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共13篇)
1.宅基地申请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宅基地换房”如何补偿? 篇二
近年来,通过宅基地置换,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正在一些地方大力推进。此前有江苏在全省推进的“农民集中居住”,近年来则有天津的“宅基地换房”和成都的“双放弃”——农民放弃“承包地”、“宅基地”后,可进城买房,纳入社保体系。
在宅基地置换中,有的地方给农民宅基地一定补偿,有的则没有任何补偿,也有的将宅基地变成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权。《中国改革》第6期报道的《江苏丹阳:“一步到位的城镇化”》,农民集中居住后宅基地可变为集体经济的股权,分享该村项目开发的收益。另外,天津华明镇的“宅基地换房”试点,甚至上了世博会,其中的一些做法,也颇值借鉴。
目前,中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法律法规,各地基本上是自行其是。如何认识这种“宅基地换房”的试验?在宅基地置换中,应该如何给农民补偿?
对话华明街“宅基地换房模式”
破解城镇建设土地和资金难题
记者( 下同):华明街的宅基地换房实施以来受到了很大的关注,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当时启动的背景。
李光华(天津华明街道办事处主任下同):在2005年之前,地区进行小城镇建设,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有两大制约瓶颈——土地和资金问题,后来针对现实情况提出了以宅基地换房的创新模式。
:在试点过程中,这个项目怎么来解决土地和资金的问题?
:宅基地换房是习惯性的叫法,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应该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村庄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一种全新的模式。主要两个大的原则,第一要做到土地平衡,第二要做到资金平衡。所谓土地平衡就是说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耕地一亩地不能减少,能够实现原有村庄的建设用地全部得到覆盖,达到归还国土资源部给我们的建设指标。第二资金平衡,就是说政府不花钱,老百姓不掏钱,所用来操作的公司也不往里搭钱,实现小城镇建设。所运用的方法就是划拨出一部分土地用于招拍挂,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平衡老百姓换建房的运作资金。
:实施这个项目以来,在土地和资金平衡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数目账?
:12个村庄参与示范镇试点,用于老百姓还迁的建设用地是3476亩地,划拨出让用于平衡建设资金的土地是4951亩地,加起来是八千多亩地。原有村庄,在老百姓还迁完之后,进行复垦,用于归还国土资源部给我们建设指标。在实施复垦项目的同时,我们把原有村庄道路周边的坑塘荒地也一并复垦,一共复垦的土地应该是12000亩地,这样不仅能够实现建设用地的八千多亩地的平衡,还富余出四千多亩地用于农业生产。
到目前为止,复垦工作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已经达到土地的平衡。
:建设资金这块,是怎样平衡的?
:按照我们最初测算,整个小城镇建设所需的资金应该是37个亿左右。后面有一些项目追加,应该是将近50亿。目前4950亩地已经全部出让,出让资金应该是50多个亿,已经实现资金的平衡,并略有盈余。
:宅基地换房这个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实施五年当中,有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变化?
:宅基地换房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操作过程中进行房屋置换,按照老主房一平米换一平米,辅房两平米换一平米。人均达不到30平米的,我们给补到人均30平米,在补偿这部分差价是每平米一千块钱。
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宅基地换房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一个比较庞大、比较复杂的工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困难。在操作过程中,我们也是在总的原则方针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新发生的实际问题调整操作方案和政策,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实际操作当中,具体遇到比较多的困难是什么?又是推动什么政策来解决的?
:在操作过程中,因为农村人员结构是比较复杂的,在一个村庄里,有农民,也有由于征地转非或上学从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还有一部分外来户,就是从其他地区,从市区搬到村庄居住的一些非农业户口。
人员结构是比较复杂的,如何界定这部分人员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受我们的政策。人员结构界定上是非常困难的,工作量也非常大的。农村家庭人口结构比较复杂,一家祖祖辈辈老少几代全居住在一个村庄里,在财产分割界定上,也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针对这种情况,也完善了政策。
:比如说怎么完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家庭人口情况方面,我们就是以户口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原则来确定置换房屋,界定到每个家庭成员的每个人口身上来进行置换。
:在实际过程中,比如说像一些房屋大小、质量不一样,建设成本也不一样的问题,在置换过程中,会不会也会产生一些摩擦,怎么解决?
