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12篇)
1.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 篇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建议书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项目有以下比较优势:
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PPP项目在第一个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发起时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对于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议书主要是从项目自身的客观条件方面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一般由项目发起人向发改委部门报送,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为拟建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单位应为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项目建议书大纲
一、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概况
(一)、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名称
(二)、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规模
二、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必要性
(一)、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现状及预测
(二)、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必要性
三、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规划
(一)、拟建地点
(二)、建设方案
(三)、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进度安排
四、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一)、政策条件
(二)、建设区建设条件
(三)、建设技术条件
五、市政道路及农村公路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一)、经济效果
1、财务评价
2、国民经济评价
(二)、社会效益
1、环境影响
2、社会影响
七、结论
2.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 篇二
达实智能是国内领先的智慧城市建设及建筑节能服务提供商。公司以“让城市更智慧、让建筑更节能”为经营宗旨,融合智能化、信息化及机电工程三大领域技术能力,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绿色建筑认证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设计、建设及运维全生命周期服务,以及提供合同能源管理、买方信贷、融资租赁、PPP等配套融资服务。
凭借在智慧城市建设及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出色表现,达实智能荣获“福布斯2014中国潜力企业100强”称号。
2 应用案例分析
2.1 案例名称
淮南智慧城市民生领域建设PPP项目(智慧医疗),以下简称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
2.2 案例简介
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是安徽省首个健康医疗大数据PPP项目,该项目是淮南市发展大数据产业的核心规划项目之一,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
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旨在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消除数据壁垒,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在平台集聚、业务事项在平台办理、政府决策依托平台支撑,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包括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大数据应用,有力支持健康中国建设规划
和决策;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医用,推动精准医疗技术发展;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带动淮南市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推动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文化、体育健身、健康医疗旅游、健康环境、健康饮食等产业蓬勃发展。
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荣获安徽省2015年度信息化示范项目评比第一名,本项目正在申请成为国家示范性PPP项目。
2.3 案例系统组成
淮南政府确定现阶段智慧医疗建设“123456”项目如下:
“1个框架”是在智慧淮南建设总体框架下,实现智慧医疗与民政、人社、药监、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互共享,为淮南市民提供智能化医疗信息服务。
“2级平台”为淮南市、区县两级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依托市政务数据中心建设卫生数据专区、卫生信息平台,所有的管理、系统、应用、服务都在此基础上加载运行。
“3个体系”包括信息标准体系、安全体系、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是实现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信息安全体系包括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病人隐私保护、数字认证、应急灾备等,智能化医疗服务体系包括自助智能化服务系统、居民健康自我管理、智能提示分析系统、卫生服务热线等。
“4个数据库”即全员人口信息库、电子病历资源数据库、健康档案资源数据库、医学专业知识库。
“5个统一”为实现一卡通(多卡合一)、一账通(统一支付)、一程通(全程畅通)、一线通(卫生热线)、一键通(移动医疗)。
“6项业务应用”涵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设与应用。
2.4 案例技术特点——创新性、科学性
(1)达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要求,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
(2)淮南智慧医疗PPP项目开创了中国医疗大数据PPP模式的先河,也为淮南市PPP模式的探索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按照PPP模式,达实智能在项目建成后长效运营医疗大数据,能保障老百姓幸福指数稳步提升,并将强力支持规划中的淮南大数据交易健康运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5 经济及社会效益
2.5.1 经济效益
(1)资源集约效益
集约化建设的区域医疗卫生平台将最大限度利用既有城市信息化资源,有效降低政府资金投入,促进提升既有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同时,为后续各类虚拟政府系统提供统一的基础平台,有效形成新增建设投资的费用效能比。
(2)产业拉动效益
依托市民就近社区环境基础,区域医疗卫生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将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与健康服务由信息服务延伸到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有效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基于实名制互联网社区(SNS)、平台型商业模式及个民众民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以政府服务衍生社会服务、带动商业服务,打造围绕民生服务体系的现代服务产业链。
(3)资本吸引效益
市民融合服务平台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的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及运营服务的开放外包等措施,不断形成、保持和增长社会资本吸引力,逐步打造符合资本市场价值取向的运营体系,并从中获取资源,实现产业经济、社会投资和城市就业等的可持续发展。
2.5.2 社会效益
(1)面向居民,可以使居民享受更高品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获取有效的医药保健信息,提高生活质量。通过预约挂号平台,居民健康卡系统,健康信息共享,分级诊疗,远程会诊改善就医流程,降低就医成本,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同时,还建立了居民健康跟踪平台,实现健康信息共享,改变老百姓的就医观念,突出预防的重要性,从而使居民享受便捷、全方位的疾病诊治和医疗咨询等健康服务。
(2)面向医疗机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改进了工作的业务协同,能有效合理地分流病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实现新的诊疗模式。同时,通过信息化体系的构建,可对非常规、危急状况进行预警,大幅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诊断的水平,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3.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 篇三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投资,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车站、核电站建设。
一、公共项目主要融资模式
目前基础项目主要的融资模式,有BOT融资模式、ABS融资模式、TOT融资模式、PFI融资模式和PPP融资模式,如何利用这些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1)BOT融资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
(2)ABS融资模式
ABS的全称是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一般是指除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以外的各种资产担保债券[2]。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这些资产必须能够带来一定的现金收益流,并且有一定的信用质量。根据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现状,利用ABS融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
(3)TOT融资模式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翻译为“移交-经营-移交”。即将建设好的公共工程项目,如桥梁、公路,移交给外商企业或私营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运营管理,该企业组织利用获取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收入[3],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所建部门或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TOT方式获得大量的资金,减轻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的预算内资金压力。
(4)PFI融资模式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是一种促进私营部门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全新的公共项目产出方式。政府通过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给予私营部门以收费特许权、或与私营部门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最大化。
(5)PPP融资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4]。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二、大型基础项目采用PPP融资模式的优点:
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模式,以及当前中国的国情,PPP融资模式是大型基础项目融资渠道拓展的较好选择。
(1)相比BOT融资模式,在PPP融资模式中,政府对项目的控制力更强。从安全角度考虑,政府必须牢牢掌握核电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情况。决不允许不顾质量、安全赶进度,偷工减料。对于BOT项目,在特许协议签订之后,对项目的影响力通常较弱。
(2)相比ABS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融资需要的时间更短,操作程序更简单。
(3)TOT模式显然也存在政府对项目的控制问题。
(4)PFI融资模式是完全有私人出资建设,这对于投资巨大的基础项目来说,可能性也比较小,当前中国还很少有如此实力的私人合作伙伴。
(5)PPP融资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共赢”,它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可以充分发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优势,通过两者合作,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它避免了其他融资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私人部门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民营机构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三、PPP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大型基础项目具有规模大、投资高、收益回报期长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特性。在这些项目中采用PPP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项目发起人的风险和责任。对于投资人而言,将各种风险因素按照项目所处阶段的发生情况按照项目的生命周期进行划分,分为前期风险、设计风险、建造风险、运行风险、退役风险;按照项目本身以外的因素导致的风险,又分为: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同时针对PPP融资模式,项目组织管理也会出现融资风险和组织风险等,如各方资金未按时到位、组织和相互协调能力差等。
要降低项目的各种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1)风险分担结构设计。PPP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通常可根据各方获利多少的原则考虑相应承担的风险,使项目参与的各方包括政府部门、民营公司、贷款银行及其它投资人等都能够接受。只有项目方案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才能使项目具有可操作性。
(2)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3)监管构架的构建。政府监管必须确定一种承诺机制,以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给企业提供投资的激励。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政府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项目具有可持续性的前提是项目公司必须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同时利益相关方一定要进入监管过程。政府监管不利将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监管效率应成为政府监管的最重要目标。
参考文献:
[1]袁志学,公私合作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河北:河北工业大学,2006
[2]王留山,ABS融资模式在公路建设融资中的应用探讨[J],西部探矿工程,2010年第3期
[3]Tah JHM and Carr V.Towards a framework for project risk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supply chain.Advances in Engineering Software,2001,32:835—846.
