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共14篇)(共14篇)
1.《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 篇一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文本大纲(暂行)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面积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第四条 规划期限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五条 资源分级保护 第六条 资源分类保护 第七条 建设控制管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游赏规划
第九条 游客容量 第十条 特色景观与展示 第十一条 景区规划 第四章 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三条 游览设施规划 第十四条 基础工程规划 第五章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居民点调控类型 第十六条 居民点调控措施 第六章 相关规划协调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第七章近期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近期实施重点 附 表
表1-1风景名胜资源类型表 表2-1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表3-1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图纸目录(暂行)
图0-1 区位关系图 图0-2 综合现状图 图0-3 规划总图
图1-1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 图2-1 分级保护规划图 图3-1 游赏规划图 图4-1 道路交通规划图 图4-2 游览设施规划图 图5-1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 图6-1 城市发展协调规划图 图6-2 土地利用规划图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说明书大纲(暂行)
第一章 关于规划总则的说明
一、规划范围与面积
(一)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与面积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说明(涉及范围调整的
编制)
二、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一)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风景名胜资源特征
(三)风景名胜资源类型与评价
三、规划期限
四、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二)分项目标
第二章 关于保护规划的说明
一、资源分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
(三)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
二、资源分类保护
三、建设控制管理
(一)分区设施控制管理
(二)分区活动控制管理
四、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关于游赏规划的说明
一、游客容量
二、特色景观与展示
(一)特色景观类型与展示主题
(二)解说展示场所与方式
三、景区规划
第四章 关于设施规划的说明
一、道路交通规划
(一)对外道路交通规划
(二)内部道路交通规划
(三)交通设施规划
(四)道路及交通设施控制要求
二、游览设施规划
(一)游览设施布局与分级配臵
(二)游览设施建设控制引导
(三)床位规模控制与分布
三、基础工程规划
(一)给水工程规划
(二)排水工程规划
(三)供电工程规划
(四)电信工程规划
(五)环卫设施规划
(六)综合防灾规划
第五章 关于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的说明
一、居民社会现状
二、居民点调控
(一)调控类型
(二)调控措施
三、经济发展引导
第六章 关于相关规划协调的说明
一、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不涉及城市规划区域的,不编制此项内容)
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三、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一)生态环境保护
(二)水资源保护
(三)林地和特定区域保护
(四)文物保护
(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六)旅游管理
第七章 关于近期规划实施的说明
一、近期实施重点
二、近期建设内容
(一)近期景区建设
(二)近期保护利用项目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要求(暂行)
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成果,提高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强化执行和监督,对总体规划编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规划一般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内容。编制总体规划既要内容精炼、突出重点、统一格式,又要提高深度,增强针对性、可实施性及对详细规划的指导性,便于执行和监督。
(二)规划文本应当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规划结论,避免解释性、过程性的内容,正文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0字。规划图纸应当与规划文本保持一致,以图件形式清晰、规范、准确表示规划文本结论的空间位臵、地域、关系和规划要求。规划说明书应当对规划文本结论逐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和说明,可对文本内容作适当扩展和补充。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合并成册,规划说明书单独成册。
(三)总体规划编制内容要与详细规划进行适当区分。总体规划应当从整体层面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控制和引导;详细规划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从局部层面对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控,对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细化安排和具体落实。
二、具体要求
(一)关于规划总则
1、规划目的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2、规划范围与面积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和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重要拐点的经纬度坐标。
规划图纸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边界线,标注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边界线拐点的经纬度坐标等。独立片区坐标可单独制图标注。
规划说明书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范围划定的原则,描述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四至边界,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涉及范围调整的,应当描述上版总体规划确定的或者设立时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和面积,分析范围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范围调整的具体情况及理由。
3、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规划文本应当概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定位,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数量、特色和价值。
规划说明书应当列出风景名胜区资源类型和景点评价结果表,概括风景名胜资源特征和价值,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4、规划期限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规划实施的起止年限,提出规划分期。
5、规划目标
规划说明书应当提出规划期限内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及资源保护、游赏利用、居民社会协调发展等分项目标,并对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二)关于保护规划
1、资源分级保护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点与空间分布、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分析,划定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提出相应保护规定。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各级保护区的具体划分、边界范围和空间关系。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资源总体保护状况和威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资源分类保护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重要资源本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涉及的重要资源本体的保护现状和威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建设控制管理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各级保护区内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设施的清单。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设施的清单作必要的分析说明,可以结合实际对游览、科研、管理、经济社会等其他人为活动进行适当分级控制。
4、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各级保护区大气、水、噪声、植被覆盖率等方面的指标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大气、水、噪声、植被覆盖率等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指标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三)关于游赏规划
