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24-10-18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12篇)

1.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篇一

平江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平江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领导:

非常感谢县人大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对全县河道采砂、淘金专项整治工作的关心与关注,今天各位领导又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视察指导河道整治工作,令我们深受感动、倍受鼓舞。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个简单汇报,再请各位领导指示。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根据上级河道采砂、淘金专项整治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河道办的直接指导下,在县四大家的重视和支持下,我们从平江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打响河道非法采砂、淘金专项整治攻坚战,严密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圆满完成了各项整治任务和采砂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去年,全省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现场会在岳阳召开,我县作为现场观摩点,王洪斌书记(时任县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两年都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在整治期间,全县销毁非法淘金船33条,扣押处理挖机、铲车43台,拆除挖机电脑板6套,取缔大、小采砂场125个,其中:大型非法采砂场、洗金场60家(含禁采区23家)、非法小型砂场及采砂作业点65个。组织河道采砂权拍卖会5次,拍卖采砂权标的29个,成交价款3284.1万元,征收采砂价格调节基金148万元。

一、高度统一思想,凝聚整治合力

我县共有大小河流141条,其中,汨罗江和昌江分别为186公里和83公里,27个乡镇中涉河乡镇有20个,河道管理点多、线长、面广。汨罗江、昌江和部分支流一度成为非法采砂淘金的重灾区,虽然我们多次整治,但往往都因一些非法开采人员无理取闹、越级上访而影响成效。2011年11月以来,我们抓住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的机遇,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先后6次研究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成立由县长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统一要求,明确水务部门为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法和监管;同时,县政府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专项行动,并从公安、工商、国土、环保、林业、工信、电力等相关部门抽调30人,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联动管理机制。二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由县长亲自主持研究制定出台《平江县河道非法淘金采砂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五个禁止、三个安全”的工作目标:即全面禁止河道非法采砂,全面取缔非法砂场,全面禁止非法运输、经营砂石,全面禁止河道非法淘金,全面禁止为非法采砂场地提供电源;确保河道生态安全、行洪安全和农业灌溉安全。规定“五个严格”的工作原则:即严格河道采砂权管理,严格河道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河道采砂企业登记管理,严格税费征收管理,严格属地管理。在整治方案中明确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工作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我们根据平江整治任务点多面广的实际,明确以乡镇为主开展整治,将摸底情况建成台帐,整治责任分解到乡镇。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先后2次召开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大会,各乡镇也相应召开动员会,层层发动;在全县张贴县政府通告和公开信,编印和发放河道非法淘金采砂整治工作法律读本5000本;沿河竖立固定不锈钢宣传牌100块;悬挂张贴宣传标语上万条;举办2期非法淘金采砂作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广泛的宣传发动为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注重督查,加强考核。对河道管理和整治工作实行挂号销号制度,一月一督查、二月一通报,对每次督查情况排名最后5位的乡镇,责成党委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同时,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河道管理和整治工作实行“两个纳入和四个一票否决”,即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目标管理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河道采砂整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水利工作、信访维稳四项工作“一票否决”。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整治力度

