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25-02-05

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共12篇)(共12篇)

1.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一

昆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和《云南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云农办〔2016〕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安宁市和富民县从2018年全面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到2019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宜良县按照2017年国家试点批复的要求2018年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其他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开展2以上村(居)委会和8个村(居)民小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市从2017年起用5年的时间完成全市所有村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

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大力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由“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和管理民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保护农民群众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水平。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态。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到人,作为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不得侵占。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始终坚持让群众唱主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意愿,始终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提高改革透明度,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广大村民的参与度,从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权属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以及章程制定、组织机构建立等环节要让群众出主意、拿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坚持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农民集体所有

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改革工作不能“一刀切”,应因地制宜,分类操作,通过不同途径,按照一村(居)组一方案,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量化公平、群众满意的目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程序和内容

(一)制定方案

试点村(居)、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须经村和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向村民公示不少于七天,经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由乡(镇)和村(居)、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并拍照留存)、确认、上报”六个环节逐一进行。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内张榜公示后,并由农户签字认可,由乡(镇)产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2.确定产权制度改革时点。每个村或者小组的改革方案必须明确改革的截止时点,以此为资产量化和成员认定的时间节点,超出时间节点后的新增人员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或者成员认定办法处理。在时间节点的选择上一定要充分根据村情、组情选择好,避免出现抢婚、抢生、死亡不报等情况。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反复协商,民主讨论,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入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界定完成后,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权,落实好成员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县级可出台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村(居)或组级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4.合理设置股权。股权可由集体股和个人股构成。个人股可分为基本股、村龄股、贡献股、特殊股等。集体股可以不设置,设置集体股的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股权的设置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村组干部充分酝酿后,召开成员或代表大会

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5.股权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算成股份,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已开展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有条件的应及时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具体折股量化范围和量化方式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不提倡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资源性资产股份量化可按数额量化。固定性资产如提起过折旧的按现值量化,没有提起折旧的按原值量化。

6.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股权证可发放到人,也可发放到户,发放到户的需明确户成员。股份量化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流转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告知,个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股本总量的20%。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7.收益分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户到人。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8.监督管理。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章程

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继续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二)宣传培训

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村务会、党员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召开动员会、电视、广播、宣传册、村务公开栏、微信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对县、乡、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清产核资、资产量化、集体成员身份界定等业务技能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三)组织实施

按照方案,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章立制等改革任务。乡(镇、街道)和村(居)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登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由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在充分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总结完善

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对股改工作的决议、清产核资报表、《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公示确认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搞好总结,并报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市、区)和乡(镇)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成试点地区及时整改完善。验收和整改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落实改革工作经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发挥好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县(市)区要参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昆办通〔2018〕29号),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

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领先,认真仔细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向农村干部群众讲清道理,讲清政策,切忌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好经验、好典型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形成全市上下谋发展、创和谐、图富强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承担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农办、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解读和试点经验总结,涉及农村产权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注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其他涉农改革推进的系统性、协同性,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各地区要加强请示汇报,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和谐稳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济工作,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四)明晰功能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组自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组自治组织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管理机构分离。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五)规范运作模式

实行改革的村、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XXXX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章程》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按照《章程》规定,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代表人数比例有章程规定。股份经济组织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股份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根据股份经济组织生产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提议,并经全体股东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聘请经理、副经理,负责资本经营活动,处理日常工作。董事会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股份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实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副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六)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工作涉及全体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公开、公平、公正操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二

1 改革的内容

1.1 增加自学内容

护理心理学共54学时, 其中45学时理论, 9学时实验, 理论课全部采用网络教学, 实验课学生统一到学校进行学习。成人学习如果还采用课堂学习这一方式, 是不符合成人学习的特征的, 美国成人教育之父诺尔斯构建的成人教育学理论提出成人学习的特点之一就是自主性较强[1], 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把部分内容改为自学 (36学时网络授课+18学时自学) 。自学部分为学生提供完整的PPT课件和自学指导。PPT课件内容丰富、图文并茂, 明确标注重点内容, 符合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的要求[2];自学指导为学生提供了教学目标、重点和难点解析、内容概要、测试题与答案, 能够帮助学生达成自学部分的教学目标。

