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2024-11-2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精选10篇)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0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 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予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 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验,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者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年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附件三(略)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 2010年为8 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 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 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 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 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 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 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 是指采伐剩余物 (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 、造材剩余物 (指造材截头) 和加工剩余物 (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

“次小薪材”, 是指次加工材 (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 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 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 Y/T1369-1999标准执行) 、小径材 (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 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 收获了粮食作物 (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 、油料作物 (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 、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 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 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三

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财综复[2002]95号 你们局《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武财综[2002]4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

[1996]2922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主城区,即: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七个区;周边城区区政府所在地,即:黄陂(前川镇)、东西湖区(吴家山镇)、蔡甸区(蔡甸镇)、汉南区(纱帽镇)、江夏区(纸坊镇)、新洲区(城关镇)。

三、征收对象。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儿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

四、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四

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五

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l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根据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

境内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包括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收费行

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除有另行规定外,均实行“自愿有偿和谁委

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三、按照《通知》规定,机电设备招

标代理服务目前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中标人付费,自2004年l月l日起统一执

行委托人付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通知》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药品招标采购收费

暂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54

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除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可另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鉴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已包含招标文件编制费

用,另收取的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按照补偿印制招标文件成本(主要包括纸张等材料及印刷

费用)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招标文件在l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

收取;超过l00页的,超过部份按每2页l元收取;如招标文件中合有绘制图纸的,可折成A4纸,每张按1元收取。上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

构可根据印制成本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除《通

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

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

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律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六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04]29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提供会计类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如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异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每项业务的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业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二)承办委托业务所需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人数;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

(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七)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承办该项目业务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其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计费工作时间,按经办人个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所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制定审计计划、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调查内控制度、审阅会计报表及帐册、执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服务的时间。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制定本所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具体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考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承办该项业务所发生的成本。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本所实际情况,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具体收费标准进行修订。

第九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在委托合同中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对实际有效工作时间可能超出(或少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的服务费用,委托双方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向委托人预收服务费用,预收额原则上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具体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委托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因故终止委托合同,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的显眼位置公布全部会计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计费规则、收费方式及标准,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及修订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的报送及公布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及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较轻的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解释。

7.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七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08]71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行为日益规范。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金免缴范围

(一)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

(一)规定的军事用海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

(二)规定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关用海。

(三)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

(三)规定的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除

(三)明确的范围以外,还包括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

(四)规定的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

(一)财综〔2006〕24号文件第五条

(一)规定的“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指非专用的锚地和出入海通道,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30%。

(二)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6年起暂停公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财综〔2006〕24号文件第五条

(二)规定已无法执行。因此,将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调整为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用海项目均不得以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名义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20%;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一律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三)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用海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时将多个用海项目“打捆”,或者同一用海项目包含多种用海类型的,有关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项目、分类型逐一审核,不得笼统进行整体核定、“打捆”减免。

三、规范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行为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四、调整部分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权限和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财综〔2006〕24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将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调整为由项目用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三)减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不含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减免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减免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综〔2006〕24号和财综〔2007〕10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8.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八

吉建房〔2004〕5号 签发人:石国翔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

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各市、州拆迁管理办公室(处)、有关商业银行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但总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每一阶段使用资金数额。

第七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资金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第八条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存储,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商业银行可退还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拆迁人可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到相应的商业银行支取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期房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回迁房屋建设进度计划,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现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工程进度出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领取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商业银行支取监管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定期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xx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乙方: xx单位(拆迁人)丙方: xx银行

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合理使用,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议中的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单位(拆迁人)是指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丙方:xx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及辖内的市(州)、县(市)支行(办事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是指因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乙方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甲、乙、丙三方就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部分签订的协议。(协议样式同上)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甲方确定,乙方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丙方按照乙方实存金额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同时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需要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还需签订监管补充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支付程序是:甲方直接把付款支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交给被拆迁人(不包括返还未批项目和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情况),同时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丙方对甲方签发的付款支票(付款的唯一凭证)进行审核,付款支票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从甲方帐户上付款。客户是否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及其内容是否完整均与丙方是否同意付款无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仅作为丙方统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上报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的依据而留存丙方。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返还有审批权。

二、甲方对签发的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直接交给被拆迁人;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直接交给拆迁人。

四、甲方有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的义务(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

五、甲方负责组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的,甲方负责通知乙方补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追加补偿安置资金部分与乙方、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对同意付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加盖公章。

