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

2024-07-03

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共14篇)

1.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 篇一

论文摘要:作为有着数千年农业立国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而随着现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的文化建设成为时代的要求,如何将此要求与优秀民间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这既符合文化传承的一半规律,也是现今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1优秀民间文化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新农村的建设目标和要求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稳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勾画出了美好蓝图。这个思想体系中,文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农村文化中的民俗、民族语言、生活民居、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杂技和各种传统技艺等丰富的民间文化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新文化的根基和源泉,是农村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今的农村文化出现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丰富的传统民间文化资源被忽视,遭到冷遇,走向衰落;另一方面,农民的文化生活极为单调、贫乏。

著名作家冯骥才先生提出,“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它是民族最重要的精神文化财富之一,是民族历史文化和精神情感之根”。因此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化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需要,更是保护我国的文化多样性,保存我们民族的文化根基的迫切需要。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研究的重点转向对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民间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研究。著名作家冯骥才先生走遍山东、山西、河北、安徽、浙江等7个民俗文化集中呈现的省份,而一些有悖于我国民间文化传统文化保护的现象让他痛心疾首,因此他振聋发聩地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千万不要把‘新农村’变成‘洋农村’”,要注重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很多有研究者提出,民间文化是新农村文化的根基;民间文化形式多样,有利于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民间文化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弥补农村文化建设专业工作人员的不足的困境,便于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加强传统民间文化建设有利于发展农村民办文化;传统民间文化建设需要的经费投入少,可以减轻政府农村文化建设的资金压力。因此,新农村文化建设必须以传统民间优秀文化为支撑。

那么,如何结合民间文化在农村中的生存现状,开展民间文化的保护,以真正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内涵,这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2民间文化在农村面临的困境

2.1经济全球化威胁民间文化多样性存在

经济全球化对民间文化的冲击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文化价值体系的冲击,我们无法回避一个事实,当前全球化是伴随着西方的经济理念、管理模式、价值观念等内容共同推进的。为了在全球化中取得优势,我们必然要求自己在宏观和微观中都按照当前最先进的相对统一的经济、文化理念生存和发展,甚至按照与此一致的价值观进行思考。从这一点这就能解释为何现今好莱坞的大片可以在全球大行其道,麦当劳、肯德基、沃尔玛在全世界分店林立。经济全球化对民间文化的另一个冲击是过度商业化,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建筑、服饰、器具及传统节日、庆典活动和民间工艺、民俗活动等等,已经发生了巨大变迁。商业化的过度开发和滥用,人为的损毁和扭曲,个别地方甚至已损害到“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的程度。

2.2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堵塞民间文化的传承通道

农村人口结构的改变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二是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大军的产生。前者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农村人口的生存和生活方式,按照“存在决定意识”、“生存方式决定思维方式”的原理,城镇化无疑取消了传统民间文化的存在土壤。 同时,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以农民工形式涌入城市后,使得农村的`“留守”人口以老人和儿童为主,对于民间文化而言,出现了最为直接,也最为严重的损失,它失去了传承者,老一辈的艺人、工匠无法通过传统的“口口相传”、“手手相传”方式将自身的技艺传下去。

2.3民间文化自身“现代化”变革不足

理论上来讲,面对上述两个困难,民间文化并不意味着必然的萎缩和消亡,作为一个名族最为深刻的印记,文化根植于民族本身。故而,振兴民间文化不能一味要求国民以“怀旧”的情绪面对民间文化,其生存和发展有待于自身的“现代化”变革。当然,在此笔者需要指出,这种“现代化”变革绝对有别于上文提及的过度商业开发,而应将民间文化的内涵形式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紧密结合,在这一点上,韩国(以“江陵端午祭”为例)的许多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3促进民间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以江苏镇江为例

镇江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是一座著名的江南文化名城,也是吴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有着“真山真水”的独特风貌,自古便以“天下第一江山”而闻名遐迩。

镇江具有以白蛇传传说、《华山畿》和华山传说为代表的民间文学,以南乡田歌、古琴艺术为代表的民间音乐,以扬剧为代表的传统戏剧,以玻璃雕绘画、上党挑花、扬中竹编为代表的民间美术,以镇江恒顺香醋酿制技艺及唐老—正斋膏药制作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手工技艺,以金山寺水陆法会为代表的民俗。以针作笔的正则绣、工艺精湛的竹编、“乱趣”的邮贴画更是称为镇江民间工艺品“三绝”。可以说镇江的民间文化底蕴深厚,品种丰富、源远流长。

如何使得这些优秀的传统民间文化有效融入现代的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应该加强一下几点:

(1)加强农村民间文化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坚持地域性、传统性、生活性、“百花齐放”、“原汁原味”、“弃粗取精”等原则;

(2)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3)加强领导重视程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合理保护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4)加强农村民间传统艺术人才和文化骨干队伍建设,传承和发展民间传统文化;

(5)鼓励、扶持以传统民间文化为主的农村民办文化;

(6)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利用经济杠杆调动社会积极性;

(7)加强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民俗文化保护政策,科学合理地制定文化保护规划;

(8)加快民俗博物馆建设,提高民俗文化保护的技术含量;

(9)采取的措施保留和改善民俗文化活动场所,举办相关民俗文化活动;

加(10)强民间文化的调查,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梅亮.论城市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策略,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20

[2]李浩.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背景及战略意义,东方企业文化,2007(09):105

[3]范正根.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俗文化保护,农业考古,2006(06):123

2.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 篇二

关键词:民间绘画,生存,发展

一、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的历史回顾与现状

现代民间绘画, 俗称农民画, 它起源于原始的彩陶、壁画、地画和岩画等, 兴起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半个世纪以来, 在国家文化部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引导、扶持下, 中国现代民间绘画始终以其独有的地域性、时代性和民族性, 以她“洋不过你土过你”的独特风格逐步跻身于艺术百花园中并成为一支艺术奇葩, 受到人民群众和国际友人的喜爱和青睐。到八十年代末创作群体象雨后春笋遍布全国各省、市、区, 涌现出了一百多个画乡和众多的优秀辅导员, 创作队伍之庞大、作品数量之多超过其他任何画种, 中国现代民间绘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这块由国家文化部颁发的金字招牌成了各地发展经济、扩大地区影响的名片。九十年代以后, 随着现代民间绘画在国际市场走俏, 掀起了一股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热, 但受经济利益驱使, 许多作者纷纷投身商海, 商人掮客也大批介入, 政府部门的注意力也从让民间绘画为社会服务转移到经济效益上, 停止了政策引导与扶持, 把民间绘画全面推向市场。新千年之后, 因为自中国现代民间绘画一出现, 便展示了它与众不同的艺术品格和鲜明个性:色彩艳丽、充满乡土气息的生活情调, 自成一家的绘画语言……就象花丛中的什样锦, 虽然没有牡丹的富贵、芍药的娇媚, 梅花的清香, 但却有着蓬勃旺盛的生机和无比顽强的活力。只要有阳光的温暖、雨露的滋润, 哪怕有极其贫瘠的不毛之地也会绽放出绚丽的花朵。