1.2 增加辅导

通过交流互动平台, 我们在课堂教学、自学、辅导答疑等环节为学生提供辅导。在自学过程中, 教师随时关注交流互动平台上学生提出的具有共性的问题, 辅导时进行针对性解答, 并在集中辅导时对自学内容进行总结指导。

1.3 将部分实验课纳入实时视频网络教学

原来的实验课要求学生来学校统一进行, 耗时耗力, 由于学生人数过多 (300多人) , 效果也不理想。改革后将一些实验内容 (如记忆广度实验、心理测验及松弛训练) 在视频网络课堂上进行, 学生现场听课, 既达成了教学大纲的目标, 又节约了学生的学习成本。

1.4 加强对学生医院见习的指导

临床病人心理特点的调查要求学生编制调查问卷, 在自己所在医院进行调查, 汇总调查结果写成调查报告。教师对学生调查报告给予相应的分数, 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以及对心理学知识的应用能力。

2 对象和方法

2012级护理高起专学生 (267人) 采用改革后的模式进行授课, 与2011级护理高起专学生的成绩进行比较, 并采用自编问卷调查了解2012级学生对于改革效果的评价。

3 实施效果评价

3.1 学生考试成绩 (见表1)

3.2 问卷调查结果 (见表2~4)

针对开放性问题“您对护理心理学的教学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2012级有部分学生提出拓宽知识面;有部分学生提出增加案例, 结合案例进行讲解;还有部分学生提出要突出重点、考点并提供复习题。

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评价中, 认为教师授课水平高和较高的学生占94.00%, 认为教师授课水平一般的学生占6.00%;希望教师在讲课中拓宽知识面的学生占71.91%, 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学生占18.35%。

4 分析

4.1 学生的学习成绩明显提高

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可能与以下措施有关:将平时考勤、听课笔记纳入成绩考核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了督促作用;自学指导、自学PPT重点和难点清晰, 方便学生学习;调查报告形式的计分作业有利于建立很好的激励机制[3], 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集中辅导串讲全部内容、强调重点难点, 可以方便学生复习。

4.2 学生对于课程总体安排比较满意

由表2可见, 学生对课程及自学安排的满意率较高, 说明网络教育是适合成人教育的模式, 是实现我国终身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4]。

4.3 学生对于实验课的安排基本满意

根据实验的性质, 将记忆广度实验、心理测验及松弛训练安排为网络教学, 学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临床病人心理特点的调查让学生在各自所在医院进行, 满意度稍差 (89.89%) , 一是有些病人不配合, 二是有些学生没有参加工作, 此项内容实施起来非常困难。因此, 在以后的授课中应帮助这部分学生解决这一难题。

4.4 教师的教学需要进一步完善

71.91%的学生认为教师应该在讲课中拓宽知识面, 不要只讲课本上的内容, 这也是成人学习的特点之一, 教师在以后的教学中应进一步完善;网络课堂教学要求语言更准确、精炼, 教师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教学中还应更多地使用案例教学, 以满足学生的需要;重点、考点要更突出, 以方便学生学习。

4.5 提高了学生的心理学素养

由表4可见,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70%以上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心理学知识更丰富, 心理问题识别能力、心理评估能力、心理护理能力、心理治疗与咨询技术应用能力均得到了较大和很大提高。

5 结语

此次改革符合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的要求, 适合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 节约了教育成本和学习成本[5], 提高了学习效率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心理素养。通过调查也发现了课程设置和教学过程中的不足, 如临床病人心理特点的调查, 有些学生无法在医院中进行, 学生希望获得更多课本以外的心理学知识以及教师的授课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在今后的教学中要寻求更好的途径来解决。

参考文献

[1]邢蕾.契合成人学习特点的网络教学环境设计[J].职教论坛, 2010 (10) :48-50.

[2]吕建南.成人教育网络辅助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 2010 (11) :109-110.

[3]汪园莉.关于成人教育网络课程的激励机制[J].职教论坛, 2012 (17) :43-45.

[4]曹效英, 吴建玲, 余晓.网络环境下成人学历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与创新[J].继续教育, 2013 (4) :11-13.

