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道德演讲稿

2024-07-20

法官的职业道德演讲稿(共9篇)(共9篇)

1.法官的职业道德演讲稿 篇一

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

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笔者拟就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意义及其构成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合理期望。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笔者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信仰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强调政治性的同时,应针对法官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性,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法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时刻刻都忠于法律,献身法律。

二是自律自重,博学多才。法官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现阶段,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不高,这与法官的付出很不适应,法官仅凭薪水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用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薄名利,不慕虚荣。但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永无止境,不加以节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法官要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牟私利,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要做一个耐得住寂寞,应当远离尘嚣、摒弃流俗、漠视时尚的精神贵族。那些造势的“明星”法官,媚俗的“市民”法官,跟风的“气象”法官,不是应然的法官,因为他们总是不甘寂寞。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在孤独中磨砺自己的意志,在寂寞中成就自己的事业。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审判中,它要求法官恰如其分操作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学习是提高自己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心不旁鹜,潜心静读,真正学学理论,研究研究法律,而不是装装样子,撑撑门面,拿张文凭。“学以立志”、“学以养德”。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素质。如果鄙薄知识,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很难抵御各种诱惑。

三是具有职业意识。关于法官的职业意识含义,借用美国法官恩格尔的就职誓词可以受到启发:“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美国《司法行为准则》规定,无论作为个人还是集体存在的法官,均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信心。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法官对人要有人文关怀,“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在法官的心目中,“众生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虚怀若谷,平等待人,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做人的本分。对不同的案件,对地位、贫富、种族、年龄不同的各个当事人,仔细聆听他们的陈述,不仅要将案件裁判

公正,而且在裁判过程中要显得公正。

四是谨言慎行,超越自我。法官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要有独立意识和缜密思维。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远离掌声和鲜花,否则他会被世俗和功利冲跨其理性的头脑。因此,法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左右,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保持与世

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看世界”;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小慎微。因为“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不应该成为社会公众人物,但应当是社会知名人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和裁判文书的展示,使公众知道法官、认识法官、了解法官,从而闻达于社会。法官要净心、净身、净行。净心,就是指思想上应该经常清理那些不符合法官身份或者做人标准的私心私欲,要有高贵的品格,高尚的情操;净身,是一个修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修养的过程,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适应的过程;净行,就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是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三是在严格自律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约束自己,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四是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建设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一要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二要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三要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要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五要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和“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

上述五个方面是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的。法官道德认识是起点,法官道德情感是心理基础,法官道德意志是精神保证,法官道德信念是动力和源泉,法官道德习惯是外在表现,共同铸就了法官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就是法官道德品质内化的过程。法官只有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

应当承认,虽然我们有了可遵照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也掌握了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要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机制。从抓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了解法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再辅之以有效的职业自律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如《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惩戒措施等。在这个基础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当突出重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只有抓住了重点,才能带动全局,事半而功倍。我认为,应当把培养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放在首位,它是司法职责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作为法官,是不是负责任,是不是有职业信仰和职业使命感,是不是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将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影响法官的形象,影响法官职业的信誉和生命,最终影响公正司法的实现。法官只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才能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随着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水准将不断提高,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2.法官的职业道德演讲稿 篇二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 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

人们法官的责任是维护正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以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应当根据“三个代表”的需要, 努力提供司法保障, 进而有利于发展先进文化与生产力, 以法律的方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官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 务必要有较强的使命感与责任心, 以人民与国家的利益作为视角, 积极地实现奉公廉洁、勤勉敬业、司法公正。缺少了职业道德建设, 就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这也跟“三个代表”的需要相背离。为此, “三个代表”思想的实施务必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 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执行司法审判的实际要求

审判是法官代表国家解决纷争和惩罚犯罪, 其特点是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官的宣判和案件审理是法律与国家形象的体现。只有确保法官的权威性, 才可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 而法官高尚的人格是法官权威的支撑。并且, 司法并非一味地套用法律条文, 存在差异的社会生活要求法官务必通过法律及其推理应用抽象和普遍的法律, 自由地裁量以处理法律案件。尤其是在法律不健全和不清晰的情况下, 法官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的自由裁量权不但能够伸张正义, 而且也能够谋私, 倘若缺少了道德自律, 那么就会变成谋私的方式。为此, 法官务必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与品行, 如此才可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维护社会的正义。