4.PPP项目风险分析方法 篇四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为项目风险识别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别和发生的概率等都做一定程度的分析和研究。
2、对识别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识别风险后,要对所有诱发风险的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描述,如其影响可能使得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发生改变(如项目回报率过低),或者对项目最终产出和结果产生间接的影响(如项目输出质量和工期发生变化)等。
3、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对绝大多数风险而言,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冲措施。在项目规划前期,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论证成熟的风险管控措施需要被纳入项目合同的.拟定和谈判中,以保障项目施工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4、风险在合作伙伴之间合理分配
在充分识别风险、分析影响和考虑对冲措施后,我们可以将特定风险合理分配给最能有效管理风险的一方。例如将政治、法律和监管风险交给政府来管理,而社会资本机构则承担管理、运营、项目商业融资和财务等风险。对于双方都不能很好管理的风险,可以考虑在不减损项目经济价值前提下进行商业投保,将项目风险转嫁给第三方;在不能如愿找到第三方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风险发生后合同双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清晰的阐述和说明。政府如果在风险分配过程中能主动承担一部分额外的风险(如运营、管理等商业风险),无疑将提高该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参考文献
5.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 篇五
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2)伙伴选择: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3)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对项目运营成本、客流预测和票价定价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寿命期现金流寿命模型,并以经营期30年、回报率10%为假设条件,测算得出项目30年的财务净现值的总额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此,4号线公益性部分和赢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确定为7:3。一方面,该比例划分在确保地铁项目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的同时,吸引了社会资本,扩大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社会资本有利可图,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票价机制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铁时对票价做了规定,票价定价为3元起步,但受奥运会影响,出台了低票价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径对票价进行拆分后的票价仅为1元/次,导致票款收入无法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按照北京市政府与香港地铁签订的票价合同,在低票制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补助2.44元/人次,在票价提高后取消对票价补贴,地铁4号线的票制体现了香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风险共担的原则,保证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最后,资产租赁模式保证了项目运营管理效率,而租金调整机制体现利益共享原则。由于项目区分为公益性和盈利性两部分,并由两个业主进行投资建设,为保证项目运营管理更有效率,双方约定由特许经营公司通过租赁政府方资产的形式,获得整体线路运营管理的权利。此外,合同还设置了租金调整机制,即在项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许经营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义的租金,促进项目尽快成熟;而在项目成熟期,当实际客流超出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方将适当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许经营公司利用公共财产产生超额利润;反之,若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价低于测算的平均人次票价,政府投资方会适当的减免租金,增强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二,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目前,我国PPP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公用事业、交通设施等的定价机制均处于动态调整中,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可预期的动态变化。由此,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关于合同条款变更(诸如期限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等)的灵活调整机制、重新谈判触发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合同执行预留调整及变更空间。(4)合同履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需遵循契约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监管方和合作方的双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政府方较社会资本而言更容易出现信用问题。其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等行为,可能会导致项目的优惠政策、补偿机制等发生变化,进而使项目建设及运营发生困境。如在鸟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环节均出现政府变更合同条款的状况,包括重大建筑设计变更、商业配套大幅减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时加大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此外,在运营阶段,由于对公益性和免费的呼声渐高,地方政府面临的舆论压力较大,社会资本按原计划经营很难持续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经营权,PPP模式以失败告终。此外,我国PPP项目运作中还面临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诺风险。如南方某工业园区采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长项目,合同约定园区企业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但由于园区管委会主任更迭,结算周期改为半年,由此对项目公司资金链造成较大压力。我国要实现从“大政府,小市场”到“小政府,大市场”的转变仍有漫漫长路,而PPP模式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变自身定位,由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合作者和监督者,并严格遵守契约精神。社会资本方方面,其亦应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优惠政策,积极履行项目出资、项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促进项目顺利推进。(二)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够完全覆盖投资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表明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资产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收费机制决定在资产的使用过程存在竞争性,但资产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价格调节机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根据成本-收益的关系对价格进行调节。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项目的区分并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可以提升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杭州湾大桥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2、案例分析基于上述案例,经营性项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项目选择: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长期看可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选择经营性项目开展PPP的过程中,确保社会资本回报率对于PPP的开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对于西朗污水项目,项目资产是污水处理资产,资产运营具有收费机制,资产运营规避了纯市场项目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收费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长期来看,西朗污水项目的运营不仅可以覆盖投资运营成本而且会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率,西朗污水项目是经营性PPP项目的成功典范。
整体来看,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自身的运营收入是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在经营性项目的选择中,与资本市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相比,项目选择中应规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纯市场投资特点,项目投资回报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来看会形成较高的稳定投资回报率。(2)合同订立:社会资本方应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以保障项目收益;政府方则需重点关注项目监督机制对于经营性项目,合同订立是保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开展PPP项目成功与否的法律保障。
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尽管经营性PPP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但其依赖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社会资本方需在合同订立中做出约定,并就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共识,以保障项目盈利。杭州湾大桥项目中,项目运营初期,投资回报率较高(2009年营业毛利率为63.93%)。但运营5年后,杭甬客运专线和杭州湾第二通道(嘉绍跨江大桥,相隔仅50公里左右)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车,对杭州湾大桥形成较强分流,致使通行费收入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2013年营业毛利率降为50.44%),并最终引致部分社会资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权机构宁波交投回购其股权。在该案例中,项目主要风险为项目唯一性风险,即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类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在合同订立环节,社会资本方未就项目唯一性及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PPP模式难以为继。
对政府方而言,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对资产使用及维护的监督条款,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转交的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广州西朗污水项目中,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西朗污水从建设到运营的合作期为23年,其中运营期为17年,合作期结束后将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政府方所有。为维护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授权机构对污水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明确了资产更新条款(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并在特许经营期全面进行监督。上述监督机制的设立有效保障的项目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值得借鉴。(三)公益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公益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公益性项目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其特点表明公益性项目的正外部性较强,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无收费基础,由此,此类项目若采用PPP方式,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很高,“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比较合适。