3.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三

《实施意见》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考试招生体系,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这一制度总体上符合国情,权威性、公平性社会认可,但也存在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实施意见》提出,要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2015年研究出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4.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四

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在本市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意见》中指出,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关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中还指出,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同时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据了解,该《意见》的实施,旨在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日。

权益

土地房子,自己说了算

《意见》指出,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农民自己说了算,非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政策

当上城里人仍享国家惠农政策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

户籍改革需多部门配合《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等市直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意义

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十年前,时任烟台市政协委员的王全杰,在2003年烟台市第十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到,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十年后,烟台市政府发布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成为山东省人大代表的王全杰得知消息后,连声称好。

5.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机制、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事业单位新型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建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建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2〕18号),结合我市建设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及德才兼备的原则,以优化城市建设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机制,为推进我市城市建设改革和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改革的目标:力争用3—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能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全市所有城市建设事业单位基本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转变。建立一套适应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

3、改革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二、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管理体制

1、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单位要以市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内部机构,科学设置业务科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

2、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并完善院(站)长负责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站)的责权利。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和岗位责任,实行职员等级序列管理。

3、内部岗位设置,要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岗位职责界定要贯彻“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

4、按照事业单位不同的经费来源及管理情况,分步进行改革。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助单位要盘活各类人才,节约经费开支。

5、领导干部的任用,应改革单一的委任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考任、委任等多种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要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6、单位行政副职,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可由正职提名,实行公开竞争上岗聘任;单位科室及中层干部的产生,可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方法,也可由行政领导提名聘任;单位党组织负责干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单位建设和业务发展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对不胜任工作,完不成年度聘期任务,或在聘任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及重大责任事故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性质及造成的影响解除其聘任职务并追究有关责任;对政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并可连任。

7、完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行政领导的责、权、利,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

责任制。实行聘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现已任用的领导,要经过考核后制定任期目标,进一步明确责、权、利;今后单位领导班子出现职位空缺或新增职位时,一律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任用。

8、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由建设局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参与指导,监督实施。开展竞争上岗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数额、资格条件、竞争范围、竞争方式、组织领导等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9、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逐步将后勤部门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形成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要实行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相对集中的单位可联合组建后勤服务实体。

(二)改革用人制度

1、城市建设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等人事关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聘用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按照《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玉政办发〔2002〕1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总的原则是要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聘用制以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打破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为工作人员,实行能上能下,竞争上岗,按岗位享受待遇。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实行评聘分开,淡化评审,强化聘任,并可实行高职低聘,待遇与聘任职务挂钩,最终达到由身

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

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人事代理制度。各事业单位在补充人员时,应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已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

凡新招聘的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严格执行聘用(聘任)合同管理规定,在聘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

试用期间或聘用合同期内因违反合同或工作表现不好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以及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人员,与聘用单位聘用关系随即一并解除,被终止合同人员可自愿申请将其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进入人才服务中心自主择业。

2、各单位要在编制、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位业务开展及发展方向,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自主进行定岗、定员、定责,防止“因人设岗”,并根据单位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单位业务科室的设置不强求统一。

3、一部分特殊岗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公开招聘和单位之间协商的办法,聘用部分兼职人员,聘用兼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到外单位兼职者,一经发现,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4、各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未聘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一是鼓励和支持未聘及待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二是安排转岗前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熟悉和掌握新的工作技能,调换到空缺工种岗位。三是组织和支持未聘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服务工作;通过转岗、移交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等方式分流安置未聘人员。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未聘人员的转岗、待聘期为6个月,单位对待聘人员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6个月内

单位未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待聘期6个月。待聘期间由单位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待聘期满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由单位将其转入托管期,托管期为12个月,期间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发给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托管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关系,待聘人员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5、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各项考核必须以单位的设岗定责和聘约规定的内容为依据,量化考核指标,定性与量化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人员的简便、易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谁聘任谁考核的原则,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考核,其他人员由单位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6、事业单位可以按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出口,促进人员流动(解聘、辞聘办法按《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三)改革工资分配机制

1、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管理的特点,在逐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扩大各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要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定,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要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相结合,在完成岗位设置和明确岗位责任后,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客观、科学、便于操作的各类岗位分配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要正确处理单位发展与职工收入的关系,首先要满足单位发展资金,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搞活内部分配,使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康发展。

2、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能力,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资含量包干和工效挂钩等办法,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财政全额供给单位要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有条件的单位或差额补助单位可将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与工资总额捆起来搞活内部分配;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要通过工资含量包干、工效挂钩等办法,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3、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积极开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和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分配因素,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自主决定不同形式的分配方法。可将科技成果创新取得的效益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对有重大科技发明创造、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机制。

