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2024-07-31

本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共5篇)(共5篇)

1.本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篇一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当前现状

早在2009年, 为了更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政府就已出台了《食品安全法》, 取代了《食品卫生法》, 并为此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专门负责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职能部工的工作情况, 也就是为了督促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然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 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问题血燕”、“有毒血旺”等食品风波仍是层出不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足以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

首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被认为不能存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只存在法律责任, 这个法律变得狭隘和不健全, 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度。

其次, 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 监管部门数量多, 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 分段式的监管方式, 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管理, 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现漏洞。

第三, 由于多次机构改革后,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普遍存在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不清的情况, 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良好的运行。

第四, 自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整合, 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组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有部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很难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 在市场交易中, 常常出现欺骗行为, 这就导致市场失灵, 消费者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食品真正信息, 虽然在已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属实, 但还是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是由人编造出来的。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传播量大, 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 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最后, 我国对出现问题的食品缺乏相应的召回制度, 同时食品风险预警制度也不够健全。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远早于我国, 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也更为健全,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改革中, 可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

以美国为例, 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要依赖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各个监管主体所需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做出明确的法律职责规定, 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 不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更高, 能够有效的尽到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最后,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拥有完善的召回制度, 一旦发现某些食品有问题, 立即召回, 保证问题食品尽量不会流入市场。除此之外, 对食品风险的预警能力也更强, 彻底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 完善食品监管法律

想要更好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所以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是前提。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展开食品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责。

(二) 明确监管机构的权责

食品监管机构的权责化分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普遍存在责任模糊或者空白的问题, 导致监管出现漏洞, 部分食品领域无人监管的情况频繁出现。对此要明确的落实责任, 务必使各个食品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 使监管机构覆盖整个食品领域。

(三) 实行高效的全程监管

我国一直实行分段式监管方式, 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全程监管模式, 将监管权进行整合, 从播种种植到企业加工最后端上餐桌, 全程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管,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有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甚至是停止或召回食品, 并及时发出预警。

(四) 加强信息交流

各个食品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 时时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同时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整理、分析和研究, 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加强食品风险的预警职能。

(五) 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仅靠政府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毕竟监管部门资源和能力有限, 此时就需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也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利用媒体等渠道, 对于有问题的食品及时举报, 及时监管, 及时扩散问题食品信息。同时对这些信息严格把关, 杜绝谣言。

摘要: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 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 其中食品安全问题, 就是全国人民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 并提出完善意见, 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度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刘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 2013.

2.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篇二

1 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1 中国的食品监管机构

2010年, 我国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李克强同志担任主任, 有15个部委参加, 级别高于各部, 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统筹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各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下: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监督,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涉及的机构有政策规划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 (种植业管理局、畜牧业兽医局、渔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等) ;国家工商选择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方面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2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

改革开放以来,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国人大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 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以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亮点, 《食品安全法》有以下突出之处:

(1) 食品免检成为历史名词。

新法第60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是免检产品, 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 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 明星代言要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6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目前, 明星的虚假广告代言对问题食品推广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明星因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3) 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新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 必须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什么样的添加剂可以用到食品中, 国家对此制定出目录来, 目录里没有的, 严禁添加, 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 用了多少, 都要在外包装上严格表明。

(4)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 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 新食品安全法将标准大大提高, 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 又有惩罚性赔偿, 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5)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该法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召回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强制召回两种。

1.3 食品认证制度

食品认证是一项系统工程, 有利于对食品实行标准化管理, 为了规范我国的食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积极开展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认证, 与国际接轨。下边介绍国际和国内的一些通行的食品认证标准。

(1) “HACCP”体系。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通常需要在“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采取措施预防、消除和降低食品危害, 这无疑是一个复杂和相互关联的风险管理过程。目前公认的保障食品安全最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制定的HACCP体系, 他可以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在食品危害产生的初期, 就及早发现, 防止危害产生和危害扩大。

