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2024-07-08

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精选11篇)

1.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一

一.实验室能力认可和计量认证概述

1.有关的定义

实验室:进行校准和/或检测的实体。

认可:由权威机构对某个组织或个人,具有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予以正式承认的程序。2.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国家认可机构

澳大利亚国家实验室认可协 NATA 成立于1947年 3.区域性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国际上有两个影响较大的区域性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1)APLAC —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1992年成立于加拿大。

2)EA—欧洲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1994年由原西欧校准合作组织(WECC,1975)和西欧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WELAC,1989)合并而成。4.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 1977年成立了有关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国际论坛“国际实验室认可会议”。

1996年在有我国参加的第14届国际实验室认可会议上成立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5.实验室认可国际准则的发展 1)第一版:ISO 导则25:1978 检测实验室基本技术要求

2)第二版:ISO/IEC 导则25:1982 检测实验室基本技术要求

3)第三版:ISO/IEC 导则25:1990 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第四版:ISO/IEC 17025:1999 国际标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5)第五版:ISO/IEC 17025:2005 国际标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6.实验室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效益; 2)向社会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3)赢得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的更大信任,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4)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促进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测和重复认可;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7.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决定,对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和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进行整合,于2006年3月31日上午正式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NAS将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的国家认可工作。CNAS是我国唯一的负责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机构。

此次CNAL和CNAB的合并,是内部机构调整。对于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所有认可要求和主要规则程序文件大部分继承了原CNAB和原CNAL的相关文件内容,只对个别通用文件进行了合并。

2006年3月31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成立后,随即召开了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延续原认可机构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中,明确规定,CNAS承认原CNAL和原CNAB的认可结果,并延续原CNAL和原CNAB的相应权利与义务。包括:原CNAB和原CNAL授予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认可资格自动转换为CNAS的认可资格,换发相应的CNAS认可证书;以CNAS名义继续保持原CNAB和CNAL在相关国际组织IAF、ILAC、APLAC和PAC的成员地位及签署的有关互认协议。

CNAS秘书处作为CNAS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别由认可中心主任、副主任担任。认可中心是CNAS的法律实体,认可中心的内设部门与CNAS秘书处的内设部门一致。认可中心已在原CNAB秘书处和原CNAL秘书处内设部门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新的CNAS秘书处下设14个处,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服务。

8.中国实验室认可工作的方针原则

开放性 非歧视性

自愿申请 专家评定 国家认可 9.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IEC17025:2005 10.多边互认(MRA)

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原CNACL和CCIBLAC)早在1999年已实现了与APLAC和ILAC 成员组织的多边互认(MRA)。至2006年7月3日,ILAC相互承认协议签署方共有54个。11.中国实验室认可情况

近两年来,每年新通过认可的实验室约500个。截止到2007-03-31,CNAS共认可了近3000个实验室。12.CNAS徽标和联合徽标

CNAS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并与ILAC签 署了《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LAC-MRA标识。CNAS拥有ILAC-MRA联合徽标使用权。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实验室认可标识

13.中国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制度

198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对其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并于同年开始对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了计量认证。

1990年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参照 ISO/IEC导则25-1982制定并发布了计量认证工作的规范文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1990,俗称“计量认证 五十条”,一直用到 2001年11月30日为止。从2001年12月1日开始,我国计量认证依据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是等同采用ISO/IEC导则25-1990,并补充了19条特殊条款。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公布了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将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参考下述文件制定的: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实验室可自愿申请资质认定评审。

据统计,全国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约有2万多个。至今,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计量认证的实验室约有2000个,其余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认证。

2.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二

一、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

1. 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由权威机构按照评审程序对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 (或) 校准所给予的正式承认。在我国, 实验室认可工作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统一管理。实验室通过认可后取得的认可证书可在全球通用,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在认可项目范围内使用“CNAS”标志, 是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体现, 也是权威性和可信度的保证。

2. 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 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计量认证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 是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的强制考核, 是对第三方产品合格认证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认证。经过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出具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的检测报告可在计量认证项目范围内使用“CMA”计量认证标志。

3. 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的区别

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都是为了提高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管理水平与技术能力, 是对检测机构和实验室能力及检测范围的承认。但是二者又是有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验室认可面向社会各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计量认证则是面向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实验室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和发证, 计量认证既可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和发证, 也可由各省质监局实施和发证;实验室认可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 而计量认证仅对国内适用, 不与国际接轨。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确定申请一种或两种资质。

二、高职院校开展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的意义

1. 有利于深化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体制形式, 产学研结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希望双方能够进行深入合作, 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赢。目前高职院校整体科研水平偏低, 校企合作主要停留在学生实习就业等表层, 高职院校无法很好地为企业提供企业迫切需要的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导致了校企合作无法进一步深入。

