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日常工作内容

2025-02-26

检验科日常工作内容(精选4篇)

1.检验科日常工作内容 篇一

我国政府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以下简称《特安法》) , 对特种设备立法管理已有2年, 社会各界一体遵循。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执法, 相关企业、机构、人员及公众自觉守法, 充分体现法律的威力及严肃性, 更显现了特种设备管理与其他常规设备管理的不同之处, 对切实加强和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有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对其重视程度尚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以特种设备管理的检验检测工作为例, 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不仅有一些受检单位的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观念不强, 对检验检测工作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 而且存在着第三方检验检测是“例行公事”检不检无所谓, 检验就是为了收取检验费等模糊认识, 导致不及时申报检验、检验检测过程配合不到位等现象发生。为使业内外设备管理、操作等相关人员知晓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的特殊性, 结合宣传、普及《特安法》, 就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工作内容予以简介。

1 法定检验检测的作用

我国政府历来对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着力特种设备法制化建设, 《特安法》的施行在法律层面奠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 检验检测相应内容理所当然列入其中。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能否出厂的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各类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相应周期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等的型式试验。这就是说, 某一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能否出厂;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等是否达到安全性能要求, 能否定型、投入生产;某一特种设备是否安全、能否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等, 都要通过检验检测来确认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由此可见, 检验检测是一种技术性的监督, 是一种法定及验证性的工作, 是保证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托, 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正因如此《特安法》在相应章节及条款先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检验检测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 用法律的威力及其严肃性强制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2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由政府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检验技术机构组成。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监督, 检验技术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 承担技术检验工作。国家、省、地市、县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检验技术机构主要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设立, 其次在行业和大型企业也设立了相应的自行检验技术机构。

截至2014 年底, 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489个, 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09 个, 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80 个。另有:型式试验机构45 个, 无损检测机构379个, 气瓶检验机构1896 个, 安全阀校验机构226 个,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122 个。各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数85 513 个。

2014 年, 全国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126.21 万台特种设备及元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 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4 万余个;对222.57 万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 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42.27 万个;对497.75 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 发现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质量安全问题132.54 万个。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性质及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等的型式试验。

3.1 监督检验

《特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 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其相应生产过程进行验证性检验。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 需要对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管理制度的执行,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督检验, 这也是国际上同行对这类具有危险性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用做法。在监督检验过程中,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对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并做好记录,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签证认可的必须及时进行签证;另一方面, 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需要及时向生产单位提出。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确认核实, 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检测、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2) 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 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 监督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等工程, 有的还要出具相关报告。

3.2 定期检验

《特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是在检验周期内, 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现实状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强制性定期检查验证。在进行定期检验时, 需要对使用单位的在用设备的现实状态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 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腐蚀、疲劳、磨损等都随着使用的时间, 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 如裂纹、腐蚀等缺陷,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 产生事故隐患, 会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 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 能够在规定周期内, 将发生事故的概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 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都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 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手段。但两者是两类属性不同的检验, 见表1。

从表1 可以看出,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自属性不同, 前者对应的是生产环节, 后者对应的是使用环节。监督检验实质上是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产品安全性能的验证;定期检验实质上是规定周期内特种设备现实状态的确认。

3.3 型式试验

《特安法》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指特种设备产品、部件 (包括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或材料,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技术审查、安全性能试验, 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 同时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也包括能耗试验。

型式试验具体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 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出来首次投放市场, 或者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决定了其产品安全性能。由于特种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性能, 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在首次制造某种型号或牌号的材料时要进行型式试验, 对制造单位制造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材料的能力进行验证。制造单位只有通过型式试验, 方可进行材料制造, 以此确保特种设备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单位或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法律规定

4.1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包括综合检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 气瓶检验机构。《特安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4.1.1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定

从事《特安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1.3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要求及执业行为规定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 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后,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4.1.4 检验检测总体要求和职业道德规定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4.1.5 检验检测工作结果的责任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1.6 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告知与报告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1.7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4.1.8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违规行为投诉和处理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 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2 对特种设备受检单位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受检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相应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生产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特安法》对特种设备受检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5 检验检测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 违反了这种行为规则, 则属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 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 《特安法》详细规定了检验检测相关法律责任, 其目的就是让人们特别是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人们在实际生活、生产中普遍遵守, 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特安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

