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2025-01-23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共7篇)

1.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一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开发区(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全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全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强化服务。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做到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责权统一。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以上9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5项为我委去年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为本轮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备案变更)

8、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9、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为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3年6月14日—7月15日)

1、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沟通,商定下放事项交接事宜,并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报市简政办。

2、开展业务培训。根据承接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对承接单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规范实施下放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7月15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7月22日)加强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的沟通、对接,印发事项下放工作通知,完成下放事项交接手续,下放通知报市简政办备案。(7月22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3年7月23日—7月30日)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对下放、承接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及时向我委反映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报我委。

五、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按照《南昌市发改委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由委简政放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后续监督措施,负责推进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987566。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我委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委的相关工作考核,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我委将加强对下放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实施下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2—2013年南昌市发改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二

当地一位钢厂负责人对记者说:“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门槛,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小钢厂都该被当做落后产能淘汰,但经历过这么多年却依然屹立不倒。”这里的小钢厂曾多次被管理部门贴上封条,一连数月不许开工,但风头一过,他们撕掉封条照干不误。

而这种中国式治理产能过剩的运动,已不止一次地落入一个似乎无解的怪圈:政府一方面不断调控产能过剩,而另一方面,一遇到宏观经济上的风吹草动,就把加大投资当成了救命稻草,行政审批大笔一挥,项目又上马了。

记者采访发现,新一轮产能过剩行业还是多年来的老面孔:钢铁、水泥、电解铝……并非巧合的是,这些多是2009年金融危机时用来救经济的“十大振兴产业”,救经济一时,后遗症却要更长时间来埋单。

如何逃离这个怪圈?新一届政府终于有了不一样的思路:经济发展不能再单纯地靠投资。具体的做法则是,在不足一个月时间内,取消和下放了250项行政审批事项,把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产能过剩顽疾

抑制产能过剩再一次成为国家宏观部门调控的靶心。

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坚决完成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等硬任务。

当天,张高丽副总理在内蒙古自治区调研时明确表示,严禁核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违规在建项目。

记者从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发改委正在会同工信部积极调研并制定相关意见,并上报国务院,要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逐步化解过剩产能。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协会信息统计部的一位人士也向记者证实,今年以来,配合发改委、工信部“有关制定产能过剩意见”的编写多次开会讨论,参与者还包括钢铁协会、水泥协会等,要求提出整顿产业过剩的意见和措施。

据该人士透露,除了张高丽提到的那几个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外,多晶硅、风电设备、新材料等新兴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也被纳入其中。

而上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抑制产能过剩作为中心议题,还要追溯到2009年8月26日,当时将钢铁、纺纱、电解铝、煤化工、水泥、氧化铝、太阳能、风能等19个行业列入产能过剩名单,而这次又增加了3个新兴行业;再追溯到2006年那次调控,当时列入产能过剩或潜在过剩的行业只有10个。

不到7年,产能过剩的行业名单翻了一番还多。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光伏电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行业都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风机产能利用率不到70%,光伏电池开工率仅为57%,多晶硅开工率更是低至35%。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多晶硅、风电设备、新材料等新兴行业,更是在2009年国家出台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后,一些地方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投资,最终造成了产能过剩。

比如,光伏产业被列入振兴规划后,到2011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把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600个城市中,有300个城市发展光伏太阳能产业,100多个城市建设了光伏产业基地。

而在上一轮4万亿投资需求增长刺激下,各地继续盲目扩张产能,一些新开工项目未批先建或违规建设,加剧了产能过剩局面。

钢铁、水泥等行业被指为这一类扩张的典型。钢铁一直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截至2008年底中国粗钢产能为6.6亿吨,但到现在已接近10亿吨,实际上合规的钢铁产能只有不到一半,而另一半产能未经国家核准。

以2009年初国务院出台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例,当时中央政府预测当年中国粗钢消费为4.3亿吨,但实际消费达5.7亿吨。

“在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国家对钢铁行业的产能扩张一直严格制定规划,然而,由于需求屡屡突破规划产能,因此市场的产能也屡屡突破国家规划。”中钢协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水泥也是如此。官方数据称,2009年水泥过剩约3亿吨,但到今天,水泥已过剩8亿吨。

为何越振兴越过剩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告别短缺经济后,我国便出现了产能过剩问题。十多年来,中央政府对产能过剩进行过几次比较集中的治理,第一次在世纪之交,第二次在2003年至2006年间,第三次是2009年十部门联合发文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但这种“运动式”的治理行动无一例外地落入到“产能越抑制越扩大”的怪圈当中。

更有意味的是,当年纳入振兴规划的十大产业目前大多受产能过剩所困。张汉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也提出治理产能过剩,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调控到位,“不仅没调动,实际上也调不动”,因为规划期批复的投资形成了未来的生产能力,而治理的是过去或现在的过剩产能,况且,谁又能测算出需求有多少?