测试数据的标准化、可靠性是企业进行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基础。出于成本考虑, 很多企业不会建立独立的现代化检测实验室, 而是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任务。一些高职院校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检测仪器, 其精度指标完全可以满足企业产品检测与研发需要。由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因, 许多高职院校的实验室并没有完全向社会开放。如果学校能够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 将一批高精度的仪器整合在一起, 按照认可认证要求进行资质建设, 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后, 即可为企业提供产品检测和研发等技术服务。学校实验室能够取得资质并完成企业急需的产品检测和分析任务, 既是学校实验室建设水平的体现, 也将推动企业与学校进行更深入的合作。

2. 有利于提升教师业务能力

教师在参与资质建设的过程中将系统学习《CNAS-CL01:2006》等一系列准则, 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 熟悉标准测试方法和流程, 业务水平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 教师将有机会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熟悉最新的生产与检测工艺, 科研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参数的检测可以采取多种方法, 比如有国标法、文献法、企业或个人的经验等, 方法的不统一会导致测量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实验室取得资质开展业务时, 必需规范试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选择与确认程序, 确保实验的可靠性。检测人员按照标准检测流程进行规范操作, 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了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准确的检测数据可以为教学与科研提供重要参考, 同时教师可通过数据发掘潜在的现象和问题, 推动自身科研工作的深入, 并为科研成果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

3. 有利于提高现有设备利用率

目前, 高职院校的实验室主要用于课程教学和实验实训, 设备利用率低, 设备潜力有待深入挖掘。实验室取得资质后, 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服务, 从而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设备利用率将得到大幅提高, 设备的功能将被充分发挥, 对教学与科研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 操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使用仪器, 避免了不正当操作引起的仪器损坏, 延长了仪器使用寿命, 降低了设备维修成本。

4. 有利于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

高职院校在进行实验室资质建设过程中, 会对现有设备和人力资源进行重新整合, 以便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实验室取得资质后即可面向社会开放, 满足企业对科技资源的需求, 避免了企业设备重复购置的问题, 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

三、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的关键内容

1. 资质范围的确定与管理

一是要根据实验室现有条件和市场需求确定检测项目和参数;二是要考虑被检参数的限值标准, 以便为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依据;三是要明确被检参数的标准检测方法, 以确定实验室是否具备检测能力, 进而确定是否需要更新仪器设备和标准。许多高职院校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特色优势和周边市场的检测需求来确定申请的资质范围, 而不应该强调检测项目和参数的全面性。

2. 人员的确定与管理

无论是实验室认可还是计量认证, 评审依据均对相关检测项目的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资质建设过程中, 实验室要根据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确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员、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监督员、内审员等岗位的职责与权利, 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加以体现。

3. 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与管理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等管理体系文件贯穿于检测工作全过程。虽然管理体系文件有具体的编制规范格式, 但是不同实验室的文件内容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就要求实验室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体系文件, 并要明确编制、审核与审批及实施日期。管理体系文件是实验室运行的依据, 在编制过程中既要保证文件规范性和严谨性, 又要保证其可行性。当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检测范围有调整时, 实验室要及时做好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审批、发放工作, 回收作废文件, 保证现行版本的有效性。

四、通过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后的监督与管理

实验室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后即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但是后期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不容忽视。后期监督与管理工作的内容有很多, 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实验室要能够自行查漏补缺, 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各种因素都要加以分析和考虑, 适时更新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建立质量监督反馈体系,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及时反馈质量体系运行中的不规范问题, 要求责任部门及时纠正。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 找出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修订, 确保现行体系的有效性, 努力形成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机制。

2. 规范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由专门部门管理, 管理过程中要建立仪器档案, 制定仪器操作规程与细则, 做好使用与运行记录。根据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要求, 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和校准, 确保仪器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检测要求。当检测技术方法更新或实验室业务有调整时, 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评估, 以确定是否需要购置更先进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硬件支撑, 是检测数据可靠性的重要保证, 仪器设备的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实验室务必要做好仪器申购、检定、使用、维护、维修到报废的全程规范化管理, 确保检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3. 加强岗位人员管理

建立岗位人员技术档案,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保证人员能够达到其岗位应具有的能力。做好岗位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工作, 鼓励他们参加内审员、不确定度知识、新标准宣贯等培训, 及时适应技术工艺的更新和检测业务的调整。同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到实验室进行讲座和现场指导, 或选派人员外出学习, 不断补充完善实施方案。

高职院校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工作是可行的, 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工作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 有利于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入, 对学校自身发展、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钱大益, 刘亚东, 柯红岩, 等.高校开展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对科技资源共享的意义[J].实验技术与管理, 2011, (3) .

[2]何松涛, 张爱东.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 2005, (4) .

