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代理合同(共13篇)
1.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篇一
专 利 申 请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上海浦东良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拟就项目申请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专利,特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为甲方代理人。
二、委托事宜:
申请类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①发明人姓名:
②第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地址:邮编:
③第二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地址:邮编:
三、乙方代理人应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办理好专利申请,在发明专利公开公告前不得泄密。
四、甲方应根据专利法要求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配合乙方做好申请工作,因甲方技术交底材料公开不充分造成的专利申请未能获权,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委托乙方申请专利,如有共同申请人,应将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关申请专利事宜的协议书副本提交乙方。今后如果发生申请权属纠纷由申请人自身负责。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姓名,详细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甲方如果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应将变更结果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及时向甲方传达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包括申请受理、授权通知、专利证书等)。
八、根据乙方的收费办法,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咨询、服务等费用为人民币 元。对于发明专利需缴纳实审代理费,人民币元。上述费用需在委托时或完成申请文件时缴纳,最迟需在乙方递交专利申请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结清,本代理委托合同即为终止。对于专利授权后的监视年费和代缴年费的手续费另收。
九、如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本委托代理合同到获得专利证书自然终止。如专利申请未通过审查,本委托代理合同到收到专利局的视撤或驳回通知书自然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上海浦东良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0 年月日200 年月日
2.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篇二
有些人对此机构不熟悉、不了解, 甚至对专利也了解不多。现实生活中, 时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 有些人搞了发明创造, 却不知如何申报专利;有些人攻克了技术难关, 却无缘无故被模仿, 而不知如何维权。聘请“专利代理机构”, 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还有些企业或个人对专利知识淡薄, 认为聘请“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专利是瞎花钱、没必要, 自己有一些发明创造, 直接应用于生产, 到头来自己的产品不但被别人侵权, 还被侵权者推上了被告席, 遭受巨额损失。这样的实例在国内举不胜举, 国际上也屡见不鲜。还有一些企业或个人, 虽然知道申报专利, 但不愿意聘请“专利代理机构”, 认为是花冤枉钱, 发明人亲自申报专利, 这样不仅耗费其大量精力和时间, 最后因发明人不懂得专利申报的技巧, 撰写的专利文献不当而导致专利申报不能获得通过或滞后。专利虽已应用, 产品虽已生产, 因未申请专利或专利滞后, 最后企业可能造成被起诉侵权并支付巨额赔偿。假如企业聘请“专利代理机构”, 只需发明人将专利的基本原理、保护点写出, 专利代理机构将会为其代劳检索、撰写、申报等项工作, 专利的申报、授权、获得等工作将会顺利的完成。另有一企业的专利诉讼案, 诉讼索赔标的达8000万元, 因其聘请“专利代理机构”为其分析、辩护, 使法庭终止了审理, 为企业挽回了巨额损失。“专利代理机构”虽是一个小行业, 但是这个小行业可以撬动大经济, 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今年,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中, 首次写入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3件的指标, 这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由此可见专利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专利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 也是用作衡量国家、区域、产业或企业科技创新程度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标准, 更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企业要发展,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是关键, “专利代理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所起的作用不可替代, 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简单介绍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对促进企业申报专利及创新发展的作用。
3.才市看好专利代理人 篇三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在参考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的基础上,草案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
何为专利代理人
顾名思义,“专利代理”是指把当事人的创造发明向知识财权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它专利事务。专利代理人,是经特定考核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被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专利代理人架起了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桥梁。专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发明人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帮助发明人撰写申请书;对专利局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答辩、补正;遇到纠纷时,帮助发明者应对法庭诉讼: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等。
因此,专利代理人通常也被称为“第二发明人”。因为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是否能得到专利权,是依靠专利申请来完成的,而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专利代理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专利代理是一项带有法律性的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科技人员和没有技术背景的法律工作者都很难较好地完成此项工作。所以,这个行业对从业者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每代理一项专利都有很多东西需要从头学起。
职业前景广
作为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其相关的专利代理人职业发展前景极为广阔。在国外,该职业不仅受重视而且收入很高。1994年德国专利代理人的收入排在律师、医师之后,列第三位,而1997年上升到了第一位。
目前我国的专利代理人主要收入来自业务提成,每笔业务提成比例在35%左右。据了解,在国内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大约4500-5500元,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在2000元左右。曾有人粗算过一笔账,每做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可获大约700-2000元的提成:专利诉讼案件,则一般根据案件标的,由双方协商代理费用,收入相当可观。
由此推算,一个普通专利代理人平均年薪应该在10多万元。比如,只为发明专利申请写文书,每件的报酬就在2000元左右,而且不设上限。做得好的代理人,年薪可达20多万元甚至上百万,刚入门的新手,年薪也会在6万-1 2万元之间。随着入世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增加,专利代理事务与国际接轨,专利代理人的薪酬待遇上升的潜力十分巨大,专利代理人将成为炙手可热的新一代“金领”。
人才缺口大
专利保护已不仅仅是保护自己产品的方法,更是挤压竞争对手的有效手段。发达国家在取消了关税壁垒以后,已转向通过专利技术壁垒来限制对本国企业不利的产品进入自己的市场。现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及发明人已经意识到拥有专利的重要性,纷纷开始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争得市场份额和市场优势。2009年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为97.7万件,其中约占70%的专利申请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和提交,同比增长17.9%和41.2‰中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高卢麟指出,这几年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历史上的最好时期之一,发明专利将保持大幅度的增长态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处理专利事物,而必须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接受机构委托从事专利业务。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约800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有11000多人,执业专利代理人6400余人。随着企业对专利申报、咨询需求的增加,专利代理服务业务量激增,现有的专利代理人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且今后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会与日俱增,更多的发明成果需要专利代理人协助发明人,或单位把发明创造变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相关的权利,专利代理人也将越来越吃香。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代理职业缺口较大。截至2008年底,美国共有3.8万专利代理人,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一,而我国专利代理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仅有二十万分之一。同时,专利代理人资格门槛却很高,每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大约只有10%,持证专利代理人将出现更大的缺口。