4、建立事业单位档案工资管理办法。实行新的内部分配办法后,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单位新聘岗位和内部分配办法执行,国家规定调资晋级时,要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工资调整、申报、审批手续,并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计发退休费和人员流动时的依据。

5、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之间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形成基本社会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与机关、企业保险制度相协调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保险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城市

6.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六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03]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以上精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即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把关杜绝造假,严防借改革之机大开个人方便之门。

7.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七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现将“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

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地质勘探事业单位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地质勘探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地质勘探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批准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野外地质勘探队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野外地质勘探队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 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野外地质勘探队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野外地质勘探队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 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只适用于这次 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制定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野外地质勘探队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野外地质勘探队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野外地质勘探队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野外地质勘探队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绩效考核结量,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经费自理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再适当高些。目前,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总量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要保持合量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主管部门要对野外地质勘探队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野外 地勘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人才集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野外地质勘探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野外地质勘探队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要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优秀拨尖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1、艰苦边远地区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2、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野外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 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在人事部、财政部选择试点的野外地质勘探队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单位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野外地质勘探队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野外地质勘探队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 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野外地质勘探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野外地质勘探队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野外地质勘探队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野外地质勘探队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高定。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65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6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7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82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9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970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具体实施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工作,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 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野外地质勘探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对野外地质勘探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办劳动的主要生产工作,继续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人薪发[1992]7号)的规定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可予以固定;在8年内离开野外地质勘探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二)这次套改增资,野外地质勘探队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单位绩效要资总量。

(三)野外地质勘探队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野外地质勘探队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野外地质勘探队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京外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8.学校课程评价实施制度 篇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依据《江苏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依据《江苏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现就课程评价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初步制定本实施意见,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定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面向”为指针,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全面发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做出贡献。

二、评价原则

1、评价与考试要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要有利于教师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评价的内容既要关注学生学业成就,又要重视学生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发展性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评价标准既要体现对全体学生的基本要求,又要关注学生个体的差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评价要力求方法多样、方式灵活,除纸笔考试或直接检测外,还要通过观察、访谈、综合实践、动手操作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评价不能只关注结果,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结合起来,把学生发展的过程作为教育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要确立多元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学生、家长等方面),实行多元评价,做到公正、公平、真实。

7、不能以纸笔考试作为唯一的评价方式,不以卷面分数作为评价标准。

三、评价目的:

1、通过评价检测实施效果,评定新课程实施的工作业绩。

课程改革是为实现指定教育目标而设计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预期效果,需要一套科学的测评系统来完成此项工作。建立评价制度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测评,了解不同课程改革的效果,从而对各项工作作出合理的评定。

2、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引导实施新课程工作朝着既定方向运行。

评价具有导向功能,通过评价获得的信息,又可以对课程改革进行反馈调节,引导课程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促进教师转变观念、转变角色。要求教师成为课程的建设者、研究者、开发者。促进老师转变教学方式,实施教学方式,由注重结论的“传承式”转变为注重过程的“探究式”、互动式”。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3、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

通过评价,能够促使学生、教师、学校的发展,使先进者受到鼓励,落后者受到鞭策。

四、评价范围和对象

评价范围包含课程改革的过程和效果两个部分,每个部分又涵盖多项评价指标。学生、教师为主要的评价对象。

五、评价内容目标

(一)学生评价:

新课程评价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仅关注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情况,更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方法,以及相应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身心健康、有知识、有能力、有纪律的创新型人才。为此,除了学科学习目标之外,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从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个性与情感等方面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师评价:

课程改革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教师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教师不仅是传统的教育者,还是新型教学关系中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教师不仅是课程实施的组织者、执行者,也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创造者。新课程对教师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教师的工作也因此变得更加富有创造性,教师的个性和个人价值、伦理价值和专业发展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因此,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不再以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唯一标准,而是从新课程对教师自身素养和专业水平发展的要求,提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多元的、促进教师不断提高,尤其是创新能力发展的评价体系。具体而言,包括:

1、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具有奉献精神;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队合作的团队精神。

2、了解学生,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进行积极的师生互动赢得学生的尊敬。

3、教学设计与实施。能确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力和其他能力发展的现状与需求;与学生共同创设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

4、交流与反思。积极与学生、家长、校长、同事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

(三)学生、家长参与教师评价:

建立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是新课程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旨在帮助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生、家长是学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两大群体。首先,学生作为教育的对象,是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和判断;其次,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应重视和给予学生评价教师的权利。同时,促进家校协同也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职责,因此,家长评价教师一方面是家长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促使家长了解学校和教师、形成家校教育合力的有效途径。此外,学生、家长参与教师评价,也增强了对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监控,有助于促进教师反思习惯的形成、反思能力的提高。

六、建立促进新课程健康、顺利发展的课程评价体系。

1、充分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定期对学校课程执行情况及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评价,根据信息资料的反馈及时调整课程内容、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创新的机制。

2、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课程开发前需要评估和专家论证,以确保课程开发的科学性、规范性。二是课程实施中的过程监控,以确保课程目标的有效实施及过程方法的合理性。三是课程实施后的阶段性总结和效果评估,通过效果评估加深对整个课程方案开发的再认识,为课程评价体系的调整建立基础。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分析课程改革中的成绩和问题,便于今后更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二是用于向被评价者作出信息反馈,使被评价者明了自己工作中的成绩与缺陷,明确今后努力方向;三是作为学校办学自我评估的重要方面。

9.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九

(苏政发[1999]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1999年底,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等地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设区的市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由省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高于7%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人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人或经营收人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

地区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各统筹地区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一般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统筹地区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具体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各地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务院《决定》有

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省级机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由省卫生部门负责。各市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央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记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规定后,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在参加基求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7.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实行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仍按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8.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9.现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6号)精神,协调各方面政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之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和配套。要建立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

管理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

实卫生经济政策,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机构收入中的比重;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改革卫生服务体系,加速实施卫生区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计划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社区卫生健康服务的有关政策。药品管理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三)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等具体实施办法。

四、实施步骤

我省贯彻国务院《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

(一)镇江、苏州、无锡、南通、盐城5个医改试点市,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逐步搞好医改方案的衔接,平稳过渡。

(二)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阴、扬州、泰州、宿迁8个市,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的要求,制定好本地区医改实施方案,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今年年底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切实做好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原医改试点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出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缴费比例的部分,要采取分别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适当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和个人支付比例、特殊人群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的办法,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降下来,按照《决定》要求,对原试点方

案进行调整。尚未进行医改试点的地区在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注意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使新老制度平稳接轨。

五、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医改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确定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劳动厅、计经委、体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物价局、地税局、医药管理局、法制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制定。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市也要尽快建立和调整充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根据医改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在10月底前建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改工作。已经进行医改试点的市、县要在12月底前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

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医改工作,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医改的目的意义,把广大职工的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定》精神上来,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国务院《决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深人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更好地理解、拥护和支持这项改革。

(四)认真做好医改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为了保证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根

据国务院《决定》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医改“实施方案”。省辖市医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医改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研究解决。

一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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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十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增强新区发展动力和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区事情创新办、释放活力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公正透明,权责一致,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推动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行政审批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不断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国内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成本最低、办事流程最简、工作效率最高、体制机制最活、服务水平最优、发展速度最快的区域之一,推动黄岛新区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现行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

调整现行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能明确、统筹服务、全程监管、督导协调的原则,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职能从区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区行政许可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剥离出来,成立黄岛新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专门负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口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代办服务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二)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行政审批方式

1.最大限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建立“三张清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最大限度削减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全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立行政管理“限批清单”,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适应新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又难以调整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建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的省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依法公开目录、依据、申报条件和权力运行流程,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2.转变行政审批方式,实行“三个取消”。推动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备案制管理。推动行政审批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除上报国家和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办理外,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坚决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行政审批机关自行设定的办理环节坚决予以取消;对属于不同环节重复提供或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坚决予以取消。

3.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制度。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必须向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承诺,行政机关要明确告知其应当承诺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承诺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应对其承诺事项负责,并承担不履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简化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程序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转变企业登记方式。

1.实行“先照后证”。本着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的原则,工商登记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模式,对法律法规虽规定了前置审批事项,但符合工商注册登记基本要件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即时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格许可。

2.实行开放式管理。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外、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其他经营场所的,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3.工商登记环节实施“一口式”运行。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收件窗口,按照“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分头办理、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要求,将工商登记、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银行基本账户开户等事项,按照承诺件(即办件除外)性质纳入收发件系统运行,限时办结,相关批复、证照统一送达。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简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

