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2024-10-01

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7篇)

1.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篇一

陕西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没有正确、坚决地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定决策部署方面,有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行为,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力,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定规则进行,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在处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应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流于形式,“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力,对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导致班子严重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的;

(三)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不到位,导致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发生顶风违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用人不公、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拉票贿选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臵、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审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臵、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四)领导干部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等活动问题突出,失密泄密、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开展廉洁教育,不经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考核位次较差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应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五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采取干扰、阻碍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

(一)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向组织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

第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据具体问责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查监督检查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应予以问责的;

(三)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四)媒体曝光、披露应予以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第二十一条 问责应当在充分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了解核实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并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有关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在作出问责决定前,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问责应当以《问责决定书》的形式下达。《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期限和渠道等。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7日印发)

2.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深学习、抓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全文共13条内容、1000多字,简明扼要。《问责条例》逐一明确了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问责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和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的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具有威慑力。

《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的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真正做到从一而终,坚守初心,终身负责。分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从严履职尽责,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问责条例》唤醒党员“初心”。习总书记在建党95周年“七一讲话”中号召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当前,我们的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初心”,存在党员意识不强、作风不实、脱离群众等问题,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力。针对这些“病症”,《问责条例》就是一剂祛病良方,通过学习《问责条例》,严守规矩,警醒自身,已达到祛病强身,让党员的初心历久弥新,从而唤醒党员心中党性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不动摇,做到严于律己、勇于担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基准,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党员,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内涵,充分认识《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履好职、担好责。

二、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涵,争当贯彻落实的模范

一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宣传员。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意图,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同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专题党课、座谈讨论、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监督员。《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不能挂在口上、停留在报告里,要以《问责条例》为重要依据,及时完善配套衔接制度,进一步用好问责“杀手锏”,强化责任和压力传导。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三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执行员。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纪委的要求,切实把问责条例贯彻执行好。要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将《问责条例》纳入督查重点,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用压力推动落实,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篇三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四个全面: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全面深化改革 3.全面依法治国 4.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条:指导思想: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4个问责原则: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①依规依纪、实事求是,②失责必问、问责必严,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①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②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③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责任划分: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6种问责情形: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1)检查。情节较轻的,(2)通报。情节较重的(3)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1)通报(2)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4)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终身问责: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题库 篇四

判断题: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2、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X)

3、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4、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 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5、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6、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7、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8、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9、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10、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11、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2、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3、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4、问责决定必须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15、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16、问责决定作出后,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17、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作深刻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单项选择题:

1、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B),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A.《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央《八项规定》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B)。A.领导干部 B.主要负责人 C.直接责任者 D.重要领导责任者

3、党的问责工作是由(B)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A.纪检监察机关 B.党组织 C.组织部门 D.以上都不是

3、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A)。A.全面领导责任 B.主要领导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 D.直接领导责任

4、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A)作出。A.党组织 B.审计部门 C.纪委(纪检组)D.组织人事部门

5、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B)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A.15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六个月

6、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C),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A.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B.进行书面汇报 C.写出书面检讨 D.深刻检讨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实行(D)。A.一次性问责 B.阶段性问责 C.任期问责 D.终身问责

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A)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A.2016年7月8日 B.2016年1月1日 C.颁布之日 D.2017年1月1日

9、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A)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A.全面 B.主要 C.主体 D.次要

10、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A)追究纪律责任。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由(A)负责解释。

A.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政协 D.最高人民检察院 多项选择题:

1、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BCD): A.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B.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党的问责工作要做到(AB C),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A.有权必有责 B.有责要担当 C.失责必追究 D.权责相一致

3、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BCD)。A.直接责任 B.主体责任 C.监督责任 D.领导责任

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ABD)A.检查 B.通报 C.整改 D.改组

5、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ABCD)A.通报 B.诫勉 C.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D.纪律处分

6、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BC)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A.政府 B.纪委(纪检组)C.党的工作部门 D.人社局

7、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ABC)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A.组织调整 B.组织处理 C.纪律处分 D.通报批评

8、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ABCD)、免职等措施。

A.停职检查 B.调整职务 C.责令辞职 D.降职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范文模版) 篇五

【党员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从制定到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再到中央印发执行,标志着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上,又增加了一个利器,再次向全党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强烈信号,告诫和警示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就是负责,如果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好的制度需要有管用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实施。关于问责,不是什么新提法,《问责条例》出台之前,在党章党规等制度里也有相关的规定,《问责条例》只是从如何落实上做进一步强调,而且在总体设计上,《问责条例》也是粗线条的,在贯彻落实中还需要在措施上进一步加细,在指导上进一步规范,使操作更有抓手。在我看来,问责体现在基层重点要抓好“问职”、“问效”和“问廉”。