怎样培养专利代理人
要想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抢占商机,除了在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上增加投入以外,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也是重要武器。当前,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发展战略。但从我国情况来看,现有的780多万家大小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多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
因此,在科学技术、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和我国入世的新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一批能够熟练掌握和驾驭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具有国际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队伍。但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专利人才培养体系,只是简单采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作为专利从业资格衡量的尺度。完善专利人才培养体系,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已迫在眉睫。
政策扶持。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志敏曾表示,专利代理人力量不足、区域分布不均、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已阻碍了我国专利申请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他建议我国《专利代理条例》应当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从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国家对专利代理行业的重视和扶持。他认为,我国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政策,在税收及人才吸引政策等方面给予专利代理行业必要的倾斜和扶持。同时,改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刀切”的模式,实行国家、地方“双轨制”。在确定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地方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要,适当降低地方合格分数线。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可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系统的培训机制和健全的激励制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我国应建立和完善专利代理行业人才培训机制,加强专利代理业务培训,特别要培养高层次专利代理服务人才;建立专利代理人等级考试制度,明确划分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等级并与代理收费挂钩,激励专利代理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以老带新。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提高实战能力,是加速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有效途径。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2005年,就举办了上
海市首届专利代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班。首批参加培训的140多名学员中,有相当部分来自生物医药、新材料和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具备工科背景,学历层次也比较高。然而,要想真正掌握专利文献撰写的技巧,只掌握相关知识还不够,还必须经过几年实践的磨练。为此,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又举办了“上海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与发展研讨会暨首届专利代理人培训班总结与拜师仪式”,为学员和一批有丰富经验的老专利代理人牵线搭桥,采用“拜师学艺”的传统方式,使学员在老师的指导下,深入到知识产权一线工作中去,在实践中积累实战经验,从而缩短高素质专利代理人的培养时间,尽快培养一支与国际接轨、符合国内企事业单位需求的高素质专利代理人队伍。
考试“人性化”。一些人可能具有专利代理方面的实战能力,却无法通过考试,这也是中国专利代理人才缺乏的原因之一。美国1997年取消了专利代理人考试中的文书撰写,目前每年的通过率为50%-60%左右,比中国10%的通过率高很多。在美国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过程中可以看参考资料,业内人士认为这个考试考察的不是记住多少内容,而是通过相应法律条规找到解决方法的能力。但在中国,除了要通过考试,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而在美国,不需要有执业经验,只要通过考试就可以了。同时,外籍居住者也可以在美国进行专利代理人考试,前提是他在本国已经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美国公民也可以在有相同政策的其他国家考试,而中国在这方面并没有放开。这样看来,美国的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与中国的相比,颇显“人性化”。
校地联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2009年出台了《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将筛选服务质量高、业务能力强、社会信用度高、规模相对较大的专利代理机构与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有关高校建立“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培养点”,为全市专利代理服务业提供相对稳定的专业人才培训与输送渠道;与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等联合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培养生物制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等领域专利代理高级人才;加大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内一流专利代理人才支持力度,重点引进具有理工科基础、掌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专利代理人才。
专利代理人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专利代理人应该有理工科的专业背景,最好有从事科研产品开发的经验,这样才容易与发明人产生共鸣。专利代理人能否理解申请人的技术内容、发明要点、正确划分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是一个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好坏的前提,也是今后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另外,还应该善于归纳,懂得用专业术语描述发明人的产品。此外,他还应该有法律方面的知识,一旦发明人的产品涉及侵权、纠纷等问题,要上法庭,他对相应程序会比较了解。同时,专业英语要过关,因为他要帮助发明人查找资料,而很多资料都来自国外。与人交往的能力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也是应有的素质,他需要与发明人做好沟通,这是承担专利代理工作的必要条件。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专利部主任万学堂认为,专利代理人所从事的是一个以勤劳、智慧、诚信为特点的职业。好的专利代理人不但能进行专利案代理,有能力对专利进行市场运作,还要具有较好的社会经验与社会关系。可见,专利代理人属于复合型人才,要求综合素质非常高。
4.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篇四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为甲方办理上列项目。
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乙方无法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须真实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或实物),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或实物)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在乙方已启动代理后,甲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时,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全权代办上述 事宜,乙方在贰周内完成,并交甲方;时间为费用到帐日起。
6、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工本费 元,代理绘图费 元,代缴申请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7、乙方代甲方办理提交申请文件及代缴费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文件、收据邮寄给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字之日起至本项代理事宜办理结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结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补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就 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委托乙方办理撰写申请文件及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唐 弟 专利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务。
2. 乙方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专利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其它专利代理人接替。
3. 在该专利申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上述专利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如有失密泄密行为,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 甲方应翔实地向专利代理人提供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充分详细地提交技术交底书及有关资料、证明。
5.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其中:
代理费
申请费
实审请求费
实审代理费
摄影制图费
合计
6. 乙方保证于收到该款项 日之内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上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的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性审查请求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时候提出。
