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单区别(精选8篇)
1.标准仓单区别 篇一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一)什么是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的,以仓储公司为货主出具的不可转让、不具有货权性质的仓库保管单、入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为特定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仓储质押担保项下可办理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商票贴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等短期授信业务。
(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特点
该业务有效解决了客户资金不足,担保不够与银行信用投放需要的矛盾,授信客户与商业银行签订《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后,三方签订《仓储质押监管协议》,商业银行是仓储货物的质押权人,仓储公司代商业银行对仓储货物进行监管。客户可以得到用于经营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2、无不良记录。
3、销售收入连续稳定。
4、有稳定的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5、仓储公司与授信客户应是没有关联关系、相互独立、规模较大、管理正规、资信良好、拥有合法营业执照专业仓储法人企业。
(五)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人申请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仓储货物相应的购销合同及贸易背景情况。
2、仓储货物的市场行情与变现能力情况。
3、货物质量、数量与仓单、质检单,货物价值与质押率。
4、仓储公司的基本状况、资信状况、代位清偿能力;
(六)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是仓单项下的货物质押权人。
2、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授信客户、仓储公司须与银行签订《仓储质押监管协议》。
3、银行工作人员须对照仓单亲自对质押货物进行清点,根据客户出具的《过户声明书》办理过户手续,并向仓储公司预留《质押物提货通知书》及有权签字样本。
4、质押货物应进行保险。
(七)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额度、期限
1、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金额授信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80%。
2、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根据业务属于授信确定期限。
(八)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发放
在借贷双方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授信发放手续。属于担保授信的,签订担保合同;需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并签订借款合同或有关协议,然后银行对企业实施授信,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九)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还款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授信申请人人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履行及收汇情况,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归还授信本金及利息。
2.标准仓单区别 篇二
关键词:呼吸系统,流量阻抗,吸气阻抗,呼气阻抗,正弦波气流
0.引言
麻醉呼吸系统是麻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直接处于患者呼吸气流的循环路径中,其气流特征对于患者正常呼吸的维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流量阻抗(包括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是保证患者呼吸顺畅的先决条件。流量阻抗越小,患者吸气和呼气就越容易,这对于麻醉状态中的患者尤为重要。
2007年5月1日之前,麻醉机执行YY 03202000《麻醉机》标准和YY 91109-1999《麻醉机专用安全要求》标准,其中就有关于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的要求。GB 9706.29-2006《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麻醉系统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实施以后,YY 0320-2000废止,呼吸阻抗要求没有被提出,直到2009年12月1日YY0635.1-2008《吸入式麻醉系统第1部分:成人麻醉呼吸系统》实施,重新提出了完整呼吸系统的流量阻抗测试,代替了原来的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测试。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采用新的试验方法之后,测试条件发生的变化以及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并对其进行了实验验证。
本文中,“麻醉呼吸系统”、“呼吸系统”、“完整呼吸系统”、“呼吸循环回路”等描述具有相同的含义,均表示GB/T 4999-2003《麻醉呼吸设备术语》中4.1.9定义的“呼吸回路系统”,只是由于不同标准采用了不同的名称而出现描述上的差异。同样,“流量阻抗”即指“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所述的两部分内容。
1.标准差异分析
1.1 YY 0320-2000标准方法
YY 0320-2000在4.13.4条款和4.13.5条款规定了呼吸循环回路的呼气阻抗和吸气阻抗,均为“30L/min的流量下,应不大于0.6kPa”。试验方法是向呼吸循环回路通入30L/min的气流,测试气流输入端的压力上升。测试吸气阻抗时,气流从储气囊接口输入;测试呼气阻抗时,气流从病人端输入(5.15和5.16)。见图1(YY 0320-2000图4和图51)。
本文以一个与麻醉呼吸机共同提供的呼吸系统为样品,按照YY 0320-2000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了测试,用恒定气流(正气流)输入呼吸系统储气囊接口,在储气囊接口处测量压力上升,结果即吸气阻抗;恒定正气流输入患者端(三通接口),在呼气口处测量压力上升,作为呼气阻抗。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图2第一行为恒定气流流量,第二行为气流输入口压力值。吸气阻抗测试中,气流流量为30.25L/min(平均值,下同),吸气阻抗为1.9cmH2O(储气囊接口处压力上升值);呼气阻抗测试中,气流流量为30.15L/min,呼气阻抗为3.0cmH2O(病人端压力上升值)。
