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精选14篇)
1.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 篇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笔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有核查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笔录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经过以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内容包括: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不成立的,应详细说明具体程序、依据和理由;
(三)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包括许可的范围、期限等;
(四)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 篇二
一、注重组织领导, 不断强化争创活动的积极性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也是提升中心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的有力手段。为此, 中心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 始终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摆在首位, 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重点抓, 使中心成为我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排头兵。
1. 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
为全面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中心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每年都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 并列入中心重点工作, 定期召开全体大会进行安排部署, 半年督促工作进度, 年底汇报总结考核, 做到三个文明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2. 强化学习培训, 完善教育机制。
几年来, 中心始终从创建文明机关入手, 狠抓素质教育, 努力打造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干部队伍。一是政治思想过硬。领导班子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把“八荣八耻”作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核心, 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领导班子始终保持着优秀“班子”称号。中心全体干部采取不同形式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理论知识, 为依法行政, 搞好行政审批, 提高审批效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业务水平过硬。全体干部主动适应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需要、新变化, 自觉更新知识结构, 利用周学习、月讲评结合自身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中心120多名公务员中, 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每位工作人员都能成为问不倒、难不住的行家里手。在依法行政中, 行政效能投诉率始终为零, 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了贡献。三是道德建设过硬。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恪守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能够经受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在日常工作中, 着装整齐, 语言文明, 待人礼貌, 热情周到, 得到群众和社会的赞扬。
3. 强化典型教育, 健全激励机制。
中心常年坚持强化“人人都是投资环境, 事事都是发展环境”的理念和“审批就是服务”的意识,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定期开展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巾帼建功、标兵窗口、标兵单位、文明服务示范岗等各项评比活动。同时, 加强对受表彰部门及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 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 教育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职工, 营造弘扬正气, 积极向上的氛围。
二、注重服务创新, 建立高效的政务体系
为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中心以提高办事效率, 营造一流环境, 建设全国办事效率最高地区之一为工作目标, 以“一切都在服务之中”为原则, 始终坚持把投资者、企业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和办事水平的唯一标准, 在落实“一站式”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推进联合审批上,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首先在服务功能上, 中心着重在规范依法行政、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实施了即办事项直接办理、一般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特急事项特别办理等模式,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对市区确定的重点招商项目, 建立绿色通道加强服务, 指派专人全程跟踪督促项目审批进度, 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项目在审批中的问题, 帮助企业提前完成各项审批。同时,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项目, 实行集中协调快速办理机制。在审批前期组织相关部门指导项目申办人做好审批基础工作。在报批过程中上门服务, 送建议、送政策, 直至审批手续全部办结。去年, 通过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已有61家, 投资总额达300亿元, 推动了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在服务质量上, 中心实行了一次性告知制、内部流转制、联合审批制、限时办结制等多项服务承诺, 体现了人性化服务理念。一是推行首席代表负责制。中心对驻厅窗口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负责制, 30个进厅部门全部下达了首席代表委托授权书, 明确首席代表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和权限, 提高了现场审批办结率。只要申请报告材料齐全, 符合审批条件,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就可以进行审批,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审批体外循环的现象。二是推进了联合审批工作。联合审批是建立高效审批机制, 破解行政审批难题,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今年我们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认真抓好了联合审批各项工作的落实。设立了联审服务窗口, 选派了3名能力强、素质高、有责任感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联审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了联审部门进厅力度, 确保联审事项全部进厅办理。对不能胜任联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调整, 使联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推出了联审项目会商制和超时默许制, 审批时间有了强制性约束, 各部门由过去的等客上门到主动服务, 杜绝了超时办件问题, 使审批效率较前提高了3倍。三是建立了行政许可综合窗口。针对个别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少, 审批工作量不多的特点, 在中心设立了综合审批服务窗口,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委托综合窗口办理, 做到“一门进一门出”, 使中心的服务触角进一步延伸。