为达到既定整治目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我们对非法采砂、淘金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开展了多种方式的执法行动。一是实行部门联动执法。由县河道采砂整治办牵头,以水务部门为执法主体,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及乡镇配合,全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先后组织62次大型专项执法行动,每次执法队伍都在150人以上,做到方案周密、职责分明、执法规范、拆除彻底,达到了打击一片、治理一片、规范一片的成效。二是开展跨界联合执法。针对我县与汨罗市交界处的汨罗江共管河段和湄江河非法开采砂石、淘金猖獗的实际情况,我们与汨罗市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在市整治办领导的现场指挥督战下,我们进行了多次联合执法,共取缔非法砂场12个,其中平江6个、汨罗6个,采砂船只全部解体上岸,扣押并销毁淘金船只3条,治安处罚淘金人员1名。三是实行人性化执法。在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我们对禁采区内23家已办理部分行政许可的采砂场,由县财政安排60万元资金以奖补形式引导砂场自行拆除,在去年4月份前就已全部拆除。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我县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结束以后,按照省采砂办下发的《湖南省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及市政府多次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整治打击,一手抓机制完善,努力巩固整治成果。一是科学规划河道采砂。我们将河道砂石利用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生态至上、持续利用”和“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原则,对汨罗江和昌江两条河道的采砂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划定了河段的禁采区、保留区、限采区和可采区,逐一明确了每个河段的开采船只数量,船只功率和控制开采量,规定了禁采期、可采期。在采砂规划工作过程中,王洪斌书记亲自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加的规划评审工作会议,并明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二是健全河道巡查机制。由乡镇负责建立河道巡查机制,规定重点村组安排1名干部包干负责,每村安排2名巡逻员,坚持全天候值班巡查,及时反馈情况,并一律建立巡查台帐;落实情况由县河道采砂整治办不定期督查。在去年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我县汨罗江风景名胜区(伍市青冲电站至三阳碧联电站长58公里)内的河道禁采范围内有6个原被拆除的采砂场,私自进行了临时简单的安装后开始非法采砂,县河道采砂整治办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再次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采砂船只全部切割解体上岸,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的死灰复燃。今年我们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在木金乡组织了2次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对已出让河道内的3个非法采砂场进行了严厉打击。拆除了大洲、瓮江、长寿、南江、冬塔、大坪、童市等境内反弹的非法砂场33家,扣押梅仙、大洲、大坪、冬塔、童市境内非法开采的铲车11台。三是治理超载运输。结合河道采砂整治,我们还集中开展治理超载专项行动,对砂石运输实行“四个严禁”,即严禁载重28吨以上砂石、严禁堆三角尖、严禁不盖纱布运砂、严禁水砂上路,2011年11月以来,共查处卸载近400例。同时,对砂石经营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实行统一票据管理,严控税收流失,全县砂石资源税收同比增长40%。四是规范采砂权公开拍卖。在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权出让方案报省批准后,我县在市水务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省河道采砂法规性文件和要求,精心组织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实行“七个统一”,即统一收回采砂权、统一整合和规划布局采点、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架设高压线路、统一协调村组矛盾、统一评估砂石资源储量及拍卖起始价、统一组织公开拍卖出让采砂权。在去年8月17日,我们在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的指导下,率先在全省举行了昌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会,成功出让开采权4个,成交价款322万元。我们还配合市水务局,对汨罗江平江段和昌江河砂石开采权举办了4次公开拍卖会,全县共拍卖标的29个,成交价款3284.1万元。在规范采砂权公开拍卖的同时,我县将出让收入主要返给乡镇用于河道保护和水利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各位领导:回顾近两年的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尽管我们痛定思痛、痛下决心,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面对实现,我们丝毫不敢松懈、不敢乐观。一是挖机铲车下河非法采砂时有发生;二是拍卖后因采砂利益的调整,沿河村组与采砂场的矛盾非常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因违法成本低,禁采区内反弹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和县政府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坚持整治和有偿出让两手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好我县的河道采砂秩序,更好地保护平江的绿水青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2.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篇二

1 强化宣传, 逐步提高管理相对人及沿江群众的认识

采砂执法管理属于水行政执法。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创造一定的条件, 在物质、意识、组织、制度等方面均形成一套可靠的执法行政保障。而煤体宣传、舆论监督以及对相关群体进行采砂管理法律意识的培养, 也是采砂管理执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把对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的管理弊病, 而且还要从制度上保证信息互通、联手作战的工作格局, 以保证一旦有非法采砂或因非法采砂而引起的损害防洪工程影响稳定的事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就能快速的反应, 联手查处, 从而及时打击非法采砂, 保护合法采砂。

3 强化措施, 建立高效运做的打防机制和控制网络

河道采砂的管理重点, 是对各可采区采砂现场的有效监管、其日常管理重在观动态、抓防范、施打击。真正做到执法行动的快速反映。

尽快建立短、平、快的情报信息传递系统, 并在沿江各可采区建立信息网络, 适时关注采砂人员的行为冬天, 使执法人员做到以动制动、以变应变, 以提高大防成效。

在底数清、情况明的情况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加大日常巡逻密度、集中看管好有证采砂的同时, 认真作好在可采区以外行驶的采、运船及采砂设备, 盯死看牢无证且可能偷采偷运的。

4 制定收费标准

江砂是国家的资源, 对其在开采使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实行“有偿”原则。《黑龙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时, 应向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一次交清河道采砂管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为了遏止暴利、公平施采, 应定高收费标准, 加大征收比例, 使施采者无暴利可图, 以促使其以一种健康正常的心态慎重对待采砂, 从而减少其盲目参与的可能性,