(2) 良好生产规范 (GMP) 体系认证。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的认证体系, 已在不少国家得到认可采纳, 我国卫生部目前共颁布了20类食品的国际GMP, 作为强制性予以发布。

(3) ISO 9000标准。

在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方面,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 在1987年制定了ISO 9000标准, 该标准, 是用于一切经济体、组织的第一个国际质量管理标准。该标准使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执行该标准。

(4) 我国的“QS”认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即“QS”认证, 是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把关、产品标准、生产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生产的食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5) 绿色食品认证。

1990年, 中国正式宣布开始发布绿色食品。农业部1990年成立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倡导、推动发展绿色食品, 具体负责绿色食品认证工作。

2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有道德方面的原因, 部分生产者唯利是图, 利欲熏心, 为了利润, 不惜践踏法律、良心;有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食品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不少法律漏洞, 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有监管方面的原因, 作为食品法律制度的执行者, 存在有法不依, 执法不力、徇私舞弊的情况。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如何保证大家食用到安全食品, 如何维护我国食品安全, 以下, 笔者从建立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角度, 提出几条建议。

3 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1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促使食品生产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据统计, 目前我国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达到几十万家, 其中规模在10人以下的就达35万家, 企业规模小, 数量多, 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食品安全问题频出, 给政府食品监管造成了不小难度, 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落实也产生很大障碍。例如有数字显示, 我国生猪数量的50%以上都是农户散养, 检验检疫成本高, 又难以监管到位, 因为生猪由农户散养, 政府监督管理者面对的是千千万万不同家畜家禽养殖者, 日常的监督检验不易进行, 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部门很难随时深入到每个农户家中日常监管。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发生, 与此有重大关系。而通过企业大规模养殖则可以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监管, 大规模的集中养殖, 便于时时刻刻、不间断的有效监管, 同时降低检验检疫成本, 从源头保证食品安全。所以利用法律手段、依据市场公平竞争, 在养殖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培育发展一批信誉优良、管理科学的大规模企业, 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3.2 建立分工明确、责权分明、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目前在食品管理体制上,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 而且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根据我国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都享有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权利;质检总局和商务部都赋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监督出口农产品的责任;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都负有执行卫生许可审批的权力;农业部和质检总局都具有批准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权力。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重叠、冲突造成了 “多头分散、齐抓共管”和“多头有权、无人负责”的局面。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 有利可图时积极行使权力, 争夺权力, 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 推卸责任。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3.3 切实提高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者, 存在有法不依, 执法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 或者部门利益的考虑, 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 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甚至于徇私舞弊, 造成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形同虚设, 不能得到贯彻落实。2012年6月23日, 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首次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绩效考核, 直接影响对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活动中, 实行食品安全的“一票否决”。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 将食品安全与GDP数据等并列, 作为考核官员的硬指标, 而不再是软约束, 有助于激发基层官员监管食品安全的责任感, 让官员真正把老百姓每天都遭遇的食品安全问题, 当做大问题。《决定》还提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 确保责任追究到位。”所谓行政问责制, 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实施行政问责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它给官员产生强大而无形的压力, 大大地提升官员的责任感, 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防止在食品安全管理中,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导致食品安全法律形同虚设。这也是针对此前公众深恶痛绝的, 部分因为食品安全而被问责的官员, 轻松复出。有的甚至连处分期都没有过, 就又“弹冠相庆”, 这让受害者情何以堪?这个“责任追究到位”, 公众最朴素的想法就是渎职官员, 必须付出个人仕途上的代价, 才能彰显问责的意义。

3.4 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惩处力度

要完善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加大惩处力度, 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 不敢以身试法。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 《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 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刑法中关于食品犯罪的罪名和量刑也有待增加。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量刑严格, 最高可判死刑, 但其仅对食品掺杂掺假行为有效, 对饲养牲畜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犯罪却无能为力;非法经营犯罪的量刑最高也就是15年。所以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只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口袋罪进行处罚, 此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据了解, 在瘦肉精事件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充分考虑到了其最高刑是死刑。

