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2024-06-11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16篇)

1.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一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二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3.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三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并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2)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而已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是民生之本,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拥有以及转让权利才能更好di 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第三,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法律是支持的.但是我们需要把握入股的界限,入股应当是发生在承包人之间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成股份来投资到经营性的公司当中。

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效力上面的瑕疵。

2.本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意识自治原则,但是由于土地是民生之本,法律需要通过对土地的流转进行特别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享有。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转让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案的焦点就是此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判断效力问题,我们应当从上文中提到的转让的四个条件入手。首先是转让主体是否具有转让的法定条件。根据案例分析来看,虽然韩某并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这点更多地是从学术上面的分析,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直接判定协议的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定其协议是无效的。其次,本案中的詹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具有受让人资格,詹某受让此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点也是本案需要讨论的就是此协议是否受到发包人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法定理由来对抗发包人的未表态。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我们应当通过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来进行判定。本案中只有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签字,并没有发包方签字,因此此案中并没有得到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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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是否需要发包人同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案中是否能够以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拖延表态作为依据来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呢?关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几点法定理由: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关于这一点,由于合同签订时可能出现转让方是出于生活所迫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更多地需要发包方来把握这个情况,从而来保证农民的切实利益以及生活保障。2、转让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发包人的法定理由来得到实行。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需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关于这一点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相吻合。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应当用来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当出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争转让权,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发包人就可以以此作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延迟表态。

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并没有明确提出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法定理由来不同意双方的转让协议,但是这个理由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且发包人并没有签字,可以默认为发包人以此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此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是没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的,因此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是,一审更多地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本案协议的合法有效问题,却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其实就是一种审批权,因此转让协议除了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以外,还需要按土地承包法的特别规定,得到审批才能够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是更好地是从审批方面来进行判定,从而得出其无效的结论。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虽然本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其无效的结论,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一般也为同村村民和村组干部所知,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大都通过默示同意的方式不加干预。因此,本案可否认为村委会默示同意,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4.农村承包土地转让合同 篇四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 (块) 面积 (亩) 质量等级(肥力水平) (备注亩产量)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十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

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两种之一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实物为 。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 。

2 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村委会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合同生效。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村委会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租金总额的%15 。

造成损失视其程度追赔。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5.农村土地房屋买卖转让合同 篇五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土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守信。第一条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全部转让给乙方,该宗地面积平方米(长米,宽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同时,甲方自愿将场地上的三间房屋以及场地范围内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围墙、水沟全部转让给乙方。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款为万元(大写:万元整)。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分期付款: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付款万元,余款万元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户口迁移之后付清。第四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转让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对转让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若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一切相关证件时,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册等),甲方应无偿提供。同时,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户口迁移。

2、乙方付清首付款万元之后,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将场地交给乙方。在未交给乙方之前,甲方应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将建房许可手续交给乙方,保证乙方正常建房。若乙方以甲方名义新建房屋,甲方对新建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等任何权利,房屋建好后乙方需及时无偿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过户。

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在该宗土地和房屋上产生的收益和权益均归乙方享有;日后若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第五条乙方承诺和保证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万元。

2、乙方承担户口迁移、房屋过户的相关税费。

3、乙方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相关手续,及时新建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有利于户口迁入。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协议标的总额的20%赔付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村委会、见证单位留存壹份。甲方:乙方:

6.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六

[]土让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地名、坐落、四至、土地用途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7.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七

然而,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就该种模式进行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该模式是否有效尚存争议, 全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得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 因此这种土地转让形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分析

(一)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1. 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1/2以上股东同意转的情况下, 才能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而股东之间则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

涉外股权转让更为复杂, 需要考虑到现行外商优惠政策、企业当前性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外商投资领域等因素。

因此, 除涉及国有或外资的股权转让之外, 我国法律并未限制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的流转作出相关规定;但是若没有公司1/2以上股东的同意, 股权无法被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严格来说, 这只是一种程序性要求, 并非实体限制。

2.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分别就禁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满足的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前者规定, 存在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 以及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所获得的房地产都无法转让;后者规定, 对房地产进行转让时, 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获得的, 那么需达到如下要求: (一) 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与出让合同规定的金额相符, 且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根据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因此, 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目的无效的理由通常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方式实现, 因此当事双方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 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此外, 换个角度来看, 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税法和房地产法的立法精神, 理应视为无效的。

3.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彼此独立,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有效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的规定,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属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法律关系, 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股东以《公司法》相关条款为依据, 处分股权, 但土地使用权并不会因股权的转让而改变的情形就属于股权转让, 转让后, 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公司;公司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依据处分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 (属于物权) 的情形则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此不难看出, 二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需加以区分。此外, 我国税法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若干“合法避税”的机会和条件, 故而, 该行为是有效的。