在服务水平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诚信”的宗旨, 坚持做到服务行为规范, 服务运转协调, 服务程序透明、服务效果优良。几年来, 中心始终以服务企业作为审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强化政务公开建设。各驻厅单位最大限度地调整充实完善了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内容,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示, 让企业知道自己的事找谁办和怎么办。为不让投资者多跑一个门、多找一个人、多花一分钱, 中心不断创新行政审批机制, 坚持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 使我区行政审批现场办结率由过去的30%提高到现在的80%左右。
三、注重严格管理, 实行完善的监督机制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集中、联合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 是行政审批的前沿。因此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是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和全面提升中心行政效能的有效措施。为此, 中心始终坚持以制度监督为基础,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同时, 把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与争创文明单位相结合, 力求中心整体建设有明显提高。
1. 在内部管理上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相继制订和完善了中心人员办事规程、工作人员十不准、廉政守则等若干规定, 防止推脱扯皮现象的发生。规范了文明服务标准, 从着装到岗前准备直至在岗开展工作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检查。严格了考勤制度, 防止工作人员无故离岗、迟到和早退。加强了岗位责任、考评奖励、请示报告、窗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在此基础上, 制定了《塘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汇编》, 出台了《塘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按照科学、量化、易操作的要求, 去年对考评工作又进行了完善, 将驻厅单位开展文明创建工作一并纳入考核范畴, 统一进行量化并大力推行严格实施。健全的制度不仅对中心工作人员起到了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而且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效能的快速提升。
2. 在业务管理上规范了行政行为。
中心成立之初,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 全面清理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政策和文件, 纠正工作中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做到审批事项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报条件公开、审批时限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件结果公开的“八公开”, 并在中心网站、大屏幕、触摸屏、办事指南上进行公示, 既方便了申请人办事, 也有利于监督和规范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 避免暗箱操作, 堵住了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受到企业的欢迎。我们在梳理审批事项的同时对行政审批程序也进行了规范。将行政许可受理、初审、收复和发证等四个环节严格要求在大厅完成, 为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了保障。
3. 在监督管理上强化了效能监督机制的建设。
几年来, 我们在行政效能监督上实施了立体的监督管理机制, 真正做到权利运行到哪里, 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一是对中心审批时限进行监督, 以时限保实效。通过窗口受理, 网上登录、限时办结的方法, 对需要现场勘察、审核验收和检测检验等审批事项, 采取锁定内部流转审批时限, 按照对外承诺的审批时限, 对将要到期的审批事项启用网上效能监督系统, 对中心承办的审批事项实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二是对中心履行审批程序进行监督。对内审批程序由窗口负责催办、对外由行政效能中心负责督办, 确保了审批工作的实效性, 杜绝了超时办件问题。三是对中心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区监察局在中心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并派驻监察室, 在大厅入口设立意见箱, 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 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受理群众投诉。同时积极发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 不定期对中心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加大督查力度。四是中心办公室、监察局组成巡查小组, 对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健全的监督体系, 使我区行政效能监督工作实现了四个转变:行政监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察转变;行政监察由个人监督向行政程序监督转变;监督监察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行政审批由内部进行向公开操作转变。
四、注重协调发展, 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
3.会展进入行政许可时代 篇三
展会备案制已经成为行业大势所趋,现行体制下如何备案、向谁备案目前尚不清晰。不过,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安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部门。从目前的情况看,公安部门对会展的监管主要是从安全角度展开的,前述德州的案例充分反映了这一点。据了解,该展览会举办地点周边道路狭窄,不具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求,最搞笑的是主办方原本只联系了百家参展商,但不请自来的参展商超过了原本邀请的参展商数量。会展中心周边道路挤满了人和电动车,现场十分混乱嘈杂,最终引起公安部门注意,出手整治。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活动组织者不仅要提前向公安机关报备,获得许可,而且不能擅自更改活动时间、地点和规模,而上述活动的规模明显已经改变。该条例作为目前公安机关管理展会活动的主要依据,也为目前展会备案提供了最清晰的主体和操作细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值得玩味的是,该条例是国务院2007年正式发布实施的,现在才在会展行业大显神通反应了这样一种状况:随着展会审批制的消退,行业相关部门对展会的监管范围缩小的同时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管功能正在凸显,彼消此长。
会展备案制之所以扑朔迷离,主要在于备案主体不明晰。之前,一些地方曾规定过,举办展销会需要在工商部门备案,但后来出于繁荣市场、简化办展程序的考虑而被取消。而十八大后政府简政放权,不断取消审批事项,展会审批松动了很多,对会展的监管主要落在了备案上,然而不同的地方、不同类别的展会仍然存在主管部门不同的问题,这也注定了展会备案管理的部门仍是多头的。会展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贸促机构、卫生部门等都可能是会展的备案机构,但是唯一拥有现场执法权的无疑是公安部门,所以,可以想象,未来展会现场管理的身影中,我们可能会更频繁地见到警察“蜀黍”的身影。而这也代表着,会展将逐渐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走入行政许可的路上。
编辑部
4.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 篇四
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2011年07月2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限为5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可按程序延长至1年,申请人在提交补充资料时,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二、申请再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未曾生产销售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样品试制、现场核查、检验和技术审评等工作。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曾经生产销售的,申请再注册时要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对同一申请人申报的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剂型不同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剂型选择的科学、合理的依据。