“问职”就是监督检查履职情况。平时我们常说“有职有责”,责任对应的是职能,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履行了职能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责任的过程,换言之,只有认真履职才能有效履责,督促履责能够促进保证履职,履职就是责任担当。制定出台《问责条例》,从大的方面讲,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从具体实施层面说,就是要保证履行好应有的责任。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有效得到贯彻落实,需要从履职这个源头抓起,这个督查的过程有助于从正面引导履职履责。

“问效”就是督办履职的成效。《问责条例》中的问责,其实是被问责。而“问效”恰是在被问责之前的督查,目的是促进履责,保证各项管理和事业发展按照制度规定取得成效,“问效”建立在“问职”基础上的督查手段,旨在督促党员和领导干部善用权、履好职、尽好责,避免被问责。各项职责管到哪,“问效”就该问到哪,防止在履职过程中因为小毛病得不到及时纠正而酿成大问题,最终被问责为时已晚。

“问廉”就是在侧重权力和作风上问责。权责一致、权责统一,强调有权必有责,掌权必履责。大凡被问责,多数情况与权责不一致不统一有关,出现了光强调权力而忽视责任甚至逃避责任。这就需要在日常监督管理上要围绕重要权力事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开展问廉,着力解决“虚拖庸懒散奢”等问题,解决执法不公不廉、暗箱操作、作风粗暴、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推动廉政风险内部防控机制落实,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落实《问责条例》是个细功,需要在解决认识问题的基础上,细致研究可操作性的措施,把大量的工作精力放在日常督促检查防止酿成问题上,以严与实的态度和作风,保证《问责条例》在落实中发挥应有的效力,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党员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2】

“责”体现党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公权力的所有者,有权必有责,自然要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换个角度理解,就是党要承担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当前,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正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责任重于泰山,出台《条例》就是党通过制度手段,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从而确保党的历史使命得以实现。党员干部学习《条例》,首先就是要认识到这一点,问责只是手段,督促履职才是目的,如此才能自觉担负起责任,焕发出党的战斗力。

“责”直指履责不力。有责必担当,但实际上,不担当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然存在。或是山西塌方式腐败等严重腐败问题,侵蚀着党和人民的利益;或是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员队伍的“肌体”健康;或是“四风”等不良作风问题,阻碍着党和人民事业的推进。等等问题的存在,与党的职责相违背、与人民的期待相向而行。基于此,党中央将反腐败和作风建设成果固化为制度,出台《条例》,直指履责不力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向,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就是要明确问责的指向性,自觉提高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当党和人民事业的蛀虫,不做得过且过的敲钟和尚,用一颗忠诚之心履职与党、用一颗为民之心服务于民。

“责”在于从严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做到失责必追究,才能倒逼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突出的现象,党中央出台《条例》,打破好人主义,打破问责疲软现象,从三类问责对象、六种问责情形、三种和四种问责方式以及终身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为从严问责提供规范性督导,确保失责必追究。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就是要认清问责无例外的纪律性,摒弃“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侥幸心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者心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好人心态等等,牢固树立起担当意识和规矩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如此才是对自己和干部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

党员干部只有学透《条例》,读懂其中的“三个责”,才能视《条例》为督促而非处罚,才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轻松的心态,用好权、守好责,做让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忠诚干净担当好干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一

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让党的肌体更健康。

我们党作为一个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作为一个在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的党,党的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打铁还需自身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因此,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和实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既通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及“不严”、“不实”的问题,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又着力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些党内法规有效地遏制了党内存在的违反纪律、不守规矩的各种“乱作为”问题,但是,对于有些领导干部“为官不为”,怕担当、不作为,有的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失察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失职失责的情形,上述法规还难以有效覆盖或触及。《问责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成为首部关于党内问责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弥补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些空白点和死角区,把党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了。

《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的范围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内容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条例还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实际上是党在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它向全党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二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问责条例》强调权责统一,失责就要被问责,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政治规矩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总书记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但在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的意识薄弱、组织纪律涣散、立场不坚定,存在信念动摇和缺失,导致精神“缺钙”,“你拉你的琴,我吹我的号”,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或搞变通,使党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系列成效,而制定党的问责条例,就是要把责任这把利剑高悬起来,剑指为官乱象,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实实在在刻画出为官底线。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把自己摆进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三

7月1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随着《条例》的施行,我忍不住思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意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标明确、简洁凝练、务实管用,是一个成熟的稿子。同时,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

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层层传导压力,释放从严管党治党强烈政治信号;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2016年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2016年7月8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参考。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共产党问责条例,彰显党的时代担当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自从我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我们党对于政府、党员干部及全体党员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责任担当也在通过相应的党内主题教育进行专项培养,这其中就包括“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以及今年伊始开展至今的“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等等。本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将这些零散的规定串联起来,使他们形成一个有条理的制度。