按照不大于0.6kPa的限值判定,该呼吸系统的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合格。
1.2 YY 0635.1-2008标准方法
按照YY 0635.1-2008的要求,阻抗的限值仍为0.6kPa(5.2条款“产生在患者连接端口处的压力应不超过0.6kPa(6cmH2O)”),标准附录A.3中详细规定了试验方法,与YY 0320-2000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a)测试气流波形和流速
测试气流规定为频率为每分钟20次和潮气量为1L的双向正弦波气流,可以理解为模拟正常使用中患者的呼吸气流。该气流的分钟通气量可以由呼吸频率和潮气量简单相乘计算出为20L/min,而瞬时流速不再是一个恒定值,而是成正弦波形式波动。由于气路组件的内部气阻,气流输入端的压力上升(或下降,对于吸气相而言)的程度与流过气路组件的气流流速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不一定是正比关系),可以预见该压力变化也将呈现一定的波动形态(但不一定是正弦波波动),如图4所示。在正弦波气流峰值(呼气最大值)处,呼气口的压力上升(即呼气阻抗)达到最大(此时吸气阀应该是关闭的);在气流谷值(吸气最大值)处,吸气口的压力下降(即吸气阻抗)达到最大(此时呼气阀应该是关闭的)。
b)气流方向和压力测试点
这个变化主要影响吸气阻抗的测试。由于采用了双向气流,使得吸气阻抗的测试可以与呼气阻抗一样在患者端而非储气囊端进行(参见图3和YY 0635.1-2008的图A.1),以吸气口的压力下降值为吸气阻抗,这是更符合实际情况的。
在YY 0320-2000的试验方法中,由于只采用正向气流,吸气过程是通过从储气囊端通入正向气流模拟的,测试点为储气囊接口处,即以储气囊接口出的压力上升作为吸气阻抗。该方法相当于作出了气流流经呼吸系统前后的流速不发生改变,且气流输入口压力上升等于输出口压力下降的假设。该假设在实际中是存在一定偏差的,本文3.2中对这种假设进行了验证。
c)新鲜气体
标准方法要求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由呼吸新鲜气体输入口输入10L/min或者呼吸系统制造商规定的流量的最大值的空气或氧气。该要求模拟了呼吸系统与麻醉呼吸机相连时产生的外来影响,但这个影响并不是单纯的增加的流量阻抗的值。试验发现,大的新鲜气体气流增加了呼气阻抗,但使吸气阻抗的测试值变小了。而由于麻醉呼吸机工作时可能使用更小的新鲜气体流速,因此对吸气阻抗而言,这种试验方法并非模拟了最恶劣的工作条件。本文3.3中给出了对比试验的结果。
d)其他工作条件
标准方法在更多的细节上模拟了呼吸系统在实际使用时的状态,如手动通气(BAG)模式和机械通气(VENTILATOR)模式(吸气阻抗除外)均要进行测试等。
2.实验验证
2.1 YY 0635.1-2008标准方法
在上述差异条件中,正弦波气流是需要在麻醉系统之外单独提供的,而标准中仅提到用“测试设备”发生要求的气流,并未说明发生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本文采用了一个单独设计的气缸作为标准正弦波气流发生器,能够产生潮气量为1L、呼吸频率为20 min-1的双向正弦波气流3,以同一个呼吸系统为样品,对YY 0635.1-2008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了验证。测试连接如图3所示。
正弦波气流发生器的输出口经Y型三通连接呼吸系统的吸气口和呼气口,向呼吸系统输出双向正弦波气流。从吸气口和呼气口分别引出压力测量管,连接压力测量装置,用于测量吸气相压力下降(吸气阻抗)和呼气相压力上升(呼气阻抗)。测量波形图如图4所示。
图4中第一行为正弦波气流波形,负向气流流速最大值(图a)谷值)为62.67L/min(绝对值),正向气流流速最大值(图b)峰值)为62.61L/min。图3中第二行为吸气口和呼气口的压力波形,非典型的正弦波波形,负流量时为吸气相,吸气阻抗为负压,绝对值约4.5cmH2O(图a)谷值);正流量时为呼气相,呼气阻抗为正压,绝对值约9.2cmH2O(图b)峰值)。图3中第三行为容量(潮气量)波形监测。
按照0.6kPa(6cmH2O)的判定限值,同一呼吸系统按照YY 0635.1-2008测试结果中呼气阻抗远超限值,吸气阻抗未超过限值,但也远大于按照YY 0320-2000的方法测得的结果。总体看来,新试验方法测试结果均大于旧标准,但判定限值未发生改变,呼吸系统按照新方法测试通过的难度增大了。
2.2气流方向和压力测试点对吸气阻抗的影响
吸气阻抗测试中,向储气囊接口通入恒定正气流,在储气囊接口处测量压力上升的方法已在第二章中给出结果(见图2),为了比较向吸气口通入恒定负气流测量压力下降的方法有什么不同,使用相同的呼吸系统样品,储气囊接口敞开通向大气,用真空发生器产生30L/min左右的负气流通入患者端(三通接口),除此之外其他连接方式与YY 0320-2000标准规定的方法相同。在吸气口处测量压力,如图5。
气流流速为30.31L/min(绝对值),测得压力下降值为1.4cmH2O。流经呼吸系统的气流流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在吸气口测得的吸气阻抗小于在储气囊接口处测得的“吸气阻抗”。也可以说,YY0320-2000标准方法的测试结果较实际情况偏大。
2.3新鲜气体对流量阻抗的影响
为了说明10L/min新鲜气体对流量阻抗的影响,本文采用同一呼吸系统按照YY 0635.1-2008标准方法布置,但关闭新鲜气体输出,使用双向正弦波气流测试流量阻抗,结果如图6。
图6 a)中吸气阻抗为5.5cmH2O(绝对值),图6 b)中呼气阻抗为7.4 cmH2O。与图4的结果相比,吸气阻抗增大,呼气阻抗减小。这说明新鲜气体在呼气相中将对抗自主呼气,而在吸气相中使自主吸气变得更容易。这也证明了YY0635.1-2008规定的方法对于呼气阻抗的测试是恶劣条件,而对于吸气阻抗来说则相反,当新鲜气体未设置在可设置的最大流速时,吸气阻抗可能会更大,吸气更困难。当需要全面了解呼吸系统的吸气阻抗时,可以考虑在无新鲜气体的条件下测试,当然这样的要求未包含在YY 0635.1-2008标准中。
3.结论
麻醉呼吸系统的流量阻抗(包括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的测试方法在YY 0635.1-2008中与YY 0320-2000中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于:a)测试气流用呼吸频率为20次/min、潮气量为1L的双向正弦波气流代替30L/min的恒定气流;b)用负气流(模拟吸气)在患者端测试吸气阻抗,代替用正气流在储气囊接口处测量;c)在测试过程中向呼吸系统中通入新鲜气体;d)手动通气模式和机械通气模式均要进行测试等。
根据实验验证,按照YY 0635.1-2008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呼吸系统吸气阻抗和呼气阻抗均大于按照YY 0320-2000的方法测得的结果。此外,本文通过对比研究验证了新标准方法中测试气流之外的因素对流量阻抗测试结果的影响:用负流量测得的吸气阻抗略小于反向输入正流量测得的结果;有新鲜气体输入呼吸系统时,呼气阻抗将增加,而吸气阻抗减小。
参考文献
[1]YY0320-2000麻醉机
[2]YY0635.1-2008吸入式麻醉系统第1部分:成人麻醉呼吸系统
3.仓单质押辟融资新渠道 篇三