(上接305页) 压路机, 终压温度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

5 适时清江打击

采砂管理执法也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一样, 应始终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巡查密度、强化控管力度的同时, 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适时组织统一的清江、打击行动。以此达到震慑非法、保护合法的目的。

6 强化责任意识, 建立科学实用的约束机制

制度的执行、法治的实施、管理目标的实现, 必须以管理者责任的落实来保证。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依法落实责任人的法律、工作的责任, 是监督约束采砂管理人员是否真正负责、是否监管到位的最有效手段。也可根据本行政水域的情况、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 制定出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工作责任制。通过一系列联动互补的监督约束措施, 必将大大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从而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层层感到有责任, 人人感到有压力。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定能够保证“依法、科学、有序”的采砂管理目标的实现。

纵上所述, 河道采砂, 禁采是相对的, 开采是绝对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的管理路径、有效的管理措施、高度的责任意识、扎实的工作作风, 必将开创河道采砂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坚实的保障。

3.对河道采砂管理及整治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河道采沙;河道管理;监管系统

河道砂石作为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河床相对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因子。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的日益增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砂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造成了不少河道砂石地无计划、不适当开采,出现了在河道内乱采滥挖, 任意堆放弃料,违规违法作业的现象。建立科学的影响评价体系,加强监管非法采沙活动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道采沙对河道的影响

(1) 河道采沙对河床演变的影响

无序的采沙在河床上形成散乱的采沙深坑,使河床局部变形,原有的水沙运功平衡被打破。采沙坑边缘上的水体在纵向上产生流动水面的跌落,水流运动的速度加快,挟沙能力显著提高,冲刷能力加强,河床面受到侵蚀。水流在采沙坑缘口附近形成回流,横向上产生了横向次生流,使得采沙坑横向发展,从而引起河床的全面调整与变形,破坏河床形态的稳定。

(2) 河道采沙对堤防安全的影响

不规范的河道采沙引起河槽变形,洪水走向发生偏离,流向开采的低洼区,特别是当采沙坑离堤脚过近,采沙深度过大时,水流对堤防和护岸工程冲刷的频率和强度增大,影响堤岸基础稳定和堤身安全,使得原有险点险段出现的几率增加,也使得一些非薄弱段出现险情的可能性增加。违法、违章的采沙活动使得堤岸上种植的植物遭到严重破坏,这些植物对提高堤防工程的抗冲能力起着重要的重要,在降雨天,护岸植被遭到破坏的堤防势必出现水土流失,可能引发管涌、滑坡等险情。

(3) 河道采沙对河流环境的影响

河道采沙属于机械作业,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干扰到水生动植物的生存场所。研究表明水流形态的变化和河道演变的加快,对水生生物的觅食场所、栖息场所、繁殖场所和回流线路都将产生严重影响[3],在采沙密集区的生物多样性和丰富性大幅度地下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西若溪安吉段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表明,该江段由于挖砂使河床加深、加宽,浅滩消失,急流变缓,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使得灵芝塔附近的鲍鱼产卵场因此而不存在。

二、河道采沙的管理措施

(1) 建立河道采沙影响评价体系

河道采沙会对自然河流产生人为影响,在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采沙行为的影响作出科学评价,就能对采沙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河道采沙影响的评价体系应建立在采沙行为影响的适度性控制和河流系统的自我调整、自我适应两个方面作用的基础上[4]。评价体系应该包含对河流系统的影响以及河流系统的反馈相应。通过科学的影响评价制定出河道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量。

(2) 利用高新技术加强河道采沙监管

目前, 我国河道管理以人工作业为主。自2003年开始, 河北省水利厅从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管理人手,集中整治。2004年省政府明确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砂、治理河道内违规乱采滥挖的集中整治活动, 取得了显著成效。

21世纪, “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新的治水思路,已经把水利信息化放在优先的位置。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的河道采沙监管系统可采用雷达探测、GPS定位、GIS整合、视频监控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识别技术, 改善目前依靠人工巡逻检查的监管方式, 扭转监管设备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高新技术的监管系统减少了时间、空间、气候以及人为因素对采砂作业现场监管过程的影响, 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提供及时、生动、直观、可靠的信息, 还可以有效地防止采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提高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防止河道采砂滥采乱挖的对策和防治措施

