在这个领域深层次地发掘下去,让自己在这一领域中能够有独到之处,从而为社会做出贡献,为自己的人生增资添彩。

2.二级个人分析报告辅导 篇二

【关键词】大类培养 高校 二级辅导站

为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拓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浙江大学自2013年5月启动院系(学园)二级心理辅导站的申报和建设,并于2014年4月对首批二级辅导站进行了验收,其中求是学院三大学园二级辅导站均获得挂牌。在其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既有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问题,现探讨如下。

一、二级心理辅导站的现状与问题

二级心理辅导站相对于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具有时空的便利性、辅导的针对性、人员的熟悉性,同时工作也更具主动性与预防性。二级心理辅导站的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发展的瓶颈,主要问题有:第一,咨询师均由辅导员兼任,专业性不强,并且存在角色冲突;第二,资源单一、缺乏整合,朋辈辅导资源利用不够;第三,活动形式与效果难以兼顾,心理活动特色不明显。

二、二级心理辅导站的职责定位

二级辅导站作为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延伸和补充,又与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有着一定的不同,主要是: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侧重于开展专业的个体咨询和危机干预,解决心理问题;而二级辅导站侧重于开展团体性的普及教育活动或解决轻微个案的发展性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因此,二级辅导站应明晰职责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制订适合低年级本科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他们拓展心理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第二,负责学生一般性心理问题的日常咨询工作,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情绪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必要时转介;第三,加强对工作人员、咨询师以及朋辈心理辅导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四,开展面向全体学生或某类特殊群体(如网瘾学生)的团体辅导活动;第五,针对大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群体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推进工作科学化。

三、二级心理辅导站的建设模式探讨

在二级心理辅导站的建设过程中,求是学院三大学园充分整合场地、人力等资源,并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打造品牌等方面进行协同和联动,具体建设模式探讨如下。

1.打造心理品牌活动,营造积极的心理互助校园环境

积极的校园环境不仅是构建积极人格的重要力量,而且是学生不断产生积极体验的直接来源。因而二级辅导站应致力于打造心理品牌活动(课程),如“浙里启航”新生心理教育系列、“求是幸福课”情商教育系列等,并且在大类培养模式下,可以和通识教育和思政教育有机结合,为学生提供菜单式的精品活动供其选择。

2.建立多元心理辅导服务体系,个体咨询与团体辅导有机结合

根据学生需求开展个体辅导的同时,更应注重团体辅导服务,精心打造各类心理工作坊,如认识自我、人际关系、时间管理等,不断探索团体辅导的有效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也应充分研究群体特点,制订适宜的团体辅导计划,分类予以辅导,如网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3.加强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培训和案例督导制度

心理辅导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只有工作队伍实现专业化,才能有效推进心理辅导站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应以培训为推手不断加强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具体包括:(1)培训体系标准化,针对辅导站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化、系列化的培训。(2)案例督导常规化,通过有经验的督导师发现咨询中的失误,指导心理咨询的技能和伦理法则.(3)学习交流定期化,通过心理辅导员之间的交流,拓展视野,实现知识共享和经验共传。

4.加强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级朋辈心理辅导网络

朋辈心理辅导是一种积极的人际互动过程与特殊的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属于互助性辅导,在朋辈心理辅导员向学生提供半专业化的成长帮助和普及心理知识时,也能提升自助与助人能力,是一个双赢的过程。朋辈心理辅导员的选拔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并通过培训使其掌握心理辅导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从而构建起“学园—班级—宿舍”的多级朋辈心理辅导网络。

5.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机制,助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对大学生心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体系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在日常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新的教育管理路径的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发展的特点与规律,针对日常心理健康教育管理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寻找问题发生的根源,以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具预防性、针对性、实效性,推进二级辅导站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娟,谢韶峰,王凤姿.高校二级心理辅导站的建设及评估体系研究述评[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16):245.

[2]马珺.高校院系心理辅导站工作体系初探[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92.

[3]柯晓扬,张玲.高校二级心理辅导站背景下心理辅导员专业化成长的思考[J].教师发展,2014(32):107.

[4]李丽兰,杨鑫铨.高校二级学院心理成长辅导室效能建设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00.