二、提升民间绘画艺术的措施及对策

1. 消除国内各界对画种的偏见

事实证明, 一幅好作品离不开“黑、白、灰”和“点、线、面”的合理搭配以及“松能跑马、密能插针”和“色调统一”等绘画原理的运用, 而民间绘画特有的表现方法和丰富的艺术语言又明显地区别于其他画种, 独特的乡土气息更是其他画种无法比拟。如果在美术活动中不分优劣把其列为不上档次的“业余”画种而不屑一顾甚至加以歧视, 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不言而喻。笔者所知, 浙江嘉兴秀洲, 近年来有多幅民间绘画作品和其他画种作品同台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国家“群星奖”;在陕西户县则有四位民间绘画作者被吸收为国内权威美术团体——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而在江苏官员曾经对画家们一句“农民画是业余的”就把众多有影响民间美术作品挡在了该省二年一届的省政府最高奖——“五星工程奖”的评选大门之外。因此, 一方面, 各艺术界人士, 对现代民间绘画要正确认识, 不冷落、不歧视。另一方面, 要对社会释放出现代民间绘画她不但有她的特色:体现农民生活、农村生产环境、自然环保、生态文化、更有她独特的艺术美。

2. 政府部门正确认识, 积极扶持

纵观中国现代民间绘画走过的历程, 不难发现, 它是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和精心培育下才成长起来的。从中国现代民间绘画形成, 到被进级阶段进一步得到艺术界和专家的肯定, 从而独树一帜, 这一切无一不是在政府扶植培育下才取得成功。当前, 政府部门不能把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推向市场。因为现代民间绘画如同具有千百年悠久历史的国画相比:如果说国画是个饱经比故满腹经论的老寿星, 那么, 现代民间绘画不过是个呀呀学语的婴儿, 请看各级政府部门为国画设置了画院。许多国画家辛勤努力, 尚且不能全面进入市场, 其职能和任务仍然是将为社会服务放在首位。要将以业余作者为主体的中国代民间绘画全面推向市场而不再进行帮助扶持, 这岂不是让一个还需大人呵护的孩童去自食其力自谋生路吗?其中的道理勿需多言。现代民间绘画就是要在政府的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不断创新, 才能使其充满生机和活力。

3. 引导现代民间绘画艺术提升

中国现代民间绘画只有高水准、高质量的作品, 才更有艺术欣赏价值。能不能创作出精品, 是艺术产品是否具有生命力的关键, 中国现代民间绘画也概莫能外。一方面戏曲界有句谚语, 叫作“好子弟班赶不上赖行台”。意思是说业余演员基本功较差, 若不经过专家辅导永远也不会赶上专业剧团的水平。中国现代民间绘画创作队伍, 大家都是业余作者, 他们具有雄厚的生活积累, 对世界有着自己独特感受和强烈的表现欲, 这是专业画家难以比拟的优势。但是他们没有受专门训练, 艺术素质较差, 专业技能较低, 因此他们的作品, 往往基础很好, 但不经过专业人员辅导指教, 帮助他们修改提高, 很难再上一层楼, 成为精品。因此, 只要我们不断努力, 增强培训、交流、挖掘、创新、研究, 采取有利措施, 与时俱进, 才能使中国现代民间绘画这支艺术奇葩, 随着社会文化事业的快遮发展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三、转变观念, 确保中国现代民间绘画持续健康发展

3.农村民间借贷的微观分析 篇三

关键词:农村 民间借贷 资本供求缺口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61-02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成因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各经济主体对资本的需求与日剧增。在此背景下,农村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所谓民间借贷,是指通过非官方正式 金融机构来转让资本使用权,并以获取一定利息收入为目的的一种融资行为。据研究,目前我国民间活动的资本为0.8~1.4万亿元。在大多农村金融市场,民间借贷资金占到了40%,而国家银行、信用社只占到20%,经营者自筹资金占到40%。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显示,2003年农户贷款中,银行信用社仅占32.7%,私人借款占到65.9%,其他占1.24%。2000年,温铁军等人对1 5个省24个县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85%。

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之所以如此活跃,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这种生产要素的供求之间存在较大的缺口。

1.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资本供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可以以不同形式和比例持有。然而,在农村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正式机构的经营能力十分有限,难以覆盖农村资本供求的各个层面,尤其是小额借贷层。就我国来说,目前在城市还有四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然而在农村可以说只有农村信用社这唯一一家金融机构。如果说我国城市金融市场为寡头市场的话,那么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则为典型的卖方垄断市场。农信社作为农村市场上的垄断供应者,本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资本价格(即利率)来获取超额利润。但是如果资本价格过高,借款人成本增加,投资下降、消费减少。为此,央行通常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为制定利率,而不是随行就市自由波动。实际上央行制定的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均衡利率。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因为利率低更有可能使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另外,也可以预防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即由于利率过高,最具有风险的借款人往往才愿意借款,而较低的则会选择退出,从而使金融贷款风险增加,导致金融市场失败。也正是由于央行对利率的管制,从而也就人为制造了资本的缺口。如图一所示,若通过资本市场自动调节,均衡利率为i。由于i

相对农户而言,农信社更想选择农村工商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作为贷款对象,原因有二:一,客观上对农村工商企业和经济组织进行贷款的风险就小于农户,因为他们的收入相对稳定,抵押物更合适(如厂房、机器等):农信社主观上认为农村工商企业和经济组织比农户更有可能、更有必要寻租——因为资本供求存在缺口,而这正好满足了农信社或其负责人“设租”的初衷。如图二所示,短期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货币供给曲线为S,货币需求曲线为D。如果资本市场存在自由竞争,则均衡点为E1,此时市场正好出清。然而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央行制定的实际利率i2通常低于均衡i1,此时资本的需求量为Q2,而资本的供给量为Ql,资本的缺口为QlQ2。由于短期内货币的供给是既定的,所以将有众多的借款人去追逐有限的资本。在此情况下,部分资本需求者将会采取寻租方式来争夺资本,于是实际利率随之上升,但最终将达到一点(设该点为i3)而停止。因为如果利率上升高于这一点(图中i3)将会出现逆向选择,具有较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而具有较高风险的借款人则留下来。此时,农信社可以获取的租金为矩形i2i3F2E3的面积,但资本的需求大于供给,缺口为Q1Q3,而这部分未得到信贷配给的需求者即转向了民间信贷市场,成为民间信贷市场的需求者。