(1) 出台规范性文件

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作为砂石资源开采业的依据,以便于全面规划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組建执法队伍

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应成立由水务(河道管理)、环保、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乡镇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对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的集中整治。

(3)营造舆论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特别做好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采砂秩序,依法采砂的良好氛围。

(4)引入市场机制

完成砂石开采市场集中整治后,将河道可开采区进行普查划段,科学界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规定年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 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砂石资源,既发挥资源效益,又能够及时河道清除障碍物,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

(5)加强巡回检查

4.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篇四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强、赵立敏、杨立波、崔进涛、冯战洪、赵玲、李伟。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

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

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基本要求

3.1 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2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 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

3.4 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 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

4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4.2 河道工程状况

4.2.1 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 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 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

4.3 河道演变

4.3.1 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

4.3.2 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

4.4 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

4.5 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 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 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 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 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5水文与泥沙状况

5.1 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

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

5.3 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6地质和砂源状况

6.1 河床质地及其组成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

6.2 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

7采砂规划

7.1 规划原则

7.1.1 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1.2 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 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 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

7.2 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 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

7.2.2 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

7.3 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7.4 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7.5 可采区规划

7.5.1 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

7.5.2 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

7.5.3 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 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

7.5.5 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河北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 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

8.2 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

8.3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

8.4 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

8.5 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9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

10结论和建议

5.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五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6.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六

2011-5-25 15:23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文

号:令2011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11-5-25 执行日期:2011-5-25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黄河中上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河滩地、人工水道、行洪沟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挖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非法越权审批。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采砂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执行。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必须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堤岸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沙资源,禁止乱采滥挖。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发。

采砂规划应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

第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分布、储量情况进行实地勘查,以流域河段为单元,编制勘察报告、采砂规划、砂厂分布、砂石总量。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区采砂规划总量和市场供需,制定下达开采计划,合理控制砂场和开采量。

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可采期范围等。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采砂控制总量;

(四)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五)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六)管理措施。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洮河、渭河及其它河流每年主汛期;

(三)依法禁止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当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交说明日开采量、年开采总量、开采面积、开采期限、开采时间、采运地点、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应当在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

(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开采量、规费缴纳、下开采计划。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按总量分级管理。

(一)对年采砂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下,可采期一年以内,开采面积一亩以上、五亩以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前,应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采砂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可采期一年以上、开采面积五亩以上、十亩以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开采面积十亩以上,年采砂石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可采期五年以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前,应逐级上报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必须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交200—2000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后由财政专户储存。开采活动全部结束恢复平整后,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采砂单位或个人。开采活动全部结束后,采砂单位或个人没有进行恢复平整逾期一个月的,市县(区)水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平整,所需费用从保证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下列河道采砂活动,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河段进行并免交采砂费用:

(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

(二)因河道整治需要采砂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采砂收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以《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为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按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15—30%计收;

(二)、淘金按产值的1—2%计收;

(三)、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

第二十三条 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四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每季度末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一个月不缴的,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应缴清拖欠的管理费外,并按月追加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按向省、市河道主管部门分别上缴当年收取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于河道的勘测、规划、设计、科研、宣传、人员培训等。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采砂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道的整治、砂石的开发利用,应必须服从综合规划,统筹协管,有序开发。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国土、公安、环保、林业、交通、安监、财政、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河道采砂可采区的河床变化情况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河床发生重大变化,对河道防洪及涉河工程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可采期内,因出现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暂停采砂活动,并予以公告。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公告,并顺延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储备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和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不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构成潜在污染隐患;不得破坏耕地、农田保护区、林地和生态环境;

(三)采砂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五)在河道采砂的大型采砂机具应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采砂临时设施应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六)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砂;

(七)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要求及时平整恢复,保持水流畅通;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终止采砂活动,应当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临时设施,平整恢复砂坑、堆体,修复堤顶道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清除、平整恢复、修复不彻底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或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的;

(二)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擅自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未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或保证金的;采砂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

第三十四条 非河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或者组织、策划违法采砂活动以及扰乱、阻碍有关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篇七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河砂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市水利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治理整顿我县河道采砂市场,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和供水安全,实现河砂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利用,确保工程安全。

二、目标和要求

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联合执法,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

(一)强化对河道的监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根据“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的原则,依法确定采砂范围。

