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

2024-06-25

民办教育收费(精选12篇)

1.民办教育收费 篇一

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总结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直以来,我院都把规范收费管理、治理乱收费工作当着一项重要的工作,深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这个中心,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积极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年初,及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审计、监察、财务处长为成员的教育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处理日常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谁出现问题就追究其谁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加大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力度,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规范收费、勤俭办校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收费工作,一步开创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整章建制,规范行为,形成长效机制

1、根据财政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院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收费,没有发生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现象。

2.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活动,坚持“一证(收费许可证)、两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情况)、四统一(收费时间、项目、标准、票据)”收费办法。

4、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对获得奖助学金、因物价上涨伙食补贴、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校园网上公开,对资金的发放落实情况进行跟综检查。本学期应发放国家奖助学金448.5万,已安全准时到位。

5、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学院任何部门代购教辅材料、收取教材代购服务费和回扣。

6、组织春秋两季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以“纠风约谈”和“三卡一证”为抓手,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反馈。

7、加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现象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教育乱收费问题的,一旦发现按照《商洛学院财务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严肃查处。

8、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今年上半年配合上级要求开展“关于治理小金库自查工作”。未发现有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三、强化监督,专项查处,务求工作实效

按照治理小组要求对2011春季收费情况进行深入自检自查,总结如下:无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项目;有收费公示板,公示板内容全面、合理;教材订购未超范围;按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已经过年检,收费项目规范;没有代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管理专户专储。

总之,治理教育收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省、市、区的有关收费规定,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深入开展为规范教育收费文明而努力!

**学院

2.民办教育收费 篇二

一、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演进

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变迁大致经历了免费、学费双轨制和并轨改革三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1989年至1995年高等学校开始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并开始招收自费生和委培生。从1989年开始, 对本、专科生开始收取学杂费、住宿费。1996年7月1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校招生收费并轨的政策予以明确规范, 高等教育收费成了对绝大多数学生的普遍行为。2013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发出《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 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学费。

二、当前高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高校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1. 学生培养成本难测算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费标准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的约25%比例确定, 各地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是按照这一比例测算学生的学费标准。但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 目前生均培养成本的范围不统一, 学校的科研支出、住房基建支出等等是否属于学生培养成本的范畴均没有统一规定。其次,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管理效率低下, 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 科研腐败案频频爆发, 高校管理机构人员冗余, 所有这些弊端造成高等学校支出虚增, 显然将这部分支出纳入学生培养成本是在纵容这种低效率。

2. 学费标准统一引发的教育公平问题

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准公共产品, 政府有义务维持大部分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尤其是给上不起学的孩子提供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成本分担同时兼顾教育机会均等。我国高校自全面收费以来, 学费收入都是统一定价,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地区、家庭间的收入差距较大, 统一标准缴费会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部分学生甚至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学生就业问题也正遭遇“官本位”和“钱本位”的考验, 造成更深一步的不平等。

(二) 资助机制不健全

1. 经济资助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备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且资助范围及力度在逐步扩大。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贫困生的判断标准缺乏统一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制度也未对此作严格的规范, 导致各高校对贫困生认定的标准不一, 出现了部分真正贫困的学生得不到足够的资助, 而相对较贫困学生甚至假贫困生反而得到较多资助。其次助学贷款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为助学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 不需要担保, 而贷款机构却是商业银行, 贷款本身的公益性与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商业化本质相悖,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由于高校的扩招, 助学贷款的覆盖率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难以满足大量贫困生的需求。高校毕业生还贷违约情况严重, 影响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2. 精神资助机制缺乏

伴随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大, 我国贫困生的问题也逐渐凸显。贫困生在进入大学后, 贫困的现实状况、欠交学费的尴尬处境、农村贫困生与其他同学生活上的巨大反差等状况, 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这些贫困生往往表现出自卑抑郁、内向孤僻、焦虑躁动, 所有这些状况导致贫困生出现缺乏远大抱负, 自信心不足;角色转换慢, 适应能力差;人际交往能力差。许多贫困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产生了高强度心理压力, 导致其出现学习障碍、人际交往障碍、心理疾病、目标迷失等状况, 影响和制约着许多贫困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而目前高校贫困生资助主要是物质方面资助, 一切以社会的需要和捐助者的要求为出发点来规范、约束贫困学生。而忽视精神资助和人文关怀, 贫困生群体的思想状况、文化心态、心理状况等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关注和解决。目前的资助政策忽视贫困生心理多层次需求;缺乏对贫困生在人格发展和面临心理问题的指导;缺乏激发贫困生进行积极情绪体验的手段。

(三) 收费管理本身存在的问题

1. 各部门缺乏配合, 奖惩措施缺失

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学生收费及学生欠费信息的发放, 由相关部门负责欠费催缴。但是学校对催缴工作没有具体落实到责任人, 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激励机制, 致使个别部门不能认真实施催缴工作, 欠费现象得不到根本改变。催缴学费通知虽然会定期发到各院系, 但由于缺少制度上有力监督及对相关责任人和欠费学生的处罚措施, 导致催缴工作进展缓慢, 学生的侥幸和攀比心理蔓延为恶意偷逃, 以至少部分学生在学期间不缴一分钱也未见受到任何处罚。根据对我市某高校调查结果显示, 其学生欠费情况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前后比对情况见下表。

2. 学生信息缺乏共享

学生的基础信息由教务部门掌握, 住宿信息由宿管部门掌握, 奖助贷减信息由学工部门掌握, 财务部门作为所有信息的最终接收和使用方, 在工作的过程中, 往往受到数据准确度不高, 数据变动频繁等等因素的干扰导致学生应收款等数据出现偏差。而收费系统长期以来带有一定的封闭性, 共享又涉及系统的安全、软件的兼容等问题。所有这些现状导致长期以来学生的各类信息缺乏共享, 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解决高校收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 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