四、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补做该两类试验。
五、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或变更产品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2年内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 篇五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云质监政告(20)4—00)
:
你(单位)提出的 电梯、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取证、换证、升级)的申请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此项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可从云南特种设备监察网下载后认真填写,网址:220.163.11.172打印(不得涂改)]。提供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请点击鼠标右键下载
已有□ 需补正□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必需有有效年检章)已有□ 需补正□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4.质量手册一份; 已有□ 需补正□ 5.资格条件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6.检验人员任命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7.资格条件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8.资格条件要求的所有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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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套(应经劳动部门鉴证或登记);已有□ 需补正□
9.申请单位厂房和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10.计量仪器仪表检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11.企业承诺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次提交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已有□ 需补正□
12.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申请制造许可时提供查验)已有□ 需补正□
13.原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升级、增项单位提交)
已有□ 需补正□
此外,换证申请时还应提供: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复印件留存)
已有□ 需补正□
2.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复印件留存)已有□ 需补正□
备注:
1.申请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他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资格条件指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及《机电类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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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有关要求。
3.该项行政许可受理、发证不收取费用。
4.申请资料原件用于对申请单位有关基本条件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时当场进行核实,核实后当即交还申请单位,不作为存档资料。
如需咨询,请与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咨询电话:
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1-63215002、0871-63215001 特 设 处 联 系 电 话:0871-63215587 资料下载可登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http://220.163.11.17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签收人: 20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及政务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6.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区别 篇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
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此时,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我们能否认为我国也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法律条文来看,并不是很明显。汪永清(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对我国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问题有一段描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笔录,并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充分考虑”一词主观性太强,容易使听证笔录变成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操作性也较差。为防
止听证流于形式,应当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惟一依据。行政许可法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规定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国务院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 篇七
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 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 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而在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彻底成为历史。会议决定, 按照依法行政要求, 在去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 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李克强说, 长期以来, 一些地方把审批当成了“利益分配”的手段。“这就把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搞混了, 也把社会经济的制度、体系搞乱了。”他明确提出, 现代政府的职能, 应该是“把该管的管好, 把该服务的服务好”, 其他都交给市场。
而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灰色地带”, 显然与这样的职能理念背道而驰。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介绍,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 已先后开展7轮清理工作,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09项。至于那些分类清理剩余的非行政审批事项, 当天的常务会议决定, 对其中49项予以取消, 20项转为行政许可, 对其他不涉及公众、或具有行政确认、奖励等性质的事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或通过“权力清单”逐一规范。
李克强要求, 文件通过后要尽早在网上公开, 给社会、给市场主体、给老百姓一个明确的信号:“今后再也不搞变相审批了!”