在我国现阶段操作实践中,公益性项目(包括非营利性公园、市政道路、桥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发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投融资及建设;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起,其他社会法人以BT形式参与建设,后期均由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地方投融资平台多为本级政府所属企业,依据目前财政部对PPP项目的界定,其不属于PPP社会资本方的范畴,故本文选择以社会资本(主要为非本级政府的大型国有其企业)为投融资建设方的BT项目作为样本案例。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公益性项目引入PPP模式尤其要关注以下问题:(1)项目选择: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
PPP项目储备、筛选、发起工作均由政府方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当期人的社会福利,而且其资产的长期使用性也将提高未来人的社会福利,采用PPP模式解决了政府当期一次性投资过大的问题,采用分期付款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代际分配原则拉长了财政收支期限,可降低当期财政负担。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政府方均约定自项目建成后逐年回购,缓解了集中支付的压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此外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推广PPP项目过程中需要考虑财政承担能力(如阶段性项目回购资金压力等)。(2)合同订立: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对于公益性项目,政府付费是社会资本方取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在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实现合理投资回报。
对于苏州市南环快速路西延线BT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回购款纳入区人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了政府回购资金来源。对于江苏浦口新城核心区综合管廊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金额和土地担保等事项,项目回购款基本落实到位。反观一些类似项目,由于社会资本方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回购合同不尽完善,后期项目方遭遇市场因素导致的政府方回购意愿及能力下降,回购款落实大幅低于预期。
整体看,在合同订立环节,确保政府信用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资本方应明确项目付费来源,将回购款项尽可能依据现行制度纳入公共预算,在没有纳入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具有资产抵质押兜底条款;第二,双方应就付费机制,包括付费依据、进度等规则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触发及补偿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3)合同履行:政府方需构建多重监管体系,确保社会资本方履行义务,保证项目进度及质量在公益性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在质量、工期、成本控制、后期运营等方面仍需依靠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上述的两个BT项目案例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监督方,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的监管较为完善,但实践中不乏一些BT项目可能会出现因监管不到位而引致的建设成本超支、工程进度放缓、工程劣质等的情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应注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就具体监管模式而言,可采用三级监管模式。第一级监管由政府指定或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法律和合作协议为基础,对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进行监督;第二级监督可委托监理方进行第三方监管,监理方作为独立第三方,与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可作为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第三级监管,在一些特定项目中,可设置民监委员会,对委员会对项目的质量、成本、安全等进行监管,并向相对部门反映。【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项目的案例分析,总结和归纳了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尽管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尽相同,但仍存在一致之处,本文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归纳和总结了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同和类似的经验教训,并针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案例的特殊经验教训进行和归纳和总结。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从政府方角度来看,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度依赖PPP模式,政府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PPP项目的适用性、合规性、市场收益、政府自身财政的承受力、来选择开展PPP项目;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PPP项目的选择应具有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从不同类型项目选择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能够体现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的共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的基础资产应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投资市场相比,可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公益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避免因财政实力较弱所引起的拖欠款问题。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内涵,即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地方政府专业能力差的缺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需要选择契约履约意愿(具有较强的契约精神)和能力较强(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PPP合同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订立的合同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要详尽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风险分摊、项目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的变更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收益率。从不同类型项目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订立要避免政府对市场干预导致投资回报率的下降,政府应弥补对政府干预过程中所导致的正常收益的损失。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落实付费来源,对政府购买机制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6.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 篇六
关键词:道路工程;进度控制;控制分析
一、城市道路工程的特点
城市道路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出行,出于减少工程项目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干扰的考虑,工程只能提前不能推后,以至于施工单位不得不倒排进度计划,准备周期短,也增加了道路工程进行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难度。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常遇到与供热、给水、煤气、电力等管线位置不明的情况,需要跨行业跨部门进行协调,也会影响到道路工程进度。
二、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影响因素
下面主要从道路工程项目涉及的业主方、施工方、设计方及监理方等4个方面分析施工进度控制影响因素。
1.业主方面
由于压缩工期可以使投资回收期缩短获得更多的利润,导致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不能正确合理的看待施工期,片面追求施工进度,造成工程进度的先天不足。业主一般选择的中标对象是标价低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了报低价,对工期、质量和进度三方的影响关系未充分考虑,导致进度控制的目标难以实现。还有部分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和图纸,施工过程中不能及时提供材料和支付进度款,使目标进度失控。
2.施工单位方面
施工单位缺乏有足够经验的技术人员,对一些技术要求高的工程施工方案不能如期编制从而延误工期。由于工程技术力量或设备投入的不足,在工程投标时未向业主如实反应工程施工的能力不足,因质量问题而停工修复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经营的管理不善引起怠工或停工,造成工程项目进度失控。
3.设计方
在工程投标时设计方对工程进度与造价之间的关系缺乏清醒的认识,由于工程报价偏低工期紧,在施工过程中进度落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增加设备和人力时,因为成本的增加施工单位一般会拒绝,导致工程进度不能如期完成。
4.监理方
道路工程项目常常是已经开始施工,业主才开始引入监理方,导致监理方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很被动,对整个合同内容和进度安排掌握的不够详细,会严重影响进度控制的效果。同时监理市场的不规范未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因此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良也参差不齐,如果不熟悉工作程序就对承包人的施工安排发出错误的指令并干预,严重影响对工程进度控制的效率。
三、道路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分析
针对上述影响道路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文章针对性的分析了进度控制策略,来保证工程进度的有效控制,确保道路工程如期按质完成。
1.业主方的进度控制分析
业主要建立和完善进度目标控制体系,针对具体的道路工程项目确定合理的工期进度计划和总体的进度目标,再把道路工程总目标进行阶段性目标分解,并确定各分解项目的责任人落实各阶段各层次的进度控制制度,根据工程的不同进展对阶段性目标做好影响进度的预测及分析,随时进行纠正和改进。同时也要加强与配套管线单位的协调,在主体工程进行的特定时间能够进行配套管理的实施,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合同规定如期进场施工。业主要保证按时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主观上业主方要时刻把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在考核投标文件时要综合考虑,不能以工期短这一项来作为最重要的原因来选择施工方,在确定施工方时从多方面了解施工方的资质和技术设备能力,选择综合实力最优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能以缩短工期为代价获取更多的收益。
2.施工方的进度控制分析
施工方要为技术和施工人员提供定期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的机会,提高其整体珠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能够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各种突发问题。施工前要做好风险预控,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态能提前布局,制定出完整可行的进度方案计划,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准时到现场,保证各阶段制定的进度方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忽视加强自身管理,保持稳定的施工队伍,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工程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保证工程项目进度有序进行。
3.设计方的进度控制分析
设计单位和业主属于雇佣关系,需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调力度,充分考虑造价成本和工程进度的关系,能够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业主提供的道路施工项目,不能以偏概全,确定合理的工期时间,以保证施工方能够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如期完成工程进展。