3.认证认可条例 篇三

现行的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全文共七章七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七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第四十九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4.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篇四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类型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

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

(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这类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目前一般按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

(二)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这类机构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原则上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发布)进行评审。

申请实验室认可的,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认可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评审依据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

(三)同时从事

(一)和

(二)中鉴定事项的机构在试点期间分别按照

(一)和

(二)的评审依据评审。

(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补充要求。

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行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除按照上述有关评审准则评审外,还应当补充评审下列事项:

1.法律地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未登记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的,列为其他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经所属法人授权。

2.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臵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的要求。

3.非标准方法的选择和确认。采用非标准方法的,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推荐的已通过认可的方法或者由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按照认证认可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和确认的方法。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实施。

4.分包和外部信息。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运用医疗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利用委托方提供的外部检测、检验结果信息并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性进行核查或验证,并在鉴定文书中注明。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分包项目仅限于设备使用频次低、价值昂贵项目或者特殊项目。

5.兼职鉴定人。兼职鉴定人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该鉴定机构及其母体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兼职鉴定人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该类人员同样纳入质

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和认证认可规则的培训。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其兼职鉴定人比例不得超过其总人员的20%。

三、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对照上述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向认可委申请认可。

省级资质认定申请书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表格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栏目中分别下载;

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申请资料、相关认可规范文件可登录认可委网站(http://)→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验收)栏目中分别下载。

(二)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对于同意受理的,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安排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对于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资质认定受理机关将会同认可委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材料并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

时限内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定(资质认定材料报领导批准),通过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认可证书。

(五)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获得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按照规定,在3年中应当接受1次监督评审,证书届满时,需要保持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质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六)申请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一经发现,将吊销其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在获证后不能持续维持其质量体系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证机关将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格。

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5.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五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持续做好对计量认证工作有效性的监督检查,结合宣传贯彻《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决定在今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对获证实验室的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任务

今年的监督检查,仍以提高计量认证有效性为目标,以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类实验室为重点,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定,检查实验室在检测业务和办理认证认可活动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二、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由国家认监委随机抽取145家实验室进行飞行检查。主要侧重于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节能监测、环境监测、机动车安检等领域的检测检验机构。

国家认监委还将对部分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工作进行抽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未列入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范围,但有关人员参与本次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形式

监督检查活动采取本省(区、市)自查和国家认监委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今年年底之前,集中安排对上述重点领域的相关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委托14个地方局做为这次监督检查的组长单位(名单见附件1),明确相关专家和检查的实验室,下达《计量认证监督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确定《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各组长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具体执行,请其他地方局、行业评审组应积极支持配合。

请各单位从国家认监委网站自行下载相关工作表格。

四、时间要求 各组长单位接到任务后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落实工作时间,拟订工作方案,要求12月10日前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检查表格。2007年1季度内,国家认监委将召开2006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会,并公布这次监督检查的结果。

五、纪律要求

各监督检查小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律不得由被检查单位提供车辆、食宿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不得安排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要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国家认监委将严肃查处。

六、经费问题

本次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仍由国家财政专项列支。请各组长单位先行垫付,最后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拨付。组长单位率队跨省(区、市)执行任务时在当地所发生的费用,可请当地省级技术监督局预先垫付。

七、结果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突出的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在通报中予以表扬。对于检查发现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做出暂停其部分检验项目检验资格或暂停其全部检验工作的处罚处理。

对于通过本次监督检查的实验室,可免除本的发证机关的计量认证监督评审(有能力扩项的内容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有疑问的问题,应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李文龙 周 刚

电话: 010-82262769 82262770

电子信箱:liwl@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附件:1.2006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组长单位及工作任务

2. 《计量认证监督检查通知书》和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

3. 《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表》

二○○六年九月六日

6.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六

关键词:校准实验室,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环保意识

现有的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idt. ISO/IEC17025:2005) 已运行近10年, 但期间未有任何修订。

1对公正性、独立性的阐述不明确

在认可准则中, 关于公正性、独立性的要求只在4.1.5中出现过, 比如“有措施确保实验室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及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有政策和程序避免实验室管理层和员工卷入任何会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的活动”。 而在实验室方面, 无论是对于第一方、第二方还是第三方, 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都应是首要条件, ISO/IEC17020:2012和ISO/IEC17065:2012均对此有独立的描述。

实验室认可准则中的不足会导致很多实验室在实际运行中无规可依, 常以“独立性声明”来满足以上2个要求, 内容空泛、可操作性不高。

2对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的规定不具体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推广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 多数实验室已开始实行无纸或近无纸的办公, 国外很多的审核程序也已不需要查看纸质的文件或记录。电子文件、记录已成为实验室运行中的普遍现象。然而, 在现有的认可准则中, 对电子文件的规定非常模糊, 比如4.3.3.4中指出, “应制订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对电子记录的要求也不够系统, 主要体现在记录和报告条款方面, 比如4.13.1.4中指出,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 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4.13.2.3中指出, “在划改记录中出现的错误时, 不可擦涂, 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 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于记录的所有改动, 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 也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由此可见, 要求对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签名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在此情况下, 无论是实验室的操作人员, 还是评审员, 在遵循该条款时的方式都各有不同, 进而导致执行或审核时存在盲点。笔者认为, 对以电子形式记录的文件应单独说明, 电子文件、记录在修改、作废、回收、 保存时都应单独成文、明确规定。