推进建设项目审批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项目单位合法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规划核准后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

1.用地中标即可启动规划核准。企业参加项目用地招拍挂,签订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场做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可以持中标通知书启动办理规划核准手续。

2.规划许可实行核准制。突出规划服务理念,对符合技术规范和已公开发布的片区指标、参数以及项目具体规划设计指标、参数的,依法核准。减少审批环节,仅对项目单位的用地手续进行审查,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3.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实行备案制。改变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方式,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实行备案管理,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工作。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豁免制。各大功能区、各镇街、园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定位和总体规划要求,以区块为单位,统一对抗震设防、气象、影响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进行提前审批;统筹考虑地下空间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人防设置、建筑物高度等详细指标、参数,变“单体把关”为“区域总体把关”。单个项目落户时实行审批豁免,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对应审批手续。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豁免审批目录”。

5.实行限时严格验收。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规划、城建、城管、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配合,结合过程监管情况从严掌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逾期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宽进严管”的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强化对企业“告知承诺书”履行情况检查。主管部门应在期限内检查企业承诺书履行情况,对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或吊销已颁发的审批证照。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其他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主管部门严禁以加强日常监管的名义变相加重企业负担,严禁变相恢复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严禁变相增加审批条件。

2.强化对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针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管。要特别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制定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要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3.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区工商局牵头,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诚信监管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及时收集、梳理、使用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建立重大失信行为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供应土地、进出口、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适应新区发展要求,立足于“新起点、新市场、新机遇”,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围绕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打破条条框框束缚,跳出部门利益,主动对接、相互协同,服务全局,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要正确把握放与管的关系,减少审批事项、转变审批方式和简化审批程序,不等于放任不管,不等于减轻了主管部门的责任,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权责同步。各大功能区在管理权限内同步执行本意见。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不折不扣地完成部门内部改革任务;对全区重点突破的改革任务,要认真研究制订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经区分管领导把关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改出成效。设立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区监察局负责召集会议,区编委办、法制办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推进,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和动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交区联席会议研究。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考核,区监察局牵头,区督查考核办、编委办、法制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参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落实改革措施不彻底、不到位或变相不改革;以加强监管名义变相加重企业负担或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附件

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

11.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十一

湘人发【2006】147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等文件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职务工资确定问题

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同时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务员,可按原任职务套改确定职务工资。

二、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其参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2、根据国人部发[2006]85号和组通字[2006]33号规定,县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内部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其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3、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三、关于机构改革提前离岗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在机关机构改革中,根据湘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各级机关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但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职级工资制套改,其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均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

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有关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按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的,可将军队原任职务年限与地方现任职务(现聘岗位)年限合并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时,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予保留,但出现负增资时,其差额部分暂予保暂。

五、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机关工人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参照公务员的处理办法,计算为套改年限。

3、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聘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聘任)的人员,如实际任职(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4、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的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 1

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6、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任技术岗位等级(职务)年限,从取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暂按工作年限套改相应的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人员,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工人技术岗位等级定级考核取得的技术岗位等级与1993年工资套改时技术岗位等级相同的,现任技术岗位等级年限从1993年10月起计算。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越级)晋升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原考核连续三年优秀提前晋升级别工资和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员提前(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政策不再执行。原已提前(越级)晋升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这次套改不与新的工资制度挂钩,但如在工资套改时出现负增资的,其差额部分暂予保留。

七、关于部分人员浮动转固定工资处理问题

1、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

[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时,原固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1个档次或薪级;原固定2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2个档次或薪级。

3、县市区以下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原按规定执行了县以下基层单位农、林、水科技人员浮动工资并已转为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时,也按上述办法高定工资档次,但工资套改后不再执行浮动工资政策。

4、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套改前后的浮动工资时间可连续计算。其中,原固定三档及以上的,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算第三次浮动工资的时间从原浮动第三档的当年起计算。

八、关于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九、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的,高定1个档次或薪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及以上的,高定2个档次或薪级。

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和湘职改[2001]2号文件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务),或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仍执行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年限与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工资套改表”空格栏目的处理问题

湘人发[2006]134号、135号文件的各“工资套改表”中,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任职(在岗)年限和套改年限对应为空格栏目的,分别执行表中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不同任职(岗位)年限段对应的起点和最高级别工资档次(薪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