7. 乙方应将上述专利的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如获专利授权通知书,甲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交纳有关费用(登记费、年费、印花税、服务费等)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证书登记手续和专利证书的收转。
8. 甲方应提供通畅的通信地址并通过联系人与乙方保持联系,由于通信地址不详而失去联系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9. 本合同发生如下情况时自行终止,甲方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1) 该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或驳回或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2) 甲方解除该专利申请的代理委托关系或办理了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手续;
(3) 乙方经甲方同意辞去该专利申请的代理委托关系。
10.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并在乙方收到甲方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广州市红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5.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篇五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甲方)
委托
(乙方)的专利代理人
就名称为
代理以下业务:
1.代办专利文献检索。(根据需要另定)
2.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文件的撰写(包括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代办专利申请文件提交手续,代交专利局的专利申请费。
3.代办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根据需要另定)
4.其它事项:。
为顺利完成以上委托任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密切合作;
二.甲方:
1.应无保留地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全部技术细节,包括提供全部技术资料、信息资料和口头答询,积极配合代理人工作。
2.应当及时满足乙方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如因甲方原因延误程序期限,其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3.应向乙方提供申请人、发明人的姓名及其详细通讯地址,如果甲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延误各项规定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的时限所带来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按规定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
(1)代交的专利申请费
元,实质审查费
元;
(2)撰写和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
元;元;
(3)代办请求实质审查代理服务费
(不包括)实审答辩费。
(4)文献检索费
元;
(5)其他费用;元
(6)费用的合计:
公司账号:
公司地址:
三.乙方:
1.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代理费后(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即着手进行代理业务,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在法定期限内,承担委托项目的技术保密义务。
3.除甲方提供资料和费用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原因之外,由于乙方的过失延误法定期限的,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和变更,必须以书面方式一周前通知对方,并办理好合同终止和变更手续,所付代理费用按实结算。
五.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务完成终止。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
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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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 篇六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篇七
一、货运代理的身份认定
众所周知, 货代企业可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称“货代司法解释”) 中提出结合合同约定、报酬、发票、交易习惯等方面判断货代企业的身份。 (1) 其中, 就收取报酬的名义和方式而言, 有观点认为, 以赚取运费差价牟利的货代企业实际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应被视为承运人。 (2) 对此,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指出, 收取差价符合商业效率的需要, 是货代合同的特殊性。另外, 《货代司法解释》中第四条还明确将货代企业有无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标准。从欧信提交的几份证据看, 包括航空公司主运单等, 欧信并未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也未曾矫饰承运人的身份。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欧信在此案中是作为货运代理, 由此验证相关单证的性质和与方岩之间是否存在货代合同关系。
二、单证定性
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缮制单证属货代企业合法业务范围, 但相关定性并不明确。在此案中, 欧信虽然在运输代理业务开具三张单证, 但其本身定性混乱。对其提出的三组概念, 本文先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 “货代提单”
House B/L与Forwarder B/L二词意同, 互联网上多见将其翻译为“货代提单”;实际上, 二词的正式涵义为“分提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分提 (运) 单所给出的释义是, “在总提 (运) 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 (运) 单。”但其后, 海关总署又单独对分提单给出了更为具体的限定———在总提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 (3) 根据此定义, 欧信在此案中却并不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出现, 其在一审中将三份单据称为“提单”本身不符合货代业务的规范要求和交易习惯。
在空运领域, “货代提单”经常被作为另外几种单据FI-ATA-FBL、FIATA-FCR等的简单代称。 (4) 但FIATA-FBL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是多式联运提单, 实乃运输单据而非货代单据;而FIATA-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才是正式意义上的货代单据。 (5) 本案中未明确欧信所出具的是FIATA单证, 故不作过多引申。
(二) 副本提单
欧信在一审庭审中提及的“副提单”是实务中所称的副本提单。其一般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 无背面条款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 供各方安排联系工作使用, 无物权效力; (6) 但与正本核对无误可具备证明效力。由于无法与正本提单进行比对, 欧信难以证明其所持三份单证的真实性。
(三) 分运单
上文中提到的《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释义细化到国际航空运输领域, 相对于航空运输企业与货代企业间的主运单而言, 分运单是货代集中托运货物前、从各处收取货物时开立给真正托运人表明货物已经交接的凭证, (7) 此类分运单在术语定义和结构模型等方面有统一的规范, (8) 且其上所记载的托运人应与运输公司出具的主运单上的托运人一致。 (9) 而欧信所出具的“分运单”与主运单上的托运人明显不一致, 其单据真实性仍旧无法验证。
三、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一审中, 原被告都没有提交书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对于同样的情形, (2013) 厦海法商初字第411号海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结合原被告的委托、单据交换和金钱来往, 据《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 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 两审法院均认为, 欧信提供的证据均仅为单方记述, 不足以证明方岩系该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由于方岩与其客户Rofra之间签订的是FOB价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一般由买方付费订立货运协议, 故不能排除由Rofra委托原告代理运输的可能性。
四、诉讼策略分析
8.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充当的角色主要有:纯粹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角色。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充当的角色不同,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中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人投保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在承保范围之内的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依托中国外运集团国内外网络支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海陆空货运代理以及仓储、陆运和综合物流服务,同时还开展如展会运输、液袋包装、罐箱运输、代理保险等业务。公司成为中海、中外运集运、韩进海运、现代商船、阳明海运、马士基、美国联合航空、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船公司以及航空公司的主要代理,属于纯粹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这类公司只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向交通部备案。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作为货主的代理,也可以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提供货运代理方面的服务。