“造成产能过剩的原因有很多,并不能把问题归咎于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因为该规划也提出产业升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只不过,当年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太高,现在回过头来看,钢铁、水泥、有色等项目并没有批那么多,是地方上后来增加的额外产能。”工信部一位副司局级官员对记者说。

地方投资存在过度膨胀的风险,是形成产能过剩的诱因之一。工信部官员认为,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土地的大包大揽、无节制的税收优惠,助长了一些企业不思后果的产能扩张。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不科学的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增收压力和动力,对于吸引工业投资发展经济具有天然的冲动;同时,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制度软约束也助长了他们扩大经济规模的短期行为。而且一些地方政府还可能运用非市场化手段刻意降低部分产业的进入门槛,人为地阻止地方企业破产淘汰,阻碍部分工业行业落后产能的退出,从而形成过剩产能。

转变政府主导投资思路

在张汉亚看来,这次化解产能过剩的行动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新一届政府更强调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率先做的是简政放权,而不是大包大揽。

首先是像4万亿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这样的短期刺激政策恐难再现舞台。李克强5月13日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实现今年发展的预期目标,靠刺激政策、政府直接投资,空间已不大,还必须依靠市场机制。

其次则体现在简政放权上。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文件,决定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公布了其中104项的清单。重点是经济领域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以及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投资城市轨道等重头项目的审批权力。

李克强此前也曾表示,改革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管住管好该管的,放和管两头并进。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把政府工作重点放在“保基本”上,在非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作用。

对此,上述工信部官员解释称,新一届领导班子想通过政府合理的“退位”与“补位”,不断优化政府和市场有效协作的机制,降低工业领域产能过剩的风险和负面效应。

据悉,国家准备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同工信部等多部委正对此积极调研并制定相关意见,不久将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

“政府治理产能过剩的目标不应是最终消除产能过剩,也不应简单地压缩产能,而是考虑如何提高竞争力。”张汉亚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会引发地方投资潮。对此,张汉亚认为不必有太大担心,发改委的权力被削弱,并不代表其他部门不管,上个项目还需要国土部门批地,环保不合格环保部门也不会通过,再有工信部也设置了行业准入门槛。

除此之外,在把市场的归还市场后,市场规律会逐渐产生优胜劣汰效应,一个行业在充分竞争的背景下,产能自然会得到合理的分配。这和政府主导的投资结果将会完全不同。

据记者了解,发改委在4月底已将相关下放名单递交有关部门,将在6月前发布发改委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这其中会涉及很多产能过剩产业的投资目录。

业界认为,通过下放审批,用市场手段遏制产能过剩才是大势所趋,并逐步建立有效的市场调控机制。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审批放权,决不是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而是放给市场,让市场来“审批”和“评价”,让市场来决定哪个项目该上、哪个项目不该上。慢慢地,产能过剩的矛盾也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

“投资体制改革已经先行,并且会在2015年基本完成,而化解产能过剩不仅需要改革投资体制,还需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体制,避免唯GDP、唯增长的思想。”张汉亚建议。

3.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三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

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6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清理。经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27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0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68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许可,也要防止出现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许可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将省级行政机关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项)(略)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8项)(略)

4.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四

桂地税公告【2012】第5号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1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现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告。

一、关于直接下放“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地税局分别对各自管辖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方案 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

三、关于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级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四、关于直接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

(三)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市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五、关于直接下放“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六、关于直接下放“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申请人所在地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七、关于直接下放“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八、关于直接下放“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九、关于直接下放“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关于直接下放“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一、关于直接下放“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二、关于直接下放“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5.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五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省教育厅

1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省教育厅

17、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省教育厅

18、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省教育厅

19、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省教育厅

20、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州划线方案(备案)省教育厅

21、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省教育厅

22、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省教育厅

23、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省教育厅

2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省教育厅

25、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省科技厅

26、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省科技厅

27、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省科技厅

28、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省科技厅

29、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省公安厅

31、一、二级公证员(核准)省司法厅

32、公证员资格(核准)省司法厅

33、律师资格(审核)省司法厅

34、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省司法厅。

35、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省财政厅

36、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省财政厅

37、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省财政厅

38、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省财政厅

39、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省财政厅

40、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省财政厅

40、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省财政厅

4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省人事厅

43、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省人事厅

44、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省人事厅

45、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省国土资源厅

54、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省国土资源厅

5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省国土资源厅

56、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省国土资源厅

57、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省国土资源厅

58、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省国土资源厅

59、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省建设厅

60、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省建设厅

6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省建设厅

62、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省建设厅

6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省建设厅

64、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省建设厅

65、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省建设厅

66、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省建设厅

67、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省建设厅

68、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省交通厅

69、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省交通厅

70、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省交通厅

71、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信息产业厅

72、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省信息产业厅

73、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省水利厅

74、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省水利厅

75、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省水利厅

76、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省农业厅

77、建立人工渔港(核准)省农业厅

78、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省农业厅

79、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省农业厅

80、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省农业厅

81、饲料产品免税(审核)省农业厅

82、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省林业厅

83、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审批)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补偿贸易合同(核准)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受援项目立项(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省广播电视局

98、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省广播电视局

99、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省知识产权局、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赴港澳商务(审批)市、州公安局

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市、州公安局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市、州林业局

4、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市、州旅游局

8、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市、州物价局

9、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市、州盐务局

6.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六

一、下放审批权限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批程序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2.原批准文件;

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消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

(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7.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结 篇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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