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授信政策

2024-09-03

行业授信政策(精选11篇)

1.行业授信政策 篇一

北京智道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3-2014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年

度授信政策指引研究报告

本产品保密并受到版权法保护

Confidential and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内容简介:

广东省作为我国医疗器械制造大省,多年来行业发展一直相对保持稳定。从行业的企业数量上来看,截止到2013年9月广东省共有规模以上医疗器械制造企业122家,比上年年底的企业数量略有增加,占全部工业企业的0.32%;全行业资产总计313.38亿元,同比增长23.42%,占全部工业资产的0.42%。可见2013年以来,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的总体规模正在小幅扩张之中。

目录:

内容概要

一、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回顾及趋势展望

二、医疗器械行业整体授信原则

第一章 医疗器械行业基本概述

一、行业定义及产品分类

(一)行业定义

(二)行业分类

二、行业发展特征分析

(一)特征分析

(二)发展趋势

三、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第二章 2013年广东省省医疗器械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一、经济周期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广东省实现工业运行情况

(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三)广东省省居民消费价格情况

(四)广东省进出口情况

二、财政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三、货币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四、产业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104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颁布

(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四)《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五、重大事件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首次发布医疗器械蓝皮书

(二)哈工大成功研制国产手术机器人 打破国外技术垄断

(三)北京陕西医疗器械检验合作联盟成立

(四)美研发出模拟血管结构复合材料

(五)美国对华医疗器械公司发起“337调查”

第三章 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经营情况情况分析

一、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分析

(一)行业规模指标分析

(二)行业经营效益分析

二、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一)产品需求情况分析

三、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财务分析

(一)发展能力分析

(二)营运能力分析

(三)盈利能力分析

(四)偿债能力分析

四、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经营水平综合评价

第四章 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产业链情况分析

一、产业链结构分析

二、上游行业及其对医疗器械行业影响情况分析

(一)化工行业运行情况

(二)钢铁行业运行情况

二、下游行业及其对医疗器械制造业影响分析

(一)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情况

(二)医疗卫生服务利用情况

(三)医疗卫生资源情况

三、产业链风险综合评价

第五章 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区域竞争力对比分析

一、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在全国的竞争力排名

(一)中国医疗器械制造行业竞争力排名

二、中国医疗器械制造行业重点区域对比分析

(一)江苏省

(二)广东省

(三)山东省

(四)北京市

(五)江西省

第六章 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细分行业及企业竞争格局分析

一、医疗器械制造行业细分行业竞争力分析

(一)医疗器械制造行业细分竞争力排名

(二)医疗器械制造细分行业规模对比分析

二、医疗器械制造行业波特五力分析

三、重点企业分析

(一)乐普医疗

(二)理邦仪器

(三)阳普医疗

(四)九安医疗

第七章 2012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经营模式及金融需求分析

一、医疗器械制造商总体情况

二、医疗器械销售模式概况

(一)合作分成(二)医疗项目打包

(三)设备租赁

(四)医疗设备投资

(五)卖高价耗材送设备

(六)卖高价耗材不卖设备

三、不同类型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分析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二)医疗器械经销商金融服务需求

第八章 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贷款情况分析

一、广东省医疗器械制造行业信贷资金占用情况分析

二、广东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贷款投向分析

(一)区域信贷投向分析

(二)细分行业信贷投向分析

三、广东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融资需求与特征分析

(一)存货资金占用情况及融资需求分析

(二)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情况及融资需求分析

第九章 201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风险评级及授信指引

一、广东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风险评级预测

二、广东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授信指引

(一)行业总体授信原则

(二)行业准入标准

(三)行业区域目标授信指引

三、医疗器械制造行业金融服务产品应用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金融产品应用

(二)医疗器械经销商金融产品应用

四、银行介入医疗器械制造行业情况

(一)民生银行与医疗器械行业成立合作社

(二)杭州银行医疗贷助医疗器械行业快速贷款

购买回执

智库在线

智库在线()秉承“智通库汇 ”的服务理念,不断收集和更新市场调查研究信息。智库在线通过提供来自千家海内外专业研究公司的500,000份以上的研究报告,解决客户的市场情报来源的单一性。

无论客户是在寻找新产品趋势还是分析市场竞争力,智库在线都有一流的研究产品和行业专家,都会在深入了解研究公司在各自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客户需求,以客观公正的报告呈现。

 产品

 研究报告

 数据挖掘

 培训服务

 服务承诺

智库在线严格遵守智库在线制定的信息服务《规范承诺》;

智库在线力求保证产品的客观、公正、中立;

智库在线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客户和业内同仁的指导和帮助,公司的管理团队再次表示衷心感谢!欢迎客户和业内人士反馈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业内专家和行业主管批评指正,我们为此将不胜感激!