“紧固件企业通常有着销售量大、流动资产占比较高、现金流量较大等特点,而且我的企业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这也是这类企业的普遍情况,因此融资难度就更大了。”栾先生继续说道。
不过,最近栾先生成功获得了首笔500万元的贷款。原来,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和建议下,栾先生申请了一种比较适应他的企业特点的仓单质押贷款。“在听了介绍之后,我觉得这项产品就像是为企业建了一个‘蓄水池’,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都可以作为质押物,成为蓄水池里的水,企业一旦遭遇流动资金不足,就能使用‘蓄水池’里的水,再也不用担心‘口渴’了。”
仓单质押动产融资
所谓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交给仓储公司监管,并以仓储公司开出仓单证明在银行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
相对于房产抵押这类不动产融资产品而言,仓单质押融资的标的主要为产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因此仓单质押贷款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法律约束体系和严格的操作程序。简单地说,就是企业按照约定数量将流动资产存放在监管方——物流公司(或中介担保公司)的指定监管仓库,监管方对存放货物核定后开立专用仓单;企业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监管方签字盖章后,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和监管方信用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并按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质押金额上,仓单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价值的70%。仓单质押贷款一般比较适合像栾先生那样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贸易客户。
仓单质押融资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而且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并不会大幅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据测算,在仓储融资模式下,第三方仓储公司收取的费用使企业支付的实际利率在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仅上升0.3到0.5个百分点。
三大优势盘活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统计显示,近几年我国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在途存货、应收账款等价值每年累计都达16.1万亿元,其中企业为满足生产需求与市场需要的常备存货为5.57万亿元,占据了企业资金沉淀中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在很多企业主看来,过去是有多少钱就做多少生意,而仓单质押融资就是用少钱做成大生意。
首先,这一贷款模式对于企业而言极为便捷,企业通过流动资产仓单化进行质押扩大了可质押标的,解决了贷款难达标问题,有效地盘活了企业存货。对企业考核、认证,进行货物的进驻监管后,银行根据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的仓单,为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从申请报批到拿到贷款最快可在12小时内完成。而且,这一快捷的模式并不会大幅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规避产品的价格风险。众所周知,期货有着价格发现的功能。目前我国在有色金属等产品上推出了期货产品,但仍有很多大宗产品还没有推出期货产品,而仓储融资业务恰恰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比如。当一些企业预计成品油价将要上调,可以进行油品的仓储质押贷款。这就保证了他们获得油价上涨收益的同时,又避免了近期资金周转的不畅。
三是有效解决了企业买卖双方的资金节点问题。在市场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敢贸然发放货物或货款。引入仓储融资之后,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买方以未来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拟购买货物质押,银行可以替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从而推动交易顺利进行。也就是说针对企业的贸易环节融资,整个融资流程是实行企业现金流、物流控制封闭运作,这样可以适当弱化传统的财务风险因素,而重点关注企业贸易链条运转的正常性和现金流的回流。
决不能是滞压产品
由于作为质押的动产最终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银行的贷款风险,因此。仓单质押融资对于仓储的标的物也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在大致上要求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等,主要涉及的是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食品、家电、汽车、纸张、煤炭、化工等九大类。
总而言之,质押产品决不能是滞压产品,一定要价格稳定、变现方便且市场需求好。尽管如此,商品价格还是会在一定时间区间内有规律地波动,因此中小企业利用仓单质押融资还能择机出货。
例如食用菌生产季节性强,生产旺季在春节期间的半年时间内,此时,食用菌价格一般相对较低,因此经营户选择在生产旺季进行收购并贮存,等到销售旺季再进行销售,而贮存的食用菌占用大量资金使资金得不到有效流通。这时候企业就算看到香菇价格会涨,但由于苦于资金缺乏,也只能仓促出手,有心存货但却无力存货,眼看着钱跑掉了。而利用仓单质押贷款,在资金得以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就不必因资金短缺而贱卖商品,可以择时择价销售,从而为经营者获得更大利润增加砝码。
更灵活的仓单质押
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仓单质押不断演变创新,已完全不是数年前业界所认为仓储货物的仓单质押。它的内涵和外延都变得丰富起来。
现在,监管仓内的货物是一种流动式抵押,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循环流动,在质押物的总价值不低于确定的金额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置换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以物换物和以保证金置换。这样,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调整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计划。这对于有固定盈利模式、动产占比高、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的生产型、贸易型企业相当适用。