(二)限期整改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07年9月3日前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和采砂运砂船舶、浮动设施。

(四)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依法采砂,并按期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国家规费,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指导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河道采砂管理与维护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开发整治相结合,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结合。

(二)依法治砂原则。坚持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点和采砂船、浮动设施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联审原则。县工商、税务部门必须把《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作为河道采砂营业证照办理和年审的前置条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等为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宣传河道采砂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治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治理整顿情况。

(三)加强督查。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以县政府组织落实为主。县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促检查组,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工作。其人员由县水利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各抽调2人组成。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召开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

2.对全县河道采砂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法规。

3.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范围,规定禁采期,并依法予以通告。

(二)治理整顿阶段(8月11日至9月3日)。

1.由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县未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者发出停止作业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没有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己经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三证”。

3.加强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对己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和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严禁超数量和超范围开采。

4.对己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法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

5.认真做好我县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划定可采区、控采区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6.认真做好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11月中旬完成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4日至15日)。

8.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论文 篇八

辽宁省河流众多,全省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条,河流长度28560余km,浑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爱河、鸭绿江等大型河流,以及辽东、辽南、辽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辽宁省大部分河流属于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为主,存在采砂工艺简单、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等特点,加上存在着采砂立法滞后、思想观念不适应、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软弱等共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管理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多年来,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强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开展。

1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由于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砂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交叉,导致多年以来水利、国土资源和交通等部门均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河道采砂多家发证、多家收费、多头管理状况,导致采砂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在水利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省、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1年,省编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含辽河凌河保护区,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交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水利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河道采砂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同年,省编委批复设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保护和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后,全省各地也参照省模式相继成立了市县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队伍,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机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建立和推广。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2.1谋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11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2014年,针对采砂政策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家对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重点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2015年又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健全。为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积极配合开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中专设了“河道采砂”章节,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许可权限和管理权限,理顺了河道管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细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处罚打击力度,成为保障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基本法”。

2.2抓贯彻落实,强化制度刚性运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执行是规范采砂管理的关键。省水利厅在指导地方开展采砂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权公开出让制度,坚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群众进行采砂监督;积极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动态监管和采砂视频监控试点建设等措施,规范了砂场日常运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主体、频次等要求,强化各级管理部门防范非法违规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厅还加大了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励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地方采砂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河道采砂各项制度刚性运行。

2.3落管理责任,强化采砂监管执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14年以来,省水利厅又先后下发了多个管理文件,推动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体”巡查防控体系,明确各级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门及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的责任,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采砂巡查监管队伍和日常管理责任人,实行对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考核与聘用挂钩;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全面推广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执法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据初步统计,2013—2015年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设备718台套、行政罚款1644.2万元、刑事查处案件53起,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刑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难

由于水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责任时,存在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尽管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矿罪”探索打击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审判时大多判处当事人缓刑,打击震慑效果未充分发挥;对类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活动,缺少刑罚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机关不愿“冒险”。

3.2河道采砂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与河争地、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带来隐患,也导致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护权力,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任务重,基层管理单位普遍存在采砂监管经费短缺、管理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的正常开展。三是对于“昼伏夜出”“蚂蚁搬家”,以及“闪电”“游击”式的盗采活动,取证较难,管理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建议

4.1加强河道采砂法制建设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不完善,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难、量刑难。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正,单独增设“非法采砂罪”,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难的问题。

4.2出台指导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证金”“特许经营”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开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扭转重建轻管

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有关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和人员编制设置的意见,将基层管理单位运行及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河道采砂长效监管。

5展望

河道采砂管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强化采砂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不断推进河道采砂体制、制度建设和进行持续的创新实践,进一步开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徐勤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利,2012(10).

[2]涂剑.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采砂监管水平[J].中国水利,2012(21).

[3]王瑞,杨玲.关于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3).