1、游客容量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的日游客容量、日极限游客容量及重要景区景点的日游客容量、日极限游客容量。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游客容量的测算依据、方法、结论和执行要求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特色景观与展示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特色景观类型、解说展示主题、解说展示方式或设施等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特色景观类型、展示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景区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划分,明确各个景区的游览区域、景观特色与营造、游览主题与活动等。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景区、特色景观景点、游线、重点解说展示设施等内容。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现状景区划分、游览区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四)关于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对外交通联系和组织,提出风景名胜区主要出入口的总体布局、设施配臵、景观风貌及控制指标或要求,提出内部游览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布局、分级及控制指标或要求。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对外交通、出入口、车行游览道路、游步道、索道、码头、停车场等的空间位臵及关系。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内外交通和出入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游览设施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游览设施及其用地的布局、规模、位臵、配臵及控制指标或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内旅宿床位的控制数量。规划游览服务基地或游览设施相对集中区域的,规划文本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建筑面积规模、建筑风貌、体量、色彩、高度等控制指标或要求。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游览设施的布局、分级、配臵和控制要求。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现状游客数量、游览服务设施及其用地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预测游客发展规模及设施需求,对比分析容量控制要求,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基础工程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确定给排水、环卫、电力电讯、综合防灾(防火、抗震、防洪、地质灾害、游客安全、应急避险与救援)等设施的布局、配臵及控制指标或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基础工程设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五)关于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1、居民点调控类型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各类居民点调控建议,明确居民点建设风貌、用地规模等相关建设控制要求,提出居民人口调控规模的建议。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居民点位臵及其分类调控要求。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居民点数量、分布、用地、建设和人口等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居民点调控措施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村镇建设和人口疏解的调控措施,明确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要求,提出居民点疏解后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居民点调控措施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六)关于相关规划协调
1、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
涉及城市规划区域的,规划文本应当提出与城市规划协调的内容和措施;风景名胜区外围区域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划文本应当明确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保护控制与协调发展的要求和措施。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交叉区域、风景名胜区与外围区域(或外围保护地带)的关系及其建设控制要求,标明涉及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范围。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外围区域的协调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协调措施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内容和措施,列出土地利用平衡表。
规划图纸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用地大类具体划分规划用地的位臵、数量和分布,部分可按中类划分规划用地。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与生态环境(含规划环评)、水资源、林地与自然保护区、文物、宗教、旅游等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的内容和措施。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协调内容和措施作必要的分析说明,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七)关于近期规划实施近期实施重点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近期规划实施重要方面、内容和具体安排,明确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重点区域或地段,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和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近期实施重点和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 篇二
国内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 同济大学丁文魁教授主编的《风景名胜研究》, 涉及风景名胜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建设、旅游开发、保护管理等问题。随后, 田贵君对张家界名牌游览线开发必要性、原则、策略进行了讨论。万绪才等运用定量方法对安徽山地旅游资源进行评价分析, 并将其山地风景名胜区划为三个等级, 提出该省山地旅游资源的开发设想。王德利等以黄山为例, 研究了风景名胜区旅游圈的模式和建设措施。汪诚从规划的选址、建筑方案的审查、临时设施管理及健全管理法规、依法治山等方面介绍了黄山风景名胜区在规划管 理工作上的做法。胡善风就黄山风景区如何科学、合理、适度的开发, 以及对黄山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措施。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各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总结归纳风景名胜区在规划中应思考的核心内容, 以期为日后风景名胜区规划提供借鉴作用。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生态学理论及天人合一 观念
1.1 生态学理论
风景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需要科学合理的保护和利用。风景区是一个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 有各种景观要素组成的复杂的生态群落。以生态学理论作为风景区规划的基础, 才可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2 “天人合一”观念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核心命题。天人合一观念源远流长, 历史上中国的儒家、道家、墨家、杂家等都有类似的思想。天人合一即指人的行为应该象天、则天、顺天、应天、遵循自然法则, 按自然规律办事, 其实质上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统一。
风景名胜区本身是大自然的一部分, 在风景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竭力维护其自然风貌, 合理开发和使用各种自然资源, 景点以及服务设施等都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深刻理解和弘扬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的思想, 古为今用。
2 风景名胜区规划需要对可开发景点进行重 组与串联
当一些相互毗邻的景区具有相似的历史渊源, 或者其规划布局上一脉相承, 抑或其景观的形成具有相互影响则可成为系统规划的起始点。其可开发性则体现在其本身的生态与文化价值等方面。
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占地564万平方米, 在总体规划布局和园林建筑设计上都充分利用了原有的自然山水的景观特点和有利条件, 吸取唐、宋、明历代造园的优秀传统和江南园林的创作经验, 并加以综合、提高。在避暑山庄东部和北部丘陵起伏的地段, 如众星捧月之势环列着十二座色彩绚丽、金碧辉煌的大型寺庙。二者的结合正是由于清王朝“合内外之心, 成巩固之业”的政治目的, 结合地形进行合理布局进行的。这些具有相互联系的可开发景点的结合成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础, 同时紧凑的关联也使其关系更加完整, 文化价值更加突出。
鄱阳湖汇集了赣、抚、铙、信、修五河之水, 再外泄入长江干流。随水量变化, 鄱阳湖升降幅度较大, 具有天然调节水量、蓄洪的功能。作为中国最大的淡水湖, 具有一定的发展潜质, 但由于其存在洪灾、血吸虫、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导致进行深入开发规划的潜力下降, 使其价值萎缩, 从而成为规划的阻碍。因此, 应该将鄱阳湖及其周边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 在解决了生态问题的基础上, 规划突出其自然景观价值。
3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具有当地特色和文化传 承意义的区域选择
风景名胜区的形成大都与当地地形、地貌特色或文化传统有着重要的关联, 且二者往往相互结合, 可以并重。
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是由黄土高原秦晋狭谷, 黄河、瀑布等点、线、面组成的立体空间景观;而壶口瀑布因不同季节, 不同时间, 不同水流变幻万千。在壶口这一独特地形地貌面前就形成了这种其它任何瀑布都无可比拟的动态奇观。该区域的选择具备了得天独厚的基础, 也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中华民族黄河文化的传承。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省乐山地区, 包括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部分。峨眉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 有报国寺、伏虎寺、万年寺、清音阁、洗象池等名胜古迹多处。乐山大佛在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交汇处, 开凿于唐, 高71米, 为全国之冠。从古至今, 前来朝拜与游览的人均能体会到其佛教文化传承的内在精神价值。宗教的文化传承依托了自然风景, 同时成为自然风景的点缀, 二者相得益彰。
4 在规划过程中保护有形的物质资产和无形 的精神价值
规划的实质在于保护, 也就是在资源可持续的保护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和历史的积淀, 其自身的存在就是一种价值, 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资产都是无价的。
青海湖风景名胜区, 在被誉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的东北部, 以高原湖泊为主体 , 兼有草原、雪山、沙漠等景观, 湖中有海心山、三块石、鸟岛、海西山、沙岛五个形态各异的岛屿, 山峦叠翠, 景观独特, 其中以鸟岛闻名遐迩。青海湖还是鸟禽等野生动物成长的天堂, 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湿地水禽保护区, 分布有鸟类12万余只。其本身的地形, 地貌具有十分宝贵的物质价值, 而景观保护及生态保护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主要是以佛教圣地而名扬天下的, 在四大佛教名山中是寺庙最为集中, 香火最为旺盛的。五台山的佛寺, 唐、宋、辽、金、元、明、清各代以及民国均有遗存, 建筑宏伟, 式样繁多, 精细严整, 手法典型, 连续性强, 本身就是一部唐代以来中国建筑史, 是研究和欣赏中国古建筑的难得场所。山林寺庙的本质, 营造了佛教圣地的氛围, 也恰恰体现了其宝贵的精神价值所在。
5 调节地域内相矛盾的现状因素
确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作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之一, 造成了其规划的复杂性。包括与风景名胜无关的机关企事业及文教卫生单位, 居住人口及用地等。规划的常住人口是有许多因素决定的, 如电力规划等, 从而决定外迁人数。