(三) 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法官队伍的关键性事项

在司法实践当中, 法官作风的体现重点是审判作风, 而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审判作风的好坏。针对法官的素质来讲, 道德素质是前提条件, 其跟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法官队伍建设中面临的一些问题都跟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关, 像贪污受贿、违法办案、执法过松等。为此, 只有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才可以建设一支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 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迎接入世的需要

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各个成员国的司法务必坚持统一、透明、公正的原则, 法官应当遵守国际惯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为此, 我们不但应当对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快速了解, 而且还应当学习国外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 进而维护我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策略

(一) 强化人民法官的自我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与素质

有效提高人民法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 首先, 要定期组织全体人民法官进行思想政治上的学习, 可以对他们灌输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的思想, 不但可以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还能帮助他们坚定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和忠于法律的道德信念, 并能解放他们的思想, 使他们能够做到大胆实践、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 进而为国家建设具有坚定政治、保证司法公正的高道德素质人民法官队伍。其次, 在人民法院日常的工作中渗透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可以将当下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事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 对全体法官展开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最后, 要多鼓励、支持人民法官进行更多专业的业务知识学习, 借此提升人民法官队伍的综合文化素养水平, 为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奠定最基本的文化基础。

(二) 适当提高人民法官的待遇, 保障其身份的稳定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 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越来越高, 加之我国正处在经济迅猛发展阶段和社会的转型阶段, 这造成案件纠纷数量的日益增加, 进而导致人民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在持续增加。我国人民法官这一职业不是一种高收入的职业, 顶多算是公务员的干部级别, 非但不能兼职其他任何盈利性的工作, 也没有丰厚的退休金。由于人们法官的工资待遇和他们的生活、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改善人民法官的福利待遇, 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的难处, 才能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地拒绝物质上和利益上的诱惑。此外, 还能杜绝他们进行业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维护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法官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保障人民法官的职务是终身的、不可更换的, 就使得人民法官的职务是不稳定的、随时可更换的, 间接对其自身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也给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 针对人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要建立其身份的保障制度, 在人民法官的任职期内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和法定的程序才能弹劾和罢免其职务,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消人民法官的顾虑。

(三) 考核与监督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

国家、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考核力度。首先, 要在对法官的考核项目中增加“职业道德”这一内容, 并将此项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 让它逐渐成为经常化和制度化。同时, 职业道德考核还要紧密结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案件质量评查, 使得监督有据可依, 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特性, 往往在其办案的过程中和判决的结果上, 就会将其道德水准和司法水准体现出来。此外, 要建立完善的人民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针对其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个人品行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评鉴, 然后将结果公布于众。表扬那些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 处罚那些违法违纪的行为, 进而提升人民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 人民法官要严于律己

严于律己是对我国人民法官这一职业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只要能够严于律己就能做到廉洁奉公、洁身自好、经受得住诱惑, 约束自身其他的业外行为等。严格的监督记录虽然能正确引导法官, 但仅仅依靠外在的纪律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还要看法官是否能自觉树立起正确的纪律观、利益观、权力观和地位观, 并能够始终坚持自重、自警、自励、自省、廉洁的底线。作为人民法官, 首先, 要无时无刻、自觉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 谨遵廉洁的司法规定, 拒绝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贿赂。其次, 不能参与、从事营利性质的活动, 也不能在营利性组织、企业里兼职, 更不能在案件未解决、再审时, 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咨询机会或意见。再次, 不能借法官身份、职务便利获得非正当利益、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有非正常交往或者在办案执法中徇私舞弊等。最后, 要教育和监督家庭成员不得利用法官职权和地位获得非正当利益。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国家注重建设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 如此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形象、党的形象、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这是一项长期、重大、艰巨、深远, 有意义的任务。因此, 我国各级党组织、各人民法院、全体人民法官都要加强对此项任务的重视程度, 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 才能让全体人民法官在内心深处构建一道不为金钱美色所动、不为糖衣炮弹所迷惑的防腐堡垒, 并为了党和人民群众做到尽职尽责、不辱使命、淡泊名利, 无私奉献。

摘要:人民法官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 其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的人民群众中扮演着天秤的角色。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水平、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执法水平的高低, 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整体形象也有直接的影响。因此, 国家要注重对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只有这样, 法院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和确保司法的公正程度。伴随着改革开放, 我国不断推进“依法、以德”治国的策略, 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已刻不容缓。为此, 本文对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阐述了笔者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法官,法院,职业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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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四宝.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应受法律保护[J].中国审判, 201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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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邵华, Susan Whiting.大调解与我国基层法院的功能——以湖南两个县的土地纠纷调查为例[J].政法论丛, 2012 (2) .