9.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篇九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采砂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节假日期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良好。

三、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各地要继续加大对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要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对近期出现反弹的局部江段,要有组织地采取专项打击行动,维护良好的采砂管理局面,不给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机。各地要按职责重点加强对采砂和运砂船舶的监管,对采砂船舶要按照地名及相应的地理坐标划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在禁采期杜绝无正当理由擅自驶离集中停靠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沿江两岸非法砂场、接卸点,逐步规范砂石交易市场,杜绝非法采运砂石交易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非法采砂组织者、保护者的查处力度,坚持水打陆治、水陆结合、综合治理,注重源头治理,坚决削弱和铲除非法采砂者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水利、交通运输两部门多年来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机制和合作平台,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两部门合作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要通过部门合作,共同管住采砂船、管住采砂点、管住采砂人、管住砂石中转站。各有关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积极创新思路,不断强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河势稳定以及防洪、航运及涉河建筑物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五、着力建立长效机制。2012年是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规范管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两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构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重点是认真总结《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之策,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体系、逐级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制体系、深化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和及时修订相关规划、引导无证采砂船主和采砂经营者转产、加强能力建设和强化舆论宣传等有效长效管理举措,努力巩固已有成果并奋力开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新局面,确保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始终科学有序可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10.河道采砂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住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单位性质: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采砂地点: 申请事实和理由:

开采区范围: 作业方式(机采、人采)及开采期: 弃料处理方式: 回填保证措施:

附件:开采区示意图

此致

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日

11.对河道采砂影响生态环境的调研 篇十一

四大危害:首先,在河道中间挖掘砂石,原本平坦的河道将会出现大量深坑,水流易形成旋涡,影响行洪速度;其次,如果挖采点在河堤附近则安全隐患更大,洪水来临时可能发生决堤;第三,过度开采河道及附近的砂石还将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偷挖行为使砂石裸露,干燥后地表层的细沙成为尘土,风吹造成扬尘;北京河道偷挖砂石现场形成的一些地表大坑已经成为了垃圾场,生活垃圾容易通过更粗的颗粒层渗透污染地下水。垃圾也可能被河水带到河水下游,污染当地的生态环境

对河道采砂影响生态环境的调研

根据《中共**县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意见》(通办发[2009]18号)文件要求,结合《**县环境保护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我局以立足环保,着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在学习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提升的理念为工作出发点,针对岔林河河道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开展了调

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岔林河流域概况及现状

(一)岔林河流域概况

岔林河是**县的最大河流,位于松花江干流中游左岸。发源于**县北部小兴安岭的青山岭。源头高程在410.00米,发源以宝林河为主,与安乐河汇合于太平林场后,始称岔林河。

岔林河流域面积1929平方公里,全部在**县境内,占**县行政区域总面积的34.8%。流域地理位置,东和东南与大**、西北河两流域分水,北与铁力县巴兰河流域相接,西北为庆安县界,西与木兰县木兰达河、白杨木河、**县浓浓河、富拉浑河四个流域接连,西南为**县小桥河流域,南为松花江。

岔林河流域地理座标为:东经128°11'—128°52′,北纬45°58′—46°37′。岔林河流域形若仙人掌,南北中线长91公里,东西平均宽20公里。最大宽度在上游凤山屯附近,宽36公里,最小宽度在下游桦树屯处,宽5公里。河网密度系数0.33。

(二)岔林河采砂现状

据向有关部门了解,目前,我县岔林河干流上现有砂场8个,都经县水务局颁发了采砂许可证。经现场调查,我局感到,目前,我县岔林河河道采砂行为,虽然都有水务部门的审批手续,属于合法经营,合法采砂,但在采砂的过程当中,这些采砂业主都存在超范围开采,无秩序开采,随意开采的行为。现在的岔林河在每个采砂段上,采砂业主是哪的砂料好就采哪,根本不管是否会改道,是否会造成水土流失,是否会造成耕地的毁坏,到处都是千疮百孔。现在的岔林河可以说是“开膛破肚”“心、肝、肺”都被掏空了,我们的母亲河已是满目疮痍,遍体鳞伤,不堪重负。

一是岔林河采砂给河道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8处砂场中,有部分采砂场不按规定,严重违法开采。如有的采砂主在稳定性很好的河岸边,或者禁采区开采砂石料,违背自然规律改变河道行洪方向;有的采砂主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和弃料,没有就地整平回填恢复河道原来状况,在河道形成了“采砂矶头”,严重影响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安全;有的采砂主,违反规定在禁采期违法开采,给河道行洪安全造成威胁。