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是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经营企业(NOC-NV01493),是国家商务部批准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编号 00019679),建立了以海运为主,结合内陆运输仓储、报关服务的现代化物流运营体系。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不一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CRIMT)是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CRCT)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业务基本上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国际(海铁)联运业务、国内物流业务、互使箱业务和自备箱经营业务等。
一、纯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或收货人直接向承运人索赔,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国际货运公司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明确的书面指示。纯粹代理人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不能进行双方代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纯粹代理人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案例1:托运人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 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始发站):PARIS(巴黎);Airport of Destination(到达站):SHANGHAI上海;No of Pieces(件 数 ):25;Gross Weight(毛重):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申报运输价值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处理信息):KEEPCOOL(保持不热)。并指定由当日最早班机出运。航空公司由于工作不慎造成货物OFLD(OFFLOADED,卸下,拉货),发现后改配当日晚班飞机出运。到目的港又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货物存放冷库保存,第二日收货人办完清关手续提货时发现该批胆固醇已经全部变质。
收货人应通过航空货运代理人向承运人航空公司索赔。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位于法国和中国两个国家,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华沙公约》。按照公约,货物在承运人航空运输期间,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该票货物在目的地航空站内因航空公司地面人员的过时发生货损,属于保管期间。因此,航空公司应该在收到货主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赔偿。货物的损失属于全损,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了声明价值4850美元,承运人应按照货物申明价值赔偿。
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主的纯粹代理人,办理提货、接货、报检报关仓储、转运分拨和短途运输和记录货物的残损、短缺、灭失情况收集证据、协助收货人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在交接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应在接货同时,取得货运的商务记录,到时凭此向相关责任人-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二、无船承运当事人身份的责任—运输合同纠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代理人或契约当事人。第一种情况: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只要国际货运代理公开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种情况,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但当货代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货代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人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运送货物,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货代将承担运输中货损货差以及延迟交货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运输合同、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在收取报酬方面,赚取运费差价,被认定为当事人,货运代理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1: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案例2: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少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三、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全部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签发的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要确定是在那一段发生的,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段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无法确知则根据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香港某出口商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个集装箱的货损是否负责?如果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享受责任限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
四、货运代理承担合同责任——标准合同纠纷
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第二款规定:公司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交易条件进行。本交易条件将成为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交易条件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对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客户义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有关责任保证、费用、公司免责、责任限制、通知、保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条款。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这类纠纷特点:违背了标准合同中的要求,货运代理要按照标准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康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确条款规定,货运代理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給收货人。船舶抵港后,由于火车车皮未能及时办妥,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及时运抵B城交給收货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运代理賠偿储运过程中货物损失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价变化的损失。虽然该货运代理从事的是纯粹的代理业务,组织安排货物运榆,按所安排货物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即几千元人民币,但由于他们缺乏经验,以当事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运输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定有货物抵达目的地时间的保证条款,致使必须承担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货运代理虽然只收取了代理费,但由于是运输合同协议的当事人,违反了协议订明的货物抵达时间的保证条款,故对货物迟延所产生的责任要承担责任,同时对货损货差也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货运代理以“混合”身份出现时承担的责任。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1]牛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8P44.
[2]张莉娜,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
9.房产合同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九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位于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___________该房屋转让总价为___元整(大写:_____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支付___元(大写___元整),在甲方将产权证办到乙方名下后,两月内付清余款_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条,双方协议签定后,经双方确认之日起,该房屋为乙方所有,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此协议双方签定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0.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篇十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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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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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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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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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篇十一
1. 问: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 18周岁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 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 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 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2. 问:报名条件中的“理工科专业”和“同等学力”是如何界定的?
