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合同(精选5篇)
1.货物交付合同 篇一
航空运输货物的到达与交付的流程说明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2.货物交付合同 篇二
〖案情〗
原告:扬州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泷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意大利G公司与原告订立合同,采购总价1 425 000美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涉案货物),G公司预付了270 000美元,约定剩余款项1 155 000美元凭提单副本交付。原告委托天行健公司安排涉案货物出运事宜。为此,天行健公司向莱士金公司和被告询价,因被告报价较高,最终委托莱士金公司安排向船公司订舱。但由于莱士金公司无法满足原告提出的倒签提单要求,天行健公司再次与被告业务员进行联系,并约定由被告为涉案货物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并通过其意大利代理控制放货环节。双方曾约定被告将对此收取一定费用,但由于此后出现纠纷,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天行健公司委托莱士金公司安排向船公司订舱,后莱士金公司委托中远物流向以星航运订舱。11月27日,涉案货物装船。同日,以星航运签发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FERT公司。根据天行健公司的指示,莱士金公司将从以星航运取得的全套海运提单寄给了被告,被告据此签发了涉案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日期倒签为2010年11月14日,并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G公司,目的港提货联系人为FERT公司。12月9日,以星航运确认已收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并通知目的港代理无需凭正本提单即可将涉案货物交付海运提单载明的收货人FERT公司。12月24日,涉案货物运抵卸货港意大利热那亚。2011年3月14日,FERT公司将涉案货物放给了G公司。此后,被告与被其称为“意大利代理”的FERT公司进行了多次联系,要求FERT公司向收货人施压以促使收货人尽快向原告支付货款,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称,原告是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并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被告应当赔偿其无单放货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赔偿货款损失1 155 000美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其从未收到或控制过涉案货物,未向船公司订舱,未收取任何费用,仅出借了涉案提单,且签发的提单日期与事实不符,效力存在瑕疵,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涉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签发了涉案无船承运人提单,并实际控制涉案货物的流向与交付,已符合无船承运人的决定性特征,因此被告应当被认定为涉案运输的无船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原告的代理人天行健公司与被告就涉案业务约定的费用是否已经实际收取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能免除被告违反“承运人应当凭单交货”义务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
1 155 000美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无船承运人识别的传统标准
无船承运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无船承运人直接脱胎于国际货运代理人。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大多兼营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比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界定的“无船承运业务”范围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货运代理人业务范围的规定可以发现,两者的业务范围大致相同,均包括了订舱、货物的接收、缮制相关单证、收取与支付相关费用、集装箱拆箱及集拼箱等业务,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承运人身份”从事上述业务操作,后者是“接受委托,代为办理”。而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却大不相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制发民四庭《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取得方式;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并认为:“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如承诺货物的安全、如期到达等)……此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运输合同处理”;“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 而认为“不能仅以货运代理人收取差价的收费方式就简单认定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这四条标准的权重并不相同,当事人约定以及运输单证的签发具有单独作为决定性意义的识别标准,而收入取得方式和以往操作习惯仅能作为补强性质的识别依据。审判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的认定也多围绕前述四条标准展开,但是,由于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大量存在,当事人之间往往缺乏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经常会存在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使用的术语和责任条款不规范等问题,难以单独作为认定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依据。而通过本案审理发现,签发的运输单证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足以担此大任。
二、是否控制货物的流向与交付对识别无船承运人身份的影响
由于本案中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被告是否应被识别为无船承运人,仅依照前述认定无船承运人的传统标准分析,似难以得出定论。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到一个完整且与被告毫无关系的货物出运链条:原告—天行健公司—莱士金公司—中远物流—以星航运,其中,原告委托天行健公司作为货物出口的货运代理人,天行健公司转委托莱士金公司,莱士金公司通过中远物流向以星航运订舱,涉案货物最终由以星航运实际承运。此外,原告向天行健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天行健公司向莱士金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确认出具了涉案提单,但声称该提单指向的运输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认为其未就涉案业务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向实际承运人订舱,不能被认定为涉案运输的无船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通过审理发现,天行健公司曾经向被告询价,但由于被告报价太高,最终选择了报价较低且保证舱位的莱士金公司,但由于原告要求倒签提单日期,莱士金公司无法操作,天行健公司再次找到被告业务员,被告同意倒签提单并约定收取一笔费用(低于正常运费),而此时被告已无法订到舱位,因此最终由被告签发提单,却由莱士金公司向船公司订舱,后因出现涉案纠纷,被告实际未就涉案业务收取费用。
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依照传统的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四个标准判断,被告在涉案货物出运中签发了提单,但既无证据证明其曾与原告达成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其此前与原告间存在交易习惯,其实际也未收取任何费用;而更为特殊的是,虽然被告签发了涉案提单,但该提单仅系“出借”给他人使用,因此,仅凭签发涉案提单这一标准已不足以认定被告的无船承运人身份。