(二) 法院判例并未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1

1. 不能将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等同于变相转让, 并根据此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3号) 。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双方股权前后转让了两次, 原属于标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将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之后依然为公司资产, 登记在公司名下, 换言之, 流转的只是股权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当事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其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并不能以标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投资总额中的占比有无达到25%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

调解要旨: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典型的管理性规范, 因为本条款要求土地转让时的投资在开发投资总额中的占比应该达到25%, 这是一种于物权变动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的物的设定的限制条件, 是合同标的的物的瑕疵。 (2) 当事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其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并不能以标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投资总额中的占比有无达到25%为判断标准。

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涉及到公司与房地产两大领域的法律问题, 法律风险较大。但实际操作中, 在这种模式合法的前提下, 当事双方面临的风险与普通股权转让并无太大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股权转让活动中, 应避免以下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因素:转让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未按法律规定的手续登记、国有股权转让或涉外股权转让未按照相关特别法律规定进行等。

(二) 标的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股权受让方对于公司原有的债务不能以股东变更或与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合同对外拒绝债务的履行。所以, 在转让股权时, 公司已知或未知的债务, 以及追偿债务失败就成为了受让方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 股权转让合同能否诚信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股权受让方只有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依法到工商部门登记之后才享有合法的股东身份, 若股权转让方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受让方将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且受让方仅能根据合同约定得到债权层面的保护。

三、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防范措施

各律师可以在实践中通过以下措施尽可能的规避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潜在风险:

(一) 全面审查股权转让各阶段的潜在风险

在股权转让期间, 应就当事双方的资格、资质、资信、审批手续、用地条件、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他物权、拆迁补偿是否完成、标的公司的历史法律纠纷、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 确立股权转让程序

在股权转让实施之前, 应当明确所转让的股份是否含有外资、国有成分, 以此确立合法的股权转让程序。

(三) 制定详尽规范的股权转让文件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因此, 制定详尽规范的股权转让文件并约定出现不同情况的补救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同时, 有必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各阶段的关键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以促使股权转让方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四) 全程跟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应当继续跟进当事双方的履约行为, 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 结合项目的进展, 对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做出书面补充文件, 力争当事双方实现完美履约。

综上,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就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而言, 最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当属股权转让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J].海南金融, 2015 (08) .

8.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非法转让 登记 不当得利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权属及性质,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并且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这种制度的确立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后,我国先后颁布一系列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28条的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但并非违反以上一部或数部关于土地转让的规定即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并未具有开发利用土地的目的而进行购买土地使用权,并从中非法牟利的行为;或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自己合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不具有转让可能性的前提下,进行非法销售、以达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可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我国之所以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这种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更会由于“地皮”费用过高而导致一系列非法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出现,破坏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市场。

司法实务中,经常将在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归入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调整范围。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用益物权范围内,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当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变动,故土地使用权不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变更的,是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归罪范围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在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之前,就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否则不可能再次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现在许多判例都将在实际中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以行为人实际交易土地权利的内容作为判定犯罪的依据,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原则,还将无限扩大处罚的范围,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二、司法实例分析

[案例一]2006年刘某代表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订立《合同书》,约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刘某出让土地219.7亩,用于建设环保型餐具、保温发泡涂料、电线、电缆等项目。合同订立后,双方于同年8月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地产开发公司因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土地实际情况等原因,致使项目的施工建设无法如期进行。2011年,刘某代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水泥厂(有限责任性质)订立《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协议》,水泥厂通过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获得地号为2006040号219.7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本案中,刘某实质上属于利用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以股权出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买卖之实的行为,首先从“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判断,《刑法》并未规定“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本案刘某为法人的房地产公司与水泥厂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产生的效力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动,并未发生该219.7亩工业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在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水泥厂尚未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水泥厂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依法享有债权,即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刘某为法人的房地产公司与水泥厂之间形成了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此时应排除刑罚的适用。