:在农村,老百姓的房屋建设质量不可能是完全一致,肯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是我们的原则就是尽量照顾一些弱势群体,照顾一些低收入的家庭,即使房屋质量稍微差一点,置换原则也是一平米换一平米。
:您提到的是30平米每个人。为什么定了这么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样的水平?
:在操作过程中,政策是主房一平米换一平米,辅房两平米换一平米。同时天津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小康水平应该是30平米,对于一些老百姓的置换房屋达不到这一标准的,我们要补到30平米。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主要是通过宅基地换房这个项目,使老百姓居住水平、生活质量有一个大的提升。
提高村民财产性收益
:老百姓对这个政策,是什么样的态度?
:在项目运作之初,就把老百姓是否接受作为我们一个前置条件。在实施项目之前,对村庄的每一户都进行广泛的调查,要达到95%以上的户支持,5%的户不反对,达到这样的标准才实施宅基地换房的项目。
通过这几年实施,我感觉宅基地换房有几个好处:第一是实现集约利用土地,这也是国家现行政策主导的方向;老百姓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原有村庄老百姓一套宅基地价格,也就是三四万块钱,换到示范镇之后,房屋价格一般在每平米六千块钱左右,这样一户能达到四五十万的财产性收入,收益成倍地增加。
:村民自己的房子以后可以自由买卖吗?
:最终的结果是,老百姓的房屋可以市场流通。但为了保护老百姓,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现在是要求必须五年之后老百姓的置换的房屋才能够上市。
:刚刚也提到了,他们从农村生活变成了城镇生活,可能面临着生活成本上升的问题,怎么解决?
:老百姓在自然村落里的生活,生活成本相对于搬到示范镇来讲低一些。搬到示范镇以后,包括集中供热,燃气、自来水,这部分成本会增加一些,包括物业费。在示范镇整体建设一共是166万平方米,其中有22万平方米是营业性公建,由示范镇管委会统一管理,进行对外出租,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用。我们现在跟老百姓承诺的是,物业费每平米一毛钱,最终也不会超过三毛钱。
:在就业方面,有没有辅助的政策?
: 11个村庄4.3万老百姓全搬到示范镇,现在的一个工作重点是增加老百姓的就业和财产性的收入。
为了促进老百姓的就业,增加收益,我们办事处成立了劳动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下面成立了四到五家劳动就业服务公司,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搭建一个就业信息交流的平台。我们还定期进行就业机会推介会,建立了劳动力就业培训中心,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企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实现有就业愿望的人能够尽快地就业。
:宅基地换房试点项目在国内走得比较领先,而且上了世博会。您觉得咱们这种试点的模式,未来在国内城镇化发展当中推广的前景怎么样?
:宅基地换房这种模式,到目前为止,应该是得到了社会各界各方面的认可。这种方式也不是说没有它的前置条件:第一,这一地区的经济来讲相对应该比较发达,土地供应相对紧张,土地价格比较高,老百姓对土地的依附性不是很强。一般在大城市的周边,在县城的城关镇,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镇,宅基地换房的项目能够得到顺利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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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书田(农村问题专家、农业部原政策法规司司长)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财产权,被集中置换后,当然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且,因集中居住节省的宅基地,其非农化收益的绝大部分应该给农民。
事实上1962年“人民公社60条”宣布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前,宅基地一直归农户私有。而《物权法》明确,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如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转移后的收益,绝大多数应归农民。
当前,在农民宅基地置换中,各地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做法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规范。一些地方矛盾突出,因缺乏法律依据,农民投告无门。目前要防止在农民集中居住中,无偿收回农民的宅基地,或者只给农民象征性的补偿。
农村宅基地的主人是农民,而非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国过去的城市化,一直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利为代价,这种格局必须尽快改变。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时,实行土地入股,探索土地股份合作是可行的思路。