政府要牵头确认高校培养成本的范围, 确认那些支出属于学生培养成本的范围。同时应考虑影响与制约高校培养成本的各因素, 包括高等学校所在地区、重点院校还是一般院校、专业设置、学生家庭收入等因素。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 与高校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高校本身的学科类型及在全国高校中所处的层次有很大关系。地处发达地区、在全国高校中所处层次较高的高等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 比同样类型、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等学校要高得多。即使在相同地区、相同专业, 属于不同层次的学校在培养费用水平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各学科教学要求不同, 各学科学生的生均培养成本也有很大不同。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也应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 各地的经济收入相差很大。据官方研究机构测算, 中国东部最富省份与西部最穷省份的人均GDP差距已扩大至10多倍, 所以, 在确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时候不能忽略高校所在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及学生家庭收入这个制约因素。因此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应将高校所处地区、专业、不同层次学校、学生家庭收入的生均培养成本差异从收费标准的制定上体现出来。

具体做法, 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的经验, 制定差异化的弹性收费标准, 应将高校所处地区、专业、不同层次学校、学生家庭收入的生均培养成本差异从收费标准的制定上体现出来;针对高校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点, 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就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不同高校和不同的专业, 会有不同的回报率, 要根据高校层次和类型的不同以及专业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对个人收益率较高的专业, 收费标准可以高一些, 而其他个人收益率较低的专业, 收费标准可以低一些。对学生的家庭收入进行有效的测定, 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制度和信用体系。学生家庭收入如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免费或收取部分学费或给予较多的补助, 对于来自中西部和农村地区的生源更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二) 完善学生资助体制

1. 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 丰富学生资助的形势

当前我国资助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政府和学校须加大力度拓宽资助面, 要积极宣传与引导, 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业、慈善机构、个人等以各种方式加入到学生的资助事业, 促使资助主体多元化。在日本, 社会的资助在整个资助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已达到全部资助的27%, 受助学生是日本全部受助学生的39%。学校还可以同企业和政府签订各类咨询及培训等合同, 利用学生的专业知识为学生提供与其专业相关的勤工助学机会, 让学生既满足了生活和学习的需要, 又实现个人价值。

2.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完善学生贷款制度

国家及各级政府应将助学贷款工作体系以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确定下来, 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信用机制建设和大学生经济资助的法制化建设, 增加其执行的法律效应, 以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同时针对学生还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国家应该制定灵活的还款机制, 针对部分学生继续上研究生、或者就业形势不好、收入不高等现象, 建立灵活的还款机制, 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政府和高校应加强宣传引导,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 增强学生的借贷意识和还贷意识。加强对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教育, 构建大学生信用框架体系。

3. 建立贫困生评定体系, 合理配比各种资助方式

政府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贫困生评定的统一体系, 加强对贫困生家庭状况及贫困生个人消费情况的调查, 堵截假贫困生套取国家资助金的现象。同时各高校应增加助学金评定的透明度, 合理的配比奖学金、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的比例, 进一步扩大学生受资助面。

4. 重视建立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资助制度

伴随国家各种形式的助学体系的完善, 绝大部分的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奖贷学金制度, 获得不同形式的资助, 并且顺利完成学业。但经研究发现有大部分的贫困生由于大学生生活的窘迫会导致产生人际交往障碍、心理疾病、目标迷失等状况, 有些学生甚至无法顺利完成, 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贫困生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有部分贫困生因学习成绩不及格, 既无法获得奖助学金, 同时银行也会停止其贷款, 使得这部分学生对学业产生更深层次的厌倦。

高校在进行经济资助的同时, 应更加关注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 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变化, 加强沟通, 尽可能地给予他们倾诉的机会, 缓解其心理压力。学校要在贫困学生中开展成功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等, 各辅导老师要积极主动联系贫困生, 让贫困生感觉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抛弃, 引导贫困生摆脱困境,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 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中心, 及时主动地为因贫困而导致心理障碍的学生服务。

(三) 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的本身

1. 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各辅导员在新生入学初要根据学生档案了解学生的家庭状况, 对新入学的学生积极宣传学校的各项奖贷助学金制度, 让贫困学生从根本上了解各项政策及各类奖贷助学金事项的办理流程及时间, 防止个别学生错过办理, 有利于贫困学生对大学各类费用来源做出具体规划目标。同时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缴费方面的政策和思想教育, 使其克服侥幸思想, 树立主动缴费的意识。

2. 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欠费

高校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高效统一的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建立一个良好的收费管理运行机制, 使各部门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协调一致, 保证学校收费工作任务有条不紊地完成。

3. 建立收费工作奖罚制度

把收费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部门或院系, 针对欠费催缴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消极的现象, 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学校可采取将本年度预算指标与各学院收费完成情况挂钩, 激发各院系对收费工作积极性, 主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如何在寻求教育公平和学校平稳发展双赢的基础上, 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资助制度、制定有效的收费管理方法, 以改善目前高校收费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教育公平,收费标准,贫困生,精神资助

参考文献

[1]柴效武.高校学费制度研究[J].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3 (8)

3.教育何时不再乱收费 篇三

教育收费乱象丛生

教育乱收费是指政府文件规定之外的收费。在我国,从上幼儿园开始,到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尤其是稍有名望的重点学校,普遍存在着乱收费现象。

1、乱收费主体多、名目多。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从2005年9月开始,湖南省物价局认真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管,共派出近千名检查人员,组成232个检查组,对69个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80所大中专院校、1475所中小学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教育部门乱收费情况惊人,在2003年到2005年9月的两年多时间里,被查出涉案金额达4.0941亿元,涉及到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中小学校乱收费金额达1.6246亿元。教育行政等部门乱收费金额达9126万元。高等院校(含职业学院)乱收费金额达1.5569亿元。

在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一费制”听证会上,一位校长列出他们学校的收费项目就有几十项。浙江某中学在已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管费的情况下,又向初一至初三学生收取代管费10.8万元人民币。福建某中学在向初三至高三的学生收取复习印刷费1.3万元人民币的同时,又向初中毕业生收取补考费4万元人民币。

如今各地出现甲型H1N1流感,可令人想不到的是,有的学校竟把甲流也当成了一次“发财”的时机。有一个学校兜售一本防治甲流小册子,要学生掏8元钱。河南苟堂学校也抓住了这一“商机”,强制学生购买防甲流药,如果不买连校门都不让进。

2、乱收费数额高得惊人。2004年,有教育专家保守测算,10年来我国教育乱收费总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