通过进一步的审理发现,被告虽辩称其从未收到或控制过涉案货物,但在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的海运提单在签发后被控制在被告手中,被告通过控制海运提单实现了对涉案货物的拟制占有;该海运提单被电放后,涉案货物转由海运提单载明的收货人FERT公司占有,而FERT公司正是被告签发提单上载明的提货联系人。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行后被告与FERT公司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清楚地表明,FERT公司原本应当凭被告签发的提单交付货物,因此FERT公司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目的港控制涉案货物的放行。被告虽否认FERT公司是其代理人,但提供的反驳依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涉案货物的流转过程表明被告签发的提单所记载的运输过程真实存在。因此,被告签发了涉案无船承运人提单,并实际控制涉案货物的流向与交付,综合上述两点,我们认为被告已符合了无船承运人的决定性特征,应当被认定为涉案运输的无船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我们也注意到,被告约定的签单费用较低且并未实际收取,而涉案货款损失却高达1 155 000美元,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商事纠纷应适用商人思维,被告接受此种义务合作模式必然有其商业上的考虑,不能简单以费用高低判断公平合理性,借鉴英美法中的对价理论,承运人为签发提单所收取的费用多少以及是否实际收取并非其法律地位的决定性因素。
该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识别无船承运人身份时,除上述提及的四个识别标准,是否控制货物的流向与交付,特别是是否在目的港控制货物也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识别标准,并且该五个识别标准不宜单独作为决定性标准。
3.如果不按合同交付现款该怎么办 篇三
“我是做钢材生意的,和一承包建筑商签了一合同,就是我乙方钢材到甲方,甲方立即付款,违约的话一天按每吨一百元钱的向上递增,货现在去工地好几天了,甲方还是没有钱交付,你说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房玉洲律师给出的答复是:通过诉讼解决,起诉对方,要求对方付款并按照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暂时计算到起诉的前一天,但要求对方支付至付款日止。
那么关于货款的合同法依据是什么呢?
一般说来,交付现款是合同条款里面的内容,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实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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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物仓储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物仓储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存储货物名称:
二、承租地点、面积
乙方提供位于
库房供甲方使用,用以存放甲方货物。
三、承租期限
承租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四、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仓库租金:包月制,月租金为
元/月 结算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按时交纳库房租金;
2)负责提供相关存储货物的详细说明及存储要求等; 3)负责提供货物出入库详细信息;
4)如仓储货物为易燃、易爆、易泄露、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腐等特殊货物时,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说明及相关设备;
5)对于乙方通报的有关货物情况未作出及时相应处理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
1)负责提供适宜的存储场所,办理货物的出入库手续; 2)根据有关法律要求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器材; 3)负责提供适宜的装卸运输设备;
4)货物在存储期间,由乙方负责货物的保养、维护和安全; 5)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仓储统计报告;
6)根据甲方要求应当同意甲方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7)对临近失效期、变质、有异状及其他损害的货物,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
8)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由乙方按货值负责赔偿。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到期后,未经双方书面协商,本合同自行顺延。
2)当合同一方需对本合同内容做适当调整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5.货物保管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地址:联系人:
丙方(担保方):
地址: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保管物品的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二、保管要求:
地点:,面积为平方米。
要求:符合甲方货物的保管要求,乙方每月至少须为甲方预留平方米的面积用于保管甲方货物,乙方变更保管场所的,应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保管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保管费含税包干价为_________元/月;
2.保管费按月支付,乙方于每月号前向甲方提供次月保管费服务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在当月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管费给乙方,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乙方开户行:
乙方收款户名:
乙方收款账号:
3.合同期限内甲方提取保管物的,甲乙双方按实际保管天数结算。
五、保管物的交付
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乙方应当现场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甲方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如有记录外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按保管物售价赔偿。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按时支付保管费;/
32.甲方有权检查保管场所及保管方式,如发现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更换场所。
(二)乙方:
1.乙方应确保保管地点、场所符合甲方保管物存放要求,保证保管物及保管场所的安全并对保管物的进出仓进行登记管理。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他地保管。
3.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赔偿责任;甲方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5.第三人对乙方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七、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前
2.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有正当理由须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个月通知另一方,并为甲方预留合理时间处理保管物;如合同被终止的,应按实际保管日期结算保管费用;未按约定通知擅自终止合同的,应支付另一方相当于个月保管费的违约金。
八、声明及保证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2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通知/
3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
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快递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四、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3.附件包括:保管物清单、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保管场所相关资料、丙
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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