清源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枕山面海的泉州市北郊, 包括清源山、九日山、灵山圣墓和西北洋西大景区, 面积50多平方公里, 由清源山、九日山、灵山圣墓三大片区组成。其规划过程则体现了应居民的使用要求而及时开发新区域的规划措施。
泸沽湖古称鲁窟海子, 又名左所海, 俗称亮海, 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与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之间。湖面海拔约2690.75m, 面积约48.45km2。湖边的居民主要为摩梭人, 也有部分纳西族和普米族同胞居住。摩梭人至今仍然保留着母系氏族婚姻制度。为解决位于泸沽湖国家风景名胜区中摩梭村落生活与游人游赏之间的矛盾, 在规划中对游线的引导则有意避开重点民俗村落保护区, 体现了能不经过就不宣传不引导的原则。
6结合游览功能进行的合理组织与布局
游览线路的确定和景区景点的组织是使其具有进一步使用价值的开发方式, 也能成为开发整个地块乃至城市的动力。
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446平方公里, 由巨峰、流清、上清、太清、棋盘石、仰口、北九水、华楼、登瀛9个风景游览区和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5个风景恢复区及外缘陆海景点3部分组成。近年来, 崂山规划开辟了南线、东线、中线三条游览, 修建了太清、仰口、华楼三条索道, 并开辟了海上游览航线。不同游线的设置更为合理地组织了人流, 使得功能更优化地进行了布局。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成为带动整个城市发展的中心, 其规划是以环湖景区为核心的九大景区, 包括环湖景区, 北山景区, 吴山景区, 植物园景区, 灵竺景区, 凤凰山景区, 钱江景区, 五云景区, 虎跑龙井景区等。每个景区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挖掘与开发, 并形成体系, 掌控城市命脉。具体到环湖景区, 仍为景点的组织, 恢复西湖周边生态湿地, 整治湖西地区, 建成环湖复线, 疏解景区交通压力, 也为临湖景区提供进一步发展提供契机。
7 资源阶段性的可持续性开发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体现在其生态价值的保护上, 优化景区内经济生产结构, 使旅游发展与景区保护相得益彰。这就要求规划囊括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 对其容量进行评估从而得出相应的各项实施方案。而其阶段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则体现在近期和远期规划, 从而使得规划体系更为可行。
平潭岛距福州128公里, 为福建第一大岛。1992年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全岛海岸蜿蜒曲折, 岸线长达408公里, 其中100多公里为优质海沙滩。平潭北、东、南面的长江澳、海坛湾、坛南湾三大海滨沙滩, 面积大, 相互连接, 背后有葱郁的防护林带。海上有岛屿岩礁, 组合条件好, 湾向性好。在规划中, 注重了平潭岛风景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完善了其规划的内容。
8 小结
风景名胜区规划就是对具有当地特色和文化传承意义的景点进行挖掘, 在规划过程中保护并调节地域内因素, 组织游览, 从而使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因此, 在规划中, 不仅需要考虑相互联系或作用的不同将可开发景点进行重组与串联, 形成具有当地特色和文化传承意义的区域, 同时还应在规划过程中保护有形的物质资产和无形的精神价值的基础上, 调节地域内相矛盾的现状因素, 结合游览功能进行的合理组织与布局, 使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其规划是阶段性的且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摘要:本文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与内容出发, 通过对不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例的分析对其规划过程进行了思考并得出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点及策略, 即将相互联系或作用的不同可开发景点进行重组与串联, 形成具有当地特色和文化传承意义的区域, 并在规划过程中保护有形的物质资产和无形的精神价值, 调节地域内相矛盾的现状因素, 结合游览功能进行的合理组织与布局, 使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其规划是阶段性的且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3.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配网规划研究 篇三
关键词:配电网;电力规划;配网自动化
中图分类号:TM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2-0037-03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景区面积115 km2,下辖2个乡镇,居民2.5万人,常驻人口约4.0万人。辖区内仅有一座110 kV黄果树变电站作为辖区供电电源点,另外通过邻县的4条10 kV线路(高白、坡马、扁袁、凤祝)对周围农村负荷进行供电,供电网络合理性较差,供电可靠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很难满足近期新上负荷对电力的需求,经常出现业扩受限的现象。由于设备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规划,造成多种原因引起线路跳闸事故的发生,严重降低了当地的供电可靠性,使5A级旅游景区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旅游旺季,每天在辖区内流动的人口多达10.0万人,而黄果树景区日极限游客容量为5.0万人,天星桥景区日极限游客容量为3.0万人。一旦发生停电事故,将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因此,加强统一规划、提高供电可靠性是电力供应部门目前的首要工作。
景区最大日用电负荷约为11 000 kW。景区电源主要依托安顺市电网,以110 kV为高压配电网的城市供电网络,分层分区供电,供电可靠性达到99.99%以上。景区内宜地埋式电力线路。
1 负荷分类
黄果树景区电力规划负荷分类见表1。
2 负荷区域具体划分
负荷按区域设置为15个片区节点,黄果树景区负荷区域规划见表2。
3 电源点设置
根据黄果树景区今后10 a规划和负荷情况以及在建工程状况统计,辖区内总建筑方量将达到200万m3,预计供电负荷在20万kW左右。因此,建议在辖区内配置2个110 kV变电站(其中一个为三圈变),2个35 kV变电站,在优化内部电源点设置的基础上,根据负荷性质考虑区域外备用电源点设置(现关岭、镇宁的4条10 kV线路及通道可予以保留)。
2个110 kV变电站应取自两个不同的220 kV变电站,建议一个为镇宁变、另一个为顶云变;在时机成熟时建议将10 kV配网升级改造为20 kV配网,此时35 kV变电站可改造成为20 kV开关站。另外,区域内有3个已建成的水电站(2个通过35 kV上网,1个通过110 kV上网)和1个待建水电站,按就近上网的原则,可作为辖区供电的备用电源点。
4 电源网架构想
1) 负荷网架联络。按负荷类别进行网架联络,对不同类别的负荷之间,原则上不进行联络,必须要联络时,需加装断路器进行有效分隔,正常运行方式时联络位置为常开状态。对不同性质的负荷分别形成环网供电模式,原则上对核心景区和黄果树城区负荷必须满足N-1的冗余模式。对农村负荷可考虑线路间互倒部分负荷,减少停电面积。
2) 敷设方式选择。核心景区属于国家5A级景区,区内绿化覆盖率达75%以上,山高林密,沟壑纵横,架空线路极易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短路引起森林火灾,从而对景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按电缆入地方式进行敷设。目前已强制要求旅游集团公司在道路建设中安排了电缆管沟入地的土建工程。景区周围城镇负荷宜按电缆入地或绝缘架空线路方式进行敷设,变电所按室内布置或采用箱变进行配置。农村负荷高压按绝缘架空线路进行敷设,低压按绝缘架空线路或绝缘集束导线进行敷设,公用配电变压器采用台架方式安装。
5 配变选择
由于中心景区为大瀑布,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5%,在设计电气设备外绝缘时应作特殊考虑。景区内严禁使用油变,高低压配电柜及配电箱的防护等级需按大于IP45考虑。景区内配变必须选择SCB10以上干式节能变压器,且配备良好的通风除湿装置,景区城镇负荷为干变与油变混合配置(其中大型酒店及人口密集区按干变进行配置),农村负荷多采用油变,已规划为景区的古村落应逐步更换为干变进行供电。
6 计量方式选择
针对大中型客户高供高计,并配置负控装置;针对中小零星客户采取高供低计,变压器端配置TTU。由于景区服务业季节性、时段性较强,客户端采用预付费磁卡电表,同时需要配置远程集抄系统,便于线损管理与核算。村一户一表安装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配置,原则上一个表点按不多于4个表位集中表箱进行配置。
7 线路通道选择
线路走廊和通道尽量选择在公路附近,便于运行维护及操作,严禁架空线路穿越深林和重要景区节点,严禁10 kV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线路主通道在迁改时需配合当地的行政规划完成,避免二次迁改造成浪费和产生不安全因素。由于景区依托于白水河流域,因此尽量避免线路架空跨越河流,在河流两边1 km或可视范围内不架设架空线路,避免对景区景观造成影响。对景区内景点供电尽量从外围通过分支线路向内进行供电,有条件时,在接近景区附近采用电缆入地进入景区,电缆通道上应有明显标示。
8 景区供电可靠性选择
核心景区要求供电可靠率达99.99%,供电电源按双电源加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进行配置。景区城镇服务业负荷99.95%,在大型酒店要求客户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农村负荷99.8%,通过配网自动化实现对负荷与线路之间的快速切换。线路之间的连接采用电动永磁机构断路器进行连接,可实现远方操作。联络线路需具有足够的截面保证断面功率的正常通过。
9 过电压预防措施
在电缆进出线两端均需安装氧化锌避雷器。在雷击率高的山区架空线路必须绝缘化,且不设接地挂环,避免裸露带电导体暴露在空气中,接头部分采用绝缘胶带缠绕或环氧树脂密封。
10 配电室及配电箱柜外观设计
由于地处景区,配电设施外观设计需与周围环境协调配合,必要时可在外观设计上做特殊处理,但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醒目、清晰、易于辨识。核心景区和城市主干道建议采用地埋式景观变电站。
11 对配网自动化的思考
由于景区供电面积相对较小,负荷相对较小,供电可靠性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配网自动化工作必须纳入议事日程,在前期电网规划和改造过程中新增设备需考虑与配网自动化网络之间的数据接口问题,充分满足遥测、遥信、遥调、遥控的功能实现。按目前科技进步水平,从计量自动化开始着手,逐步过渡到远方倒闸操作直至智能化的网络重构。随着国家大力提倡绿色环保能源概念,将会极大地推动电动及油电混合动力交通运输工具的快速发展,在景区建立电动车充换电站及充电桩就显得特别迫切,这也将会成为我们下一步重点研究的对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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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莉梅,屈高强,刘伟,等.配电网供电区域划分方法与实践应用[J].电网技术,201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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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孔涛,程浩忠,李钢,等.配电网规划研究综述[J].电网技术,2009(19):92-99.
4.《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 篇四
本文描述了在庐山形成的以昆仑山模式、须弥山模式、桃花源模式和基督教模式四种典型景观模式为基础的多样化理想景观类型.分析了东林寺、白鹿涧书院、简寂观、庐山垅和东谷别墅群五个典型地段的景观,整合了每个地点的理想景观基本模型,使现实景观趋近于理想状态.此外,在讨论中还涉及了理想景观所具有的.资源、文化、结构、功能、过程、尺度和地域等七大特征.结果表明庐山理想景观是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产物.在特殊自然地理条件作用的基础上,庐山承载了千余年的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也吸取了西方文化的甘露,自然与人文的交融以及文化之间的冲突调适.生态规划手段使自然生态环境更加符合人类的生存要求和文化理想.