《中国青年报》2005年6月29日报道,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中披露教育乱收费数字:18所被审计的高校一个年度共被查出各种违规、乱收费总计高达8.68亿元,每校年平均接近5000万元——全国共有高校2000多所,背后会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

2009年6月24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做审计报告时指出,2006年至2007年,19个城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补课、赞助等费用5.02亿元。

教育乱收费的数额从宏观看是惊人的,从微观看也同样惊人。具体到每一个学生,教育乱收费有几元几十元的,也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的。例如“择校费”、“赞助费”、“建设费”是最为普遍的乱收费项目,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高昂的教育收费不仅严重地存在于大中小学,连幼儿园也未能幸免。

北京市不少幼儿园的赞助费最低每年3000元,最高可达10万元。除了“赞助费”,各幼儿园的月托费也是从400元到1200元不等。

郑州市李俊杰幼儿园以打造神童为高价卖点,每年收费10万元。

南京恒海外国语幼儿园以95%的外籍教师、多语种教学为高价卖点,每年收费10万元。

难怪有人感叹,幼儿园收费高过大学收费。

3、乱收费成无奈的自愿。教育部1991年就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不缴不合理的费用而拒绝学生入学”。2006年浙江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也特别提到,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的将被追究责任。然而,每每开学之时,这种名义上已经消亡的择校费现象往往死灰复燃。

而普通老百姓最痛苦的还在于“被自愿”,为了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家长们除了花精力托关系,还要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学校收了你的钱,你还得感恩戴德,承认是“自愿”捐助的。假如你不自愿,学校就会歧视你、限制你,让你吃苦头。因为单个的学生无疑处于弱势地位,面对的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这种“被自愿”并不仅仅表现在“择校费”上,其他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例如补课费,就让学生写所谓的自愿补课申请书。

4、乱收费屡禁不止。乱收费是一个老问题了,国家有关部门不是没有禁止过。

近十几年来,为切实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政府每年都要明令禁止教育乱收费,从而掀起一轮轮指向教育乱收费的治理风暴。

2004年3月,教育部等七个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

2005年8月,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向各地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

2006年2月22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继续加大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严格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对学校发生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2009年8月,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依照这份《实施意见》,教育部要在2009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七部委希望能通过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防止教育乱收费反弹。依照《实施意见》,各地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下达了关于禁止学校乱收费的文件就有近300份。这些禁令将各种乱收费一网打尽,但最终好像都成了“稻草人”。

教育乱收费的危害

教育乱收费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在:

1、家长难以承受。在GDP保持了二十多年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增大。零点调查公司与指标数据网合作完成的《2005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显示,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

人民网2009年11月10日报道,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一项最新调查显示,高昂的教育费用已成为有适龄子女居民家庭中一项沉重的负担,有七成的家长觉得难以承受。

此次调查的范围为黑龙江省16个市县的1220户家庭。受访家长工作类型很均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私企

的员工都有,个体户也有。这些家长的文化层次和收入也不低,近85%是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占73.2%。

此次调查显示,有70%的受访者认为教育费用支出过高。子女平均每人每月消费金额在600元以内的占37.4%;600元至800元的占23.8%,800元至1000元的占18.9%;1000元以上的占19.8%。家庭子女平均每月消费的金额占整个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多达四分之一以上。

试想一下,一个子女从上幼儿园到大学毕业,要花去家长多少金钱,恐怕没有个十几万几十万是拿不下来的。这么巨大的教育费用,一个中低收入家庭怎能不被压垮。在宁夏,甚至发生了一名13岁少女被10万元择校费逼死的惨剧。这绝非个案。

2、腐蚀学生。学校本是教书育人、培养高尚道德之所,如今却变成利用权力强迫向学生敛财的“赢利机构”,这样的学校还能把教学放在第一位、尽心尽职地为学生的成才服务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长期在这样的氛围里学习,还可能使原本纯洁的学生不沾染铜臭气吗?学校虽得到了一时的小利,付出的代价却是众多学生的前途与未来,搭上的还有整个中国教育的形象和信誉。

3、造成教育不公。“择校费”是乱收费中的一个主要项目。

“择校费”人为制造了义务教育的不平等,高额的“择校费”,就像一道高高的门槛,把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的孩子,排斥在优质教育资源之外,成为他们人生道路上第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有学者曾经做了这样的计算:中部地区一般重点中学“择校费”都在1—3万元左右,发达地区更高。高额的“择校费”,实际上已经使免费义务教育变成了高收费教育——除非父母完全不关心子女的前途。我们源远流长的“有教无类”的传统,也因此变成了“择富而教”的势利行为,至于“均衡”、“平等”云云,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

教育乱收费因何屡禁不止呢?

1、财政投入不足。政府投入不足是导致教育乱收费、高收费的原因之一。

原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2005年8月29日在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我调查的结果是,中小学乱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乱收费,是地方政府逼着学校乱收费。”他表示,目前许多地方以收费代替政府对教育的投人,是造成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症结。

许多地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即使有安排,但是不能及时到位。有的地方不但不能落实公用经费自筹比例任务,还要从财政拨付比例中进行截留、挪用。如,有的地方政府把学校收上来的书杂费统筹使用,当工资发了。而书杂费原本是用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有的地方对学校不按实际能力规划建设,超前消费,寅吃卯粮,负债累累,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在义务制学校民办改制问题上,有的地方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多收费,而不是如何更好地履行责任。

2、学校利益驱动。当然,把板子完全打在某些地方政府身上也有失偏颇,因为一些学校本身就充斥着利益驱动。

教育乱收费在外部被叫骂不停,但在学校内部却乐此不疲。学校不正当的收费到手之后,有的可能用于改善学校的硬件,有的则变相地成了学校的小金库或福利之源,这样的乱收费,学校内部人员还能拒之门外吗?

