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服务合同

2024-12-26

延期服务合同(精选15篇)

1.延期服务合同 篇一

延期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方):王子龙身份证号码:***517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已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款合同》做以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万贰仟捌佰元整(¥402800.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个人资金周转

第三条 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即每月人民币壹万零柒拾元整

(¥10070.0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即2011.第五条 特别约定1、2、如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处

理。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就付的利息,仍应按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2.延期服务合同 篇二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 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 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 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 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 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 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 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 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 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 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 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 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 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 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 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 当然, 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 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 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 此外, 在遇有危急病人时, 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 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 因此, 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 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 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 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 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 由患者最终决定, 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 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 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 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 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 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 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 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 因此, 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 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 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 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 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性服务, 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反之则淘汰。另外, 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 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 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 同时, 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 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 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 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 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 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 因此, 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在合同尚未履行前, 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 不同于一般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 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 同时, 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 因此, 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 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 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 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 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 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 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 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 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 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 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 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 同时, 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 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 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 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 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 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 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 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 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 实为一种侵权行为, 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 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 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 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 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 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 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 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 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 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 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 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 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 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 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医术水平参差不齐, 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 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 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主权的尊重, 如挂号后, 患者可以要求退号, 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 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 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 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 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摘要: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合同内容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方面具有其独立的特点。因中医诊疗方式的特殊性, 患者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中医诊疗服务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 违约责任的存在范围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 患者可依其单方意思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参考文献

[1]刘世峰.从“心”论中西医融合[J].家庭中医药, 2009, 16 (2) :19.

[2]卢青山.周易五行场生命密码:创新中医[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4:431.

[3]梁漱溟.中西学术之不同[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12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32.

[5]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2) :127-133.

3.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加工贸易合同延期 篇四

问题内容:老师好,我们公司进行的是来料加工业务,因业务量加大,需要对合同进行延期,那么合同延期需要向主管海关提交什么资料?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延期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2)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变更合同或者协议;(3)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超出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范围须提交);(4)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5)合同执行登记本;(6)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新合同辦理

一、合同備案準備于上合同到期前20-30天辦理新合同以便餘料結轉)。

1.確認料件及成品的商品編碼、備案單價、單位及欲轉進出廠商企業性質、轉廠細則(如是否以實際交易單價數額轉廠,何時可辦理轉廠,報關員是誰等)。

2.統計成品單重,統計成品所耗料件單個的重量;

3.計算出料件單耗:以產品單重/產品總重得出單耗;

4.一般料件無損耗的情況下:成品數量*單耗=實際進口料件

5.料件有損耗的情況下以此計算:

õ(實耗料件重量-成品所附料件重量)/實耗料件重量=損耗率(以百分比表示)

õ 出口成品*單耗/(1-損耗率)=實際進口料件

二、執行細則:

1.數據整理:出口成品及對應料件品名.編碼.數量擬定,產品單重.單耗.單價等數據擬定。

2.視算平衡並打印新合同參考表單(成品表、單耗表、料件清單表)。(參照海關合同製作方式文檔)。

3.填寫表單:

õ 《加工貿易合同呈批表》一式兩聯,村委,鎮外經蓋章,呈海關大廈六樓寶安外經蓋章;

õ 《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1份;

õ 《出口制成品及對應料件消耗備案清单》每個成品一張,各1份;

õ 《來料加工裝配合同書》1式6份,交21樓沙井辦簽加工費,交6樓外經審批簽名;

õ 《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申請表》1張,由21樓沙井駐海關辦公室填寫加工費後交6樓審批並複印一份交6樓外經;õ 《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1份(1式3聯),交14樓外經核驗所;

õ 《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1份,交14樓外經核驗所;

õ 《深圳市加工貿易合同申报表》1份;交14樓外經局審批;

õ 《加工貿易合同报批手册》1本,交14樓外經局審批;

õ 上合同《新合同加工合同核銷表》及台帳核銷單各1份原、复印件,或者是正执行的海關手册及未集报的出口貨物集報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õ 《審核作業表》1份,《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一本,呈海關審批用。

