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4-07-04

南昌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篇)

1.南昌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篇一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文书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字并摁手印;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时,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依法应该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按要求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报告或鉴定书等文字材料;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行为相对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全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

专家意见书。

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送达的原因、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据存档备案,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

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呼伦贝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人员在领取《行政执法证》的基础上还必须申领由省水利厅印制的《水政监察员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 证件申领表》,统一由水政(法制)科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凡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 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

第七条 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由水政(法制)科将发 证情况及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 有遗失,及时向水政(法制)科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时,由所属单位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水政(法制)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每年须注 册,注册工作由局水政(法制)科按照市政府和省水利厅部署统一组织。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3.南昌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篇三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为深入贯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区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通过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予以公示。

(2)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2(4)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5.创新公开方式。

(1)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2)在现有的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归集所有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要依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应当使用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1)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省明确的本系统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强化记录实效。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要依据《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是区法制办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保障工作

4(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工作推进的日常工作。

(二)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将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股)室,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印发后及时跟进,根据区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局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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