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委托书

2024-09-22

送达委托书(精选15篇)

1.送达委托书 篇一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邓妍

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

委 托 事 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代为接收中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委托人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件。受托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及委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接收到上述各种法律文件即视为向委托人本人的送达。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特 别 声 明:

如本《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中所载明的受托人的联

系方式发生变化(包括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受托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中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受托人自行负责。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2.青岛公交:使命送达 篇二

公交线网覆盖市内六区及胶州、莱西两市,线路总长度4115公里,公交车辆日客运量207.6万人次,日行驶里程59万公里……作为青岛市城市公交客运骨干企业,青岛公交集团始终默默担负着疏通城市发展筋脉之使命。

脉·以民生布局

“城市发展有多大、公交线网覆盖就有多广”,“小区建到哪里,公交车就通到哪里”是公交集团向市民提供出行服务的朴素概念。多年来,在为优化完善公交线网布局、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上,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出行环境、实现“全力创建让市民满意的公共交通企业”的目标上,不遗余力埋首耕耘。

目前,青岛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2%,市民出行已基本实现以“出门到车站不超过一华里,乘坐公交出行最多换乘一次,市区内到目的地不超过一小时”为基准的“三个一”目标,公交线网密度、公交站点覆盖率、万人拥有公交车数等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也位居前列。

城阳区由于行政区划和体制限制等历史原因,公交发展相对滞后和缓慢,但作为是青岛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核心地带,是深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重要环节。公交集团积极与城阳区政府对接,成立了公交集团城阳分公司。建设启用了长城路等8处公交停车场,按期完成了对13条客运班线的公交化改造,169辆客运班车退出市场。期间,公交集团新开辟901路、912路、925路等23条公交线路,投入增加公交营运车辆,基本实现了对城阳区八个街道的全覆盖,为城市大公交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结合新建小区和商贸区等情况,为解决居民最后一公里出行,2012年集团开通了8条微循环公交线路,市民一出小区就能坐上公交车,然后摆渡到主干道或公交总站进行换乘,有效解决了柏丽澜庭、燕岛国际公寓、福临万家、百合花园等40多个小区数万居民的出行难题。

为满足乘坐晚间最后一班火车来青旅客的乘车需求,先后在火车站西出站口处开通了2路、307路、316路、20路四条晚班专车,实行定点发车,实现了火车班次和公交线路的无缝对接。

在不增加政府投资、不影响线路运转的情况下,青岛公交集团充分利用现有管理和车辆资源,开通学生专线车25条,实行定时、定点、定线运行方式,安全运送150万人次,有效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这一在全国首开先河的举措,不仅使全市94所学校的学生受益,而且节约资金近3000万元,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结合青岛市海底隧道开通,青岛公交集团启用了薛家岛公交枢纽站和胶南灵山卫公交枢纽站,先后开辟了4条隧道公交线路,实现了市内六区公交线网衔接和市区与周边县市的公交对接。开通青岛主城区经海底隧道直达黄岛区和原胶南市的公交线路,实现了市区公交线网衔接、城区与周边县市的公交对接,城市大公交格局初步形成。

此外,根据地铁建设以及2014年世园会的举办,随着地铁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公交集团还对公交线网结构、客流状况、场站设施建设等进行了前瞻性预测和评估,积极做好公交线网规划等相关工作,并适时开辟线路、优化线网结构,充分发挥城市大公交的连接和辐射作用。

人·以真心厚待

“在市民眼里,公交的形象代表政府”,公交集团党委书记张录在接受采访时这样界定公交人的位置。

以“服务乘客、奉献社会”为服务宗旨,集团较早地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导入CIS系统,编写《CIS——交企业文化手册》,并于2001年4月启动了“日新巴士”品牌工程。为了将“日新巴士”服务品牌落实到每条线路、每个车组和每位员工的具体工作中,推出线路品牌——6路“青年服务线”,车组品牌——868“青年文明号”,班组品牌——2路线“三八”班,个人品牌——“公交张锋”、“全国劳动模范”刘艺、“安全行车标兵”矫立敏、“微笑360度”刘红春,涌现出了一大批被称为“问不倒”、“活地图”、“公交线路一口清”、“省油大王”的服务能手、安全能手、节油能手和维修能手品牌,使“日新巴士”服务品牌更加具体化。深入开展“文明驾驶、服务乘客,做岛城一流驾驶员”、“公交优先我优秀、争做文明公交人”、“践行红飘带精神,争做雷锋式公交人”等主题实践活动,驾乘人员业务技能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提高。至今已坚持17年之久的《春风雨》好人好事集锦,收录了千余个感人的故事,充分展示了广大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近年来,青岛公交集团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全国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中国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创新企业、全国企业文化优秀奖、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山东省安全生产先进集体、首批山东省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以及青岛市各类荣誉称号。“日新巴士”被评为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根据《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力评价(2010-2011)》统计,在市民对公交服务满意度调查中,青岛市公交满意度为92%,在全国38个主要城市中列第9位。

然而,在市民面前“问不倒”、“活地图”的公交一线员工,经过多年来的辛勤付出,当以城市居民身份来衡量的时候,得到的显得过于微薄。“公交一线员工工作强度大是有目共睹的,常常是凌晨三四点钟上班,一条线路跑下来就到了早高峰时段,许多驾驶员常年不吃早餐。”“节假日,尤其是新年,看着乘客大包小包地往家置办年货,自己没空为家里扫扫尘不说,甚至到了除夕,驾驶在万家灯火的城市,心里免不了像车厢一样空荡荡。”这些都看在新任集团党委书记张录的眼里,他上任之初就制定了免费早餐政策,“员工的体能和情绪明显得到提升,才能更好地服务市民”。“在公交职工面前,领导班子的作为也代表着政府。”他这样补充道。

智·以科技承托

青岛公交集团根据把握互联网信息时代对交通企业管理的要求,在全国同行业中较早地建成公交企业内部网络互联,先后研发推广使用了IC卡乘车收费系统、智能调度系统、物资管理系统、车辆保修系统、办公系统、服务热线系统,直至全面推行ERP管理系统,推动了企业经营机制变革和企业管理的创新,加快了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步伐,提升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调度管理是公交营运生产的主要管理手段,其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直接决定企业运行的效率和能力。近年来,公交集团建立起集运营指挥调度、综合业务通信、乘客信息服务等为一体的智能化公交管理系统,有效解决了以往调度“看不见、听不到、找不到”和“两头调度,中间失控”的问题,实现了公交调度远程化、可视化管理。