5.1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对机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如: (1)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3)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4)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也未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5)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6)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8)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资格。

5.2 受检单位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2)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 未经监督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就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 上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后重新取得许可的, 要承担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3 年内,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的限制的法律后果。对于实施了上述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且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 对于实施了上述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要承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结语

上述简要介绍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法定工作内容, 可以看出, 近年来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大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管理法制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正因如此, 特种设备与常规设备管理大不相同, 在其管理方面有其立法管理的特殊性, 检验检测就是其中法定内容之一, 业内外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知晓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的特殊性, 掌握其内容至关重要。才能做到依法施检, 依法受检, 在《特安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约束下, 更好地开展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法定检验检测工作,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阚珂、蒲长城、刘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2.检验科日常工作内容 篇二

【关键词】锅炉检验;检验内容;检测方法

一、锅炉检验的意义

锅炉设备是用水或者是其他热载体当作介质所进行的加热容器,其以蒸汽、热水等形式达到热量输出的目标,此处所讨论的锅炉原则上为《锅炉等压力容器监察检查条例》里面所规定的设备。在锅炉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因为会受到高压、高温介质影响,或者因为受到烟气冲刷及火焰辐射影响,受压元件容易出现腐蚀、磨损、变形、过烧、结垢、泄漏等问题,严重的还可能产生堵灰与结渣问题,更有甚者是造成爆管及爆炸事故,若不对其加以及时处理消除,最终定会使设备产生破坏。锅炉设备检验实际上就是把锅炉可能发生的危险机率降至最低的一个方法。

二、锅炉检验的基本内容

(1)锅炉外部检验。锅炉外侧检验能够直接在锅炉运行时予以处理,主要内容有:手孔和检查孔有无漏水及漏汽问题出现;汽阀、水阀相关管道情况;辅助设施工作情况;炉膛燃烧情况;炉墙与钢架工作情况;相应的安全附件可否做到灵敏工作;锅炉的具体操作流程;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交接班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到位;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良好。(2)定期停炉内外检验。定期停炉内外检验需要锅炉完全停炉之后才能进行。检验的主要内容有:锅炉外侧检验发现缺陷的位置;锅炉中主要受压元件的内表面、外表面,尤其是开孔部位、焊缝部位、扳边部位是否出现裂纹及腐蚀现象;管壁是否出现磨损及腐蚀问题;锅炉中的的拉撑元件有无出现裂纹与腐蚀问题;胀口是否做到细致严密,管端受胀部位有无环裂及铆缝松脱的可能性;受压元件凹陷、鼓包、弯曲及过热的可能性有多大;受压元件与锅炉构架会否由于砖墙、隔火墙的破损而过热;受压元件附近有没有水垢及水渣问题,入水管与出水管同锅筒接口会不会发生腐蚀及裂纹现象,排污阀同排污管在连接处是否实现牢靠固定;水表柱、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等项内容同锅炉主体连接是否到位;自动控制系统能否做到灵敏可靠。

三、锅炉检验常用方法

(1)外部目测手段.此办法仅需极简单工具,原则上只是依赖检验者的感官便能够发现问题,主要用来应对钢板表面所形成的缺陷。比如腐蚀、破损、裂纹、变形、气孔、咬边的焊接情况等。(2)敲击检查手段。依照小垂弹力所产生声音与振动特点,对锅炉存在的金属缺陷问题,裂纹与松动、腐蚀问题、焊缝质量问题形成科学推断。(3)白粉加煤油检查手段。如果以敲击检查手段进行检测时,能够发现金属裂纹征兆的,为更进一步对裂纹长度、去向进行检查,通常应用此种办法。(4)照射检查手段。用照射检查手段能够检查出锅筒、管件、集箱等出现的欠均匀性腐蚀与变形,同样可以检查出元件的粗裂纹问题。(5)拉线检查手段:能够检查出锅筒、管件、集箱的弯曲度。(6)直尺检查手段。能够检查出直管、内壁板中存在的腐蚀位置深度,能够检查出平板中出现的鼓包高度。(7)样板检查手段。所谓样板是以元件各部设计出的尺寸形状,预先制好薄铁皮或者是硬纸模型,以它同元件检测实际形状、尺寸进行对比,以确定实际形状与尺寸的标准要求相符度。(8)取孔检查手段。对锅炉实施检验时,若对于锅炉钢板的个别区域腐蚀,需测出钢板剩余厚度时,或者是需要检查可能出现的钢板夹层、裂纹深度的,可以采用此法。