答:允许报考的理工科专业范围是指教育部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07—10类, 具体参见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2012年版) 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政策解答一栏内的“大学理工科专业目录新旧对照表”。
“同等学力”是指:通过自考、成教 (全日制脱产、非全日制脱产的夜大、函授等) 、电大、网络远程教育 (部分属于普通高等教育非全日制) 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3. 问:如何确定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答:报名人员可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 进行查询, 以确定自己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4. 问:外语、中文、法律 (包括知识产权法) 等专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答:外语、中文、法律 (包括知识产权法) 等专业不属于理工科专业, 因此, 不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5. 问:与经济、管理等相关的专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答:与经济、管理等相关的专业, 如果颁发的相应的学位是理科或工科学位, 则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否则, 报名人员需要上传由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课程证明的电子件, 由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可以参加考试。
6. 问:只有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 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答:根据2016年考试公告, 报考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 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因此只要所持的学位证书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学士以上的学位, 则也符合报考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7. 问:报考条件中的工作证明有什么作用?工作证明中需要写明那些内容?
答: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报考条件之一是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工作证明的作用是证明报名人员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法律工作。工作证明中需要写明从事工作的单位、工作时间和种类等内容, 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8. 问:已从原单位辞职, 目前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 如何出具工作证明?
答:如果在原单位已经从事过两年以上的技术工作或法律工作, 则可以只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如果在原单位工作不满两年, 原单位加上新单位累计的工作时间满足两年以上, 则需要提供分别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9. 问:报名人员是否可以通过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自己从事过两年以上的技术工作或法律工作?
答:如果报名人员能够提供相关的其他材料, 例如劳动合同等来证明自己从事过两年以上的技术工作或法律工作, 则可以视为提供了工作证明。
1 0. 问:硕士或博士在读期间是否视作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相关证明如何提供?
答:有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 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需提供就读院校的学籍证明。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 提供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即可。
1 1. 问:
大学期间在学校或校外兼职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是否满足报名中的工作条件的要求?
答:报名条件中的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是指大学毕业后, 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所从事的工作。
因此, 除了“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 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的情况外, 大学期间在学校或校外兼职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不满足报名中的工作条件的要求。
1 2. 问:提交的工作证明是否必须是2016年由单位出具的?
答:工作证明的出具时间没有具体要求, 只要能够证明满足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要求即可。报名人员可以提供去年或前年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来证明自己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1 3. 问: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 如何进行认证?
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往年出具过的无需再次出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Login.aspx。
1 4. 问: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和工作证明是外文的, 应当如何处理?
答: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和工作证明是外文的, 应当附具中文译文, 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二、报名程序
1. 问: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何时报名, 分几个步骤?
答: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16年7月4日0时-7月29日24时。请报名人员注意报名时间, 以免错过报名时间。
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 (区、市) 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的具体事宜。
2. 问:
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哪些考点?报名时可以选取几个考点?考点确定后是否能进行更改?
答: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在27个城市设置考点, 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桂林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考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 报名并参加考试。缴费确认后不得更改考点, 报名时请慎重进行选择。
3. 问: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方式有哪几种?
答:2016年全部采用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名, 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 明确选择考试方式和考试科目, 上传相关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 问:报名人员如何进行注册和报名?
答: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分为注册和报名两个步骤, 报名人员应当先用身份证件信息进行注册, 然后再进行报名。对于仅关注考试, 还不准备报考的人员, 可以随时进行注册, 但是报名设有时间限制, 只能在7月4日至7月29日期间进行。
5. 问:2009年至2015年已经在网上进行注册的报名人员, 是否还需要注册?
答:2009年至2015年已经进行网上注册的报名人员, 不需要重复注册, 只需要直接登录进行报名即可, 考试报名系统会自动调出2009年至2015年填写和上传的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只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改即可。
6. 问:注册的时候是否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答:报名人员务必使用自己的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注册的身份信息直接就是考试报名表的关键信息, 这些关键信息在后面的报名和查验过程中无法进行修改。
7. 问:预报名时需要填报或上传哪些材料?
答:预报名时, 需要填报或上传以下报名材料:
(1) 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预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大陆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
(3) 本人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 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4) 本人工作证明扫描件, 在读研究生须上传在读证明扫描件。
(5) 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是外文的, 应当附具中文译文, 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8. 问:2016年报名时对于电子照片有什么要求?
答:2016年报名时提交的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因此要求照片为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 且符合如下要求:
(1) 照片尺寸48×33mm, 人像头部宽度21—24mm, 头部长度28-33mm;
(2) 电子件要求:JPG格式, 文件大小介于30k到45k之间, 分辨率300dpi, 宽:354像素, 高:472像素。
9. 问:
2014年、2015年报名参加考试, 但是只通过法律知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报名人员, 今年如何进行报名?
答:2014年、2015年只通过法律知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报名人员, 今年在报名时, 只需要报考没有通过的科目即可。在进行网上报名时, 考试报名系统会屏蔽往年已经通过的科目, 自动选择没有通过的科目。
1 0. 问:2009至2013年只通过法律知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报名人员, 今年的成绩是否依然有效?
答:2009至2013年只通过法律知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报名人员, 今年的成绩已经无效, 但相关信息依然保留在考务系统中。报名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报考, 报名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 或者同时报考法律知识和代理实务。
取得2014年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在本省 (区、市) 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包括中西部倾斜政策) , 应当自取得在本省 (区、市) 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进入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并在5年内考试通过不合格科目, 否则撤销其在本省 (区、市) 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此, 相关人员可以在取得本省资格证书后仅报名参加未通过的科目, 5年内通过即可获得可以在全国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1 1. 问:
2014年或2015年在某一考点报名并且通过部分科目的报名人员, 2016年是否必须在同一考点进行报名?选择其他考点是否会影响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获得?
