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2024-08-19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共10篇)

1.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二

同志们:

按照市委要求,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责任集体约谈会,主要是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大楂查发现的诸多事故隐患,进一步夯实责任,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天津港8 12事故发生后,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前不久,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全市上下总动员,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橙查和一系列专项检查,排查整治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刚才海云同志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通报,从中就能充分说明,我们在责任落实中还存在缺位和不到位的情况,思想重视不够,整改力度不够,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一旦发生血和泪的惨痛教训,大家的心里会是什么感受,对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何对待。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为我们提出的要求很明确、也更严格。

3.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石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约谈对象。市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和主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七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市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市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4.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四

株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5.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五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积极履行或未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谈话,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作出说明,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接受问责谈话:

(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

(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对所在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自治区、银川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内所在地区、所管行业、所在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道路交通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纪委(监察局)、市安委办(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

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约谈的,可直接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市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

1、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原因;

2、事故处理经过及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或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加盖市安委会签章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该单位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六

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一次集体约谈。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上级重视。

近年来,中央、省委市县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之密集、强调之严厉、措施之强硬,前所未有。同时,省里也出台《*》及《*》,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是个人责任。

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集体约谈,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我作为县检察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和大家一起座谈交流,传递信号,统一思想,增进共识。

三是现实必须。

总体来看,过去的一年,院党组、纪检监察部室能够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履职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成绩值得肯定。但从去年历次检查、巡视巡察等汇总情况来看,还存在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推动落实上措施不多、压力传导上力度不大、联系实际上不够紧密、约谈提醒上流于形式、制度办法上不够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希望我院对照问题清单,逐项研究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以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抓实整改,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这里,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班子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分别是本分管领域或本部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大家要落实的职责主要有八项:

一是分析研究本分管领域、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亲自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亲自安排、督促相关人员抓好任务的落实。

二是严格按照“一岗2责”的要求,负责抓好本部室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教育和监督。

三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禁本分管领域、本部室党员干部和职工私驾公车,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杜绝赌博之风,督促本部室人员做好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工作,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所属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和不廉洁的行为。

四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加大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力度,分管领导要对分管部室人员亲自上一堂廉政课。

五是一年内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及时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六是落实廉政谈话制度。

分管领导与部室领导、部室领导与本部室人员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

七是对院党组下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精神进行贯彻落实。

总之,在这八项职责上,我们要始终做清醒人,决不能犯糊涂。

七是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严格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

二、作廉洁用权的表率。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部室负责同志仍然存在主体责任不清,“一岗2责”责任不明的问题。有的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缺乏具体检查指导,有的对“主体责任”、“一岗2责”一知半解,职务意识不强,甚至有的完全忘了自己是做什么的,有的职能部室工作制度建设不够、执行力不强。一些部室落实责任制不能结合本部室实际,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虽然有了办法,但执行力不强,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

一些部室负责人存在“好人主义”倾向,不敢斗争、害怕冲突、放弃原则,在一些问题上坚持原则不够。一些部室政治学习不认真,走过场,不能针对个人认真查摆问题,不能做好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没有深入群众,给予大家应有的关怀,干部队伍凝聚力不强。有的干部对党纪国法不懂不学,对于新政策不闻不问,对院里要求不理不睬,我行我素。

这些问题的发生,说明我们一些干部不懂规矩,不讲规矩和无视规矩。低估了党铲除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高估了自己的伎俩和本事,错估了党纪国法的威严和力量。新常态下,我们作为检察人员要认清形势,面对问题,要当明白人,做明白事。

三、作廉洁修身的表率。

班子成员和部室负责人,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在检察机关落实得怎么样,大家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如何更好地履职尽责,我希望大家自觉做到“四个务必”。

第一,务必牢记“责任意识”。要自觉践责、勇于担责,积极履责,不敷衍塞责。落实主体责任,首先是分管领导和部室负责人必须坚定清醒,主动担当组织领导之责、教育管理之责、检查考核之责、责任追究之责。要管好自己,管好各部室的人,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及时安排、及时落实、及时协调、及时检查。要高度重视和掌握部室人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成普遍问题。