伴随锅炉换代及有关联的检验设备与技术理论的完善,对于锅炉的检验与检测工作也要跟得上时代发展,造就更多人才,并给人才提出更高水平要求。检验时一定要切实遵守锅炉设备安全检查条例、锅炉安装使用规则等标准规定,保证锅炉的平稳安全运行,保证涉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 考 文 献

[1]刘剑利,李杰.锅炉检验质量的控制体系与程序[J].装备制造技术,2009(6)

[2]王玉君.浅议锅炉检验的重要性和方法[J].科技致富向导,2011(2)

[3]张丽波,安文广.锅炉检验的内容方法探讨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12)

[4]张连方.锅炉检验应遵循的安全对策[J].工业锅炉,2007(5)

3.检验科日常工作内容 篇三

1、医院感染定义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 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内感染。

2、我院医院感染的组织机构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科、科室感染管理质控小组三级管理组织。

质控小组由科主任、质控医生、质控护士组成。

3、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标准预防的概念:

标准预防是指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呕吐物均具有传染性进行隔离,无论其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凡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其基本特点:

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血缘性疾病的传播; 强调双向保护,既要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主要包括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微粒隔离。

4、预防感染的措施: 洗手: 洗手指征: 接触病人前后,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处理清洁或无菌物品之前、无菌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监护室、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等重点部门及戴口罩、穿脱隔离衣前后、戴手套前、脱手套后等。洗手方法:

洗手使用流动水,采用“六步”洗手法,清洗部位包括:手心、手背、指背、指尖、指缝、拇指,同时清洗腕部,每次不少于30秒。戴口罩:

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无菌操作、在手术室工作时、防止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面部时均须戴口罩。一旦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立即更换。工作帽:

医务人员在手术时、为病人进行各种侵入性操作时均应戴帽子,并且将头发全部遮住。工作服:

医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上班,且保持清洁、干净。不得穿工作服到餐厅、浴室,只能在工作区域内活动。手套:

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及具有传染性物质时使用、进行各种无菌技术操作时均须戴手套。

隔离衣:

接触患者时工作服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及具有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情况下使用。防护镜:

医务人员近距离接触传染病人时或有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戴防护镜。防护面罩:

医务人员近距离接触传染病人时或有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戴防护面罩。

5、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锐器伤紧急处理

5.1由于锐器伤是血源性病原体导致医务人员感染的重要途径,因此,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操作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被污染的锐气刺伤。5.2不慎被锐器刺伤时,应立即挤出伤口血液,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用2%碘酊、75%酒精消毒伤口,必要时到外科作进一步伤口处理。

5.3发生锐刺伤后,当事人要报告所在科室的领导、感染管理科、防保科。5.4防保科及时登记并进行血源性疾病的检查。

5.5被乙肝、丙肝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后,应在24小时内抽血查乙肝、丙肝抗体,同时根据情况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按1、3、6个月复查。

5.6若疑被HI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后,应在24小时内到防保科抽血查HIV抗体,同时抗病毒药物,并进行血清血跟踪观察。

6.我院常见的隔离种类及措施 6.1 呼吸道隔离措施

6.1.1 设隔离室,进入病房戴口罩、帽子。

6.1.2 原则上病人不能出室,必须外出时须戴口罩。

6.1.3 进病房的所有人员必须戴有效防护口罩及帽子、穿鞋套。6.1.4 进出病房前、后均应卫生洗手及手消毒。

6.1.5 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及用品,用后双层黄色垃圾袋密闭送焚烧。

6.1.6 病人被服及需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须经高水平消毒后再按常规处理。

6.1.7 室内所有垃圾均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密闭送焚烧。6.1.8 加强物体表面及地面消毒。