另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在仓单质押贷款信用额度循环使用模式,就是在一定仓单质押贷款额度内企业可以即用即贷、用后即还、用时付息,这样减轻了企业贷款闲置时付息的负担,有效活化和放大了资金的流量。
4.标准仓单区别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三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焦煤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焦煤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焦炭、焦煤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
焦炭、焦煤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备案章、仓库经办人签章、会员章,同时注明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备案章、厂库经办人签章、会员章,同时注明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八条 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第二十九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豆油、豆粕、焦炭、焦煤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四十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二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九条 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
第五十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厂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
第五十二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将棕榈油、焦煤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对于焦煤品种,厂库应当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第五十三条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五十五条 厂库应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第五十六条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八条 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九条 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六十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六十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六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六十二条 当厂库发生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六十三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六十四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五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七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日期同仓库标准仓单。
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七十一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七十三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5.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篇五
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最多的,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标准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没有要求进一步规范这三个术语的使用。
标准、规范、规程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规范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时,一般采用标准;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事项所做的规定时,通常采用规范;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
6.标准仓单区别 篇六
通过对新课程标准的学习与教学大纲的理解,我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一、着眼点不同。
新课标着眼于学生未来国民素质的培养,在实现学科素养的课程目标等方面作了一些基本规定。而教学大纲着眼于老师教学工作的具体指导,重点是规范老师的教学行为。
二、课程目标不同。
新课标的课程目标由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完整的目标结构组成。而教学大纲则以知识序列为主,是单一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三、学生学习方式不同。
新课标倡导和要求学生采取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学习方式,具体的说,有自主式学习,探究式学习,综合式学习等。这几种方式有时常常结合采用,比如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而教学大纲注重的则是接受的学习方式。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一个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一个强调了学生学习的被动性、积累性。
四、双基的内涵不同。