从上可见,在农村民间资本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央行虽然有权利制定市场利率(及其波动界限),有权利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整来增加或减少基础货币供应量,但是其没有权利将资本在供给价格下按需分配给每一位需求者。结果,农信社提供的资本往往被农村有实力的经济主体所获取,而作为比较贫穷的广大农户却得之甚少。央行对货币价格进行干预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资本需求者的利益,然而部分人获取资本却是另一部分人(经济实力较差农户)不能获取资本为代价的。

2.农村民间对资本需求较大 。目前在我国农村,一方面存在1.2亿的剩余劳动力,这种富余的劳动力使得部分农村地区的边际产量(MPL)几乎接近于零;另一方面广大农户等经济主体的资本又严重匮乏,资本的边际产量(MPK)较大。在其生产既定产量水平(Q) 时,资本对劳动的边际技术替代率(MRTSKI。)就非常大。

3.农村民间存在部分“闲置”资本。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生产力得到较大提高。部分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持有的富余资本也在增加,而这些资本又缺少合适的生产投资项目,再加上从1996年以来降息、开征利息所得税,所以储蓄存款收入极低,如果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则利率甚至为负。另外,农村金融市场不成熟,从而也无法实现投资。在此情况下,这些富余资本就暂时被“闲置”起来,等待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

4.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出现。在农村民间,一方面部分农户等经济主体缺少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另一方面部分先富农民持有“闲置"资本。当资本需求者与供给者同时存在时,民间借贷也就发生了,但对资本的供给者来说风险较大。首先,借款人客观上可能没有能力如期还款付息,其次借款人主观上可能有意拖延抵赖。更严重的问题是,一旦借款人违约,对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又不予保护,即是说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惩罚的,而且还反过来助长了借款人的违约动机。所以,为了对贷款人承担高风险进行补偿,民间借贷利率通常较高。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影响及面临的困境

农村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弥补农村资本短缺、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加重农民负担弱化货币政策效果的消极影响,还对农村人际社会关系金钱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积极影响。(1)部分解决了农村资本缺口,促进了农业生产,提高了农民收入。在农村,资本对农民的生产和再生产影响很大。拥有资本,就意味着农民拥有了生产资料;拥有资本,同时农民可以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农村民间借贷繁荣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农民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农民收入。 (2)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使生产过程趋向帕累托效率。在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劳动的边际产量较低,而资本严重不足,资本边际产量较高,进而资本对劳动的边际技术替代率就较高。农村民间借贷的出现,可以减少资本向二、三产业的流动,促使资本反哺农业,使各部门、各行业资本对劳动的边际替代率趋于一致,进而使生产过程趋向帕累托效率。

2.消极影响。(1)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果。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若借贷的款项用于消费而不是用于生产性投资,因要支付高额利息而会使其生活负担加重,实际可支配收入下降,各种支出缩减,最终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2)农村民间纠纷、冲突上升。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用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付息时,因缺少相关调节依据而引发的冲突增加。(3)促使农村社会关系金钱化。农村民间借贷的社会影响集中表现为社会关系金钱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出现,与之相伴随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金钱化。这种现象一方面表明人们的经济意识在增强,同时也标志着社会关系的异化。

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很强的自发性,而这种自发性又充分反映了农户等经济主体队伍资本的需求与这种需求不能实现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资本对农户等经济主体来说是一种较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但可以维持生产,而且还可以进行各种投资,但是,另一方面却是央行对资本价格的管制,农村金融市场上资本供求缺口较大,再加上农户等资本需求者自身存在的劣势,从而导致那些从农信社得不到资本的农户被迫转向农村民间寻求资本。

然而,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处境却比较尴尬:一方面,如果不存在农村民间借贷行为,或者法律明确禁止民间借贷行为,那么农村资本供求缺口将会更大,农户等经济主体的生产与再生产将不能顺利进行,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将会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许可农村农民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补农村供求缺口,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但同时却又会引起新的问题:如果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城市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也应合法化?如果城市民间借贷行为也合法化,那么将会极大地削弱央行货币政策的效果,从而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合法,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对策思考

1.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我国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资本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现又是央行对利率实行管制的结果。所以,如果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资本价格将会根据资本供求自动进行调整,虽然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永远不会实现均衡状态,但却高于目前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弥补资本供求缺口,缓和资本供求的矛盾,以致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然而,对利率市场化国内目前有一些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利率市场化:其一,将会导致利率上升,消费与投资下降,国民收入减少;其二,将会削弱央行的权力,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其三,将会使人民币利率上升,进而外资为了套利流入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的确,我们不能否认利率市场化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这些负面影响。笔者认为,第一,利率市场化,会使利率上升,消费减少,储蓄增加。而就目前我国来说,资本尚比较缺乏,所以储蓄的增加正好可以转化为投资。另外,利率上升,固然会使部分投资项目碰到困难,但由于利率缺口,这即是说,将会有一些新的项目,甚或效益高的项目取代那些无法维持的项目。总之,利率上升,可能会使国民收入减少,但即便如此,那也是由于部分消费转换为投资而引起的暂时现象,从长远来看,投资的增长还可为国民经济的持久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利率市场化,固然会削弱央行的权力,但是央行任何政策都是由有限理性的决策者制定的,加之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他们也会犯错误,而目前也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论能证明管制较严的政府比市场更有效率。再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当然资源的配置就应以市场为基础,如果导致人民币升值,对此也应辩证的看。人民币升值会使我国出口减少,进口增加,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国力的增强,意味着我们可以“廉价"地进口外国一些先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总体而言,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可能有一定负面的影响,然从长期来看,则利大于弊。所以,我们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市场化进程,毕竟利率市场化也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但这不等于我们应该放弃市场化这个目标,相反我们应及早采取市场化行动。

2.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一朝一夕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了,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资本供求缺口,这即是说,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其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失灵,而这正好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当市场不能解决(指通过正式金融市场)农村资本供求缺口的问题时,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信贷配给。从1999年开始,央行在农村地区推行小额信贷,成绩良好;从2000年到2005年3月末,全国农信社小额信贷余额达1644亿元,农信社共向7100万户发放了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总农户数的32%,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要求总农户数的68%。由此可见,小额信贷目前还不能满足农户对资本的需求,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大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

3.逐渐放开和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多为邻居、朋友、亲戚、同事等熟人,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二是手续简单,比较灵活,一旦双方达成协议,款项一般在两日之内即可到位。相比之下,农信社提供贷款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了解,另外,借贷手续也比较复杂,一般匆匆申请借款到借款获得批准少则十几天,多则两三个月,而即便这样农户等经济主体通常也只有在春季才有可能借到款。可见,农村民问借贷与农户的生产生活比较适应,所以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依然比较活跃。鉴于此,如果国家能出台一些用于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既可以弥补前两项政策的不足(利率市场化进程较慢,小额信贷数额有限),又可以充分抑制农村高利贷现象,从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农村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当然,给予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地位,并不意味着也要给予城市民间借贷和城市民间借贷实行差别待遇,这样将导致城市资本向农村流动,城市有可能出现资本供求缺口。这种后果非但不可怕,相反却正好体现我们对农业的反哺。据统计,1996年至2004年,我国农业贷款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之比在3.1%至5.78%,然而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却远远高于这一比重,如2004年,农业总产值占我国GDP的15.2%。所以,使城市资本向农村流动,本无可厚非。