第二,依据《公司法》,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资的,出资后成为公司的股权,这种股权的转让是自由合法的,股权的变更仅为公司内部权力的变更,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编号为(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判决中,明确表述“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构成本罪要求主观方面以牟利为目的,本案中刘某在转让公司股权过程中,客观上取得了利益,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转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即“为了促进资源由较小价值用途向较大价值用途的转移,财产权在原则上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故不能因客观上取得了利益,便以犯罪论处,且本案中刘某牟利的主观意图并不明确,之所以转让是由于该宗土地的实际标高与开发区给的标高不符,污水、雨水无法外排,不符合“七通一平”的条件,造成项目施工建设无法进行,相关管理部门又怠于解决实际问题,若继续放置该宗土地,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二]温银某于2008年1月1日在新艾力村曙光自然村承包了两块造林沼地,面积分别为286亩和99亩,合计385亩。2014年1月13日,在温银某的同意下,温银某的儿子温金某将该385亩沼地和该地北侧相邻的集体所有的365亩沼地(其中的365亩沼地温氏父子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以每亩260元价格转包给乔某用于农作物种植,取得发包地款195000元。乔某承包后于2014年6月28日将该土地以每亩330元的价格,再次转让给姜某种植西瓜,西瓜已种植出苗,取得土地发包款247500元。

如前所述,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变动,故土地使用权不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变更,是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不可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本案温氏父子就其中的365亩土地,并未与村集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协议,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客观上不能够发生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故温银某的行为应排除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当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本案中,温银某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在村集体对其转让行为不知晓的前提下所为的行为,行为人侵犯的并非该宗365亩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能,其侵犯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收益的这一种权能,并未侵犯到村集体对该365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村集体仍然可以将该宗土地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被转让人仍然可以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温银某的行为并未实际侵犯到村集体的365亩土地使用权本身,其行为侵犯的是村集体对于该365亩土地使用权中合法收益的权能,故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侵犯的客体分析,温银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简易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区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 第 号,土地面积 亩,转让面积为 00000亩,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00月00日至000月0日止。

甲方土地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终止合同,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后,作为附件,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条: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批准之日起,该幅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甲方签订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办理房地产转让所需交纳的有关税费,按照规定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相关部门留档。

第八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印签) 乙方(印签)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10.规范版土地转让合同协议范本 篇十

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乙方(受让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一)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X府 国用(20_)第000000号,所有人为_X。

(二)该地块位于广东省_县城_X镇_X大道南路,土地面积为144平方米。该地块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转让方式:

(一)土地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小写:1080000.00)。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双方签订协议书后3天内将定金转入甲方账号(开户行:__X,户名:_X,账号:__X),甲方收到定金后应将有关证件交乙方办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第二期余款,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乙方必须在春节前付清。

(三)乙方办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因该宗土地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可将该宗土地退回甲方,甲方当天将定金全额退回乙方。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二)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该土地转让金。

四、其他

(一)在转让过程中,乙方承担该宗土地转让契税和交易费等所有费用。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指纹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参与人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1.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十一

《军队房地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军用土地的权属归中央军委, 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以竞价方式选择合作单位, 充分考虑了军用土地在权属管理上的这一特殊属性。其基本要求:一是符合政策规定。这是组织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转让工作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还要同时符合军队的政策规定, 两者缺一不可, 否则就缺少法律支撑。二是部队能进能退。通过竞价, 部队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 完全取决于总部是否批准。受让方事前必须认同这一事实和约定。三是先交钱后给地。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军地双方达成协议后, 受让方应预付不少于办理军队内部项目报批所需费用;第二层含义是总部批准、合同生效后, 受让方付多少钱部队给多少地。由此看出, 部队不仅始终掌握着主动权, 而且军队利益在法律地位上也有了保障。

二、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主要问题

1. 军地政策衔接矛盾

军用土地不同于地方土地, 因而军队房地产管理不能完全等同于地方。由于军用土地属性的特点, 其使用权转让项目在地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常常遇到各种困难:有些地方不考虑军队的安全保密, 要求将拟转让的军用土地在地方土地市场中统一挂牌竞标, 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有的地方在军用土地办理规划设计、报建等手续时设置诸多障碍。

2. 土地出让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尚未建设完善的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 而且军队人员与地方接触少、信息闭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使军用土地转让工作自觉不自觉地缩小了范围, 只有少数人知道军用土地拟转让的消息和参与转让事宜, 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军用土地转让的透明度不高。

3. 人为设定限制条件, 规避强制规定

个别部队领导人为设定一些条件或资格, 与“价高者得”原则背道而驰, 影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交易。

4. 组织不够严密, 影响竞价

一是转让底价不科学, 影响竞价结果。转让底价是依据土地数量和质量、房地产评估报告并结合其他相关情况研究确定的。但由于目前房地产评估市场不够规范, 影响了评估报告的可信度。此外, 竞拍价格难以把握和预测, 底价设定高可能流标, 底价设定低部队利益受到损失。二是组织程序不严密, 容易引发纠纷。竞价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确定转让底价、审查资格、确定竞价人名单、现场报名、确定竞价受让人等步骤, 环节多、要求高、责任大。军用土地竞价转让刚刚起步, 没有现成经验, 任何环节不够严密, 都易引发纠纷, 甚至被竞价人所利用。