õ 表單填寫方式見附頁。

三、審批流程:

1.新合同辦理須持《加工貿易合同呈批表》至村委.鎮外經初審蓋章,鎮外經須知道進出口總值。

2.6樓寶安外經協議簽約窗口核人數,即給一張結匯人數*工資的聯絡單連同《加工貿易合同呈批表》交21樓沙井鎮駐海關外經辦初審。

3.6樓寶安外經審核(批合同號)、繳費(規費6個月*200=1200元,印花稅130元)、蓋章,須複印已審核一張《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申請表》交外經。

4.14樓外經局三來一補處核單。(持加工貿易合同報批手冊、上一合同核銷單或上一合同已出貨之藍色聯清單+已出口貨物累計數)

5.交生產能力證明至對面窗口核驗窗審核,然後至窗口蓋章。

6.14樓外經局三來一補核單人接單。(打印一份簽收聯)

7.次日至14樓外經局製單窗口接單對單。

8.對單無誤後可出批准證。(新合同批准證150元)

9.批准證號及合同數據預錄入。(可在外經審批前預錄入合同看數據是否平衡,因外經現在要求表單不可塗改)。

10.錄入合同後至商務中心購買手冊一本填寫。

11.購審核作業表一份,連同預錄入電腦紙、外經料件成品單、裝配合同書.生產能力證明.批准證原件&報關憑證&單耗報備表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訂在一起呈海關接單人;須一並提供: 上一合同核銷表及台帳複印件。(或其他海關認可的出貨證明,如自助中心打印的出貨數量.已蓋章放行的藍色清單聯.上一合同出貨頁內的累積數量)。

12.報關憑證&單耗報備表正本須驗證但無須繳交。

13.等三天左右會出台帳聯繫單,(新合同須持台帳卡,加簽則不需要)交錢後將回執聯交海關約四小時後領取新合同。

14.新合同辦理完成。(加簽新產品或加簽數量手續及流程類同,窗口不同。)

5.关于施工合同延期的说明 篇五

贵州银行遵义市中南支行:

我单位与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签订了遵义市子尹路南延线棚户区改造项目边坡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当时由于拆迁及土地问题未完全解决,导致工程施工延期至现在,经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了现场部分问题,现已具备施工条件,我单位已通知施工单位于2014年5月10日进场施工,工期顺延至2014年9月10日(合同工期120日历天),请贵行办理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银行专户手续为谢!

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子尹路南延线项目部

6.延期服务合同 篇六

越秀区国税局:

兹有广州XXXX有限公司一直租赁我公司管理的“广告城大厦三层1X4房”用于办公场所。

由于我公司管理的此物业属军队物业,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五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我公司正在续办租赁许可证,手续已递交相关单位,待批复。

鉴此,我公司管理的广告城大厦所有物业租赁合同的续签需等到“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批复完毕方可办理,敬请相关部门给予理解!

此致

敬礼!

7.延期服务合同 篇七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 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 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 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 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 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 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 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 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 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 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 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 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 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 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因此, 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 从政府的地位分析, 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 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 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 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 双方互有权利, 互负义务, 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 从合同目的分析,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 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 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 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 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 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 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因此,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 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混合契约。

(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

首先, 政府购买式养老服务本身就存在委托关系。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间接委托代理模式。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 也是初始委托人, 他们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各级政府, 政府部门又将其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是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者, 也是最终代理人。[3]

其次, 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 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 合同订立后,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政府这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务, 处理事务中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所不问,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并未明确要求, 因此,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影响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委托性质的判断。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的给付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这种给付而至少涉及三方主体, 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三方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执行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两个称谓来自德国法, 也得到台湾学者的认可[4] 。

在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 合同的受益人直接属于服务的受领人——老年人, 因此老人成为了合同利益的承受方取得了第三人的地位, 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和受托人的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这种补偿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即由政府支付报酬采购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的养老服务的关系;而政府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价关系, 即民间组织向老人提供服务的关系, 对于合同的存在并没有决定作用, 而是从属于前者的,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变更, 也不影响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继续履行其服务的义务。

依照瑞士、德国等国的理论, 一般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 分为简单型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前者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承受合同利益, 仅仅作为债务人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三人并没有特殊的意义。而后者中, 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因此,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变化。赋权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第三人不仅有给付受领权能, 而且有对立约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赋权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实际上赋予了老人接近于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力的保障了老人作为弱势方的各项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任炽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J].社会福利, 2005 (1) .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7 (2) .