第二,务必落实“干事意识”。要通过落实主体责任,让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教育与惩戒,让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人得到重用,在检察机关营造“清廉为政、事业有为”的良好氛围。

第三,务必树立“规矩意识”。规矩,是*大以来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党员干部要认真领会落实好主体责任的重要性,真正把责任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带头学规矩、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用规矩。同时,要坚持一手立规矩、定制度,一手抓整改、抓落实,保障主体责任有序有效运行,并最终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7.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七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对照 X 书记在全市约谈会上提到的 X个方面 X 个环节 X 种表现上的问题和不足,在我市都还不同程度的出现,有的可以说还比较突出:

一是责任担当不够,不愿抓、不会抓、不真抓、不敢抓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有的乡镇和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仍只喊在嘴上、浮在面上,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挂牌领导”、纪委“全权负责”,没有真正

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单位本乡(镇、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甚至捂着盖着,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 有的领导干部漠视法纪,廉洁自律不够,自身底气不足;有的党委(党组)书记或班子成员重发展轻党建、重业务轻党务、重形式轻内容、重安排轻落实。有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习惯当“好好先生”,不愿得罪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党的干部,第一身份是党员,必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坚决扛起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

二 是“四风”反弹压力依然很大。“四风”表面上有所收敛,但树倒根存,稍有不慎便会反弹。有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将一次消费分次报销、化整为零。有的巧立名目,滥发奖金,以加班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以“信息化办公”、“保密”为由高额配发手机,等等。

三 是执行纪律不严,少数党员干部顶风违纪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党员干部党性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存在侥幸心理。有的看齐意识不强、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离中央、省委、市委要求有较大差距。有的对个人重大事项不

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有的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随意安排副职参会。

有的群众观念淡漠、缺乏民生情怀,不会做群众工作;有的落实惠民政策不公开,优亲厚友、假公济私;有的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虚报冒领、贪污私分惠民资金,侵害群众利益。有的对工作缺乏激情,缺少研究的态度,缺乏攻坚拔寨、冲锋陷阵的志气、勇气和锐气;有的还热衷于灯红酒绿,纵情声色犬马。有的对换届纪律学习不深、执行不力,跑官要官、坐等观望等现象仍然存在。总之,一些党员干部还没有真正形成严守纪律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准则和条例还没有学深悟透,更别说做到知行合一。

二、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一)要把理想信念坚定起来。

一是必须强化理论 WZ。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理论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在真学真信真用上下功夫,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真正从理论上把信仰搞明白、把方向搞对头、把旗帜搞清楚,切实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二是必须强化党性锻炼。党性,是衡量党员觉悟高低和立场是否坚定的准绳。党性是否坚定,最终都要用实践检验。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把党的科学理论与改革发展稳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干事创业本领,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中改造主观世界,使自己的党性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 是必须强化宗旨意识。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坚定的信仰源于深厚的民生情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要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事,就要敢于负责、敢于创新、敢于改革、敢于担当、敢于面对矛盾、敢于破解难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二)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一要切实尊崇和遵守党章。党章是党的总规矩,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治不偏离、思想不漂浮、行动不越轨,自觉将党章的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到各项事业中。

二要严守组织程序。领导工作是在一定的组织系统中进行的,由此保证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正常秩序。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懂得组织运行的程序,明确自己的权限,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三 要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自觉践行“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把“六大纪律”的禁止性要求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来坚守,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

四要严守党的纪律。落实主体责任要把纪律挺在前沿。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原则、令行禁止,坚决遏制在思想言论上的“任性”、在执行政策上的“任性”、在报告事项上的“任性”、在选人用人上的“任性”、在结交朋友上的“任性”、在说情干预上的“任性”、在传播信息上的“任性,自觉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党委十项规定、“八个决不允许”“十严禁”“十不准”等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行为准则,养成习惯、形成自觉。