9、一经确诊,立即转往传染病医院治疗。病人转院后隔离房间终末消毒。

6.2 接触血液、体液的隔离措施

6.2.1 原则上实行单间隔离。设立醒目标志,无单间病房时采取床边隔离。

6.2.2 在血液、体液可能污染工作服时应穿隔离衣

6.2.3 有血液、体液喷溅污染的可能时应戴口罩及护目镜。6.2.4 接触血液、体液时应戴手套。

6.2.5 手与血液、体液接触或可能接触后应立即洗手,必要使用消毒液洗手。

6.2.6 病人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均装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封好后进行焚烧。

6.2.7 病人离院后进行终末消毒。6.3 肠道疾病隔离措施 6.3.1 设隔离留观病房。6.3.2 进入病房宜穿隔离衣、接触污物宜戴手套,接触病人前后要洗手。6.3.3 病人的所有垃圾均应装在双层黄色塑料袋,密闭后焚烧。锐利器放入专门的锐器盒中。

6.3.4 病人离开医院后病房进行终末消毒。7.我院常用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碘酒:2%的碘酒主要用于皮肤的消毒。

碘伏:0.5%用于皮肤消毒、0.02%用于黏膜消毒。

酒精:75%酒精用于皮肤黏膜的消毒、快速手消毒剂、体温表的消毒。含氯消毒液:包括健之素、8-4消毒液。

250mg/L用于手的消毒、浸泡扫床套、床头桌布,作用时间30分钟。500-1000mg/L用于污染地面、物体表面擦拭、诊疗用品的擦拭或浸泡(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等)、反复使用的器械(换药碗、口腔器械、肛门镜、呼吸机的管道等)物品的初步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0.5%过氧乙酸用于空气的终末消毒。

8、医疗废物处理的有关内容 医疗废物的概念: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法人(院长)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处理原则:

分类收集、严禁混装、密闭运输、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分类:

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附分类表

感染管理知识培训试题

姓名:

科室:

1、医院感染定义?

2、洗手指征包括什么?

3、如何正确洗手?

4、医疗废物分类?

5、接触血液、体液的隔离措施?

4.检验科日常工作内容 篇四

关键词:轮机检验,主要内容,注意事项

在船舶检验中轮机检验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依据这样的发展状况, 就一定要重视轮机检验项目的内容, 并仔细研究检验的依据, 有效防范轮机检验带来的各种意外情况。依据实际发展状况, 相关检查人员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对下述内容进行有效研究:

一、轮机机舱门的检验

当相应的检验员、船东、船检对机舱舱门进行检验的时候, 首先应该对机舱环境中防火门结构位置进行检查。通常情况下, 查看相应的防火门应关闭良好, 因为这种防火门等级应该是A级, 这一级别的防火门就能够有效防止烟雾、火焰的通过。所以, 当门框上胶条嵌条脱落的时候, 不能够防止烟气的通过, 并且不能够达到相应的防火标准要求, 在对防火门性能进行检验的时候, 一定要检查其是否产生脱落状况, 假使把手与锁眼密封不良, 防火门上就会存在缝隙, 那么整个结构就会产生破坏, 这时候烟雾与火焰就会从防火门上缝隙通过。此时的检验就应判断为不合格。

二、轮机机舱逃生通道的检验

检验人员在检验轮机机舱的时候, 还需要对逃生通道进行检查, 在机舱最底部花铁板平台位置, 检查其防火门是否关闭完整, 能不能够正常关闭, 检查门上的嵌条是否出现脱落的状况。门上的把手以及锁眼位置是否存在间隙。之后进入逃生通道检查耐火材料的铺设状况, 并且耐火材料大多时候都是铺设在四周位置的。需要注意的是逃生通道在机舱底部位置时候, 不仅要在机舱底部天花板位置铺设。在其它一些平台也需要进行防火门的铺设, 这样才能够方便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所以, 在进行检查的时候, 需要尤其注意。比如在机舱集控室位置, 船首方向大多设置专门逃生通道与防火门, 检查人员也需要注意这一部分。另一方面, 一些船舶通道底部都会安装相应防火材料, 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通道最底部是否铺设钢板结构, 还需要添加防火材料,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轮机的安全。