作 者:徐聪荣 胡海胜 吴章文 郑艳萍 钟林生 XU Cong-rong HU Hai-sheng WU Zhang-wen ZHENG Yan-ping ZHONG Lin-sheng 作者单位:徐聪荣,吴章文,XU Cong-rong,WU Zhang-wen(中南林业科技人学森林旅游研究中心,长沙,410004)
胡海胜,HU Hai-sheng(江西财经大学旅游学院,南昌,330013)
郑艳萍,ZHENG Yan-ping(江西财经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南昌,330013)
钟林生,ZHONG Lin-sheng(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5.《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 篇五
华山风景名胜区以华山、玉泉院、西岳庙三组景观组成华山位于西安以东120公里,华阴市区南5公里处。由东、西、南、北、中五座山峰组成,主峰海拔2160.5米。因其挺拔峻峭,势凌云天,故有“奇险天下第一山”之美誉。华山名字的来源说法很多,一般来说,同华山山峰像一朵莲是分不开的,西峰翠云宫前又有倒扣莲花花瓣石,称花山又因近临黄河是华夏发源地,人们口音等,故称华山。华山是道教主流全真派圣地,为“第四洞天”,有陈抟、郝大通、贺元希诸位著名的道教高人。也是汉族民间广泛崇奉的神祇,即西岳华山君神。还是神州九大观日处之一。华山1982年被国务院颁布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1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四十佳旅游胜地之一;1999年被国家文明委、建设部、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2004年被评为中华十大名山; 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5A级旅游景区 东峰,海拔2090米,是华山主峰之一,因位置居东得名,峰顶有一平台,居高临险,视野开阔,是著名的观日出的地方,人称朝阳台,东峰也因之被称为朝阳峰。峰上有三茅洞,洞内有陈抟像,洞外有甘露池。附近的清虚洞前有一孤峰,峰顶上有铁瓦亭一座,铁棋一枰,据说宋太祖赵匡胤曾在这里和陈抟下棋,棋败,将华山输给陈抟,亭遂得名“赌棋亭”。
仙掌崖在华山东峰,是指东石楼峰的面东崖壁。大自然的风剥雨蚀在崖壁上造化b一手掌形石纹,高数十米,五指分明,形象生动逼真,人称华岳仙掌。因它奇瑰壮观,被列为陕西的“关中八景”第一景。全真岩是华山著名人文景观,属华山十大谜之一。为松桧峰顶向南悬空倾伸的一面巨大岩石。出南天栈道可到达岩下,岩腹间有贺老石室,是元代初年全真派道士贺志真开辟的修身之地。云台峰,是华山主峰之一,海拔1614米。此峰四面悬绝,上冠景云,下通地脉,巍然独秀,有若云台,因此得名。因位置居北,又叫北峰。当年“智取华山”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登临云台峰,在领略自然造化的同时,感受真武殿、焦公石室、长春石室、玉女窗等古代前贤人留下的璀璨文明,聆听历代流传的美丽神话传说。南峰是华山最高峰。山间松林迤俪数里,杂以桧柏,浓荫匝地。南峰顶上有老君洞,最高处的岩石上有“真源”两个大字,此外南峰上还有老子峰、炼丹炉、八卦池,这些景点都与老子的传说有关。老君洞北有太上泉,东流涧下,今称“仰天池”,泉水终年碧绿。在其东面崖下有“南天门”石坊。南峰上还有明代建造的金天宫,又名白帝祠,供奉的是华山神少昊。在从南峰到东峰的山路上还有两处景点:一是“避诏崖”,著名道士陈抟,为躲避皇帝征召曾避居此处的山洞中;另一处是长空栈道,栈道依悬崖开凿,游人需手扶铁索木栏而长空栈道位于华山南峰东侧山腰,是华山派第一代宗师元代高道贺志真为远离尘世静修成仙,在万仞绝壁上镶嵌石钉搭木椽而筑。栈道上下皆是悬崖绝壁,铁索横悬,由条石搭成尺许路面,下由石柱固定,游人至此,面壁贴腹,屏气挪步,被喻为“华山第一天险”。解放后,华阴县人民政府多次整修加固,尽换木石桩为铁桩,换木椽为方木并定时更新,以保游人安全。
西峰是华山最秀丽险峻的山峰。峰顶翠云宫前有巨石状如莲花,故又名莲花峰。华山西峰就是《宝莲灯》中沉香劈山救出三圣母的地方。现在翠云宫边上有一巨石中间裂开,如被斧劈,名“斧劈石”,旁边还树立一柄长把大斧。峰的西北面,直立如刀削,空绝万丈,人称舍身崖。
西峰海拔2082米,华山主峰之一,因位置居西得名。又因峰巅 有巨石形状好似莲花瓣,古代文人多称其为莲花峰、芙蓉峰。
西峰为一块完整巨石,浑然天成。西北绝崖千丈,似刀削锯截,其陡峭巍峨、阳刚挺拔之势是华山山形之代表,因此古人常把华山叫莲花山。
登西峰极目远眺,四周群山起伏,云霞四披,周野屏开,黄渭曲流,置身其中若入仙乡神府,万种俗念,一扫而空。宋名隐士陈抟在他的《西峰》诗中就有“寄言嘉遁客,此处是仙乡”的名句。
西峰南崖有山脊与南峰相连,脊长300余米,石色苍黛,形态好像一条屈缩的巨龙,人称为屈岭,也称小苍龙岭,是华山著名的险道之一。
西峰上景观比比皆是,有翠云宫、莲花洞、巨灵足、斧劈石、舍身崖等,并伴有许多美丽的神话传说,其中尤为沉香劈山救母的故事流传最广。峰上崖壁题刻遍布,工草隶篆,琳琅满目。峰北绝顶叫西石楼峰,峰上杨公塔为杨虎城将军所建,塔上有杨虎场将军亲笔题辞。塔下岩石上有“枕破鸿蒙”题刻,是书法家王铎手迹。
特别是莲花洞,也叫莲花石,太乙莲台,此石头如莲花瓣覆盖石上,顶上的松树在气象站没有剁去一半前,就象莲花的莲蓬一样,很有意思。西峰奇景之一!
华山西峰有西峰饭店。饭店分为两部分,分别为道观翠云宫(1949年解放华山土匪指挥部)和气象招待所两部分!一次性可提供120人住宿,100人就餐。
6.大乌江风景名胜区 篇六
大乌江风景名胜区属贵州省省级风景区,计有自然景观三大类十三分类,人文景观四分类九种类,共计景物景观51个,自然景观39个,人文景观12个,分布在连片的6个段区和2个独立景观中,面积约100km2,景区自然环境好,无空气和水体污染,环境质量高,水陆交通方便,区位优势明显,景区内有奇险属幽深峡谷、莽莽原始森林、稀有珍奇动物、汹涌江水、奇形怪石,有难解的历史之谜、新奇的山民风情、红色的革命经历。大乌江是中原通往黔中腹地的.黄金水道,汇粹高原古朴雄奇,汇集高原丰富资源,是开发、历险、回归自然的奇佳选择!
