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2024-06-28

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精选10篇)

1.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篇一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2.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形式

第四条 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保洁员、炊事员。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其中,需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联系。

第九条 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习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

第十条 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与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

— 3 — 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

— 4 — 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 5 —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因工作致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 6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3.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篇三

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小结

县人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8〕87号)精神,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能力建设,使编外聘用人员系统掌握通用能力标准体系,能力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途径,完善知识结构,创新管理理念,提升实践能力,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很快发展提供服务。我局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用三周时间分三批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培训计划为240人,实际参加培训234人,参训率为97.5%。其中205人取得合格证,合格率为87.6%。培训工作整体上安排,教学紧凑,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我局成立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渊泉担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刘报春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姚辉担任副主任。

我局要求各有关单位将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将参训人员名单及时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安排下一步工作。

(二)统一规划、周密部署。为确保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对此次培训工作做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于9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铜人〔2010〕102号),将培训名额和时间安排分配到各个单位,并通过电话督促各单位及时报名参加。

(三)完善措施,确保实效。一是邀请名师指导。我局提前与市委党校取得联系,邀请市委党校郑学年教授担任主讲,郑教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精心备课,将《公务员通用能力教程》十章内容提炼出精华部分,予以了简明扼要的分析讲解,赢得了广大参训人员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考核发证。以平时考勤计50%、考试成绩计50%的方式综合确定每一位参训人员的总成绩,对于合格人员颁发《铜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合格证》。凡是没有通过考核的,限期补考;补考不能通过的,告知其工作单位,采取相应组织措施。三是健全培训台账。编外聘用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包括:培训内容、课程表、学员名册、考核成绩表、证书号等,并将考卷及其他纸质材料永久保存,以便查用。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我局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利用报纸、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中国劳动保障报》《铜陵日报》《铜都晨刊》《今日铜陵》《铜陵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集中宣传了我局此次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五)认真总结、强化考核。我局将此次编外聘用人员考核结果纳入编外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当中,并向参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其考勤、考核结果。

二、存在不足

通过此次培训,参训人员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试能力都得到了不同幅度的提升。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培训的范围还不够广、培训的时间还不够长、培训的内容还不够深、培训的方式还不够新。

三、下步计划

今后我局将在总结此次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将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做实做新,形成长效机制,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做出更大贡献。

一是拓宽培训范围。我局将由点及面,将编外聘用人员培训工作推广到全县各个单位,确保所有在编人员参加培训。

二是创新培训方法。此次培训主要采取教师讲解的方式,时间也只有两天,很多参训人员感觉意犹未尽。我局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推动培训工作向纵深发展,实施更加专业化的培训,切实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此次培训,我们深感广大编外聘用人员渴望多多组织此类的培训工作,提升知识层次,提高业务素质。我局将以此次成功的培训工作为基础,逐步形成编外聘用人员培训长效机制,使教育培训真正落到实处。

铜陵县人力资源局

4.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篇四

2014年铜陵市环保局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拟递补进入体检和

考核程序人员名单公示

(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因14001岗位文川考生自愿放弃,现根据《铜陵市环保局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公告》,依次递补14001岗位陈宁考生进入体检和考核程序。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七天。监督电话:

市人社局:0562—2168526 0562—2126818 市环保局:0562—2615351 0562—2615815

铜陵市环保局 铜陵市人社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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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篇五

欢迎加入池州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 248612016

2014年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局和区信息办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面试入围人员名

单公告

根据《2014年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局和区信息办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公告》,依据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现将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公告如下:

面试入围人员名单(12人)

(一)、区监察局14001岗位(6人):

袁志、赵艺、刘书含、董承承、杨俊、桂宇

(二)、区信息办14002岗位(6人):

王贵安、明浩、庄勇峰、徐海龙、张军、詹沐生

2014年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局和区信息办公开

招聘编外聘用人员领导小组

2014年7月7日

6.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篇六

泰人通„2006‟121号

各市(区)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工作,针对聘用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政策理解和具体操作问题,参照省属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有关政策口径,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将•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43号)精神,确保 1 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不适用•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对少数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由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是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或只对新进人员实行了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尽快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四、•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掌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 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实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缓签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由单位按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发放工资福利。

六、•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七、•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

八、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九、•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单位出资引进”,是指单位为招聘人才,经受聘人员同意,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单位向受聘人员额外付 3 给有关费用或照顾其利益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范围。

十、•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中“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暂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按国家和省新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为做好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全面推进聘用制工作的政策衔接,2006年9月1日前已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合同条款中明确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由个人申请改签聘用合同。