答:报名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27个考点的任一个报名并参加考试, 不是必须要到2014年或2015年选择的考点进行报名。只要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不变, 系统会自动识别并调取往年信息, 选择其他考点也不会影响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获得。如果报名人员在今年的考试中通过了另一部分科目, 则将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1 2. 问:2016年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与2009至2015年报名时使用的证件不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报名人员2009至2015年报名时使用的证件为一代身份证, 2016年报名时使用升位后的二代身份证, 即仅在原15位身份证号码基础上增加2位年份数和1位校验码的, 则无需再次注册, 查验时应当出示有效的二代身份证。
如果报名人员2009至2015年报名时使用的证件类型或号码与2016年报名时使用的证件类型或号码完全不同, 考试报名系统计算成绩时会无法识别报名人员的有效单科成绩, 将会影响报名人员资格证的获得, 请相关报名人员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邮件联系 (exam@sipo.gov.cn) , 进行身份证件的变更。
1 3. 问:2016年报名时姓名等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答:请相关报名人员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邮件联系 (exam@sipo.gov.cn) , 进行姓名的变更。
1 4. 问:已经注册的报名人员忘记注册密码了, 如何找回?
答:报名人员首先点击用户登录页面的“密码找回”按钮, 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手机方式找回密码。若报名人员同时遗忘了密码和注册邮箱或者手机号, 请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邮件联系 (exam@sipo.gov.cn) 。
1 5. 问:报名时学历证书丢失应当如何处理?
答:报名人员可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 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报名时应当上传该报告的电子件。
16.问:2016年是否进行现场查验?报名的资格审核如何进行?
答:2016年考试不进行现场查验, 统一进行在线资格审核。预报名成功后, 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在线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名人员在完成预报名后, 应当随时关注审核进程和结果, 并积极配合审核进程中考点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4日至8月5日,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 视为审核不合格。
17.问:报名时如何缴纳报名费?怎样才算报名成功?
答:今年各考点选择在线缴费或者现场缴费的方式收取报名费。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 应当根据报名系统的提示, 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在线缴纳或者现场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9日24时。现场缴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知识产权局确定, 请报名人员及时关注考点的通知要求。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 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18.问:今年如何获取准考证?
答:报名人员应当于10月20日至11月6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三、考试
1. 问: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何时举行?
答: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11月5日至6日举行。
2. 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哪些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考试分为三门科目, 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5日9∶00—11∶30, 题型为选择题, 满分为150分;
相关法律知识:11月5日14∶00—16∶00, 题型为选择题, 满分为100分;
专利代理实务:11月6日9∶00—13∶00, 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满分为150分。
3. 问:今年采用何种考试方式?
答: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作答两种方式, 纸笔作答方式的考场统一设置在北京市考点。
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 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纸笔作答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 在计算机终端作答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 纸笔作答专利代理实务科目并提交答题纸的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发布机考相关信息, 请考生关注报名系统。
4. 问:专利代理实务科目机考界面的试题能否支持复制粘贴?支持何种输入法?是否支持繁体汉字录入?
答:专利代理实务科目机考的试题和答题区支持对试题文本的复制粘贴和标注, 并可以调整字体大小。支持各种主流输入法, 具体输入法包括:全能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输入法、王码五笔字型输入法、极品五笔字型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同时支持繁体汉字的录入, 具体输入法包括:新注音输入法、注音输入法、无虾米输入法、大易输入法、仓颉输入法、自然输入法、新速成、广东话/粤语拼音输入法。
5. 问: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答: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需要携带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6. 问:如果身份证件丢失, 如何参加考试?
答:报名人员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 然后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
7. 问:如果准考证丢失, 如何参加考试?
答:如果准考证丢失, 请及时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
8. 问:如何确定合格分数线?
答: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 (称为“法律知识”部分) 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 (称为“代理实务”部分) 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 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考试结束后, 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 经充分讨论确定合格分数线。
9. 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合格成绩如何记录?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 则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 则再次参加考试的, 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所要参加考试的部分, 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1 0. 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如何发放?
答: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1 1. 问:报名人员如何查询考试成绩?
答: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之后,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http://www.sipo.gov.cn) 上发布有关信息并向各考点发放考试成绩单。报名人员可以登录网站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若报名人员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成绩复查。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
1. 问:考试合格后, 如何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答: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时, 报考人员已填写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预申请表, 合格分数线公布后, 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 (以下简称合格人员) 的资格申请正式生效, 无需再次申请。
2. 问:如何进行资格核查?
答: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取消现场查验,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合格人员报名时提交资料进行核查。
3. 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如何颁发?
答: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经核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合格人员,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 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发放。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报名人员报名
1. 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报名条件是什么?采用何种报名方式?
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进行网上报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
2. 问: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选择在哪几个考点报考?
答: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或者福州考点参加考试。
3. 问:台湾地区居民的报名条件是什么?采用何种报名方式?
答: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台湾居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台湾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进行网上报名。
4. 问:台湾地区居民报名需提供何种身份证件?
答:台湾报名人员进行网上报名时, 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 同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5. 问:香港、澳门和台湾报名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答题吗?