金城峡风景区是大乌江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景区内变幻莫测,人迹罕至,山、水、林、泉、石保持着原始风貌。船入金城峡,仿佛笼罩在一片神秘的氛围之中,谷狭而悠长,两岸如刀斧削,沿江而下,江水时而汹涌喧嚣,时而舒缓宁静。
老林河风景区距大乌江码头20公里,面积7 km2,以“奇”为特征,峭壁险峻,飞瀑垂帘,河水清澈,溶洞奇形怪状,山石巧夺天工。是旅游、探险的好去处。
牛尾滩景区。大乌江的下游,以将军滩到珠帘瀑,长约9公里,景区面积约为15平方公里,
资料
主要景点有将军滩、刹油滩、老林谷、牛尾滩、赤岩壁、盔缨石、珠帘瀑等,该景区是滩长水急,峭壁陡立。
大乌江观光与休闲旅游区主要包括余庆大乌江风景名胜区中的回龙场景区和沙湾景区。行政区域主要是大乌江镇范围。距县城45公里,距遵义市143公里,距贵阳市230公里,距长江涪陵港455公里。
干流构皮滩以下,江面由几十米扩大到一百多米,水势平缓,但河床礁石嵯峨,险滩多处,两岸山峦起伏,悬岩峭壁,素有“乌江天险”之称。
乌江峡,奇峰对峙、岩壑幽深、纤道绝壁,怪石嵯峨,银泉飞瀑,古树多姿,惊涛拍岸,滩险浪急。山重水复,犹如画屏展示,乌江山峡,风光旖旎,雄奇峻秀,景色迷人。这一区域是思林水库回水区,界时,库区形成将淹没部分景区景点。
景区内至今还保留有古桥、古墓、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迹,大乌江老虎口险滩、神奇的马尾瀑布等自然奇景让人叹为观止,著名的红军强渡乌江的战斗遗址也在这里。
7.浅谈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规划设计 篇七
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是指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为公共产品和要素的再生产提供一般公共条件和服务的项目, 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服务设施。
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是景区空间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元素。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通常也指候车亭、座椅、垃圾桶、路灯、各式商亭、公共厕所、公共布告牌、地图指引牌、景区信息牌、饮水处、标识牌、电话亭、旅馆、酒店等为人们提供生活方便的固定设施。成功的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设计可以创造出一个风景名胜区强烈的地域感和可认知感, 有利于培育风景名胜区知名度和影响力, 成为拉动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并可以培育新兴产业。
从研究的意义讲, 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作为风景名胜区的一个重要分支, 在设计领域中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其表现是:从设计领域的专业人员到景区市政建设的政府部门乃至媒体舆论、百姓大众, 都没有把对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的设计、投入提到应有的地位。人们把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风景名胜区绿化、架桥修路等大投入的景观设计和建设当中。这种局面的造成, 经济利益固然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但归根结底是人们对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的意义和设计原则缺乏清晰的认识。
2 规划设计的意义
2.1 展示风景名胜区个性, 增加识别性
风景名胜区不同于别的行业, 它所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众不同, 它必须具备一套既具有自身特色, 又具有通用性的规范化的设计系统来服务社会大众。
风景名胜区的形象设计是以一种与风景名胜区相一致的手法来指导风景名胜区的文化传播, 赋予景区一种视觉上统一的外观。一方面使风景名胜区在同行中引人注目, 脱颖而出;另一方面必须以景区的条件和环境为基础, 真实地反映出景区的本色, 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因此, 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设施设计必须独具一格。
2.2 提高风景名胜区的形象和知名度
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有利于景区个性的展现, 对景区拓展和占领旅游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良好的景区形象赋予景区媒体的特征应符合时代的要求, 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 从而容易被社会大众和游客所接受。景区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的社会环境中, 要求自身媒体的存在与社会环境相协调。
3 规划设计原则
风景名胜区一般能引起国内和国际的广泛关注。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设施形象设计, 特别是要把握国内外著名风景名胜区经营特色和规律, 将其准确地应用到对风景名胜区形象设计的定位中, 以提高其持续竞争力。因此, 设计原则应该是:旨在系统地提升风景名胜区的知名度, 完善景区的文化, 凸现景区的外部形象, 从而有效地支持景区的经营、组织和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自身的特色, 拟在本次公共设施设计中具体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3.1 借鉴先进经验, 统一规划
风景名胜区形象设计的投资较大, 如果设计不好, 重新设计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就会得不偿失。因此, 我们在开展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规划设计的时候, 必须充分调研国内外先进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和设计思想, 统筹规划, 准确分析, 全面体现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3.2 天人合一
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完全可以作为文化的一种载体, 把富有特色的文化符号应用在设计中。当游客欣赏或使用富有民族和传统文化特色的公共设施时, 一定会更加了解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从而更加尊重它, 更加热爱它。积淀的传统文化为景区公共设施的设计留下了许多可资利用的元素:飞檐斗拱、水榭亭台的古代建筑风格, 传统的镂空窗格设计, 中国象形文字的美学价值以及由此引发的对设计的种种遐想??如何将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与现代设计方法相结合, 是专业设计人员在设计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时所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
3.3 突出风景名胜区特色
要体现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在公共设施设计上就必须有差异性。这种差异, 既表现为内容上的差异性, 也表现为形式上的特殊性。所以在指示系统载体设施的具体外形设计上要体现不同的文化个性, 通过这种差异性产生独具魅力的景区形象。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设施规划设计, 要与所在省的整体规划和整体形象相吻合, 符合自身发展的需要, 努力打造优秀的国际形象。
3.4 国际化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也带动了世界各地域间文化的交流, 公共设施的设计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共同的信息传达形式, 这将使每一个人即使在异国他乡、语言不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设施符号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路线。这就要求在公共设施设计当中强调国际化的设计概念, 在设计之初尽量准确了解设计范围内的人群特征, 总结设计人群以往的生活经验, 回避文化禁忌, 突出设计地点的形象, 美化整体环境, 使更多的参观者感受到设计带来的务实与便捷。
另外, 景区公共设施的图案样式也要采用国际通行的标识,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语拼写规范、符合英语习惯书写规范的中英双语文字标识。
3.5 以人为本
人是景区环境的主体, 因而设计应以人为本。游客在景区中参观流动, 直接对景区的公共设施提出了要求。
3.6 无障碍设计
在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设施设计中, 应按照国际和国家相关标准, 对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进行有步骤的改造;对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增设无障碍设置, 除主要人口处设坡道外, 室内为公众服务的设施也应方便乘轮椅的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4 规划体会
1.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规模要在确保充分水源的前提下与风景区的合理环境容量成比例地发展, 特别是高峰日旅客的饮水量和水质的要求, 应尽量争取良好的供水、供电、消防和排污的条件。在我国经济条件近期还不富裕的条件下, 规模以取容量的下限, 高、中、低三个档次的标准与量的变化以取中偏低档次为主, 并在单体设计中留有远期改造为中偏高档次的变通。
2.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首先要做好开发可行性研究, 要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以减少投资, 要考虑筹集资金的来源、分期建设及投资回收年限、经营的经济效益必须制定好规划设计标准、布局、结构, 重视市政公用设施与各项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 加强开发建设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经济性, 以求逐步改善旅游接待服务条件。
3.风景区内公共设施的规划, 必须注意对大气、水体、环境的保护及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力争防止和减少旅赫污染。要规划好旅游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绿化建设, 绿化覆盖率要大于60%。
参考文献
[1]甘伟林.风景名胜区的任务.风景名胜研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8.