当某些高校胡乱花钱,甚至连“洗脚费”都要报销时;当某些高校人浮于事、“校级领导一走廊、处级领导一礼堂、科级领导一操场”时;当学校基建、采购和招生领域成为高校腐败的三大病灶时;当某些学校沉迷于浮夸、大兴土木工程时;当某些高校把学府变为学店、一切都待价而沽时……这些唯利是图的学校已经由因材施教变为因“财”施教,他们自然需要处心积虑地巧立名目,狮子大开口般地乱收费了。

3、办学水平差异。多数家长为了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不惜出大钱择校,造成“择校大战”愈演愈烈。好学校“卖”高价,如今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也曾经有人比作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即使“择校费”收之有度,用之合理,但“择校费”确属教育乱收费之列,几乎是人人喊打的。不过从另—个方面看,“择校费”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所致。在城市,为把子女送进好学校,托关系、找门路,父母们使尽浑身解数;而在农村较富裕的家庭,或进城经商、打工户的子女,入学的目光也同样盯上了条件较好的市区学校。尽管国家多次出台条文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不允许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并要求不要把捐资助学同入学挂钩,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择校的现象仍呈上升趋势。

主管部门管理乏力、政出多门也助长了择校热。主要表现在该管的管不起来,基层学校自由裁量权过大。因为目前中小学招生的原则是“划片就近入学”,社会知名度高的学校受利益驱动,钻主管部门管理的漏洞,尽可能缩小本学区的“计划生”,扩招“择校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之间、校际之间不能顾全大局,不为群众的方便考虑招生工作、处理争端问题,而是有利可图的千方百计插一手,无利可图的互相推诿。

4、学校集权。缺乏制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政治权力如此,经济权力也是如此。一个小小的收费权,其实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权能资源分立:收多少钱,怎么收钱,应该是有规则的,那么由谁来制定收费的规则呢?这是收费中的规制权;由谁来执行收费的任务呢?这是收费中的执行权;最后是收费的收益权,也就是收来的钱由谁获益——这三权类似于政治体制中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症结正在于收费中规制权、执行权和收益权这三权的过度集中,集中到学校这个单一的部门手中。

管理学上有著名的“分苹果的规则”:两个人分苹果,如何保证两人尽可能分得同样大的一半呢?最好的安排是让一个人切,另外一个人分。这也就是执行权和收益权的分立与制衡所带来的公正。教育收费是同样的道理,如何能保证收费不乱、不出现腐败呢?最公正的安排应该是让制定规则的、执行收费的、最终收益的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三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手中,一个人既是定规者,又是执行者,又是收益者,必然的结果就是他制定出尽可能多收钱的规则。

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对策措施

遏制教育乱收费,是一场攻坚战,必须综合治理,方可奏效。

1、依法治教。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陈鹏认为,只靠监督力度不够,要实行“重典治乱,依法治教”。对于教育乱收费,如果不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给违法者以具体、明确的法律制裁,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加大查处力度。一是教育主管部门要深入学校,明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对学生、家长的投诉,要组织人力迅速查处,并监督学校向学生、家长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防止学校弄虚作假、明退暗不退,欺骗学生、家长和新闻媒体。二是纪检、教育主管部门要对违规收费负有主要责任的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使其丢掉乌纱帽。三是财

政、审计部门如果发现学校利用乱收费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实物及组织出外旅游的,一律追回,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借机贪污、中饱私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使乱收费者从中得不到好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教育乱收费就能得到有效禁止。

家长作为教育乱收费的受害者,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进行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家长因为种种心理负担而没有抗争和进行投诉。

2、加大投入。要根治教育乱收费,教育投入必须加大,各级政府一定要担负起对教育投入的责任,用更大的财力来保证教育优先发展,而不是逼得学校去违规收费,拆东墙补西墙。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认为,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大头,但是其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投入,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这个责任该如何承担?最关键、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发展经济,只有发展壮大地方经济,增强政府财力,才能有资本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也只有经济发展了,地方政府才不会去打教育的主意。

3、均衡教育。专家们认为,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与教育结构改革结合起来,优化教育资源,均衡学校发展。

2009年11月6日至7日,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2009年10月31日上任的教育部长袁贵仁出席大会并发言,他特别提到,要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2012年义务教育区域内初步均衡、2020年区域内基本均衡的新目标。袁贵仁不仅提出这一新目标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且还提出了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5个重点环节。其中包括,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以县域内实现均衡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均衡配置校长和教师资源,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和教师的培训、交流力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希望在这样的教育体制改革进程中能真正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纪工委书记陈韩晓说,如果我们把学校布局调整好,孩子们都可以就近入学,再运用多种措施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距,使每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都处于同等水平,那么高价择校的情况也就不存在了。

4、收费分权。针对收费学校集权问题,要做的应该是对收费的分权,在体制上将规制权、执行权和收益权分开。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让收费的规制权在中央,收费的执行权在学校,校长和老师的收益与收费无关——教育乱收费问题就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4.民办教育收费 篇四

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我院接到《关于转发〈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督查查处的典型问题情况通报〉的通知》后,学院领导十分重视,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我院2014年教育收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部署。自接到通知以后,学院领导高度重视,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为出发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和学院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和学院权益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构建治理工作全覆盖的管理机制,认真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抽调专门力量,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规范管理,严格收费制度。我院教育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由财务处统一归口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教育厅、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收费。我院不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也不存在收取学费后,仍向学生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等行为;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没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情况。

5.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 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6.民办教育收费 篇六

教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 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 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 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 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 规范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 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 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 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 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 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 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 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 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 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 务。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在一 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 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

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 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 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 重。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 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对所确定的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 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 费标准的问题。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 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 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结合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 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 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 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 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 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7.缓解学前教育高收费的对策研究 篇七

政府应增加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总量, 改变学前教育经费只占教育经费总量1.2-1.3的现状。在GDP发展的同时, 确保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应占GDP的比重, 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在绝度量和相对量上的同步增长。幼儿家长存在认知有限和教育消费能力不足等情况, 其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相比于幼儿家庭投入, 政府的教育投入应当是一种更理性的经济行为, 认识到学前教育是一种高回报人力资本投资时, 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改革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形式, 建议对学前教育经费专项单列, 而不是把学前教育经费包含在中小学教育经费之中, 减少学前教育经费被削减或者被砍掉的危险, 确保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足额到位。