8.行政许可资质不是无形资产 篇八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特征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
无论从会计学还是价值评估学的角度来考察,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或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资产一样,都是一项财产权利。部分无形资产本身还具有人格权利,人格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但人格权不具备经济价值,不是资产。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在经济学里一般被称为政府规制或者政府的行政规制,其经济学定义是: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它具有控制风险、资源配置、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及信息的功能。
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两大类:
1、特许。这是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时,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出租车经营许可等。其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其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其为一项财产权利,可以进入市场流转。行政相对人取得此特许权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二是一般存在数量上的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都有自由裁量权;四是申请人获得这类许可要承担很大的公益义务,如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从事所许可的活动等。
2、一般许可。其是指除上述特许之外的行政许可。一般许可又可分为四类,既: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
普通许可是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中,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许可。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如集会游行许可、爆炸物生产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其主要特征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的许可。或者是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许可。
认可是在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业,需要进行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时,给予的许可。其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对能力的认可。如律师资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其主要个性特征有两个:一是一般都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二是这类许可往往与人的能力有关。
核准是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时,所给予的许可。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其主要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其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依据的主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二是一般需要在实地检测、检验后才给予许可。
登记是在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时,所给予的许可。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其主要功能是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或是向公众提供证明、信誉或相关信息。其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确定未经合法登记而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为非法;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上述四项一般许可的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即此类许可一般无数量上的限制;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行政许可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的即应当予以许可。
三、无形资产与行政许可资质的区别
1、从权利的内涵看,无形资产的权利可以包括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如署名权等)。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是通过其财产权利来体现的。而此财产权利可以游离于会计主体而独立存在。如商标资产、专利资产、非专利技术都可以文档、图案、图纸等形式游离于会计主体存在。(当然,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经济实体才能发挥作用和体现起价值)。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
行政许可资质则不然。其所包括的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四类许可,一般都是一项依法作出某项行为的人格权利。人格权利一般不可以继承与让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这就明确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许可之外,一般的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不能继承和转让的。其具备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属性。
2、从两者权利的来源看,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是劳动的成果或是以具备价格的让渡而来的;而行政许可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资质是行政相对人从政府所获得的一项行为能力。
3、从两者权利的稳定性来看,无形资产通常以某种文件和标志以体现某种观念,并通过获取收益来证明其价值的存在,并具备要与物质实体相结合的特性。无形资产对企业获利能长期发挥作用。如,一项具备价值的专利,一般会在法律保护期内稳定地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同时企业通过折旧(摊销)的形式收回对其的投资。另一方面,无形资产一般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如专利、商标等)。
而行政许可所取得的权利,会因行政许可所赋予许可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会因行政相对人自身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权利难以为企业主体所稳定地控制。如,建筑业资质,如果企业因符合条件的工程师人数不足,行政部门便会取消其资质。而在于建筑企业符合某级别资质条件时,行政部门就会予以许可。这样的企业资质无数量限制,行政部门对此也无自由裁量权,因此其也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获得的行政许可资质在内涵、来源和稳定性方面都不具备财产权利的特征,因此其不是资产,更不是无形资产。
四、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角度来考察,
行政许可类资质也不能按照一项无形资产来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一般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而行政许可类资质是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份证明。设立一项行政许可便会自动产生价值,这显然是荒唐的。即使是可以转让的、具备价值的对于自然资源、社会有限资源的行政特许,其价值也并不属于特许本身,而是资源的价值。
而对于商标来说,商标注册一般不是行政许可。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时,其许可本身也无价值。在这样商标权发生转让时,其价值在于商标所隐含的企业商誉的价值。
国家对建筑业进行资质认可。其认可主要核查三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2、符合条件的人员。3、企业历史业绩。如果建筑业资质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则一般无形资产应该可以采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而收益法中如采用企业超额收益,则其必须与一个基准收益进行比较,而这样情况下的基准收益又是什么呢?是建筑行业的平均水平吗?还是与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企业的收益水平呢?如果与建筑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比较,那么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建筑企业,因无超额收益,其资质就不会有价值。这显然与建筑业资质是无形资产的假设是矛盾的。如果是与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比较,则最低等级企业的资质也只能确定为无超额收益。这样绝对的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
建筑企业的超额利润确实不是其赋予其企业的资质所带来的,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创造的,是人力资源、客户关系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体现或其他资产价值的转化。
有人可能会反问笔者,“如果建筑业资质没有价值,企业是否愿意主动降低其等级呢?如不愿意主动降低其等级就说明资质是有价值的”。笔者认为,行政许可在某种情形下,是对行政相对人具备某种能力或具备某种信誉的证明,并向公众提供相关的信息。但不能将行政相对人拥有的某些资产的经济价值混同为其信誉的价值。而当行政相对人被侵权后,寻求法律支持所得到经济补偿是作为经济上的补偿或用于对名誉的恢复,也不能证明其获得的资质具备价值。
目前社会公众对取得如建筑企业等级这样的资质需付出代价的认识,是既往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结果。而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初衷即是要改变这种“权力寻租”现象。只要行政相对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要求,即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这样的资质不具备垄断性和独占性。
如果确认行政许可类资质为无形资产,势必会破坏现行社会的经济价值的认知体系。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资质的变相买卖而认定资质的价值。试问,社会上不是有买官卖官的现象吗?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定一个处长或一个厅长的评估价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9.行政许可指南 篇九