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暂按上述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三、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期限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的期限,参照新参加工作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试用期)期限执行。

十五、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役后的工资待遇确定问题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按本单位同等资格条件人员考核确定工人技术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六、关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问题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在规范前,各单位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厅字[2006]5号文件有关规范津贴补贴的规定执行,不准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准以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十七、关于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后,仍从事中专、技校教育的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原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经批准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后,仍为中专技校教师的,继续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和教龄津贴等待遇。不再为中专技校教师的即行取消。

十八、关于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的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组织留任的除外),不参加工资套改,按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十九、关于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原则上按离退休前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十、关于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员退休费计发问题

1、警衔津贴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和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离退休费计发基数。

2、从2006年7月1日起,湘人险[1989]129号规定的“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退休时可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湘发[1993]4号规定的“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可增发5%的退休费”和[1984]教干字017号规定的“在大、中专院校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专家退休费比例提高5%”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一、关于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仍按国家和省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二条、关于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但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的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问题 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1类区85元、2类区165元,退休的1类区75元、2类区14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1类区80元、2类区155元,退休的1类区70元、2类区13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1类区75元、2类区145元,退休的1类区65元、2类区120元。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12.课程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十二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xxxx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xx编办〔20xx〕xx号)精神,结合我xx实际,就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基层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2、改革目标:从20xx年起,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基层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素质显著提高,卫生人才配置结构优化。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3、根据“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的要求,全县共设置乡镇卫生院xx所,其中,中心卫生院xx所,一般卫生院xx所,防保型卫生院xx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已撤(并)乡镇原设置的卫生院成建制并入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为该卫生院的分院,全县共设置xx所分院,分院资产不平调,接受总院的管理和领导,分院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乡镇卫生院(分院)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4、xx市、xx县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设置xx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5、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包括xx药在内的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按试点要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3)其他职能。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服务。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3)其他职能。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职责。

四、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

7、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xxx人服务人口配xx—xx人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xx%。

8、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每万名居民配备xx-xx名全科医师,x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9、乡镇卫生院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五、改革乡镇卫生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选拔聘任办法,完善院长(主任)负责制

10、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依法制定、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聘用、考核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

11、改革和完善院长(主任)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院长(主任)聘任制和任期绩效考核制。院长(主任)由县市卫生部门聘任,副院长(主任)由院长提名,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主任)聘任,报县市卫生部门备案。卫生院院长(主任)无行政级别,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

12、严格院长(主任)任职条件和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医师资格;一般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13、院长(主任)实行聘任制,院长(主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经绩效考核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可以连聘、连任。县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并把考核、审计结果作为院长(主任)奖惩或续聘的重要依据。院长(主任)应主动接受单位全体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决策应提请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六、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全员聘用制,加强岗位管理

14、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20xx年xx月xx日前进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xx年经由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聘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及“三支一扶”人员。(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县人事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试点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15、实行全员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xx—xx年,聘用期满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按照“双向”选择,根据个人意愿和单位工作需要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市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16、建立解聘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差、发生医疗事故,在工作中有收受药品回扣、“红包礼金”、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xx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17、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为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1)在编分流人员安置渠道。①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②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xx年xx月xx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离岗退养。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③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一定的生活费。④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聘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⑤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xx年xx月xx日)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非在编人员分流渠道。①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等待遇。②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和考核制

1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扣除必要成本费用、资产折旧费用和规定留足事业发展金以及单位内部职工生活保障金后,再进行分配。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探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19、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相衔接。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注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并以半年量化考核结果为依据拉开分配档次,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县相关政策确定。

20、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市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21、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执业水平。落实免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对具备学历但没有执业资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通过引进和培训考试,到20xx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的目标。

22、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历水平。落实对志愿到农村工作的医学大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的政策,从20xx年起,由财政安排经费,为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专升本试点工作,xx年内,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专升本的医学本科生xx名。xx年内,对xx名没有正规学历的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进行中等医学学历教育。

23、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在岗培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5年进行全员岗位培训一次。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每年要有1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骨干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体人员完成转岗培训和专业技能专项培训。

24、落实县市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机制。县人民医院与2所县级医院和1所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支援关系。吉首市人民医院领办吉首市镇溪卫生服务中心。从县内二级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政策。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6、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7、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绩效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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