公交集团创新营运调度管理,依据智能调度系统的功能,进行了调度管理的组织结构改革,取消线路现场调度,建立区域调度中心,实行集中远程调度,打破路线归属,将路队一级的调度发车职能取消,实行大区域的统一调度管理,减少管理环节,提高了效率。改变“一条线路两头调度”的传统调度模式,采用了“区域集中、站场辅助,自动排序、班次优先,信息互通、全程监控”的调度管理模式。目前,公交集团在市区建成了5个区域集中调度指挥中心,实现100条线路2300余部车辆的智能调度管理,最终将实现全覆盖。

通过对车辆运行轨迹的采集记录,预设运行计划的方案,智能调度系统能进行自动发车,而且车辆营运的全过程处于监控状态,一旦发生车辆超速、甩站、滞站等现象,系统会自动提示预警,对规范营运秩序、提高运行安全服务水平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互联网时代,实施ERP资源管理是企业发展和管理变革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公交集团基本建立起集营运、车辆维修、物资供应、站场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2010年,公交集团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全面信息化管理。目前,公交集团ERP管理平台包括营运、服务、物资供应、技术机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十四个功能模块,系统的功能和实用性已充分显现,企业组织结构日趋扁平,部门管理职能削弱,服务功能增强,工作的协同性要求更加提高。

公交出行信息查询系统主要是面向公众提供公交线路查询、换乘信息查询等。智能调度管理系统的建立,使车辆运行轨迹信息全部实现了数字化,公交集团依托该系统,推出查询服务,即通过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以及登录企业门户网站,随时查询线路车辆的运行情况,随时随地查询车辆的实时位置、上下行方向等信息。目前,乘客每天上线查询次数已达2万次,减少在公交站等待时间,提高出行效率,方便了乘客出行。

近年来,青岛公交集团实施3G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在40多处场站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将重点部位和区域纳入视频监控范围。在2000多辆公交车上安装了硬盘录像系统,每部车配备四个探头,分别监控车辆行驶前方、前车门、后车门、车厢中部区域,车辆运行全过程实施视频监控和录像。建立视频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支持车载监控系统,通过3G通信,监控终端可以方便查看每一部车的车厢视频情况,实现了最直接的现场管理。通过变革公交车辆及场站安全管理,加强了对车辆线路运行的监管,借助网络技术,将安全监控直接触及到车辆行驶前方路况和车厢内部的状态,提高了车辆运行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策·以公益优先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欧美、日本、南美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也表明,“公交优先”是能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员、方便群众、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缓解当前城市人多地少、车多路少、交通拥挤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做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决策部署。近年来,青岛市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2007年形成《关于加快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第33次市长办公会确定青岛市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补贴核定办法和车辆更新资金来源,出台了《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核定办法》。市政府连续七年把公交车辆更新、公交场站建设事项列入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之中。

2009年至2011年投资9亿元更新国Ⅲ以上环保型公交车2124部,其中纯电动车80部。积极推进“绿色公交”建设,大力发展纯电动车、天然气汽车等新能源环保车辆,加强节能减排,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成本费用评价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核定办法》文件要求,政府财政2009年至2011年给予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14.9亿元,其中中央燃油补贴2.3亿元。

2011年由市政府投资6157万元的青岛深圳路公交多层综合停车场建成并交付公交集团使用。目前青岛公交车进场停放率由2008年的47%提高到89%。开通4条穿越胶州湾海底隧道的公交线路,实现主城区与黄岛区、原胶南市的公交对接,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逐步实现市内六区公交统筹发展。

此外,公交路权优先作为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的重要体现,青岛市公安、规划、建设、运管等部门在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不仅在客流密集的繁华路段设立了公交专用道,单行道路允许公交车行驶,而且在部分路口应用了公交优先智能信号系统,保障了公交车辆优先通行。

随着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公益性的明确定位和扶持政策的逐步落实,青岛公交集团也相应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企业发展战略,即突出客运主业,强化后勤保障,优化内控流程,推进人才培养,创建和谐公交,实现科学发展,实施“三大板块”改革和调整:

通过合并、吸收等方式,精干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清理非主业企业,撤停多种经营单位,逐步有序退出多种经营产业,对场站管理中心等直属单位,以及营运服务、安全保卫等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突出客运主业服务社会的宗旨。

对原有的“运修分离”模式进行适度调整,使车辆维修更加适应运行管理的实际需求,实行“高保集中、低保分散”的车辆保修管理模式。按照“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配送、统一调配”的原则,对物资供应分公司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将物资配送职能从配件部门剥离,成立物资中心库,各材料科改设为分库。

实施“统一管理、分灶吃饭、增效有奖、欠亏自负”的经营机制改革。集团向二级单位下放25项管理职权,机关部门主要职能调整为“规划统筹、制定标准、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同时建立经营管理目标逐级考核机制和机关部室业绩考核办法,管理责任链条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

3.违纪处分送达书 篇三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

(公章)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 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经办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备注:

说明:

1、本送达书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

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

4.送达通知书范本 篇四

【第1篇】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时间: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同学:

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校纪校规,经查属实。依据《_____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条第 款和《_____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___条第___款规定,学院经研究决定,给予你____________处分,现将学院文件送达与你,请签收。

根据《_____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和《_____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如果你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活动,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特此通知。

学生签字:______ 送达人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第2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____:

本院执行的___________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___)___字第___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履行____书确定的义务:

(1)清偿本金___元,利息___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___元(截至___年___月___日);

(2)(诉讼费用___元(其中申请执行费___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___年___月___日

【第3篇】劳动关系解除送达通知书

________同事(工号:_______):

您自20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今(20____年____月_____日),部门调度员及主管曾先后六次打电话要求您来 公司上班,您均未来公司上班且未申请任何相关请假手续,公司人事部也曾在20____年____月_____日打电话解释并要求您来上班,但您仍未上班,此已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确定的旷工项,即未 经公司同意擅自不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者;现公司根据《管理制度》3.50条之规 定,即连续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有权追究因其旷工期间所造成之损失。现正式与 您解除劳动关系。

送达地点: 送达人(一)签字:__________

被送达人签字:_____________ 送达人(二)签字:__________

部门主管:_________________ 部门经理: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部门:______________(盖章)

5.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篇五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仲裁调解书应当采

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6.海事审判域外送达的困境与出路 篇六

关键词:海事审判;域外送达;送达难;电子送达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2.009

一、域外送达的价值与海事域外“送达难”现状的反差

(一)域外送达承载的价值

域外送达是指送达主体依据有关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境外的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域外送达制度是各国涉外审判中的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程序及实体价值。

第一,就管辖权的正当获得而言,向域外被告有效送达传票是许多国家的法院受理案件或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在英国,尽管向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始于告票的签发,但如果告票不能依法送达被告,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在我国香港地区的海事诉讼中,对人诉讼的告票必须送达被告人;对物诉讼的告票必须送达至处于香港的当事船舶或者姊妹船上。