X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承办单位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用《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发[2000]59号)所规定的资质审批资质核级、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相应条件。
四、报送材料
(一)资质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公司)章程;
5、企业的验资报告;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为有职称专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二)资质核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鉴定章);
6、上年统计年报(加盖开发主管部门章);
7、上年开发统计基屋报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章);
8、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资质晋级
1、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升级的请示;
2、开发企业关于资质升级的请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报盘;
5、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上企业财务报表;
8、企业(公司)章程;
9、企业的验资报告;
10、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规划批准文件;
12、开发项目规划、施工、销售许可证;
13、开发企业竣工备案表、证明文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资质变更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表;
③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④ 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 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资质证书原件。
1、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同上。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3)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 ① 有关选举、委派、聘任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② 董事、监事、经理成员情况和新增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 ①股权转让协议;
②国有资产和管理部门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③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④变更后股东名单。
3、企业地址变更
新住所使用证明(租凭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凭合同)。
4、注册资本变更
(1)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2)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企业类型变更
(1)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转为资企业的提交: ①原董事会决议;
②省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③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④股权转让协议; ⑤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⑥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变更后股东名单;
⑧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参照前面相应的内容提交。(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提交:
①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除按公司设立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下更文件:
①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及批准的改制方案;
②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③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文件、证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建设部负责一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审批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省建设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10.一,行政许可内容 篇十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无申请数量限制;
(二)申请项目不可分割成若干小项目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三)使用时间在二年内,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林地的权属凭证及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复印 件1份,核原件);
(五)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八)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印刷版)可到省、市林业局或区农林水利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提交申请材料→区农林水利局初审→发给受理回执→现场查验→复核审查资料→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林地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按6元/米;未成林地按4元/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8元/米;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米;疏林地、灌木林地,按3元/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2元/米。(粤价〔2003〕18号;财综〔2002〕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1.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篇十一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 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 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 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 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 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 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法总结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许 可的定义作了立法界定。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行 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 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第二,行政许 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 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 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 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 种活动的行为。
由于行政许可现象非常复杂,对什么是行政许可,各种学说观点并不统一。即便是按照 上面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特别是人们通常把行政许可理解为“行政审批”,严格 来讲,行政审批只是依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它和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审批, 是有交叉重叠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将不适用本法的事项排除在外。行政许可法对不适用本法 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有两方面:
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每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都承担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属于管理者;但同时它们也是被管理 者,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 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平,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 运转。例如,每个行政部门都有自己的预算,这些预算是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这些预算只 有经财政部门批复之后,才可以执行。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 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
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有企业、事业单位和 国家机关。其中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 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 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不 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
除了本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外,还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或确认行 为,但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事项主要有:
