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2024-08-23

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精选3篇)

1.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篇一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89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温州市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建筑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第三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全面查处、重点整治、—1—

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区分别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市(区)长任副组长,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整治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任务,研究、通报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情况,监督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协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与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行使拆除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共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移送违法建筑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

(三)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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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图纸、承接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发改、质监、农业、民防、环保、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工商、文广、卫生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七)税务、工商、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

(八)房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用事业服务,已经办理的要依法停止服务。

(九)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持,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起诉。

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按程序立案查处,必要时要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行为、建房审批和对违法建设监管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现象进行查处。

第八条 检察机关要及时起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要从速审理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履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义务。

第三章 现行违法建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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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制止、查处和整治违法建筑的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追究责任人违纪责任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天候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各司其职、实时防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一)国土、城管与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覆盖节假日的日常巡查制度,规划部门要强化批后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责任制。驻村(居)干部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接到告知书或举报后24小时内,必须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记等处置工作并进行案发登记。

第十一条 城管与执法、国土部门发现在建违法建筑查处实行首查负责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记等处置工作并进行案发登记;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查处在建违法建设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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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现场勘查记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1日内进行复查,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或者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施工工具作为证据予以登记保全,函告供水、供电等部门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企业必须在1天内对施工场地停止供水、供电。

(三)逾期不拆除的,在限期拆除期满后2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区人民政府书面责成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其它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受阻无法单独完成的,立即书面函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函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强制拆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特殊困难无法完成的,立即书面报告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部署,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章 已建成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国土、城管与执法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建档,根据调查建档情况,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详细整治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分类处置、分步实施。

第十四条 建成区、在建区和待建区下列情况的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一律拆除:

(一)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已建居住区内违法建筑,包括影响市容景观、侵占道路红线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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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碍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违法建筑,包括城市建设、旧村改造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区域内违法建筑;

(三)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包括影响供电、供水、供气安全,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集会活动场所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建筑;

(四)新建的违法建筑;

(五)侵占绿地的违法建筑,包括在绿地上违法搭建、遮挡绿化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违法建筑。

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认定,城管与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部分拆除的应当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拆除,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审批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城镇建设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已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改建或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六条 已建成违法建筑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对周边利益相关人和公共利益无利害影响、不影响消防与抗震等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书面提出申请,承诺在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可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罚款后,按规定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缓强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程度难以认定的,由规划部门予以认定。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一并告知城管与执法部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十二五”规划,—6—

确定违法建筑拆除任务,下达给各区(功能区)的拆违任务包括:

(一)严禁建成区、在建区、待建区现行违法建设行为,严控市区其他区域现行违法建设行为。

(二)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按期完成第十四条确定的违法建筑拆除任务。

(三)有序分步拆除其他区域的已建违法建筑。

第十九条 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拆违进度月报和复核制度。各区(功能区)、街道(乡镇)按照拆违任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报进度。市、区城管与执法部门对进度进行复核并予以通报、公布。

第二十条 市考绩办要把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纳入对市有关部门、区(功能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重点项目。市城管与执法部门负责考核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协查职责落实到人。

城管与执法、国土部门基层单位要划片分界,把责任分解到人,实行责任包干。

住建、公安、卫生、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要分片确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协助执法部门及时、高效制止和处置违法建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要在整改拆除期限内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拒不整改拆除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纪委、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功能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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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组织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不力,连续2个月或1个季度内未完成预定任务的,由上级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提醒。累积2次黄牌提醒的给予红牌警示,并会同监察部门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

经红牌警示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影响市、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拆违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区(功能区)、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管与执法、国土、规划以及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涉及的住建、水利、交通、消防、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发改、质监、安监、环保、文广、卫生、工商、税务、农业、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履行协助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协助不力或违反规定擅自为违法建设项目和在违法建筑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提供服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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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篇二

新委„2007‟60号

中共新登镇委新登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登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作站、行政村,镇机关各办公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新登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登镇委员会新登镇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0日

主题词: 印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

———————————————————————————————抄报: 市委办、市府办、市拆违办

———————————————————————————————新登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10日印发 ———————————————————————————————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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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镇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富委[2007]65号、富政[2007]6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融入杭州大都市”城市化发展核心战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查违、控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从严执法、彻底整治”方针,基本摸清全镇违法建筑的底数,坚决查处2006年1月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有针对性地重点强制拆除一批典型的违法建筑,并初步建立防违、控违、拆违长效机制,以实现“新违建零控制、老违建负增长”的工作目标,为促进我镇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卓有成效,成立新登镇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办公室、工作站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各类违法建筑的巡查、处置工作;负责全镇所有在建私房施工挂牌告知和批后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强制拆除结束后的善后清理、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实施原则

本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镇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专项整治要严格按照以下三项原则实施:

1、“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的原则。全镇党员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自拆违法建筑,充分体现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本次专项整治对象首先要从党员干部开始,凡是要求群众拆除的,党员干部首先要拆除。