三、完善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工作的对策

1. 地方工作要做通

由于军用土地竞价转让有关规定与国家政策尚未接轨, 在现行条件下转让军用土地, 即使是竞价转让, 有些地方政府未必认可。这就需要在竞价之前做好解释工作, 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特别是规划部门的支持。

2. 信息发布要广泛

对于拟转让的地块, 即使做不到像国土部门那样在媒体和网上公开发布消息, 也要设法尽可能多地扩大受众面。如通过工商、税务、建委等部门搜集开发单位名录, 然后逐一电话联系、通报情况等。

3. 监督机制要健全

在军用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 应加强透明与监督机制。从一宗地价格的评估到开发商资质的审查以及转让合作对象的确定均应设立监察机制, 实行项目统一管理、集体研究、共同把关。应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对土地转让全过程实施监督, 公布每宗地的交易结果。

4. 土地评估要合理

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社会信用好的土地评估事务所承担, 同时经办人员要主动走访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主动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 对当地土地标价要心中有数, 为合理确定转让合同条件完善技术上的保证。

5. 竞价准入要严格

参与竞价的单位, 必须是具备承担竞价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管理实力, 遵纪守法、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切不可为了追逐数量而不顾质量。因此, 事前一定要对其资质、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考察了解, 不具备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在报名阶段即予排除。

6. 门槛设置要恰当

为了筹备竞价, 部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不能因为竞价单位的不重视使得竞价流标, 也不能因为竞价单位相互串标而损害部队的利益。为保证竞价活动的严肃性以及部队利益最大化, 应通过收取保证金的办法来加以制约。具体可设置竞价保证金、洽谈保证金, 其数额多少视地块、规模而定。竞价保证金在报名时收取, 目的是防止报了名却又无故不参加, 使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甚至流标;洽谈保证金是在报价排序结果出来之后、正式洽谈之前收取, 目的是防止串标、压价等行为, 没有竞得的单位如数退还。除此之外, 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明确违约责任, 收取违约金。

7. 合同条款要严谨

合同条款是否严谨、完善, 直接关系到军队的利益是否有保障。因此, 合同的签订, 一定要在律师的指导和把关下进行, 要认真研究合同的具体内容, 在经费收缴、土地移交等关键环节以及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要表述明白, 不能引起歧义。最后, 必须要明确一点, 合同必须经军队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生效。

参考文献

[1].王大功.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求军用土地转让效益最大化.军队基建营房.2005.5

12.集体土地转让合同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

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13.土地转让协议合同 篇十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 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 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 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 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 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 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 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 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 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 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 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 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比例尺1: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 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 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合同第二 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 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 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 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 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 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 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 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 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 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 订。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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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农村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十四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还款保函,船舶融资,收益权转让,索赔权转让

一、还款保函概述

还款保函 (Refund Guarantee/Repayment Guarantee) , 又称预付款保函, 或定金保函, 是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个人, 应申请人 (在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船厂) 的请求, 向作为还款保函受益人的第三方 (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买方) 开立的一种信用担保凭证。还款保函通常约定, 如造船厂不履行与受益人订立的造船合同的义务, 从而满足还款保函所约定的实现条件时, 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退还已支付的造船款的请求, 而担保人有义务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而不管造船合同项下的纠纷是否有所定论。

二、船舶还款保函转让的种类

根据转让的还款保函项下受益人权益的不同, 可以将船舶还款保函的转让分为两种:

(一) 收益权的转让

还款保函收益权的转让的实质是买方对于自己期待性财产收益的自由处置或支配。在实践中, 这种转让较为常见, 也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及认可。从各国立法、国际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中看, 只要还款保函中没有明确注明不允许转让, 通常可以解释为还款保函收益权是可以转让的。《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 除非保函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 受益人可以将其根据保函应得的任何收益转让给另一人;《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 也规定了受益人在原则上享有转让收益的权利。

(二) 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的转让不同于收益权的转让, 要根据还款保函的性质来确定索赔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在中国法下, 对于还款保函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还款保函所谓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任何具有独立性质的担保, 如还款保函, 与《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也有学者认为, 中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地位的一项明确授权。假设还款保函是独立性的合同, 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转给第三方时, 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还款保函转让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 收益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未发生变化:在还款保函的收益权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后, 收益权受让人并未获得保函当事人的地位, 因此, 还款保函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发生变化。