教学大纲强调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其内涵是学科知识系统化之内的双基。而新课标所说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是指学生终身学习终身发展所需要的双基。
五、老师教学方式的不同。
新课标要求老师与学生进行互动的教学方式。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为不同学习起点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上。换句话说,老师把面对整个班级采取一刀切、一锅煮的知识单向传授式教学,改为面向每一个学生、面向每个学习小组进行互动指导式教学。教学大纲指导下的教学给老师的角色带来了必然的变化。由原来单纯的知识讲授者,变成了不仅仅是知识的讲授者,更重要的是学生自主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管理者。
六、课程评价不同。
新课标的课程评价注重过程评价,突出评价的教育功能,目的是为了每个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修改充分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而教学大纲注重结果评价,突出评价的选拔功能,目的是为了少数精英,以及在此掩盖下操作者管理者的急功近利。
新课标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而教学大纲采用一无化的评价方法。
七、对老师素质要求不同。
教学大纲规范教师教学,注重老师课堂口语表达生动形象有感染力,注重吃透教材,教好教材。要求老师在本学科教学中具有口语表达基本功,分析处理教材、设计知识教学的基本功、板书演示的基本功等。而新课标则要求老师一专多能、有综合运用能力。据学习方式、教学方式、教材内容呈现方式的变化,要求教师要学会倾听、学会诱导、学会鼓励、学会交往、学会合作、学会沟通、学会体验、学会评价、学分研究、学会微机、学会实践、学会创新等新的基本功,具有适应使用新课标教材的优良的整体素质。
7.中小企业仓单质押贷款策略探讨 篇七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 流动资金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效率, 所以现金流常被比作“经济活动的血液”。对于大多数生产流通型企业来说,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手里重货压仓, 手头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 如何能够利用动产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并实现企业价值的转移和增值引起了企业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作为近年来在我国活跃的一种新型融资手段, 仓单质押贷款对于中小企业有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
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货主企业把质押品存储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 然后凭借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根据质押品的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该业务比较适合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商业银行放贷难的市场现状,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企之间的矛盾。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 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 解决经营融资问题, 实现稳健经营, 提高经济效益。
1 仓单质押贷款的供求分析
造成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信用问题, 即履行还款承诺的愿望、能力和行动。对于有仓单质押贷款申请条件、发展潜力且品质良好的中小企业, 通过仓单质押可以改善其与银行之间的信息结构, 有效解决金融信用问题。对信贷市场进行供求分析, 可以较清晰理解仓单质押贷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1 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解释以麦克米伦为首的金融产业
委员会 (1931) 在调查英国金融业和工商业的基础上, 在其提交的《麦克米伦报告》中提出了著名的“麦克米伦缺口” (Macmillan Gap) 。该报告认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金融市场中, 中小企业投资又具有高风险性, 而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 (即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借贷市场上的商业银行) 一般又是具有“经济理性”的风险规避者, 偏好于他们认为信誉度高而又风险较小的大企业。因而, 中小企业在筹措日常所需的资金时比较困难, 对外部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市场能够提供的数量。如图1所示, 中小企业的有效资金需求与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有效资金供给将在市场竞争的调节下最终达到一个均衡的结果, 在此均衡点资金价格即利率为r E, 企业部门愿意而且有能力借入的资金总量D1与资金盈余部门愿意并能够提供的资金总量S1相等, 资金的供求平衡数量为QE。如果利率严格控制, 可浮动的区间很窄, 在r1附近, 就形成了融资缺口Q1Q2。对于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说, 可以通过信用筹资、设备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减轻信贷资本供给的压力。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 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这些渠道融资, 把渴求的目光盯在银行贷款上。受金融抑制和信贷紧缩的影响, 银行采取“慎贷”的理性行为, 使融资缺口Q1Q2无法得以缓解。
1.2 仓单质押贷款的效益分析
随着仓单质押贷款的开展, 物流企业对质押物的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些信用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浮出“水面”, 这样会使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给增加到S2。同时,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中小企业贷款软约束现象也可以部分消除, 而能够进行仓单质押贷款的企业数量会变少, 这样会使整个信贷市场上的信贷需求减少到的D2, 此时信贷缺口缩小为Q3Q4 (Q3Q4