4.监理方的进度控制分析
监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在施工前能够得到业主的同意提前进入施工现场了解整个工程的详细内容,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在现场随时监理工程的进度,对进度控制做到了然无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对工程进程进行预控和动态控制,使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任务能提前布局,为工程项目进度上提供咨询和服务,使工程进度得到有效控制。
结束语:
总之,针对道路工程的特点要制定出道路工程项目可行的总体进度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把总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分目标。业主要加强与施工单位,设计方和监理方的协调,使道路工程项目进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永同陆喜锋蒙柔伊.李庄对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控制的探讨[J].现代企业文化.(08)
7.PPP项目中投机行为的博弈分析 篇七
关键词:PPP,博弈论,重新协商,重新招标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缩写,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公共部门(通常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在PPP项目中,筹资人和政府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和战略互动,但冲突和互动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机会主义、重新协商、竞争性投标和合作等问题,都在考验着PPP项目的参与人。
1 PPP项目中资金重新协商的问题: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想要投机的私营部门,一开始就打算在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期望政府能够给予重新谈判的机会,从而获得资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补充,所以他们在竞标的时候,就会有计划地低估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夸大项目的收益性,以此来胜过其他竞争者。随着项目的进行,一旦项目成本、市场需求或者其他市场环境变得非常不利时,相关的敲竹杠问题就有可能会发生。政府面临的进退两难的境地是,尽管重新协商资金是不合理的,但政府会努力接受谈判,原因在于项目一旦破产,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矛盾就引发了严重的机会主义和相关的交易成本。
由于投机主义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我们需要利用博弈论来帮助政府分析应该如何回应重新协商的要求,考量重新协商会对PPP项目产生哪些影响,最后作出决策,选择救援还是拒绝救援,以此保证公共效益的最大化。
1.1 模型设置
图1呈现的就是对PPP模式的博弈分析,它是广义上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由于私营部门自身低效管理和正常的企业风险造成的成本超支或执行损失,并不能成为需要政府援助的原因。如果这个项目无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补贴,但政府还是给予了援助,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将会下降,甚至受到群众的质疑。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博弈又是在完全信息下的,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即双方都掌握参与者对他参与人的战略空间和战略组合下的支付函数有完全的了解,但行动是有先后顺序的,后动者可以观察到前者的行动,了解前者行动的所有信息。在这里,政府就属于后者,政府可以观察到私营部门的行动,并根据私营部门的行动采取相对应的策略。
此博弈假设私营部门在竞标开始就具有投机行为,所以项目进行到后期,便会出现超出成本预算等情况,此时私营部门一般情况下会要求重新协商。如果政府没有同意重新协商,不给予项目补贴,项目最终会破产。若政府同意重新协商,进行补贴,定义援助金额是U。U在这里被定义为资金流量的现值,是私营部门可获得的最大补贴金额。但实际上补贴的多少还是取决于重新协商的最终结果。如果私营部门选择破产,政府不会主动要求进行救助补贴,所以这条分支只会有一种结果,就是选择破产,重新招标。
一方面,如果PPP项目破产,政府将支付的金额为-b(G+t)。这个支付金额表示的是项目破产,政府需要重新招标的成本,G表示当项目破产或重新招标时,所需支付的最低金额;t表示机会成本(由于破产和重新招标导致项目中断的成本)。假设项目已经结束了采购阶段,这时,项目必须要具有设备或服务上的经济价值。在这场博弈中,假设在实际中,如果项目将要破产,政府是希望进行重新招标的。另一方面,筹资人能够以最大额U开始和政府协商补贴。补贴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借债担保、特许经营期延长。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担保或补贴,银行是不会提供额外资金的。因为借债担保对政府而言是责任,而对于私营部门来说却是资产,借债担保相当于从政府那儿获得了补贴。
当筹资人要求政府补贴时,博弈就开始了,图2展示的是政府的两个选择“协商补贴”或者“拒绝”。如果政府拒绝私营部门的要求,项目就会破产需要重新招标。私营部门的收入为0,政府部门的收入为-b(G+t)。如果政府愿意重新协商,概率g在0-1之间,私营部门的收入为g U,而政府的收入为-b(g U)-r(g U)。-b(g U)-r(g U)是政府同意补贴的成本,包含两个函数b和r,将在下文中解释这两个函数。当政府决定给PPP项目补贴时,就面临着受到质疑的风险,政府将要承担的巨大的成本。
1.2 政府成本模型
(1)政府援助的政府成本
如果政府提供援助,那么政府成本函数是b(g U)+r(g U),b是预算超支的政府成本函数,r是补助超支的政府成本。这个函数建立的基本假设是资源的稀缺性。如果政府有无限的资金能够使用,就不会存在政府援助项目的政府成本。由于政府只有有限的预算,那么为项目所需提供额外资金,就是政府的成本。这类型的资助越多,政府成本越高。b(g U)相当于由资助产生的预算负担而导致的政府成本,这是“基本”成本。图2展示的就是政府援助成本是资助的增函数。
除基本成本以外,援助超过合理数值,政府便会被质疑资源配置严重不当,从而产生额外成本r(g U)。为了定义r,我们首先要定义J,J表示政府提供的援助资金的金额不会引发群众质疑的数值。在模型中J就被定义为“合理的资助”,这是民众认为比较合理的资金数量。举个例子,如果损失是由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政府有合理理由提供资助,但补贴金额高于合理的资金数量,那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在图2中,可以看出对r的定义,当g U≤J时,r(g U)=0;当g U>J时,r(g U)是递增函数,这时政府会因过度资助受到批判或被质疑受贿,政府全部的援助成本为基本成本加上额外成本,即援助成本函数=b(g U)+r(g U)。
(2)项目破产的政府成本
项目破产后,如果还具有竞争价值,政府便会对其进行重新招标。从这个角度看,项目的破产就是政府有代价地重新选择私营部门。项目即使重新招标,其中的资金依旧要靠借款支持。所以,当项目破产时,政府的预算模型为G+t。根据上文的对b(g U)函数的定义,项目破产时的政府成本模型为b(G+t)。
(3)援助的纳什均衡
图2的博弈树已经说明了政府与私营部门在这场博弈中的选择,私营部门的最佳选择就是求救,只有选择求救才有获利的可能,所以最后的结果取决于政府的选择。如果政府选择救援,那么就得到了这次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求救,救援)。
图3所示,一条曲线代表政府救助的成本,另一条是项目破产,政府重新招标的成本。两条曲线的交点S就是政府会做出何种选择的临界点。在S这个点,政府救助成本与让项目破产的成本是一样的,但(求救,救助)是这个博弈的占优战略,所以政府一般会选择救助。当G<S时,即救助成本小于重新招标成本,这时政府必然会选择救助,就能够得到纳什均衡解,这个均衡结果是筹资人所期望的,会诱使他们产生投机行为。因此,胡(Ho,2006)分析指出,政府对PPP项目最重要的政策就是要降低S的值,以此减少投机的可能性。
2 政府在PPP项目中的监管原则
我们可以从上述博弈中分析得出一些对监管原则和政策的启示。有时候建立的模型无法量化博弈函数和变量之间的关系,所以分析只能是集中在减少重新谈判的问题和提高管理效率的政策方面。
2.1 提前做好重新协商的准备
因为没有可能排除(求救,救助)这个纳什均衡解实现的可能性,所以政府应该要为这种因机会主义造成的问题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在项目采购中,政府应该要意识到投机问题会出现的可能性,不能够认为私营部门所做出的一系列资金计划就是铁板钉钉不会有任何问题的合同,或者相信私营部门完全会遵循自己制订的计划书。政府还要制定一套能够让私营部门披露更多其私人信息的机制。比如,政府可以制定一项正式的政策,如果私营部门被发现有投机行为,就取消该私营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2.2 降低救助均衡出现的概率
虽然重新协商非常有可能出现,但是可以通过政策提高过度救助的政府成本r,减少项目破产重新招标的机会成本t和合理补贴最大值J,从而将这个纳什均衡出现的概率最小化。这种方式就是降低救助均衡出现的概率,从而遏制私营部门想要做出投机行为的动机。
首先,法律可以约束重新协商和协商的补助金额,当补贴金额不合理时,法律还能够提高政府的行政成本r。其次,良好的监测或者预警系统可以让政府提前有充足的时间去替换筹资人,从而最小化对PPP项目的影响,并且还能够减少项目破产重新招标的成本t。最后,为了减少合理补贴金额J,政府应该要注意合同中内容和执行条款的质量,例如,私营部门的权益与义务的范围,双方的风险分担,文件和合同管理的过程。
2.3 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
政府应该要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补贴标准J,让其可以匹配合同规定的私营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之所以PPP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很难厘清,是因为项目经常是由筹资人主导的,这就很难界定清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筹资人主导”现象常常意味着信息的不对称,筹资人会隐藏信息,做出投机行为,从而引发了PPP项目中的机会主义问题。
(1)特许公司与政府之间的风险分配应该是在协议中明确,这可以帮助在未来确定公平合理的补贴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文件中提到,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原则上,项目设计、建筑、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2)PPP项目中之所以会出现私营部门的投机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没有掌握充分的信息,由私营部门单方面掌控项目的进度。所以必须加大政府对项目运行的了解程度。政府可以指派专家小组在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任职,一方面可以给予私营部门专业的指导,另一方面也能够适当地监管项目,以及收集到准确的信息。这种方式可以使得政府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当私营部门需要求助的时候,政府能够根据掌握的信息来判断是否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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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振正.PPP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0.
[3]徐飞,宋波.公私合作制(PPP)项目的政府动态激励与监督机制[J].中国管理科学,2010(03).
[4]柯永建,王守清,陈炳泉.私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政府激励措施[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9).
8.探寻公益类PPP项目路径 篇八
的确,北京奥运场馆法人招标是我国采用PPP模式通过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益设施建设首次成功尝试。曾参与奥运场馆PPP项目招标的联合监管北京国际技术研究院院长邱闯至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都不无感慨地表示,那时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一场婚礼之后,要孕育出一个孩子。
但遗憾的是有了鸟巢这个孩子之后,父母却选择以离婚收场。2009年8月,鸟巢赛后运营一年之后,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方中信联合体宣布放弃30年特许经营权,转为永久股东。
分析人士认为,从招投标、建设到运营的全程,一系列不符合PPP模式精神的做法为双方合作的夭折埋下了伏笔。鸟巢PPP项目到底经过了怎样的合与分,带给我们的启示又是什么?
合作始末
2003年8月9日,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国家体育场鸟巢举行项目签约仪式。由中信集团等四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北京市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和《合作经营合同》三个合同协议。随后,中信联合体与北京市政府的代表方—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项目公司—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了解到,在项目公司总计近32亿元的投资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出资58%,中信联合体出资42%(含有10%外资,故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双方按投资比例组建的该项目公司主要负责鸟巢的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双方约定中信联合体拥有赛后30年的特许经营权,运营期间自负盈亏。30年后,该联合体要保证把一个设施完好、能够举办国际A级赛事的“鸟巢”无偿移交给政府。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鸟巢的建设中,PPP模式发挥了通过政府信用杠杆、充分动员社会资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作用。项目公司搭建起了政府、企业、金融之间多元化融资新渠道。并且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即使得相关部门从侧重审批转变为侧重服务。