3.浅析法官职业困境的表现及成因 篇三

摘 要:法官这一职业在产生之初,即被赋予了睿智而又公正的神圣色彩,与这种天然属性时刻相伴随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严格要求和殷切期盼,法官应该在工作中一贯地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不仅需要不断地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还需公正、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进行司法活动、定纷止争。在越来越繁复的案件和越来越高的职业期待面前,法官的角色期望值被无限的放大,成为了法官这一职业的“不可承受之重”。

关键词:法官;职业困境;社会支持度

一、法官职业困境的表现:社会支持度低

“军都山下,荒野未逢春,枪炮碎玫瑰,千手召不回。暗夜里,独角兽流泪。”近年来,对法官暴力伤害、冲击、哄闹法庭的案例屢见报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官丁玉玲于2009年2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时,被主审过的一起征地补偿纠纷的当事人拦下,在拒绝其撤销判决的要求后,被当事人连刺十几刀,身负重伤。今年的2月26日又有噩耗传来,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的马彩云法官被当事人开枪杀害。

社会支持度反映的是法官个体与社会联系的密切程度和质量,根据肖水源教授编制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简称为“SSRS”),社会支持度在心理学上主要分为了三个维度,分别是:“客观支持“、“主观支持”、“社会支持利用度”。① “客观支持”主要为实际的、可见的、客观的支持,既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也包括行为上的援助(社会的参与)。“主观支持”主要为可感受到的情感上的支持,多指个体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被理解、尊重、支持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社会支持利用度”指的是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即个体在遇到需要帮助的时刻时能够对有效支持的利用程度。法官职业群体对于社会支持度尤其是主观支持度的需要普遍比其他职业群体要高(与法官职业群体对于主观支持需求度类似的还有警察群体),但现实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在情感上的支持度非常不乐观。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击案后,有部分人士聚集在永州法院门口放鞭炮庆祝。无独有偶,马彩云法官被歹徒枪击身亡后,网上也出现了一些叫好声。社会群体对遇害及受伤法官表示出的“罪有应得”的想法,大有幸灾乐祸的味道。

二、法官职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多与法官数量少之间的矛盾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④通过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系统近年来的收案数呈现井喷上涨的趋势。放眼全国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突出,在“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下,从事一线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越来越难有精力和热情应对井喷式增长的案件数量。尤其是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均呈增长态势,有的增长幅度还很大,这使得许多法院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影响,参照司法滞后性的规律,预计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会持续攀升,而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等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一线法官办案面临巨大考验。

(二)司法被动性与群众需求主动性之间的矛盾

被动性被一贯的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同时也是司法行为区别于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恪守司法被动性也被视为法官的美德。如卢埃林所阐释的那样,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⑤。法院的本质是为人们解决纠纷而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当人们发生矛盾而无法通过矛盾双方或多方内部协商解决时,往往会寻求一个与矛盾无关、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以达成一致意见促使矛盾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行政机关的调解办公室、仲裁委员会均属于这种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但与他们不同的是,法院作为法律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对矛盾做出具有权威性、终局性效力的裁决,并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保证终局性裁决的实施,因此与其他机构相比,法院对矛盾双方更加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作为中立第三人的地位是法院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处理并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形式基础。可以说,法院不严格遵循被动性,就没有司法的中立,没有司法的中立,就得不到司法的公正。

于此同时,群众对于司法的主动性需求还需要司法机关能动的进行司法。司法的被动型与司法的能动性作为唯物辩证法上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相互融合又相互对立,法官有时在面对这个矛盾时会显得无所适从。在面对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之时,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员,同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都具有主动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但有时却有过度提供司法服务之嫌,背离了法官谦抑性的特征,法官扮演着律师的角色,导致法院和法官在裁判中的中立地位不被当事人认同,甚至导致司法公信力普遍下降。比如,有时有些法官过多的走上街头摆摊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司法服务,表面看不失为司法为民的有效形式,但实际上收效甚微。不少法官“情不自禁”地表现出的主动态势,反而使法官中立的地位陷入尴尬境地。