8.期待风景名胜区实行门票免费制度 篇八
前段时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行的《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部分景区门票确实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今后景区门票的方向应该回归公益,“长远来看是实现免票”。
笔者对这个看似仅属表态,但实含厚重意义的“表示”充满了更多期待。因为风景名胜区是基于遗产属性上的公共性很强的旅游产品,其公共资源的根本属性已经愈来愈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同时,风景名胜区旅游是一种政府倡导的民生统筹范畴内的全民健康休闲方式,理应源之于民、惠之于民。
门票免费将带动旅游业发展
在今天强调以民生主导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大力倡导国民到风景名胜区去感受惠民旅游消费,一方面基于民生愿望,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旅游产业带动的经济增长。
我国旅游业已成为一种颇具竞争力和发展远景的国民支柱产业,不能把旅游收益单纯理解为旅游门票收益。因为门票只是这个旅游业产业链条起点上的一个小环节,真正的大环节则是旅游带动的餐饮、住宿、娱乐等后续消费。
我们暂且不说西方一些国家的知名景区因发放公益性质的免费门票而吸引游客花更多的钱消费在当地旅游产业链条上的事例,而仅以我国西湖景区为例。西湖在免费前的2002年,带动杭州旅游总收入为294亿元;免费后,这个数字不断被突破,2011年已达到惊人的1191亿元。西湖门票免费不仅使其周边酒店、餐饮、购物、娱乐等行业人气大提升,而且还为景区赢得了在中外游客中的公益大美名。
门票免费不能一蹴而就
不可忽视目前这样一个既定事实:风景名胜区门票免费后肯定会导致游客蜂拥而至,景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亦会相应增加,甚至还会因重大节假日人满为患而导致景区管理失控。
此外,如果实行门票免费,其中一些景区由于地处老少边穷偏僻地区,不仅面临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投入不足的困难,而且会因其自收自支的门票收入没有了,而造成主要用于景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硬件设施维护和工作人员报酬等费用的缺乏。
“制度”的制定肯定需要一个渐进深入的过程。虽然西湖给其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提供了可借鉴的大旅游成功之经验,但不能简单复制,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景区建设、合理开发、游客分流、淡旺季调节等相关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控制门票免费后的游客数量。通过采取宣教举措提升游客总体素质,管理执法部门通过相关措施保护景区生态自然环境。
经费问题需要制度层面的解决
对于因风景名胜区门票免费带来的相关经费缺乏的问题,仍需要得到包括政府财政在内的制度层面上的解决。
事实上,国家这些年已在通过不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和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来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仅我国“十一五”期间,用于风景名胜区保护专项规划的资金就达4.5亿元,而“十二五”期间,该专项资金将得到更多的投入而达到7亿元。因此,“十二五”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风景名胜专项投入都将加大对此的投入,从而使各级财政的投入能基本满足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的需求。
当然,我们也期待有愈来愈多的各类旅游景区亦能照此效仿,以利使这项既惠之于民、又能促进国民旅游产业发展的公益性旅游制度落地生根。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代表)
9.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 篇九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1、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普底保护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播音员1名(男性,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专业不限);
2、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坡保护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播音员1名(女性,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专业不限);
3、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11名,其中:土建大类专业2名(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公路运输、土建施工、工程管理类专业1名(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法律类专业2名(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地质工程与技术专业1名(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矿业工程类专业4名(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不限专业1名(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4、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公路管理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2名(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公路运输、土建施工、工程管理类专业);
5、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卫生监督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4名,其中:电子信息大类专业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医学类专业2名(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不限专业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
6、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6名,其中:医学类专业4名(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财政经融、财务会计类专业2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
7、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5名(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医学类专业);
8、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目标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专业不限);
9、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移山湖水库管理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农业技术、畜牧兽医、农林管理、水利大类专业)。
详细情况请咨询: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10.阳江凌霄岩风景名胜区 篇十
凌霄岩风景名胜区位于阳春县城西北66公里的.罗阳峰林之中,面积36.7平方公里,是以喀斯特岩溶地貌为特征,自然山水溶洞为主的风景名胜区,是广东省颁布的第一批风景名胜区之一,
凌霄岩分为正岩、东岩、西岩三大洞,今开放正岩。正岩高约100米,长、宽近200米,游览面积3万多平方米,分五层游览。洞内19条如楼宇般高大的钟乳石柱直撑岩顶,气势磅礴,雄伟壮观,天然形成的一线天、一颗星、水底月为三大奇景,神奇奥妙,
资料
距凌霄岩两公里的玉溪三洞,由漠江上游穿过三个大石溶洞而成,总长3公里,今开放一、二洞。洞内清泉叮咚,溪水清莹,景色别致,洞内层林叠翠,景物万千。且凌霄岩和玉溪三洞内均可泛舟。 凌霄岩被誉为南国第一名胜。岩高100米,分三层游览,游览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其中底层凌霄厅高60米,宽34米,长105米,有一岩底河长320米,可泛舟。
11.《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 篇十一
关键词:仙女湖风景名胜区;SWOT;营销
一、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简介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变化坐落在江西省新余市南郊十六公里左右处,已列入我国AAAA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仙女湖因“七仙女下凡”传说和“七夕情人节”传说起源地而知名海内外。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拥有美丽的自然风光的湖泊型风景区,有“江西千岛湖”的别称。景区内有五十平方公里的水面区域,湖中多达九十多个大小岛屿,沿湖周围古树名木、飞爆环绕,形成一幅幅天然美丽的图画。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拥有丰富的人文景观资源。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内有丰富的文物资源,现景区内有卢肇读书台、洪阳洞、龙王岛、白鹭山庄等二十多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具有丰富的佛教文化資源,景区内曾经兴旺过“圣济寺”名刹,还有菩萨顶和达摩峰等多处景观,与观音菩萨和文殊菩萨的坐骑、法器极为相似。
二、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营销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1、资源优势。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景区内有湖泊、有森林、有瀑布,风光秀丽。景区是亚洲最大亚热带树种基因库,内有多达三千多种植物,占全国总科的六成以上,景区内还有珍稀植物红楠、银杏和天竺葵等。人文景观方面遗留大量的古迹古物,而且文化氛围浓郁,历史上出现唐代状元户肇、南宋德光禅师、明代权相严嵩,《天工开物》作者宋应星,国画大师傅抱石等许多历史名人。
2、独具特色的“仙文化”。东晋文学大师干宝的著作中描述的“七仙女下凡”,下凡所在地就是仙女湖,小说记载仙女小七在仙女湖缔造了一段仙俗奇缘。以此为切入口,新余市全方位、大手笔推出“仙文化”,而且已经形成规模,已经成为新余旅游市场的一张独具特色的旅游名片。
3、政府支持力度大。历届新余市政府对新余旅游业都是大力提倡和支持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建设。新余市政府高规格筹建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配置县级行政权限和管理职能,对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规划和建设。提前做好景区建设规划,已经编制《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仙女湖旅游城总体规划》,对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和科学依据。
(二)劣势分析
1、景区产品方面。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旅游产品开发比较混乱,组合不合理,档次较低。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虽然号称是“亚洲最大的亚热带植物基因宝库”,但总体上来看,植物和动物种类的观光性不强,景区产品比较单一,难以吸引旅客。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这十年大力打造“仙女文化”,但是在实际推出的旅游产品中并未考虑“仙女文化”内涵,如最新几年打造成功的子景区桃花岛、傣家度假村等与仙女文化并没有太多关联。
2、景区管理方面。仙女湖风景名胜区采用政府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开发管理模式。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加激,这种开发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和景区的发展。
景区内工作人员旅游专业知识不强。由于景区相对而言,整体运行效果并不很强,导致录用工作人员时很多时候采取低聘录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服务意识和观念落后,越来越不适应景区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景区的营销策略比较呆板,缺乏主动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灵活地调整。
(三)机会分析
1、旅游需求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对旅游需求越来越旺盛,这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源泉。2013年我国全年旅游总收入达到29475亿元,增速高达14%。
2、生态旅游发展迅速。随着人们追求高质量的旅游,人们对休闲娱乐养生性旅游产品的兴趣越来越大,而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因具有丰富的水生资源和森林资源,打造休闲度假旅游市场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
3、交通便捷,利于拓广客源地。新余市交通优势比较明显,浙赣铁路横穿东西部。新余市目前有3条高速公路和4条省级国道交汇,沪昆高铁新余站也即将投入运行,便捷的交通条件,为拓广客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威胁分析
1、市场竞争威胁。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周边生态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如宜春的明月山、萍乡的武功山、鹰潭的龙虎山旅游景区开发都比较成熟,吸引了大批周边城市客源,此消彼长,削弱了新余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对客源的吸引力。
2、旅游需求的多样化。目前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客户以老年人和年轻人为主,老龄人需求强身健体和修身养性旅游目的为主,而个性刺激、互动参与性强旅游目的为主。如何协调和满足老年人和年轻人的旅游需求,这是景区产品开发设计中一大挑战。
三、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营销策略
