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2024-08-27

年度汇算清缴调整项目(精选10篇)

1.年度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篇一

一、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 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例1:2009年12月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订单, 为其生产一批按摩椅。2009年12月26日, 甲公司将生产好的按摩椅销售给乙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增值税为34万元, 货物的销售成本为15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 产品3个月内如不满意乙公司有权退货。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 估计该批存货的退货率为10%。商品已发出, 款项尚未收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 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假定甲公司对此项应收账款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甲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 2009年12月26日确认销售收入时: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 34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000。

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 500 000;贷:库存商品1 500 000。

(2) 2009年12月31日按10%估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 预计负债50 000。

由于12月31日是暂估退货金额, 税法不予确认, 因而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是50 000元, 计税基础是0, 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000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 500元。

若2009年度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因素,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0 000 000+50 000) ×25%=2 512 500 (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 512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 512 50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2 500。

(3) 假设2010年3月20日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且该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应编制相关调整分录并调整2009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情况1:实际退货占销售总量的10%, 且对方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000, 预计负债50 000;贷:银行存款234 000。

由于预计负债会计的账面价值是0, 计税基础是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消失, 因而应转回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

由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而企业应调减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12 500元[ (2 000 000-1 500 000) ×10%×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 5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

情况2:实际退货占销售总量的5%, 且对方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75 000, 预计负债5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成本)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贷:银行存款117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

由于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而企业应调减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6 250元[ (2 000 000-1 500 000) ×5%×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 2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25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75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 75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75;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 875。

情况3:实际退货占销售总量的15%, 且对方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225 000, 预计负债5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 000;贷:银行存款351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成本) 75 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

由于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而企业应调减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18 750元[ (2 000 000-1 500 000) ×15%×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 7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75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 7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750。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 87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75。

二、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 并相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本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而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如果汇算清缴期未满, 纳税人也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处理是一致的。

例2:沿用例1, 假设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2010年3月10日完成, 销售退回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 假设实际退货占销货总量的5%。该项销售退回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但因其销售退回发生在年终汇算清缴后, 因销售退回而涉及的所得额在计算2010年度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而不是直接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额。

虽然企业不调整2009年度的所得税, 但是对于销售退回的未来影响, 即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少6 250元, 企业应在2009年度报表中予以确认, 作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2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250。

此笔处理思路为, 既然发生了销售退回, 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就不应该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相应的所得税即使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 也不确认。此方法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巧妙地将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转回, 而下一年度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抵减多交的所得税, 从而避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摘要:本文分别对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售退回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举例加以分析, 为相关实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2.年度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篇二

一、应税收入

(一)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补贴、土地返还款、税收提成返还等)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整。

(三)名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实为政府购买安置房问题

问: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09年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A地块,按照出让协议支付土地出让金2亿元。同时根据政府约定,甲公司负责在A地块建造拆迁安置房,负责安置本地块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块的拆迁居民,政府通过相关部门核定拆迁改造成本后,向甲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1.3亿元。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该项业务实际属于政府主导拆迁,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购买安置回迁房。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包括项目拆迁安置总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对于此类方式,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支出已经实际包括在土地出让金中,不能再单独列支扣除“拆迁补偿费”。二是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实质为政府为安置拆迁户向开发商购买安置房屋。因此,该项收入应作为开发商向政府销售安置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

(四)完工后仅收取定金部分确认收入问题

问: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办理了竣工备案,但是部分开发产品没有收取全款,仅部分收取或者仅取得定金,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即达到了完工标准,当年度需要计算结转完工销售收入。属于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区分不同收款方式确认收入实现。对于虽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已取得的收入,包括订金,应确认为完工销售收入,同时相应配比结转扣除成本。

(五)代为偿还债务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

问:A公司拟以4000万买B公司80%股份。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净资产2000万。B公司的全资股东C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出800万购买B公司80%股份。又签订补充协议,A公司代替C公司支付和B公司相关的一系列债务,总价值3200万,A公司直接支付债权人。股权转让方C公司应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解答: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价格虽然为800万元,但是A公司随后代为偿还债务的3200万元是以股权转让为支付前提的,实际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C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4000万元。

(六)以股权增资的核算与税务处理

问:A公司持有B公司90%股权,持有C公司60%股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无投资关系。为整合下属子公司,A公司将C公司股权全部投入B公司,增加B公司注册资本,B公司其他股东相应增加资本投入,以保持增资前后B公司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A公司账面对C公司投资的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为5000万元,并按5000万元增加B公司注册资本,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上述A公司的行为属于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条例2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因此,A公司应按照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所得4000万元计算缴纳税款。

二、税前扣除

(七)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八)问: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问: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问: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解答: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在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十二)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计算? 解答:《公告》第五条所称“筹建期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批准企业筹建的期间。

(十三)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最新政策规定?

解答: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以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十四)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十五)问: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 解答: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十六)问: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请问这里的退休人员及退养人员是专指从该企业退休退养的人员还是泛指社会上所有的退休退养人员?