据了解,双方约定,为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可融资性,政府单方面投入的资金属于财政无偿补贴。另外,在项目建成后的三十年内,由企业获得国家体育场的管理经营权,并且享受经营利润,政府并不参与其中分红。并且为进一步保障社会资金利益,中信联合体还与北京市政府签署了一个兜底条款:由北京市发改委协调各部门帮助联合体取得利润。
不仅如此,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合作双方都尽力为对方分担风险。例如,中信联合体不仅帮助北京市政府减少了直接融资,还承担起鸟巢每年高达1.5亿元人民币的运营费和利息支出风险。而北京市政府则提供给联合体以诸多激励政策。例如,提供主体育场馆附近低价项目用地,据了解其土地一级开发费用仅为每平方米1040元,这近乎于相邻地段地价的十分之一。
邱闯称,鸟巢的PPP项目属于典型的准经营性项目,这类项目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因此需要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推进。
最终,在开工不到四年后,这座被《泰晤士报》评价为全球“最强悍的建筑”圆满问世。有数据显示,包括鸟巢在内的六个场馆及设施项目总投资约为194亿元,除北京市政府出资的20亿元之外,其余全部投资都来自于社会资本。
分道扬镳
2009年8月20日,经过多轮谈判,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信联合体在北京饭店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根据协议,北京市政府持有的58%股份将改为股权,主导经营场馆,并承担亏损和盈利。同时,中信联合体获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永久股东身份。今后,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改由北京市国资委派任。这意味着我国采用PPP模式对于大型体育场馆建设、运营的首次试水正式告败。
事实上,此PPP项目从招标开始,“不和谐”的因子就在合作双方之间弥漫。曾经参与过奥运场馆招标工作的邱闯甚至用“痛苦”来形容最初的招标过程。他称,鸟巢的招标过程严格遵循国际招标法,这自然有很多好处,但是与之相悖的是这样的招标流程并不完全符合PPP项目的操作要求。“这意味着该项目的招标失去了与中标单位中信联合体谈判的空间,而PPP项目恰恰需要的就是谈判”。
然而在一些分析人士看来,鸟巢招标过程中,北京市政府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并且先行招标选定了设计方案,但却未取得该设计的知识产权,这使得项目公司渐渐失去了对于建设方案的良好控制,最终的建成成本超出预算4.56亿元,进一步恶化了项目的资产负债表。
不仅如此,据了解,在鸟巢的建设过程中,该项目更是被包围在多重争议之中。例如,中标单位中信联合体内部几个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纷争。联合体与项目建设承包商北京城建集团之间也产生了利益分歧。在所有的争议中,要数项目公司和北京市政府之间的最为复杂。项目公司认为,因为政府的一些临时性调整包括减少车位、减少商业设施、取消鸟巢可闭合顶盖等严重影响项目的后期运营收入。因此,有专家称,“企业想做一些事,但政府部门的限制比较多。”
此外,鸟巢的PPP模式与现行的财务、法律等制度还存在一定矛盾。现行的国家会计准则使得鸟巢的盈利计算成为一个难题。据了解,体育场作为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这就意味着在30年的运营期内,运营方事实上是在为北京市政府投入的20亿元的折旧费买单,根本无法实现分红。而在法律方面,按照公司清算股权办法,北京市政府30年内不要分红的承诺违反清算法。
路径存疑
梦想是美好的,现实却往往残酷。从奥运结束之后鸟巢对方开放到次年5月的数据来看,鸟巢仅实现运营收入约2.6亿元。然而鸟巢每年的维护成本高达7000万元(一说6000万元),如果加上贷款利息等预计将累计支出1.6亿元。高运营成本使得鸟巢几近走入“蒙特利尔陷阱”。(该典故源自1976年的蒙特利尔奥运会,用来形容奥运会后场馆迟迟无法盈利的情形。悉尼、雅典奥运会都没能避免这个陷阱。)对于中信联合体而言,若想在30年内收回包括初期投入在内的约45亿元,绝非易事。
因此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催化鸟巢项目双方“解散”的原因是各方利益群体之间协调不畅,而赛后的运营成绩不佳则直接导致该项目合作关系的土崩瓦解。
不过,邱闯却认为这仅仅是表面原因,“如果这个合作模式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呢?”在邱闯看来,路径的选择错误正是导致项目矛盾重重的根本原因。
结合他在英国多年考察的经验,邱闯认为,公益性的PPP项目应该借鉴的是英国的PFI模式(又名PF2,属于广义PPP范畴),而不应该采用BOT模式(鸟巢项目确切说是一种BOT合作)。
据了解,PFI模式广泛用于英国的公益性项目,该模式同样由政府部门发起项目,但是与BOT模式不同的是政府不会参与其中,而是更强调私人资本的融资、建设、运营的主导地位。政府采用PFI模式的初衷在于获得有效的服务,而并非最终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
邱闯称,PFI的核心是使得项目实施过程更加透明。在PFI模式下,公共部门在合同期限内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留给私人部门承包商,或交回公共部门,取决于原合同规定。因此可以看出,BOT和PFI本质的不同在于政府着眼点的不同:BOT旨在公共设施的最终拥有,而PFI在于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
9.PPP项目经验总结 篇九
摘要:布吉文体中心BTO项目是深圳市首个采用BTO模式操作的文体类项目,它从前期的识别、准备、采购到建设前后经过了2年时间,期间的每一项工作都经过了慎重、充分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这些工作成果最终促成了布吉文体中心BTO项目的实际落地。作为推动项目的工作人员,笔者回顾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并对该过程中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研究,总结该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成功之处,以期为国内PPP项目实施提供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PPP BTO 文体中心
一、PPP模式概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在2014年12月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并下发了首批30个PPP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和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同期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用合同指南。截止目前,各部委已下发了约30多份文件,大力推广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加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建立全过程的合作关系,该模式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从而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创新性模式,形成“政府监督、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
二、项目简介
布吉文体中心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规划建筑面积为77700平方米,总投资为不低于5.5亿元。定位为布吉片区的标志性建筑,拟打造成集文化生活、全民健身、休闲娱乐、时尚生活、低碳环保于一体,涵盖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体育馆、书城、文化展厅等,致力于服务布吉及周边片区的区域性先进文化体育中心,并在中远期将其打造成为在深圳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城市文化综合体。
三、项目实施背景及流程
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并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高效的资源配置作用,项目采取PPP的模式,引入社会社会资本负责规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PPP项目的实施、审批等规范流程,具体流程如上图。
四、项目实践经验总结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由于PPP模式交易结构复杂,涉及各个政府部门,为此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项目工作,并就重大问题及阶段性成果进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文体旅游局(实施机构)、发改局、财政局、规土局、街道办等为成员单位。
(二)实施模式创新
经过多轮的研究讨论,项目创造性地提出了采用BTO(建设-移交-运营)的PPP模式,即在坚持土地性质不变、建成后全部资产归区政府所有的原则下,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运营并获取收益,经营年限届满,社会资本享有的项目权益全部无偿交还政府。
(三)市场调查――功能单元设置
为积极践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关注民生、听取民意”的要求,确保文体中心的各个功能单元真正符合群众的需要,项目专门组织了群众问卷调查工作,由实施机构协同PPP咨询公司设计问卷、街道办具体实施执行,在项目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区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问卷调研,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根据结论对项目功能单元规划进行了调整。
(四)市场测试及推介
为确保该项目的边界条件设置符合市场需求,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竞争,领导小组启动了市场推介工作。实施机构联合PPP咨询公司公开发布推介公告,广泛邀请行业内的领先企业进行了多轮座谈会,各个企业均提出了很多具有实操意义的宝贵意见,并基本吸纳融合到项目实施方案中,在公共服务不受减损的基础上,对项目核心边界条件进行优化。
(五)规范项目业态清单
项目特色文体等功能单元由社会资本根据运营方案自行规划业态,但明确提出项目经营业态负面清单和特色文体单元经营业态约定清单,规范了本项目中特色文体部分的具体内容,确保未来的经营性部分能与整体定位相符合。同时规定社会资本必须策划实施一批具有创新的文体项目,该项目未来将设立国际美术交流中心、直播影院、儿童剧培训制作中心及艺术银行等先进项目,以提升龙岗文体高地的影响力。
(六)实现项目财务平衡
通过挖掘项目自身资源从而平衡文体项目的建设运维财务费用的模式在国内鲜有先例,如何在确保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种类、数量、档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现前述财务目标更是难上加难。项目通过提升规划参数,增配运营资源,用于设置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元,提升项目的经济强度,该项目在公共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解决了项目的全部建设投资以及运营阶段的政府补贴。
(七)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有效整合
传统模式下,政府方在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阶段,分别选定各自负责单位,相互之间缺少沟通互动,各阶段之间相互割裂,缺乏必要衔接。由于项目前期缺少统一规划,即使经过改造也难以与运营形成无缝衔接。此外,尽管政府持续提供补贴维持运营,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效率不高的问题仍难以解决,无法令公众满意。
五、结束语
10.PPP项目设计管理要点 篇十
一、PPP业务下设计管理的重要性及目标
1.国内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变革及“一带一路”国际化
国内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变革,商业模式和金融创新后大批PPP业务推进和落地。在PPP模式带动下,工程技术企业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国内投资体制变革与创新(PPP)、投资体制多元化等“ 一带一路 ”国际化 越来越近、项目管 理模式国 际化等。2.国家部委及行业政策推动和模式升级
1984-2017年以来,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工程总承包已成为主要的工程建设模式;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意见和标准等。多年以来上海、广东、浙江、云南、贵州、广西、湖北等地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推进项目管理模式升级的政策和实践。PPP + EPC/PC + PM 成为主流,国内市场逐步国际化建筑、市政等借助PPP融资模式和设计优势探索EPC等。3.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需要
各类企业目前业务以传统业务为主,依靠单一的传统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营和做大做强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核心竞争力优势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成为必然。很多单位前期尝试进行了一些PPP、EPC、PM项目的实践,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的与之相适应的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梯队和管理体系等。
4.PPP与EPC项目中设计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设计是整个项目的关键环节,设计工作对工程质量(设计是工程的灵魂,而设计质量是设计的灵魂),造价起着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设计作为EPC总承包和项目业主的龙头作用,加强设计管理、充分开展设计优化,对项目业主和EPC总承包按合同要求顺利实现工程移交、对工程投资控制实现甚至超越预期目标显得尤为重要。项目设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对相关方进行协调、多领域专家资源完成整合、多门学科知识实现互补的复杂性系统工程。