[3]贺文慧, 高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分析[J].技术经济, 2007 (9) .

8.延期服务合同 篇八

关键词:家庭医生;纠纷;解决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思路指出“完善合理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理念。然而我国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出现了诸如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家庭医生数量紧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问题。

一、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述

(一)家庭医生的概念

何为家庭医生,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护者,受过长期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以及专业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接受服务方提供一种高质有效的综合性服务。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念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具有医学全科知识的基层医疗人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相应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具有侵袭性,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三)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1.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学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是一個医生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而得来的,即使其做出详细说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了解该服务的优劣、后果等。普通人也不太可能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果关系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往往依赖于医学专家们的鉴定或出具的意见来认清事实、划分责任。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具有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纠纷的解决也有赖于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在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由于在医学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以及认识能力的差别导致家庭医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多数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之甚少,唯有依赖于医生制定的诊疗方案,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消费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被动性[3]。

3.纠纷当事人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设备、技术力量和物质上的不均衡。在家庭医生的服务过程中,服务相对人虽然具有知情权和一定的选择权,但却因力量上的不均衡导致其在事实上不能进行选择和适当的参与。通常患者也只能依赖于服务结果来判断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在纠纷的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4.纠纷的表现形式与原因是多样的

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些是侵权纠纷,有些是违约纠纷,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当然,导致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医生的服务态度、专业技术、收费等原因,或是媒体的炒作等造成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现状

由于诸多原因使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关系紧张,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有时候仅因为部分家庭医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签约家庭的需求,接受服务的相对人就辱骂家庭医生,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很多签约家庭不信任自己的家庭医生,心存疑虑,家庭医生如临深渊,难以开展服务工作,使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矛盾激化,甚至时常演变成暴力事件,已升级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成因

1.家庭医生自身的问题

虽然当前把家庭医生服务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可是家庭医生的培养刚起步,其数量少并且服务意识薄弱,使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推广遭遇瓶颈。家庭医生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签约家庭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已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家庭医生已成为经营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委托代理人”[6]。家庭医生在基层工作的待遇与地位都不高,使得家庭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较低,影响家庭医生的工作热情。

2.居民参与和政府责任问题

对于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经常吃闭门羹。很多时候家庭医生的工作不被居民所认可,甚至直接拒绝配合医生的服务工作,不告知家庭医生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及变化,对家庭医生的工作起到副作用。地方政府是家庭医生服务的组织者与倡导者,必须全面负责家庭医生的服务工作。

3.缺乏统一的服务模式

目前各地区对家庭医生的定位及其签约数量、政策保障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造成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差异明显,合同履行比较混乱。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越来越多的家庭医生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但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双向转诊的细则,转诊工作实难以进行,加深了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纠纷。

4.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管理

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4],家庭医生服务也需要立法和制度保障。由于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负法律责任不清楚,让纠纷愈演愈烈。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考察

1.美国

1990 年,美国通过了“ 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法规范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数量。同时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进行管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美国特别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家庭医生参加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理赔。此外,美国也非常重视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寻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向法院诉讼,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并判定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2.英国

在英国,患者对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投诉。服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或要求责任人向投诉人进行答复,或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调解。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要求对投诉进行审查。但是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能保障患者索赔的权利。因此,患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索赔偿,而是否得到索赔以及索赔的金额由法庭裁决。

3.日本

日本政府也要求家庭医生购买保险,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还充当着“中间人”,积极向签约家庭说明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如果纠纷双方对责任的承担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政府会主动帮助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家庭,缩短审理时间,促进纠纷的解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在纠纷的解决中,逐渐形成了法庭解决、日本医师会解决和当事者之间解决的几种方式,其中以当事者通过对话解决为最基本的解决纠纷方式[6]。