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珠江罗马嘉园49号楼1001室

http://

2.行业授信政策 篇二

一、镇江市制造业贷款增长放缓现状及成因简析

镇江是苏南板块的重要成员, 地处上海经济圈和南京都市圈的交叠处, 在“两圈”的辐射带动下, 经济保持较快发展, 综合实力较强。镇江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期, 2015年三次产业比例为3.79:49.31:46.90。全市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00余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比重在江苏省名列前茅。制造业融资需求较大。但从2011年-2015年相关数据可以看出, 镇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供给呈逐年下降趋势, 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比重从2011年的39.62%, 下滑至2015年的33.49% (详见表1) 。制造业贷款增速从2011年的8.26%, 下滑至2015年的-1.99% (详见表2) 。

单位:亿元

单位:亿元

制造业贷款呈下降趋势, 与全省、全国走势相同, 但镇江情况较为突出, 有制造业本身的问题, 例如:所属行业信贷风险上升;所属行业不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发展政策;制造企业大部分属于传统制造行业, 且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产能过剩问题较为严重;风险暴露较多或潜在风险积聚较大等等。基于风险控制和防范压力, 大部分银行普遍加大对制造业信贷管控和问责力度, 提高准入门槛、上收审批权限、压降信贷规模, 导致信贷资源的供给难以满足辖区制造业的信贷需求。特别是, 导致制造业信贷资源供给不足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银行体系内不完善的授信问责制度。

二、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问责制度形成及实施情况

1. 授信问责制度的产生与构成。

授信问责制度是商业银行为防控风险、突出对信贷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有助于提升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是银行防范风险的前置阀门, 对促进银行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银行制定该项制度的主要是依据监管部门及内部制定的相关文件。据了解, 各银行的授信问责制内容均比较全面, 执行较及时。

2. 各银行机构对授信问责制执行的比较严。

据统计, 2011年-2015年, 镇江市银行业机构有近千人被问责, 主要形式有警告、罚款、职务调整, 甚至还开除主要责任方。其中, 问责的贷款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据了解,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农商行一些网点人员认为, “执行严、问责勤”是当下银行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的切身感受。现阶段, 在授信问责制严格执行的情况下, 信贷人员放款的积极性明显下降, 制造业贷款发放形势严峻。

3. 授信问责制可能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的实施效果。

调查显示, 近半数的基层信贷人员认为问责制可能导致“惜贷”, 直接导致制造业贷款供给水平下降, 既不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和经济结构的改善, 又不利于国家实现制造业强国的战略目标;此外, 授信问责制还可能导致信贷人员出于免责的目的主动规避贷款责任。当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 信贷人员放贷普遍较为谨慎, 对制造业企业发放贷款的意愿不强, 热衷于政府主导性项目贷款、票据贴现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

三、存在问题

1. 监管部门对授信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监管过于严格。

一般情况下, 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对授信问责制的执行情况是检查内容之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 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 业务经营中会发生一些与原合同约定不完全吻合的情况, 多家银行从业人员会因贷款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抵押合同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以及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原则导致贷款资金在账户滞留时间过长等问题而面临授信问责。银行迫于授信问责压力, 对制造业企业审贷和放贷的积极性下降。

2. 商业银行履职中存在责任与激励不匹配的问题。

从辖区调研情况来看, 除监管部门对银行授信问责执行严格外, 银行内部在执行授信问责过程中, 问责的力度与平时发展业务的奖励力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 问责的处罚金额远大于奖励金额, 这种情况在国有银行表现得相对比较突出。据了解, 83%以上的受访人员认为, 奖惩力度之间的差距较大, 且工资结构组成不合理, 不能充分体现信贷人员在业务推动过程中所取得的工作业绩。

3. 尽职免责制度面临执行难问题。

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情况下, 尽职免责制度执行难问题不突出, 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强劲促成绝大部分项目都能很好地实现盈利, 贷款项目能源源不断得到资金补给, 银行投入的贷款大部分能按期收回。然而在经济下行阶段, 贷款项目不能持续得到及时的资金补充, 项目的资金链趋紧, 变得异常脆弱。当风险发生时, 贷款投放的银行将极有可能面临不良贷款增加的状况, 授信问责也会随即展开。据了解, 近70%的受访人员认为即使在发放贷款前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并填写过尽职免责声明书等, 但尽职免责制度很难落实到位。

四、政策建议

1. 监管部门与银行机构适当提升对风险的容忍度。

一是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 对一些涉及违反授信问责制度的情况, 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 在充分摸清涉事企业经营状况之后, 按照审慎性原则来对放贷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合情合理地定性, 不机械地参照制度文件搞“一刀切”, 这不仅有利于了解制造业企业在经营中究竟遇到了什么问题, 也有利于银行保持对制造业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银行在执行授信问责制度的同时要兼顾尽职免责制度的贯彻执行, 逐步完善尽职免责认定的方法和程序, 在科学甄别行为人动机的前提下, 适当提升对风险的容忍度, 保持信贷人员结合制造业企业经营情况、严格遵照相关制度来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推动信贷资源供给水平提升。

2. 银行机构要处理好奖励与问责之间的关系。

3.行业授信政策 篇三

国内一般按照单站装机容量划分电站规模,现阶段,我国将单站装机规模在5万KW(不含)以下的电站称之为小型水电。

一、水电站风险特征分析

1、合规性风险。水电项目采用核准制,根据机组规模大小划分核准权限。由于各种原因,有相当部分的水电站在取得核准批复前,已进行工程建设。如果遇到政策变化或重大事故,容易出现项目缓建甚至停建风险。大型水电项目由于涉及的生态、政治影响较大,往往是经过反复论证后由政府牵头,所以不存在这种风险。