(1)PPP项目通过对项目的前期策划、方案选择,评估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投资可靠性,可以更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实现项目最大收益;
(2)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项目最终所能达到的质量水准,同时也决定了项目实施投资(费用)水平;勘察设计任务能否按照项目总控计划的要求顺利完成,直接影响工程招标、报建报批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的实施,PPP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预控管理的关键环节;
(3)计文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权威性极大,它是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付款、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实际依据。
(4)PPP项目设计管理阶段周期长、接口多、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和社会经济效益,过程中需要通过加强设计管理进行控制和协调。
(5)设计管理可及时协调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外部协作,修改及完善设计目标,尽可能避免设计变更,进而有效控制投资。5.PPP与EPC项目中设计管理的目标
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便于工程施工以及运营经济性好,满足资控制目标要求;对设计单位进度、质量和现场服务监督到位,履约考核到位;监督设计单位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及优化文件的编制;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要求,加强设计优化工作;确保节省投资10‰以上。通过设计管理、组织及控制,保证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投资、功能 目标的实现;同时在保障实现PPP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功能标准、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
二、PPP业务下的设计管理的对象与接口 1.PPP业务下的设计管理的对象
承揽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项目设总、专业负责人和现场设代及设计协调对象。
2.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设计单位资质划分为综合甲级、行业和专业甲乙(丙)级、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包括资质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以及管理水平,还有最重要的是业务成果)业务量整体比较饱和,人员素质比较高,重技术轻管理、商务,勘察、设计业务管理实质是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的管理,最大的成本是人力资源成本。2.1管理制度不完善(1)尚未与建立与设计沟通的机制及考核机制,没有明确设计与总包、项目公司的关系或者没有做好之间的关系。
(2)设计人员的观念之交作业方式开展工作,在现有的设计人员的薪酬体系中主要以计量为薪酬的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动力提升设计质量。
2.2设计人员的观念及思维
(1)设计单位处于工程行业的上游,以技术屏障将业主、施工、咨询隔离开来,形成了唯我独尊的思想。
(2)设计人员任务繁重,存在以“交作业”的方式对待设计工作只关注技术,对设计质量、造价关心较少,造成浪费。
(3)设计人员个人的技术能力制约,设计存在思维定势,一般项目会采用自己认为较为可靠的方案或者常用的方案,会造成极大的浪费。
2.3设计的信息沟通渠道欠缺
设计按照专业院所与综合院所划分,存在各专业设计人员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只在前期设计中存在提资信息沟通,大型项目策划及多专业之间也存在沟通信息不畅。
2.4设计审查能力不足
审查人员的能力不足,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管理能力薄弱。需要技术、管理和商务综合型人才。
2.5设计不完善造成项目总造价不可控
施工总包中,业主的限额设计,后期存在大量签证及索赔,如果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只从限额设计管控还是远远不够。
3.主要设计人员的管理
(1)人是最核心的因素,设计方应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其主要设计人员,特别是设总资质、业绩应有明确要求。
(2)除非项目公司或总包方批准,设计方不得更换设总及主要设计人员。
(3)项目公司或总包方批准更换的,应以同等或更高条件的人员更换。
(4)对不符合要求设计人员,项目公司/总包方要求更换时,设计方应立即更换。
三、PPP业务下设计管理的思路
1.以优选为先,充分考察入库机制,建立优质的资源库 PPP项目涉及专业较多、专业性强要求我们在设计单位的选择上要更加的严谨。什么样的设计单位才能够进入PPP项目的采购库,是我们把控的关键,因此对设计单位的考察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一个好的设计单位资源库是做好PPP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第一步。
2.以合同为纲,充分发扬契约精神,重视分包合同策划(1)研究主合同要求,确定设计范围;
(2)确定设计原则: 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资源节约、质量优良、进度可控;
(3)根据PPP项目总进度和施工计划等确定设计进度;(4)在选择设计合作方时,特别注重其三方面的能力:一是专业设计能力及同类经验,二是对工程规范标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三是与项目公司、总包方及监理工程师等的沟通协调能力;
(5)确定设计资源投入的合理性;
(6)设计工作场所:公司与工程所在地(工地和项目公司);(7)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
(8)工作分工:多家设计单位的协调,超过2家尽可能指定一家牵头负责总体;
(9)设计资源投入:项目设总、各 专业负责人、现场设代等; 3.以管理为本,做好技术监督评审,加强过程参与优化(1)建立与设计单位常态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明确组织结构,建立周工作计划盘点通报机制与月(季)度/关键阶段工作协调会机制 ;
(2)采取措施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推进图纸交付、设计优化方面高度融合,推进平行交叉作业和现场均衡有序的施工。
(3)主动介入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加强过程中方案评审,优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4)通过超前开展设计优化,密切设计与施工、试运行、运营方面的关联链,减少设计变更数量
4.以考评为尺,充分体现公平精神,实施阶段履约考评(1)PPP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考察考核机制,合同管理设计单位,做到“前期知底、中期知情、后期知效”。强化过程与阶段考核,督促设计单位履约。
11.论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的完善 篇十一
【关键词】PPP模式 BOT项目 会计核算
一、PPP项目概述
PPP即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三个首字母的提炼,它是一种最早
应用于英国基础设施建设,并意在解决政府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较易出现的财政资金短缺或使用效率低下等的问题。
PPP模式的出现弥补了以往融资模式的不足,在目前欧美国家,其成为被公认最为先进的融资模式。尤其是英国,不仅将PPP模式运用到了电厂、机场等的建造过程中,还成功将其广泛应用到医疗、监狱等建设方面,并收效甚佳。因此,我国也引入了PPP模式,并依据国情将其细化为三种方式:
1.外包类:在立项时,政府部门出资建设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而私人部门独自承包整体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譬如,承包方只负责工程建设,或代管维护设施等,并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实现自身的收益。
2.特许经营类:指由私人企业参与项目全部或部分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实现与政府部门间的风险分摊及利益共享,这种方式被我国广泛的应用。
3.私有化类:我国PPP项目私有化仍需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在此项分类下,私人部门负责50%以上的投资,并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实现投资的收益回报。
二、政府从BT,BOT转向PPP的利弊分析
为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拓宽民间资本发展空间,我国曾引进BOT模式,并将其应用于高速公路和桥梁建设方面,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国家选择了融资模式向PPP模式转化。
(一)PPP项目优势分析
PPP项目的核心宗旨就是政府主导,企业进行实际操作,故分析其优势如下:
一是PPP模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联合化,并对项目的参与程度、控制管理及风险分担等较以往模式有所改进;
二是PPP模式具有运营自主性,其立项收益的分配、政府部门的影响程度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方式也实现了进一步完善;
三是PPP模式资金回收方式多样化,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企业可引入市场营销理念进行相关配套产品的促销,从而達到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益。
正是基于PPP模式的运作、管理及技术方面更具优越性,所以其应用更为广泛。
(二)PPP项目劣势分析
由于PPP项目在我国引入的时间尚短,仍存在社会关注程度不高,政府干涉较为频繁,支持理论较少,融资渠道不宽,融资成本较大,长远效益剖析不定,项目背景不同等不足之处。特需各领域专家学者对此加以研究,以完善PPP模式的运营环境。
三、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政府针对BOT项目已作出专项会计准则解释,那么,通过BOT与PPP模式对产权保护述求,公司主体资产确认等具体会计核算的分析,可总结出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方面的改革与完善举措。
BOT与PPP会计核算对比,如图所示:
基于上图的分析,PPP项目完善的具体措施如下:
1.注重PPP项目会计核算现实可操作性的提高。会计准则的制定常因工作实务的发展而具有不适应性,因此,在首要关注PPP项目会计核算方面,着重加强其可操作的现实性及对项目核算的适应性,诸如,资产分类简约化,将PPP项目简单的确认为一种资产,进而防止人为化的利润操纵,亦或对无形资产等进行适当的摊销以防止企业的盈利后置,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核算监督与管理的实际作用。
2.借鉴国外PPP项目先进的会计核算经验。基于PPP项目在国外试行的优越价值体现,才使得我国学习并加以引进以实现公共项目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PPP项目的先进会计核算经验,并最终结合具体的国情,加以筛选提炼,以制定出我国的专项会计准则。
3.明确PPP项目会计核算的范围限定。界定会计核算的范围,首先要了解PPP项目的本质特征,即为“控制”。这样一来,控制程度,服务品质及项目终止时对公共设施的剩余价值管控都将成为会计核算范围限定的规范依据。只有明确了会计的核算范围,才能在会计空间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后期核算,才能实现会计可比性,真实性等的基本要求,因此,核算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
4.健全PPP项目公司主体的会计理论体系。公司主体在PPP项目具体会计核算中,应区分立项初期、建项阶段及项目运营、后续移交等不同阶段的会计核算,根据不同阶段特点分析,对核算重点加以强化,方能突出重点,完善信息质量要求。
(1)立项初期:基于产权核算的原则,应将投资主体分成不同的核算单元,以实现对PPP项目整体核算之后,再对具体单元进行会计六大要素的重新分配与归集。
(2)建设实行中:首先要将拥有完整产权的资产及具备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加以区分,并进行资产类型的重新划归;再有,要注意投资主体期间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这样,建项阶段的资产核算才可以清晰的体现出来。
(3)项目运营:投资主体在项目运营期间要加强收入的确认及成本的摊销,并较为准确的预计出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后续支出,以实现会计核算准确能够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的总体要求。
(4)移交阶段:企业应注意对拥有的资产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进行清算处理,已实现资产的产权清晰。
5.加强PPP项目政府主体的会计核算。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多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核算方式也应适时改革。对于PPP项目,政府方从始至终都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因此,政府部门应避免PPP项目专项资产既未在政府方,也未在承包方财务账面反映的“孤儿资产”出现,鉴于其对PPP项目控制权及所有权的总体体现,政府部门应将PPP项目确认为一项单项固定资产进行后期核算。
四、结语
本文从政府转变融资模式,PPP项目理论概述出发,最后得出核算方面的几点完善措施,望业内同行人士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陈国辉.会计理论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2]王颖.浅析BOT项目会计处理[J].齐鲁珠坛,2011(03):13-14.