第二,就国际平行诉讼的防止而言,有效的送达有助于避免相应的管辖权国际冲突。在出现国际平行诉讼的条件下,一般认为先受理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如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而对于如何确认“首先受诉”,往往与送达事宜紧密关联。在有些国家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期是告票的送达而非其发出的日期。

第三,就公正与效率原则的保障与实现而言,快捷而有效的域外送达是其重要前提。但目前,许多涉外审判程序不得不为等待域外送达的结果而断断续续地展开,域外“送达难”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提高其诉讼效率的瓶颈。故建立一种快捷的域外送达国际司法协助机制任重而道远。

第四,就域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言,有效的域外送达是其前提条件。如果域外当事人未收悉司法文书,就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其诉讼义务,其实体权益亦无法保障。

第五,就外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而言,有效的域外送达是其前提条件之一。如果送达不合法,当事人就可以对判决的效力提出疑义,或者要求协助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相应的外国裁决。如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及1988年《罗迦诺公约》第27条等均规定,在被告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没有充分时间安排辩护条件下作出的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他缔约国得拒绝承认和执行。日本、匈牙利、保加利亚、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均有送达缺陷导致外国判决不能被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二)与域外送达价值背离的海事域外“送达难”现状

尽管域外送达承载了上述重任,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其送达理论中,坚持司法主权、送达公权等理念,导致了其域外送达的主体单一、方式呆板、审批程序繁琐、涉及部门庞杂、送达时间漫长,送达成功率过低等多种问题。域外“送达难”已经成为各国涉外审判中的共同难题。为解决该难题,各国做出了不懈努力。

在域外送达国际司法协助立法方面,国际社会通过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参加了该公约。其作为该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除规定了通过缔约国中央机关(Central Authority)转递司法文书这种正式送达方式外,还规定了领事或外交直接送达、领事或外交间接送达、邮寄送达、主管人员之间的直接传递、诉讼利害关系人与主管人员之间的直接传递等替代送达方式。然而,在上述替代送达方式中,除了领事或外交间接送达(第9条)和领事或外交官员向其本国公民直接送达(第8条第2款)两种方式不得提出保留外,其余的均可提出保留。我国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在加入公约时,对上述可予保留的替代送达方式均予保留,从而导致邮寄送达、主管人员之间的直接传递、诉讼利害关系人与主管人员之间直接传递等快捷域外送达方式基本丧失了生存空间。而公约框架下的外交送达,不仅环节繁琐,过程漫长,而且易因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拒受等原因而失败。

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规定了高达7种之多的域外送达方式,然而其中送达效果较好的却很少。如通过条约或外交途径送达,往往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成功率低;公告送达耗时费钱,但很少达到实际送达效果;邮寄方式虽然快捷、简单,费用低廉,但多为有关国家禁止。

在海事审判领域,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较多。权威报告显示,自1984年建院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的比例始终保持在20%左右。故有关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任务较重,域外“送达难”逐渐成为制约提高涉外海事审判效率与公正的瓶颈。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涉外海事商事案件的送达成功率不到30%,域外送达的周期一般长达一至两年嘲。

二、海事域外“送达难”的破解之道:新兴的电子送达

(一)电子域外送达肇始

电子送达指通过数据电文送达司法文书,其主要采用电话、电传、电邮等电讯工具。在信息产业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尽管电子商务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如在许多涉外经贸活动,特别是在网络法律关系中,传真或电邮往往是当事人之间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联系方式。但在司法文书送达领域,电子送达仍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的电话、电传送达方式在许多国家被禁止使用,以电邮送达司法文书,则直到1996年4月11日英国才在全球首次准许采用。该案被告声称将通过网络传播对原告不利的诽谤性信息。鉴于情况紧急,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发出、紧急禁令。根据英国最高法院规则第65号令[65/1/2(2)]的规定,禁令必须直接送达。但除与原告联络的两个电邮地址外,被告从未透露其他的联系方式。原告于是请求法官适用英国最高法院规则中的替代送达规则,准许其使用电邮方式送达禁令。法官准许该申请,后成功送达。其后英国1999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2条明确将包括电邮在内的电讯方式确定为法定的送达方式。而美国则直到2002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Rio Props.,Inc.v.Rio]nt 1 Interlink[284 .3d 1007(9th Cir.2002)]案中,才首次对电邮域外送达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该案涉及向哥斯达黎加送达文书,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的所在位置,遂请求法院授权向被告的电邮地址送达。法院其后缺席判决。

被告上诉称电子送达无效,但上诉法院认为该案的电子送达并不违反美国宪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

(二)电子域外送达勃兴

目前,电子送达目前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近些年修改或制定的各国民事诉讼法,几乎均肯定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法律地位。如美国许多州允许电子送达。立陶宛《新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电子送达作出了肯定性规定。新西兰2003年合同解释规则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通过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送达。新加坡法院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审判,法律文书一般可通过电子手段送达。《ICC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和《AAA国际仲裁规则》均认可电传、电邮等电子送达方式。有关法院在审查承认与执行相应的仲裁裁决时,一般均认可依据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所实施的传真或电邮送达的效力。

欧盟对于电子送达也持肯定态度。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欧洲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只要所接收的文件内容真实,忠于发送件,文件中的所有信息易于辨认,就可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传递文件、请求书、确认书、收据、证书和其他文书。该规则第17条d项还进一步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相应规则认可加快了文件传输和送达速度的措施的效力。故如果电子送达能够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其效力将会得到欧盟各国的认可。

在我国,随着有线、无线通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普及,许多法院具备了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传、网络送达司法文书的物质基础。尽管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肯定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但针对海事海商活动国际性强、流动性大、涉外业务国内代办人多等特性,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80条第1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等对海事域外送达方式作出了重大突破,允许使用电子手段或其他可确认收悉的方便、快捷方式送达。其后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将该做法推广到其他的涉外民商事审判程序,但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订时却未吸收上述成果,未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合法地位。在域外送达中尝试电子送达海事法院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然而,海事法院相应的探索成果无疑应在《民事诉讼法》今后的修改中推广。

目前海事法院在涉外海事审判实务中,对于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开始尝试通过传真、电邮等方式向境外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通过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等专业网站的电子公告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海事法院一般在传真或电邮的司法文书上注明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邮地址,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邮后及时回复,以便法院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

与传统的纸质域外送达方式比较,电子送达快捷、准确、廉价,无地域国界限制。故其发展潜力巨大,可作为解决海事域外“送达难”、实现域外送达价值的重要方案,甚至可能代表未来送达方式的发展趋势。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海事电子域外送达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其发展之路尚存太多的不确定因素。

三、海事电子域外送达面临的困难

尽管电子域外送达方式具有若干传统纸质送达方式无与伦比的优势,并得到许多国家认可,但其在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技术或实操方面,目前均存在若干瓶颈,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一)电子域外送达方式的法律地位不确定