3对质量监督、监控的定义不明确

在现有的准则中, “监督Supervision”分散在4.1.5、5.2、 4.15等章节中, 不仅不够突出、详细, 且很多实验室只对在培人员执行这些标准, 特别是对未过试用期的人员。而在实际中, 不仅应对未过试用期的人员执行这些标准, 还应对在职人员执行, 从而确保整个体系的运行满足要求。此外, 这些准则中的部分规定不明确, 每个人对其都有不同的理解。比如, 国外的审核员普遍认为, 测试报告的审批、日常管理就已满足条款中的要求了, 因此, 他们不会查看监督计划或监督记录;国内多数的审核员都认为质量监督应是有计划和有记录的, 但监督对象不够明确。

“质量监控Quality Control”的定义在准则中更是无法找寻。准则5.9中指出,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来监控检测和校准的有效性”。从文字说明可见, 无法辨识出质量监控与质量监督有区别, 只有从5.9.1的规定中才能找到一些线索。而在实际中, 对实验室的比对能力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多数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监控和质量监督的要求和理解均不同, 甚至已混为一谈, 这与准则中的规定不够明确有直接关系。笔者认为, 对于质量监督, 应有独立的篇章来详细阐述, 具体说明监督的要求、对象、方式和频率等;对于质量监控, 应有更详细的定义, 在阐述方面明细化, 并在文字的书写上加以区分。

4对期间核查的要求不明确

7.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七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2008-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汇报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握全国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分析、通报、报送和指导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促进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我委决定自2009年1月起对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工作。

二、报送内容

(一)文字材料

各省级质检部门对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以简报、专报的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二)统计报表

《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1、2)

三、报送周期及方式

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报送邮箱:chenlm@cnca.gov.cn,邮件名称:XX局认证行政执法数据。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文字材料内容要完整,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各省级质检部门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将指定的专人情况(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报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三)各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内容将2008认证行政执法情况统一汇总,并于2008年12月10前将汇总后的执法统计表报送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四)我委将定期在认监委官方网站上通报各省级质检部门报送执法信息的情况。

联 系 人:陈腊梅

联系电话:010―82262671

传 真:010-82260841

E― mail:chenlm@cnca.gov.cn

附件: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8.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八

量结果的评价”培训心得汇报

一、培训时间:2014.06.24-2014.06.28

二、培训地点:北京

三、培训内容:

(一)、《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通用要求》要点讲解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讲解,不确定度的应用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

四、培训心得:

通过五天的培训学习,受益匪浅。首先系统地理解了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各个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等)之间的联系和具体内容,以及详细学习了25个要素的具体内容,更进一步掌握了文件之间的层次,更加确信作为一名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体系规则来进行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与同事合作,出色地完成实验任务。管理体系不是一具空壳和口号,作为一名新入职人员,我认为必须在准确领会体系文件的基础上,用实际的行动来证明对管理体系的认可,严格按照规定来工作。而且质量体系应该有及时的反馈信息,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只有坚持不断改进,实验室才能不断进步,管理体系才能不断完善。

其次,还学习了内审员的职责,如对人员的内审、对样品的控制、对设备的检测等,还学习了如何书写不符和项报告,这些知识的学习为我成为一名合格的内审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讲老师还穿插了一些具体不符和项报告的例子,通过学习案例和模拟书写案例,我基本掌握的报告书写要求及注意事项,也清楚了内审员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及其工作的重要性。内审员的工作不仅是为实验室的外审作好准备,更是保障实验室正常、安全、有效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内审员一定好认真作好内审工作。

最后,学习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这项学习是科学处理实验数据的有效方法,内容虽然比较难,但是在实验工作却是极其重要的,通过学习蒙特卡洛法,和数学模型的建立,我基本上理解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这项内容专业性很强,要想灵活掌握,还需要继续看书学习,我将会在工作闲暇之际,再次重温统计学的相关知识。

总之,我从本次培训中学习到了不少知识。日后我会将这些知识通过系统化的梳理消化,使其更好地运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培训中我还积极与其他培训人员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开阔了眼界。这样的培训机会是珍贵的,希望以后能够多参加类似学习、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9.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 篇九

关键词:市场经济,认证认可工作,认可制度

1 前 言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经济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质量, 而对质量进行管理和保证的手段主要是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我国当前的认证认可已经从单纯的产品认证发展到了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等诸多领域。虽然认证认可工作有着重大的发展, 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2 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之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统一规划、强化监督、规范市场、提高效能、与国家接轨等原则, 通过统一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形成了国家认可制度、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认可制度, 推进了认证机构的改革, 将认证机构逐步社会化[1]。