12.道路ppp项目案例分析 篇十二
某合作开发区位于某欠发达城市 (以下简称B市) 的西部, 管理范围为四个镇, 总面积超过400平方公里, 可建设用地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原来这里有个发达城市 (以下简称A市) 与B市共建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面积约10平方公里。省委、省政府为推动欠发达地区的跨越式发展, 决定将产业转移园升级为合作开发区, 组建了合作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授予其行使地级市一级管理权限, 并由A市和B市代管, A市负责经济建设, B市负责征地拆迁等社会事务。省委、省政府对该合作区寄予了厚望, 希望将其打造成为区域协调发展和合作共建的示范区, 并要求自2015年起, 三年内基本搭建城市骨架, 初步形成规模效益。本文笔者有幸担任该合作区路网建设五个PPP项目的谈判和招标工作的政府方代表, 针对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并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PPP模式进行思考提出建议。
2 路网建设PPP项目前期运作情况
2.1 项目背景
该合作区财政原由A市代管, 去年改由省直管。目前, 合作区的财政收入来源一是以B市产业转移园的名义从省里得到的扶持资金, 以及A市的帮扶资金, 均以对合作区下属的投控集团注资入股的方式进入合作区;二是合作区自主出让土地而取得的收入;三是省和两市已明确, 合作区今后可发行基金或地方债;四是为数不多的税收。由于合作区刚刚起步, 上述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需要;另外, 原产业转移园给合作区遗留了一个BT烂尾项目约10亿元的旧债。因此,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年大发展的目标任务, 必需破解建设资金不足、传统建设模式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难题。
2014年中期, 合作区借国家财政委、发改委大力推行PPP模式的东风, 成立了PPP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PPP研究中心) 设在区财政局, 并指定区城建管理局作为五个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区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并汲取原BT项目教训的基础上, 设计了一套内容比较详尽的PPP谈判框架协议、PPP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并将全区骨干路网按片区分成五个PPP项目, 先后与数十家企业展开合作洽谈。目前, 五个项目均已完成公开招标程序, 四个项目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已开始正式运作, 有关路网建设工作正在顺利推进。
2.2 项目前期主要流程
2.2.1 项目发起 (含项目立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PPP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 与PPP项目中包含各单项工程的立项和可研批复是完全不同的:后者为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畴, 前者则为新生事物, 且侧重于整个PPP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经济技术分析。本项目在进行该阶段前期工作时, 财政部等部门尚未出台财金[2016]32号和财金函[2016]47号文, 因此尚不明确需不需要办理PPP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 也不明确由哪个部门批复 (但PPP项目公司或需有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之一, 或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一般均需要提交立项文件) , 因此合作区在这方面的做法, 属先行先试。
2.2.2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
(1) 定性评价。该项目从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四个角度, 对采用PPP模式建设本项目进行物有所值 (VFM) 定性评价, 其结论是可行的。
(2) 定量评价。本项目采用公共部门参照标准法进行VFM定量评价, 对项目采用传统模式下的预计全寿命周期成本即“公共部门参考标准” (“PSC”) , 与采用PPP模式下的预计全寿命周期成本 (“LCC”) 进行对比衡量, 两者的差额部分体现的就是“物有所值” (VFM) , 即VFM=PSC-LCC。计算过程如下:
采用传统采购模式在项目周期内的初始对应政府成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营投资和贷款发生的财务费用。
竞争力中立调整是指排除了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相比较的净竞争优势, 主要包括税收。
合作区在设计谈判框架文件和招标文件时, 按照PPP项目风险控制的原则, 梳理出各种风险点, 并采取相应的分配方案和控制措施。区管委会的自留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成本过高, 需在工程管理体制上采取防范措施:工程监理、勘察测绘、造价咨询由合作区管委会自行通过招标程序委托, 这些单位要对区管委会负责, 同时也要接受PPP项目公司的指令, 履行相应服务和监督职能;委托前期统筹服务单位对工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统筹和监督, 并由区城建局发布道路设计指引, 防止出现设计过分保守、不同设计单位对标准的把握尺度不一、不同标段无法衔接等问题。二是工期延误风险, 采取的措施主要为改革计息方式:对于合作区需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投资利息, 按每季度核定的建安产值计息而不是按资金到账时间计算。转移给中标人的风险不多,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超支风险、技术风险等。
由于本项目属于准公益性事业, PPP模式下需缴纳税收较少, 因此不单独考虑竞争力中立调整, 可转移风险部分也不单独进行考虑, 两者在计算初始对应政府成本设定折现率时予以考虑。
折现率的确定应遵循高于国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 同时能反映行业平均收益率水平。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 考虑项目的竟争性中立调整、可转移风险承担和自留风险承担等因素, 折现率取值为8%。
根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计划, 在折现率取值为8%时, 传统采购模式下项目周期内的对应政府成本PSC为**万元;PPP模式下, 政府支出的费用为项目范围内**公顷的土地出让金分成, 在折现率取值为8%时, 项目周期内的花费成本LCC为**万元。
根据VFM计算结果, 本项目PSC>LCC, 说明在政府投资建设模式下所花费的成本要高于PPP模式下所花费的成本, 采用PPP模式实现了成本的节约, 是可行的。
2.2.3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本项目通过支出测算、财政支付能力评估, 得出结论:实施本项目, 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金额占财政公共支出预算比例很小, 对存量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会产生明显额外影响, 因此本项目财政中长期持续可行, 合作区财政可承受能力较强。
2.2.4 项目实施方案及财政部门的验证
摘录本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 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了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参力这两个验证, 结果均为符合规定。
3 项目采购
第一个PPP项目于2014年7月份招标时, 财政部尚未出台PPP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考虑到有关PPP项目均与工程密切相关, 合作区工程招标一般在A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当时A市政府采购平台尚无PPP项目采购先例和有关程序规定 (以往A市的BOT、BT等项目均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经调研, 当时全国各地PPP项目的交易平台各不相同, 最终合作区选择在A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号) 出台后, 经请示省财政厅, 决定采取折中办法, 即同时在省政府采购网和A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有关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 实质性交易仍在A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本项目招标文件 (含PPP合同条款) 要点如下:
3.1 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合作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业主和招标人, 授权投控集团与中标人 (有四个项目还包括拟合作的金融机构) 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股权比例分别为10%、90%, 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工程咨询、前期技术服务、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在建设阶段, 区管委会划出与拟建设项目毗邻的指定关联地块, 将该地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付建设成本及投资收益;在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收入 (包括地下管线运营收入、广告收入等) 如不够支付项目运营成本, 则由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另行补贴。
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共10年, 包括建设期5年;运营期5年, 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到项目运营结束之日止。
3.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为切实提高工程建设效益、避免转包挂靠, 合作区PPP合作洽谈的对象均为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 允许施工企业与金融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个PPP项目采用EPC模式招标且约定中标人可以自行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部分前期技术服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评估、文物勘察、通航论证、行洪论证、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用地预审报告编制等, 但并未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设计和前期技术服务方面的资质”。这一点是对EPC总承包招标有关规定的一个突破, 原因一是中标人需参股成立项目公司, 设计或技术服务单位不可能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二是为PPP项目提供服务的设计或技术服务单位不止一家, 如要求设计或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则因太复杂而不具备可操作性。
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方面, 前几个PPP项目招标文件曾有不合理之处:一方面约定投标人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另一方面又在PPP项目合同条款中约定了招标人、中标人和合作金融机构的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金融机构由中标人负责引进, 并要求三方按一定的股份比例在合作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这个矛盾导致招标后中标人迟迟不能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 双方一度提出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公司, 但合伙公司的方案因实质性改变招标条件而被区管委会否决。经过一番困难的谈判, 最终还是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成立了由三方股东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项目公司。第五个PPP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接受联合体投标, 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3.3 投标报价方式