目前江苏、北京等地都在探索让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入股,然后分享城市化的收益。这与上个世纪80年代浙江温州、台州和广东佛山、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殊途同归,在农民以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方面有所突破。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给农民通过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带来了新的契机。农民土地入股,土地就可以变成资产,然后量化为资本,再量化成股权。
如此一来,土地可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是可以继承的收入。农民由此就成为有产者,享有了村集体资产和村庄事务的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以及管理人员的选择权。这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
咨询台
问:教育用地能否转化为商业用地?如果可以,需要履行一些什么手续?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就有关问题做以下答复: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划拨的教育用地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为商业用地。如果您的土地不是划拨取得,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问:您好!我家前两年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将住宅土地供其开发楼盘,承诺一比一置换同等面积的门面。当时发现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少了,但开发商说没关系,一比一补就是了。现在楼起来了,开发商不认,只给土地证上的面积。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怎样让国土局更改原来错误面积登记?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就有关问题做以下答复: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您可以先申请更正登记,变更土地面积后让开发商置换同等的面积。
问:现有一公司要把一处住宅抵给我所在公司,但该处房产现在是在房产开发商手里,对方已经付过全款了。抵房产时开发商说房产因为是住宅性质的,只能挂在个人名下,不能放在单位名下,请问这个有什么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就有关问题做以下答复:
挂个人还是法人名义是依房子的性质决定的。如果房子的性质是住宅,那就只能以个人名义;若房子的性质是商住房,就可以挂法人。如果此房产的土地是住宅立项,登记名义就只能是个人,公司作为法人是不能被登记注册的。
3.宅基地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篇二: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12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13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XX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篇三:宅基地申请书
宅基地申请书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张磊,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张*
4.宅基地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罗洪财,男,住高县胜天镇流米村七组锅圈湾,电话:*** 申请事由:
罗洪财家8口人,居住的危险住房300平米左右,随时有可能岩滑流石事故发生,不能居住,导致外出租房居住。
请求事项:
请求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申请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2013年1月30日土地转包协议,和胜府函[2014]17号文件,申请宅基用地300平米。
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位置定点在流米村七组我罗洪财的责任田地献会坝。
申请宅基用地事实与理由:
一、2013年1月30日高县胜天镇流米李子专业合作社前来与我申请人协商将申请人的田土转包给他们推动流米李子产业生态示范,迎来游客观赏美景,给当地政府和我们居民带来经济发展,我申请人顾全大局支持政府签订了以下(土地转包协议书)双方在协商时我申请人提出我的危房不能居住,随时要申请宅基地建房,政府合作社他们答应申请人的请求,在协议中列出文字说明,完善了审批手续后,随时都可以建房,见协议附上。
二、根据胜府函[2014]17号文件中列出文字说明了申请人的住房外在危险岩滑地段,没有人出来敢保证申请人的住房不出事故发生,胜天政府文件上文字含意说明重新选址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房,见高县胜天人民政府文件附上。
请求国土部门抓紧批准申请人的宅基用地建房手续以免危房事故发生。
此致 呈 国土部门
5.粤东的宅基地圈地运动 篇五