答: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 香港、澳门和台湾报名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 机考界面支持繁体汉字输入法。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6. 问:2011年在福州考点报名的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如何登陆考务系统?
答:对于2011年在福州考点报名的台湾地区报名人员, 由于当时未通过考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因此今年报名时不能直接登录考务系统, 需要首先在考务系统中执行注册程序。
注册成功后, 考务系统会自动将其个人信息将与2011年的考试信息相关联。需要提醒的是, 注册时提供的证件号码需与2011年报名时提供的证件号码一致。
六、其它
1. 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举办考前培训?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进行相关宣传。
2. 问: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复习用书包括哪些?如何购买?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命题范围以《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报名人员可依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3. 问:报名人员如何查询与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的其他信息?
12.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篇十二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冯**、周**诉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经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主要条款具备,当事人、标的、价款、交易时间明确。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已经双方签字,且被告已将房屋及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原告,并且原告从2002年入住该房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6条明确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该地产系原告所有
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长达十几年。且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此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对该房享有私有全产权(使用权处理权)”。所以该房屋系原告所有。
三、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诚实守信,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告
在十年多的时间内对该房一直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但是现在被告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故,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被告主张以原告向其交付一套房屋为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的该条件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提出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告不予认可。
五、被告以原告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中,关于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民一庭倾向性意见第二条指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的事实符合上述情形,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的请求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3、从合同的主从义务来看,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中,被告的主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原告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
综上,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上代理意见,诚望法庭予以采纳。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13.广告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三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订立,并拟订客户与广告公司合作及经营细则: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1. 广告服务
1.1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的 产品(品牌/服务)在 地区提供广告服务,包括策略运筹,创作和制作,媒介策划及购买;
1.2 如有需要,甲方将要求乙方负责其他辅助性服务,例如公关推广,促销执行和市场研究;
1.3 此等服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进行。
2. 期限
2.1 本协议由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
2.2 在此期间(即正式解除合约前60天)乙方将继续收取应有的策划管理费(列于收费细则内)
3. 独家代理
3.1 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间内作为其他同类竞争公司产品的广告代理商。机密
4.1 乙方同意将所有甲方提供之资料及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机密资料于第三者。
5. 服务业务详述
5.1 策略部分的主要服务包括:
5.1.1 市场咨询分析报告(每月)——对相关简报资料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关于甲方产品类别的市场咨询报告。
5.1.2 竞争广告创意分析(每月)——对甲方相关产品类别中竞争品牌广告进行跟踪和分析,提供广告样片、样稿及分析报告。
5.1.3 竞争广告媒介分析(每月)——对竞争对手在电视和平面主流媒体内的广告花费(根据投放报告和估计单价计算)进行汇总,并提供竞争产品媒介策略的分析报告;
5.1.4 零售市场访查(每季度)——对产品的主要零售市场进行定期访问,了解产品及竞争对手在销售终端的状况,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客户。