第一,电子送达方式目前在许多国家尚未得到立法的认可。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未明确将其涵盖。我国《民事诉讼法》甚至在2007年修订时也未肯定电子送达方式的合法地位。如果向未承认电子送达效力的国家境内进行电子送达,就可能被拒绝甚至引发外交纠纷。

第二,即使已经立法认可的,其与其他传统送达方式之间,究竟是平行关系,抑或是补充关系,往往并不明确。根据前者,即使存在其他送达方式,也可以直接选择电子方式送达;而根据后者,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不宜使用的条件下,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送达等条件下,才可使用。

第三,受件人范围究竟是所有的电邮地址拥有者,或是特定的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送达协议当事人,并不明确。如有人主张,电邮送达的对象主要限于电子的商务参与者。

对于上述法律上的各种不确定性,海事法院宜采取开放性态度:只要可以确认收悉,并且受送达地法律不明确禁止的,均可依我国《海诉法》实施电子送达。

(二)电子域外送达方式存在可靠性、安全性不足的问题

就传统的电话、传真送达而言,如果对方不确认受到送达,相应送达的效力就难以确定。有人认为,只要对方电话、传真号码正确,法院留有电话录音或传真发送确认单的,即可认定送达有效。但对方可能对此提出强有力的辩解,譬如:接收传真的号码为他人所有;其电话系自动接受传真;传真因接受过程中发生断电而未成功等。故审判实务中极少使用电话或电传进行域外送达,除非当事人协议如此送达,并予以配合。

就电邮送达而言,病毒、黑客、网络堵塞等因素致使网络传送存在太多的安全隐患。如电文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被拦截、篡改,被当作垃圾邮件处理,或因携带病毒被提前删除;恶意者可能假冒法院或当事人名义发送法律文书等。许多安全性问题因此被提出;这类被提前处理过的邮件能否被视为已经送达?如何保证所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完整性?收件人如何确认发信者的真实身份?如果当事人有多个邮箱、网址的,如何选择送达邮箱?等等。

随着电邮技术的发展,上述技术性困难无疑均可逐步得到解决。如目前许多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邮服务具有加密、解密、签章、验章等综合功能,一般可以保证发送者的电子身份真实,保证邮件不被修改;对于多个邮址的,海事法院可以要求受送达人指定其中一个;但为安全可靠,还可再指定一、二个备用邮址,送达同时使用。

(三)电子域外送达的实际效果难保障

首先,难以确认拟送达的电子地址的有效性。电子送达地址虽然与纸质送达地址的法定性不同(如受件人的住所、居所等),但其无疑应当是一个有效的地址,即只能向当时尚有效使用的电邮地址送达。如在Ehrenfeld v.Salim a Bin Mahfouz [No.04 Civ.9641(RCC),2005 WL 696769(S.D.N.Y.March 23,2003)]案中,法院认为该案的电邮送达不符合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因为接受送达的电子地址必须是“一个用于商业目的并与被告存在无可争议联系的电子地址”,但从该案的

案情,得不出被告维护和监控着电子地址,并可能收到信息的结论。显然,为了确认拟送达电邮地址的有效性,当事人或海事法院往往需事先向有关的网络经营服务商调查取证,否则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其次,难以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已经知悉送达内容。有关立法一般将收件人收悉作为确定电子送达效力的依据。故许多相关问题必须面对,诸如,电邮的邮址准确且未被自动退回的,能否因此认定对方已经收悉?电邮的自动回复能否作为认定对方收悉的依据?目前海事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判断收件人是否收悉。

一是通过技术手段检测收件人是否收悉。如美国在线可以提供一种邮件追踪服务,只要收件人实际打开邮件,它就会向发送者回传一个相应信息。美国邮政则在1997年就开始提供电子邮戳服务。然而,各种技术检测手段不仅对网络经营服务商的信誉和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送达的证明难度。一般而言,有关的电子密码或跟踪技术越成熟,普及程度越高,电邮送达的使用范围将越广泛。

二是通过信息的知情状况推断受送达人是否收悉。如果受送达人通过其言行表现出对送达内容的了解,即可推定已经送达。为规范法官相应的裁量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3条结合审判实践,对此提出了若干指引:如果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已经收悉的,均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特别是后一项的兜底性规定,足以涵盖海事审判实务的各种变数。诸如受送达人直接或授权其他人员通过书面、电传、电话、电邮等方式向海事法院、对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提及了被送达文书的独特内容,或者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变更法庭程序的安排或商讨争议的解决方案等,均可视为所送达的司法文书已经收悉。

四、海事电子域外送达方式的法律定位

由于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尚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困难,部分学者主张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如有学者认为,采用电子送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其一,不得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冲突;其二,送达对象限于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送达协议的缔结者;其三,采用传统方式不能完成送达。笔者以为,这种严格要求对于保障受送达人的诉权无疑是有利的,比较适合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在美国,虽然美国联邦法院已经启用了起诉和送达的综合电子系统,一些州法院也正在考虑使用电子系统,但只有在对被告按照现行法律送达了纸质传票和诉状后,该系统方可使用。但对我国而言,其无疑存在太多的操作性困难,譬如,专业的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协议当事人的群体过于狭窄,而传统送达方式不能完成送达的这一判断标准本身就无法证实,甚至受送达人所地国的法律是否反对电子送达这一外国法查明困难都不易解决。可见,过于严格的电子送达条件可能窒息这一新兴的便捷域外送达方式。

鉴于目前电子送达方式确实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勇于探索其适用方式,发掘其适用潜力;另一方面,应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故宜将其暂定位于辅助性的送达方式:可以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域外送达的,原则上不直接采用电子送达,但当事人已经约定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除外;通过传统纸质送达的成功可能性较低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以先实现送达的为准;在传统纸质送达失败的条件下,可同时适用电子送达与公告送达,以先产生送达法律效果的为准。对于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是否反对电子送达的问题,如果不涉及该国将来对我国相应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司法协助问题,原则上可不予考虑。毕竟送达方式问题属于程序性的法律问题,一般应依法院地法认定其效力。

7.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篇七

周峻

人民法院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送达方式不规范,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

“送达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此后,人民法院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一方式方便快捷,节省了审判资源,深受人民法院欢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期限。法院办案有审限规定,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均填写了准确的时间。如果送达时间过长,势必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

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人本人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没有一点关系,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在受送达人与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送达人也没有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收件人签名不规范,字迹潦草,投递人也没有在旁边注明签收人姓名。在基层,有些投递员为省事,直接把专递存放在村委会、学校或人口相对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递的许多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交付到受送达人手中。