(三)法律相对滞后性与社会矛盾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仍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具有系统性、内部一致性、法律规则明确性、确定性等突出优点,但天然的、不能免俗的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成文法的流弊也随之凸显。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实践日新月异,这必然要求法律规范在客观上需紧随社会实践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不能轻易的对法律规范做出修改,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矛盾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微妙起来。

最近发生的“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前某航空公司空姐)与他人预谋,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检方认为,李晓航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年9月3日,李晓航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获刑11年。2013年1月23日,“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二审开庭,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开庭,李晓航的律师称,一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的证据主要是海关核定证明、李晓航口供等,这些货物只有约11万元现货,其他绝大部分是“订单”。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关重新认定,有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代购”这一新兴的经济形式异军突起,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淘宝网”上的代购卖家就超过了10万人,更不谈其他网络媒介(微博、微信等),“代购”是否等同于走私,很多人也表达了疑惑。类似于此类的案例笔者不再一一列举,但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阶段,社会新生事物的发展进步对于现行法律规范所带来的冲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但是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成文法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且成文法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精神,使法官形同一般官僚,成为依法操作的工匠,对于新出现的违法现象,法官往往束手无策。

(四)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第一,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法院承担的社会职能不仅是解决纠纷的第三人,更是社会秩序的调控者与管理者,法官不仅需要调处个案的纠纷,还要引领社会的理性步伐,这对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及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如上文所述,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及我国传统社会控制体系的松动,使得法官所承受的诉讼数量急剧增长,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纠纷类型。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愈发增多,案件难度越来越大,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第三,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对司法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法官如何在普适的正义与个案的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既避免成为法律的“自助售货机”又避免“法官恣意”,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及智慧性处理司法问题的能力。

认真阅读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难发现司法能力不足是困扰我国各级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系统的难题。一方面,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遴选渠道复杂,“出身”不尽相同,就目前来讲,主要有公务员招考、公务员选调、军人转业、其他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干部转任、党政干部调任等多种途径。法律是一门专业的、宏大的、系统的学科,她具有独特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很难拥有法律适用所要具备的“理性”。在2002年之前,我国因为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入职途径与行政机关的入职途径完全相同,这使得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进入法院的法官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与训练的少之又少。除此之外,当前每年仍有许多军转干部进入法院系统,他们通过一两年的复习取得司法考试证书就可以被任命为初任法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意味着具备了法律思维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司法考试仅能考核考生的法律知识,这种知识不久就会被遗忘,对于考生的法律思维几乎不能起任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年龄上满23周岁就可以成为法官,这使得绝大部分的三门法学学生(家门到校门,校门到法院门)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招考或选调后工作满一年就可以成为法官,他们虽经过了系统的法学教育,但社会经验浅薄,在做为主审法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他们普遍存在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基层法院系统中,经验型法官多,专家型法官少,普遍性的具有法律知识结构不健全,司法能力不精深的缺点。另一方面,基层法院法官普遍审判任务繁重,加之法官继续教育体系不健全,法官的知识更新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广泛存在。这使得部分法官在处理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适用法律时捉襟见肘。

注释:

①参见贺元骅、凤四海、胡世群、,杨骁勇:《警察工作倦怠與社会支持关系研究》,《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5月第36卷第3期。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⑤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版,第 89~91 页。

4.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篇四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

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等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在职业中处处以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去处理问题。政治素质是政治知识和政治思想二者的有机结合,缺乏政治知识、政治素质就没有基础,政治思想不过硬,政治素质就没有灵魂。换句话说,政治知识是知识素质、政治思想是思想素质。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政治知识,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在这两方面不断地加强修养,政治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水准,也影响着上文提到的各种“形象”和“社会效果”。

2、业务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熟悉、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能够达到精通的程度更好。因为执法是法官的根本任务。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各种科学的知识面,知识应当广泛些。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的效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的问题。实践中,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质量就好,当事人对该法官以及所在的法院就信任,容易息诉胜判,进一步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国家的信任程度就增加。这不但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且党和国家的形象在当事人心目中增辉,法律也增加了威严,方方面面都有好处。反之,方方面面都受到损害。可见,法官业务素质问题不可小觑。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上司的原因。

4、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5、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说不唯权,不唯上,那么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照的规章,除此以外都不能作为一种准绳。不能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因为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的表现,两者是一致的。当然这里的“事实”是指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法律事实,而非抽象的客观事实。

6、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5.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心得 篇五

殷雪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把满腔心血和无私的爱都献给了教育事业。她常说,“对学生没有真诚的爱,就不是好老师。”在教师岗位上辛勤耕耘了30年,她不仅将教师当作职业,更当作崇高的事业,