就这几个PPP项目而言, 社会资本的利润或亏损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的年化收益率。一般情况下社会资本要求比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一定比率, 或高出一定百分点。
二是工程造价相对于预算标底的下浮率。国内其他城市社会资本一般要求不下浮, 但由于合作区的工程招投标均在A市进行, 需适用A市的现行定额和信息价 (其造价水平略高于工程所在地的B市) , 因此PPP项目沿用这一做法, 通过设置最低的下浮率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 以解决A市的现行定额计价水平高于B市的问题。
三是中标人负责的部分前期费用。主要包括前期技术服务、设计等, 五个PPP项目一律约定“按现行规定及收费标准计算后的费用×70%后计取 (政府规费按实计取) ”, 因此这方面不再要求投标人报价。
四是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费。前三个PPP项目招标文件约定, “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的相关规定计列, 由项目公司支配, 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考虑到“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比经初步测算的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费低很多, 因此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其他费用, 计入本项目的项目建设成本”, 以弥补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费用不足部分。这就为今后的合作埋下了隐患。在第四、第五个PPP项目中, 合作区进行了创新, 约定“项目公司建设运营综合管理费按工程建设成本1.5%计列”和“由项目公司包干使用。项目公司不得再要求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从项目中标之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 最终确定由投标人按以下两项进行自主报价:一是投资的年化收益率, 报价上限为:**%;无下限;二是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上限为下浮**%, 无下限 (本PPP项目位于B市, 定额执行的是A市现行定额) 。
3.4 评标和定标方法
根据A市现行规定, 评标方法采用定性评审法。鉴于本PPP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很少, 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法, 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依据合作区的PPP项目定标通用规则进行定标。这些办法是在国家和省现行招标投标制度基础上的改革, 即实行评标、定标分离制度, 评标委员会只对各投标文件作出定性评审, 不量化打分;定标则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既定的定标规则, 通过投票定标。
3.5 招标文件附属PPP项目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
一是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在前四个PPP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 由于对这两个概念缺乏理解, 要求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项目静态总投资的30%以上。这个约定导致中标人意见很大, 因为中标人除一家为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外, 其余四家均为央企或深圳大型国企, 注册资本金过高导致其按约定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操作难度很大, 而且存在税收负担不合理的问题。合作区经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并慎重研究后, 认为在中标人和合作金融机构保证项目资本金足额到账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金至静态总投资的5%以上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与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 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按约定时间到账) 是切实可行的, 且未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从而合规、合理地约定了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数额, 较好地解决了问题。
二是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共计7人, 其中合作区管委会下属投控集团委派2人, 中标人 (含合作金融机构) 委派5人, 董事长从中标人委派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总经理由中标人指定, 财务总监由投控集团委派, 经营管理团队由中标人牵头组建。这样做的理由是:一是项目公司日常运作由中标人负责,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二是投控集团委派董事和财务总监, 代表政府的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并对公司财务进行总体把关, 确保政府监管到位。
三是投资保障措施。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如下投资保障措施:
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向乙方出具《付款承诺函》, 承诺以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合作区财政资金作为支付上述款项资金来源, 纳入合作区跨年度财政预算, 并承诺上述款项拨付给PPP项目公司的路径和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4 对新型合作开发区路网建设PPP案例的思考
合作区在路网建设中成功设计了五个PPP项目, 总的来说符合《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29号) 关于“道路桥梁可实行建设施工、养护管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等有关规定, 其主要经验值得肯定, 但也曾有过一些不太成熟的做法。笔者作为亲身经历者, 作如下思考。
4.1 对PPP项目如何进行审计
根据2011年1月颁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部门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审计。对于PPP项目来说, 审计的难点是投资控制和绩效情况。而作为被审计的政府部门来说, 其作为PPP模式的参与一方, 既有掌握政策方向、信息来源广泛等方面的优势, 更有专业人才少、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劣势, 因此在合作谈判和后续运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控制成本和控制风险。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 合作区PPP工作领导小组的谈判能力有一个由弱到强的过程, 对合作模式的理解和掌控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因此, PPP项目政府参与人员最大的担忧就是如何面对今后的审计。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PPP审计规定, 细化相关工作规范, 划清政策红线和底线, 明确谈判规则和招标细则, 否则基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将面临不敢大胆开展PPP工作, 从而难以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困境;另外建议尽量选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 这种方法是对政府参与人员的最大保护。
4.2 如何吸引更多民企或外企参与PPP项目
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PPP文件均为原则性规定, 缺乏针对各类具体项目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PPP项目政府参与人员主要选择与国企进行谈判, 而不敢放开手脚与民企或外企开展谈判, 其原因就是担心被外界怀疑向民企或外企让利太多。建议国家或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民企或外企参与PPP项目的谈判和投标, 以实现PPP模式的最初目的。
4.3 如何保障PPP项目公司的正常运作
在PPP项目中, 一般会有政府授权的投控公司 (或其他下属国有企业) 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组成项目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投控公司代表具有双重身份, 既是政府和国资的代表, 又是项目公司的股东, 因此他们在遇到政府利益与项目公司利益冲突时将很尴尬, 难以做出决定, 这将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作。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既要防止国有资产在有意或无意中流失, 也要给参与项目公司的投控公司代表松绑, 保障项目公司正常运作。
4.4 欠发达地区或开发区如何推广PPP模式
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文件适用于全国各地, 但对于欠发达地区或财力薄弱的开发区, 在推广PPP模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发达地区是截然不同的:一是因各地政府对PPP模式的认识普遍不足、人才缺乏, 导致PPP模式的工程建设成本 (并非全寿命成本) 比传统模式偏高, 因此发达地区不太愿意选择PPP模式, 而欠发达地区或开发区则面临的选项并不多, 为完成建设任务而不得不选择PPP模式;二是发达地区因财力雄厚, 社会资本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比较宽松的条件与政府进行PPP合作, 而在欠发达地区或开发区政府则必须向社会资本支付较高的价格、满足其提出的比较苛刻的条件;三是财政部提出的PPP财政支出不得超过年度预算10%的要求, 对于发达地区来讲是不成问题的, 但对于欠发达地区或开发区则宜适当放宽, 因为后者的财力发展与PPP模式应用可以起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如限制过严, 必将影响地区发展。建议PPP政策制订者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出台不同的政策, 以全面提高各地区的PPP项目签约率和成功率。
4.5 如何加强对PPP模式中介机构的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普遍对PPP模式研究得不够透彻、缺乏专业人才, 因此各类PPP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 实际水平却参差不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PPP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 在制订管理政策时应避免汲取以往资质管理的教训, 采取创新举措:一是轻企业、重团队 (或重个人) , PPP中介机构应在项目服务团队和项目负责人配备方面做好文章, 项目服务班子应包括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项目负责人应有足够的业务知识、较好的职业操守并能全面负起责任;二是宽进严出, 同时加强信用管理, 即在准入门槛上可放宽, 但在项目咨询服务考核上要严格把关, 考核结果纳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中。
摘要:介绍某开发区路网建设PPP项目及其前期运作情况、项目采购及成功经验;在对案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就类似开发区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PPP模式提出规范PPP项目审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保障项目公司正常运作等思考。
关键词:PPP项目,社会资本,开发区,基础设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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