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送达地址投递的,应当及时将邮件回执退回人民法院。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专递没有回执或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及时更新,起不到专递送达应有的效果。

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投递员责任心不强,在邮件无法妥投时,没有将专递及时退回人民法院。

8.破解民事送达难调查报告 篇八

送达工作是诉讼程序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中间环节,送达周期过长将直接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解决送达难问题显得更加紧迫。近年来,三门法院就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进行了不断地探索,2008年7月成立司法警察送达中队,专门负责民商案件送达工作。通过近两年来的探索与努力,“送达难”问题得到了较大的缓解。一、三门法院破解送达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一)实践探索

1.改革送达机制

(1)将送达工作归口法警大队,成立送达中队。2008年以前,三门法院曾经尝试由立案庭集中送达和分散到各庭室自行送达等模式,但效果不明显,有些案件的送达周期长达3个多月。送达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审判效率,因此有必要将送达工作作为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一环,积极探索提高送达效率的做法。当时,三门法院有司法警察15名,但每年刑事案件仅为300件左右,如果仅让法警行使刑事审判保障这一职能,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警力的闲置。根据实际情况,为实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人员,该院于2008年7月将法警大队分成警务、执行、送达三个中队,送达中队专门负责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送达中队配备5名工作人员,由司法警察大队1名副队长担任送达中队中队长,另4人分成两组,每组由1名驾驶员和1名填发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员组成,分别送达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案件,并固定二辆警车专门用于送达。

(2)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送达中队的工作人员虽然责任心都很强,但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长此以往,也极可能消减他们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反之,有效合理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则能进一步激发送达人员的积极性,取得更好的送达成绩。

一是每月考核通报。将送达组分成两组,分别负责民一庭和民二庭案件的送达,并且每月将各组的送达周期、当天送达率予以张贴通报,使各组在相互比较中共同提高送达效率。院长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及每月的中层干部会议上对送达情况进行通报,每次当他们取得好成绩时,都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勉励他们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使送达人员在精神上得到极大鼓舞。

二是在福利待遇及考勤方面相对倾斜。给送达人员每月发放100元误餐补贴,给送达的驾驶员发放兼职驾驶员补贴。取消对送达人员的上下班考勤。该院的考勤制度要求每位干警包括院领导上下班均要打卡,政治处每周都要进行通报,迟到早退的均要被扣除奖金。院领导考虑到送达人员送达时间的特殊性,不要求对他们进行上下班的考勤,使他们能有充分的自主权,更有效地安排送达时间。

三是以制度促使业务庭室对送达工作积极配合。该院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业务庭室的审判效率进行量化考核,审判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评先评优和奖金的发放。因送达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审判周期,民一庭、民二庭自然会对送达工作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会尽量提高庭审质量,尽量一次开庭结案,并努力做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则当庭确定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或自行邮寄送达裁判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定宣判日期后,若到期不领取裁判文书的,宣判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对于需要二次开庭的,则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马上确定二次开庭日期,并当场送达开庭传票。业务庭的积极配合有效减轻了送达的压力,提高了送达效率。

2.创新送达方式方法

(1)明确送达流程。送达人员在送达前仔细研究当事人的起诉状及相关卷宗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情况。能够电话联系的,通过电话通知其前来领取法律文书,对于不愿前来领取的被告,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或问知具体送达地点后采取邮寄送达;无联系电话但居住地址明确且在家的,联系村委会、驻村干部等,让村干部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或直接上门送达。

(2)发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因很多当事人在法院的案件不止一个,而经过法院处理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里面都有详细的记录,所以送达人员在接到案件之后,往往先查一下信息管理系统,如果该名当事人曾有案件在法院,对当事人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能作进一步的了解,以便更快、更准确地找到被送达人。

(3)加强与原告的沟通,认真查实被告住址。对于被告住址不准确的,主动与原告联系了解情况;对诉状上被告地址不明确或范围太大的,通知原告到庭确认送达路线,仍难以明确的,由原告带路配合送达。

(4)集中分片,统筹送达。将同期所受理的案件按照居住范围进行归类,采取集中送达,以提高送达效率。

(5)送达过程中以理服人。针对部分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对送达不配合或抵触的情况,对他们晓之以法,以理以情耐心说服。在思想工作实在做不通的情况下采用留置送达。根据实际需要,送达人员送达时改着便装,将警车停在村外或较远的地方,做到不当众要求当事人签收,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完成送达任务。送达人员是第一个接触案件当事人的人,送达人员的素质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在送达时有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对起诉人或者法院有意见,在送达人员面前或发牢骚或抱怨,此时送达人员做到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并适时做好解释工作,缓解当事人的矛盾和怨气,使其心甘情愿地来法院参加案件诉讼,并树立了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6)灵活安排送达时间。对因工作性质无法正常送达或故意躲避送达的被送达人,安排专人,实行午间、夜间、节假日送达。农村当事人为了生计,大部分是早出晚归,上班时间送达,见面率较低。针对这部分当事人的特点,送达人员采用打“时间差”、灵活安排出发时间,错开他们外出时间,提高见面率。有些案件,当时没有找到当事人,但经了解,当事人或其成年同住家属确实需回家吃饭,送达人员就来个“守株待兔”,既避免了送达人员再次的车马劳顿又节约了法院有限的办公经费。

(7)巧借社会外援力量。一是巧借村干部力量。三门县城市化建设规模尚小,涉诉当事人大多为农村群众,因此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送达前先联系农村村民委员会干部,确定当事人的去向。送达人员每人均带有村干部联系电话的小册子,随时方便联系村干部。村干部一般对所在村村民的基本情况较为了解,在与村干部联系时,得知被告外出打工等地址不详的,则在外出送达之前先制作好公告,送达时只要做好相关笔录即可当场在村里张贴公告,既可避免找村干部调查取证难,又可避免调查清楚被告下落后又要回法院制作公告,再往返张贴公告的麻烦,提高了送达效率,又节省了审判资源。原有仅依靠法院力量,有的案件要往返五、六次之多才完成送达,借用村干部力量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一次性送达完毕。二是巧借金融机构的力量。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当前整个社会经济不是很景气的情况下,三门法院受理了很多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这一批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前,绝大部分案件都经过金融机构自行催讨过,他们往往掌握着当事人的很多信息,比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无外出情况等等。他们在催讨无果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起诉至法院。送达人员送达前先和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向他们询问被送达人的具体情况,必要时让他们带路,从而提高送达的效率。

(8)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填写并确认送达地址的一种诉讼文书。它既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由当事人自己申报或确认送达地址,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为促进诉讼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三门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向当事人送达的过程中,尽量让当事人签署该文件。当事人签署后,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邮寄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无法查找到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收,则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了权利,都将产生视为送达的效果,为法院的后续送达节约不少的资源。