(三)要把惩治腐败利剑高悬。

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关注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朵、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要强化警示震慑。加大党纪条规和警示教育力度,注重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知纪、明纪、遵纪、守纪,时刻绷紧恪守党规党纪这根弦。

三 要突出惩治重点。坚决查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违纪行为,坚决查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出让以及教育、卫生、扶贫等民生领域和环节的腐败案件,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持续营造“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氛围,通过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四)要把作风建设一抓到底。

一要聚焦关键点问题。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破题指向相结合,善作善成,聚焦作风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紧盯“四风”的新形式、新动向,以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正风肃纪禁令为抓手,严防死守,一抓到底,防止“四风”穿上隐身衣,着力解决“庸懒散浮拖”等不正之风,让中央八项规定落地生根。

二要强化通报曝光。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高低,都要公开曝光,让窥测动向、心存侥幸的丢掉幻想,让不收敛、不知止的付出代价,更好地发挥教育、警示、遏制效果。

三 要强化监督检查。要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明察暗访、走访巡查力度,保持高度警觉,及时纠正查处。对漠视纪律、我行我素、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调查的,有多少查处多少。

(五)要把民生监督作为重要抓手。

一是要深化拓展民生监督工作。扎实开展整治铸廉行动,着力查处群众反映突出的农村危房改造、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村低保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案件,让群众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特别是要紧紧围绕“大扶贫”战略的实施,紧盯重大民生工程和民生项目, 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优亲厚友等行为,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二是要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肃查处干扰、破坏甚至操纵基层选举的案件,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战斗堡垒,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真正让基层干部群众满意。

三 是要严格执纪审查。盯住民生领域的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点,切实解决民生监督组发现问题线索少、成案率低等问题,综合运用“系统抓、系统查、系统整改”的思路,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做到彻查到底、整改到位,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肃清一个领域”。

(六)要把净化政治生态落实到位。明年是区、乡集中换届年。严肃换届纪律,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换届选举圆满成功的重中之重。

一要严格落实“ 五个责任”。

。即: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纪检机关的监督责任,组织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统战等部门的具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必须知责明责,尽职履职,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要严格落实“ 九严禁” 纪律。“九严禁”是中纪委、中组部对今年换届选举的纪律要求,是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的基本规矩。一是严

禁拉帮结派,二是严禁拉票贿选,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四是严禁跑官要官,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八是严禁跑风漏气,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九严禁”纪律,各级各部门和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要熟知、更要笃行,做到知行合一。

持 三要严格坚持“ 四个程序”。

。即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确保选出好干部、换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

四要严格问责。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坚持露头就打、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当事人,又要追究责任人;既要查处选人用人违规违纪的问题,又要查处不负责任、不去监督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意识,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这个原则运用得越好,党内生活的能量就越是正向的、积极的。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我们要正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基本动作、基本要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既要担负起班长的职责,又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多听意见,再拿主见,有主见但不能主观。班子成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一把手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互相补台不拆台,相互补位而不缺位”。

二 是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命、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是要加强团结沟通。班子成员间要倡导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多说有利于团结的话,多做有利于团结的事,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不纠缠过去的恩恩怨怨。要把加强沟通作为重要工作方法,善于通过沟通增进团结。

(二)要精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系统治理思维,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突显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纪律这把戒尺,做到分析研判精准、问题线索处置精准、干部处理精准,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真正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整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8.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八