众所周知, 中小企业传统的信贷成本很高, 主要是资信调查的成本高、融资后控制成本高, 并且很难得到银行的信用贷款。仓单质押贷款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难度, 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并使银行有效地监管整个业务流程, 使更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获得仓单质押贷款后, 中小企业盘活了产品库存占用的大量资金, 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 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从而取得更多的“溢出效益”。
2 中小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信贷市场上寻求与第三方物流的合作, 纷纷推出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实践中,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行为, 需要中小企业逐一分析并得到有效解决。
2.1 发展的不确定性
中小企业多数处于创业及成长过程中, 难免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其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脆弱, 经营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经营风险较大, 存在的变数较多, 这对外部融资构成了较大的风险。再加上企业财务不规范, 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 其信誉、财务、业务状况等信息透明度低, 银行通过企业财务报表获取信息的难度加大, 企业风险难以预测, 影响到银行对企业的正确评估, 使银行不敢冒险放款。
2.2 缺乏现代融资意识
中小企业大多缺乏现代融资意识, 缺乏负债经营的现代经营理念和相应的管理手段, 普遍不能正确认识企业债务与企业经营盈利之间的关系, 不能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待企业债务融资的限度和作用。从企业实际行为来看, 软约束又促进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需求。中小企业缺乏现代融资意识还表现为缺乏金融方面的人才, 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过于生疏, 只能按照习惯思维依赖银行, 仅仅拘泥于银行贷款单一的融资方式, 没有开展其它方式融资的操作能力。许多中小企业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的金融形象, 创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机制。这就影响了中小企业通过仓单质押业务取得贷款的选择和判断。
2.3 机会主义盛行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 银行和企业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 在两者进行信贷交易的过程中, 企业拥有其盈利水平等方面的更多、更真实的企业内部信息, 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而商业银行不拥有此类信息, 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缺乏信息约束与制度约束的情况下, 企业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 甚至制造扭曲的信息, 或者不履行合同中的规定, 见机行事获得超额利润或逃脱商业银行债务。此外, 多数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数额少、频率高、时间急, 商业银行对其贷款过程需要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 对其贷款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2.4 资信等级普遍低
目前, 多数中小企业的业绩和信用不太理想, 并且我国的信用等级制度也尚不完善。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处于竞争性很强的行业, 平均利润率较低,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而且部分中小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也较为严重, 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另一方面, 银行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对中小企业也相当不利, 在其评定标准中, “经营规模”或“经营实力”所占的比重较大, 而这恰恰是中小企业的弱项。同时, 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价工作不够普及和信用记录缺失严重影响了银行评判企业守信偿债的能力, 挫伤了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3 中小企业仓单质押贷款策略
仓单质押贷款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大量资金沉淀的问题, 盘活企业产品库存占用的大量资金, 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仓单质押贷款的开展, 使仓储商品成为了质押物, 有效地解决了担保难的问题, 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 支持了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 中小企业需要制定良好的仓单质押贷款策略, 从而保障企业正常的产销活动顺利开展。
3.1 加强与第三方物流的合作关系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 物流企业受银行委托, 对客户质押给银行的处于仓储、运输等状态的货物进行监管, 保证质押物始终处于银行的有效控制之中, 并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的服务。通过这种质押监管, 物流企业为银行提供资信和管理保证、实物监督管理和实际控制、物流状态信息服务、质押物评估等服务;为融资企业提供协助融资服务、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开展仓单质押业务需要物流企业整合和再造这些信用, 物流企业一方面需要取得银行的授信, 另一方面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即前期为中小企业申请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以自身担保能力组织企业联保或互助担保。