3.年度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篇三

企业所得税税收遵从风险提示

(查账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1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我局已编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同时将有关税收遵从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报程序提醒

1.必须在四季度申报完成后进行年度汇缴申报。2.税法规定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您申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您在4月底前申报。2011年度申报未完成的企业,2011年一季度申报无法按20%的税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也无法弥补2011年度的企业亏损。

3.您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方式:

(1)单机版报盘申报 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2)单机版网上申报(3)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4.如果企业属于2011年新办企业,你单位年度结束后仍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规定将你单位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你单位也可以主动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的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

— 1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5.企业年度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在4月底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未及时备案的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7.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特殊性重组业务、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减免、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事项应在4月30日前按税法的规定备案,未及时备案的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二、申报政策提醒

(一)收入确认

1.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增值税收入或营业税收入相符,不相符的应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因。进行增值税或营业税补充申报时,应对对应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报。

2.四季度申报的收入与年度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差异,应对漏报的收入按所属季度进行补充申报并缴纳滞纳金。

— 2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3.企业接受的捐赠、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奖励、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其他收入应申报纳税。

(二)成本费用确认

1.季度申报成本费用累计一般应与年度申报成本费用相符,预提费用应当符合经营常规,没有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在汇缴申报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进行纳税调增。

3.未通过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是企业会计利润的12%,超支部分应进行了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4.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

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3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5.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6.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符合经营常规,应在汇缴前全额发放,企业应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7.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臵账册归集核算。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已实际发生并小于工资总额的14%,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仍有2008年以前计提的福利费余额,应先使用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未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9.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 4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10.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了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纳税调增。

11.企业应正确地将从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的费用归集于开办费中,费用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开办费不得计入开办当年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

13.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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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三)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2)企业从业人数的计算应包括企业聘用的劳务工;(3)申报的资产总额为全年月平均值的加和平均值,有无简单将期初和期末加和平均值作为全年平均值填报的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如果企业是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但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6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⑥无偷、骗税行为发生,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没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能够单独归集核算,并符合以下要求:

(1)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的居民企业;

(2)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 7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研发费,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底前,到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局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5、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

(1)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臵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8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以上提醒仅供参考,相关政策建议您进一步参阅正式文件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汇算清缴公告 篇四

为了让您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政策,我局决定于1月28日15:00—16:00,在纳税人学堂举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直播培训。

无论您是在单位、家里还是旅途中,使用的是电脑、平板还是手机,深圳国税纳税人学堂都将让您享受到随时随地的直播服务!

参与方法:

1.电脑观看:您可进入“网站首页 >> 公众参与>> 纳税人学堂>>直播教室”进行报名观看。

2.手机观看:您可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国税微网>>纳税人学堂>>正在直播”界面观看;或下载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APP,进入“纳税人学堂>>正在直播”界面观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篇五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联,分税种填写,纳税人加盖公章;

2、退税申请。纳税人自行打印,说明退税原因,所退税种,税款实缴、应缴、应退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申请退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至四季度及年终汇缴企业所得税报表)各1份;

4、申请退税已入库企业所得税税票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2份,单张复印。退税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退税: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联,分税种填写,纳税人加盖公章;

2、退税申请。纳税人自行打印,说明退税原因,所退税种,税款实缴、应缴、应退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土地增值税清算单复印件(由企业所属管理科所出具,由分管局长审批);

4、所涉及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已缴土地增值税税票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2份,单张复印。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税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性减免退税: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联,分税种填写,纳税人加盖公章;

2、退税申请。纳税人自行打印,说明退税原因,所退税种,税款实缴、应缴、应退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所减免税款已缴纳各税税票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2份,单张复印。退税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减免税批文复印件各2份,减免税批复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涉及非行政许可减免税项目所需材料另行具体规定;

6、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误报退税(误缴、误收退税):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联,分税种填写,纳税人加盖公章;

2、退税申请。纳税人自行打印,说明退税原因,所退税种,税款实缴、应缴、应退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所缴税款税票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2份,单张复印。退税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纳税人为个人的附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

5、涉及代开发票业务退税的,需提供所代开发票复印件(发票作废退税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人员签字确认),发

票作废的需提供盖有作废章戳的发票的复印件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各1份;

6、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个人出售自有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退税(该政策执行日期到2010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可以继续退税):需到开发区农行开具个人结算帐户,帐户名称需与税票名字一致。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联,分税种填写,纳税人加盖公章;

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填写相关栏目,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3、申请退税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售买环节产权人为夫妻双方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4、出售原有住房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5、出售住房环节缴纳的税票原件、复印件2份,出售房屋时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新购房屋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7、新购房屋缴纳的契税税票复印件1份;

8、新购房屋发票复印件1份;

9、新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涉及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是共有的需同时提供共有人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篇六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 :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报送时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3)适用于清算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的规定:

“税款所属期间”: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纳税人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纳税人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中间开业且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实行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实行按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规定:网上报税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为按月报送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A审批类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我省实行审批项目管理的: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事前备案类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A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B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C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D企业以前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以前(包括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国税函[2009]772号)

E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一次性扣除。(国税总局公告(2010)6号)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报告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缴呢?表怎么填?)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的认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1、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5)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