在用地日益紧张,地价不断飙升,农村土地仍然无法自由流转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动宅基地的脑筋
农民通过大量购买宅基地的方式来把集体土地私有化,不仅仅是一两个村庄,在整个粤东地区大量存在。
市县两级政府受困于用地紧张,也希望通过宅基地整理,来腾挪土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南京甚至整个江苏省和全国的其他地区,这种趋势也日渐加强。
回家“圈地”去
喝功夫茶,晒太阳,等着孙子回来盖房子、娶媳妇、生重孙子,这是林俊(化名)老爹每天生活中最重要的三件事。
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隆江镇见龙村,林老爹家根本算不上最富裕的家庭,用他的话说,只能是偏下等的,但是作为14口之家的家长,没人敢欺负他,子嗣众多——成了另外一种资本。
目前唯一能让他心烦的事情是买地。他要买的是宅基地。“一间要一万块钱了,太贵了,只能靠孙子自己打工了!”林老爹用潮汕话嘟囔着。
10年前,一间只要1000块,现在整整涨了10倍。
“照这个样子还会继续涨,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地又不多了,所以有钱的人都在张罗着赶紧买地。”坐在林身边的老人们说。
潮汕地区农村与大多数中国农村比相对富庶,而且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也都已经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与别的地方不同的,是这里超生严重,人口激增。“超生一个,交3万多块钱就可以落户口,家家户户都是不见男孩誓不罢休”从山东聊城到这里做出租车司机的陈光存对记者说。
10年前,见龙村的在籍人口只有9000多,今年就已经到了12000人。尽管很多人已经离开家乡,但是户口仍然在村里,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以人口增多为理由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村民介绍,村里大概70%的人家都购买了新的“宅基地”。
“只要一买,少则两三间,最多的有一次买20几间的”一个村民说。所谓的一间的宅基地,就是长13米宽8米的一块地皮,它目前的价格大概在1万元到2万元。
“那一片地,现在还种着甘蔗就被卖掉了”村民指着村东一片田地说。在见龙村,无论是耕地、池塘边的土坡、还是洼地,村民如果不讲,谁都无法看出,那地是不是已经被买卖的宅基地。
尽管这种私下交易只能限于本村人,但是投机的味道浓厚。
“有些人买地就是为了怕地被别人占光了,先把地买下来,仍然种菜,有钱了再建房子,或者压根就没打算建,毕竟土地价格会越来越高”,林老爹说。林老爹有两个孙子现在深圳打工,今年年底拿了钱回来,他还是想让他们再都买块地囤着。
见龙新村有条路通向镇里的神泉港,相隔不过10公里。在外面闯荡过的人都会明白,随着新的规划和经济的发展,地价肯定会飙升,而一旦地被征用,补偿款也会很高。
“反正买了地,根本不会亏”这是村民普遍的一种认识。
“有个人是想建养猪场,就找村干部去了,也是用买宅基地的旗号买的地”,村民开玩笑说,猪的家也一样能申请宅基地。
而一些在外面赚到了钱的见龙村人,在广州、深圳都已经买了房子,只有逢年过节祭祖的时候才回来。但是他们恰恰是买地最积极的,买的也最多。
自己的地?
出了钱,地就是自己的了。
这是农民最朴素的想法,至于是否合法,以后买来的地是否真的会归他们,林老爹并没有追问过。
按照我国的法律,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的,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能在上面建造房屋供自己使用。它不能在房产的一级和二级市场交易。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也多次三令五申,农村居民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刑法》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十分严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与现实的利益相比,这些法规条文,更像是“摆设”。
“我们交了钱的,而且最后也给了我宅基地使用单”林老爹认为自己买的地毫无问题,“交上去的钱四成给了国土部门,六成是给了村里,村干部说可以就是可以”。
把集体土地再次分配给村民做宅基地的权力在村集体手中,也就是最终仍然把持在村干部手中。
尽管比林老爹法律意识更强的一些农民,知道一起购买几间、甚至十几间宅基地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但是也并没有妨碍他们加入“圈地”的行列。
与那些有承包年限的地相比,宅基地似乎更有保障,村民甚至把这部分刚买来的地称为“自己的地”,而把承包来的称为“租来的”地。
这种用宅基地圈地的方法,不仅仅是在揭阳,在整个东南沿海甚至全国许多地方都比较普遍。尽管根据法律要求农村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但比如在广东省东莞市,全市共有30万户农户,农村住宅高达90万栋,平均每户3栋。甚至在经济不算发达的辽宁省,根据对6个城市的调查资料显示,超过当地宅基地标准的就有14134户,超占面积6747亩。
三农问题专家党国英认为,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和目前我国多元土地制度相关,土地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宅基地虽然名义上是归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归农户所有。因此农户盖房都常常伴有“圈地”目的,而只要实行土地公有制度,这种“圈地”就必然发生。
整理宅基地?