《学习道德模范心得体会范文精选》与她共事多年的老师说:“殷老师爱学生是出了名的。”秋开学第一天,一名智障学生看到殷雪梅走来,捡起砖头就朝她砸去。就是对这样的孩子,殷雪梅也没有放弃。学习跟不上,帮他补课;家境贫寒,就把为儿子买的新衣服送给他,还常带他回家,一住就是几个月。面对飞驰而来的汽车,殷雪梅奋不顾身,将生的希望留给孩子们,把自己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撼人心魄、感天动地的一瞬间,用生命铸就了崇高的师魂。

6.第2章 法官职业道德 篇六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同学了解法官的含义、任免、辞职辞退,重点掌握法官的权利、义务、职责、条件以及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教学方法: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教学时数:6课时

特别说明:授课时依据《法官法》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将重要条款逐条讲解。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一、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国家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

二、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

2、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三)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刑事审判四庭、刑事审判五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或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业务机构。

3、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业务机构。

(四)审判组织。

1、独任庭。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组织,其成员对案件负共同的审判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进行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任务有以下三项: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审判委员会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

三、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不告不理原则。

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直接、言词原则。

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四)审判及时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五)集中审理原则。

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

四、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亦实行“一审终审”。

(二)审判公开制度。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审判监督制度。

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五)司法建议制度。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针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人民法院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一、制定法官法的目的: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二、法官的含义: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三、法官的职责:

(一)审判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职务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四、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1、担任法官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2、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3、《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4、《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辞退的;

4(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5、此外,为确保法官的中立和公正,我国《法官法》第16条还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问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五、法官的义务与权利。

1、《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需要指出,法官履行这些义务,不限于其进行司法审判工作期间,法官在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也不应当违反这些义务。

2、《法官法》第8条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应当说,《法官法》的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法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加有效地承担自己所应负的职责。

3、为确保法官权利的实现,《法官法》还确立了相应的申诉和控告保障机制。

六、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为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培训,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由5人至9人组成,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七、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

根据《法官法》第16条及《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法官的等级分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升降,由《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详细规定。

八、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对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九、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有辞职的权利。法官要求辞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自收到辞退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 6 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辞退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有: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同时,《法官法》还规定了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以“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 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开始,导入法官职业道德内涵的特殊性,即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共同体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 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的标准, 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并从其主体、客体和核心加以分析。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理解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内涵,那么其职业道德就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即相对稳定性和很强约束性、高度成文性、道德法律化、道德理性化、道德的高标准化和示范化等特征,同样结合事例进行讲解,以加深对其理解。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功能

首先介绍法官职业道德最直接的功能,即直接规范了法官的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其次介绍法官职业道德最具体的功能即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和补充作用。再次,结合法官异地被打案例介绍法官职业道德的保证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功能。最后,指出法官职业道德的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功能。

四、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中,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相对固定,不能太任意地发挥。

1、保障司法公正

以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为例,导入司法公正。具体说来,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让学生对这两个公正的关系进行讨论。

2、提高司法效率

以“法官边打手机边审案被停职”一事和“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名言导入,具体分析勤勉敬业,严格遵守审限,树立“效率也是公正”的意识等内容。

3、保持清正廉洁

以一些法官的腐败的反例来分析该项内容。指出保持清正廉洁,是对法官道德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石和保障。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容不得丝毫的腐败。具体指不得谋取非法的不当利益;不得参加有损廉 7 洁形象的商业活动;保持正当的生活方式等。

4、遵守司法礼仪

首先向学生展示法官服、法官椅等,让其有感性认识。然后指出司法礼仪不仅仅是外表,而且还体现在美的心灵所折射出的魅力上。具体包括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遵守法庭礼仪,礼貌待人等。

5、加强自身修养

重点讲三方面的修养,即坚定的政治修养,精良的业务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等。

6、约束业外活动

指出这是对法官的特殊要求,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具体包括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谨慎参与社会活动,遵守保密义务,退休后仍要保持良好形象等。