3.二级个人分析报告辅导 篇三

心理咨询师文章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文章类型:个人成长总结报告文章题目:胡慧的个人成长总结报告

姓名:胡慧身份证号:***825所在省市:湖北省武汉市所在单位:武汉市新洲区汪集中学

个人成长总结报告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中学胡慧

摘要:本人今年26岁,从大学毕业至今已有4年,这4年里先后在小学和初中担任教师,已拿到心理咨询三级证书,出于个人的爱好和工作的需要,在学校兼职担任心理咨询老师的工作。心理咨询是一个助人自助的职业,本报告通过对自我成长经历的回顾,自我反省,自我剖析,认识自己,发现自己,深层次地审视并分析了自我的人格特征,以及我的成长经历对职业的影响,也揭示了自己想成为一名合格心理咨询师的迫切情感和决心。

看到当今中小学生的学习家庭压力越来越大,我希望自己可以帮助他们缓解压力、增强自信、发现兴趣、培养特长,建立良好的性格,至少,我希望能尽我所能让他们快快乐乐、轻轻松松的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于是我选择了心理学,希望以后可以当一名优秀的心理咨询老师,帮助更多的孩子。

一、个人成长分析

(一)幼儿期和童年期的生活

我对幼儿园以前的记忆比较模糊,上小学后由于拆迁,父母到汉正街帮外婆一起打理生意。我的父母都是勤劳的工人,他们都是党员,母亲还是武汉市劳模。他们白天在工厂上班,下班后接我放学,然后回汉正街帮外婆打理生意,周末帮忙进货,基本上没有休息,对于我他们给与的是放养政策,学习上没有给我太多关心,也自然没什么压力,生活上却从来没有受到他们的冷落,无论是父母还是外婆,对我的照顾都是无微不至的。不能说是要什么有什么,但是也可以说是丰衣足食,无忧无虑。

一年级下学期的时候,由于老师从来不改作业,只要小组长检查,渐渐的我开始不做作业,并且总是撒谎说作业没带,结果有次老师终于爆发了,给了我几耳光,放学被请家长了,爸爸知道后,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狠狠的打了我一顿,打到嘴巴里面都吐出血来,我没哭,不是不疼,而且被吓到不会哭了,记忆中这是爸爸第一次动真格打我,被打瞢了,第一次尝到血的味道,身体已经感觉不到疼,只有被打后麻麻的感觉,心里只感觉我爸爸变了一个人,以及班主任太没人性,她看到我吐出血来,不但不劝,还煽风点火,后来隔壁班的一个男老师过来劝说我爸爸,一直没哭的我,到这时才哇的一声大哭起来。

这件事一直到今天都记忆犹新,这件事对我也可以说是影响了我一生,自从这件事以后,我开始好好学习了,并且发誓要做班上的第一,不能让班主任看扁;另外,这件事我没有怪爸爸,而是开始讨厌我们的班主任,把所有责任都归因在她身上,那时候认为学习就是为了得到老师的表扬,可是我怎么认真的做作业她都不看不改,所以才没了做作业的动力和兴趣的,觉得她才是罪魁祸首,看到我被打还煽风点火。我当时就萌发了一种想法:她是坏老师,我以后一定要当一名好老师。

二年级的我由于成绩优异被选为中队长,但是班里却不是任何班干部,她给出的理由是:我组织能力差。虽然努力学习,拿最好的成绩来气她,但是,内心却很自卑,真希望自己能当班干部。三年级以后就换老师了,自从那以后,我在班上的地位就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班长,数学课代表,学习委员,文艺委员,我的头衔越来越多,六年级毕业那年,班主任让我得了全年级唯一一个“区三好学生”,并且评价我为:组织能力极强。事后遇到以前的小学同学才知道,当年当班干部的那些同学都是给班主任家送礼了的,原来这才是我不配当班长的原因。心里再次暗暗发誓:我将来一定要当一名好老师。

(二)少年期和青年期的生活

初中进了一所重点中学,如果说小学的我是活泼好动,那么初中的我甚至可以用自闭来形容了。我六岁开始学跳舞,小学后期也一直处于众星捧月的地位,这让我一直都很自我感觉很好,而在这个班里,按考入的成绩排名,我算是倒数的,这让我有不小的落差感。我在班

上不想和任何人接触,变得孤僻不爱讲话,很少笑,我觉得这里没有值得我笑的东西,只是埋头学习。回家后却还是以前活泼的我,因为不想让父母担心。

考上重点高中以后,在一个男生的带动下,让我走出了孤僻的圈子,回归了活泼的我,我也因此暗自喜欢上了他。初中把自己压抑的太狠,现在有种解脱的感觉,高一高二也没怎么很认真的学习,高三,我知道重要的时刻来临了,通过3个月非人的自我折磨,我从班上倒数10名变成了班上的第十名,正当我暗自高兴准备下次冲击前五名的时候,病魔找上了我,需要开刀做手术,当时说什么我都不愿意,父母和班主任都给我做思想工作,怕病情恶化我等不到高考。父母都劝我说生命最重要,高考他们不并看重,只要我活着就好,最后我终于决定接受手术。