三、乙方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追加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甲方不予签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以在甲方审批同意后,持甲方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到丙方支取剩余监管资金。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托,为甲方、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不垫款,对资金的实际划付不具有监管责任。

二、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向甲方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丙方对出具证明时点乙方资金存入的真实性负责。

三、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要求甲方、乙方或被拆迁人按照丙方规定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手续。

四、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上报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付情况。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或扣划后,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审核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被拆迁人,甲方与乙方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付款支票,付款支票没有按约定直接交付被拆迁人或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甲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丙方对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现金付款没有核实持票人有效证件,造成乙方、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被拆迁人、为他方提供不实资料等造成被拆迁人、其他方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与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六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或两方与该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性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甲、乙、丙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附件: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帐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

兹证明(拆迁单位全称)于 年 月 日 时止存入我行帐号为: 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中当期时点数的存款资金为(大写):(人民币)元。我行只对出具证明时的存款真实性负责。

该存款证明只证明建设单位在当期存入资金时点数的存款情况,不作其他用途。行(公章)年 月 日

说明:l、此联为客户联、复印、涂改无效:

2、此证明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附件二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商业银行:

经我办审查,同意(拆迁人)要求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人民币大写)元,请予以配合。

单位(拆迁人):公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商业银行:

经我办审查,同意(拆迁人)要求,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人民币大写)元,请予以配合。单位(拆迁人):公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表 编报部门: 年 月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累计缴存 本年累计支付 本月缴存 本月支付 余额 单位 合计

9.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九

(渝价〔2008〕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各大中型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我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重庆境内所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尚未关停小火电机组转让指标电量不参与此次煤电价格联动。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市境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5元(含煤电价格联动);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重庆市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2元,装机容量为5000千瓦及以下新投产电站统一按此价执行。

(四)调整省外送重庆电量结算价格:三峡电站向重庆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为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91元,三峡电站送重庆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重庆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不含输电价格)。

二、适当解决电网建设投资成本。为缓解供电企业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对重庆市电力公司(含所属控股供电公司)的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大工业用户销售电量和自备电厂用户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0.2分钱;对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用户销售电量仍按每千瓦时0.1分钱执行;对农业生产销售电量继续予以免征。

四、适当提高重庆地区销售电价水平。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分钱。为减轻电价调整对社会的震动,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此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二。

五、其它相关政策。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为规范价格管理,将《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原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价内,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取消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渝价[2002]711号文件规定,我市农业排灌用电仍按原政策规定统一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为减化销售电价分类,将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类别。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六、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七、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此次参照重庆电网销价调整水平同步提高,具体分类电价另文下达。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两月抄表用户的电量,7月份抄见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略)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篇十

渝价[2004]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臵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九、为了明确审批权限和减少审批环节,物业服务收费只按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费审批主体。收费标准(以住宅为准)在二级以上的由市物价局审批;二级收费标准(不含二级)以下的由区、县、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由谁审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由谁审批该小区或大厦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从发生纠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及时作出裁定或处理。

十一、关于《实施办法》附表“普通写字楼、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和“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作如下解释:1.“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和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包括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含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卫生间,不含公寓式写字楼办公室内的卫生间)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2.“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不包括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的清扫和保洁服务。

十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表一:

重庆市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等

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软件)分值表(60分)序号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标 准 分值 备注 1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 2分 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执行 2分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财务制度等)健全并落实 2分 不完善的相应扣分 4 物业档案资料齐全(含住户档案),查阅方便 3分 5 服务体系完善并执行ISO9000标准 2分 无违章建筑物、外观保持好,共用通道、走廊等无乱堆放和占用 2分 7 房屋完好率达95%以上 3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95%以上,保养记录齐全 6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零星维修及时率达95%以上,合格率达98%以上,维修记录齐全 6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公共区域卫生每天拖扫、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8分 标准下降相应减分 11 窨井、排污(水)管、生化池按有关政策规定清浚 3分 绿化专人管护,花、草、树等生长良好、无病虫害、无杂草、杂物,并定期浇灌、施肥、松土、喷药等,及时修剪整型,补种及时。5分 视管护水平减分 小区主出入口(大门)24小时安全值守,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站式服务,对外来人员询问或登记,文明礼仪,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运行、停放,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8分 重大事项回访率在95%以上 2分 实行定期业主评议,业主与公司关系融洽,对服务工作满意率在90%以上 3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2分 重大节日布臵和开展社区文化 活动三次以上 3分 17 其它 备注:

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100%。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户次数×100%。