在地价飙升的时候,农民希望多占些地,以便以后能有丰厚的补偿,村干部忙着私下出让集体的土地,不断抬升地价,给自己谋取私利,而市县两级政府因为经济快速的发展,缺少建设用地,也开始在农村的宅基地上做文章。
前两年,江苏南京,广东的东莞、佛山等地,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始大量建设农民公寓,将农民集中安置,从而通过“整理”宅基地,腾出大量土地用于建设厂房。
地方政府也有非常大的积极性做拆并村庄工作,因为能创造出可以搞非农建设的土地。在中央政府限制占用土地的大背景下,通过拆并村庄可以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难题。
有关部门对于拆并村庄后新增可用土地的政策又是“宜建则建、宜耕则耕”,这就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很大的腾挪空间。
而那些盘活的土地一旦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又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收入。所以宅基地成为人人垂涎的肥肉。以至于出现了有的城市农民公寓的开工面积和商品房开发面积持平的现象。
但这种一刀切搬迁方式,一方面短期内政府因为补偿费用支出大,财政会有巨大负担,另一方面因为变相剥夺农民土地,很多农户对于这种撤村并庄,被安置到农民公寓的方式也表示出极为不满。
这就是广东揭阳的见龙村农民如此踊跃圈地的一个大背景。
今年上半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曾经透露,广东省已经拟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农民宅基地可上市流转,而这个通知一旦通过,林老爹们手里的宅基地就将随时可以被买卖,土地真就成了自己的银行,可以随意出租、出售不再受到限制。
但是,如果惠来县走的是南京等地的路子,他们圈来的地,将不再是地,只会变成某个农民公寓里空置的一间房。
6.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篇六
尊敬的大村村委会领导:
我是九溪镇大村(一村)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大村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
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及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此致敬谢
附:住房地址地基照片、交通状况照片、房屋受损照片
申请人:
7.沉睡的宅基地亟待盘活 篇七
笔者近日在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北古石村和上营村调研了解到,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建设用地浪费现象触目惊心,近两成院落房倒屋塌、长满荒草。当地基层干部认为,当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占用部分耕地在所难免,而农村大量闲置、废弃宅基地一直处于沉睡状态,盼望国家出台引导和支持政策,盘活这块资源。
“能占就占不然吃亏”
北古石村属于中等规模,全村265户、1021人。村支书王茂生介绍,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380亩,绝大多数是宅基地占地。全村371块宅基地中,有100多块长期闲置,其中又有71块早已无人居住,房倒屋塌,破败不堪,用老百姓的话说,都成了“只住耗子不住人的老鼠窝”。
笔者看到,有的院子只剩下了残垣断壁,成了公共垃圾场。还有的院子,院门和正屋的门窗都被拆走,屋顶也彻底塌掉了,从屋里地上长起的几颗树木,最大的都有碗口粗细。两侧的厢房,只剩下不足人高的石头垛子。
多位村民介绍说,宅基地闲置、废弃有几种原因,首先是“占新不退旧”。一些需要盖新房的村民都愿意申请新宅基地,但原来占着的宅基地并没有退回给村集体。“以前村干部控制不严,有要新宅基地的,就给划了,老宅基地也没有收回集体。有的不要钱,有的要一两千元。对不同人家政策不同,不同时期也有不同政策,村干部的随意性很大。”王茂生说。
北古石村村民王茂盛今年71岁,过去担任过村干部。他告诉笔者,有一段时间,村委会要求“占新退旧”,这一阶段占用新宅基地的,老宅基地名义上退回给村集体了,但没有任何字据,换了村干部之后,谁也不管过去的事情了,这些宅基地又成个人的了。
其次是“进城不退宅”。这两个村有几户人家举家都搬到城市居住了,户口也迁到了城市。虽然多年不回来一次,但宅基地仍然保留着。还有的村民,在儿子很小的时候就向村里申请了宅基地,孩子长大后在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并不回村里生活,但宅基地却保留了下来。村民蔡某有个侄子,20多年前就迁到了城市居住,已经很多年没有回过村里,但宅基地还留着,平时由蔡某帮着照看。
再次是“减人不减地”。在农民眼里,宅基地属于个人的“私产”,老人过世之后,由子女继承,并不退回。这些宅基地自己不使用,也不允许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
除了多占宅基地外,现有宅基地面积普遍偏大。按照山东省1999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上营村属半山区,但村址建设在平原区,按照有关规定,每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村支书高奎贤说,实际上每户的宅基地都超标一倍多,一般达到270平方米。
这两个村宅基地的闲置浪费现状与全省平均情况大体类似。根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2013年山东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210平方米(包括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相对偏高。笔者从山东省委农工办了解到,全省8.6万个自然村中,呈现“空心化”的占20%~30%。
一些村民说,宅基地管理也就最近几年才紧起来了,过去管理比较松,所以“能占就占,谁不占谁吃亏”。
占而不用挤压耕地资源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各省市都对农民宅基地面积有着严格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挤占大量耕地资源,农村想发展却无地可用。
多占、超占宅基地使村庄建设出现了“摊大饼”,对耕地形成了挤占。2004年,上营村人均0.6亩耕地,到2006年时,只剩下了人均0.4亩。2008年滕州市国土部门发现了这个村新建农房占用了部分基本农田,处理了村干部,并依法拆除了6户农民的新房。
当地国土部门一名干部说:“通村公路修到哪里,农民就把房子盖到哪里。按规定新建住宅占地是要经过县级批准的,但有的农民不打招呼就建,就算占了耕地,事后执法也很难。”
根据九三学社2013年发布的一份有关城镇化发展的调查报告,我国农村常住人口每年以1.6%的速度在减少,但农村宅基地却以每年1%的速度增加,农村每年建房新增占地200万亩左右,出现了城镇化和农村住宅“两头占地”现象。
山东省的情况大致相同。据统计,山东省目前农村宅基地总面积达到2083万亩,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总量的68%。其中,“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大量人口转移到了城市,但宅基用地不但没有减少,从2005年到2012年还增加了约270万亩。