二是岔林河采砂对沿岸的水利基础设施造成了破坏。挖走河道内的砂石料,形成的洼地,以及弃料堆积而形成的障碍物,改变了河流方向,加剧了河水对河岸、河堤和河床的冲刷,导致河道河床下切深陷,河岸、河堤抽根坍塌,河势发生变化,造成河床下降。汛期发生洪水极易冲毁农田,淹没村庄,同时,还会对桥梁、拦河坝、沿岸渠道等基础设施构成被洪水冲垮的危险。

三是岔林河采砂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过渡的开采,一方面会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现河水断流,另一方面会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四是岔林河采砂导致国有资源大量流失。由于后期环境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采砂业主超范围、超深度开采,致使大量国有资源大量流失。同时由于缺乏合理规划,有些采砂主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已经造成河道砂石资源在一定区域相对匮乏,影响到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

五是岔林河采砂严重影响了我县生态旅游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无序的滥采乱挖,不仅造成了河道的改变,水土流失,耕地的毁坏,水利基础设施的损毁,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我县以岔林河漂流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旅游开发。由于岔林河采砂的无秩序,乱采滥挖,使我县闻名遐迩的岔林河漂流项目,已经两年被无情的搁浅,不仅给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而且,对我县今后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也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六是岔林河采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一是由于经营业主因违规开采,导致毁坏更低,采砂业主经常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甚至发生冲突,使信访案件不断;二是由于监管不利,采砂业主采砂后,砂坑不回填,汛期满水,极易发生淹死人的事故。

二、导致岔林河采砂滥采乱挖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岔林河采砂之所以会出现无序性的乱采滥挖,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采砂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来,我县河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由河道沿岸村镇领导参加的水法规座谈会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但仍有的少数领导和村屯干部错误认为,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地方集体所有,不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与采砂业主签订开采协议,有的还低价拍卖资源开采权,造成违法开采,违规开采,扰乱砂石开采市场,遗留了大量后患。

二是河道采砂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约束。我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

出台河道采砂规划,没有规范性文件来约束管理。

三是经济利益驱动。全县违法开采和违规开采,主要原因是个别采砂业主受利益驱动。这些承包经营者,只有靠多采,多挖乱挖,超审批量开采,才能够弥补前期所交的各项资源补偿费用。

四是河道采砂执法难。一方面河道主管部门专职执法人员不足,而且能力建设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现场执法的快速反应性难度大。另一方面采砂船游动性大,且管理上缺乏强制手段,造成难执法。

四、防止岔林河采砂滥采乱挖的对策和防治措施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材料。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随着城镇棚户区泥草房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随着松花江公路大桥、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周边砂石资源日趋减少等因素的影响,我县河砂需求量不断增加,河砂资源开采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十分突出,不仅造成了河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的生态安全。因此,依法强化岔林河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资源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已经势在必行。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编制我县河道采砂规划,作为我县砂石资源开采业的依据,以便于全面规划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组建执法队伍。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应成立由水务(河道管理)、环保、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乡镇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对全县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的集中整治。

(三)营造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特别做好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采砂秩序,依法采砂的良好氛围。

(四)引入市场机制。完成对全县砂石开采市场集中整治后,将全县河道可开采区进行普查划段,科学界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规定年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全县砂石资源,既发挥资源效益,又能够及时河道清除障碍物,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

12.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十二

渝府令 第157号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边界河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沿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和岸砂采掘点的控制数量。

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应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的保护范围;

(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

(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

(五)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拟订和报批。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限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在河道内申请采砂的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采砂的个人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申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80至150马力,嘉陵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50至100马力,其他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不超过50马力;

(二)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在市直管河段内采砂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申请在其他河段(河流)内采砂的,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申请河道采砂,应填写河道采砂申请表。河道采砂申请表应包括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开采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后,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下列条件的,应到现场踏勘,并绘制采砂范围地界图: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岸砂采掘点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砂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砂申请书后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采砂范围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书应附采砂范围地界图。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对拟批准的采砂范围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可能造成河势变化或航道变化的采砂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对确有可能危及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通报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发证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定,但不得因此阻碍采砂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因特别原因确需在第八条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年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采砂控制总量。

受委托审批发放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河道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三)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禁止运砂船舶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

(六)紧急防汛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服从通航安全要求,设立明显标志,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河道采砂未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公开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就地拆卸、销毁。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干扰或破坏采砂管理秩序、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乱发证、乱收费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钓鱼咀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成后,市直管河段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位和水势变化重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4日下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河流采砂管理办法

报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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