参考文献:

1.辛殉.农村社区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研究[J].金融与保险(人大复印资料),2005(8)

2.郝亚明,张荣乐.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市场视角下的思考与选择[J].金融与保险(人大复印资料)

3.牛建高等.中国农村贫困的金融成因:基于产权视角的分析[J].金融与保险(人大复印资料)

4.吴晓灵.“小额贷款年"的中国突破[J].金融与保险(人大复印资料)

5.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农村的民间鬼故事精选 篇四

在一个雾气浓密的清晨,从雾深处传来了凄厉的唢呐声,紧接着锣声划破了迷离的视线,他看见游行的队伍缓缓走来。

那是一支送葬队伍,每一个人都穿着黑色制服,队伍中间有一辆灵车,上面是一具漆黑的棺木,棺木边摆满了花圈。等到队伍越来越近,他才看清灵车上挂的照片竟是他自己!

这只不过是梦,他被惊得坐起来,看了看身边的她,然后凝觇着墙上的挂钟,五点。

像往常一样,他小心翼翼地起床,洗漱后出门锻炼。出小区大门的时候,他看到门卫在换班。

不知道什么时候,平常锻炼的江边竟然漫起了大雾,他听见了一声熟悉的唢呐声,紧接着锣声划破了迷离的视线,他看见送葬的队伍缓缓走来。

他满身都被汗水浸湿。等到队伍越来越近,他才看清灵车上的照片竟然一片空白。

然后他又被惊醒了,他依旧看见她在身边,依旧凝视墙

她醒了,发现身边的人已在昨晚心脏病突发去世了,他死亡时的姿势竟然是直直地坐在床上,眼睛死死盯着床对面那堵墙上的挂钟。

到如今,他惧怕光。

他每天都东躲西藏,睡在外省的小旅馆里。他不敢开灯,甚至不敢开窗,每当警笛的声音响起,他就浑身战栗。

最后,他发现这世界最可怕的事情不是黑暗,而是被黑暗侵蚀后惧怕光明!

他自杀了,死前他好像回到了小时候,他和小伙伴们在阳光下捉迷藏,到处都是蝴蝶,欢笑声此起彼伏……

5.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篇五

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摘 要:农村民间借贷是典型的需求诱致性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通过对郑州农村民间借贷的实证调查表明,民间借贷已不仅仅是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掌握农村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对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乃至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郑州;农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03-0064-02 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银行信贷逐步趋紧,农村的民间借贷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随机抽样调查了郑州的300户农民,进行研究。 一、调查结果 (一)现状 1.借贷规模。300户农民中,287户有借贷关系,其他13户曾经有过借贷关系;借贷发生率95.67%。借入总额209.3万元,借出总额187.05万元;借贷总额396.35万元,平均每户13 211.67元。借贷较普遍,规模较大。借贷资金的来源可分两种:一是正规金融(主指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二是非正规金融(主指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农村其他形式的借贷行为)。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入的资金占农户借款的81.73%,是农户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 2.供需主体。资金供给方即放款人的成份较为复杂,有村干部、在城里打工的职工、退休的干部、年纪较大的普通农民等,甚至还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成份单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3.利率较高。借贷资金的价格为利率,受借贷资金供需影响大。且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拉动了利率上涨。民间贷款的利息都是按月计,月息有1分、1.2分、1.5分、2分、3分等不等,甚至有4分、5分、6分的。月息在1分~1.5分之间利率水平借贷数占借贷总数比例最大,为36%,其次是无利息,占25%。因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有互助性质,或以其他方式(如互相借贷)弥补了利息;人们已普遍接受了市场的观念,使用资金支付利息已被认可,所以月息在1分~1.5分的借贷活动较为频繁。但月息1.2分和1.5分相当于年息14.4%和18%,远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4.借贷用途。所借贷的资金用于生活用途的占比例很高,在农户借贷资金用途上第一位是盖房子;第二位是婚丧嫁娶;第三位是子女上学。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用途比较多样,且分散。二是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量不大。养殖和种植的农业生产性资金的借贷总额仅占借贷资金总额的12.4%。三是出现了非农业生产资金需求。运货是发生在非农业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占11.2%。四是生活性资金用途比较多。盖房子、婚丧嫁娶、医疗费、子女上学,都是为弥补农村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借款;养殖、种植(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运货,均是因生产所产生的借贷活动。生产性资金仅占借款总额的23.6%,生活性资金约占借款总额的.77.4%。 5.借贷时间。时间从几天、几月、半年、一年到长达几年不等,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而定。若借款是用于生产,短期内是不易收回成本的,资金周转时间长;若只是生活开销,暂时周转,时间就较短。农村民间借贷贷款人的抗风险能力弱,多接受的是较短期的贷款。很多借贷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碍于情面,借款人一般还款较快,借贷时间较短。但一年内的短期借贷,通常借贷数额不大。根据调查,一年内短期借贷占借款总额的41%,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2/3。长期借贷虽只占1/3,但借款总额占到总借贷总额的59%。 6.借贷合约。所调查的郑州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程度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地理空间范围较小,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血缘性,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村的邻居之间,建立在借款人的声誉基础之上,凭借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即使有借条也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二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多是自发性的。 (二)原因 1.供小于需。(1)供给分析。1)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农村信用社目前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唯一的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机构设置、经营机制、产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资金供给乏力。2)非正规金融的供给。广大城乡居民的巨大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国家一再采取刺激消费的政策,但储蓄率依然居高不下。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民间投资渠道的狭窄。趋利动机驱动下,巨大的民间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2)需求分析。1)需求总量分析。随着农业发展,农业资金需求增加。调查发现,郑州农村近年来金融融量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缺口还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2)需求结构分析。农户个人需求。由于通货膨胀,农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有限。加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形成一些种养专业户。无论生活还是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都大量增加。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者需求。资金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但贷款门框不断提高,抵押难、担保难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经营者随着企业的发展正亟待升级换代,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资金必不可少。 2.信息不对称。(1)逆向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给方处于信息弱势。供给方把需求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利润以及还贷意愿搞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供给方很难区分开不守信用的高风险的借款农户和信誉好的低风险的借款农户,易出现逆向选择,使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成为高风险贷款农户汇集的地方,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低效益。(2)道德风险。指需求方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供给方效用的行为。一是需求方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二是需求方隐瞒投资收益,虚报利润额,逃避偿付义务,非法转移资金,恶意违反合同规定。三是需求方获得资金后,对资金使用效益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受损。道德风险行为使供给方的风险增加。 3.结构洞理论。农村民间借贷结构洞的存在扩大了风险。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已出现新特点:农民通过借贷中介(结构洞)的借贷活动增多。与农民相互间的直接借贷相比,存在着中介的借贷活动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大,风险也随之扩散。通过借贷中介发生的借贷,更易引发借贷纠纷甚至暴力讨债事件,是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的领域。根据结构洞理论,存在结构洞的农村民间借贷,贷款者不会碍于“面子”而不与借款者签订契约。借贷契约的签订,为监管机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由于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没有对这一领域实行监管和规范,导致农村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 二、促进郑州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资金供求促进市场发展 1.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现又是央行对利率实行管制的结果。若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资本价格将会根据资本供求自动进行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供求缺口,缓和资金供求的矛盾,抑制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即使实现,也不能完全消除资本供求缺口,即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失灵,正好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不完全信息论促市场稳定 1.农村民间借贷逆向选择的治理。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需求方的预期收益,所以供给方应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需求方的借款申请。 2.农村民间借贷道德风险的防范。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的普遍现象;也是农村发展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放贷方有必要建立乡规民约,并公布于众,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放贷方也可对受贷方适机宣讲,建立民间借贷上的诚信关系,减少道德风险。借贷双方都要学习相关法律,自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设计放款控制措施。放贷方要建立起各环节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对上门借贷方全程把关。二是采取放贷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依据风险程度高低决定放贷金额、利率高低和期限;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贷和质押借贷;鉴于受贷方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借贷合同签订后,放贷方必须对借贷方的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借贷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用约见谈话提醒受贷方提高经营效益。如此放贷方才能改变自身在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三)从结构洞理论促市场监管 1.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农村民间借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间资金市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亟需专门法律来规范。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监测平台试点。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平台,对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情况进行监测,减少因借贷契约不规范、基本情况不明确等因素引起的纠纷。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试点的监管效果,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加强对借贷中介的管理。农村民间借贷中介占据大量的结构洞,从借贷活动中获益,目前缺乏相应部门及法律法规对这类中介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必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出台专门的法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中介实施严格监管。 4.鼓励建立自治组织。建立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农村地区统一使用固定形式的契约,使农村地区借贷契约规范化;二是利用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协调民间借贷的一般性纠纷;三是利用民间借贷自助组织减少暴力讨债事件发生。政府应在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 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6).[责任编辑 陈丹丹]