2、市场风险。国内水电在建装机规模较大,在经济下行期,不排除会出现电力供应过剩的可能性;若水电上网定价政策进一步调整,水电电价还会受到抑制。此外,由于工程施工的滞后性,很可能产生大量水电站开始运行的时候,市场已经饱和,导致电力供大于求,这种情况下小型电站很难和大中型电站竞争。在价格下行、市场需求下行的情况下,还款来源风险较大。如若出现不良,资产难以处置也是一个潜在风险。

3、完工风险。由于水电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建设条件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民生支持的不同,会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出现总投资超概算或工程延期的可能。这种情况下,资金链往往会变得脆弱,需要银行特别关注其工程建设难度和资金保障情况。

4、环境风险。水电项目对水土保持、河流生态会产生较大影响,又面临移民安置等问题,如果影响过于严重,会影响环评的正常批复,甚至会出现叫停的风险。

5、来水不足的风险。水电依靠水力发电,特别小水电,蓄水能力不足,如来水不足,将影响发电能力。

6、移民搬迁的风险。影响项目的总投资增大,也可能造成工程延期。

二、小水电授信分析的关注点

1、关注企业或其主要股东的开发及运营资质

水电项目施工的专业性非常之强,企业或其主要股东是否具备电力背景或水电站项目的开发经验,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是否顺利、项目运营是否如期进行,以及项目持续的盈利能力。小水电项目由于工程规模小,预算有限,往往选择报价低的施工队伍施工,工程质量有待考察;此外,由于项目审批权限在地方(一般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总投资较低,参与主体较为分散,出资能力差别较大,部分股东通过民间集资形式解决自有资金缺口,自有资金到位风险较大,若出现完工风险,将直接导致总投超概算风险。

2、关注项目的合规性和政策风险

水电项目信贷介入前,必须取得项目的核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批复。近几年农民维权意识在加强。授信人员不仅要核实批复文件,还要争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亲自前往项目所在地考察,看看基层的真实反应,以及了解股东的社会背景和资金实力,避免纸上谈兵。

3、关注电站发电和上网能力

电站没收入,不是没水就是电站毁了。为防止电站损毁,可以购买工程险和财产险,来规避风险。如若供水不足,无法发电,问题就大了。小水电多为无调节能力或调节能力弱的径流式水电,有些地方小水电资源丰富,枯水期和丰水期电力需求差别较大,发电小时数不稳定,导致地方更愿意选择稳定的大电站作为电源。电站能不能上网主要看电力输送消费区域的消化能力,国家电网一般优先保障大中型电站上网。有的小水电地处深山老林,再加上电网送出条件有限,容易出现无法上网的现象。电站无法上网,即便有水资源,也不能产生效益。

4、关注电站的技术指标

电站的技术指标有三项,主要是水资源、设备利用小时数和装机容量。这三者之间相互影响,水电主要依赖水资源发电,水资源又直接决定其设备利用小时数,项目的装机容量一般按照实际水资源情况设计。调节能力反映了项目的发电量和实际出力的稳定性,小水电调节能力普遍弱,因为小水电所在的流域较小,一般参照附近流域资料推算电站所在流域的发电量,如果测算不当,会带来较大的系统误差。但受建设条件、水资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大的水电项目不一定经济效益就好,小水电也不意味着不可行。

5、关注收入和成本

个别小水电采用直供客户方式供电,其下游客户运营的稳定性对其收入影响较大。好在主要下游客户是电网公司,收入相对稳定。

水电站投资成本中,土建成本和设备成本比例一般为8:2,运营过程中设备的重置和维修成本较低,主要成本是折旧和财务费用。由于折旧是非付现成本,本身可以作为当年还本的来源。部分电站建成后申请银行贷款,有一种可能性是股东套现继而对外投资。另一种可能是试图通过增加财务费用减少所得税。客户经理在经手水电项目的时候,需要深入尽责调查。

6、关注担保方式

水电的风险主要集中于建设期,建设期可落实在建工程抵押,有能力的落实股东担保或第三方有效资产抵押;电站建成后,追加收费权质押和整体资产抵押,同时密切监管电费质押账户,确保电费收入及时足额归行;必要时,需要签订三方电费结算协议。

虽然水电行业的授信风险主要集中于小水电。但对于有些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来说,自身地形不适合建造大型电站,所以小水电有存在的必然性。相较于传统的制造业贷款,小水电仍然是相对优质的贷款之一。

三、通过案例分析水电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暴露的问题梳理

经过梳理,风险暴露集中在民营企业新建的小水电项目,以2009年-2012年叙做的项目贷款为主,贷款期限在10年左右,装机容量多在1.5-2.5万千瓦之间。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超概算。

小水电由于运营成本较低,其固定资产投资水平是决定其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小水电建设单位千瓦造价约在7000-10000元之间,但投产后基本上存在投资超概算的问题。归纳原因主要有二类:

一类是受建设条件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建设资金超概算。一般水电项目都地处偏远的山沟里,地质条件复杂,如A企业位于河流上游干流河段上,利用引水干渠与下游河道形成的自然落差发电,可研及项目评估认为建设条件较好,单位千瓦投资估算为5684元/KW,但实际施工后,自然落差达不到预期,使工程量增加,实际单位千瓦投资增至7600元/KW。另一类属不可抗拒,或难以预见的各种事件频发,使项目工期延期造成超概算。如A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炸药,但因特殊原因,地区实施炸药管制,有半年时间不能施工,错过半年施工期后,又进入了冬季,整个工期拖延近一年时间才恢复建设,导致投资超概算。B企业在建设期间,另外一家开矿企业炸矿石时,将其已修建好的渠首导流渠部分损毁,使项目延期5个月时间才投产发电。另外还有项目施工后,建设难度增加,比初步设计增加一个小土山的挖迁工程、还有项目施工后,根据地质条件又重新更换项目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增加土地赔偿金等诸多“奇葩”问题发生。总体反映了理论与现实的差距造成超概算。

2、经济效益不达预期。

C企业项目投产运营后,能够按0.235元/度的上网标杆电价正常结算。但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较可研低40%左右。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小水电以无调节能力径流式水电站为主,项目建设设计中无修建水库内容,不能起到调峰作用,造成枯水期水量不足,而汛期需将多余水量进行排洪处理,最终无法达到设计发电小时数;二是项目运营中遇到百年不遇的地区干旱等气候问题,来水不足,直接导致当年大坝蓄水量低,电站停产的问题;三是项目在评估时考虑了200万元/年CDM减排收益(2009年项目评估时已和外方签订了CDM碳减排购买协议,CDM减排指标也获取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审批同意),还款期限和计划设定较乐观。但实际2012年后国际上《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未能如期续签后,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年度CDM减排收益无法实现。

3、变电站引发的纠纷。

D企业的小水电项目是国家水利部“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中列入名单的电源项目,当地电力市场消纳能力也较强,电网接入及各项合规性手续均已齐备。项目建成拟投产时,却得知:在2012年之前,变电站等电站的配套设施均由国家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故该项目配套设施变电站的建设资金未列入到总投资当中。

而2012年之后,电站建设单位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等待电网企业建设电站的配套设施,二是自己先垫资建设,建成后电网企业通过优惠电价将资金返还给电站建设单位。一个110KV变电站造价约需3000-3500万元投资。对小企业来说,个人股东出资能力有限,而项目建成当年即进入还款期,却无法运营发电,就陷入无现金流还贷的困境。

4、股东综合实力的影响。

小水电股东一般是有水电站开发经验或具有电力背景的个人组成,凭借个人能力能够取得项目建设、上网等合规性手续,股东综合实力对项目成败起关键性作用。但普遍存在出资能力有限,项目超概算后无法自筹解决;管理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差;遇到项目超概算时,股东内部达不成一致,增资困难;项目延期完工时,项目工程形成欠款,此时股东多年未见分红,容易发生内讧等诸多内部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股东出现问题的时候,即使我们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或进行期限重组等方案时都难以实施。

5、建设期财产保险落实难。

E企业项目贷款批复要求,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办理设备保险,并指定我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但实际水电项目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建设阶段,土建成本和设备成本的比例为8:2,在建设期以土建为主,无法办理设备财产保险。

6、电费收费权质押的争议。

一般电力项目会提出项目运营后电费收费权质押,小水电项目也不例外。如:我行与借款人签订了电费收费权质押协议,并于同年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了公开登记,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因借款人拖欠工程款,被第三方起诉后,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从当地电力局将其电费资产保全。我行提出异议后,却被驳回。法院认为:其保全的标的物为供电公司支付给借款人的电费,并没有对我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收费权收入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我行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中登记的标的物为借款人对水电站自还款期内经营所得的全部电费收入,而此部分收入尚未计入借款人账务。由此陷入电费收费权的法律纠纷。应对措施及建议

1、对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数据:项目总投资和发电小时数,不能一味采用项目可研编制的项目评估结果,需在可研的基础上,参考同地区同类机组运营后的平均值审慎取值,对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事故、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的风险可在敏感性或压力测算中充分考虑,分析总投资或发电小时数变动在多少时是我们可接受的底限后,择优叙做。

2、在还款期限的设置上,主要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形成的净利润和项目折旧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对项目营业外收入酌情参考。项目实际运营后有营业务外收入时,可提前安排还款。

3、对小水电项目进行评估时,需了解清楚变电站是否已建成或由谁来出资建设,合理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

4、对民营小水电的股东除了看开发及运营资质外,还需对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评估,或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增加项目抗风险能力。

5、电费收费权质押的手续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主张权利时要取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的支持。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出质的收费权仅公路、农网电费和学生公寓收费权三种,但银行在惯例中还是对电力项目设定电费收费权质押,一是办理了电费收费权质押手续后对除工程款之外的普遍债权,在主张权利时还是有效果的。二是银行为保护债权,要求承包商出具放弃主张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在实操中,该承诺书的效力有限,但规范性还不强,可以起到一定风险缓释的效果,如上述案例最终由第三方撤诉而告终。三是通过此方式能够让银行将项目现金流归集到本行账户中管理,达到对还款来源的有效监管。

4.我国化肥行业政策 篇四

渠道急于抛售库存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库存化肥已经不多,前段时间已经消费了大量库存化肥。然而,2015年“库存化肥”的优惠政策一出,当时厂家在核算8月结束前的化肥库存量的时候,许多企业将原本购进的原料转化为化肥库存,以减少增值税负担,这也让当时库存化肥一下子多了起来。因此,部分厂家3%税率的化肥仍旧有存货,随着增值税过渡期的到来,为了避免多收税,这些化肥将被抛售,以低价冲击市场。