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这种 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 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本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 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 ,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 环节,应当适用本法。
第二,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 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是行使的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 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 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 ,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国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 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这类登记或者确认,行政机关不是 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这种工作可以交由行政机 关负责;也可以交由其他机关去做,如法院。因此,它们不属于行政许可。
12.试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 篇十二
(一)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概况
《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基础上, 在正确处理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等关系的基础上分别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列举和概括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是指依据设定行政许可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 确定在立法上哪一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哪一些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二)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当前出现的问题
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过于原则, 比较宽松, 操作性相对差一些, 而且从具体的领域来看, 有些领域虽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但也未必要设定行政许可。依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 既有正面的积极作用, 也可能产生一些消极的负面影响, 目前条件下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权宜规范。但“我国政府行政从根本层面观察, 仍属于传统的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的政府行政模式。”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范化, 不利于活化僵硬的操作实施, 对设定范围的规范化也显得没有充分的灵活性。
2.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出的规定, 但随着经济发展, 尤其是我国经济体制处在转轨的特殊时期。为此而在《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但行政管理的很多领域会不断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对象的广泛而复杂, 其设定范围本身的不确定性, 为行政许可的全面完善带来挑战。
二、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思考
行政许可内容和形式的繁复多样, 其设定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混乱和不规范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设定权限不明, 有些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行政许可, 然后再自己实施行政许可, 重复许可, 以及行政许可设定权成了达到行政性垄断的手段和途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清是行政许可法的弊端, 因此, 必须做到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范化。
三、行政许可范围的合理界定的意义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弊端正是由于设定范围不明确, 因此, 行政许可制度要实现规范化必须要明确行政许可设定范围。
(一) 确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有助于防止行政许可权的随意膨胀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控制手段, 关系着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和行政管理方的权利义务。因此,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如何协调分配社会资源, 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的权利自由, 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现实情况中, 存在行政机关在一些完全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的领域或是可由社会中介机构介入的领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例。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 必须对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进行明确, 防止许可权随意膨胀。
(二) 确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有助于完备许可程序
就目前而言, 行政管理工作的许多领域都在采用许可证制度。这样做, 虽然有一定成效, 但由于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 使得许多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随意性很大。例如, 在许可事项的公告上, 许可证的终止、变更、换发上, 就没有统一的程序性规定。而确定了行政许可的的设定范围之后, 行政机关必然要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 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上, 用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来引导许可的实施。
四、完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的路径设想
(一) 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不可忽视
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是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最难, 也是较关键的问题之一。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 那么, 法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 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行政许可的原则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范围来说, 就相当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二)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要注重政府职能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大小, 与政府职能密切相关。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干预强度过大会阻碍经济发展。无论是公权不宜干预私权, 还是市场优先, 自治优先, 事后监督优先, 其间反映的一个共同政策导向是, 政府干预从缓的原则。
(三) 行政许可评价机制的落实与完善
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在大多数的地方性许可立法中尚无统一规定, 或在法规、规章中寥寥无几, 具有公众参与色彩的公民评价机制被虚置。许可评价机制未能在许可设定中的必要性上把好关, 作用显得微乎其微。因此, 盘活许可评价机制势在必得, 应尽早出台统一的许可评价制度立法。《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于2004年出台, 取得较好成绩, 为各地区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在许可评价中, 应严格规定评价机制的启动时限, 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行政许可直接牵涉公民的自由权, 应当允许献计献策。公民的参与深度广度越高, 许可的正当性越值得肯定, 执行的阻力就越小。
五、结语
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的问题, 牵涉到各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因素, 是比较棘手的难题。行政许可目前还处于初创时期, 各方面的实践还有待趋向成熟。就目前出现的许多问题而言, 也是情理之中, 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体现。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对行政立法的意义无可厚非, 如何保障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 有待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 因此, 我们应在遵循《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的同时, 还期望于对行政许可的研究和探索。虽无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给予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但相信对许可法界定问题的不确定是催促对其思考的动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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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福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5]马怀德.行政许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62.