在全市落实“两个责任”集体约谈会上的讲话

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就落实“两个责任”,进行一次集体谈话。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想法,一是上级有要求。要各级党委通过座谈会、谈心会等形式,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认识。今年以来,省委常委会10多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省委召开全省性专题会议达到平均每月1次,部署之密集、强调之严厉、措施之强硬,前所未有,而且相应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州委也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专项督办检查、实地调研走访等一系列活动,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州委王书记要求我们落实“两个责任”要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成效上,争做“两为”干部,并利用在汉培训的机会,对我们进行集体约谈,提醒我们认清形势,把握大势,增强政治定力。二是个人有责任。开展集体约谈,是市委书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委书记,有责任和大家一起座谈交流,传递信号,统一思想,增进共识。三是现实有必要。“十二五”以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快车道,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有2个以上的重要指标实现重大突破,全市人民对××的发展寄予了厚望、充满了期待。但仍然有许多不和谐因素制约了发展、影响了发展,尤其是少数党员干部为官不为、为官慢为、为官乱为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全市发展形象,损害了市场主体利益,伤害了老百姓的感情,与勇当××山排头兵的任务极不和谐,与市域经济实力走在全省生态功能类县市前列的目标极不和谐,与建设首善之区的要求极不和谐,对此,我们各级党委(党组)有责任、有义务担当起主体责任,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借此机会,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想法:

一、把握大势,当好清醒人

第一,要清醒认识加强反腐败斗争是党必须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已建党90多年,执政60多年,正处在向长期执政党建设转变的历史节点上。当前,一系列重大“选择题”摆在党的面前,党必须作出正确抉择。是选择容忍腐败,还是选择争取民心民意?是选择“下台”,还是选择长期执政?答案无疑是显而易见的。面对这些“选择题”,中央选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反腐败斗争,不达目的不罢休。王岐山同志指出,即使因反腐败而产生一些“不作为”现象也在所不惜,因为与“不作为”相比,“乱作为”危害更大,当前就是要集中精力把“乱作为”治住,下一步再解决“不作为”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中央在当前形势下的正确抉择。我们党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必须长期执政。这是历史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但如果腐败蔓延,党迟早会丧失执政资格,一切就都无从谈起。现在,我们党尚且还有选择反腐败的权利,因为我们还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腐败问题。一旦腐败侵入骨髓、病入膏肓,反腐败的能力就会彻底丧失,那就无力回天了!党中央所作的选择,归根结底是对民心的选择。民心金不换,民心最可贵。孔子曾经讲过,对治理国家而言,粮食、军队、民心三者必不可少。若三者去其一,只能先去掉军队;若再去其一,去掉粮食;只有民心不可无。失去民心,即使有军队,有粮食,仍将难以立国。总之,在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要始终做清醒人,决不能犯糊涂。不仅自己不能犯糊涂,而且还要履行“一岗双责”,牢记政治责任,让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不犯糊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定决心,巩固和扩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成果。

第二,要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目标。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目标是什么?从短期来看,就是以治标为主,5年内有效遏制腐败,为治本赢得空间、换取时间;从长期来看,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保驾护航,使我们的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腐败问题的顽固性注定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腐败毒瘤一日不清除,反腐之战一日不停息,反腐之战永远不可能划句号。省委李鸿忠书记强调,反腐败之战是“卫冕之战”、“长久之战”,所谓“影响论”、“刮风论”、“过头论”等都是极端错误的。我们常讲,反腐败斗争要决战决胜、“毕其功于一役”。这个“役”,不是打一仗、两仗,一年、两年,而是要一直打下去,直到滋生腐败蔓延的土壤彻底铲除。“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败斗争只能成功,不许失败;只能继续深入,不能半途而废。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做好长期作战、长期反腐的斗争准备,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第三,要清醒认识党中央抓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空前力度。之所以说是决心坚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省委李鸿忠书记说,反腐败如同治癌症,用一般的措施和力度,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必须用猛药、下重拳,采用化疗和放疗的办法。就像关羽中毒箭之后,华佗亲自上阵、刮骨疗毒,如果只敷点外用药或只吃点保健药“意思意思”,根本无济于事,必须清除毒素和腐肉才行。之所以说力度空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在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雷霆之势和空前的力度反腐肃贪、惩治腐败。中央反腐败的坚决态度,空前力度,有目共睹。作家二月河感叹,“我们党的反腐力度,读遍二十四史,没有像现在这么强的。这种力度,绝对是不见史册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到两年时间,在中央强有力的反腐攻势下,50多位省部级干部、若干厅级干部进了“笼子”,甚至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也进了“笼子”。为什么?一方面,因为腐败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水火不容,腐败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当前腐败蔓延的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另一方面,因为腐败问题根深蒂固、盘根错节,反腐败斗争形势复杂,历史欠账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都是空前的。问题在于,我们对这种决心、力度、目标的认识是否到位?王岐山同志在讲话中说,“忠不忠,看行动”,“关键是落实”,与中央相比,我们在反腐败的认识和行动上还有一定差距,大家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反腐败斗争是形势所迫、职责所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二、正视现状,当好明白人