众所周知,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钾肥影响最大。目前,钾肥大合同迟迟没有敲定,业界传言,今年甚至会面临不签订的局面。也有消息指出,目前合同签订正在冲刺阶段,最快在6月底正式确定。

分析师李峰表示,如果钾肥大合同在6月底正式签订,那么进口与国产钾肥加在一起,库存将大大增加。此外,从这次钾肥大合同的谈判进展预测,最终签订下来的价格极有可能在200美元/吨左右,这将会是历史最低价。那么加上6月30日化肥增值税过渡期政策的到期,势必会造成企业在这段时间大量抛售库存化肥,对钾肥当前价格形成极大冲击,不排除钾肥价格大规模下降的可能性。

记者从上游厂家获释,当前企业的任务是以去库存为主。夏季备肥已开始了很久,企业已陆续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包括促销返利等,甚至是直接下调复合肥的报价,刺激下游市场拿货。

关税下调对化肥行业的利好非常明显

一是有助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1~8月氮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478.6亿元,同比下降14.7%;全行业净亏损74.1亿元,是去年同期亏损额的14.39倍。如果尿素出口取消80元(吨价,下同)的关税,按2016年前8个月尿素出口量678.3万吨计算,可为企业增加效益5.43亿元,这对目前大幅亏损的氮肥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同样,一铵、二铵出口如果取消100元的关税,按2016年前8个月出口一铵121.2万吨、二铵359.3万吨计算,将为磷铵企业增加4.81亿元的效益。所以,化肥企业非常期待出口零关税政策的到来。

二是有利于化肥出口。化肥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认为,2016年以来,随着化肥优惠政策的取消,国内化肥生产成本上升,而国际化肥生产成本在下降,化肥出口竞争力下降,出口受阻。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前9个月中国累计出口矿物肥料及化肥1939万吨,同比减少22.1%。降低关税有助于提高中国化肥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5.废旧轮胎回收行业税收政策 篇五

2001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但

2008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精神,前面的两条均被取消,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但自2010年退税政策结束后,行业再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因此,目前正规再生胶厂家在销售再生胶的时候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票,厂家也曾多次反映行业赋税过高,希望国家反映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却一直无果。

6.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篇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本次发布的《目录》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对原《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制,将燃煤电站脱硝装备、工业窑炉烟气脱硫装备、电袋复合除尘设备纳入鼓励领域,并增加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目录》同时确定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的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目录》的颁布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委明确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相关部门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适当补助。

1.改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通常,得到资金的地方政府没有融资手段,税收缩减,土地收入减少,难以满足中央所期望的放大效应;而有市场融资手段的社会企业,难以获得政策性资金,造成投资拉动的放大倍数小,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因此,应当将财政资金逐步改直接投资为间接运营补贴,这种方式拉动资金的倍数更大,见效更快,效果更加综合,市场更加公平。

2.建立基于产出的补助机制,具体方式包括:成立省一级运营补助基金、建立化学需氧量去除的补助机制、完善产业贴息贷款机制、税收减免与补贴机制等。可由政府针对实际环境治理的效果,面向专业服务企业和具体项目实施。此机制可以放大10倍以上资金总量,同时有利于提高效率,各种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7.医疗器械行业国内政策的相关内容 篇七

医疗器械行业在国内已经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行业。国家也在很多的法律政策方面给予了医疗器械行业大力的支持,以此来推动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进步和发展。(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

在有关部门拟定的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已经非常明确的指出了医疗器械领域产品的巨大优势和创新技术的应用,其中对于医疗器械中的核心部件和拥有先进关键技术的医疗设备,国家和相关的部门都给予了很大的经济支持。因为医疗器械的自主创新能力是非常强的,对于这样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国内的相关政策都是予以大力支持的。(只专注于医疗器械领域)

8.农行授信评级及授信量测算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适应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等客户的信用状况,总行以《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暂行办法》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信贷客户准入和退出以及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是农业银行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信贷决策的全过程,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暂行办法》是农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基本依据。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规范内部运作,严格评级管理。

本《补充规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适应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对象不断扩展的要求,补充了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对工业、农业、商贸、综合类客户以及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统一评价指标和标准,科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根据农业、工业、商贸、综合、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及事业法人客户的行业或企业特点分设九类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定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指标和标准,准确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另行制定其他标准。对定性指标和非财务分析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禁滥用定性指标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对不符合利息和信用偿付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及产业政策等单项指标的客户,必须根据规定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严格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管理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均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主管行长还应根据《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填报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附件8)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附件9),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

B、C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AA级和A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四、切实加强企业集团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相互之间由产权关系连结在一起,以子母公司形式为主体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各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财务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在法律上却相互独立。由于组织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对企业集团的风险控制成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行要按照《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企业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既要重点评价集团内独立法人的个体情况,也要重视企业集团整体情况的研究和整体风险控制。

五、合理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以及新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文件规定,对AA级和A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以及新建客户的特殊性,以70%的负债率难以合理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A级以上(含A级)客户核定公式为:

T=E×L×R-DL

T为本农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E为客户上年末或报告期有效净资产;L为负债与权益的最高控制比率;R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农行的负债。

负债权益最高控制比率(L)