3 认证认可工作的作用

3. 1 使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有效地运行

交易双方自由签订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交易双方所得信息的充分完备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 没有充分完备的信息就不能够实现双方的交易, 实现优胜劣汰更无从谈起。交易双方没有对称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坑蒙拐骗等情况的现象, 对市场秩序与市场资源配置造成影响。

3. 2 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认证认可工作是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依据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的评定活动, 是企业或其他组织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认证认可工作能够保证产品与管理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 从根本上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使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从其他非企业组织的角度来看, 能够促使这些组织规范管理, 通过外部力量来保持这种规范化管理, 引入质量管理理念与第三方认证理念。

3. 3 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

有效的认证认可制度能够让需求方或者社会公众对产品 ( 或者服务) 了解与信任, 这样就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 扩大销量[2]。

3. 4 政府管理能力与管理效率增强

企业必须遵守政府出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目的而提出的强制性的标准、要求。这种标准与要求具有强制性, 属于政府的作用。实现这些要求可以借用认证的方式, 也可以依靠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行政手段不仅要面对责任风险, 而且还会带来行政成本与资源的耗费。政府从有利于实现经济管理目标的要求出发, 应该积极发展认证认可工作, 用认证认可工作来代替部分行政管理方式, 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效率。

3. 5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认证认可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认证认可工作所揭示的产品质量与安全等信息来甄别和选择产品, 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 认证认可工作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等认证认可工作, 能够监督和促进企业履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责任, 促进人、自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3]。

4 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以市场信息不对称为例

交易的一方具有完整的信息, 一方不完整就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雨伞交易市场为例来说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危害。

假设优质雨伞的生产成本是10元, 劣质雨伞的生产成本是8元。假设买主认为优质雨伞的价值是15元, 劣质雨伞的价值是6元。在购买雨伞之前买主与卖主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买主并不能够知道雨伞的优劣。如果卖主卖优质雨伞, 这时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是15元, 每把雨伞的利润为5元。但是, 卖主可以卖劣质雨伞, 如果买主依旧以15元的价格购买, 卖主的利润增加2元。因此, 只有优质雨伞的市场不是一个均衡的市场 ( 卖主有意愿提供劣质雨伞) 。市场信息的不均衡将会导致市场的摧毁。

5 市场经济发展中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

5. 1 建立与实行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

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家只建立和实行一套认可制度,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有的认可制度进行调整与确定, 通过建立统一的认可机构来执行。

5. 2 认证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5. 2. 1 强制性认证制度

产品涉及人类健康与安全、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问题时, 要对产品实行强制性的认证制度。

5. 2. 2 自愿性认证制度

国家要鼓励并推行自愿性认证, 在自愿性认证制度中将企业自愿申请作为坚持的原则, 企业的自主权与自愿性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够干预。

5. 2. 3 通过改革实现认证机构的社会化

认证机构应该是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认证结果负责, 并加强监督工作。当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出现问题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认证机构负有连带责任。

5. 2. 4 对认证机构与相关机构加强管理

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要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之后方可设立, 工商行政部门以批准文件为依据来进行登记注册, 没有得到批准的其他机构不能够从事与认证相关的活动[4]。

5. 2. 5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对认证机构及其相关机构要加强行业指导,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建立与完善自律组织。

5. 3 实现认证市场的整顿与规范

对市场上通过认证的产品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针对那些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却逃避认证、利用假冒认证标志等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 同时要对虚假认证、卖假证、买假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认证认可的收费也要进行规范, 确定适应的收费标准, 对那些乱收费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6 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

第一要认清形势, 结合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与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 在《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法律权力之内, 对企业强化监管; 第二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证认可工作, 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认证认可工作要将经济发展作为核心, 从增强行业竞争力的角度来落实各项工作, 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第三要对认证认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建立整体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 通过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人才的培养来提高认证认可工作队伍的素质, 更好地促进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5]。

7 结 论

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 能够使产品的安全从源头上得到确保, 能够使市场的行为得到规范, 对消费进行指导, 促进对外贸易。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竞争力、保护国内企业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单乔水.落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信息安全测评与认证的工作力度[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1, 23 (14) :19-26.

[2]王伟泉, 王采典, 张博.创新机制科学监管——舟山检验检疫局认证认可工作凸显五大强势[J].中国检验检疫, 2011, 23 (19) :29-34.

[3]部冬霞.认证认可监管工作步入新阶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0, 12 (11) :11-13.

[4]孙大伟.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法制化水平为建设质量强国发挥基础保障作用[J].中国质量报, 2012, 3 (34) :9-12.

[5]严效民, 杨煜.认证认可与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视角的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13, 53 (19) :49-54.