习近平在会议上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权利的行使就是责任的担当,在党的培养下树立新时期一名党员应有的社会担当精神是当今社会所必需的,同时也是“两学一做”活动倡导的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所应有的。

在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的力度是空前的,许多“老虎”级官员落马,但是我党明确强调,抓、打不是反腐的目的,反腐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在反腐的过程中将正确的价值观传输给腐败的人,在惩处的同时给予相当一部分人以警醒,使得在内心深处重视我党的纪律,使得他们深刻的意识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与决心。与此同时党纪的严明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讲会有更好的政府、党员干部来接待他们,会感受到我们党在历经95年峥嵘岁月后仍然不忘初心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给我们党又增加了一副“镣铐”,她的实施也给许多党务部门以震慑,在实践中必然是问责一人,警示一部分人,对于党员干部或机关行为规范的指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种强有力文件的出台必然会让我们的老百姓在未来的生活更加的幸福,我想这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担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治党利器

再过3天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就在6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这个时刻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标志着什么呢?有网友这样评论说,“这下可要动真格了,又会出现那些问题官员呢?”

问责也并非新鲜事,我们对于问责并不陌生,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严和实”已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热词。早在以前,也有一些官员因问责从省级降至科员。如: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7级到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由副省级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遍览古今中外列国,莫不以问责追责为治国之利器。问责追责之要,本质上就是人们所形成的关于问责追责的理性。因此,只有实现问责追责的理性化,才能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像一把规尺,对责任有一个法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问责”成为治党法规、执政定律。

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更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定决心和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执政信心,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发挥好“利器”作用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制定问责条例,是继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将制度执行抓严抓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各级各地党组织,特别是组织、纪检、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失责就必须被问责。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以及“利器”的利剑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要“问”更要“责”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从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今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到今年释放出的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都表明着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随着《问责条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通过,接下来各级党组织必将组织党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理解贯彻,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问”更应做到“责”。

《问责条例》落点在“问”。要在“问”字上,做到能问、勤问、敢问。完善监督制度,以制度为基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问的权利和义务。在责任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对领导干部要能问工作问题、勤问经济问题、敢问敏感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直面询问、善于接受询问。将“问”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作为常态化机制。

《问责条例》重点在“责”。“问”能保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但只问不责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问责条例》缺乏足够约束力,较难形成有效的约束制度同时在对广大党员干部中间也难以形成心理威慑。因此,《问责条例》要“问”更要“责”。要完善已有的问责制度,量化问责标准,保证问责有章可循,有例可依;要加强问责延续性,对已达处理期的同志要加强考核管理,保证达到条例入心,不再触犯的效果。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问责贵在鞭策问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纪念日,在95年的光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跨越道道险阻,将曾经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国度,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让人民有信心、国家有希望、民族有未来。

能否拥有一支深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虽然从总体上讲,建党95年来,绝大多数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够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来开展工作,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立场有所动摇,在开展工作时急功近利、患得患失。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受不良习气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仅贪图享乐安逸,甚至还沾染上了腐败习气,工作上更是消极应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疏远了党群关系,党的队伍建设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当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不行,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决定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通过从严治党来提升党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来百姓服务。而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释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篇六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自从我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我们党对于政府、党员干部及全体党员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责任担当也在通过相应的党内主题教育进行专项培养,这其中就包括“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以及今年伊始开展至今的“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等等。本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将这些零散的规定串联起来,使他们形成一个有条理的制度。习近平在会议上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权利的行使就是责任的担当,在党的培养下树立新时期一名党员应有的社会担当精神是当今社会所必需的,同时也是“两学一做”活动倡导的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所应有的。

在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的力度是空前的,许多“老虎”级官员落马,但是我党明确强调,抓、打不是反腐的目的,反腐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在反腐的过程中将正确的价值观传输给腐败的人,在惩处的同时给予相当一部分人以警醒,使得在内心深处重视我党的纪律,使得他们深刻的意识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与决心。与此同时党纪的严明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讲会有更好的政府、党员干部来接待他们,会感受到我们党在历经95年峥嵘岁月后仍然不忘初心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辅导 篇七

为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各项规定,我们汇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辅导材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7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 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高层声音

强化问责,总书记这样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7-24 09:45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摘录了总书记有关强化问责的部分论述。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应该予以严肃批评。我一再强调,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些要求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也是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

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有的党组织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地方长期不查办案件,一查就是窝案串案;有的领导干部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有的地区一些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党的建设就会出大问题。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经过这些年努力,各级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然而,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些年,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然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这是不行的。我说过了,对这种问题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