---------------------------------|

|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 外资企业

|银行金|事 业||客户类型|

|-------|

||

| 企业

| 企业 |商贸型|生产型|融企业|法 人||----|-----|----|---|---|---|---|| L值

|2.33 | 6 | 3 | 8 |1.2 |---------------------------------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R)

--------------------|客户信用等级|

得分

|信用系数||------|------|----|| AAA

|90-100

|1.0 ||------|------|----||

|85-89

|0.9 ||

AA

|------|----||

|80-84

|0.8 ||------|------|----||

|75-79

|0.6 ||

|------|----||

|70-74

|0.4 |--------------------

客户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后,其授信额度应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A级及以上级别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2.B、C级客户

对现有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余额掌握,但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授信额度核定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二)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以及其他难以提供两个完整会计会计报表的客户可不评级;授信额度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不评级,发生信用关系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实力综合评价,执行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授信。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和检查调整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内动态调整;新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可随时评定。经营行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发生《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或者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方法贷款形态恶化的,要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可能危害到我行债权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一级分行要加强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力度,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做相应调整;发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者存在超权限或逆程序操作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0〕47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适用说明

第一条 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以《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此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对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及等级设置,以及《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农业银行各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指标设置

第三条 农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领导者素质及管理评价、与我行相关业务合作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工业及商贸类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工业及商贸类中外合资企业。农业银行对外资企业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3)。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法人。农业银行对非银行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管理素质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法人是指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农业银行事业法人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方面;完全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适用企业法人评价指标(详见附件5)。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设置

第七条 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附件中相应类别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贷款资产形态、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资产负债率四个指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指标的实际数值超过2亿元(含)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5分,利润总额指标的实际数值超过1亿元(含)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5分,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5%,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九条 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贷款资产形态,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资产负债率四个指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十条 外资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5%。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企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企业: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企业: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

B级企业: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已资不抵债、或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法人信用等级设置:

AAA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AA级:得分在80分-89分(含80分),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A级: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

B级:得分在60分-69分(含60分)。

C级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已资不抵债,或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内容评级应填报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附件8)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附件9),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信用等级,由企业集团各关联公司所在地行按规定程序评定;对企业集团的整体评级原则上由管辖行组织评定,也可由母公司所在地行直接评定。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企业集团的评级采用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集团整体评级依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客户合并报表进行,评定时应

充分考虑企业集团组织机构、关联交易等风险因素。

对企业集团中与我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应根据独立法人所属行业及经营财务状况分别进行评级;评级时应首先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辖行查询企业集团整体信用等级,企业集团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集团的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等级不超过企业集团整体评级的上一个信用等级。

(二)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子公司在我行开户的,对子公司评级;评级时应充分考虑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经营、信用等状况以及被评级公司和企业集团其他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被评级客户履约能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评分基础上下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客户提供的报表有明显失实的;

(二)母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或经营出现重大滑坡;

(三)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的;

(四)企业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的;

(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政局不稳或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或汇率不稳或政府干预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可不评级;需评定信用等级的,由经营行客户部参照现有指标体系进行初评,并提交客户评价报告、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及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表式,信贷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审定,主管行长同意后确定信用等级;拟评为AA级或AAA级的,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现汇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上);

(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可在评分基础上适当调整新建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后,经营行客户部每季末复测一次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客户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提出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原审定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一)客户财务指标明显恶化,评级分数降低10分以上(含10分);

(二)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三)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四)客户对我行有重大违约行为;

(五)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客户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七)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可能对我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可能对我行信贷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农业银行认为应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3: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4:中国农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5:中国农业银行事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略)

附件6:客户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略)

附件8: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略)

9.近几年中国招标投标行业政策汇总 篇九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分散平台进行整合。其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到今年6月底前,地方政府要基本完成平台的整合工作;二是到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程电子化。

据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目前,平台整合第一阶段任务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形成了交易从分散到集中、规则从分立到统一、信息从分割到共享、系统从分设到联通的新局面。

首先是分散的平台基本得到整合。在平台整合前,各类交易平台分散设立、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平台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方案》确立了“四统一”的整合思路,即: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统一服务平台。全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4103个整合为500多个,交易市场数量减少了85%,经过一年的努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4大板块整合基本完成,与此同时,全国80%的省级平台还将药品集中采购纳入交易范围。一些省、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将特许经营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林权等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其次是信息和专家资源实现有效整合。一是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全国一张网。以往,市场主体要寻找有关交易信息,要到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站上检索,现在,建成了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信息共享,打通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数据通道,只需要登录国家平台,就可以做到交易信息一网尽揽、一览无余。二是专家资源实现跨地域共享。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统一的综合评价专家库,实现了专家资源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共享,以前专家库是在各部门、各地区分散建设的,通过建立全省统一专家库,解决了分散专家库库容小、专家少、容易被操控的问题。15个省开展了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也就是说,在广东抽取到北京的专家,就不必像以前那样远途奔波,北京的专家可以通过网络远程完成评标,既解决了专家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又大大节约了成本。

再其次,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在顶层设计上,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系统规范了平台运行、服务和管理,成为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地方层面,主要开展了两项工作。一是出台配套制度,18个省(区、市)以政府令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开展文件清理。重点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等问题进行纠正。各地共清理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文件1600多份,修改近1000份。