6.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效应分析 篇六

随着中国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乡村社会面临一系列的变革。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民间组织在维护农民权益、使农民更好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增强乡村整合能力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农民权益的维护

农业税的取消,重新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各地出现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在其中我们看到的不是“一袋互不相干的马铃薯”,他们通过自发组织起来,向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提出要求,最终维护了自身的利益[2]。农业税取消之后“三提五统”没有了,原本有限的乡、村财政的减少,势必会影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影响良好村庄秩序的生成。为此,国家提供巨大的财政支持和“以工补农”转移支付方式来弥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由于两者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乡镇与村委会之间发生资源的争夺成为一种必然。此时,农村民间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可以为处于弱势的村委会尽可能地争取更多资源,为分散的、原子化的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有效的途径。

此外,农村民间组织还可以加强农民维护政治权益的意识,增强他们的基本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让他们体会到组织化维权的成功感和欣慰感。体制外精英能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和带头人,在法律知识增强的同时也没有了原来的顾虑。体制内精英作为村庄的“当家人”,当然希望村民能够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且在有些时候还可以作为村委会抵制乡镇政府行政干预的工具。当乡镇为了自身利益挤占国家下拨给村庄的资源时,组织化的农民组织可以作为村委会与乡镇谈判的筹码,为村庄争取更多的利益。

(二)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

政府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时,或者把复杂的社会需求简单化,使人性受到严重压抑,使个人完全丧失独立性;或者是由于努力去适应各种复杂的需求而使政府疲于奔命,顾此失彼[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人们自己来满足复杂多变的需求成为一种必然,其中社会团体就是人们满足自己发展方面需求的一种有效方式[4]。另一方面,政策的制定者常常忽略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诉求,但作为群体或者具有共性的、普遍的利益诉求却是任何政策制定者都无法忽视的。因此,人们要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形成具有共同利益要求的利益团体。

但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向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再加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发展中的农民非组织化参与严重制约了农民利益的表达和利益维护的有效性,导致中国农民权利事实上的缺失。分散的农民面对种种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无法拥有影响政策制定和利益分配的话语权。因此,要维护农民的利益,就要建立和发展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以高度组织化代替分散的个体表达利益诉求,使农民的利益诉求更容易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有效推动国家涉农政策的执行并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乡村社会的自我整合

全面取消农业税,解决了国家对农村过度提取的问题,遏制了基层政府和干部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的合法性迅速增强。但是,另一方面,国家行政力量从农村中退出,此时农村必须增强自我整合的能力,“官退”的空间必须由“民进”(农村民间组织)来填充。此时,农村民间组织能增强农村的自我整合能力,而且它也是农村社会结构优化的重要因素。

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乡镇进一步弱化了对村庄的控制,加之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政治权威受损,国家在农村的影响力势必受影响,确保乡村的良好秩序必须增强乡村的自我整合能力。通过民间组织加强农民的组织化是提供乡村自我整合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将农民集合在一定的组织中,不仅可以用组织的规章、制度约束农民,而且增强了农民的归宿感,通过对组织的认可达到对基层政权和国家的认可,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整合。

由于中国农村民间组织正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大多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特征。另外,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本身也会出现“失灵”现象。这就决定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本身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一)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中国农村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大都具有政府化的色彩,许多民间组织的产生都是根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中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在村庄的权力结构中,这些组织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权力和地位,但实际上要接受乡镇党政权力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控制,依附性很强。具有“官民二重性”[5],也被称为“类政权组织”[6]。这类组织由于受政府的过度干预和控制以及接受政府的资助,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政府的附庸,只对政府负责而不对村民负责,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和代表村民利益,而且还常常损害农民利益,从而失去农民的信任。

(二)损害农民权益

非营利性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特征,但许多农村民间组织由于资金的短缺或者受到营利动机的驱使,以从事商业活动的方式赚取大量利润,从而忽视甚至损害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无形中改变了这些组织的性质。有些组织利用自己的优势与一些农业企业的特殊利益关系,肆意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从中渔利,甚至合伙坑害农民,引发新的社会纠纷。

(三)组织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

随着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各个组织代表的社会群体、追求的价值目标、表达的利益诉求、内部运行的机制等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必然带来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甚至缺位的情况下,组织之间的行为失范将会更加严重。

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培育和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时,应采取多种措施,使其向着有利于农村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防止和避免其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应理顺政府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关系。对那些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农村民间组织进行社会化和民间化改革,使其真正融入乡土社会。政府要更新农村社会管理理念,为农村民间组织的成长和功能发挥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运行空间。政府应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对农村公共事务由过去的行政管制转向公共服务,让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农村以外的民间组织在农村开展活动。他们可以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培训农村技术人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此外,这类组织还可以在支农的过程中与农村民间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总之,中国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既需要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引,需要农村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也需要农村民间组织的高度发展。只有农村民间组织得到较快的发展,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会有真正的提高,农民也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把准方向,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民间在农民权益的维护、利益诉求表达、增强乡村社会的整合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农村民间组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他的发展也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损害农民的利益,组织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等。因此,在培育和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时,应尽量使其向着有利于农村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避免其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效应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7-392.