(一)市场定位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市场定位应该确定成打造中国独特的仙女文化特色的休闲度假旅游区。也就是说,景区重点关注对象是大众观光旅游客源,以满足他们的旅游需求为切入口。特别要提及的是,景区应该加深仙女文化的内涵提炼。仙女文化本质上是张扬一种不以物欲,而以人间大爱为最高标准的精神。
(二)旅游产品设计
根据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内旅游资源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特征,景区旅游产品应该设计如下几大类:第一,生态休闲旅游产品,大力发展家家欢乐游产品、春游踏青和垂钓休闲等旅游项目;第二,水上体育旅游产品。仙女湖水面开阔,可以开发帆板、赛艇和水上滑翔等刺激型水上体育旅游产品。未来甚至可以引入高端水上高乐夫旅游项目,为景区培育新的旅游增长点;第三,文化旅游产品。重建圣集寺,弘扬佛教文化,对拓展佛教旅游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对于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和古迹,应该进一步开发利用,挖掘其文物科考价值,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三)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渠道策略
1、直接营销。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以派驻专门的工作人员到目标市场上了解旅客的需求,积极营销,争取更多旅客来仙女湖旅游。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采用网络营销的方法吸引更多的旅客。
2、间接营销。景区可以在南昌、吉安、宜春、湘潭等周边省市精选旅行社,建立“景区+旅行社”合作模式。另外,仙女湖景区还可以与明月山、龙虎山等省内景区进行更深入的联合合作营销,形成精品旅游线路中的一环,扩大景区市场规模。
(四)市场促销
1、广告策略。景区广告策略应该以报刊和电视传统大众媒体上宣传仙女湖,如在央视和江西频道旅游栏目中投放广告宣传,特别要投入巨资,加大对新媒体的开发力度,提高“仙女湖”在更多年轻一族中的旅游目的地知名度。通过举办仙女文化节、七夕情人节和文化论坛等方式,扩大仙女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公共关系策略。新余市风景名胜区曾经举办过首届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而对仙女湖宣传起了很好的宣传效应。因此,景区应该多争取成为此类节事活动的承办地。景区应该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沟通,争取成为他们商务洽谈、商务会议、员工培训的举办点和接待地。(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庆国.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
12.《风景名胜区规划》复习题 篇十二
1 翠屏湖风景名胜区概况
古田翠屏湖风景名胜区位于古田县城东郊, 景区面积约48.2平方公里, 其中水域面积21.2平方公里, 湖中三十六个大小岛屿星罗棋布, 树木茂密, 水质碧澄, 是福建省面积最大的人工淡水湖泊, 沿翠屏湖还有始建于唐天宝元年 (公元742年) 的千年古刹极乐寺, 传于理学大师朱熹的溪山书院, 与唐宋代历史传闻相关的四忠祠、城隍殿、天王寺等人文景观资源景点。风景区是以湖光山色和良好亚热带植被群落为代表的自然风景资源及以宗教寺庙、书院等为代表的人文历史资源的城郊型省级风景名胜区[2]。
2 风景区范围调整影响因子分析
2.1 资源分布状况
风景区界线的界定首先应该考虑风景资源的保护。尤其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资源与城镇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时, 彼此又距离较近, 其景区范围的界定应有效地保护其核心资源不受到城镇建设所带来的不利因素破坏, 应留出城景之间的过渡缓冲地带, 形成一个城与景相协调的缓冲区。
2.2 城景关系协调
城郊型风景区与城市毗邻, 受城市建设影响较大, 是影响景区范围界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城市发展的用地扩张, 景区周边用地对城市的吸引力越来越强烈, 合理地将景区与城市结合部的部分用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也将给城市注入新的活力。城区与景区交界处的土地资源弥足稀缺和珍贵, 应注意在保护景区风景资源及其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对景区与城市交界用地的适当利用。城市的建设发展应重视与景区过渡地带的景观风貌, 拥有城郊型风景区的城市应该把握城景关系、划定景区范围时可考虑适当扩大城景界面, 形成风景映衬, 城景交融的城市的特色景观风貌。
古田城市建设遵循“湖城一体”思想策略, 城市开发建设适度向翠屏湖推进, 形成湖在城边, 城在湖前的格局, 形成“半城山色半城湖”湖城景观风貌。保留城市周边山水肌理, “山”和“湖”成为“城”的有机组成, 形成山环水抱的大山水, 再现古田古城“水”“城”相依的胜境;在翠屏湖南部的“湖城一体”结合部, 因受地形制约, 建设用地分散, 适宜建设的用地稀缺而不可多得, 因此建设区域的布局应采取紧凑发展的策略, 其他区域则保持生态格局, 建议空间布局应选择组团式分片发展, 借助山势建设低矮低密度的商业及旅游配套设施。
2.3 边界村镇建设用地调整
风景区内的居民点根据调控要求可分为两类:控制型居民点和搬迁型居民点。控制型居民点是指对风景区自然与人文景观影响较小的村落, 居民点需要在人口、规模、景观、产业等方面进行控制。搬迁型居民点是指对风景区资源环境和景观影响较大的村落, 居民点全部人口在一定时限内都需要进行迁移[3]。
对于风景区范围边界上缺乏景观价值的村镇, 应视其规模采取不同的调控策略。翠屏湖临湖村落较多, 应对界线上的村镇建设用地进行搬迁、归并和整合, 将部分缺乏景观价值的村落划出景区范围, 如极乐、坂中、旸谷、建兴。对搬迁型村落集中安置在泮洋乡, 进行集中建设, 将泮洋乡规划建设用地划出景区范围, 利于村镇发展建设, 在与风景区协调的前提下, 实施产业转型, 提高农民收入, 并对村镇景观环境进行整治。
2.4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影响
规划国高京台线在古田县设凤都互通、古田城区互通和泮洋枢纽互通。其中高速和泮洋枢纽互通穿越景区东南部山体, 所经山体林相和生态景观资源一般, 有关选线和建设方案经论证对景区核心景观资源无影响, 泮洋枢纽互通将承担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作用, 划定景区东南部以京台高速及泮洋连接线为界。
同时, 古田县总体规划规划对省道304线取直和拓宽, 作为连接古田城区和永安片区的重要通道, 对于完善城区道路交通网、优化区域规划有重要意义, 将带动沿线的土地开发和经济发展, 规划选线处于景区外围, 建议景区南部规划以其为界, 将省道304以南划为外围保护地带保护。
2.5 行政区界协调
景区范围和行政区界不一致容易增加景区的管理难度, 特别是不同的行政区经济发展条件不同, 造成一些区域出现多重管理而另一些区域又出现管理空白现象, 造成管理不统一, 管理难度加大, 不利于风景区的开发与保护。
当风景资源完全分布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而风景区部分范围界线与行政区划的界线重合时, 风景区外围的风景资源特征通常与景区范围内的风景资源特征一致, 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措施更容易被相邻的行政区域所接受, 实施和操作的可行性较强, 可将景区相邻行政区范围内的部分划为外围保护地带[4]。
翠屏湖风景区大部分范围落在平湖镇行政范围内, 北部少部分位于凤埔乡, 面积44公顷, 主要为农田、鱼塘、浅滩和林相较差山林, 景观环境较为一般, 考虑到景区的行政管理, 将其划出景区范围, 划为外围保护地带。
2.6 范围参照物微调
为有利于景区的行政管理, 风景区应以较为明显的地理地貌标志和行政边界为界线, 如与现状州、县、镇、乡等界线一致, 并应有明显的地理标志, 有利于控制景区的建设方向和规模, 且便于景区的管理和组织游览[5]。
翠屏湖风景区范围综合翠屏湖周边山体山脊线、村镇行政界线、道路等标志做细微调整, 便于景区的保护和控制。
3 城景结合部范围界定方式讨论
3.1 翠屏湖风景区城景关系分析
城郊型风景区除了受资源分布状况、行政区界、范围参照物等的影响外, 城市建设对其的影响和压力尤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城景结合部的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城郊型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结合带的边界情况较为复杂, 也是风景名胜区界线划定矛盾较为突出的区域。按城市和景区的位置关系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城景交融型;城景相邻型;景区围合城镇型;城镇围合景区型。
与风景名胜区相邻的城市规模包括各类的城市和乡镇。一般情况下, 城市的发展规模越大, 城市职能就越多样, 其城、景交界地带的问题就越复杂。风景区与城市之间的交融性越大、交界地带越广, 其景、城的关系就越密切。以我国当今城市的发展速度与城市建设为导向, 城市逐步向风景区方向发展, 风景名胜区的城景结合区域向更加密切、更加延伸的趋势发展[6]。
翠屏湖现状城景关系为“城景相邻型”, 随着城市发展, 景区对城市的吸引力越来越明显, 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用地扩张方向已向景区方向发展, 翠屏湖景区与古田县城的城景关系将转变为“城景交融型”。
城景交融类型的城郊型景区边界应共同考虑城市与景区的风景资源要素, 共同构成风景城市的空间布局, 合理融入风景名胜区, 对交界面的城市街区及其建设应进行严格进行景观控制。此外, 还应在城市对风景区的影响范围内划设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 作为城景协调区域。与城市相连的景区范围界定最好应以道路为界, 道路靠近风景区一侧尽量不进行建设, 以展现风景区良好的景观风貌, 形成“显山露水”的景观风貌效果, 道路靠城市一侧可建设城市特色街区, 低密度高绿化率开发。不能全线都以路为界时, 应至少在景区出入口以及重要的风景点的视廊、对景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处为界划定景区界线, 以尽量扩大风景区视觉面和景观面为原则, 划定城市交融处景区范围。
城景结合区域风景区界线的划定既要保护风景区的核心资源和风景环境, 又应促进所邻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在风景区的与城市的交融面适当扩大景区的旅游配套实施用地和建设用地是十分必要的。既可以疏解和减少风景区内部核心景源区的建设压力, 在城景交融区进行集中建设。又可以提高所邻城市的城市建设水平, 使城景结合区域形成良好的景观环境, 使风景区与城镇发展、景区景观资源保护与利用、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得到较好地结合。
3.2 城景结合部范围界定探讨
对于城郊型风景区的范围划定, 景区与城市相连区域的范围界定问题是难题, 下面重点讨论翠屏湖城景结合部的风景区范围界线划定方案。
3.2.1 以“守”为控界定方式
以“守”为控的界定方式是把城景结合部的适宜建设用地和控制性建设用地划入景区范围,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安排建设项目, 严格依据景区总体规划对其的布局、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进行建设, 不得擅自修改。
以“守”为控的界定方式要求风景区总体规划能掌握景区与城市发展的用地现状和未来趋势, 较好的估算、预测和安排城景交界面的建设项目安排, 协调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沟通, 避免管理重叠或空白, 要为土地开发项目提供评估和批准依据, 指导具体土地利用的时空和项目安排。
有利影响:有利于景区风景资源的控制和保护, 建设项目依据总体规划要求, 必须经景区管理部门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要求更严格。
不利影响:隔离了与城市的发展关系, 风景区总体规划在景区范围内所安排建设项目都为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用地性质较为单一, 开发规模较小, 多以零散、小型设施建设为主, 且由于总体规划规划周期较长, 对景区的发展建设项目无法做到面面俱到, 一一预测, 无法与时俱进, 适应景区各个时期的具体建设要求。其次, 用地建设主体为景区管理机构, 资金和投入必须靠政府和风景区自己投入, 资金和投入规模有限。同时, 城景结合区域建设项目和违章自建房较多, 景区管理机构管理和执法力量有限, 不利于景区管理。
3.2.2 以“控”为守界定方式
以“控”为守的界定方式则是通过对景区周边用地做适应性分析, 将城市与景区交界区域的适宜建设用地和控制性建设用地划出景区范围, 作为城市建设和旅游配套实施建设用地, 用地嵌入非建设区域呈离散式布局, 留出山水间的开放空间廊道, 以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要求, 明确各块用地控制性建设指标, 制定对岸线、水体、植被和水土保持的建设和保护要求, 避免建设用地对景区造成不利影响, 达到“城”与“景”相融的景观风貌。
(1) 建设控制
禁止建设区:是在生态上具重要意义的区域。包括以生态保护为主的生态开敞区、湿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控制建设区:指适度开发建设, 建设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包括以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度假区、风景游赏区等;
建设引导区:是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区域, 以文化体育、商业、旅游度假、居住等用地形式为主, 体现为以集中开发建设为主的城镇型住区, 规划应对各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层高、建筑风格进行控制, 与景区交界面设置绿化隔离带。
(2) 岸线控制
岸线利用以生态保护以旅游游憩为主, 进行分段控制, 针对岸线特征确定公共生活岸线和生态岸线与水源保护岸线。
公共生活岸线:注重开敞性, 将各种活动引向水边。依据驳岸特点安排自然生态、人工化自然护坡、人工化自然台阶、人工休憩栈道等不同驳岸处理方式。结合水上运动设施沿湖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露营地、垂钓区等。
生态岸线与水源保护岸线:属禁止开发岸线, 减少机动道路的连通性, 限制其可进入性, 禁止房产开发。
(3) 水体控制
湖区排水体制建议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随地形通过明沟或暗渠以自流的方式排入附近水体, 同时, 在道路和游步道两侧设立雨水导引沟渠, 纳入雨水排放系统, 导入溪涧河道;控制建设区内, 生活污水由管道排入不同的生态净化池, 达到标准后作为灌溉和绿化用水;建设引导区内, 沿道路敷设污水干管, 沿途收集污水并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
(4) 植被与水土保持
湖区应注重保护植物, 提高土壤保水能力, 减少水土流失, 保护湖岸水体清洁。合理利用现有的植物资源, 对于景观影响不大、旅游开发没有影响的植物资源, 尽量给予保留;旅游设施用地周围、河岸等地块适当补种观赏性植物;
有利影响:风景区划清与城市建设用地界限, 以城景结合区域的建设需求为引导, 更好的融合城市和风景区的关系。同时, 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开发性质和方式较为灵活, 用地性质不局限于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开发主体也可以是以政府或开发商, 资金投入渠道更灵活宽裕。其次土地的管理和建设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 管理和和执法力量较强, 可更好的对城景结合区域进行管理和控制。