2、“先拆新违建,后拆老违建”的原则。本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2006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要做到有一件处理一件,决不欠新帐;对2006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违法建筑要逐一登记,重点拆除其中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违法建筑。

3、“先敦促自拆,后组织强拆”的原则。在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要坚持政策宣传有先,教育引导在先,敦促自拆在先;对工作确实不奏效的,要坚决组织强制拆除。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从2007年7月开始,到2007年底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16日至8月25日)

通过动员大会、宣传车、有线电视通告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一是召开由全体镇干部、村支两委会主要领导参加的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在党员干部中营造一种防违、控违、拆违的氛围。二是通过宣传车、有线电视向全镇群众宣传《富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办法》,公布新登镇违法建筑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63252273,63252472。由镇纪委李大平同志、建设分局金丽燕同志负责做好受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重点推进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9月30日)

1、搞好调查摸底。以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专职驻村干部)为主体开展全镇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工作。调查表由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制定下发,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专职驻村干部)要按照填表要求认真填写,如实上报。

2、组建巡查队,划定巡查区域,开展巡查活动。建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巡查队,并由城管执法中队对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工作站现有范围为巡查区域,开展巡查,城镇规划区内由执法中队进行巡查,其他巡查区域按巡查队分工组织巡查。镇违法建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巡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漏查、未查现象,将追究巡查队相关人员的责任。

3、汇总分类。镇违法建筑整治领导小组对已掌握登记的违法建筑进行汇总分类。

(三)深入开展、强制拆除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

在分类处理的基础上,以班子成员联系工作站领导带队,以工作站为单位,对违法建筑所有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全力敦促接受处理或自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或强制拆除。拆除工作从规划红线范围内先开始,尤其对2006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要作为重点对象从严执法,突出四个“重点拆除”,即重点拆除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群众呼声强烈、社会反响大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党员干部参与的违法建筑。

(四)巩固提高、完善机制阶段(2007年12月以后)

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以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为工作主体的自查制度,做到一周一检查,一周一汇报;建立专门巡查队,负责对全镇范围内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建立建设、土管、执法联动机制,对发现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查处。

五、考核和奖惩

本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将结合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开展,列入干部的考核内容。经考核评比,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积极、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个人,镇党委、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镇党委、政府将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后,新发现老违法建筑和新产生违法建筑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酌情扣除奖金。

新登镇违法建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3.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篇三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制定。

第二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家将直接考核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广州、南昌、南宁、贵阳、成都、昆明、西安、太原、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海口、大连、桂林、苏州等32个城市。

第三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考核《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附表所列的20项指标。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除附表中列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八项指标为必须考核的指标外,其它指标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取舍和增补。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各市(包括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并将每年的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政府负责。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摸清本市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计划中分解,落实到基层。

第六条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国家考核的城市,次年2月底以前要将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自治区考核城市(包括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

公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对各省、自治区、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

第八条关于20项考核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关于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9项指标的监测技术实施细则见附件2。

第十条前述9项监测指标的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查、报告(其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原来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卫生部门报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5项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统计报告(其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境管理人员提供),城市热化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5项指标由城建、公用部门报告,民用型煤普及率由物资或商业等部门报告。所有数据统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计分。

第十一条指标计分要求

1、所有数据必须经实测、统计取得,要准确、完整、可靠。

2、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应规范化,严格执行附件规定要求。

3、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值要与现行的环境统计、城建统计数值一致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环境与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与城建统计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从1989年开始,有关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由1月1日起全面展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要逐步充实完善,边工作,边完善。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附件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郊区,下同)大气环境中测得的总悬浮微粒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2、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建城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建城区总面积×100%

4、民用型煤普及率,指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城市居民、饮食服务,集体炊事使用的蜂窝煤量与上列三项民用煤总量之比。计算公式:民用型煤普及率=市区三项民用蜂窝煤量市区三项民用煤总量×100%

5、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比。计算公式:工艺尾气达标率=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100%

6、汽车尾气达标率,指城市汽车年检尾气所达标的汽车数与城市汽车拥有数之比。计算公式:汽车尾气达标率=年检汽车尾气达标的汽车数城市汽车拥有数×100%

7、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步确定这一指标只测14个项目(详见附件2)。计算公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各水源达标的监测项目×各水源取水量)之和(14项×各水源地取水总量)×100%

8、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指市区内对城市环境影响最大的地面水体(已授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认定)COD的平均含量。计算方法见附件2。

9、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市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计算公式: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城市年排工业废水量城市年工业总产值

10、工业废水处理率,指市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废水处理率=经过处理外排的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

11、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工业废水水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废水处理达表率=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量×100%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市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13、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全市交通干线等效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

1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

16、城市气化率(即居民用气普及率)指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的市区非农业人口与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城市气化率=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数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100%

17.城市热化率(即供热普及率),指市区实际供热面积与需要供热面积之比。需要供热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上级或企业自行确定。计算公式:城市热化率=市区实际供热面积市区需要供热面积×100%

18.城市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计算公式: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量污水总量×100%

19、生活垃圾清运率,指市区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城市垃圾清运率=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生活垃圾与粪便产生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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