——《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2013年6月28日)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在出现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时,一定不要护着掩着,要表明坚决反对的态度。有的干部胡作非为、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你去护着他干什么?很多事情,开始很小,结果越闹越大。有的同志可能是怕影响政绩、影响形象。我这里说清楚,如果出了问题,情况清楚并且是明显错误的,有关党委必须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对护着掩着的反而要追究责任。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8月19日)

考察领导班子,要看班子日常运转和决策执行情况,看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行为表现如何,不能简单进行结果性评价。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发生重大偏差和失误的班子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3年9月23日—25日)

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要进一步拓展巡视监督内容。结合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加强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促进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担当。第一次巡视提出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整改,要找省委书记说事,加强对省委书记的问责。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狠抓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工作必须要跟上。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出了事,要追责。我们有的地方、单位管理失之于宽、无能为力,主要负责人是干什么的?要履责,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严肃追责。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对下级纪委不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的,必须严肃问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纪检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在听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5年10月15日)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

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

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前年,我们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去年,我们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问责方面查了一些典型,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1月22日)

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014年1月14日)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堵塞制度漏洞。主要负责同志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 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2015年1月13日)

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有些法规制度为什么执行不了、落实不下去?就是因为责任不明确、奖惩不严格,违反了法规制度怎么惩罚无章可循。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

我们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19 05:45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6个字: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 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群众听到党中央为民务实的政策无不为之高兴,但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表态、更要见行动,看是否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见诸行动、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责任,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所不辞;在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现行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 定少。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制定规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主要矛盾,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也不能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导致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要重视制度建设,但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章 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实践中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之一。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要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盘点问责情况,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昭示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证。

系列评论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一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人民日报评论员

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这是中央政治局对问责条例的定位。早在2009年6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次将 “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不仅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制度更趋成型、更加规范。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又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提出,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机制。从彻查山西塌方式腐败,到严肃问责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再到彻查十八大前辽宁省委、省人大换届选举问题,问责工作的持续深入,表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为制度创新积累了重要经验。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条例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明确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下一步要让问责条例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政治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才能唤醒全党的担当意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总书记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我们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高悬从严治党的利剑,让全体党员尤其是440万基层党组织、80万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我们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就能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07月18日)

权力就是责任 有责就要担当

——二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人民日报评论员

权力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问责的制度笼子,必将有力震慑种种不负责 任、不敢担当的行为,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我们党总揽全局、领导一切,就要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负起全面责任,就要把担子压给全体党员,压给440万党组织,尤其是80万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对全体党员尤其是80万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警示全党,失责就要问责,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既然选择了入党,就要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问责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制度问责的体现。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只热衷要权力、不喜欢尽义务;有的领导干部临事而怯、遇难则退。问责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杜绝这些思想和行为,激发全党责任意识,唤醒担当精神。问责条例直指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也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各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况,力求以严密的规定确保问责常态化,促进党规党纪执行到位。

问题是制度变革的动力,也是问责发力的准星。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只要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按照规定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要把自己摆进去,不能只对下级问责。纪委、纪检组要从自身做起,决不允许出现“灯下黑”。把解决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对失职失责问题盯住不放,才能以实际成果立信于干部和百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管党治党动真格,我们就能更好地激发全党的历史使命担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07月19日)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三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人民日报评论员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结合实际抓好贯彻 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是条例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切实体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把责任具体到组织和个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原则性。当前,还有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有的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对身边同志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况不改变,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就可能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的,本身就应该被问责。把问责条例落到实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构筑起制度的刚性。

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锤炼失责必问的制度刚性,唤醒全党同志的责任意识,我们就一定能够充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07月20日)

以案释纪

从典型案例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纪重点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7-17 21:4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五类案例解读五大问责情形,有助于广大党员把自己摆进去,认清责任、守住底线、拧紧“发条”、勇于担当。

加强党的领导 强化担当敢于亮剑

【案例】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点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问责条例列出的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强烈信号。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四个意识”,既要牢牢坚持党性原则,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又要强化责任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亮剑。

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 扼牢权力“任性的手”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

【点评】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风建设是“先手棋”,一子落、满盘活。本次问责条例将“党的建设缺失”列入问责情形,就是要利剑高悬、震慑常在,防止党的建设缺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用问责把责任压下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点评】顾虑班子团结,出于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爱惜“羽毛”等心理,处理问题时失之于宽松软,其实质是为官不为,“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一个过程,本次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入问责情形,就是要久久为功,推动管党治党制度化常态化,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进一步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把纪律挺在前面 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案例】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

【点评】问责条例将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列入问责情形,强调要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把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廉政关,杜绝歪风邪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才能把制度的篱笆越扎越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贪腐。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坚决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党委书记并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

【点评】作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只想着独善其身、高高挂起,实为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不足,其失责之处正在于放任自流、养痈遗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不到实处,对当地政治生态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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