(二)取得的成效

三门法院通过成立送达中队,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不断创新送达方式和方法,在破解送达难的道路上不断摸索前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自2008年7月成立送达中队以来,至2008年12月底,半年时间内共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300多人次,平均送达周期为3.83天。自2009年3月份开始,当天送达率一直保持在65%以上,此后这个数据不断刷新。2010年1月至5月,送达效率进一步提高,为民商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2009年、2010年的送达情况具体见下表:

时间 送达案件

数(件)送达 人次

(人)当天送达案件数(件)当天送 达率

(%)平均送达周期(天)

2009年 933 2793 518 55.5% 1.63 2010年1-5月 363 580 337 92.84% 0.09

注:当天送达按0天计算。

二、民事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门法院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对破解民事送达难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所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民事送达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多的困难。

(一)制度不完善

1.留置送达的要求过于繁琐,实际操作困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诉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要么找不到,要么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中严格依法的难度较大。

2.委托送达难。送达难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受托法院也存在送达难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了受托法院久拖不送的情形。

3.邮寄送达不完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虽然方便了送达,但因该司法解释未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地位,所以无法对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进行留置送达。另外,邮政机关在对待送达上,也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有时可能还影响了送达的效率。

(二)制度以外的问题

1.直接送达困难。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当事人主观因素逃避诉讼拖累法院送达工作。由于部分当事人明知无法履行合同,参加诉讼也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因此就通过不接受司法文书、离开经常居住地、注册地等方式,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3.社会支持配合不够,又苦无强制措施。个别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

4.制作公告送达笔录难。对于城镇居民,多数左邻右舍互不相识,他们无法证明当事人外出且无法寻找的事实,而城镇居委会对于城镇居民的情况不像农村村委会对农村居民那样了解,他们无法也不愿意证明当事人外出且无法寻找的事实。送达人员往往只能在数次送达后在案卷中记明经过再采取公告送达。

5.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原告“一诉了之”,认为送达是法院一方的事情,与其无关,不积极寻找被告,也不积极配合法院送达;有的被告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接受,以为未接受法律文书即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三、破解“送达难”的立法完善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送达的主体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笔者建议,法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都可以成为送达主体。同时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地位,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规定,“送达,由法院书记官交执达员或邮政机关行之。由邮政机关行送达者,以邮差为送达人。”

(二)确立新型送达方式的效力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应明确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也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

(三)改革委托送达

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没有完成的,应在指定期间内告知委托法院原因。二审法院的诉讼文书应直接送达,或交邮政机关邮寄送达,尽量减少由一审法院委托送达,因为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存在对立情绪和猜疑心理。

(四)严格转交送达

及时把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是《民事诉讼法》第81条、82条所规定的机关和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这些机关和单位应严肃认真,及时承担转交诉讼文书的义务,确保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拖延时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填补送达的法律漏洞

在《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值得完善。一是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可以作为参考。二是应当规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将诉讼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三是规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承认收到诉讼文书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诉讼文书。

课题组成员:郑东、马永飞、叶信闪、陈亚利

9.半小时送达 中式快餐行业新标杆 篇九

在这种市场强烈反应的驱动下,餐饮业长期存在的“延时慢递”现状有望在近期得到改变。近日,中式餐饮业领航企业丽华快餐高调宣布:自十一月起,针对北京四环以内所有订单的外卖用户,丽华快餐将推出“半小时送达制”的高品质服务。在这一体系中,丽华快餐对自身保证送餐服务品质做出了更为细致的承诺与要求:在一份起送的基础上,其时间规定为四环内半小时送达,四、五环之间45分钟送达。而与此同时,丽华快餐立足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展开的全线整合新策略全线拉开。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丽华快餐此次的谋定后动,将成为快餐行业服务的新标杆。

“中国的快餐产业服务链是最为薄弱的一环,尤其小单量的散户订餐更是如此,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可想而知。丽华快餐如何保证送餐服务速度的提升?”针对目前中国餐饮业的现状记者提出了疑问。对此,丽华快餐市场部总监李振深入分析了丽华此次倡导的服务完善优势所在:“首先,我们有完善的送餐网络,北京22家分公司完全覆盖北京城八区;其次,丽华快餐相对集中化的生产,实现快餐生产工业化,主荤集中加工,最大程度的缓解了分公司的后勤生产压力,保障分公司节约时间专注送餐;再次,先进高效的客服中心能够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客服中心能够同时在线接听120部电话,北京任何区域的订餐电话都统一接到呼叫中心进行就近分配,由分公司会在第一时间打印订单完成配送快速配送。另外,丽华采用先进的订餐网络系统也是保证半小时送达的重要手段。

“对于临时订餐比如大型活动餐,丽华有没有一个成熟的配送机制?”记者随即问道。“这一点我们并不担心。由于团体活动、集会演出等不确定因素产生的临时订单,丽华早已有成熟的配送模式。丽华的活动餐配送能力是中式餐饮里面是最强的。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日供2万份热链产品,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同时,一小时内保证准时送达各就餐点; 2009年,建国60周年大庆,一小时内提供了近2万份快餐,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国庆安保的后勤工作。2010年上海世博会,丽华快餐‘最快供餐8秒钟’创造了中式餐饮的奇迹。2010年的17届江苏省运动会,我们按照要求在1个半小时的时间内提供了1万8千多份快餐;丽华诸多的行业亮点在显示快餐服务链升级的同时,也彰显了丽华在活动餐方面的强大实力”。

10.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篇十

送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送达地点:________

被送达人:_______(____分院___级____班学生)

_____同学:

你因__________________一事,违反了《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学院已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给予你______处分的决定,依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学院处分决定书(华交理工__字[ ]__号)送达与你,请签收。

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

被送达人签字:______ 送达人

(一)签字______ 送达人

11.立案庭核算送达及材料移转流程 篇十一

流程:开具诉讼费单据------送达文书-------登记--------扫描---------转移材料

开具诉讼费

点开桌面上的“缴费管理”图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执收费开票------一审诉

讼费------增加-----按照立案审批表、排期通知单上的信息填写------保存-----打印

几个注意事项

(1)、单据中的受理费,按照诉状的右上角写的数额填写

(2)、单据中的执行费,属于后交费项目,立案后不需要直接打印

(3)、单据中的保全费,由各庭人员开好条子后再进行打印。

详解各项费用的分类标准

受理费:一审案件。【1】当事人来立案庭直接立的案子;

【2】在四个法庭立的案子,各庭室人员汇总后来立案庭开具的;

【3】案件已经立完,当事人又要求增加赔偿标的(金额)的;(见各

各庭室的单子后才能给开)