中小企业要树立现代物流思想, 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 改造升级自身的物流体系, 建立相互的信用机制。这样有助于商业银行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 降低交易成本, 对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进行科学判断, 进而构建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由于信用机制的重构和再造, 中小企业的信用缺失将会影响对自身的融资业务和物流业务, 从而使自身的经营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即中小企业的信用缺失成本将会提高。加强与物流企业的合作关系, 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机制, 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从而减少中小企业的物流成本, 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
3.2 建立与商业银行的长期合作机制
在仓单质押业务实际操作中, 风险和收益是影响商业银行进行仓单质押贷款的主要因素。为了有效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区域、承销商等, 察看权力凭证原件, 辨别真伪;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库存商品充分的信息和可靠的物资监管, 并协助解决质物价值评估、拍卖等难题。在此基础上, 商业银行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扩大和稳定客户群, 取得贷款利息收入, 并通过指定仓库、指定保险等形式, 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
商业银行是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最终决策者, 因此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的信用度是申请贷款的关键因素。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商业银行将会更加注重对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及有效管理,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要以物流供应链为依据, 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桥梁, 探索与商业银行的长期合作机制, 与之建立长远利益关系, 使中小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商业银行成为利益共同体。
3.3 结合自身需求选择适当质押方式
仓单质押贷款适用于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无可抵押固定资产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企业, 以缓解其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虽然仓单质押贷款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方便, 但是仓单质押也是需要一定的成本和条件。因此中小企业要充分了解仓单质押贷款模式, 结合自身特点, 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此外, 中小企业应分析申请仓单质押贷款会不会降低自身资产流动性。进行仓单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需要把自己的质押物保存在由商业银行指定的仓库, 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货物周转的环节。如果保持或降低企业货物的流动性, 就需要在指定仓库内保持一定的货物存量或者确保销售回笼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那么企业质押动产就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程序进行销售。
总之, 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 仓单质押在实际业务操作经验积累不足, 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同时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因而可能会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中小企业应增强仓单质押融资知识和技巧, 熟谙市场游戏规则, 加强与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合作, 采取相应的措施, 降低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 从而达到预期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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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仓单区别 篇八
关键词:物流金融;中小企业;仓单质押融资
仓单质押融资主要是指融资企业将其拥有所有权货物安放在金融机构制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出示仓单,作为融资担保,金融机构依据质押仓单向融资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经营或者其他投资的短期融资业务服务,该方法适用于现代的中小型企业,涉及的主要对象分别为中小型融资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
一、物流金融模式下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
(一)中小型融资企业