三、轮机管路系统的检验

船舶机舱大部分管系需要在车间进行预制, 只有小部分合拢管或调整管需要在船上进行焊接。车间焊前检验时主要根据管线预制图对材料的正确性、下料尺寸、坡口间隙、管线走向、管材与附件等相对位置关系进行检验。轮机管路系统涉及的管件材料较多, 特别是FPSO等海工船舶, 主要包括普通碳钢、高强碳钢、不锈钢、双相不锈钢、超级双相不锈钢等;正常情况下, 管材供应商会在相应的管材上标上颜色标识。根据颜色标识我们可以确定相应的材料。如果颜色不清楚, 需要进行光谱分析以确定其材质。管路对接焊接前的坡口角度大概在55-65度之间、坡口间隙2-4mm、错边量小于1mm;在对管材与附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检查时主要是检查零件间的同轴度、垂直度等以保证后期安装的质量。

船舶管系焊后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焊缝的外观缺陷, 例如焊缝是否存在弧坑、焊瘤、咬边、未焊透等缺陷。应注意焊接收弧点有效打磨以防止后期发生裂纹。外观检查完成后需要按相关比例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检测的主要方法有射线探伤、磁粉探伤、渗透探伤及相控阵超声检测等。无损检测完成后高强碳钢材质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以后对母材、热影响区、焊缝进行硬度检测。对于双相钢及超级双相钢管材探伤结束后需要对焊口做100%的铁素体含量和光谱分析检测, 以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根据图纸安装管系及支架等, 在液压试验前应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对于液体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整个管段内, 低点需要设置放水口;高点需要设置放气口;打压泵出口和管段末端安装两个经过第三方检测的压力表, 压力表的量程应符合要求;起压前还应安装压力记录仪, 压力记录仪应对整个试压期间的温度和压力记录准确。压力记录仪的读数应与压力表的读数一致, 同时应提供压力记录仪、温度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表的相关检验证书。

压力试验期间, 焊缝和螺纹接头等处不应发现泄露;因为温度变化会导致压力的变化, 但是当温度降低时, 压力不能低于试验压力, 否则重新试压。试压结束后对整个管段进行冲洗、干燥、回装, 检验系统的清洁状况和完整性。

四、轮机设备的检验

在进行海水泵、压载水泵等检验的时候, 首先需要检查电动机的绝缘。如果电动机绝缘良好, 检查启动电流和运行电流;泵运转后查看其密封位置是否有漏水状况;泵能够正常建立压力。

对于主发电机组要检查其弹性底座的间隙;清洁曲轴箱并合格:测量原动机的冷态拐档差;发电机端内部清洁及电缆接线情况检查;在柴油机启动前需要模拟各个报警点能够正常报警, 经船东船检确认后, 方可启动发电机。发动机运行后, 检查输出电压等参数, 模拟应急停车点, 主要有滑油压力低停车、超速停车、缸套水出口温度高停车。应急停车功能合格后, 应进行发电机的并联运行试验, 记录相关负荷分配及单台发电机电流电压;最后进行负荷试验和耐久试验。记录相关参数与工厂试验进行对比, 以确认发动机的正常。全部试验合格后, 应进行柴油机热态拐档差测量。测量合格后, 整组发电机检验完毕。

在整个轮机检验中, 最为重要的是船舶主机的检验, 包括轴系的对中检验、轴承负荷等。主机动车前所有静态报警点应检验完毕并校验合格, 主要包括缸套水温度高、单缸排温高、单缸排温偏差大、燃油压力低、滑油压力低、启动空气压力低等。主机启动后, 需要对主机的动态降速功能进行检查, 主机降速包括曲轴箱浓度高、滑油压力低、缸套水温度高等。其中滑油压力、缸套水出口温度、主机超速这三个点也是停车点, 涉及整个机舱安全。在检验时尤为注意。主空气瓶打满30bar以后, 主机启动次数应不少于12次。在海上航行主机负荷试验时, 对每缸的示功图进行认真观看检查, 注意各缸的压缩压力和最大爆发压力, 同时注意各缸的排烟温度以确保主机性能完好, 同时测量主机燃油耗油量是否达到要求。如果航行试验正常, 船舶返航后需要对主机的某一个缸进行吊缸检查。具体抽检的缸号在规范中并没有强制要求, 主要根据试航时主机的各缸状态。吊缸检查主要考察主机的磨合状态。检查完毕后需根据厂家要求进行回装并做启动试验。

对于其他设备的检验主要检查其安装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在船舶调试阶段主要检查其功能性。在检验中注意相关船级社和船东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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