及时修理标准:专有部分的维修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屋顶、墙面等。表二:

重庆市住宅、商住楼环境及公共设备设施(硬件)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

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备 注 人均公共绿化面积2平方米。4分 未达到条件的按比例扣减。每超出1平方米增加1分。名贵花草、树种加1-3分。物业管理用房(2分),业主活动用房(2分)。4分 低于应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 3 游泳池(1分)、网球场(1分)。2分 有偿使用。羽毛球场(1分)、篮球场(1分)或其它(如足球场、门球场等)运动场地(1分)。3分 不另收费。每增加一项运动场地增加1分。健身活动区(2分)、儿童娱乐区(2分)4分 不另收费。健身活动区、儿童娱乐区各不得小于50平方米。喷水池(2分)、流动水景(2分)。4分 水不喷扣1分,水不流动扣1分。精装修进户门厅(15—50平方米)。1分 有大堂(50平方米以上)加1分;摆放植物、有地毯另加1—2分。小区实行人车分流。2分不含单体楼。公共卫生间。1分不另收费。专人管理加1分,设盥洗盆加1分。电子门禁系统。2分有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等智能化系统的,每增加一种加2分。其余(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加1分。只有电子对讲扣1分。消防栓。2分 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加3分、有烟感、喷淋再加2分。12 电梯轿厢装修。1分电梯运行费按规定计收。13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4分 二次供水(含消毒、杀菌、检疫费)。4分 运行费按规定计收。15 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臵齐备。2分 16 其它。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表三:

重庆市写字楼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备 注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4分 2 二次加压供水。4分 3 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并且每层具备4台电梯或每层每350平方米内具备1台电梯(含消防电梯)。10分 每减少1台扣2.5分。中央监控消防设备。6分其中: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烟感、喷淋(6分);有手动联网报警装臵(4分);有消防栓(2分)。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5分 中央空调。3分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7 物业管理用房(1分),活动用房(1分)。2分 每层楼均有公用的卫生间(2.5分),卫生间设盥洗盆(1分)、烘手机(0.5分)。4分 9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臵放有绿色植物。2分 10 其它:如设备设施超出上述条件等。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四:

重庆市商场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备 注 1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4分 2 二次加压供水。4分 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扶梯,并且每层电梯、货梯、观光梯、电扶梯共具备4台或每层每300平方米内具备1台(含消防电梯)。10分 每减少1台电梯(货梯、观光梯)扣3分;每减少1台电扶梯扣2分(不含电扶梯电费)。中央监控消防设备。6分

其中: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烟感、喷淋(6分);有手动联网报警装臵(4分);有消防柱(2分)。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5分 中央空调。3分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7 物业管理用房(1分),活动用房(1分)。2分 每层楼均有公用的卫生间(2.5分),卫生间设盥洗盆(1分)、烘手机(0.5分)。4分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臵放有绿色植物。2分 10 其它:如设备设施超出上述条件等)。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五: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一多层 住宅

物业服务费

一级 物业服务费 0.40 二级 物业服务费0.33 三级 物业服务费 0.26 四级 物业服务费 0.20 日常维修养护费

一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二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三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四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高层住宅(商住混合楼)物业服务费 一级 0.45 三级 0.27 二级 0.37 四级 0.19 日常维修养护费

一级0.20 二级0.20三级 0.18 四级 0.18 特级

住宅 物业服务费0.50-0.80 日常维修养护费:多层住宅0.15--0.40;高层住宅0.25--0.70 等外级住宅(不含电梯房)物业服务费0.07--0.15 日常维修养护费:0.07 二 写字楼

物业服务费

一级 5.50-7.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二级 4.20-5.2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级 3.00-4.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四级 1.80-2.8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 商场 物业服务费

一级 7.00-8.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二级 5.50-6.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级 4.00-5.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 四级 2.50-3.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四 门面

物业服务费:无烟感、喷淋设施:0.30—1.00; 有烟感、喷淋设施:0.50—1.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备注:

1、本表所列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不含电梯费,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座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

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2、本表所列商场、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不含中央空调所耗电费、水费和电扶梯运行电费;但日常维修费中含电梯(不含电扶梯)运行电费、年检费、小修费。

3、等外级住宅物业服务内容:(1)清洁卫生: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一次,下水道、窨井、化粪池及时检查、疏通,并保持常年通畅;(2)安全保卫:白天物管企业安排有人员负责守楼护院;(3)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共用部位由物管企业负责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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