2改革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公办园方式

现阶段财政投入是以投入公办园为主, 改革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的目的是提高财政投入经费的使用效率。维持政府对公办园的投入, 要求公办园扩大招生范围;或者创办连锁公办园和公办分园, 将政府有限的财政经费惠及更多的幼儿和家庭, 一定程度上缓解学前教育的稀缺性, 降低学前教育收费。公立幼儿园拥有优质教育资源, 但往往也把贫困和没有强硬社会关系的幼儿拒之门外, 在这些方面我们需要学习其他国家做法, 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幼儿按贫困程度排队, 优先安排本区内最需要帮助幼儿。如美国, 采用排富原则, 优先安排来自低收入家庭、有就学特殊需要的幼儿就读公共托幼机构和补偿教育项目, 这样就自然将上、中层家庭等对幼儿教育需要不迫切的家庭的幼儿“挤”到私立的收费较高的托幼机构。美国政府规定, 参加针对贫困幼儿的提前开端项目的每一个托幼机构需有90%以上的孩子来自低收入家庭, 托幼机构还要为残疾儿童预留10%的名额。否则, 政府将削减财政资助甚至取消其参与提前开端项目的资格。建议我国政府限定接受政府拨款的幼儿园招收贫困、流动和特殊儿童的比例, 并给予这些特殊儿童一定的比例的优惠, 并给予幼儿园一定的奖励。大多贫困儿童享受优质公立教育, 富人们的幼儿到高收费幼儿园就读, 高收费现象就不是问题, 就是很正常的现象了。

3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市场具有逐利的本性, 必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避免民办学前教育收费过高于教育成本。有关专家指出, 学前教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 完全放任是不行的。政府应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 加强调研制定民办幼儿园参考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限定学前教育收费最高价, 解决民办幼儿园随意收费的行为。各级政府应积极落实法律法规对民办园对的扶持条款, 用税收等优惠政策不断支持民办园得发展。完善收费管理机构, 配齐收费管理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对学前教育收费进行督查和专项检查, 加大查处力度, 有力打击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4尽早把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现阶段学前教育在我国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 学前教育收费关系到全国几乎每个家庭。目前学前教育收费之高已经超过了一般工薪家庭的承受能力。学前教育的高回报率及其基础性, 政府有必要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把义务教育应该向学前教育延伸。免费的学前教育较于其它教育阶段更具有公平性。众所周知, 我国高等教育经历过近20年的免费阶段。免费的高等教育只能为部分学生提供资助, 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可能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他们接受资助的机会自然也就变得相对少些。Zi-derman.A和Albrecht.D.研究发现, 免费高等教育对占人口少数的上层阶级子女的资助远远超过了对下层阶级子女的资助, 但免费的高等教育费用是广大纳税人来承担, 对未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资助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免费的高等教育存在着很大的不公平性。而学前教育可以有效防止这种由入学机会不均而引起的资源分配不公平问题, 很多贫困家庭可能会因无法支持到孩子读到大学, 而享受不到免费的高等教育。现代社会中, 免费的学前教育几乎所有家庭都会选择去读。由此可见, 免费的学前教育公平性远远大于免费的高等教育。免费的学前教育可以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解除子女教育问题的后顾之忧, 可以把孩子带到大城市接受优质学前教育, 使他们更加安心工作, 提高我国劳动力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免费的学前教育可以提高未来国民素质, 促进社会成员整体潜能的开发, 同时可以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学前教育在我国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奠基地位, 对我国教育、经济和社会和发展具有长远而巨大的影响。具有高度社会收益性的学前教育其高收费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公平的新诉求。国家应不断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积极发挥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的职责, 同时加强收费管理, 积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 引导健康积极的办学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当适时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 让每一个幼儿都可以公平的享受高质量学前教育。

摘要:提出了缓解学前教育高收费的部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学前教育,收费,对策

参考文献

[1]严冷, 冯晓霞.学前教育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启示[J].中国教育学刊, 2009, (7) :13.

8.规范教育收费仍需重视 等 篇八

文/高 宇 山西读者

前不久,广东珠海金湾一小学向午休学生按天收取一元午休费,引发热议。校方约见记者,详细解释了收费的由来与依据,称所收费用是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批准的,并全部上缴财政。记者发现,收费许可证确实存在。(2013年3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午休费的收取暂且不说是不是乱收费,是不是合法合理;就其留给人们对学校和教育的印象而言,也会大打折扣。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也好,作为学校也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是职责所在。不能提供床位是条件的有限所致,无可厚非,而趴课桌休息本就是学生的权利,又怎么能收取费用?在午休托管需求大的现实下,政府应该拨出一部分经费或增加专项经费补贴学校,学校和教育部门自然也有责任对学生的午休做合理安排。如果一元钱是用来增补教育财政,那又何必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呢?

近年来,免费义务教育已经普及到全国的各个角落。本是教育界值得庆幸的事,然而,各种收费项目仍是层出不穷。如何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如何补偿教育需求,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引起重视的事。

升旗演讲变情感表白,谁该反省

文/张玉胜 河南读者

4月8日早上,西安一所学校正在举行升旗仪式。高二男生小丁在台上做演讲时,突然向一名女生表白。全场肃静一分钟后,掌声轰鸣。小丁说,他得知自己要演讲后,就有了表白的计划。校方表示,会适度处理,但不会很严重,现在小丁已经回家反省。(2013年4月10日《华商报》)

周一升国旗原本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教育的例行晨会,岂料却成就了小丁同学的情感表白。此举的突如其来给校方和组织者造成的尴尬可想而知。校方令其“回家反省”的冷处理当属情理之中,但需要“反省”的岂止是丁同学,校方和老师是不是也该对情感疏导的教育短板认真检视?试想,如果学校能够多给对孩子创造一些的情绪宣泄、感情沟通的机会,比如恳谈、沙龙、交流等等,此类的尴尬或许可以避免。当然,提供交流机会并非鼓励谈情说爱。

大部分青春期学生有能力并有智慧处理好情感与学业的关系。如果学校基于信任的心灵倾听和情感引导,“发热”的早恋完全可以归于理性。

垃圾成绩背后的“唯分数论”

文/梁 好 安徽读者

“xx73.5分,xx78分,这些连80分都不到的是垃圾成绩。xx53分,xx51分,更是垃圾中的垃圾……”9日晚上,佛山顺德容桂四基小学学生家长在微博上曝光了一条老师的群发信息。学校教师指名道姓指责低分段的学生成绩为垃圾成绩。信息曝光后,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愤怒。(2013年4月11日《新快报》)