2.提示付款的权利仍由受益人享有:由于此种转让仅仅转让的是还款保函下的收益权, 受让人并未获得提示付款的权利, 即受让人并不能直接向担保人提示付款, 也没有权利或者义务提交任何有关提示付款的单据。相反, 受益人仍然要提交一切必要的提款所需的单据。

3.担保人的义务:作为还款保函下一方当事人, 担保人独立于受益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利益转让法律关系之外, 因此担保人既没有义务对转让进行确认, 也没有义务执行转让;在实践中, 担保人对受益人转让收益权的行为的确认是决定受益人顺利实施行使转让权利的关键, 但担保人如果认为买方 (船东) 转让收益权的行为对担保人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担保人将有可能会因此拒绝确认受益人提出的转让收益权的请求。

4.担保人的抗辩权:受让人可能会面对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种种抗辩限制, 例如, 担保人可能就买方 (船东) 对自己的债务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 或者在买方欺诈且还款保函尚未支付时, 即使受让人本身没有参与欺诈, 担保人亦可因此为由进行抗辩, 但是在收益权转让的情况下, 在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向受让人付款时, 担保人并不能以对受让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

5.担保人付款义务的解除:在受益人提出付款申请并经担保人确认的情况下, 只要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即视为对受益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从而解除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 并有权得到申请人的偿付。

(二) 索赔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在索赔权利转让后, 原受益人退出还款保函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并享有直接向担保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因此, 在索赔权转让后担保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改变。

2.受让人 (新受益人) 在行使提示付款权利前需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因为索赔权是对保函原有规定的修改, 因此索赔权的转让需要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 仅担保人单方同意索赔权利的转让可能会导致得不到申请人的偿付, 因此受让人需要谨慎确认索赔权利的转让是否得到了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以及是否已经按照保函自身或应适用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惯例的规定办理了适当的转让手续。

3.受让人在行使提示付款权利时应提交的单据:船厂的违约声明, 第三方如承运人、检验机构等提交的船厂违约证明, 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在提交这些单据的同时要做到单证相符 (单证与保函规定一致) 和单单相符 (单据之间的一致) 。

4.担保人付款义务的解除:如果一份保函已经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且根据保函和应适用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惯例已经办理了适当的转让手续, 在受让人提示付款并提交相应单据的情况下, 担保人向受让人 (新受益人) 的付款即视为对原受益人的付款, 并在付款后有权向申请人 (船厂) 要求偿付, 另外, 根据债权法的原理, 债务人在第三人请求其履行债务时, 不可以以自己对请求人以外的当事人享有债权来主张对债务的抵销, 因此, 担保人不能因为原受益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其它原因去抗辩受让人的索赔请求, 也无权将受让人在船舶还款保函项下的款项用于抵销原受益人 (买方) 的债务。

参考文献

[1]詹朋朋.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 2007, (05) .

[2]李燕.独立担保法律制度: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4.

[3]李国安.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5.06.01.

15.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 篇十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就指定土地转让合同项目签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受让位于:

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

(以下简称“指定土地”)签约的各项事宜,并由乙方促成 甲方与转让方合同的签约成立。

第二条指定土地慨况

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容积率:。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转让合同签约成立的各项工作,依照转让方的要求,提供该公司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3.2、甲方应承诺该地块由乙方促成土地转让成功,应付居间费人民币贰佰万元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甲方与转让方就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为此,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直接与转让方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但谈判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归属于甲方。

4.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4.3、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居间报酬的确定

甲乙双方确定指定土地的转让成交价格为(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谈定)万元/亩,土地转让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转让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乙方促成甲方与转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成功, 甲方按3.2条款付乙方人民币贰佰万元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约定

甲乙双方友好洽谈该土地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成立之后,甲方认可乙方所应得的劳务费用。甲方给土地转让方作为第一笔交付定金款项的同时,必须将乙方的居间报酬人民币贰佰万元(共计贰佰万元)整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其它约定条款

8.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约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8.2、指定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3、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方(盖章):居间方(盖章):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电话:开户名:开户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约时间2010年月日合同签约时间2010年月日

16.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十六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愿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币合计元。大写:。

许转让。如果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及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同时具备时才可以转让房地产项目。甲方按照自身的土地性质以及实施的性质确认土地的转让类型,并在合同中具体的实施。

4.1.2 对于以划拨方式转让的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权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需满足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自负担。

4.4甲方承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征收,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或其他任何收益归乙方所有。

4.5乙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价款。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电话:

日期:年

日 乙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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