㈠从查办的案件来看,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目无法纪犯案。我们经常讲,“胆大”分两种,“艺高人胆大”,“无知者胆大”。有的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州委“六条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认为“艺高人胆大”,冒天下之大不违。有的对党纪国法不懂不学,对于新政策不闻不问,结果犯下了低级错误还不自知,造成顶风违纪,罪不可恕。这种目无法纪,事实上是低估了党和政府铲除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高估了自己的伎俩和本事,错估了党纪国法的威严和力量。

第二种情况,心存侥幸犯案。认为腐败不一定会暴露,被查处的只是少数人,即使败露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偷偷摸摸很难发现,高明地贪不会出事,聪明反被聪明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纸终究包不住火”。一时不被发现,不代表以后不被发现;暂时不出问题,不说明长期不出问题。所以,只有不伸手,否则伸手必被捉。

第三种情况,从众心理犯案。对待当今社会存在的不良风气,有的党员干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怀有程度不同的从众心理,对腐败现象也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总是以“别人也在这么做”来麻痹、安慰自己。认为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大家都见怪不怪,随波逐流。在他们看来,“人生在世,吃喝二字”,“千里做官,为了吃穿”,“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手中的权力是自己“挣”来的,可以用来谋私牟利,结果往往是“一粒老鼠屎,端了一锅汤”。

第四种情况,相互攀比犯案。与商人比收入、与同事比“官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心中失衡,造成盲目攀比,想方设法搞点“蝇头小利”,结果是得不偿失。

㈡从干部状态来看,主要有四种不良现象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假睡叫不醒”。

少数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没有真正把自己当成“主角”,对目前的形势缺乏理性的判断和深刻的反思,对落实主体责任缺乏充分的认识,认为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是“实功”,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虚活”,“只挂帅,不出征”。

二是在履行职责上“遇事找客观”。

过去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热衷于开开会、表表态、签责任书,做表面文章。有的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有的在任用干部时当仁不让,而干部一旦出问题,就认为是纪委的事情。

三是在推进措施上“老瓶装新药”。

习惯于当“甩手掌柜”,抓不住“牛鼻子”,更没有硬措施。有的党委书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甚至在内心深处滋生了“反腐过头”“官不聊生”的错误认识,办法不多,困惑不少;功劳不多,牢骚不少。

四是在发挥表率作用上“只管自己盐罐不生蛆”。

在执行决定、规定方面,存在“揉”“绕”现象,自廉自律意识还“过得去”,他廉群廉意识还“差把火”。有的纪检干部怕得罪人,对监督畏首畏尾,对问题熟视无睹,得过且过,监督缺位。

㈢从面对新常态来看,还存在“四个不适应”

一是由“奢”入“俭”的不适应。

过去对吃吃喝喝、大手大脚习以为常,对讲面子、讲排场、讲档次乐此不疲,现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用经费开支更加规范透明,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反倒让大家一时“难以适应”。

二是由“松”到“紧”的不适应。

在相对松散的从政环境下,有的人放任自流惯了,一时难以承受这种强力反腐的高压态势。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点滴小事都要被通报、被问责,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让不少人一时难以适应,甚至心存困惑,无所适从。

三是由“慢”到“快”的不适应。

以前,大家对“磨洋工”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暗箱”操作也许可以“蒙混过关”,现在监督的手段越来越多,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广,今年我们通过建设“市民之家”,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对这种快节奏的变化,有的人还不适应。