多元智能理论告诉人们,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势智能,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拥有适应考试的言语逻辑等智能,以考试成绩论英雄,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手段,是不客观的,不全面的,不公正的,更是不当的教育行为。

教育是有生命的。教育的目的绝非是一串串冰冷的数字,而应当是让每一个鲜活的生命获得充足的发展。“垃圾成绩”是“唯分数论”的直接反映,更是对应试教育现状的讽刺与控诉!这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深刻反省。

承受不起的“晕倒小高峰”

文/马 静 山东读者

“小学运动会入场式,一个个脸色苍白的孩子从场内被扶出来,一个小时内,居然有20来个孩子快晕倒了。”这是杭州一位家长发的微博,她观看儿子学校的运动会,感触很多。随后记者联系了这所小学。学校说,三个校区60个班,2600多位学生,集中在附近体育场开运动会。到9点半左右,出现了“晕倒小高峰”,估计有20多个。(2013年4月17日《都市快报》)

几乎每一年,我们都能听到军训和运动会期间一些学校出现“晕倒小高峰”的情况。突出的问题无非是,我国中小学生的体质现状十分堪忧。这个问题,并非新话题。甚至在每年“两会”上,都会出现类似话题的讨论。

9.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篇九

根据威县教育局要求,我中学成立了“教育收费规范”领导小组,小组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逐条分析,深刻领会,结合我校现状,仔细对照,统一认识,由校长严格把关,财务人员认真检查核对收费项目标准,无发现违规收费现象。

我校一如既往始终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规范收费,自觉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至今无群众举报,无教育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经得起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1.中学“教育收费”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通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由校长总负责,财务人员专职收费,落实责任制,严格把好关,做到政令畅通、思想统一,确保收费规范。

2.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班会等宣传收费规范的重要意义,使师生进一步了解教育收费的有关知识及要求、标准和范围。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监督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工作。

3.学校各项收费都严格执行收费审批制度(即先报批,再收费),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物价局申报,并经审批同意后,才按规定项目和核定标准组织收费。

4.自从我省实行免除学杂,取消借读费,免除住宿费以来,我校严格执行由市教育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其它服务性代办费也严格按市教育局、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资料、学具、活动

用品。做到期初按统一标准收费,期末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明细,费用去向明确,学生家长都比较满意。

5.坚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我校在显著位置设立收费专用公示栏,将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家长、学生公示,以便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收费政策,维护学生和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10.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篇十

安定区教育体育局、称钩驿学区: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负担,我校积极响应(安价发[2012]49号)文件精神,及时全面的对本校教育收费进行了详细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做如下报告:

一、我校坚决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原则,取消所有收费项目,免收住宿费,没有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保险费等现象,禁止教师以各种名目滥购其他资料。

二、一如既往的坚持不收择校费、插班费、补课费,彻底杜绝了各种名目的乱收费。

在收费项目上,我校一贯坚持上级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财务上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把财务收费关,并对学校财务处、班级进行全面清查,确定我校在收费项目上不存在违规行为。

称钩驿初级中学

11.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反思 篇十一

根据教育外部关系规律,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高等教育经费短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现在正在进行高等教育大众化,如何解决我国公立高校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成为一道难题。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资,1989年开始向学生收取部分费用,以后,逐步加大了学生交费的数额和覆盖面,1996年个人投资(指学费和杂费)占整个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比重为11.5%。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80.391997年全国范围内高等学校普遍并轨,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全面收费制度。1999年全国范围内大幅度提高学费数额,扩招生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基本上按培养成本收费,其他学生的交费一般也达到了培养成本的20%至30%。函授、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民办高等教育这几种教育形式所需经费基本上全部是或大部分是由学生自己承担,而这几种教育形式的学生已占到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一半以上。如果综合考虑,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成本中学生个人所承担的比例将达到40%至50%。这一比例与国际水平比较已属于一般水平。但由于我国义务教育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免费,我国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水平,而且可以预言在—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一比重不可能达到已承诺的占GNP4%的水平,所以,对非义务教育还应加大个人支付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发展很不平衡、收入分配又很悬殊,因此在实行高等教育收费的同时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对于收费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高等教育收取学费所带来的贫困学生问题以及对收费制度的考验

1.免费的高等教育是不可行的

中国从1989年起对公立高校部分学生开始实行收费,当时只是象征性地收取200元,高教学费制全面实施于1997年,但收费标准几年内一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收费标准猛增在2000年。这一年高校学费普遍在1999年的基础上提高了15%,有些地区高达20%,学费涨过了4000元。(见附表一)之后,2001年和2002年执行了有关规定,学费、住宿费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

此间关于1997年起我国实行全部大学生缴费上学的理由,通常认为有两个。即增加高等教育实际需要的经费,以及对教育成本分担原则的确认。就增加高教实际需要的经费而言,它是几乎所有国家面临的“基本的两难问题”。产生于公共预算日益紧缩而社会和个人对接受教育的要求持续增长。现在几乎已没有国家能够单靠国库来支付整个高教系统,而必须寻找资金来源。何况这里是“穷国办大教育”和“大国办穷教育”,教育经费不足更突出。面对急剧膨胀的教育需求和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继续推行免费入学政策显然已不可能。

而且,教育分担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教育成本分担原则的依据是:从受益方面论,高教投资可以产生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收益各方负担成本才合理;从产品的属性论,高等教育产生的不是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和受教育者应当共同承担教育成本。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是:(1)谁受益谁投资;(2)受益者为个人、雇主和社会大众三方,教育成本应由这三者分担;(3)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额,由其受益的多少决定;(4)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额,还应按支付能力来决定。来自各国的数据都表明,中学后教育能确保其毕业生获得较高的收人和更多的机会,中国在这方面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并非纳税人的子女都可以上大学。据统计,随着高教大众化进程的加速,中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毛录取率已接近70%,但他们只占同龄人口的10%左右,也就是说,只有适龄人口的7%能够上大学。由此可见,作为极小部分纳税人的子女和高教受益者,大学生缴纳学费是合隋合理的。