不利影响:对景区的游赏资源和景观风貌造成破坏的风险较大, 城景交界面过多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将给景区的生态环境、风貌景观、控制管理造成比较大的压力, 城市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机动交通容易侵入景区, 影响景区整体的风貌环境。
4 结束语
根据风景区与城市发展存在矛盾的现实, 规划深入分析景区的区位因素、景观资源分布、游览欣赏特点, 协调城市交界面的用地关系、城区与景区的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 科学合理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景区范围的确定是景区发展的基础, 关系到风景名胜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故应了解现状情况、集思广益, 在风景主管部门指导下, 政府各方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和确定风景区范围, 有利于协调风景区的保护、控制和管理, 从而为风景名胜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9.
[2]福建省榕树王园林规划设计院, 福州智仁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古田翠屏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
[3]祝佳杰, 宋峰, 包立奎.基于综合价值评判的风景区村落整治与保护研究:以浙江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为例[J].中国园林.2009, 30-33.
[4]李铭.风景区范围与行政区划之关系一风景区规划手记[J].中国园林.2005, (8) 43-45.
[5]杨更, 张新, 张慧利.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探讨一以四川贡嘎山风景区为例[J].规划师.2005. (21) 22-24.
1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篇十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并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物。
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应当按照规定镶嵌风景名胜区徽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不得盗用或者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十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一)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
(二)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警示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建立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落实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养护;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
(六)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其他风景名胜资源。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五)乱扔垃圾;
(六)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
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六)引入外来物种;
(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要求,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并根据季节、气候以及安全等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游览服务、生态保护等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游客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弘扬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建设垃圾收运、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公厕建设和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女厕位。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音和图文提示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游客提供游览便利。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安全。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不得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
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票价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获得经营优势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涉及文物保护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
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受理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的投诉,对公众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作出处理。属于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者。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违反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捶拓碑碣石刻;
(二)挖掘树桩(根);
(三)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四)引入外来物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
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二年内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将风景名胜区门票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的;
(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五)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六)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兼职的;
(七)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未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继续使用市级风景名胜区名称,符合申请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风景名胜区。
14.《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依法设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并组织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第九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含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特点和价值;(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纲要,纲要应当划定核心景区、景区及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保护目标和游览条件; (四)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损失的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与权利人充分协商,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入口建立标志并按照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资源的分类、评估、保护、利用、发展等内容。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核心景区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镇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跨县(市、区),并且所跨县(市、区)在同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所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第十六条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甲级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经营者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景区内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四)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五)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六)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八)乱扔垃圾;(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核准、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一)公路、铁路、机场;(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一)为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二)加强绿化,保护植被,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三)维护生态平衡,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四)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尊重民族宗教传统习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六)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相关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不得擅自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调查、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及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游览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言和图文提示、手语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创造无障碍游览环境。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景观特点,在景点介绍中增加科普人文内容,普及科学和历史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合作,开展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经营者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游览保障制度,核定并公布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安全保护设施建设,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界碑和路标等标牌,在临水临崖等危险地带和游客集中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景区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建立群众性安全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对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游览安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车、索道与缆车、竹排、游船、扶梯、电梯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进入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风景名胜区主要出入口应当建设具有站(场)管理功能的停车场,并由站(场)经营者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览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地震、洪涝、台风、生物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情况紧急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对公众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禁止性行为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取土的;(二)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四)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依法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直接办理相关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者未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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