四、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构想

(一)解决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处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很难界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限额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相结合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权利索取赔偿。无论是 “补偿说”,还是 “赔偿说”,都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实际。笔者坚持限额赔偿说,即以承担有限义务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基础,以享有有限权利为承担有限义务的基础,对某些赔偿限制其最高赔偿额,减轻赔偿方的负担。但为了制裁和遏制赔偿人的不法行为,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

2.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家庭医生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依据其情形可被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寻衅滋事、阻碍家庭医生依法执业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行为的豁免权原则

家庭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合法的护理诊疗活动中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依法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7]。这不仅为一部分纠纷的解决拨开了迷雾,也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意义重大,还有利于保护家庭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解决机制

1.设立责任保险

由于家庭医生从事的服务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了减轻家庭医生的负担与压力,鼓励家庭医生参加保险,以其所负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第三方机构、患者及医生共同分担风险,从而有效削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支付最后的赔偿数额。这既有利于增加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签约数量,也有利于保障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签约家庭的合法权益。

2.规定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的裁决。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都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等特性,因此可以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制度。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学等人士,将他们纳入到仲裁队伍中,提高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和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此外,仲裁员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避免了行政干预从而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美国的各个阶层都埋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费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不符合“及时的正义”。因此,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美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且根据需要演变出了许多具有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结合,在法院附设调解以及仲裁等。我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可以建立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引导来指导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它的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8]。

4.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运作流程,相互间没有完善的协调体系。无论是调解与仲裁,还是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僵化,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被忽略,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鼓励和监督作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9],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与制定相应法规

要处理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必须将医学、公共卫生构建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严格控制家庭医生的准入及其资格认定,完善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的法律法规等,让家庭医生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必须针对家庭医生的工作内容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医生的工作指南”“家庭医生服务的试点意见”“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杨秉辉,祝墡珠.全科医学导论[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8-27

[2]KENNETH JOSEPH ARROW.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3]董恒进.医院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37-243

[4]黃卫东.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J].吉林医学,2008,29(10):876

[5]李志明.国外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借鉴[J].中国社会保障,2013(3):78

[6]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18-21

[7]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9

[8]陈奎.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J].河北法学.2010(9).31-37

[9]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08

作者简介:

9.延期服务合同 篇九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6-25

一、此项行政服务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申请此项行政服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申请此项行政服务需提供哪些材料? 《就业证》延期

(一)一般人员《就业证》延期:

1、用人单位延期申请函(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及拟延期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就业证号、聘用职务、工作期限);

2、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居留证》(有效期限的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证》(有效期限的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首席代表、代表的《就业证》延期:

1、用人单位延期申请函(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及拟延期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就业证号、聘用职务、工作期限);

2、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居留证》(有效期限的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证》(有效期限的原件及复印件);

6、首席代表、代表延期的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证》变更

(一)变更用人单位(外国人在武汉市内企业之间转移):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原就业证号、拟申请变更的内容);

2、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复印件);

3、聘用外国人员履历证明(复印件)(最终学历和完整工作经历,须加盖单位公章);

4、聘用外国人员资格证明(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毕业文凭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资历证明);

5、聘用外国人员护照及居留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外国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8、《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护照号: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原就业证号、新旧护照号码、拟申请变更的内容);

2、外国人新、旧护照(原件复印件);

3、《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住址: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原就业证号、拟申请变更的内容);

2、《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职业或身份: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原就业证号、拟申请变更的内容);

2、《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

《就业证》迁出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及拟迁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就业证号以及拟迁往的地区);

2、《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证》注销(外国人离境或到外省工作)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证》遗失补办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说明遗失原因、原就业证号码);

2、登报申明作废的资料(原件复印件)。

四、此项行政服务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

五、此项行政服务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此项行政服务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1年,且不超过劳动合同有效期和护照或者首席代表、代表证有效期。

七、此项行政服务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5770127(8)