四是由“逆”到“顺”的不适应。

“劣者上、优者让、老实人靠边站”的“逆淘汰”现象,让少数人一时得逞,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选人用人的“顺淘汰”机制不断健全,“得逞”的那一少部分人,感受到了危机。“逆淘汰”尽管在一段时间内占有市场,但是,也请大家记住,关系淘汰不了能力,平庸淘汰不了优秀。

三、要以上率下,当好局中人

今天参加会议的,是所有市级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落实“两个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两个责任”在××市落实得怎么样,大家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就如何当好局中人,强调“五个务必”。

第一,务必心存“三个敬畏”。

一是要敬畏党纪国法。

人们在社会中生活,需要秉持一些基本的原则,明白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一个人心中有了敬畏之念,行为就有了准则和规范,就能自觉约束自己,不做出格越轨之事;反之,就会丢失做人的原则,放弃为官的准则,逾越廉政的底线。虽然时代在变,但保持敬畏之心始终是我们安身立命、进而有所作为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否则,无论是“苍蝇”还是“老虎”,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是要敬畏手中权利。

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包含着组织的重托和信任。权力本身就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考验,既有指挥和支配的力量,也有担责被罢免的风险。对权力心存敬畏,是新一届中央领导告诫全体党员干部的一句话,要求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心中要有敬畏,知道什么是高压线”,要给权力涂上防腐剂,念好“紧箍咒”。对权力心存敬畏,体现的是一种忧患、责任和自律,是智慧之源,也是成事之基。只有心存敬畏之心,才能于临事之际小心谨慎,克勤克俭,严于律己,有所作为。毛泽东从西柏坡进北京,怕当李自成,称自己是“进京赶考”。邓小平同志告诫领导干部,谨慎总是好一些。“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正是有了这些“怕”,才能在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上慎之又慎,时刻牢记责任,严格约束自己,清白为官,公正用权,不闯红灯,不越雷池。

三是要敬畏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大家的衣食父母。前不久,省委办公厅《决策参考》印发了省委原副书记邓道坤同志的一篇文章,题目叫做《农民颂》,我签批了一个意见,要求办公室发文各乡镇办、市直单位学习,不知道大家看了没有。这里面说的是,农民伟大,农民可亲、可敬、可畏,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悠久历史,说到底就是辉煌灿烂的农业文明史,创造这一历史的主体是农民。所以说,不忘农民,是绿叶对树根的回望,是草木对大地的眷念,是江河对源头的不舍,是子孙对祖先的敬仰。作为领导干部,一方面,一切工作要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做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另一方面,全媒体时代,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倍受关注,更要求我们自觉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要自觉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

第二,务必强化“三个责任”。

一是“一把手”的第一责任。

党委负总责,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就是第一责任人、首要负责者,尤其需要自觉践责、勇于担责,积极履责,不敷衍塞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首先是“一把手”必须坚定清醒,主动担当组织领导之责、教育管理之责、检查考核之责、责任追究之责、支持执纪之责。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成普遍问题。

二是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在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分管领导作为某个领域的直接领导,同样要强化责任意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对某个单位、部门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分解。今天的会议结束以后,也请大家在各自领域,开展好廉政约谈,把责任落实到位,把压力传导到位。一是所有市级领导,要到所联系的乡镇、市直单位、基层党建联系点开展廉政走访和廉政调研,约谈乡镇党政正职、纪委书记和市直部门“一把手”。二是乡镇正职、市直部门“一把手”要约谈班子成员,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教育大家认清形势,保持警醒。三是乡镇、市直领导班子要到分管领域、驻村包片联系点开展廉政约谈,教育好中层干部、村级班子主职和普通党员干部。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层层问责问效,在全市上下形成“各级党委(党组)直接抓直接管、书记亲自抓亲自管、班子成员具体抓具体管”的责任网络。