5.1.5 市场资讯分析(每半年)——利用乙方拥有的市场和消费调研资讯,对甲方业务的相关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策略建议;
5.1.6 品牌策略建议书(每年)——综合对市场、消费者和品牌现状的了解,利用乙方品牌策划工具,提出全面品牌策略建议,并通过与客户的沟通不断完善,直至双方认可;
5.1.7 产品策略建议书(每年)——从品牌策略出发,对产品所属的具体市场进行深度分析,达到产品层面的策略建议,与客户形成共识;
5.1.8 广告传播策略和实施建议书(每年)——基于即定的品牌和产品策略,全面制定广告传播和推广策略,以及广告传播和推广活动的总体安排,形成具实战意义的建议;
5.1.9 战术性活动建议书(每年)——根据市场需要和甲方需要提交促销、公关推广等活动的建议,特别是整体行销方面的“新点子”,并尽可能协助甲方进行活动的实施;
5.2 市场调研部分主要包括
5.2.1 调研建议书——根据甲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总体构想和策划;
5.2.2 调研公司推荐——根据甲方调研项目和具体要求,利用乙方实际经验,甄选适当的调研公司,与其联络沟通,并对其调研计划进行评估,为甲方作出推荐。
5.2.3 调研监督——在调研的操作环节中,对调研公司工作作出指导和监督,协助甲方保证调研按计划实施;
5.2.4 调研结果分析——对调研公司的调研结果报告进行客观的再分析,并进一步建议调研结果的运用。
5.3 创意部分的主要服务包括:
5.3.1 创意策略提案——根据品牌策略和竞争状况,提交创意策略和概念;
5.3.2 创意工作指令——根据同意的创意概念,起草供创意人员遵循的工作指令,与甲方确认后即启动创意工作。
5.3.3 广告片——根据创意工作指令,发展电视广告片,向甲方提案;
5.3.4平面设计——对平面广告和推广用品,根据工作指导令发展设计草图,向甲方提案;
5.3.5 广播广告脚本——发展广播广告脚本及参考音乐音效资料,向甲方提案;
5.3.6 创意测试——在需要的情况下,协助甲方进行创意测试调研,对调研结果分析,并对创意进行修正。
5.4 制作部分包括:
5.4.1 广告制作——电视、平面、广播等广告的制作。
5.4.2 其他推广品的制作——按甲方确认的创意进行其他推广用品的制作;
5.4.3 广告播出物料制作——根据媒体要求,制作和发送广告拨出所需的拨出带和刊出成片;
5.4.4 杂项工作——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活动的计划实施、物料的设计、制作、采购等;
5.5 媒介部分的主要服务包括:
5.5.1 媒介状况的分析——对 地区媒介状况和消费者媒介习惯进行分析,为客户提供对媒介的准确和最新认识;
5.5.2 市场优良排序分析——根据甲方提供和乙方内部资料,对“市场营销分配比”和“市场潜力分布”进行研究,排定市场排序,决定媒介资源的地域性分析。
5.5.3 最佳媒介量度设定——通过有效频率进行测定,并进一步界定在每一市场所需的最优化广告到达率和总收视点水平,从而决定广告投放量的多少;
5.5.4 媒体总计划——确定媒介策略,包括目标受众、媒体选择和分布、媒介量度目标、广告战役媒介流程、预算建议和分布等;
5.5.5 收视成本和效益分析——对给定目标对象的收视成本进行分析,确定最具效益的投资方式;
5.5.6 媒介最优化排期——使用权威收视率资料进行广告投放最优化排期组合和分析
5.5.7 媒介月排表——根据最优化组合提供每月广告投放排期表;
5.5.8 媒介定位——根据甲方确认的排期进行定位,向媒体争取最大折扣,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安排向媒介付款;
5.5.9 媒介机会——根据媒介品牌策略,主要搜寻媒体机会,并通过评估向甲方作出推荐;
5.5.10 检测服务(每月)——对甲方委托乙方投放的广告播出情况进行检测,并投放检测报告,即时发现播放和刊出的误差,并向媒体进行追缴,使甲方获得补偿;
5.5.11 投放后效果分析(每月)——对每一阶段的电视广告投放,利用检测到的播出情况,与计划设定的效果进行对照,总结投放中的经验,用于之后的操作。
5. 6 综合推广
5.6.1 推广方案建议——根据品牌产品策略和整体广告推广计划,利用乙方的相关经验和专长,为甲方提供公关、促销、直效行销、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整合策略和方案;
5.6.2 推广活动根据甲方和乙方在 地区的执行能力,由乙方负责一部分综合推广项目的运作,或为甲方提供创意、设计和实施方面的支援。
6. 收费
方安A(长程合作)
6.1 策划管理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人民币 元整,涵盖乙方提供的策略、创意方面的服务(即前述的项目5。1。1——5。3。6),甲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天内向乙方预付两个月策划管理费,即 元整,并从次月出开始每月支付上月策划管理费;
6.2 制作及杂项代理费——涵盖制作人员提供的制作和其他杂项服务(即前述的5。4。1——5。4。4)。收取制作费及杂项工作实际外付成本的15%做为代理费,甲方同意于实际执行时一并支付;
6.3 媒介代理费——涵盖媒介策划及购买的服务(即前述的项目5。5。1——5。5。10),其中媒介花费毛额的3%为媒介计划的代理费,媒介花费毛额的2%为媒介购买的代理费甲方同意于媒介购买时一并支付。
6.4 其他收费——综合推广方面(即前述项目5。6。1——5。6。2)及其他一些特殊项目的收费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乙方收取外付成本的15%作为工作报酬,甲方同意于实际执行时一并支付。
方案B(个案合作)
6.1 策划管理费——策略部分3万元起;市场研究部分2万元起;创意部分4万元起;媒介计划部分2万元起;
6.2 其他同上
7. 其他业务原则
7. 1 收费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之后双方可根据运做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7.2 乙方在实际费用发生前,须将报价或媒介排期表提交甲方,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7.3 以上收费制度应保持透明度,在涉及外付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保留查阅外付款项单据的权利;
7.4 乙方与媒体争取到的折扣、优惠,应全部归还给甲方;
7.5 甲方如委托乙方从事媒介购买,需在签署媒介排期表之后向乙方预付购买涉及的款项,以保证乙方有效的定位购买;
7.6 如遇大型制作工作(如电视广告片制作),在制作单位要求预付定金的情况下,甲方应按要求的比率提前将定金付给乙方;
7.7 在乙方已进行工作后,如甲方需要取消任何制作或媒介计划,乙方将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连同代理费及税金向甲方收取。
8. 付款
8.1 甲方同意倘若预期付帐给乙方,按银行规定按日支付滞纳金,过期60天后,双倍支付滞纳金;
8.2 甲方同意媒介播出表或报价单必须在工作进行前批核,而款项也必须在媒介定位或制作前支付。
8.3 有关媒介预付款项,当广告播出后,乙方将原来发票与刊登及播出证明核对,如有多收部分,乙方将会向甲方重新开出发票与原发票更换或由次月发票中扣除差额部分,并退回次月媒介款项中扣除差额部分;
9. 解除和约
9.1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须将所有已向甲方收取或制作的用品,以及所有代甲方订立的合同,交回甲方或指定代表。
9.2 如双方合作出现商谈无法解决的纠纷而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时,双方将按《合同法》进行裁定。仲裁单位为 仲裁委员会。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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