3.5 建立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大类, 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仅果蔬这一类行业标准, 就分布在农业、林业、商检、商业、轻工、供销6个主管部门。“一些标准互相重复, 另一些重要标准却是空白。” 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标准10年以上标龄的占1/4, 个别甚至已超20年未修订。行业利益、交叉烦琐的行政程序造成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落后无序。食品安全标准的落后无序, 不利于我国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对此我国可以借鉴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 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由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安全标准。因为该标准已经被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执行, 在实践中证明是安全可靠的。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 逐步发展成为国际上最权威也是世界各国使用最普遍, 最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CAC已制定了8000个国际食品标准, 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005个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 相比这些国际标准, 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食品标准混乱、无序, 国内可以吸收、借鉴CA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3.6 及时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立法

以转基因动植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包括动物和植物食品。根据我国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是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产量高、抗病虫害, 有利于提高国家粮食产量。但是转基因食品自从诞生之日起, 其安全问题就成为人们最关心, 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但是其结果又不是很确定, 目前对转基因的食品的担忧主要体现在对人体的影响。目前, 没有绝对证据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的, 但是也没有绝对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是无害的, 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究竟产生怎样的影响, 仍是不可预知的。目前没有一个政府组织或者联合国组织声称转基因作物是完全安全的, 欧洲的民间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大张旗鼓的反对转基因作物在欧洲的种植。有专家认为, 几万年来, 人类从自然界获得食物, 人类的身体系统早已适应了自然界的食物, 但是转基因食物打破了这种适应和平衡, 对人类影响究竟怎样, 需要几十年, 甚至几代人才能显示出来, 目前仍然是不可预知的。英国专家1998年在研究中发现, 幼鼠食用转基因土豆后, 会使内脏和免疫系统受损, 这引起了科学界的极大关注。有专家认为, 转基因食品可能影响人的免疫系统和生殖系统甚至影响民族的生存繁衍。有鉴于此必须加大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对转基因粮食作物的种植种类、范围等要进行严格规范, 尽量避免转基因食品危害群众的健康。

3.7 加大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教育力度, 建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食品安全会议上强调, 要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食品工业是道德、良心工业”, 食品企业的道德水平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食品企业的经营者要坚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为第一要务, 我国的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档案, 并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正的评定并向社会公开。对诚实守信、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应当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对生产伪劣食品的企业除对其处罚外, 还应当向社会媒体公开, 使社会舆论对其进行监督、批评, 形成诚信有益、失信无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把制度惩罚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2012年, 我国有望在年底前完成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建设。质检总局将推进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完善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争取在年底前完成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建设。

参考文献

3.本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篇三

我国目前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回收、销毁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商把过保质期的商品从卖场撤下来, 退回生产企业, 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由生产企业直接给销售商一定比例的返点作为退货补偿, 便由食品的销售商直接处理过保质期商品, 不退回生产企业。由此可见, 这两种处理方式, 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对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理全靠销售商和生产企业的良心在办事。因此, 在商场买到过保质期的食品就不足为奇了。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下架、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 超过这一期限, 就极容易发生变质, 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因此,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 我国必须完善对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召回及销毁的管理制度。

食品的销售商最有可能是第一时间发现食品过保质期及变质的人, 因此应该严格规定食品销售商在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主要销毁食品有:食用油、肉制品、鲜肉、咸肉、火腿肠、罐头、调味品、保健食品、膨化食、巧克力、糕点、饼干、炒货、蜜饯果脯、果冻、肉干肉脯、饮料、牛奶、酸奶、乳制品、碳酸饮料、汽水、果味水、酸梅汤、散装低糖饮料、矿泉饮料、麦乳精;酒类、啤酒、白酒、葡萄酒、黄酒、药酒等。