10.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意义 篇十

实验室认可制度起源于1947年澳大利亚的检测实验室认可(NATA)和1966年英国校准实验室(BCS)的认可制度,同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建立了化学实验室评审制度(GLP)。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中采用了此制度。1977年和1992年在美国的倡议下先后成立国际实验室认可论坛ILAC(1996年转为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和亚太实验室合作组织(APLAC),其目的是协调贸易中的检验不一致,打破欧共体国家建立的技术壁垒。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中不断加剧的技术标准和检验纠纷,198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决定成立了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专门用于合格评定的国际标准和指南,将各国合格评定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进而推动合格评定的国际化,促进各国质量认证活动结果的相互承认,从而打破非关税壁垒,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合格评定已经成为当今各国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资信评定制度。为正确有效地开展质量评价活动,消除双边和多边贸易中各国和地区不断出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又补充制定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将其作为衡量各国工农业产品、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等级,协调检验不一致,消除国际和地区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项重要举措。合格评定包括了供方(第一方)自我声明,第二方验收和第三方认证在内的所有符合性评价活动。由于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是产生质量评价形成国际贸易和法律纠纷的关键焦点,所以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认可也就成为了各国质量评价活动中最核心的部分。2000年11月02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体系成功地与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ILAC)中的34个国家和地区的44个机构签署了实验室认可的多边互认协议(MRA),迈出了中国实验室检验/校准结果国际互认的关键一步。

(一)目前有关合格评定的活动主要涉及认证和能力认可两大领域:

1、合格评定是对产品、工艺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

2、认证是证明产品质量或管理体系与标准的符合程度。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某一产品标准的程序。

管理体系认证则是由第三方审核机构通过颁发书面证明来保证该体系符合某一管理标准。

认证的对象 : ● 产品领域

(1)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涉及安全和健康的139类产品)中国强制认证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

(2)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

(3)中国有机食品认证 China Organic Food(4)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Environmental Labeling(5)食品质量与安全认证(SQF2000)

(6)绿色食品标准(ISO 14020)(7)绿色环保产品(ISO 14025)(8)全球食品安全行动计划(GFSI)

(★)供方(第一方)自我声明(ISO/IEC导则22)

● 管理体系领域

(1)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0)汽车生产行业(QS 9000 / ISO/TS 16949)电气通讯服务企业(ISO/TL 9000)药品原料生产供应企业(GAP)药品生产企业(GMP)药品销售企业(GSP)医疗器械生产企业(ISO 13485)(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3)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0)(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4)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 17799)

(6)社会责任标准(SA 8000)

3、认可是证明具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能力; 是由权威机构(特指法律或政府机构依法授权的机构)对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正式承认的程序。

实验室认可意味着认可机构批准实验室从事特定的校准或检验活动,经认可的实验室或认证、审核机构表明其具有从事特定任务的能力,经认可的评审员和审核员则表明具有从事相关评审和审核活动的能力。

认可的对象和依据

(1)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校准和检测实验室的认可(ISO/IEC 17025)检查机构的认可(ISO/IEC 17020)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具体要求(ISO/IEC 15189)医学临床实验室----医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ISO/IEC 15190)(2)标准物质生产者(ILAC G12)

(3)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ISO/IEC导则65)(4)体系审核机构的认可(ISO/IEC导则62)(5)实验室认可机构的认可(ISO/IEC导则58)(6)检查机构认可机构的认可(ISO/IEC 17010)(7)人员注册机构的认可(ISO/IEC 17024)(8)审核员/评审员培训机构的认可

(9)审核员/评审员资格的认可(ISO 10015:2001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国际标准)

(二)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提高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减少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和实验室的 责任,平衡实验室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提高社会对认可实验室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最终达到法律、政府和市场的共同承认,实现检测数据的国际双边和多边的互认。

实验室认可的原则和对象:

实验室认可采取自愿性、无歧视性、专家评审和国家认可的原则。

实验室认可的对象包含了生产企业实验室在内的第一方, 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

实验室认可的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等同与 ISO/IEC-17025:2005国际标准)。

(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要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全部责任,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和增强市场与消费者的信任度,并为此建立一套严格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平台,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仅证明企业具备了一个以质量为目标的生产管理体系,而并不能证明最终产品的合格。如何向客户、向社会承诺自己的行为和每一件产品的质量呢?企业应当建立起自我评价、控制和承诺产品质量的体系,这就是合格评定制度中的“供方(第一方)自我声明”。“供方自我声明制度”是企业向更高质量境界发展的必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这一制度被普遍采纳,其核心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生产过程质量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评价和自我监督的体系,实现对生产和销售产品质量的真实承诺。这是合格评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所谓 “质量无止境”。

(四)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互认检测结果,迎接“入世”的挑战。继1999年12月03日我国实验室认可制度已与亚太实验室合作组织(APLAC)的主要成员中的12个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之后,2000年11月我国实验室认可体系又与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和南非、巴西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至此我国已与34个国家和经济地区的44个国家和经济贸易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达成了互认协议。我国认可的实验室以及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校准数据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这意味着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又向国际化的要求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检验/校准质量管理体系的国际接轨,即所谓“质量无国界”。