物流金融模式下,中小企业的贸易行为与企业物流、资金流动等紧密联系,授信期限与企业贸易周期相互匹配,结合企业特定的贸易商品,授信控制上相对比较宽松。因此,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条件也相对较宽松,一般而言,不论企业规模、行业经营范围、供应链内、供应链外的企业都能成为融资企业。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中小型企业融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金融机构实现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融机构直接借款给企业;第二种是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给企业,即金融机构授信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进行相应的融资服务。两种融资方式上,物流企业都不具备融资功能,只是作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资金的助力。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方物流处在中小型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中间部分,主要是受托于金融机构,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货物仓储、运输等物流活动,确保中小企业质押始终处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下,既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又保证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不发生流失。物流金融模式下,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参与到该项业务中,通过协助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大量的信息咨询收益,甚至能够直接参与借贷环节。
二、中小企业仓单质押融资的方式
(一)质押担保方式
这种方式是融资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的行为。具体实现方法为:第一步,中小企业首先需要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且签订《仓储协议》,将企业的货物运送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进行确认后开具仓单;第二步,中小企业凭物流公司开具的仓单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第三步,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出具的仓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邀请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小型融资企业共同签署《仓单质押融资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具交付金融机构保管;第四步,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的货物价值提供约定限额的融资;第五步,企业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只负责进行货物的保管与运输,只接受金融机构的出库指令;第六步,物流企业在确认金融机构指令无误后,安排相应的货物出库,进行物流运输;第七步,金融机构收回所有货物融资后,即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解除仓单合同关系,并且将仓单返回给中小型融资企业;第八步,如果中小型融资企业出现违约情况,金融机构将指令发送给物流企业;第九步,物流企业受到金融机构下达的相关指令,对中小企业质押的货物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回购行为。因此,在实际使用上,质押担保的特点为:第一,金融机构单独与中小型企业签订协议;第二,金融机构要求中小企业仓储的货物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能够保证货物回收;第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质押过程只起到监管与存储货物的作用。
(二)统一授信方式
统一授信是基于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新型质押方式,在安全性上比质押担保更高,并且该方式突出了第三方物流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使第三方企业更加有利于进行质押活动,总的来说是中小型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的融资行为。具体实现过程为:第一步,金融机构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物流能力评估、仓储量评估、信用评估,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在选择最终授权的物流企业后,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签订具体的授信协议;第二步,中小型融资企业无需与金融机构接触,直接与第三方融资企业进行沟通、交流与谈判,第三方物流企业代表金融机构考核中小型企业的资质与货物,签订质押借款合同以及仓储管理事宜,然后由中小融资企业将具体货物运输到第三方物流企业,交由物流企业进行管理;第三步,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确定货物无误后,向中小融资企业发放融资款;第四步,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利用分期还贷的方式将融资返还给物流企业;第五步,物流企业确认分期返还的融资及时进行安排货物出库。因此,统一授信方式的特点为:第一,中小企业无需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第二,第三方物流企业更加愿意与经营稳定、长期发展的企业合作;第三,第三方企业全程监控融资业务并进行管控。
(三)反担保方式
这也是质押担保的一种衍生方式,对于一些货物寄存在物流企业仍然难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质押融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具体实现过程为:第一步,中小企业将货物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物流企业确认货物无误后开具质押证明;第二步,融资企业凭仓单向金融机构递交融资申请同时,第三方企业为融资企业进行担保;第三步,金融机构向融资企业发放约定比例的资金;第四步,中小企业采取分期返还融资款的方式将资金偿还给金融机构。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为:第一,中小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第二,第三方的物流企业资质往往较高。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发生资金不足问题,能够采取仓单抵押的方式实现融资行为,借助第三方物流与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由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与经营领域不同,因此,在选择方式上,根据金融机构与中小型企业性质的不同,会出现较大差异,随着物流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仍需进一步开发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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