我们要强调的是,如果仅仅把增加高等教育实际需要的经费和确认教育成本分担原则作为收取学费的理由,那是不够的。然而,免费的公立高等教育真的总是公平而民主的吗?国内近期有的研究得出与此相反的结论:免费的高等教育等于是用公共资金补贴高收入阶层。新近一项国际比较教育研究也显示:与出生于较贫困阶层的同龄人比较,出生于较富裕阶层的年轻人更有可能进入高等学校,高教补贴有可能主要是为富人造福。国外有论者还指出,免费的高等教育是让穷人来支付富人上大学的费用。入学机会更多的富人子弟免费入学。而在日后可获得收入更高和使事业更成功的机会。不取消高校免费入学制度,实际上就是坚持把穷人的收入作有利于富人的两次再分配。

结论性的表述是“免费高等教育既不能保证效率又不能保证公平”。这—论断,对免费高等教育的批评,无疑有助于开阔思路。另外,大学生承担学费后,他们可以施加压力对学校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学校本身可以较自由地使用由学费构成的那部分经费,或用来进行改革,或用来弥补公共补助之不足,并通过增加能够自由支配的经费加强自身的自主性。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二元经济结构使得贫困学生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全国普通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约占20%,人数在280万左右,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5%至10%,人数在60万至120万之间%先不论各高校的贫困学生,据一份调查显示,由于惧怕交不起大学学费而在高中就辍学的学生不在少数。有可能很多人成绩很好,但因负担不起大学学费而过早地放弃了进大学的念头。该调查还对高三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率为100%,也从侧面反映了高中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见附表二)因此,对在校大学生的研究,有可能低估了学费的负面影响。而且,由于我国高校大规模的扩张是在当时我国经济紧缩,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前提下仓促、急剧进行的。因此,我国除了各大学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学费减免之外,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来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学费短缺。我身边就有因生活困难而荒废学业去打工来维持生计的同学。所以,建立怎样的体制以便所有的大学生能够顺利的完成学业是一个重大课题。

2002年高考前夕对我国两省市4区县的不同类型的7所高中的高中三年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共发放问卷529份。回收率为100%。

根据调查的数据分析显示: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下层人民的子女享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并没有增加。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之间的差距在拉大。这份调查更进一部证实了部分学生的经济困难不容忽视。

2.建立针对所有大学生的贷款助学制度

上面讲到免费的高等教育是不可行

的也是不公平的,而我国又有一部分学生无力上缴学费。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这的确解决了一些大学生的问题,但同时使得某些贫困学生有自卑心理的产生。因此,在实行上大学收费的同时,为防止或者避免由大学生家庭收入水平决定其学费支付能力和生活水平的差异现象,可以借鉴很多国外经验。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施大学收费制度的同时,制定了许多既不加重大学生家庭负担、又不影响大学生心理和人格、反而对大学生健康人格形成颇有帮助和促进作用的大学生上学贷款和助学制度。

为此,我国高校收费和贷款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修正和调整,亦即政府的贷款上学制度,不能只是针对目前所谓的贫困大学生等少数学生的制度,而应该是针对所有学生的普遍性的大学生上。学贷款制度。从而使所有的大学生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大家以同样的资格和条件来申请国家的助学贷款,以同样的人格和心态在大学中进行学习和深造。

事实上,在大学生读书的贷款制度和助学政策设计方面,西方许多国家都积累了理论上极其成熟、实践上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可资我们借鉴。他们普遍性的特点:一是关于资助大学生上学的所有制度和政策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其系统实施完全能够帮助所有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二是有非常系统、明确地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打工政策,其中严格地规定了大学生打工的权利和待遇条件,能够帮助大学生获得较好的收入以完成学业。三是有些国家的大学收费十分低廉,学生通过假期打工就可以很顺利地挣够全年的学费。四是各个大学都有充分的大学生奖励基金,大学生如果品学兼优,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奖学金的途径完成学业。这对我们的直接启示是,国家应该出台具有系统性、前瞻性、长期性的大学生助学政策和贷款政策,并且以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的刚性力量,保证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和普及。同时,国家还应该制定有效的大学生打工政策,明确规定大学生助学打工的待遇和报酬标准.从政策上帮助大学生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奖学金、助学金的数量来为大学生提供资助。当然,同样是为了促进大学生们公民意识和人格的养成,以及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保障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正常收益,根据权利和责任相等的原则,国家可以制定较为严厉的还贷法律和制度,对大学生的贷款用途和还贷行为进行约束。

12.高等教育收费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篇十二

一、从人力资本理论看高等教育收费的合理性

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 它对生产起促进作用, 是生产增长的主要因素。在充满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 受过良好教育、劳动能力强的人容易找到较好的工作, 获得较高的收入。而没有受过教育或只受过很少教育、劳动能力差的人就难以得到就业机会, 也难以获得较高的收入。可见, 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同预期就业机会和预期收入成正比。所以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性投资, 个人或家庭不仅是教育投资的直接受益者, 还是最大的受益者。个人和家庭不但可以获得经济效益, 而且可以从教育中获取预期的非经济效益, 如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增加安全保障的机会, 有利于下一代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个人和家庭必须为接受教育进行必要的投入, 根据所受教育程度高低, 缴纳一部分或大部分学费, 以补偿社会为他们所支付的费用。而高等教育相比于基础教育, 更能扩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因此, 从人力资本理论来看, 高等教育收费存在合理性。

二、高等教育产品属性决定了其收费的必要性

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创立的公共产品理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种产品收费的是非标准, 应该从其产品的属性来界定, 看其属于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还是混合产品。公共产品是指社会 (或集体) 共同使用的物品或服务, 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两个典型特征。准公共产品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 即只具有个别或一定程度上的公共产品特征。