第四节 阅读与思考

一、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桃应,孟子弟子也。其意以为舜虽爱父,而不可以私害公;皋陶虽执法,而不可以刑天子之父。故设此问,以观圣贤用心之所极,非以为真有此事也。孟子曰:“执之而已矣。”言皋陶之心,知有法而已,不知有天子之父也。“然则舜不禁与?”与,平声。桃应问也。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夫,音扶。恶,平声。言皋陶之法,有所传受,非所敢私,虽天子之命亦不得而废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桃应问也。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蹝,音徙。欣,与欣同。乐,音洛。蹝,草履也。遵,循也。言舜之心。知有父而已,不知有天下也。孟子尝言舜视天下犹草芥,而惟顺于父母可以解忧,与此意互相发。此章言为士者,但知有法,而不知天子父之为尊;为子者,但知有父,而不知天下之为大。盖其所以为心者,莫非天理之极,人伦之至。学者察此而有得焉,则不待较计论量,而天下无难处之事矣。(孟子集注 尽心上)

提示与问题:

1、在这篇对话中,你能体会到孟子思想中关于司法独立的萌芽吗?

2、对比苏格拉底与“雅典法律”的对话,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其引起的法律职业伦理差异。二、十九世纪,一位英国探险家在非洲的一个部落里目睹了“鳄鱼审判”。在每年的春分和秋分两天,村民认为此时的鳄鱼的智慧最高,所以审判定在这两天。如果有村民被控犯罪,他会被绑在湖边的柱子上,若鳄鱼吃掉他,则此村民有罪;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被绑在相距5米的柱子上,若谁被吃,则谁败诉。

提示与问题:

1、这种审判形式是否存在程序上的公正?如果有,这种公正性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

7.浅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篇七

一、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的特点

在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 法官断档流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相对滞后。其特点具体表现为: (1) 具有审判资格和熟练审判工作经验者流失比较多。 (2) 流失人员中35岁以下年青人居多。 (3) 流失人员高学历居多。 (4) 由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多。 (5) 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司法系统流失多。种种状况的出现, 也许不能盲目的断定审判资源的枯竭, 但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官未能如《法官法》期望的那样, 提高全体法官的整体素质, 反之, 大量优秀法官断层流失。

二、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的原因

笔者通过分析与总结, 认为法官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职业保障欠缺

1. 职业地位保障欠缺。法官的专业性强, 实际工作量大, 但其职绩、工资待遇等却与部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落差, 导致法官对于自身从事的职业神圣感、自豪感的灭失, 导致法律人才出现逆流现象①。2.职业权力保障欠缺。法官审理案件经常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 同时法官行使审判权还要受到当事人信访压力、社会舆论的干预等, 致职业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3.职业安全保障欠缺。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多, 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 法官承受着巨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4.职业发展空间欠缺。我国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的诸多的弊端与不足, 致使整个法院系统职业待遇普遍较低, 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职位职称晋升空间过于狭窄, 晋升速度慢, 基层法院法官想通过自身努力晋升到上一级法院的途径少、机会少。现实中, 大量一线办案法官干了几十年, 到退休时还只是个科员。

(二) 人事管理体制欠缺

1. 人员编制不足②。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 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上升12%至15%, 该院业务部门法官近几年每年平均审结案件160-200余件, 但法院人员编制却多年未增加。加之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剧, 法官承载的工作压力日趋繁重。2.法官考核机制不科学。法官既要接受法院内部的诸多不科学的质效考核③、严格的错案追究制, 还要随时准备好避免、应对当事人的投诉、信访, 即使法官在案件质量、工作作风没有问题的情况下, 只要案件出现信访, 就难辞其咎, 法官不得不变得如履薄冰, 不敢依法大胆判案, 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三、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的途径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治要求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已成为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必选途径, 也是目前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逐步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 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司法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大障碍, 是造成法官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最根本原因, 同时也是导致法院和法官庸俗化、功利化、工具化乃至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应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 进而从体制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

(二) 逐步废除法院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 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

减少法院内设业务行政部门, 弱化法院审判职能内部行政性运作, 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改变目前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改变“判而不审, 审而不判”的违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 受制于人的裁判者是不可能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 当然也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要完善合议庭制度, 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 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三) 改变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建立符合司法要求的考核、考评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比较普遍地做法是对作出“错案”判决的法官, 一般采取通报批评, 扣发差旅费, 待岗学习, 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的资格的办法追究责任。这种对法官进行“错案”的简单认识和严厉的责任追究不但不符合诉讼规律, 而且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法官在断案时将提心吊胆, 担惊受怕。

(四) 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完善基层法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 始终做到三个结合, 即强化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 增强理论素养与司法技能相结合, 提升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同时不断丰富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灵活采用案例解析、座谈交流等互动教学方式, 不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切实提高法官的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 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

笔者建议, 在基层法院为每名在职法官实行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保险, 以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 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 切实保障法官职业安全。同时, 基层法院还应结合自身实际,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预防和随时制止一切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等侵害法官人身、财产、住宅安全的行为, 依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摘要: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已成为当今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此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进程和法官队伍思想的稳定。基于对法官职业化的关注以及在基层法院工作的体会, 笔者对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进行了一定探索, 以期为基层法官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流失,职业化建设

注释

1何忠林.职业化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的思考[J].贵州法学, 2005 (2) .