针对缺陷食品及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质量问题、变质食品、食品销毁处理能得到规范、安全环保处置, 促进“节能减排、无害化处置、循环经济、绿色生产的理念,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企业市场品牌荣誉。

对已经出售的过保质期及不安全食品应建立招回告示机制。对已经出售的过保质期及不安全食品, 应由该经销者立即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 告知被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以及上市时间等内容。

建立强制退市联动机制。一经发现过保质期及不合格食品, 应当由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退市通知, 再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 并依法组织查处。

二、加大惩罚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制约生产者

我国当前食品产业存在总体素质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44.8万家, 其中80%为10人以下的小企业。食品经营主体约323万家, 有证餐饮单位约210万家。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管对象, 如果我们仅从加强行政监管的科学配置和职责调整角度着手, 仍然难以实现食品安全形式的根本好转。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 生产加工伪劣食品, 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必须要从制度层面上制约生产者。

说到底食品安全就是良心工程, 企业道德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 要从制度层面上制约生产者的失信行为。

(一) 要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三种情形:一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以违法金额为基数, 规定了处罚幅度, 指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是指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可见由于罚责较轻, 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之监管的乏力, 造成“违法成本低”, 让不法企业认为作假收益大于风险, 从而铤而走险, 因此要加大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社会共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完善诚信管理法规制度, 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 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探索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建立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 研究和推进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 充分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 引导企业主动加入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当于为加入该系统的食品企业提供了安全信用背书。采用可追溯系统表明企业处于食品安全全过程严格监管之下, 并已达到了监管标准的要求, 而且其食品安全信息全程可追溯, 这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市场机会。要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广泛宣传, 让更多的优质企业主动加入到可追溯体系中来, 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四) 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 完善现场检查制度, 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防止过保质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五) 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

查结果公示制度, 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

三、鼓励食品经销商对临界食品提前处理

临界食品, 又称临界期食品。通常是指即将达到产品保质期的食品, 对“临界食品”的定义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商家的理解也不一样。有的表示按照行业惯例, 接近保质期三分之一的食品就算是临界食品了。

食品保质期限有六种标准, 因此临界期也分以下几种:保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45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20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15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10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10日以上的, 期满前5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不足10日的, 期满前1日为临界期。

食品销售商在销售临界食品时, 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并且卖场对于“临界期食品”应设置销售专柜或者专区, 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 (区) 柜"的字样。专柜中应对散 (裸) 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进行区分。对于未设置临近保质期销售专柜或专区的, 商家应当在临近保质期食品包装上加贴统一的"临界食品"标签, 与普通食品区分开来。

应当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在食品过保质期前大力促销, 减少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 这也是一种解决过保质期食品的积极办法。国外一些对临界食品的做法值得我们一学。比如国外很多的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细致, 比如像面包、寿司, 生鲜肉、熟肉等食品, 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 离保质期限越近价格越低。这样, 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 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另外, 我国可效仿美国, 建立食品银行, 鼓励食品经销商, 食品生产企业将快要过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 捐给“食物银行”, “食物银行”把捐来的食物用来救助失业和低收入贫困人口, 同时美国法律规定, 捐赠食物的超市、食品生产企业也因其善举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税优惠。这样既能做到物尽其用, 也确保了安全, 减少了浪费。也减少了商家退给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将过保质期产品重新当作原料再生产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隐患。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监管

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但我国对于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在监管上存在漏洞.这导致过期食品经常被食品生产企业违法利用、食品销售企业过期销售的现状。

过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合销售、捆绑销售及向农村市场转移销售, 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严格落实三项制度, 强化即将过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保障辖区内良好的食品安全秩序。

(一) 以源头食品批发经营环节为枢纽, 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 建立正向追溯机制。

食品经营者为数众多, 食品品种多样、保质期长短不一, 每一户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难以有效做到及时清理超期食品。过期食品监管应当以食品批发环节为枢纽、以食品流通渠道为依托, 形成临过期食品管理的正向追溯机制。