[2]伍军.乡村治理过程中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104-106.

[3]任进.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85-87.

[4]毕监伍.社团革命[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20-125.

[5]李熠煜.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J].人文杂志,2004,(1):162-169.

7.浅谈农村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篇七

农村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社会传统的渊源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而农村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大多是基于血缘或朋友关系实现的,这种融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放贷方而言,主要体现在信息优势,放贷方了解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还款能力;而对于借款人而言,民间信贷手续方便、借贷金额灵活。这种优势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它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它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二)农村金融长期面临“失血”难题

由于农业本身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风险高和收益不稳定等特点,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弱化农村市场,把金融服务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农业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也一度扮演了农村金融“抽水机”的角色,“只存不贷、多存少贷”,造成了农业发展资金外流。而不良资产率偏高的农村信用社对农民的信贷支持也非常有限。这种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盈利思想的带动

由于农村金融还不够发达,缺少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加之法定的存款利率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对于资金富余者来说,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还要交利息税,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长、价格波动大、政策限制,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这也是农村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征

(一)农村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

随着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导致农村民间借贷有着庞大的市场空间,目前民间借贷规模已经占至全部农村融资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甚至联合城市中有闲置资金的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农村企业,从而赚取高额回报。

(三)借贷的主体和用途呈多元化

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农户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他们自然成为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资金用途主要集中在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产上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购买农机具、农产品加工等。生活上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建造新房等。

(四)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短、利率高

大多数借款人向放款人写下借据、签字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农村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绝大多数集中在2~12个月内。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

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农户、中小企业发展生产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的活跃对解决农户、农村企业的生产所需资金,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资金流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绝大多数农民靠种地维持生活,部分农民卖粮后的资金除用于生活开支外,再没有钱用于购买春耕生产所需种子、化肥等,而金融机构对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户授信是十分谨慎的,这时民间借贷则可以很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另外,据调查,农村的中小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实现了农村资金的本土化利用

当前,我国城乡金融发展极不协调,在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背景下,仍有大量的资金通过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由于以亲缘、地缘、乡缘关系为依托,借贷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展开,有利于资金的本土化利用。

(三)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民间借贷的发展,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在“以存定贷、存为基础”的金融经营背景下,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压力,有助于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反过来,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改善也促使民间借贷把较高的借贷利率降下来,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有利于适度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四)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民间借贷通常以亲缘、地缘、乡缘关系为依托,凭借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还贷能力和道德品格的了解,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进行,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借贷。借贷双方只有保持良好的信誉,才能够在“熟人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获得“熟人”的信任与支持。这种“熟人社会”的自律机制,使得借贷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自身信用,有利于整体上提高农户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弊端

(一)容易引起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有的民间借贷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二)干扰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

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的农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出去,这给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款量的增长带来不小的冲击;二是一些农村企业借入民间资金后,往往不记入负债类账户,有意降低负债率,同时又继续获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准确性,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三是一些放贷人甚至利用自己较好的经济状况,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较低利率的资金,然后转贷给其他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使金融机构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影响国家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民间借贷市场上频繁的现金借贷,造成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用总量的监测,使得其难以准确估量社会信用规模,给货币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同时,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和趋利性,受政策限制或禁止的企业只要许以高利,很容易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客观上助长了受限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了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证

相比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供给审批严格、手续繁琐,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现金供应及时,借贷期限灵活,资金投向自由而成为农户融资时的首要选择。在农村正规金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农村民间借贷必将长期存在。与其让它在“地下”不规范地运行,不如因势利导,采取可行的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为此,建议出台《民间借贷法》,对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契约要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赋予民间借贷有效的法律地位,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样做就可以让农村民间借贷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地运作。

(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尝试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优势,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可以在有效降低资金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以更规范的方式进行投资理财,而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增加了一块中间业务收入,这样也就实现了多方的共赢,最终有利于使农村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树立正确民间借贷认识观

监管部门要在农村地区大力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加强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给个人带来的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培养百姓的合法投资观念,让其深入了解什么是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农村民间借贷中出现高利贷和非法融资行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更好地维护农村地区的经济和金融秩序。

8.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 篇八

[摘 要]本文通过对湖北省27个主要地区131家农户进行调查访谈,对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做了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湖北省的地域经济特点,对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对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湖北省 农村 民间金融

湖北是农业大省和国家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至今仍有“湖广熟,天下足”的说法。“三农”问题是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村金融又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突出难题之一,积极探索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有效办法,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但湖北省作为中西部的结合地带,同浙江等沿海地带相比民间金融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都要逊色很多,民间金融对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较小。本文通过对湖北省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湖北省民间金融的优劣和劣势进行分析,基于湖北省农村特点,湖北地域特色提出相关建议。旨在能探求出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途径,为湖北农村发展提供更有利的金融支持。

一、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1.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湖北省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湖北省民间融资活跃,融资额度逐渐扩大,主要方式仍为直接借贷,借贷利率总体上扬;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民间借贷样本监测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规模呈加快增长趋势,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规金融贷款利率,尤其是下半年以来二者利差略呈扩大趋势,而农户民间借贷规模基本稳定,借贷利率水平差异较大。

目前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既有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和典当行等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等。

2.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的抽样调查统计

本文对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进行了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交流访谈为辅,以户(家庭)为调查单位走访了湖北省武汉、荆州、黄石、仙桃等27个主要地区。发放调查问卷131份,筛选确认回收的有效问卷103份。

(1)农户对民间金融的接受程度

在接受调查的103户农户中,绝大部分以务农和外出打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共占调查总人数的79.4%。其余农户主要以做生意或以固定职业如教师为生。调查显示,在103个样本中只有14户有过向民间金融组织借贷的经历,仅占13.6%。当问及“当您缺乏资金时,您一般会向谁借款?”时, 77.67%的农户选择“亲戚朋友”,24.27%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选择“民间金融组织”的只有1.9%