2王秀红.法院人员编制紧张问题不容忽视[N].人民法院报, 2008-3

8.浅谈澳门司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篇八

关键词:司法官 职业保障 制度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目标以来,一场波澜壮阔、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在中国逐步拉开。这场改革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司法官个人而言,影响都是巨大的。

在员额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司法机构领导体制改革的剧烈冲击下,一些检察官、法官感觉利益受损,看不到改革希望,纷纷离职,关于检察官、法官辞职的新闻不时占据新闻头条。

司法改革的目标,旨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广大检察官、法官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不应被弱化甚至牺牲。我们很难想象,缺乏职业保障的司法官,如何能把法治作为信仰?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关系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方面,同属大陆法系的澳门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拟做简要介绍,希望为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澳门普通的司法官必须符合《司法官通则》规定的条件,并接受为期2年的司法官培训课程后才能获得任命。其中,法官由推荐法官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和法官具有互通性,可以相互调任。澳门司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是司法官独立性保障。从《澳门基本法》到本地法律,对司法官的独立性都做了很多规定。如《澳门基本法》第8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8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澳门本地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为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法律对干涉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依照澳门《刑法典》,以暴力相威胁,阻止或限制司法官履行职责的,构成“胁迫本地区之机关罪”,可处1年至8年徒刑;籍暴动、扰乱秩序或喧哗,不正当扰乱司法机关运作的,构成“扰乱本地区机关之运作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公务员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侦查、审判程序的,可能构成“渎职罪”,处最高5年徒刑等。

二是司法官高薪待遇。依照澳门第2/2000号法律《司法官薪俸制度》,澳门司法官实行高薪制,并且薪酬与行政长官挂钩——这意味着只要行政长官薪酬得到调升,司法官的薪酬也随之上升。其中,终审法院院长薪俸是行政长官的80%,检察长的薪俸是行政长官的75%。司法机关薪酬远高于警察部门,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仅为行政长官的55%。

根据澳门本地法律,行政长官的薪酬为199,796元(澳门币,下同),因此,终审法院院长的月薪就是159,837元,检察长的月薪是149,847元。

除了薪俸以外,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还有权收取相当于自身薪酬25%的交际费。按这一标准计算,终审法院院长的月总收入是199,796元,年薪270万(澳门为14个月薪酬);检察长的月总收入是187,309元,年薪260万。

对于其他的法官、检察官同样实行优厚的高薪待遇。其中,终审法院法官薪酬为行政长官的75%(即149,847元/月),中级法院法官、检察院助理检察长的薪酬为行政长官的70%(即139,857元),初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薪酬按资历计算,最低为行政长官的35%,最高为60%(即69,928元至119,878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澳门工资中位数为15000元,即使是刚入职的法官,工资收入都可以达到中位数的4.7倍;澳门特区政府局长级官员的薪俸为1015点,即75110元,法官、检察官入职满3年,即可达到甚至超过政府局长的薪俸水平。这样的薪酬水平,在澳门是非常可观的。

三是优厚的生活福利。司法官每年6月、11月可多收取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每年可收取14个月工资。为免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法律甚至规定,司法官的未成年子女、月收入不超过澳门币2500元的配偶有权收取家庭津贴。

司法官还享有司法假期,每年8月1日-31日可休一个月时间,圣诞元旦假期为12月22日-1月3日;春节休假为除夕至年初六等。司法假期期间,法院、检察院只保持有限运作,除紧急案件需在司法假期期间审理外,一般案件一律停顿。

此外,在居住方面,司法官有权申请设备津贴及每月收取房屋租赁津贴,享有政府为其住所安装的电话,电话费用由政府支付。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入住政府官邸,费用由政府支付。

