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精选11篇)
1.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一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编制及修订本制度 2.2各职能部门监督制度的实施 3.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物品胡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5.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车辆安全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车辆安全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6.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7.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车辆安全部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8、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二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社区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篇三
奖励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社区记录在案,并报安监办主管领导批示,督促办理,做到有举必查。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社区举报。举报电话:。
二、举报查处。接到举报后,社区上报街道安监办根据举报事实,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报告社区、安监办。
三、举报范围。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教育、防雷等方面的隐患事故。
四、举报事实。(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秤操作规程等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5)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4.举报奖励制度 篇四
1、为了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院制定了行风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2、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群众举报的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问题进行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查处;同时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3、举报内容:(1)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对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于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不准个人通过他人转退或私自替患者代交住院费。
(2)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准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收到回扣或提成。
(4)利用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收取开单提成。
4、奖励办法:(1)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的举报者,奖励现金1000元。
(2)奖励资金由案件发生单位承担,于案件被检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兑现。
5.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篇五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办发[2012]28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公司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则:
1、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公司工会、安环部负责。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1、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
2、火灾事故隐患。
3、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4、公司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5、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隐患。
三、举报和受理: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隐患排查领导部门报告。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所属部门或单位及联系方式。
3、举报人的举报应有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
4、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通知相关的单位、部门。
四、奖励和惩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举报管理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2、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3、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5、对同一事项有 2个或 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6、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五、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工会、安环部负责。
六、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六
第二条 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2000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20000元。
(四)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我区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群众举报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7.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七
为了发动全社会力量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义务向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等方式或直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隐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并应提供火灾隐患的具体地址、部位、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主动与受理公安消防机构约定身份证明。
二、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符合《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附后),且举报时间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之前,一经核实给予适当奖励。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金分设50元、100元两档。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范围不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核实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收到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的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规范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承办重大火灾隐患查处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防火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六、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保密火灾隐患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禁伪造受理、违规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泄漏火灾隐患举报人有关信息以致侵害举报人利益,或伪造受理、违规查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七、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向当地政府或大型独立经济区、系统的管理单位申请设立,并及时补充、依法使用管理。
八、本通告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8.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八
(草 案)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畴,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保障。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当作为食品安全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者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通过更改包装或者 生产日期等方式再销售食品的,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散装生猪产品内脏、食用禽畜血制品,以及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禽畜产品;
(三)经营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五)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或者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
(六)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七)采购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八)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 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经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由市局食品处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统一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
(二)简易程序:食品安全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基本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由市局或者分局向市食安办申请先行奖励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奖励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可直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食 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若举报案件办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的,申请奖励金额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500元。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工商所(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奖金的发放。
市局食品处负责市局检查总队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各分局食品科(处)负责本分局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第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到办案部门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办案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材料以及举报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应当交由同级公平交易部门会签,并报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决定。
初审决定应当在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 度及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进行确定。属于事实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属于线索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金额以审核数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奖金拨付到工商部门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和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书面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持书面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给举报人,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实际发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工商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受理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向工商部门提供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向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属实的,可以先行按照简易程序为其申请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工商部门不予奖励: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但应当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财务发放凭证等材料在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档案。
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9.西岩镇教育提升奖励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加快我镇普通高、初中教育的发展步伐,提升我镇普通高初中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在全镇上下营造尊师重教,科教兴镇,鼓励学校培养出更多的人才,西岩镇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助学、励教奖励制度。
1、受益对象:在西岩镇定居生活或工作且在西岩镇内就读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考中的优秀考生
2、奖励标准:为凡是考取大学,按照所考取学校的等级进行奖励,奖励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其中,录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中考或小学毕业考取长沙市区重点学校的每人奖励500元,考取邵阳市区重点学校的每人奖励300元。
4、西岩镇“十佳教师”评比。每年教师节,由党委政府评选出10名“西岩镇十佳教师”,进行表彰。
二、学校安全稳定整治制度,营造良好教育环境。镇党委政府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定期整治力度。联合西岩交警中队一起,维护交通秩序,严禁“三无”车辆载运学生;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每学期为学校进行一次以上的教育法规宣传,并派法制副校长为学生举行法制课讲座。及时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取缔校园周围网吧,治理校门口摊点,拆除校园周边违规建筑,依法惩治危害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突出抓好“校舍、校车、校园、校餐”的安全问题。全力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和运行机制;杜绝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与纠纷,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教育系和谐稳定。
10.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十
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局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商务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组)及各区县(市)商务局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事件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举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并有权直接向食安组举报投诉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必须及时作书面登记。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做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录,必要时可约举报人面谈。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予以保密。
第五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经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进行查处或移送。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举
报投诉,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管辖的举报投诉,必须向举报人告知相应管辖部门及其投诉电话;也可在书面登记举报内容后,及时将此举报案件移送相应管辖部门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食安组备案。
第六条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商务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食安办。
第七条举报人有权了解相关食安组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案件查处部门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查处结果。
第八条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区县(市)食安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由市商务局食安组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11.县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篇十一
一、总则
(一)本县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二)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县政府应急办和各镇政府负责。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四)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五)举报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三、举报和受理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向县政府应急办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的举报应有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详细情况。
(四)县应急办、各镇政府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凡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者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整改台帐。
(六)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通知相关的单位、部门或镇政府进行核实处理。
四、举报奖励实施
(一)对举报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经当地镇政府、行业主管单位查证属实,且未列入原有风险隐患台账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
(二)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宗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按一次奖励。
(三)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四)奖励资金的数额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将会造成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原则上按照1‰比例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0元。
(五)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
【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推荐阅读:
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12-05
3、安全举报制度10-08
安全奖励制度11-17
镇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09-21
榆树镇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01-24
永久镇中学食品安全自查整改清单01-16
百步镇食品安全工作总结01-31
镇、街道2012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01-25
镇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