10.服务员服务合同 篇十

法定代表人:谷文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发明家广场南栋3-2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_年4月起至20_年4月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年4月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一个月。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做好网吧的服务工作,服从管理及安排。

(三)甲方因乙方工作能力方面不胜任本项工作或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六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6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700元/月。

2、无固定期限工资按短期工计算工资。(必须做满一个月)

3、未做满一个月的甲方不提供工资。

4、做满半年的甲方将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工龄工资。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当地的工资情况调整乙方工资。

(四)甲方每月 5 日发放工资。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一)1、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2、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因乙方泄密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请好人,办理好交接手续,方可与甲方结算工资。否则甲方将不退还押金及本月工资。

八、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除工资外,另补发一个月工资。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甲方扣发本月工资及押金。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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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延期退休辩伪 篇十一

其实,所谓的“撫养比”仅是个参考值,根本没有太多的科学依据给予支撑。举例说,发达国家凭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人工作就可以养活一家人;我们也有部分工作收入高的人群,一个人也能养活一家子;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为数不少的家庭,子女一大群,但不是收入低就是待业、失业,众儿女依然难以供养老父母。

2013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支出养老金、退休金合计约3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26万亿元的12%。全国2亿60岁老人(含农村老人),平均每人每年1.5万元,即每月1200元。按照现价计算,到2030年时,如12%的养老金支出比重不变,4亿60岁老人,平均每人每年达到3万元,每月或达2500元。很多人搞不清楚延期退休以缓解养老金缺口的逻辑来自哪里?有人曾发出质疑,表面上看,晚退休可以多缴几年养老保险费,可是他们也要多领几年在职的全额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社会总体成本并不低。袜子换成手套,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总是有些所谓的专家喜欢闭门造车,玩弄文字和数字游戏,抛售出一个个耸人听闻的言论。

12.延期服务合同 篇十二

一、众筹服务合同的主体及含义

众筹涉及三方主体:众筹发起人, 即有项目有创意但缺乏资金支持的人;众筹支持者, 对于众筹项目有兴趣并愿意出资的人;众筹服务网站, 为众筹发起人和众筹支持者提供网络连接媒介的第三方。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支持者注册成为众筹网的会员后, 才能发起和支持众筹。众筹网提供的是众筹服务, 众筹网的用户通过确认众筹网的服务协议与众筹网缔结合同关系, 参与众筹的主体相互之间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笔者将这一系列的合同统称为众筹服务合同。

笔者认为, 众筹服务合同指, 众筹发起人通过在众筹服务平台发布集资项目, 在一定的时限内获得众筹支持者的足额支援资金, 众筹服务网站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后一次性或分批将资金支付给众筹发起人, 在完成众筹项目后向众筹支持者交付项目制成品或依约定不支付任何回报的合同。

二、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服务网站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者的关系主要有展台租赁合同说、委托代理合同说、合营说等。

展台租赁合同说认为, 展台的出租人在展台出租合同中, 作为展台的所有者向承租人提供展台并向其收取费用, 展台的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所租赁的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消费者在展台消费过程中无需向展台提供者支付费用。[1]在众筹中众筹服务网站与众筹发起人分别相当于展台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合同客体为网络空间, 网站收取的服务费相当于租金。

委托代理合同说认为, 众筹服务网站是众筹发起人的代理人, 众筹支持者在支持众筹项目的时候并不直接和众筹发起人打交道, 而是众筹服务网站以其自己的名义与众筹支持者签订合同, 并且在订约之时, 众筹支持者知道自己的资金是向众筹发起人提供, 并且交付约定回报物的主体是众筹发起人。据此, 该说主张众筹服务网站是众筹发起人的代理人, 众筹那么众筹服务网站应当是众筹发起人的代理人。