(五)获准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淮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及社会的信任;

3.获得了与CNACL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 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

4.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

5.可在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

6.列入《国家认可实验室名录》,提高实验室知名度;

7.取得了占领检测和(或)校准市场的主动地位,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CNAS介绍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历史沿革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组织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最终用户委员会和秘书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委员由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5个方面,总计65个单位组成。宗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主要任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要任务为: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 合作协议;

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国际互认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在国际认可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认可活动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的正式成员。目前我国已与其他43个国家和地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6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

我国的实验室认可制度及与国际间的互认

我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CL),是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正式成员。CNACL将依据GB/Tl5481-2000 idt ISO/IEC17025 : 2005《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按照科学、公正与国际通行准则相一致的原则运作中国实验室认可体系。CNACL与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之间互认,既通过我国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在成员国之间得到互认。主要进展

截至2010年3月底,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124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领域总计342个,这些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数量约51万份,其中质量认证证书数量和获证企业居全球第一;实验室认可数量已经达到3958个,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检查机构认可数量186个。

11.实验室认可 篇十一

认可(accreditation): “权威机构对某一组织或个人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ISO/IEC指南2:1996)。

实验室认可(laboratory accreditation):对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有能力进行指定类型的校准和检测所做的一种正式承认。实验室认可常常是由经过授权的认可机构对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以正式承认其能力的活动。二.参与实验室认可的目的和意义

1、目的:

1)提升我科质量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 2)提高实验数据的可靠性;

3)提升我院在国内检验市场的竞争力。

实验室的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负责评定。因此,经CNAS认可后公告的实验室,其认可领域范围内的检测能力不但为政府所承认,其检测结果也广泛被社会所使用。同时,由于实验室认可的国际性,我国获认可实验室的结果还可通过CNAS与国际组织和其他认可机构达成的相互承认协议,得到更广泛的国际承认,有机会参与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并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提高知名度。对于实验室自身来说,通过实验室的认可可以提高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减少检测中的失误,降低由于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成本;提高各方对实验室结果的信任,增强实验室的竞争力;提高公共资源利用,并通过互认减少重复性的检测,从而为实验室服务对象节省成本。

在当今社会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国际间的互认,已成为绝大多数的医学实验室的共识。在医学实验领域,当前国际上主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有以下几种:美国标准的CAP、ISO9000认证以及实验室认可等。1.美国的CAP计划

CAP计划是指由美国病理家协会向实验室提供的质量改进计划,是国际医学领域中当前的一种权威评价模式。2.ISO9000认证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对象主要是服务型企业(如医院)。通过了依据ISO9000族标准进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只能向客户保证某组织是处于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并不能转变测试结果的技术可信度,即:获得了ISO9000认证并不能证明实验室具有了出具技术上的有效数据能力。3.实验室认可

我国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对各类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审,然后给予正式承认。在我国医学实验室认可参照的标准是ISO15189.CAP是美国推行的一种模式,CAP认可的基石是美国的法规,依据的标准是其自己制定的,引入CAP的模式,可能会出现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ISO和实验室认可机构的地位,承认ISO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实验室认可是国际合格评定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采用ISO15189的认可活动能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CAP认证虽然具有权威性却不具有广泛性。CAP认证的费用昂贵。

根据科室目前的条件及需求,基于ISO15189的实验室认可是我科最佳选择。

从2004年7月1日起CNAL开始受理ISO15189医学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家医院的检验科通过了ISO15189实验室认可,申请或评审过程中的还有很多。其中西南地区仅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临床检验科一家通过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是卫生部倡导的各大医院结果互认的前提,是我国实验室管理发展的方向。我科进行实验室认可迫在眉睫。

我科现以建立了相对完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了临床检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LIS),具备了实验室认可的基础条件,并在2007年顺利通过了医院质量管理年的检查并获得专家的好评。根据CNAL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和

实验室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发布时间:2006-07-04 08:11:17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三.意义

认可机构通常是经国家政府授权从事认可活动的。因此,经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后公告的实验室,其认可领域范围内的检测能力不但为政府所承认,其检测结果也广泛被社会和贸易双方所使用。同时,由于实验室认可的国际性,我国获认可实验室的结果还可通过我国认可机构与国际组织和其他认可机构达成的相互承认协议(MRA),得到更广泛的国际承认。实验室认可的作用:

1.提高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实验室数据的可靠性;2.减少检测中的失误,降低由于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成本‘ 3.提高各方对实验室结果的信任,增强实验室的竞争力‘

4.提高公共资源利用,并通过互认减少重复性的检测,从而为实验室服务对象节省成本。四.国内外医学实验室认可的现状

在当今社会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国际间的互认,已成为绝大多数的医学实验室的共识。在医学实验领域,当前国际上主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有以下几种:美国标准的CAP、ISO9000认证以及实验室认可等。4.美国的CAP计划

