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范文(精选9篇)
1.律师函 篇一
xx: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就你违反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书的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xxx有限公司根据《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中介服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因物业产权证在办理中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对过户时间做了协定。但在合同存续期间,买方xx以不买房、卖方xx以不卖房为由来推脱而绕过我公司与卖方私下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逃避应该支付我公司的中介费用x元整。此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逃避了甲乙双方应尽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事后双方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于xx年x月xx签订至xx年x月x日,依同期银行存款利率x计算,至今可获得利息x元;此阶段支付律师费用xxx元,共计费用x元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希望xx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买卖双方在签订的《房产买卖经济合同》中商定成交价是xx元整,但在房管过户中心所查交易合同价格是xx元整,双方在私下订立“鸳鸯”合同有做价逃税的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分别对卖家偷逃营业税,买家偷逃契税的行为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就构成偷税罪,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若我方诉至法院,将会引起司法机关的介入,望高红本人权衡利弊。
本律师特此督促xx收到本致函后七日内会同xx积极与xx公司协商解决。否则,本律师将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告,望高红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日期:xxx
2.催收房款律师函 篇二
[2011] 律函字第 号
**阁下:
本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阁下逾期支付购楼款事宜,向阁下出具律师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20**年 10 月 **日,阁下与委托人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栋***号房(下称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规定:“买受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分期付款:须于8**年**月**日前付清第一期楼款***元,2**年**月**日前付清余款***元。”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表明:阁下仅支付了第一期楼款***元,第二期楼款****元仍未支付,阁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合同继续履行,但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已逾期付款108日,除应立即支付第二期应付款外,还应按日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共***元,楼款和违约金两项合计共***元。
为保障阁下的切身利益,本律师现郑重告知阁下:请阁下于收
到本律师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的证件资料和上述应付款项前往委托人处办理楼款支付手续(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特此函告
****律师律师事务所
3.律师催款函 篇三
因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胡志海律师依法接受广州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清收货款,现致函如下:
贵公司向广州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订购玻璃制品,广州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完全正确履行交货义务,贵公司理应在2013年8月1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共计:203543元,但贵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期间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至今贵公司仍拖欠余款73543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9118.82元。承办律师依法敦促贵公司见函后于2014年7月3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办律师将根据的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公司的付款责任与违约责任。诚望贵公司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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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致商祺!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附:蓝欣玻璃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承办律师:胡志海律师
4.律师函 篇四
律
师
函
XXX律函字[2014]第号
致:长沙市XXXXXX公司
本所受XXXX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本律师函,请你单位依法全面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一、合同履行及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9年8月,你单位与市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XXXXXX,合同约定租赁期为XX年(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9日,其中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19日为免租金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一年租金为48.999996万元(4.083333万元/月),第二年租金为48.999996万元(4.083333万元/月),第三年租金为51.75万元(4.3125万元/月);另外还约定在租赁期内另支付物管费5000元/月;租金及物管费每年分两次付清。2012年9月19日合同到期后,你单位与市公司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但你单位也没有交还房屋,继续侵占租赁房屋,另外还拖欠租金。2013年5月17日本所律师依法给你单位去了《律师函》,你单位除支付部分租金外,自2014年6月5日止,拖欠租金及物管费942283.10元(20个月零17天),但按原合同
递增比例计算共拖欠租金及物管费989397.20元(20个月零17天)。你单位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你单位除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外,还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拖欠款项及依法给付的问题
关于你单位所拖欠的租金及物管费,省公司及市公司多次与你单位交涉(包括当面约谈、发催款函等),你单位曾于2012年11月12日向市公司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分五次付清全部拖欠款,但你单位违背相关约定,2013年5月《律师函》发出后,你单位除部分履行外,至今仍拖欠租金及物管费,并且出现了新的拖欠,产生新的违约及侵权行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给付义务。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第235条、第236条之规定,你单位除依法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管费外,还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并将租赁物及时交还省公司及市公司。
三、律师声明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依法诚信守约是一切市场主体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商业准则和市场规则。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顺。2014年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全面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新要求,希望你单位依法诚信履约,不至于受到信用惩戒和信用污点。
2、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主动
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与省公司及市公司协商后续租赁或者依法及时归还租赁物等问题,如你单位对本《律师函》置之不理,本所将授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特此函告,请你单位充分重视为谢!
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
XXXX 律师
律所及律师联系方式:
长沙市XXXX楼(邮编:410001)
5.律师函范本 篇五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致: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北 京 市 正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致: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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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致: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北 京 市 正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致: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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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函 篇六
律师函
北京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就你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北京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公司)贷款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事宜。北京中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大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云宏律师对该事宜向你公司出具本律师函。
2006年4月1日,你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约定“自该场地清空之日起,乙方(你公司)负责每月10日前向甲方(大地公司)支付该土地在银行的担保的900万元银行贷款的利息,直到该笔贷款全部还清时止”。2006年4月2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第一条第(三)、(四)项中的付款金额变更为1000万元”。你公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大地公司支付银行利息,根据《协议书》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到目前为止,你公司欠大地公司贷款利息和违约金已达一千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你公司未按照《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将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承担违约责任。你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大地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你公司相应的履行要求。
鉴于此,大地公司特授权本律师向你公司告知:你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欠大地公司利息和违约金全部付清。
经本律师函告知后,若你公司不按照上述合理要求办理,本律师将依据大地公司的授权,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大地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告知。
北京中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
7.律师函复函 篇七
北京阿亮律师事务所: 北京阿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铁杆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贵所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北京铁杆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复 函如下:
根据你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但因交接的时候房屋存在瑕疵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现又出现北京白云造成王大麻子相关损失,你方要求我委托人解决上述问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北京白云问题
1、委托人应向我方提供关于北京白云破损地方的事实资料,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认北京白云存在的瑕疵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式。
2、由于委托人已依照我国相关建设法律进行了合格验收,达到了接收标准。你方要求重新验收的要求无理。
3、整个房子的木地板受损是由爆管所致,但原本的木地板质量并无问题,因此损害赔偿我委托人不因承担。4、5项的要求无理,既无相关的合同依据,也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委托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关于王大麻子因水浸所造成的损失及王大麻子租客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北京白云水管爆裂导致公寓王
大麻子造成损失,对于王大麻子的损失赔偿,你方做法已造成侵权责任,因此我方不应承担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责任不应当承担。其他后续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请贵所收到回函后能与我方联系,双方本着和平友好的态度解决此事。
特此回函!
_____北京铁杆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
8.合同催款律师函 篇八
律 师 函
(20**年)字
产等诉讼保全措施,贵公司除依法清偿全部欠款外,还应承担违约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建议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及时向**公司清偿欠款,妥善解决争议。贵公司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请致电: **公司联系人:,电话:
律师:,电话: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9.连才林律师函 篇九
师
函
江云君女士(身份证***389)连才林生生(身份证***23): 北京市通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王荣标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 李永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借款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已收到并审查了王荣标先生提交的材料,依据王荣标先生的陈述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您于2012年10月26日亲笔书写的借据一张,今借到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王荣标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事后虽然委托人不断向您催要,但您并没有如实按照 “还款承诺”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借款,至今为止尚欠委托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王荣标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 王荣标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江云君、连才林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江云君、连才林先生逾期未向王荣标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江云君、连才林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 5天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李永辉律师联系电话:***.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同比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合计人民币 60万元人民币,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北京市通达盛律师事务所
李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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