(2)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程度

湖北省民间金融组织较少,不仅不具规模效应而且规范性较差。问卷对民间金融的服务种类、借贷利率、借贷过程中是否需要抵押做了调查。

民间金融的服务种类一般涉及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调查结果显示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的服务种类主要以发放贷款为主,所占比例为41%。其他的服务主要有吸收存款和金融租赁,各占17%和13%,结算也占有10%的份额。如图3所示。

民间借贷的利率向来是人们关注的重点。由于样本中实际发生民间借贷的农户较少,所调查的利率为农户所了解的当地的民间借贷利率。结果如表1所示。利率区间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基准率的1-4倍之间。

对于民间借贷中是否需要抵押品或担保,对有过民间借贷经历或接触过民间借贷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54.8%的交易没有抵押或担保。

(3)农村民间金融的贡献程度

调查显示,74.5%的农户认为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点作用,认为“作用重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相当,均为6%左右,认为“有负面作用”的占12.2%。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规模较小,规范性较差,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的作用不是很显著。在所调查的农户中很多人在当地都没见过私人钱庄和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更谈不上把民间金融作为融资渠道之一。

二、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障碍分析

1.民营经济不够发达

在20末,在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省有179家民营企业挤入其中,而湖北省仅有12家,在末,浙江省有174家民营经济挤身于民营企业500强,而湖北省仅有12家。从注册资金上来看,,湖北省私营企业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有850户,而浙江省私营企业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有2050家。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1月进行的调查显示,按20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约为170亿元,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贷约为125亿元。可见,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贡献。民营经济的发展缓慢势必会导致民间金融资金需求的减少,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市场的影响很大。这也是湖北民间金融总体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2.民间资金不够充裕

民间资金是农村民间金融资金的主要供给。民间闲散资金与浙江、江苏等民间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明显较少。而且由于湖北省民间融资程度不高,传统思想观念、中介机构不发达等不利因素制约着我省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20据湖北省统计部门测算,湖北省民间资本总计达2800亿上,而浙江省民间资本的规模就已经突破万亿元。民间资本不充裕,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较少,直接影响着民间金融供给市场的发展壮大。

3.民间金融风险较大

风险性的主要表现有,其一,湖北省民间金融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必将导致农村金融秩序混乱。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户排斥民间金融的原因中选择“不受法律保护”一项的占37.5%,高居榜首。农户对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的疑虑影响着农户对民间金融的信任程度。民间金融监管制度不配套,如民间金融监管缺位、民间金融监管法律滞后、民间金融监管规范混乱等,是我国民间金融广泛存在的问题,同样是制约湖北省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二,农村民间金融固有的局部性风险。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不规范、高风险等特点。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民间金融原有的血缘、业缘、地缘关系逐渐被突破,相应风险不断积累,从而难以避免关联贷款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湖北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确定合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来给民间金融正名,《合作金融法》至少应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格条件,依法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规范的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合作金融法》的出台,将不仅从法律上承认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也明确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法可依,从而达到弥补民间信义机制约束不足的缺憾。

2.设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湖北省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威胁主要是金融监管配套制度缺失,需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是内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内部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标准化,能够在民间金融内部形成合规化经营的内在要求,以期达到风险因素内部消化、解决的目标。内部监管是一种成本较低的选择。其次是外部监管。在内部约束治理机制缺乏的情况下,有效的外部监管是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3.构建双向诚信体系

9.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 篇九

张丽丽 左侠

[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行, 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迅速, 已经成为村庄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首先, 农村民间组织改变了农村的治理格局, 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 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其次, 农村民间组织拓宽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增强了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巩固了农村基层政权;最后, 农村民间组织缓和了社会矛盾, 维护了农村秩序稳定, 促进了和谐农村建设。

[ 关键词] 农村民间组织;村庄治理;村民自治;和谐农村

一、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类型及特征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 因此又称为非赢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它“属于独立于国家体系之政府、市场体系之企业以外的公民社会部门,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1〕民间组织可按地域可分为城市民间组织和农村民间组织。本文主要讨论后者。

所谓农村民间组织是指农民坚持在自愿参与的前提下, 以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 不以营利为目的组建的社会组织, 也包括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 以农民为主体,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利益而组建的民间社团。从某种意义上说, 农村民间组织是联系国家、政府、市场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 可以将当前我国的农村民间组织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政治管理类民间组织、经济互助合作类民间组织和社会服务与文化公益类民间组织。

1.政治管理类民间组织。它主要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计生协会等基层群众团体。政治管理类民间组织发展较早, 与府关系最密切, 是在政府的推动和组织下成立的, 它的行为受政府的制约, 其功能受政府授权。因此, 可以说政治管理类民间组织有两大特征: 一是与官方关系密切;二是具有合法身份。在村民自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 政治管理类民间组织在农村的发展规划和公共基础建设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连接政府和农村、农民的桥梁。总体而言, 目前我国农村政治管理类民间组织的自主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 但其发展还不能满足村民自治和新农村建设民主管理的需要。

2.经济互助合作类民间组织。它是在政府的扶持下, 农民自发成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 主要指各种农民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济合作社等。这类民间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 成为农村数量最多、发展潜力最大的农村民间组织, 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竞争的产物。经济互助合作类民间组织在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和倡导互助、合作的精神下, 成为连接农民、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它的成立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有利于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 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但目前此类组织总体发展水平较低, 发展不平衡, 还远不能满足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3.社会服务与文化公益类民间组织。它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了满足农民的文化生活和提高农民的精神福利,在农民文化、养老、互助、技能培训、合作医疗、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的公益性组织, 如乡村剧院、老年协会、扶贫协会、能人协会、乡村卫生所、爱鸟护鸟协会等。随着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社会服务与文化公益类民间组织对农民的文化精神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推动了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 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修养, 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但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服务与文化公益类民间组织在农村发展的规模小, 数量也较少, 功能还不完善, 还不能满足村庄文化建设的需求。

总体而言, 我国的农村民间组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政府主导并具有官办性。大多数农村民间组织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 它们依赖于农村中的党政领导,如村民委员会、共青团、计生协会、妇代会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村党支部和乡镇党政机关。这些组织的成立和内部活动受村党支部和乡镇政府的管制, 它们的成员一般都是中共党员, 都要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2.具有自愿性。自愿性是农村民间组织的一个鲜明特性。这种自愿性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 入会的自愿性。农村民间组织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建立的, 农民既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兴趣、爱好来选择参与某种组织, 也可以随时退出某种组织。参加或退出都不带有强制性, 完全由农民自己的意愿决定。其次, 活动的自愿性。“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这些农村民间组织成员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精神动力, 团结互助、共同发展是组织成员的价值目标。

3.具有自治性和公益性。农村民间组织是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原则的, 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 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它内部事务的处理主要依靠组织内部成员的讨论来解决,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同时, 农村民间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村民服务, 为村民提供便利, 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村社区文化组织等, 它们的成立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给村民们带来了生活富裕和乡风文明。