伴随“陈馅”月饼、“回炉”粽子的出现, 消费者企盼生产、销售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处理更加透明, 让老百姓更加放心。过期食品处理监管有真空.个别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厂就曾向乳制品生产企业低价收购过期乳粉, 以生产冰淇淋、糕点等产品。

(二) 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完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 指导其建立临过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 (专柜) 销售, 食品明码标价或设置价格折扣标准, 采取捆绑销售等促销策略, 导购人员要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 (专柜) 内的临过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 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究竟会如何处理未售出的过期产品呢?为此, 笔者调查了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深入调查发现, 相当一部分厂家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显得比较隐讳, 一些企业甚至将处理方式称为“商业机密”, 表示不方便对外透露;有的企业以相关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受这方面的调查。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明确地介绍了他们关于过期食品的处理方法。国内休闲食品销量较大的徐福记国际集团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说, 企业设有专门的环保节能焚化炉设备, 将全国各地的过期产品运回东莞总部进行烧毁, 每天可以处理5吨至6吨过期或不良产品。焚化炉利用的原理是对产品进行二次焚化, 以达到环保无污染的效果, 而且产生的热量又可用于供热。该工作人员表示, 为降低运输成本, 企业已经考虑今后会在各地设置环保型焚化炉设备, 方便过期产品的就地回收和销毁。本市的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也表示, 他们会将过期食品进行无公害处理, 有的作为牲畜或家禽的饲料, 有的按工业原料进行处理, 还有的则进行焚烧处理。

(三) 规范下架、退市与销毁制度。

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已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 对已过保质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 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 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食品、销售企业将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销毁办法公开化、透明化, 避免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对过期食品进行“改头换面”后二次出售, 损害消费者利益。作为普通消费者, 应该对过期食品的处理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过期食品处理方式不能只是企业自己明白的“商业秘密”。此外, 对于过期食品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市场上不再销售就算完事了, 对目前出现的监管空白, 应该尽快出台有关规定以规范过期食品的处理, 以避免‘回炉’再售。

结语

我国的食品良好形象, 不仅需要环保相关部门和工业、安全生产、海关、工业信息化、质量管理、安检、工商等部门加大力度监管、还需在生产行业寻求更大的突破。不同行业的表率之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维护企业市场品牌荣誉。通过大家的积极实践, 获得消费者和社会认同和支持, 一起推动绿色、循环、安全、环保产业链上的合作伙伴共同成长和发展。

摘要: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目前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监管的缺失也是当下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一个漏洞。过去我国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由谁处理, 由谁监管, 以什么方式处理都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不公开, 对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召回、销毁法律没有明确做出具体规定, 这就为一些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科学的食品退市、销毁机制, 建立严格的下架、召回、销毁制度, 以明确过保质期食品的流向, 保护公众健康, 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卫生、有害健康、错误标识或掺假的食品的危害。

关键词:食品安全,过保质期食品,食品销毁机制

参考文献

[1]谢庆.食品企业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J].行政管理改革, 2011 (06)

[2]杜仲霞.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 2009 (04)

[3]曹利强.中国食品安全制度性缺陷浅析[J].粮油加工, 2006 (06)

[4]邓先平.我国食品监管制度性缺陷与完善[J].魅力中国2011 (07)

4.本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篇四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前,风险评估

0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稳定, 对我国国内的食品行业乃至各行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意义。现今各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人体危害的事件频发, 引来社会各界热烈讨论, 这显现不仅是我国食品行业屡见不鲜的表面安全问题, 实质上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上不完善的表现。为探寻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之路, 在立法上寻求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我们借以国际上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以期探讨、论证健全我国事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1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2009年我国卫生部依照《食品安全法》设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由其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委员会由42名来自营养学、食品安全、环境生态、检疫防疫、疾病预防、公共卫生等领域专家组成,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时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业已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但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仍然停留在形式层面, 缺少从实质上全面的评价食品安全问题。同时, 专家委员会对其所监管的食品的范围并不明确, 缺乏专业分工的研究团队与高效率的市场信息沟通, 无法充分了解、把控市场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也难以准确定位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所在, 因而难以及时高效解决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更无法对市场内的生产流通者起到预警功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试行) 》的出台, 表明我国已开始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制度完善, 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仍面临机构职能不清、专业程度低、风险救济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将对执法造成一定的消极作用。