执行费:执行案件。【1】执行案件的立案费用。案号为(20**)*执字第**号

【2】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费用。(20**)*行执字第**号

执行费打印在单据的第二栏中

保全费:【1】立案庭:(所有)诉前保全的案件(20**)*民保字第**号

(20**)*民商保字第**号

【2】诉中保全:各个庭室人员开条子,见条子开单子

(这类案件基本分为两大块第一、民一庭的交通事故的案子。

这类案子最多,第二各法庭的案子,这类案子往往是法庭立

案结束后在开具的汇总的单子中给立案庭的。要注意让各个

庭室的人员写条子后再开单子)

保全费打印在单据的第三栏中,并注意所有的要开具保全费的都要经各庭室写好的条子

后,根据条子上的保全金额及保全费来开具单子

上诉费:执收费开票------代收上诉讼费------增加-----按照主任写的条子开单子。

注意:上诉的案子的标的额打“0”,上诉费为主任写的条子上的费用。

见条子开单子的1、申请保全的(包括诉前和诉中)。

2、上诉的。

3、增加赔偿金额的收款确认------交款确认---根据第六联单子逐个确认诉讼费

缓交诉讼费的:有院长签字的缓交申请书的,才能缓交,这类案件有两份单子,第一份是六

联单。注意,标的额打起诉的标的,但是受理费要打实交的费用。第四联给当事人。第二份

为两联单,属于法院内部的,填写好后,要经庭长签字,再由院长签字后,留存。

送达

立案庭只给原告送手续。故以下内容皆是讯问原告及给原告送达的。

1、没有确定开庭时间的(四个法庭的案子、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

民二庭银行类的案子,立案庭诉前保全的案子)

程序:送达回证给原告-------问某某来了没有,如果来了让其在送达回证的倒数第三行里

签上名字,按手印,写日期。如果原告某某没来,让其代理人在倒数第三行里写上原告姓名,在倒数第二行里写上代理人的名字,两个栏里都按手印,写日期。---------给原告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给原告说:案子分到某某法庭了--------开庭时间由某某法庭给你们通知。

2、确认了开庭时间的(县法院案件,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

程序:送达回证有两张,让原告分别签上字,原告没来的,签字程序同上-------给原告送

达三张后,还要填写传票-------给原告说:核对一下开庭时间,按时间来开庭,审判员是你的承办人。

开庭时间在排期通知单上有,另外案子信封上也有,千万要核对准确不要任何出错。另外任何手续都不送的有:

1、刑事

2、执行

3、发还重审

登记

在立案庭里立的案子按各个法庭在各个本子上登记。用黑色签字笔登记。在各个法庭立案的虽然卷宗不在立案庭,但是依然要登记,用蓝色笔在各个本子上登记。登记时注意案号不要出错,要顺序的登记下来,比如中间有空缺的,查询一下是否是各庭室中立的案子,登记上。

执行案件共三个庭,一个庭五个案子,以此顺延。

扫描文件

需要扫描的文件为“立案审批表和排期通知单”。另外若有“变更管辖权”的申请书或者“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书的,没有扫描的要扫描,并在登记本的备注上写清。

程序:双击扫描仪图标----放入立案审批表------点击扫描------扫描完成后点添加文件-----放入排期通知单------点保存

上传文件

法院审判业务图标-----用户名及密码-----待办案件----庭前准备----双击对应的案件----实体文件---点击增加新文件---上传----桌面-----选择文件-----确定-----查看修改文件-----存盘退出

修改文件-----选中要修改的文件------上传------直接覆盖即可

查询案件(可查询需要登记的、四个法庭立的案子)

法院审判业务图标-----用户名及密码-----左侧导航栏目里的审判信息查询统计-----双击案件查询(简便)-------可以按编号(即案号)也可以按当事人{前面的对号要点上}-------点击查询------在左侧栏里选中要查询的案件----------如要查询详细信息点击“案件详细信息”即可。

移交卷宗:

每个案子立案完成后在卷宗的右上角写上属于哪个法庭,在诉状的右上角上,或者排期通知

单上找属于那个法庭

1、四法庭案件,由各庭签字拿走,即使是法庭自己立的案子,用蓝色笔登记的那些案子,也要他们签字写日期。

2、县法院案件,基本都由立案庭外勤处拿走。

特殊情况:民一庭中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区分方法,排期通知单上没有开庭时间,栏目里为0000年000月000日)

几类没有开庭传票依旧由外勤拿走的案子:

(1)、民二的银行类案件上边讲了,不送达开庭传票,但是依旧要让外勤拿走,而不是庭室直接拿走,这是因为,银行类案件太多,立案庭订时间不太现实,故由各庭室订时间,但是依旧由外勤拿走。

(2)、刑事案件,由于原告为公诉机关,所以不送达传票,但是依旧让外勤转达

(3)、诉前保全案件,因为属于立案庭案件,并且它是不需要开庭的,故让外勤拿走。

3、执行案件,各执行庭拿走

4、委托执行案件,由主任拿走

5、发还重审案件,由各庭拿走(属于哪个庭给哪个庭)

刑事,执行、发还重审案件,刑事的少年法庭案件只扫描、登记。

民一,民商,诉前保全,行政案件送手续并扫描登记。

12.送达委托书 篇十二

一、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渊源与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一直采用以直接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为辅的传统六种送达方式。这几年邮寄送达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在近几年的邮寄送达实践中,邮寄送达的局限性也逐渐呈现,主要体现为受物理空间的限制,邮寄送达需要经过多重传递,送达时间较长,传递环节易出纰漏,如偶会出现邮递人员迟延送达、签收人冒名签收、代收人签收未注明关系、非同住成年亲属或指定收件人代收等情况,造成部分邮寄送达的效力无法明确,出现“送而不达、达而不明”的情形。电子送达制度的确立使这一系列问题迎刃而解。电子送达是使用电子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传递数据的一种送达方式,不受空间物理、自然天气、传收人员的影响。电子送达不受空间物理影响决定了其可以针对行踪不定、难以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当事人进行送达的特点;不受自然天气的影响使得电子送达更加快捷简便;不受传收人员的影响减少了传递环节,保证了电子送达较高的成功送达率。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不是首个确立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文件,但其却是正式以立法形式将电子送达制度上升到基本法律层面的法律。较之之前的各个司法解释,其对电子送达制度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电子送达的主观要件。二是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新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电子送达的方式局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这两种,而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采用了“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这一兜底性条款,以适应电子科技发展的迅猛之势。三是规定了电子送达的使用范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是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这一规定限制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电子送达在真实性、稳定性方面受网络科技的制约,一旦出现偏差,会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规定了送达日期。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可供借鉴的国内外电子送达经验