最后,平台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按照《方案》确立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各地不断优化平台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同时,为了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改委在全国选取了安徽、湖北、宁夏、广东、贵州5地作为平台整合的“试验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整个招投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筑市场的开放度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起正式施行。该《规定》自2015年9月颁布后,天津、广西、吉林、贵州、福建、湖北、陕西、山西等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纷纷出台政策,取消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制度,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如: 天津取消进津建筑企业备案制度,进入该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再办理进津备案,只需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报送企业基本信息,领取“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卡”后,即可在天津市范围内开展工程承包活动。取消执业人员押证制度,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不再扣押进津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相关人员应在该站登记信息,领取执业人员电子信息卡(IC 卡)后,凭注册证书和IC卡在天津执业。实行工程项目信息登记制度,进津企业应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吉林要求入吉建筑企业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中无法查询到的外省建筑企业,不得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申请将被拒。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各地开放建筑市场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

全国31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实现了实时互联互通,标志着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及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初步实现。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加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随着平台应用程度的加大,平台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完整、诚信信息数据较少、部省平台数据交换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了升级,开发完成新版平台并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已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随着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不断完善,将实现“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有效降低企业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管成本,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护航。

关于投标保证金,一直以来都存在保留和取消的两种声音。6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会议确定,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由此,广受业内关注的投标保证金得以保留。但是,会议也明确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过多过繁的保证金过程要稳妥推进。此次保留4项保证金就是出于“稳妥推进”的考虑。在将来的实践中,随着各种诚信体系的建立、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保证金将逐步取消,而用违约罚金代替。

投标保证金虽然被保留,可以继续收取,但其中也有许多管理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当前,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有的是由招标人作为主体而进行,有的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收退,还有些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管理。尽管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各方主体也都尽职尽责,但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有关业内专家表示,可以通过对制度进行完善来解决问题。例如,对投标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应该鼓励使用保函,或者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并辅之以相应的信用制度。

“互联网+”为传统行业发展带来了新形态和新机会,而电子招投标则是招投标行业互联网化的突破,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是优化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

在各地普遍积极开展电子招投标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力求以点带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一是深化平台建设。从推动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统一规划指导,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有序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功能完备、接口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尽快实现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二是深化推广应用。强化电子招标投标应用导向和用户体验导向,加快实现全领域、全行业、全过程招投标电子化,进一步挖掘和发挥电子化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减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大数据运用等方面的作用。三是深化机制创新。推行“ 互联网+监管”模式,探索监管清单制度,公开监管依据和程序,实行在线监督,确保监管依法、客观、精准,为电子招标采购市场化发展和实现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明确了试点任务,要求2016 年各政府综合试点要围绕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管和营造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重点完成五方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实效。一是建成或者市场化配置完成区域内所需要的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通过检测认证。二是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区域内所需要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及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三是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督。四是清理废止不利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各项制度。五是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相应重点任务,突出试点的亮点和创新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将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发挥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从试点地区或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方面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

平台整合、市场规范、电子招投标的创新发展都将成为招投标行业未来发展强劲的新动能。相信,在新动能的驱动下,招投标行业定会迎来灿烂美好的明天。

2015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我委承担的部分中央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予以下放和简化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和简化程序事项

(一)将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项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建设项目(长江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建设项目除外)、内河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下放省级政府审批。

(二)将纳入国家批准规划的铁路增建单线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民航空管项目按隶属关系由民航局审批。

(三)对纳入国家批准规划的长江干线航道项目,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交通行业直属院校、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项目,我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切实做好承接工作

(一)本次下放到省级政府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行下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审批或决定的事项不得再行转移。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

(二)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定相关项目审批和监管办法,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建设项目研究论证和协调推进工作,按照国家批准规划完成项目审批后,及时将批复文件抄送我委。

三、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管

(一)我委将加强宏观规划管理等工作,对铁路增建单线、内河航道建设等项目纳入相关交通专项规划。由我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划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我委将按程序加快审批。

(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级政府承接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有关方面同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平稳过渡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有序推进。

2016年12月四川政采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各网络终端向其提供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实行电子信息化。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采购代理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特殊,评审专家库相应品目中没有其所需的专家,或者可抽取的专家数量达不到所需数量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实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数量3倍的比例,向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专家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七条 除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当日申请抽取评审专家。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品目、人数、构成以及应当回避的评审专家情况等,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上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当日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上填写的申请信息。

第十条 异地抽取评审专家的,由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抽取信息。

第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二日内申请并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评审的,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协助其申请并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具体从事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拟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六)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拟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七)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四条 在财政部门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到场,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到场,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采购人的,采购人监督人员可以由采购数额最大的采购人委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抽取评审专家:

(一)政府采购信息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的;

(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未办理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

(三)拟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品目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者构成不合理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五)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未到场的;

(六)有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专职人员不得设置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抽取评审专家的障碍。

第十七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采用自动发送电子信息的方式现场通知评审专家,通知内容为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抽取结束后,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自动打印生成密封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见附件),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专职人员现场交由采购人监督人员保管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开始。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评审专家。

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迟到两个小时以上的,经采购人监督人员书面同意,可以增补评审专家。无法增补或者时间不允许,且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采购、投标(响应)文件等,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获悉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10.行业授信政策 篇十

行业主要规章和产业政策

(1)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目前我国汽车运动行业适用的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颁布时间为1995年)、《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原中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颁布时间为1989年)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颁布时间为2000年)。