2国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资讯委员会在1995年对食品风险分析系统进行了定义, 食品风险分析系统是一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手段, 表现为对食品现存或潜在的危险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过程。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系统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有机部分组成。三个部分相辅相成, 风险评估是基础, 特别是事前的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是手段, 风险交流是补充并促进前二者的完善, 三者缺一不可。

2.1 欧盟的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评估、交流与风险管理机构分离。2002年的《统一食品安全法》是欧盟食品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及主要法律依据。欧盟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 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统一食品安全法》第23条则明确规定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任务, 诸如为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提供最好的科学建议;在欧盟范围内, 促进和协调统一的风险评估方法的发展, 对风险评估意见进行解释和评价等。

欧盟设置了独立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进行风险管理工作。与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不同,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 但将负责监视整个食品链。其风险管理决策的职责主要是提议和采纳有关法规与控制办法。它独立与欧盟的任何其他机构, 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在发生食品危机之时, 欧盟理事会将组建危机处置小组, 由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从食品风险分析系统整体上来看,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采集与风险管理决策分离, 可以提高专业性以及效率。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9个专门的小组组成, 负责信息采集和分析, 这些工作需要极强的专业性, 《统一食品安全法》与其内部指引规定了严格的成员招聘标准保证风险评估的质量, 也即是卓越性原则。

欧盟风险评估制度的透明性。《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透明性是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 透明性是指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和透明。例如其中有七方面的事项不能延迟公开: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采纳的意见也应当包括少数人的意见;科学意见的基本信息;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董事、顾问论坛成员和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成员每年做的利益声明;科学研究结果。

2.2 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工作,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得以分离;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独立性与公信力, 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内阁直属管理, 由7位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定期召开国际会议, 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部门就食品风险进行交流, 通过实地调查与网络平台收集公众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每周一次委员会议制度, 并于网站上公布会议议程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开;为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尽职履行职责, 更设有470名来自不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 通过发放问卷报告了解市场食品安全的情况, 及时汇报, 保证信息高效传递, 避免沟通障碍。日本食品安全评估制度的独立性。实行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相分离, 由内阁直属领导, 成员为食品安全领域内专业人士, 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 公正, 免受来自行政与商业的干预。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透明化。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内部结构上, 设置监督员、定期公开工作信息保证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透明公开, 与公众需要相结合, 及时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进而增强消费者信心, 促使本国食品产业发展。

2.3 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在机构设置上, 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 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与正确标识;动植物健康检验局 (APHIS) 负责防止动物和植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卫生部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DA) 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 管辖除FSIS管辖范围外的所有食品;环境保护署 (EPA) 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 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由此, 美国构建了一套完整有效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覆盖食品风险由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 确保整条食品生产链的严格监管。此外,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HACCP) 是美国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的先进战略。基于科学分析食品的安全风险, 对其从生产到流通加以监控, 克服了仅检查最终食品产品不全面的弊端。保障了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科学监管, 降低风险, 保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有针对性、高效的救济。

3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事前监控的启示

1) 由欧盟食品安全局与食品安全管理局并行, 专家组成的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委员会, 美国一系列细化专业食品安全监控机构的设立可知, 建立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极其必要的, 其独立工作可保证完成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能最大限度降低外来因素的干扰。