一方面宅基地闲置浪费,另一方面村里想发展却无地可用。王茂生说,农村发展和城市一样,都为地的事情发愁。
北古石村东头规划了一个小Ⅱ型水库,今年将要蓄水。村民们把这个水库看作是一次发展机遇,希望能借此发展旅游业,开办乡村旅馆和农家乐。王茂生说:“办这些项目都需要占用建设用地,但村里已经没地可用了。要是占耕地的话,别说我们舍不得,就是镇上也不会同意。所以为了地的事情,村委会一帮人整天唉声叹气。”
上营村支书高奎贤说,村里还准备建一个文化广场,丰富村民业余文化生活,但现在已没有多余的建设用地可用。“山上很多地方都是石头,连根草都没有,却还划作基本农田;光依靠种地发家致富基本不现实,想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又缺土地指标,山下一片片的闲置宅基地,荒着很可惜。”他说。
不想错过发展机会的北古石村,计划通过收回废弃宅基地的方法盘活村庄建设用地。“我们村1021人,却占了380亩建设用地,人均248平方米,太奢侈了。要是规划得好的话,能有100亩地足够了,能节约出二三百亩地。”王茂生说。
北古石村的这个想法,在农民那里碰了软钉子。村民狄延洪家共有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块荒废了近20年,房子已经塌了。他说:“退回给村集体?没有个满意的说法,肯定不愿意。”
按照国家规定,“一户多宅”中多余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对这些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王茂生说,村里多年没有一分钱集体收入,拿什么补偿?
盼政策引导盘活“沉睡资源”
基层干部盼望国家出台治理“空心村”的引导和支持政策,鼓励基层盘活废弃宅基地,节约出来的土地,不论是复垦成耕地,还是发展其他事业,都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为了进一步发展,上营村也选择了在废弃宅基地上做文章,并且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2010年开始,村委会对30多处宅基地实行“有偿收回”。高奎贤说,当时选择了村里一处废弃宅基地相对集中的地方,由村集体补助一定费用,把宅基地收回。补助标准并不统一,根据房子好坏情况确定,好的能补助五六万元,差的也不低于1万元。
笔者采访了解到,废弃宅基地并不是绝对集中,往往成片的废弃宅基地当中,仍有少部分有人居住。对于这种情况,上营村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利用村庄其他闲置建设用地,新批一块宅基地。二是与其他位置的废弃宅基地互换。三是村里新建了一批乡村别墅,这些农户可以优先、优惠购买。
村民高宝兰告诉笔者,儿子成家后新建了住房,他们老两口就住在了老宅子里,随着周边人家陆续搬走,那一片就剩他们一家了。村集体收回这片宅基地时,给他家补助了2万元,并将他们安置在村里另外的一块废弃宅基地上。他说:“没花一分钱,旧房换新房,对这样的结果还算满意。”
通过有偿收回的办法,上营村第一批共动员了30户农民退回宅基地,腾出了30多亩建设用地。笔者近日看到,这片旧房子已经拆除,并用围墙圈起来了,村里打算建成工业厂房,对外出租。村里另外两片相对集中的废弃宅基地,近期也打算收回。高奎贤说,做完这些事,上营村会有一个大发展。
中国科学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经综合测算与评估,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人口转移机制、宅基地退出与盘活机制,全国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可达1.14亿亩。
据了解,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都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闲置宅基地如何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收回等没有具体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南沙河镇副镇长房永说,上营村能够走通废弃宅基地“有偿退出”这条路,关键原因在于集体有收入,能够拿出补偿,大多数村庄却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滕州市曾就此出台过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收回多占的宅基地,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和支持政策,真正收回的寥寥无几。
基层干部建议,为了鼓励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一方面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满足合理需求同时,严格宅基地审批,对多占超占宅基地的,采取收回或有偿使用的手段加强管理。同时,建立村民宅基地退出的激励机制,对主动退出的农户在正常的补偿之外,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他们还建议,在资源约束和集约用地的背景下,可以采用试点,在定点区域谨慎、有条件地打开一定的口子,探索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通过市场化手段更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8.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篇八
我叫张磊,xx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
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xxx
9.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篇九
(一)申请条件
坚持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期300平方米标准的执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危房改造、原址拆旧建新,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执行。
凡年满18周岁的农牧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具有本嘎查村户籍、且无住宅的;
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3、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5、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6、达到婚龄,确需建住宅的;
7、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
1、单独立户的夫妻双方,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住房或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的;