由此看来, 高等教育产品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 其在消费上具有特殊性, 其消费效用可以分为直接消费效用和间接消费效用。直接消费效用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了高等教育服务后, 其知识、技能、能力的提高以及品行和价值观念的养成。从这个角度看, 高等教育产品具有竞争性, 学校每多提供一个单位的高教服务, 即每增加一个学生, 由于其边际生产成本不为零, 所以就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高等教育服务水平, 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程度降低, 生均教室面积、宿舍面积、校舍面积以及图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源的拥有量都会减少等, 因此具备了消费上的竞争性。间接消费效用是指由于知识、技能、能力的增长以及良好品行、价值观的内部产出, 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从这个角度看, 高等教育有部分的非竞争性。高等教育服务能够使受教育者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 这是受教育者个人的收益, 他人不能分享。从这方面来看, 高等教育服务具有竞争性;但另一方面, 高等教育服务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 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受益。对整个社会而言, 每增加一个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从这方面来看, 高等教育服务具有非竞争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高等教育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 但竞争性程度显然远远高于非竞争性程度。如果高等教育不收费, 就相当于未享受高等教育之人为享受之人付账, 也就好比, 现在的穷人为未来的富人付账。这将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 高等教育的成本, 若单独由国家承担则会给财政带来巨大负担, 同时有伤纳税者的公平和利益。所以, 高等教育产品的提供应该收费, 收费的高低应该与其非竞争性程度成反比。

三、高等教育外部正效应的存在决定了成本分担者是政府和受教育者

产品的外部正效应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益处, 但自己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也就是说, 商品或服务中的收益非完全内在化, 存在利益外溢。当存在外部正效应时, 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收益, 其差额就是边际外在收益。在存在外部正效应的情况下, 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因为存在这种不直接反映在市场中的效应, 就造成了市场失灵以及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将偏离帕累托最优的状态。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正效应的本质特征, 它的外部正效应的承受者为社会, 主要表现为其科技发明可以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通过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提高人口素质, 为人类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促进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高等教育产品的外部正效应的存在导致其由市场决定的供应量或需求量小于效率要求的水平。在高等教育市场中, 决定高等教育产品价格的应该是供应量与需求量。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是求知欲望和支付能力的统一。按照教育需求对象的不同, 可以将高等教育需求分为高等教育机会需求和高等教育产品需求。高等教育机会需求的对象是高等教育机会, 需求主体是受教育的个人, 因为教育机会的获得总是通过个人表现出来的。高等教育产品需求的对象是高等教育产品, 即受教育者完成教育过程后所增强的人力资本, 需求主体是各级各类的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 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从无到有, 并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但入学数量不但没有下降, 反而增长, 说明在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市场中, 高等教育需求量对于价格变动的反应欠敏感, 缺乏弹性。另外, 我们从影响需求的价格弹性的其他因素中也能够证明这一点:首先,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 “万般皆下品, 惟有读书高”的思想根深蒂固, 高等教育在消费者心目中和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是无可比拟的。重要程度越高的商品, 其价格需求弹性就越小。其次, 我国大众对于高等教育的预期价值非常高, 将其看作是生活的出路, 认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可以改变现状、获得较高的个人收益和社会地位。预期价值高的商品, 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小。

高等教育的供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 高等教育机构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教育机会或教育产品, 是愿望与供给能力的统一。按照高等教育供给对象的不同, 高等教育供给可以分为高等教育机会供给和高等教育产品供给。高等教育机会供给的对象是高等教育机会, 供给主体是高等教育机构 (主要是高等院校) 。高等教育产品供给的对象是高等教育产品, 供给主体也是高等院校。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的。从高等教育供需双方来看, 高等院校是唯一供给主体, 而收益方则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和社会。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一是高等教育外部正效应的存在决定了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者应该是政府和受教育者本人。按照经济学理论, 纠正外部效应所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当, 就要使提供教育的高校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等。那么, 高等院校的培养成本首先应该从接受该产品的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 其次还要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无论是何种情况, 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供给者成本、供给者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 则资源配置便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二是均衡价格的存在是市场调节的结果, 它能够使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如果为了让某些低收入的消费者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而降低价格, 将打破均衡, 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 应该从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助学、贷学体系入手来解决低收入者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 为所有受教育者提供均等机会。

四、原有免费制度的弊端催生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 高校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特殊经济组织, 可以运用组织创新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分析。经济学家诺思认为, 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 是因为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潜在利益, 从而行为者产生了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 即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计收益大于预计成本时, 才会实施。经济学家大卫·费尼指出, 制度变迁的供给是极其重要的, 需求诱致虽是必要条件, 但不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政治秩序提供新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

我国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较缓慢的过程。原有的全额拨款制度由于国家财力的限制, 制约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高等教育的规模与我国的人口现状极不协调, 高等院校的入学机会成为稀缺资源。这种体制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整体提高, 也必将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技术大发展。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被政府认可、加大改革力度后, 经由自上而下、从局部到整体的渐变过程。在这种变迁过程中, 新旧制度之间的传递轨迹平滑, 震荡很小, 从变迁主体看属于主动变迁和创新, 范围变化上看属于从局部到整体的变化。在整个过程中, 收费制度变迁得以成为必然的、可行的最关键和最充分条件, 在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大环境。原因在于任何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都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为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 包括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教育经济地位及其社会价值趋向与群众的心理承受力。

我国高等教育从原来完全由政府福利提供资金的模式到现行收费制度的形成, 变迁后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 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热点, 教育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2013年底, 我国高等院校在校生人数已达3 460万人, 如果按照每生5000元学费和5000元的生活费支出和其他费用计算, 居民每年用于高等教育的支出高达3 460亿元左右;高校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使得高等教育有了长足发展, 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受教育的机会, 促进了个人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 也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度变迁的成本除包括相关群体源于这个变迁的损失 (机会成本) 外, 还应包含变迁的摩擦成本和变迁的实施成本。体制转轨过程就是一个资源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过程, 在新旧体制摩擦和排斥过程中, 学校教育产权界定不明确、各方利益重新调整不一致、人们对转制的预期不明确、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利益受损人群对新体制的抵触这一系列因素将造成大量的制度变迁成本。并且, 这些成本不仅存在于体制转换过程中, 还存在于体制改革后, 旧的消极体制还在起作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经过改革建立起来的新体制仍然是在传统的教育理论的轨道上运作。在制度转换或变迁的系统工程中, 传统体制的消极方面仍在继续起作用, 阻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常运转。收费制度与政策安排上的滞后、缺陷、失误以及不完善, 直接造成我国教育投资的长期短缺、路径依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促进体制变迁目标的顺利实现, 必须正确定位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管理职能, 使高等院校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办学主体, 真正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 这对于制度变迁目标的实现和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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