手术很成功,可是回到了学校却发现成绩一落千丈,3个月地狱式的学习白费了,而现在身体又不能过多的熬夜,也因为手术我也错过了艺术特长生的比赛(不然可以保送一类大学),晚上又收到一条短信,说我一直暗恋的那个男生和我一个好朋友谈恋爱了,心里很苦,感觉命运在对我开玩笑。很后悔当初决定做手术,这时候父母也开始怪我,说我高一高二不刻苦了。我只是对着他们大叫:“你们说了你们不会在乎我的成绩的我才去做手术的,你们都是骗子!”抱着枕头一直哭到深夜,感觉自己什么都没了,最后拿出一把手工刀放在了手腕上。想到自己就要离开人世,回忆起从小到大的一点一滴,发现自己还有好多事没有做,自己并不是一无所有,如果自己真的死了,父母该有多伤心啊,想到他们两鬓日益增多的白发,想到那些对我很好的朋友和老师,我放下的手工刀,噙着眼泪笑着睡着了。

这次在生死线上徘徊以后,我变了一个人,变得无比乐观,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只要活着就好!”

高考结束填报志愿之时,我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心理学,大学四年因为我乐观的态度,一切都过的非常顺利,并且在毕业之际拿到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以及高中的教师资格证。

考研结束后,因为只能读C区的研究生,这时一个代课老师的机会找上了我,我毅然决定放弃读研,直接工作,在这所小学工作了

2年后考上了正式教师岗位,成为了一名初中教师,并且兼职学校的心理教师。

二、职业行为分析

一年级的那位班主任,让我懂得分辨老师的好坏,并且在我心里种下了一枚想当一名老师的种子,随着时间的推移,遇到的老师越来越多,有很优秀的,也有不尽人意的,心里都会默默的记下那些好老师,记住她们是怎么工作的,也会记下那些不太喜欢的老师的不足,希望有朝一日我能成为一名优秀教师,积聚那些老师优点而避开这些老师的不足。

求学之路很苦,我走过来了,因为我很幸运的遇到了很多好老师,我希望自己能成为这样的教师,让我的学生能轻松快乐的度过十年寒窗,苦在表面,甜在心里。

那次轻生的经历让我认识到当一名老师是不够的,青春期的孩子是很冲动很容易叛逆的,如果不是那一瞬间我多愁善感了,如果不是那一瞬间我顿悟了,今天我也不可能活在这个世界上,享受着职业和家庭带给我的快乐,我是幸运的,我想成为一名心理老师,帮更多青春期的孩子解开心结,让他们能和我现在一样,懂得发现幸福,珍惜幸福,发现快乐,享受生命。

现在我有机会成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要把握住这个机会,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

4.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班资料-法规 篇四

一.填空

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5.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7.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8.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9.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10.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11.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13.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17.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8.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19.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 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2.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3.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2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6.《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8.《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29.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竟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34.《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6.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7.《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限制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39.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4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2.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43.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44.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4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46.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4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8.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9.《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0.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3.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5.《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6.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57.投标文件的提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58.在提交招标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9.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60.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织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投标人的同意。6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3.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6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67.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8.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之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6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7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71.《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72.事故单位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4.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起做到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7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7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负责。7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的人员,不得上岗。

8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8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85.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8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9.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点:具有权威性;具有综合性。94.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9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9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9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8.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所以,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9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0.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101.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03.《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0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05.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7.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108.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109.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1.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1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14.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15.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1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18.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19.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

120.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21.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2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126.集体合同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27.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128.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动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12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30.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131.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13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133.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13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135.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13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

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1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39.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40.《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4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种类《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14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4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44.根据《刑法》第134条及《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45.根据《刑法》第135条及《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46.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47.要约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

148.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49.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50.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达到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5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152.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

153.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

154.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155.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56.任何一方当事人任务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5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58.《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59.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60.《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16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162.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16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64.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对象。

165.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166.《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67.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承担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若承担人不履行债务,将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168.只有双务合同才可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否则只能为债权转让或者是债务转移。

169.《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概括转让包含了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170.《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7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172.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7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7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75.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76.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177.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78.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

179.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预先给付的性质;担保性质.180.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81.民事诉讼特征:公权性;强制性 ;程序性。

182.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性。

183.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184.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185.调解的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

186.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87.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188.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8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

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90.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191.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192.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193.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9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195.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96.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97.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198.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199.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20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20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202.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简述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哪些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裁决。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债的消灭有哪几种?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合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4.知识产权具有哪些特征?