3、非本嘎查村的农牧民;
4、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籍证明以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2)申请人向所户籍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到村委会领取申请表),(3)经村委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镇包村干部、国土所、林工站按各自分工把好上报申请材料关。
(5)镇国土所实地勘测。
(6)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收集好审批表格及相关报批材料,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批。
10.谁在惦记农村的宅基地 篇十
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宅基地的交易项目,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地方的产权部门会给这种交易登记。也应该没有人相信“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的消息。也就是说,表面看来,部长们的所指并不存在。难道他们会为一个“错误思潮”这么上心?也应该不会。我觉得,勉强挂得上钩的是,农民以宅基地和外地人进行的一种交换,大致方式是,外地人出资,在农民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然后共同分享。
这样的情况,许多地方早已发生。四川地震后,曾经鼓励过以这种模式重建民居。看起来,这是一种双方合作愉快、却没有任何人受损害的生意。但是,这却会给未来某一天政府征用宅基地带来更大的拆迁成本,令地方政府感到很大的隐忧。
宅基地不是农民的不动产,它是集体的,农民仅仅是使用它,除了在上面盖在房子,不能以任何别的方式支配它。而且只允许农民盖一处房子,而不能像城里人,可以买二套房多套房。如果农民要在另一处盖房,原宅基地就自动回到“集体”手上。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却可以随时从“集体”手上征用农民的宅基地,理论上不需要跟农民商量。然后把它变成建设用地,从中获得巨大收益,仅用零头即可“安置”农民。
有关官员一再强调农民不能“卖宅基地”,并且毫无例外的是,有关官员都说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但重要的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方向,农民的利益不是这么保护的,而是恰恰相反。正如2013年12月18日,“国研中心”的刘守英对媒体所说:改革的目标是使农民对宅基地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利。可有关官员为什么这么“不讲政治”呢?
11.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篇十一
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_ _土地规划局: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2.规划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村”字样)。
12.宅基地申请书 篇十二
我是本村村民,姓名xx。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们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13.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篇十三
答: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
答: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4.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两个小案例分析
案例1:村民张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获批了一块宅基地,这种转卖宅基地从中谋利的做法合法吗?
答: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的。
当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申请被批准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盖起的房屋理所当然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農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本案中,张某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所得应予以没收。对于张某在出卖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准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对政府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分,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案例2: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之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一栋。不久陈某夫妻就搬进房屋居住了,而莫某又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问陈某在购买莫某房屋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购买了房屋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实中,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出让土地的价格不断提高,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不断提高,于是有不少城镇居民去城郊农村购买房屋。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但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掉而获取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无需再给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显然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未完,待续)
摘自《新会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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