十二、聘用双方应当签订必备条款齐全的聘用合同。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

生效的聘用合同、协议之间出现条款内容冲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订立时间在后的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三、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事业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岗位职责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暂行办法‣调整。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受聘人员仍在原聘用岗位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约定(聘期除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十六、聘用合同期限内双方又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的,双方应及时办理聘用合同的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出现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情形时,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受聘人员的违约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受聘人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合同;续订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原聘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视为单位违约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聘用合同终止。

十七、受聘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与事业单位订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后,出现•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单位可以即时解除与该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出现•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中

(一)、(三)款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单位应当通过待聘、待岗等方式妥善安臵。

十八、聘用关系解除(终止)后,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各种手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及其他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平稳推进,对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有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由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妥善安臵。

新老人员的确定标准:对2006年9月1日前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单位,以该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在编在职人员为“老人员”,之后进入该单位人员则为“新人员”。对2006年9月1日后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统一以2006年9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为界,即2006年9月1日前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为“老人员”,2006年9月1日以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为“新人员”。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老人员”如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聘用合同终止等原因落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实行转岗培训、内部待聘(待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臵(转岗培训、内部待聘(待岗)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

转岗培训、待聘(待岗)及自谋职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待遇等,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十、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以及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聘用合同分为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聘用合同的一方可以就聘用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请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有关合同并就其是否有效作出确认。

聘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订立新的聘用合同,也可以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双方应当协商取消或变更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对受聘人员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报酬。

二十一、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承担。

二十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应当按•暂行办法‣中有关辞聘解聘、终止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与辞职制度相关连的自动离职制度,也不得使用除名、停薪留职等不规范的人事处理形式。

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对少数没有订立聘用合同的职工仍可适用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与辞职制度相关连的自动离职制度。

二十三、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要尽快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与身份管理相应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考试、审批、备案一律停止。

十四、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应当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聘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聘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书,也可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对原合同进行续延;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的,应当由单位向职工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聘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履行 8 期间需要解除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理由;聘用合同到期终止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十五、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以后,事业单位法人与职工自然人之间在法律、法规面前是平等主体关系。单位作为社会事业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对职工具有管理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单位有权在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规范的框架内制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但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告知全体职工。

7.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篇七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 聘 人):

甲方为了按时完成我局工作,解决工作人员不足问题,提升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二、乙方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需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能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业务知识。

3、服从单位安排,愿遵守单位一切规章制度,胜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三、聘用期间工资待遇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共元人民币,养老保险金由乙方领取后自行到相关机构缴纳;若乙方工作成绩显著,可适当给予奖励。

2、乙方享受与甲方正式职工相同的劳保待遇。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假期。

4、甲方在医疗相关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按期为乙方缴付医疗保险。

四、工伤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并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2、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聘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如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甲方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8、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聘用合同 篇八

第三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

2、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9.临时人员聘用合同 篇九

立合同双方:

山西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经协商同意,特聘用

为清徐王答养殖试验场围栏看护工(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在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自2013年

月 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

二、聘用待遇: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包干工资每月人民币2600元整。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要求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四、双方职责:

a)甲方应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对乙方加以关心,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工作调配,遵纪守法。

b)乙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有工作困难时,可及时报告甲方,甲方要积极帮助解决。

c)乙方要保证所负责看护的畜牧所养殖试验场围栏的安全完整。当发生破坏或损害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两小时内通知甲方。

五、其他:

a)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如需继续聘用,应重新办理续订手续。

b)甲方因国家政策或上级部门指示,需对养殖试验场工作进行重大调整时,可主动终止本合同。c)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方:山西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表:

(签章)订立日期:

****年**月**日

方:

(签章)订立日期:

****年**月**日

10.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篇十

(讨论稿)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文为依据,着眼于建立健全全台新的运行机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范围、注重实绩、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发现和选拔一批既有真才实学、又能埋头苦干的优秀中心聘员工晋升为台聘员工,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聘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基本条件和资格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观念,团结同志,乐于吃苦,甘于奉献;

2、热爱广播电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3、具有胜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5、专业技术岗位申请晋升台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截至2011年7月,已明确中心聘一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6、在工勤岗位(主要指驾驶、收发、电工岗位)工作的,申请晋升台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截至2011年7月,在台工作满十年的中心聘人员。

四、方法和程序

竞聘按照由易到难、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其基本方法和程序如下:

第一步 思想发动 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竞聘上岗动员会,公布竞聘上岗的基本条件和必备资格,讲明竞聘上岗的目的、意义和办法,使广大聘用员工切实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参与竞聘。