三是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纪律监督责任,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纪委要充分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再次强调所有纪委书记不再参与其他工作分工,专司执纪,当好“警察的警察、宪兵的宪兵、得罪人的专业户”,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是“钟馗”就要“打鬼”,是“猫”就要咬“老鼠”。同时还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虽然很难,但这也是你们的重要职责之一。

第三,务必当好“三个表率”

一是讲规矩的表率。

规矩,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规矩、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用规矩。同时,要坚持一手立规矩、定制度,一手抓整改、抓落实,保障“两个责任”有序有效运行,并最终形成落实“两个责任”的长效机制。

二是敢于担当的表率。

担当,往大处说,就是要敢负责任、敢担使命;往小处说,就是要不怕困难、能担重任。7月17日,省委李鸿忠书记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会上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去不可谓抓得不重,不可谓抓得不严,但为什么效果不理想?根本在于党委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大家要认真领会落实好主体责任的重要性,真正把责任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

三是增强政治定力的表率。

定力,是修养要达到的一种境界,就是要做到坐怀不乱,处变不惊,临危不惧。要主动加强学习,自觉接受教育,提升思想境界。通过深入学习,切实把握大势,领悟实质,增强定力;通过学习,率先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进一步增强“内省”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使我们的宗旨意识更加牢固,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转化为推动工作的自觉行动。

第四,务必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发现一批问题线索。市纪委参照中央、省委巡视组模式,拟定了巡访监察方案,正在开展相关工作。要通过巡访监察、受理网上投诉和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干部违纪线索,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惩戒的惩戒。二是要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聚焦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研究处理,重点查办“两违”、征地拆迁、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基层“小五长”(站长、所长、校长、院长、村长等)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的腐败案件。三是要整治一批违纪乱象。为官不易,但不能为官不为,更不能为官乱为。在整治违纪乱像方面,市纪委牵头做了大量工作,针对州城治堵保畅、公车管理、农村乡镇干部“走读”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广受领导认可、群众好评。下一步,要以治理“中梗阻”为重点,重拳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现象,特别是要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强力反腐、从严治党成为“新常态”。

9.医师合理用药约谈制度 篇九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大型医院巡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合理用药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强重点药物监控管理,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用药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情况,医院决定对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谈部门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部门为纪检监察、药学部、医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重点监控药品消耗量靠前及上级文件要求约谈人员。

三、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

1、对涉嫌不合理用药问题比较突出、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非本科室主要职能用药)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2、对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3、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问题进行约谈。

(二)诫勉约谈。

1、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诫勉约谈;

2、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三)处分后约谈。

1、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处分后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

2、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对本人进行当面通知和约谈。

四、医师约谈由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合理用药日常检查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排名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约谈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3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约谈组织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10.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云南省公路运输管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临沧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条 道路运输(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机构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

(一)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较大事故隐患的;

(二)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3 人(含3 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内发生2 起一次死亡2 人、3 起一次死亡1 人安全生产事故的,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三)各运政所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较大事故隐患整改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的;

(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和参加单位(指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和科室)、人员等相关事宜由约谈主持单位决定,并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临沧市运政处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汇报,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教训、责任追究情况、已落实及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承诺;

(二)质询有关情况,开展分析和讨论。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深入查找问题,完善改进措施;

(三)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督办单位。第六条 约谈时限

(一)对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情况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

(三)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的约谈,在发现有工作严重懈怠、工作重大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

(五)由于特殊原因,可视情况进行约谈。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书面通知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通知书返回约谈单位;

(二)召开约谈会议;

(三)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四)主持人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汇报

(五)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七)参加约谈的有关单位领导、专家进行质疑并提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主持人宣布约谈形成意见,并提出整改和落实要求;

(八)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双方审核签名;

(九)约谈情况形成《约谈会议纪要》,报送处领导,同时抄报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按约谈主持单位的要求向约谈会议提交约谈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会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向约谈会议确定的整改督办单位报告整改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完成后,被约谈单位要形成专题整改报告报整改督办单位和约谈主持单位。

第十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约谈单位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对被约谈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被约谈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运政所应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运政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临沧市运政处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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