合营说认为, 众筹服务网站与众筹发起人之间存在联合经营关系, 众筹支持者的交易相对人是众筹服务网站以及众筹发起人, 那么众筹服务网站“应当被认为是众筹发起人的合营者”[2]二者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盈亏共负, 在发生纠纷时二者均应当对众筹支持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 以上各个学说, 从不同的角度对于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服务网站之间的关系性质予以界定, 并且提供了一系列的理由支持, 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社会现象纷繁复杂, 某两种行为有可能极为相似, 但仔细分析却有着其各自的特征。就法律关系来说, 单凭两种法律关系具有相同之处, 就直接套用同一规范细细考量则缺乏说服性。众筹服务网站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交流或者交易的平台和作为信息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或电子交易, 是一个具有复合性质的民事主体。

第一, 众筹服务网站的服务具有媒介居间的性质。通过众筹网站的站内链接以及社交网站分享机制, 联系起了众筹发起人和众筹支持者, 通过分享机制使众筹发起人与更多的众筹支持者建立连接, 客观上起到了居间的作用。第二, 众筹服务网站具有一定的“展位出租者”的性质。将众筹服务网站以展台出租者的身份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规定, 能够更好的对于众筹支持者予以保护, 即一旦众筹发起人在众筹成功之后出现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 众筹服务网站具有提供众筹发起人信息的义务, 在众筹成功并且回报履行结束之后, 依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规定, 众筹服务网站有先行赔偿的义务。但是, 众筹网与展位出租者最鲜明的不同之处就是众筹网的中立性, 因此不能使众筹网负担与展位出租者相同的赔付义务。第三, 众筹发起人通过众筹服务网站发布众筹项目的行为与发布广告具有相似性, 并且将众筹发起人与众筹网站之间的关系参照广告发布相关的规定调整同样可以实现对众筹支持者的保护。并且在众筹发起人的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描述的时候, 众筹服务网站具有提供众筹发起人联络信息的义务, 当众筹服务网站在项目发布前审核阶段对于虚假描述明知而允许项目通过的情形下, 应当与众筹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支持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买卖合同说和附负担的赠与合同说。

买卖合同说认为, 众筹发起人在众筹网站上面所发布的项目是欲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 众筹项目中欲制作的产品或者即将创作的出版物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众筹支持者所支付的支持款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对价, 支持者愿意出资支持并支付价款为买卖合同的承诺。二者的关系与通常的买卖合同无异。

附负担赠与合同说认为, 众筹支持者的支援资金具有一部分赠与的性质, 在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的情况下, 众筹捐助金额的赠与性质毋庸置疑;在物品型众筹合同中, 众筹资金一方面是众筹项目的生产资金, 众筹资金带有投资的性质;由于众筹支持者在众筹成功后会收到与其支付的众筹援助资金相对应的回馈, 因此这笔资金又具有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的性质, 但是与市面上同类产品相比, 价格较高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众筹支持者对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付账, 而且是在产品尚未制作出来甚至仅仅有一个对即将制作的产品的创意, 从支持者有帮助他人目的, 带有赠与性质。

笔者认为, 二者的关系是具有赠与性质的预售买卖合同关系。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支持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具有买卖属性, 同时从众筹的目的与意义角度, 定价可能高于市价, 并且有完全捐助性质众筹的存在, 两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又具有赠与性。与普通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 根据众筹规则, 成功的众筹需要同时满足时限条件和金额条件。众筹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支持者付款成功之时。而决定众筹成功的时间和金额两个决定因素, 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这两个条件只是为众筹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合同的生效附一个条件, 当条件达成合同始生效力,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条件未达成, 合同未生效。

四、众筹服务网站与众筹支持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网络交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自己建立网站, 同消费者直接在商家的网站上同商家订立网络消费合同;二是买卖双方分别注册为交易网站的会员, 在买卖双方在第三方提供的平台上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与消费。

笔者认为, 众筹服务网站与众筹支持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上述第二类, 在该类网络交易中, 网络平台的提供方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 而网站一方提供的是一个买卖双方交易的“场所”, 网站为买卖双方提供的是网络连接服务。“网络用户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3]在众筹服务合同中, 众筹网站一方的地位也与网络消费合同中网络平台的地位相似, 网站与众筹发起一方以及支持者一方均无关系, 仅为众筹双方提供网络连接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德良.论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与责任从一起网络交易纠纷案说起[J].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9) .

[2]苏添.论网络交易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4) .