第二步 个人申请 根据竞聘的基本条件和必备资格,由各部门组织申请者填写《竞聘上岗申请表》(一式一份);竞聘人员须提交本人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由所在部门初审后,一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三步 资格审核 由台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对资格审核通过者进行公示。

第四步 核定计划 根据各部门聘用人员规模、工作需要和

资格审核情况,核定各部门晋升计划。

第五步 组织竞聘

(一)专业技术岗位申请台聘的竞聘程序

1、综合测评:

(1)对未进行量化考核的部门,在申请人所在部门全体员工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个人品质、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合并计算出综合测评得分。

(2)对已实行量化考核的部门,综合测评得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在申请人所在部门全体员工中进行民主测评,计算出民主测评得分,二是由部门根据申请人绩效考核情况量化出考核得分(换算为百分制),再按照民主测评得分占60%、考核得分占40%的比例合并计算出综合测评得分。

(3)民主测评打分分值在60分-100分之间,高于100分和低于60分的为无效票。

(4)依据综合测评得分高低,按照台分配名额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演讲的人选名单。

2、竞聘演讲和答辩:

(1)台成立竞聘上岗评委会,评委会由台党委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部门逐一进行,台党委书记、台长周立华任评委会主任。演讲答辩顺序抽签决定。

对低于1:2推荐比例的部门,经台党委研究后,其竞聘工作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2)竞聘人员演讲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竞聘人员先作个人情况介绍,时间不超过3分钟;再由评委会主任现场出题进行答辩,答辩思考时间不超过3分钟,回答时间不超过4分钟。

(3)竞聘计分采取百分制,评委打分分值在85分-95分之间,高于95分和低于85分的为无效票。

(4)合计总分:按党委成员和竞聘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值占60%、其他评委分值占40%的比例合并计算出竞聘得分,并当场公布。

(二)工勤岗位申请台聘的竞聘程序

工勤岗位分机关工勤岗位和部门工勤岗位两类,由台分别下达台聘晋升计划。工勤岗位竞争台聘通过民主测评、竞岗演讲、工龄赋分等步骤进行。

1、民主测评:参加测评范围为申请人所在部门全体员工,测评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安全工作、遵守法纪、维护稳定、工作实绩等方面,合并计算出民主测评得分。民主测评打分分值在60分-100分之间,高于100分和低于60分的为无效票。

2、竞聘演讲:竞岗演讲评委会由台党委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竞岗演讲内容为竞聘人员作个人情况介绍和表态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竞聘计分采取百分制。评委打分分值在85分-95分之间,高于95分和低于85分的为无效票。按党委成员和竞聘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值占60%、其他人员分值占40%的比例合并计算出竞

聘人的竞聘得分。

3、工龄赋分:按竞聘人员在台工作年限进行赋分,在台工勤岗位工作满10年的得基本分5分,超过10年后每满1年加1分。2007年前进台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2007年底局(台)规范临时用工时所确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4、合计总分:按民主测评占50%、竞岗演讲占30%、工龄赋分占20%的比例,合并计算出工勤岗位竞聘人员的最后总分。

第六步 组织考察 对专业技术岗位竞争台聘者,根据台核定的各部门台聘名额,按其竞聘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该部门拟台聘人员名单,经台党委研究后,由考察组进行考察。

对工勤岗位竞争台聘者,根据台核定的机关工勤岗位台聘名额和部门工勤岗位台聘名额,按其最后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分别确定机关和部门工勤岗位拟台聘人员名单,经台党委研究后,由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七步 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第八步 确定台聘人员名单 如公示期内没有发现影响聘任的问题,台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台聘人员名单,并正式发文公布、聘任。

五、其他问题

1、所有通过竞聘到达台聘岗位的员工都要进行新岗位试岗期考察,试岗期内仍维持其中心聘工资待遇。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转为台聘,自2012年1月起逐步提高工资标准。

2、试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转为台聘,仍保持中心聘待遇。

3、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可参加职称评审、聘任职务。

4、台聘人员一般5年为一个聘期,聘期内若每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等次以上,经党委研究同意,可直接进入下一个聘期。

5、台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可直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1)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组织领导

整个竞聘上岗工作在台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指导。台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民主测评和竞聘工作。

七、有关要求

1、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参加投票的同志要出以公心,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同志,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民主权利,正确衡量竞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实事求是地评价每位竞选人员。

2、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严禁借公开竞聘工作之机搞小圈子或进行拉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搞不正之风的,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聘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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