13.各类行政许可填报要求 篇十三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资料清单正反打印装订;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提交副本复印件,正副本原件在材料提交时一并提交备核;
3、所有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都必须提交原件备核,如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证明等原件。
4、所有材料每月最后一周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申报,尽量减少他人代为申报。
14.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 篇十四
关键词:烟草专卖管理,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烟草专卖, 在我国的生产和经营中一直都处在垄断的地位。烟草行业的迅猛发展,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了推动作用, 对经济建设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也是我国增加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来源。但是, 烟草产业的发展, 更加深了对人们健康的损害。为了烟草行业的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我们应切实对烟草专卖行业给予相应的管理, 才能更好的把行政许可贯穿到烟草专卖管理的适用中, 使烟草专卖管理能适度的发展。
一、烟草专卖和行政许可的概述
(一) 烟草专卖的含义。
烟草专卖主要是指国家对烟丝、烟叶、卷烟、雪茄烟等进行统一的生产、销售, 并依法的实行专卖管理的垄断形式。
(二) 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 是指在法律的规定下, 行政主体要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给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确认行政向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合法性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
(一) 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之一是证明力。
烟草专卖行业, 要经过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烟草的经营者才有权力从事烟草专卖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工作。只有持有许可证、营运证、烟草专卖的经营者才能证明自己的所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有效的, 并受到法律给予保护的行政主体。其次, 烟草专卖的经营者对证明自己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都起到了更有效的作用, 这也为烟草专卖的经营者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权利, 保证了烟草经营合法的正规运行。
(二) 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之二是确定力。
烟草专卖行业, 要经过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烟草的经营者才有权力更好经营管理工作。但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证件一经授予, 就确定了它的经营性质, 这些是不可以进行随便的更改的。对经营者持证人来说,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程序做出更改决定的时候, 烟草专卖的行政主管机关才有权通知持证人可以变更、撤销、吊销等等行为的实施, 才确定为该行为的有效。
(三) 行政许可适用的法律效力之三是约束力。
烟草专卖行业,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运转证等赋予了一定的权利, 但是也提出了相关的义务与之相对应。规定了烟草经营者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而且也明确了特定的公民和法人代表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于范围的超越着, 公民和法人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这就充分的体现了行政许可适用法律的约束力。
三、烟草专卖管理中行政许可适用的体现
(一)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程序。
烟草专卖管理中要办理准运证, 这是行政许可证明力的体现。烟草专卖局应通知法人提交申请相关材料的证明,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符合烟草专卖经营条件的, 就给予准运证的办理和相关证件的签发。那些不符合烟草专卖经营条件, 应该及时通知申请人, 告知相应的准备条件。在现在经济的推动下, 烟草专卖的准运证办理程序也发生了很多改变, 计算机网络在准运证办理中发挥了更有效的作用, 使证件的签发工作更加规范, 办证的效率也有了明显的提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程序, 体现了烟草专卖管理中行政许可适用。
(二) 依法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事实清楚, 主要是对案件所要查证的各个环节的细节都要清楚的了解, 再确定烟草专卖的经营是否合法。证据确凿就是在依法行政中保证更充足的人证和物证等证据来说明问题。定性准确是要依据专卖的法律相关的内容, 来分析合法还是非法, 应该如何更好的进行处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等也是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的基本要求。所以说, 依法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 也体现了烟草专卖管理中行政许可的内容。
(三) 烟草专卖人员管理。
烟草专卖管理中行政许可适用的体现, 也表现在对烟草专卖的人员的管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时间管理、素质管理、行为管理、绩效管理四个方面。首先, 专卖管理要在时间上进行周期性的管理工作, 这样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更好的杜绝。其次, 要对人员的素质上加强管理, 加强烟草专卖经营者素质培训, 提高经营者的经营理念, 并认真缴纳烟草的税务。再次, 在行为管理中要明确零售户地址、销售烟草的信息情况以及对市场检查做出系统的分析, 使服务和管理的理念得到更好落实。最后, 绩效管理是专卖执法行为中所产生的一种业绩的形式。
(四) 烟草专卖的行政许可责任。
烟草专卖的行政许可责任, 主要是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为申请人提供可靠的信息, 根据不同的情况, 进行合理的审批。另一方面, 行政许可的主要责任是保证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者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理的烟草销售工作。这有利于烟草专卖的管理, 使烟草专卖的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切实加强了烟草专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中, 烟草专卖管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五) 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 就是国家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的明确规定。其中, 应该具备的条件主要要符合国家烟草业的发展的政策方向, 要加强烟草给人类带来的空气的污染的及时处理工作, 这也密切关乎着环境的保护工作。此外, 对于不遵守烟草专卖规定的,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的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烟草专卖管理的体制已经基本形成, 行政许可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烟草的垄断经营体制, 为国家的经济收入的提高做出了很大贡献。本文对烟草专卖管理中行政许可的适用做出了明确的探析, 这些都更好的加强了烟草专卖的市场秩序, 能更好的迎接市场的挑战。烟草专卖管理, 有利于国家更好的规范行政许可的行为, 维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市场的秩序, 为烟草专卖的产业能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超.浅谈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 (11) .1、孟超.浅谈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 (11) .
[2]、吕斌.试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 2003年第3期2、吕斌.试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 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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