13.服务器硬件维护服务合同 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器维修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维修范围

1.乙方为甲方服务器提供硬件维修服务:

(1)甲方单位服务器的除尘操作以及服务器保养安装。

(2)甲方单位服务器故障的诊断、排除。(需更换备件的费用有甲方承担)

服务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 到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 硬件服务的服务器共___台, 服务费每台元, 总费用________元,机器详细配置以及机器序列号参见附件。

3、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协议即时生效。

二、维修细则:

1、协议生效之前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测机器工作是否正常。

2、检验机器工作正常后由乙方张贴机箱封签,由甲方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3、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为甲方提供服务器保修服务,乙方故障申报的`电话号码: 029-83787823  联系人: 张鹏洲

三、服务时间

1、故障报修时间为5 (周一——周五) X8 (早9点——晚5点) 小时, 在接到甲方报修乙方应于24个小时响应,如果需要更换备件,备件到达后24个小时内修复.

2、非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顺延, 周末(周六及周日) 报修按下一个周的周一早9:0报修.国家法定节假日报修按节假日后一日早上 9:00报修。

3、 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四、声明事项:

存储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数据、程序的完整与安全,即:

1、乙方特别提醒甲方,甲方应自行负责本协议项下IT设备内甲方应负责前述存储内容的机外备份,以防止软件维护、安装过程造成丢失或被改动。

2、乙方在维修前需要向甲方声明数据安全,并提醒甲方进行数据备份,若甲方在乙方提醒后未作备份,造成数据丢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数据安全备份,但不负责数据安全责任。

4、乙方在维修中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甲方企业信息。

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即行开始向甲方提供本

协议约定的服务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且本协议仅限于公对公。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

14.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篇十四

甲方:xxxxxxxxx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同意共同遵守《上海市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就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乙方符合《上海市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格条件且自愿申请并同意甲方安排服务员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若乙方不符合资格条件,甲方将有权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人,乙方应自觉遵守。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要求或变相要求服务员为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服务时,服务员视情况有权拒绝或停止服务。

第三条 服务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

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协助老年人就医、煎药、康复等基本护理服务;

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增加第三条约定以外及与居家养老服务严重不符的劳务负担,甲方对此保留停止服务的权利。若乙方不满意服务员提供的服务,乙方有权申请调换服务员。

第五条

服务安排:

甲方将按照“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人员”的“五定”方式,为乙方安排持有《健康证》等相关证件的居家养老服务员为其提供服务,如甲方本次安排的服务员不适应乙方的生活环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换服务员。

第六条

服务费用:

(一)依据乙方填写的《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乙方符合《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属于_____________类型,可享受每天________________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劳务费由政府每小时补贴_________元。

(二)乙方有义务在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或服务停止当日正确填写《居家养老服务凭证》,并按照当月实际服务时间,准时向服务员支付___________元/小时的服务劳务费。如乙方未按时向服务员支付服务劳务费,甲方将停止服务,乙方应向服务员每日偿付当月服务劳务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服务调整:

(一)乙方和服务员均享有调整服务的权利,若因故需要调整服务,须向甲方提前3日提出申请。

(二)甲方在接到乙方或服务员提出的服务调整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服务,并及时选派新的服务员上门服务,但服务调整期间不保证服务不中断。

(三)服务调整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八条 服务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其他:

(一)服务员上岗后,乙方应尊重服务员,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和虐待,如不满意该服务员,可直接与甲方联系,进行人员调整。

(二)如乙方在服务员规定的服务时间段内发生紧急情况,服务员会及时与乙方相关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与相应的社会应急机构如:110、120、119等取得联系。

(三)乙方在服务员到家后,有义务详细交待应做及应注意的事项,并教会服务员使用家用器具和电器,当面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以便服务员能迅速、稳妥地开展工作。

(四)甲方已明确规定服务员在服务期间不得带亲朋在乙方家中做客。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与甲方联系,当即处理(但乙方主动邀请的除外)。

(五)甲方已明令禁止服务员不能与乙方发生任何借款、借物和委托办事的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乙方应明确拒绝,如有纠纷属私人行为,甲方概不负责。