即使是普通的司法官,也有权获得政府分配的供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和专用司机。为了保障司法官的安全,法律甚至允许司法官个人使用的车牌不悬挂公车车牌标志。

四是稳定的职业保障制度。根据《司法官通则》,澳门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是65岁。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法官、检察官只有在无能力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极不相称(如违反职业纪律、渎职、犯罪等)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职。并且,必须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议后提出建议,才可以免职。

在司法官任职期间,非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调动司法官的职务,或者将之停职、命令退休、将其免职、撤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迫使其离职。

当然,在司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司法官也可接受行政长官委任,担任其他部门职务,但司法官身份不因其接受委任而解除,也就是说,接受委任期间,司法官身份予以保留。如澳门中级法院法官冯文庄,2009年经行政长官提名,被中央任命为澳门特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2014年被委任为澳门个人资料办公室主任,但至今中级法院依然保留着冯文庄的法官身份。

在人身方面,法律还规定,司法官不得被拘留,除非属现行犯情况及涉及最高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考虑到监狱的囚犯都是通过司法程序判决后羁押的,为避免司法官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司法官通则》规定,即使司法官被羁押,也必须与其他囚犯分开囚禁,以免因遭到打击和报复。

五是职务行为豁免制度。澳门不实现所谓的“案件质量负责终身制”。在澳门看来,法官、检察官只要没有故意违背职业操守,哪怕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都不应受到追究。《澳门基本法》第89条规定:“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被追究。”《司法官通则》第6条规定:“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对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判决负责。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就法院司法官因履行职务所作的行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纪律責任。”

换言之,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只能依法提起上诉,不能因为对判决不满而追究法官的责任。检察官也类似。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作的职务行为、决定和判决都不受法律追究。当然,涉嫌犯罪的例外。

当然,澳门司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远不止以上内容,法律还赋予司法官许多其他特权,如规定司法官还可依法持有枪支、本人及家属财产获司法警察局特别保护、本人和家属享受医疗和护理等等,这些制度,有效地免除了司法官的后顾之忧,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一道防波堤,阻止了权力和金钱向司法领域的渗透,有效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澳门特区1999年回归至今不到17年,但司法权威已经建立,社会极少对司法公正提出质疑,这固然与澳门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程序比较完善等因素有关,与完备的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也不无关系。

9.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职业道德 篇九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公正已成为时代的呼唤、文明的象征、群众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和良好的司法环境,更需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群体。研究探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解决司法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必备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这种国家意志又是人民意志的凝结,而凝结人民意志的法律无疑是正义的、神圣的。但好法不足以自行,要把法律的神圣性、法律的正义性体现出来,就需要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同时,法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公民的权利义务,是非荣辱,关系社会的价值评判、行为导向。因此,对法律实施者就必然要提出更市制道德水准要求。古人云:正人者须先正己,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也行等等,这些不仅是为官司之道、领导方法,也是对法官的起码要求。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时代的要求。

在我国法官资格审查的实践中,既没有采用大陆国家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制,也未适用英、美国家的律师考查选任制。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加之实践中对法官候选人、资格审查的放纵性做法,导致我国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经济结构、生产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参与全球化竞争,都将推动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趋势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社会思想观念的巨大碰撞和变化,在这种碰撞、变化中不可避免地滋生和繁衍出拜金主义、追求享乐、贪污爱贿等腐败的思想和行为,并且会渗透到法院队伍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将爱到严惩挑战。在此背景下,完善法官资格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的期盼。

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精英”。此语一出,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化身,相应地,人们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化身。然而,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法官实际上等同于一般行政人员,对法官评判标准的错位,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官选任、教育上没有 把职业道德列为重要内容等原因,导致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

(四)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公正的最高境界应当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人类孜孜不倦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的社会理想和目标,也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那些有幸成为人民法官,从事审判事业的人正在追求的社会理想。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在司法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于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上述最高法院颁布的《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独立与公正,法官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清正廉洁的要求,使法官排除不当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活动的基本程式,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体现司法活动之文明和可信,也为当事人创造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环境;加强法官自身的素质则是法官一项永远的职业道德义务;而约束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对于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尊严也非常重要。

《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三)在严格自律方面,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四)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切实加大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力度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在这项工作中,一方面,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待遇,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使法官这一职业成为人人景仰、人人敬重的职业。现在,为什么一些优秀的法官去作律师,就是因为法官的工作量比律师大,但收入却相差悬殊。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能沿用以前那种开开会、发发文件这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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