1.2.3.4.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权; 地域权; 时间性。

5.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哪些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1)虽然诉讼的本意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进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是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还应该包括仲裁。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是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1)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书面通知的,应该书面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应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是重新开始。

2)请求的相对应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1)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已取得意思。同意的反方式,法律没有限制。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中断的,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

新开始。

2)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6.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抵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7.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8.简述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9.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有哪些?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1.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1.《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抢险救灾工程

1.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临时性建筑

(五)军用房屋建筑

(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11.简述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2.简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3.工程监理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14.简述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原则?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有哪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16.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17.《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程序是什么?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8.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P47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招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9.简述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二、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签订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要求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20.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向项目,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1.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哪些?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原则性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对技术的要求

(1)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科学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过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3.对时间的要求

(1)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2.简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明确岗位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1)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物力资源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请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P63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1.自律遵规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5.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有哪些?

1.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P66(2)地域管辖

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组成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2)成员的来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P67 4.调查的时限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2)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有哪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

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9.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P73 2.依照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2)3)4)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1.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一)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

(二)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1.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2.简述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1.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2.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这些货物。

(四)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档案;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条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安装合格工程验收的; 3.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3.简述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保证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保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对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34.简述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是什么?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6.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基本程序是什么?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a)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b)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c)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2)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a)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b)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c)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38.《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哪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4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哪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3)4)5)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P106 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4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2)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43.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4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具体规定有哪些?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有:

1.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2.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3.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6.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有哪些?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47.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有哪些?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8.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1.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2.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49.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

50.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哪些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51.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2.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者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3.有哪些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4.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5.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外,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1.随时解除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P129

56.《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是什么?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7.简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验收组织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P139

(二)验收申请

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三)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2.档案质量的评价

3.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58.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59.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P144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60.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

61.刑罚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根据《刑罚》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到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件刑

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6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哪些?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的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64.简述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

3.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65.《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是什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达到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66.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67.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8.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9.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是一样的,而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来对待。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0.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71.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诸如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72.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7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

1.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1)《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1)《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5.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1)《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

《解释》第18条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

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74.简述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1)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的浮动区间。

2)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单独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76.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77.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78.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包括哪几个方面?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即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超过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就超过的部分行使代位权。

7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发生危及债权的可能性。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80.合同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又称为概况承受、概况转移。

81.单方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2.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83.简述保证期间的含义?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4.简述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也有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85.对法院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86.简述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87.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8.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89.《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有哪些?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有权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0.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5.辅导员个人述职报告 篇五

一、转变教师角色,树立服务意识;

工作中我始终注意改变以往辅导员老师的家长式作风,对待学生尽量避免俯视的管教式教育,而采取平等对待,努力帮助学生形成自己正确思维模式的引导式教育。工作中时刻意识到要服务于学生,因为我认为现今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在于要首先做到以一颗公正的爱心对学生们处处真诚相待,时时耐心相帮,真正做他们的知心朋友、最可信赖的朋友,及时有效的对学生们加强心理疏导,帮助消除或减轻种种心理担忧,让学生们认识到自己的价值。辅导员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更在于“辅”助学生们成人,引“导”学生们成才,“员”学生和家长们的成功之梦。同时,还要主动创造条件和机会让这些学生表现其优点和长处,及时赞扬,及时使其品尝到成功的欢乐和喜悦,使辅导员老师成为学生们大学期间甚至是整个人生道路上的领路人。

二、工作中努力体现“大爱无形”

从XX年参加工作以来近六年的时间里,我从没有请过一天病假,仅有的两天事假是由于2010年12月由于爷爷过世才请的。就是在自己婚礼的前一天,我仍然忙碌在工作岗位上;2010年5月份由于颈椎间盘脱出、锥孔狭窄,疼痛导致头部无法旋转,二四二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但即使这样我仍然每天上午上班,处理完工作下午两点钟后去医院进行治疗……为了学生搞活动,有多少个早晨我就来到静寂的校园中;又有多少个晚上,甚至是节假日,我还要加班加点的去工作。我所做的这些无不体现着这样的一句话“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一切为了学生”,我所做的这些更体现着对学生的一种爱,这种爱是潜移默化的,更是无形的,所以我称这种爱叫做大爱。有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这句话运用了对比夸大的方式进行阐述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事实上我当然不可能是神,但是我在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培养、教育别人的孩子。因为我心里始终有这样一句话“要对得起人家毕恭毕敬的跟你叫一声‘老师’,你自己更要配得起‘老师’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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