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免税收入”第5行“

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内处置。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学习报告 篇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x月x日举办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公司派我前去学习。在这次为期两天的学习中,我系统的学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优惠政策解析,收获很大。

在第一天的学习中,由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张伦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的讲解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所涉及的优惠形式、优惠政策,以及一些在汇算清缴中常见的疑点、难点。

一、税收优惠有涉及税种多、优惠方式广、涉及领域宽、优惠政策层出不穷等特点。税收优惠的形式也不较多,比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税率、延期纳税、先征后退、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优惠形式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定期减免税、抵扣所得税、税额抵免及其他优惠项。

二、现在比较容易出问题的优惠是收入类减免。收入类减免分为两类,一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中比较容易出错的是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分为三种,一是由财政部印发的债券;二是地方(省级)印发的债券;三是铁路债券。根据财税(2011)36号文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根据财税(2001)76号文件规定,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的地方债券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铁路债券要减半计算。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纳税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行政性资金、行政性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拨款的专项用途财政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三、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两

项,在历年来难点较多。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

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所需要求为:

(一)、签订了一年以上合同,并且要实际在岗工作。

(二)、足额为残疾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

(三)、通过银行发放了实际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所需资料有:残疾证、人员名册、合同、保险缴纳证明、工资证明。

四、减免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有三种所得可以申请减免。

1、内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2、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免

3、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

学习的第二天,由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张豫河讲解最新政策解析。

一、最近的几项政策变化:

1、应收账款

原88号文件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现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

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会计处理上已做坏账处理的,可以认定为损失。

2、无形资产

原88号公告规定中没有无形资产损失,现25号公告中规定了无

形资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3、各类投资

原88号公告中对各类投资损失认定的证据材料,要求提供资产清

偿证明,现25号公告中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

以上的、或债权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可做损失处理。

4、关联交易

2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

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应

做专项说明,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

25号公告规定,原房屋等未使用完的折旧后净值,加上新建筑的原值,从新按照规年限从新计提折旧。如地基等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可按原使用年限计提。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

1、工会经费的扣除

根据总局(2011)24号、30号文件规定,工会经费按照代收凭据

在工资的百分之二以内允许扣除。

2、资产损失扣除

根据总局(2011)25号文件、冀地税函(2011)62号文件规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和专项两类,如企业无法划分是否清单或专项时,可以都按照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的确认和受理由各地基层税务机关自行处理。

感谢公司领导给了我这次学习培训的机会!此次培训学习我收获很大,让我详细的、系统的接触了企业所得税的个个方面,使我原来在脑海里不连贯的税务

知识,有了一个汇总、融合的机会。虽然这次学习收获不小,但是,这使我更加感到我自身知识的贫乏,我会已这次培训学习为偰机,更加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更好的为了公司的繁荣发展而努力工作。

财务部:xxx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篇八

发布日期:2005-12-30 11:18:00 作者: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9.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知 篇九

一、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也可以选择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申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2011年申报时间安排如下: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2012年3月23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2、查账征收的一般税源纳税人于2012年4月2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3、查账征收的重点税源纳税人于2012年5月25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4、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2012年5月底前结清税款。

二、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申报资料,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送。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附表); 《2008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下载:

http://files/hfgsww/bdxz_sjww/201011/1101835.html(2)《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下载:

http://files/hfgsww/bdxz_sjww/201103/1164800.html(3)2010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5)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软件

查账征收企业(A类企业)所得税纳税必须使用软件填写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导出申报文件,用U盘携带申报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一式3份和财务报表1份(可直接从申报软件中打印)。

核定征收企业(B类企业)所得税申报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外,可以不用软件填报,直接报送纸质申报表一式3份和会计报表1份。

企业所得税申报可以使用的软件有:涉税通·企业版软件(推荐)或总局电子申报软件。

涉税通·企业版软件及使用指南下载:

http://files/hfgsww/rjxz_sjww/201010/1086191.html 总局电子申报软件下载:

http://files/ahtax2009/cmsmedia/other/zjdzsbrj.rar

四、减免税备案

企业享受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均应在汇算清缴前或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备案通过方可在申报表中填写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下载:

http://files/hfgsww/bdxz_sjww/201103/1167294.html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处理。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区分损失类型按照《办法》第三章至第七章的要求提供给税务机关。

资产损失类型属于《办法》第九条列举范围的,采取清单申报方式,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资产损失类型为《办法》第九条列举范围以外的,采取专项申报方式,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根据《办法》第六条,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六、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2012年起季度申报使用新版预缴申报表。

《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下载: http://files/hfgsww/bdxz_sjww/201203/1349199.html

七、企业注销清算

企业申请注销,需填报注销当季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注销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下载:

http://files/hfgsww/bdxz_sjww/201011/1101866.html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篇十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发展的阶段,20,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积金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0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九、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二、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容易被企业忽视或忽略。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3大类调整项目

收入类项目调整当心陷入3个误区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才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就属于免税收入。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类调整项目更应关注税法总体要求:

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我们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此类。

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后可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资产类调增项目容易忽略哪些细节?

对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

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例如,企业在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会计上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按照财税[2009]57号文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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