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就有部分国内法院对电子送达进行了有益尝试。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启用手机短信平台和电子邮箱,结合之后的传统送达方式对相关的案件信息进行送达和告知。通过此种电子送达,该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化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过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提供电子送达的网址、账号和密码,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相应的网站输入账号密码接受法院的司法文书。在信息技术起步较早的国外,不少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也有英国,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中包含电子邮箱地址并且未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英国法院采用司法案件管理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负责电子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到达受送达电子邮箱为准。在芬兰,芬兰司法部统一采用SANTRA系统通过电子邮箱完成电子送达。通过为每个法院、大型索债机构、律师事务所配置该系统内的电子邮箱地址来保障电子送达的稳定性。

四、电子送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将电子送达写入送达制度中,并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确认送达方式

在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关于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写入电子送达地确认书,让当事人亲笔填写确认书并签名捺印。在填写电子送达地确认书时应指导当事人写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媒介信息。

2.制作送达文书

在制作电子送达诉讼文书时,应认真核对案件的各类信息,结合电子签章技术制作。可以借鉴芬兰的经验,通过一套专门的文书制成系统,自动生成文书。在文书制成之后,应打印出来附卷宗装订备案,并在电子设备上保存好文书原稿。

3.落实送达工作

在发送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不得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应按照受送达人在电子送达地确认书上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发送并保存好发送信息。如果无法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样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提供电子送达的网址、账号和密码,随时跟踪掌握电子送达情况,则应在电子送达之后以手机短信或者其他形式告知当事人送达情况、提醒当事人收阅,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4.确认送达日期

为方便确认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宜由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网络服务代理商开发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以期迅速准确地知悉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如若不能,也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做法,在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

五、结语

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改革。电子送达制度的确立,为推进民事诉讼信息化建设及提高民事诉讼效益注入了新的动力。

13.送达委托书 篇十三

3.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4.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7.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核准通知书

9.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10.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11.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不予核准通知书 12.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核准通知书

13.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14.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15.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通知书(核准通知书)16.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核准通知书 17.商标变更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18.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19.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不予受理通知书 20.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通知书(核准通知书)21.商标注销/删减商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22.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3.删减商品服务视为放弃通知书

24.商标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25.商标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26.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

27.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28.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通知书(核准通知书)29.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30.撤回商标续展不予受理通知书

31.撤回商标续展申请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32.撤回商标续展申请通知书(核准通知书)33.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4.商标转让/移转申请视为放弃通知书 35.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6.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37.撤回商标转让/移转申请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38.撤回商标转让/移转申请通知书(核准通知书)39.撤回转让不予受理通知书 40.商标注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商标注销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42.商标注销申请视为放弃通知书 43.核准注销通知书

44.撤回商标注销申请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45.撤回商标注销申请通知书(核准通知书)46.撤回商标注销不予受理通知书 47.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48.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49.商标使用许可不予备案通知书 50.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

5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不予受理通知书 52.商标使用许可变更名义不予备案通知书 53.商标使用许可变更名义备案通知书 5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不予终止通知书

5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不予受理通知书 56.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通知书 57.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核准通知书 58.撤回商标使用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9.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14.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篇十四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15.送达委托书 篇十五

摘 要: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一环,连接着法院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应诉活动,送达的顺利进行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建立科学的服务机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送达情况还存在很多不足,送而不达的情况仍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造成对同一案件的二审甚至再审以至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难;现状;原因

民事诉讼中送达的作用毋庸置疑,送达不能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能否顺利进行。随着2015年最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送达制度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在实习单位即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跟随法庭干警送达诉讼文书,深切体会到基层法院送达难的问题。

一、送达的现状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将法律文书直接送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是程序上最简洁的送达方式,也是办案效率最高的方式,因此这种送达方式是办案人员的首选方式。仅就从江县人民法院贯洞法庭2016年接收案件的情况来看,全部案件首先采取了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并不是全部案件都送达成功。在实践中,直接送达的成功率并不高。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贯洞法庭一月份立案11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案件有9件,直接送达成功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1.8%,二月份立案9件,直接送达成功案件有5件,占立案总数的55.6%,三月份法庭立案25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案件只有6件,占当月立案总数的24%,而第一季度法庭立案总计45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20件,占总案件量的44.4%。

首先,表面上来看,一月、二月以及第一季度总的直送成功率都接近或者大于半数,并且就贯洞法庭来说,法庭只有两位审判员,一位书记员,人员少,工作量大,在此基础上如果不能直接送达,办案人员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无疑加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接近或者超过半数的直送率对于贯洞法庭办案人员来说工作量已经很大了。

另外,由于每个月具体情况不一样,直接送达成功率也不一样。根据调查表明,贯洞法庭一月份案件直接送达成功率较高,带动了整个法庭一季度的直送率,但二月份的直送率降低了近四成,而三月份的直送率和二月份相比又降低了一半多。形成这种情况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上

贯洞镇属于贵州农村,平时有很多人外出打工,只在过年时才回到家,那么在送达过程中,一月份当事人返回家乡,二月和三月又都外出打工,一月份直接送达时大多数情况成功下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找到,因此一月份直送率更高。这是一月份直送率远高于二月和三月的一个重要原因。

2.观念上

首先,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这一原因也是造成在全国范围内送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等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地区,由于自身观念或者思想觉悟的影响,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愿接收诉讼文书,认为接收文书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在法院干警送达时就会躲避或者隐藏,给送达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其次,当事人追求经济利益,认为不接受诉讼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经济损失,从而丧失道德观念,故意隐藏躲避或者提供虚假错误的送达地址,百般躲避诉讼或者恶意避讼,造成送达困难。

二、送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一)邮寄送达

首先,贯洞法庭的案件百分之八十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難度不大,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宣传法制,而适用邮寄送达无疑延长了整个诉讼周期,既违背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次,贯洞属于从江县的一个乡镇,邮寄业并不方便,客观条件也不允许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可以使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其次需要见证人的签名,最后要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村民关系密切,相互间形成了无形的保护关系,能找到见证人就很难,更何况需要他们签字。所以真正做到法律所要求的留置送达的条件相当困难。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足

贯洞法庭只有两位审判员,一位书记员,一位法警,在送达中经常是审判员、书记员、法警集体出动,贯洞法庭第一季度案件共45件,直接送达的案件仅占一半,除去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平均每天的送达任务还是比较重,导致审判员和书记员把大部分精力用在送达上而非审判工作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完善建议

(一)拓宽送达渠道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贯洞法庭也响应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局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现有的送达方式上,而是在此基础上采用多样化的变通送达方式,最常用的就是通过拍照的方式留置送达。

(二)转变送达主体

首先,可以借鉴美国送达制度中当事人主义的送达体制,把送达任务转移给当事人,以原告自行送达为主,以法院职权送达为辅。这样不仅可以缓和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马汉达.浅议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引发危机.理论前沿.2015.1

[2]钟文善.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法制与经济.2012.8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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