(六)服务员每月请事假不准超过______次,每次不准超过______天,欢迎乙方监督。请假期间乙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法定假日(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元旦1天、春节3天)服务员正常休息,乙方不需支付劳务费。若乙方需要服务员法定假日服务,且服务员同意,乙方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300%的劳务费。

(八)乙方要随时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如乙方因财物找不到而认为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对服务员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九)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十)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服务员转为第三方服务,如需调整,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乙方因心、脑、血管等老年常见急性突发病导致的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二)乙方因病住院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应由其子女履行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甲方将暂停服务,乙方痊愈后,甲方将继续安排服务。有特殊情况请在补充协议说明。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中约定之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止。

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xxxxxxx服务中心(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年

日 签订日期: 年

15.延期服务合同 篇十五

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也是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手段, 通过对合同档案的管理, 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旦发生纠纷, 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 依法维护企业的权益。

1. 合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档案的期限、档案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的归档与借阅、档案利用、档案管理责任等。合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根据本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规定合同档案的期限和管理程序, 既要考虑到简便、适用, 也要考虑到合理、合法。由于合同档案不同于其他的档案, 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律合同档案, 除具有一般档案共性外, 还具有以下三个独有的特点。

(1) 突出的依据凭证性。分析研究《合同法》我们可以发现, 合同档案最突出也是重要的特点是依据凭证性, 也就是说依法订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以及权利义务的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等, 都必须完全地、唯一地依据合同档案, 否则, 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具有这一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合同档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经济联系的, 或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都应自觉地订立合同, 以此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司法部门理清当事人之间复杂的经济或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例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的代存、代保管的档案业务, 作为一种交易, 契约行为, 就应该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将来履行或追究责任时的依据。这点特别需要引起广大经营者、管理部门以及档案工作者的重视。

(2) 形式与内容规范性程序较高。合同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自身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许可性, 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该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视为无效合同。例如《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 按照当事人约定, 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挥合同档案特色, 学习贯彻落实《合同法》和《档案法》把合同及合同档案管理好、利用好、真正发挥合同档案在本单位工作中的作用。

(3) 合同档案是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等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在招投标工作中产生的合同档案, 不仅仅只有合同, 而是包含着整个招投标管理工作过程的真实记载, 合同档案中有评委、商家、用户的签名, 统计评分以及招投标所需的各类申请、批复、标书等大量原始记录材料。

2. 措施是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合同档案是企业经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随着企业进一步调整结构, 加大开发力度, 企业项目和资金的投入不断增加, 合同在企业对外经济交流中的分量越来越重, 合同档案管理成为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 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 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岗位;二是专人负责;三是建章立制;四是规范管理。根据《档案法》、《合同法》及时制定出加强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采购项目档案清单、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清单等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发给本部门的每个成员人手一册, 使大家明确了解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分类部门的主任以及项目主办人对档案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及时将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材料整理好后交给兼职档案员;兼职档案员要认真负责的进行核查并及时整理装订, 同时按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网上登录及移交, 不需移交的合同档案必须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内按规定存档。

3. 重视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是重视诚信的体现。

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是一个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诚信往往被很多人划入道德的范畴, 认为这是个人品德的问题, 其实不然。“信为人之本”, 经过了几百上千年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诚信已经从简单的道德品质转化为现代社会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是否合理合法的标准了。诚信也从单一的个人行为发展成社会群体的行为, 因此对于诚信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道德的基础上, 而是要借用现代手段从根本上规范个体和群体讲信用的行为, 监督和识别不讲信用的根源, 杜绝不讲信用的主观条件, 改善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不讲信用的环境。只要社会每一个群体都能公正、合理、合法地享有所创造的价值, 在法理的基础上充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就能不断地夯实经济基础。重视合同档案就是重视诚信, 在当今的社会, 我们讲的就是诚信, 没有诚信, 企业就没有生命力, 企业的路就会越走越窄, 就会被社会所抛弃, 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1]刘晓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J].档案天地, 200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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