CAP是世界上最大的对病理学家和实验室专业人员进行注册的组织。CAP计划是指由该组织下的实验室认可计划(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Program,简称LAP)向实验室提供的质量改进计划,是国际医学领域中当前的一种权威评价模式。但CAP的认可活动至今未得到国际上各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因为CAP既不是ILAC的成员也不是APLAC的成员。其中,最主要的差异是其运作不是按照相关国际标准、指南进行。因此,虽然CAP通过多年的运作以及高水平的专家队伍使其成为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活动中较有权威的模式,但它并不是国际医学实验质量管理中应用最广泛的模式,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首先,CAP是美国推行的一种模式,作为医学这个特殊领域,CAP认可的基石是美国的法规,依据的标准是其自己制定的,其内涵必然与美国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而无论哪个国家,都会将法律法规视为自己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因此,引入CAP的模式,可能会出现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其次,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ISO和实验室认可机构的地位,承认ISO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实验室认可是国际合格评定的主要方式之一,而这正是世界各国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的基石。这一点,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还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因此采用ISO15189的认可活动能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而CAP的要求及其运作模式都不具备这种广泛性。最后,CAP认证的费用昂贵。实验室认可的过程是由各国的认可机构实施,而CAP计划仅由美国自己进行,由于美国的人力成本以及差旅等支出使CAP的费用大大高于ISO认可。

CAP认证虽然具有权威性却不具有广泛性。5.ISO9000认证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制造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通过了依据ISO9000族标准进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只能向客户保证某组织是处于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并不能转变测试结果的技术可信度,即:获得了ISO9000认证并不能证明实验室具有了出具技术上的有效数据能力。6.实验室认可

在我国,实验室认可机构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它是我国唯一的实验室国家认可机构。五.CAP与ISO15189的比较

我国按照国际上普遍要求,倡导等同采用ISO国际标准,对实验室认可领域而言,我国实验室认可活动满足了融入国际实验室认可体系的基本要求,实现了与国际认可合作组织和其他国家认可机构签署互认协议,从而可以促进我国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得到国际承认。而CAP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执行其自己制定的标准开展认可活动,从认可机构本身运作要求、对实验室的评价准则、关键技术要素(如溯源性、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等认可领域中的所有重要方面,几乎无一执行ISO的相关标准。而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170多个国家的和非国家的机构成为ISO的成员,执行ISO的标准,这样,就造成了CAP的认可得不到国际上整个实验室认可体系的承认。CAP认可由美国病理家协会进行组织评定,费用昂贵。六.已具备的条件

七.我科的选择(ISO15189)工作路线与计划 可能产生的费用

医学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意义

一、医学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意义

1.通过各项专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2.办事讲程序、讲制度,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畅通,管理者更省心省力;

3.使检验工作条理化,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检验过程控制,确保及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5.使贵单位软硬件条件步入一个新台阶;

6.少出错误,减少损失,降低检验成本;

7.使实验室的管理与国际接轨;

8.优化服务,提高各相关方的满意度;

9.提升贵单位形象,扩大检验份额;

10.获得CNAS认可,合理使用其标志,提高民众和政府机关及各相关方对实验室的信赖度。

二、北京国正恒兴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辅助贵实验室进行认可工作的意义

1.编制全程工作计划,以免实验室无计划进行认可工作;

2.策划专题培训并到实验室进行现场培训,减少实验室外出培训的开支;

3.咨询专家会同实验室内部人员进行文件策划及文件编写工作,减少实验室内部人员首次编写文件遇到的阻力及重复修改编写带来的繁重工作压力;

4.在文件运行过程中,咨询专家到实验室进行运行指导(包括表单记录的填写、硬件设施的配置及改造、实间质评、设备校准、设备档案整理、样品标识、物品试剂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等),对症下药,使实验室少走弯路,节省获取医学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时间;

5.指导填写《医学实验室国家认可申请书》,协助实验室递交相关资料给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6.协调和处理与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往来的文件和资料,使实验室少走弯路;

7.确保实验室一次成功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现场评审,避免重复评审;

8.协助整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协调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关系,帮助实验室尽早获取认可证书;

9.实验室可吸收咨询专家辅导不同单位的经验,博采众长,取长补短,进一步提供实验室人员各项素质.医学实验室认可现状

对于医疗机构实验室,国际上采用的标准是ISO 15189国际标准。

目前采用ISO15189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验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临床检验科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检验科 广东省中医院检验科

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检验科 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分院检验科 北京天坛医院实验诊断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妇儿医学检验中心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实验室的认可结果得到56个国家和经济体的承认;—新加坡、加拿大、韩国等政府

利用实验室认可的结果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与国际实验室组织或认可机构(FINASCB)联合评审;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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