2) 由三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全程性监控取得的成果, 可得出对产业链的风险评估能有效在每一生产流通环节降低风险, 减少危害, 将问题食品带来的危害减至最低。这一成功经验也证明, 全程监控食品安全产业链是广泛适用的。

3) 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原则的科学核心, 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定和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也是风险交流信息的来源和依据。上述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运用的共同风险交流方式是利用网络、热线、召开或参加各类会议向本国国民以及外国政府、组织传递相关的信息、资料, 相互之间进行交流讨论, 做到透明化, 同时也注重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以获取公众的信任。

4我国食品安全事前风险评估制度的健全

健全食品安全的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事前的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 明确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 做到心中有数, 并在问题出现后迅速做出反应, 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在整个供应链中做到有迹可循并迅速精准定位。在国外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我国应结合国情充分借鉴有利的方面。

1) 我国应当设立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事前监督。该机构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行政权力, 以便于执法。将新设立的食品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分工也是必要的过程。由于食品行业所包含的内容巨大, 若不进行专业的分工便可能导致该机构形同虚设。参照国外的制度, 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步骤或研究的具体对象设立不同的办事部门或工作小组, 明确每个办事部门或工作小组的具体的职责, 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事前风险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

2) 其所得出的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交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风险评估工作具有复杂化、专业性极强的特征, 只经过非专业人员或是专业人员一次评估, 也不能够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引入一个复核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将审核通过的风险评估结果交由卫生部进行备案, 作为其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3) 公开信息交流是一个能促进工作效率、促进民主的有效手段, 因此, 建立高效的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优化风险信息交流途径也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我国的国情而言, 可以利用网络公布风险评估的结果, 使得国民及时获取可靠有效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并让民众更多的参与到会议中的方式, 了解现在存在的食品问题, 向民众传达风险评估工作的进程, 提高风险评估的透明度;也可以积极参加国际会议, 与外国政府、组织进行经验的交流, 提高我国风险评估的水平。

4) 透明性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监管的一种来源于公众、反馈于公众的表现, 以达到信息交流的目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与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能使公民的诉求得到良好的表达, 对于监管部门自身来讲也是一种监督与完善的机制。在公众呼吁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今天, 这无疑会增加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赖, 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建民.发达国家食品质量风险评估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机化, 2011 (1) .

[2]杨晓敏.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之评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2 (3) .

5.本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篇五

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的生存之本, 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可是其安全性对人类的健康又更重要。因此, 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证食品的安全, 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 我国爆发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 如特伦苏事件、王老吉添加事件、食品安全标准与奶制品等事件。大大影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也暴露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与不足。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然而, 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却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 比如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总的来说,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 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 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 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受利益的驱使, 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 (2) 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 (3) 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 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 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我们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 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某一执法活动涉及其他部门时, 其他相关部门会因为怕受牵连或利益受损, 也会害怕引起重复执法的嫌疑而退缩, 不参加联合执法。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建议

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作用是尤为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为提高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应加强的工作。

(1)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 完善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等法律和法规之间的关系, 要以我国实际情况树立起以《食品卫生法》为根本核心, 其他法律法规为框架的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其次,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 应重点解决管理权过于分散的问题, 完善食品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使其工作中做到有法可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机制。

(2)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 其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有利于各部门的联合执法, 从而进一步达到对食品的有效监督管理

(3)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应对此作出修改和进一步的完善。

(4)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应重点加强以下几面的工作:第一, 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 提高采标步伐, 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第三, 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提高和的完善来确保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成熟和规范。

(5) 人民群众参与监管。

首先, 建设各行业行会。应鼓励食品企业和相关人员建立行业协会;其次, 提高全民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识。应该严抓行业协会的资格评估和食品安全宣传。

四、结语

当前, 我国食品市场的秩序混乱, 局面没有彻底扭转, 各种违法行为十分严重, 特别是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 持续开展专项活动,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度的建设。只有让违法经营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 才能避免由制度漏洞和执法缺失造成的遗憾, 从而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发展的法治话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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