(2)技术规则汽车运动是一项既专业又错综复杂的行业,中国汽联、国家汽摩中心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则予以规范,主要规则具体如下表所示:

(3)行业监管根据《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汽车运动行业的准入和监管体制主要包括汽车运动项目、赛车场资质、赛车队、赛车培训等项目。

1)新设汽车运动项目批准制度凡要求开展新的汽车运动项目,其运动规程、规则和计划须报中国汽联,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举办。

2)赛车场资质审查制度凡拟建固定式汽车运动场地的单位,必须先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向中国汽联提供详细的场地建设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图。汽车运动场地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必须接受中国汽联直至国际汽联对其场地质量、器材设施、通讯条件、安全保障、医疗急救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场地,中国汽联根据其运动等级和适宜开展的运动项目颁发《汽车运动场地等级证书》。赛车场实行审核制度,场地经营者须交纳规定的场地审核费及审核过程所需费用。严禁任何经营单位组织超出场地等级的汽车比赛和活动。

3)举办汽车活动或赛事批准程序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汽联,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中国汽联指定的单位。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指定的单位。

国际性比赛必须经中国汽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转报国际汽联,经国际汽联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和国际汽联赛历。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车手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中国汽联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赛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比赛或活动所在地的中国汽联会员协会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列入该省内赛历。

中国汽联负责制定比赛或活动计划及有关规程规则,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比赛或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中国汽联章程规定按时申报下一的比赛和活动。

4)赛车队注册程序赛车注册登记程序:注册申请人必须向中国汽联提出书面注册申请。厂商队注册必须获得厂商授权。注册申请截至的日期为比赛开始前30天。中国汽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注册申请人注册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必须给出理由。注册车型或车队列入中国汽联注册目录并在中国汽联官方网站公布。

赛车手注册登记程序:中国汽联负责对参赛选手进行资格审查、注册登记的审核以及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各类数据的统计整理工作。参赛选手参加中国汽联及会员协会或俱乐部组织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比赛执照。获取比赛执照视为正式注册登记。中国汽联于每年的一月份开始受理当年比赛执照的注册。连续24个月未申请注册者,原参赛资格随之失效。如需申请,则需重新接受培训。

赛车队注册程序: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社团登记部门注册的法人单位才能申请注册赛车队和申领车队比赛执照。申请注册赛车队时必须出具有效的工商或民政注册登记副本,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申请人身份证副本,出具俱乐部在地方协会的备案文件;俱乐部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中国汽联申请车队注册(车队注册申请表附后)。经批准,可以申领车队比赛执照。该执照为各车队申请报名参加比赛的唯一资格性文件;该车队比赛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本有效);申请注册的车队至少应由两辆或更多符合比赛资格的车辆和若干名车手组成。参赛车辆和车手须在中国汽联注册登记。

5)赛车培训资质审批程序申请承办车手培训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为中国汽联团体会员单位的俱乐部(公司)或注册车队,其注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对申请承办车手培训工作的单位,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每期培训班,中国汽联将指派专人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督查。获得培训资质证的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中国汽联提交申请函,其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安全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附场地及安全设施图)、接受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车辆、主教官名单等。

中国汽联在接到培训申请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并附培训班批次号。培训内容必须按教学大纲进行,使用规定的培训教材和相关的专业教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确保培训质量。

2014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因此,汽车运动行业的准入和监管体制将会发生相应调整。

(4)产业政策

11.2013年中国电梯行业政策法规 篇十一

内容提示:随着电梯上市企业知名度进一步扩大、研发实力不断提升、营销服务网络逐渐完善,2014年优秀自主品牌尤其是电梯上市企业的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凸显。

长期以来国外电梯知名企业垄断了中国市场70%以上份额。不过,近年来,以广日电梯为代表的国产电梯品牌迅速崛起,在国家政策法规、资本市场支持等有利因素推动下,正在加快赢得市场。

相比外资,内资电梯增长更快,份额也在持续提升。2010年开始,中国电梯企业迎来上市潮,康力、江南嘉捷、博林特、广日等自主品牌电梯企业陆续走进资本市场,加上上海机电,电梯整机类上市公司共有5家。上市为电梯企业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无论是品牌知名度还是业绩都有较大的提升。

研究部调研显示,国产电梯增速这些年来一直比行业增速快,以前外资、合资品牌要占到整个电梯行业市场份额的90%,现在这个比例已经降到60%了,未来还有很大空间。房地产调控实际上更有利于国产大型电梯品牌,因为房地产企业会更倾向于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现在国内大型地产商万达、中海等都开始选择国产品牌,国产品牌在技术上已经能与外资品牌相媲美。我们每年都会为市场开发一些新的产品,现在产品线能够覆盖98%的市场,基本实现高中低全覆盖。

2013年,国内5家电梯上市公司广日、康力、博林特、机电、嘉捷的净利率依次为21%、12%、9%、9%、8%。近3-4个季度,5家公司的单季ROE持续同比上升,广日股份扣非后的ROE水平领先。根据兴业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整体摊薄ROE上升3个百分点至21%,2014年一季度整体ROE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至3%,预收账款继续较快增长,在手订单充足。

上一篇:二手房交易流程细节下一篇:城市轨道交通信号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