4.发展不平衡。首先, 由于不同地区存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 使得农村民间组织在地区间呈现出不平衡。“据有关调查显示, 村委会、妇联、共青团等‘准政权’性质的正式民间组织在全国的分布最为广泛, 数量最多, 几乎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2〕而经济互助合作类民间组织和社会服务与文化公益类民间组织分布就不均衡, 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农村几乎就不存在这两类组织。其次, 由于不同民间组织在经费、人才和规模等方面的差异, 农村民间组织在发展状况上也具有不平衡性。“经济类、娱乐类和宗教类民间组织发展较为迅速, 而教育类、环保类和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就较为滞后和不足。”〔3〕

二、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在村民自治制度和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推行的背景下, 农村民间组织已经成为村庄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在村庄治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正如著名学者俞可平所说, “民间组织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着农村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 从总体上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和善治。”〔4〕 1.农村民间组织改变了农村的治理格局, 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 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农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需要积极探索广大农民参与的途径。农村民间组织是村庄内部联系的纽带, 是乡村民主生活的平台, 也是乡村民主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改变了以往由党支部或革委会管理农村的局面, 形成了以农民为主体, 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 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格局。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确立, 村民委员会成为我国农村最重要的民间组织, 成为农村最具权威性的管理机构, 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自主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由于村民自治还不完善, 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 农民还不能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陷, 农村民间组织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平台。农民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来选举代表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和参与政策的制定, 通过组织来反映群众的心声, 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村民间组织因为具有民间性和可监管性及其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公开性, 因而容易取得社会和农民的信任;又因为具有民间性和自愿性并具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内部机制, 因而成为进行农村民主教育的有效形式, 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村民间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参与村庄治理, 不仅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也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2.农村民间组织拓宽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增强了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巩固了农村基层政权。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 “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 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5〕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民占了很大比重, 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 利益表达机制还不健全, 农民的权益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意愿缺乏充分的表达、合法权益缺乏充分的保护。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农村也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原有的乡村资源和基层组织已经跟不上农村社会发展的步伐, 无法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 使得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足, 政治参与水平低下, 不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固发展。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状况, 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一方面, 农村民间组织为农民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农民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 来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 农村民间组织是连接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桥梁, 农村民间组织既可以把政府的政策及时地传达给农民, 又可以把农民的利益需求反馈给政府, 促进了政府和农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有利于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

3.农村民间组织缓和了社会矛盾, 维护了农村秩序稳定, 促进了和谐农村建设。“现代化带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后果便是城乡差距, 这一差距正是经历着迅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治特点, 它是这些社会政治不安定的主要原因, 是国家整合的主要障碍之一。”〔6〕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计划经济时代所遗留的城乡差距问题日益明显, 农民既不满足于自己的经济现状, 也不满意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保障, 社会矛盾日益严峻起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个核心问题是协调政府与民间、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急需一种力量来缓和社会矛盾, 农村民间组织正是这种力量, 它可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 来满足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 及时地化解矛盾, 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如: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薄弱是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农村中的经济困难户、孤寡老人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 使得农村的社会稳定存在着隐患, 农村民间组织如农村各类慈善组织、养老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为困难户提供经济扶持, 为孤寡老人提供赡养住所, 体现了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平正义, 促进了农村的和谐发展。稳定压倒一切, 没有了农村的稳定, 就谈不上整个社会的稳定, 农村民间组织扮演着维护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 参 考 文 献]

10.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论文 篇十

摘要:当前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模式难以达到农村基础设施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大力引进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在分析当前农村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现状的基础上,对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问资本;农村基础设施;路径选择

一、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投入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一样主要由政府投资进行建设。但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隔的二元户籍制度下,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即城市基础设施主要由财政来投资建设,而农村基础设施則主要由“自我供给”,政府投入很少。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全国农业支出占一般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均在7%左右,难以满足迅速扩张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同时,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对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要靠农村集体自身的力量,呈总量不足,结构不平衡的特点。

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可行性研究

1,政策的扶持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了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随后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这些政策都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扫清了障碍。

2.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具有合理性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所需投资量大、回收期长,但是服务对象明确、呈刚性需求、投资收益稳定。由于缺乏竞争,这些领域长期存在价格偏高、技术落后、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影响了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是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3.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实践经验具有参考性

浙江杭州湾跨海大桥采用市场化融资模式,开启了中国民间资本进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先河,堪称“破冰之举”。目前,浙江省在改革中已逐渐形成了“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的良性互动局面。此外,位于安徽大别山区的金寨县,也通过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办法,解决了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老大难”问题。这些实践经验都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了有效参考。

三、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路径选择

1.政府要扮演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首先是产业引导,放宽相关行业的准入门槛,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到更广阔的行业,采取积极措施;其次是政策引导,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向其倾斜。此外,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要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设立农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即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设立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直接参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过大等问题。

3.创新投融资模式,广泛推行BOT等新型投融资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模式,是指政府出于财政或其他考虑,将特定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专营权通过契约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被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政府。推广BOT方式,对政府而言,将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减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可以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对于民间资本而言,可提供广泛的投资领域和空间,加速民间投资的增长。

4.加强对民间资本介入农村基础设施的监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11.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考 篇十一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必要性

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 自发形成的、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各种形式的和会、民间互助组、储蓄互助组、私人钱庄、租赁公司、农村合作基金、小额信贷、民间集资等。由于农村正式金融的缺位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原因, 为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且由于民间金融本身的比较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所以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缺位, 金融服务及资金供给严重不足。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中, 为了追求经营效益, 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银行收缩、撤并了许多原有设在农村地区的机构和网点, 农业银行在农村中的主导地位也丧失了。这必然导致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此外, 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投资有价证券、净存放中央银行、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形式流出农村。所存信用社也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通道之一。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 金融资源极度匮乏。而农村民间金融能较大程度的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这必然使其能够快速发展壮大, 并在支持农村经济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的优势使其成为农村不可或缺的资金供给渠道

第一, 融资的交易成本低。在农村, 中小乡镇企业其发展前景大多不确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信息也不完整、企业的信贷规模也较小, 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融资的交易成本都较高, 从而使其不愿涉足农村小额信贷。这必然导致农户及中小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乡土性, 出租人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了如指掌, 不必进行相关信息的搜寻和融资后的跟踪管理, 所以融资交易的成本较低而收益又高。

第二, 手续灵活简便, 融资效率高。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手续繁琐、层层严格审查、过程较长相比, 农村民间融资手续简便、交易过程时间较短, 所以效率较高, 借款人能迅速、便捷地借到所需要的资金, 所以能及时满足农村、农业、农户的燃眉之急。

第三, 利率弹性大、较灵活。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是由融资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双方人际关系的亲疏而定的, 所以利率的弹性大且较灵活。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虽然在“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给农村甚至全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1、影响国家经济金融调控效果。

农村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 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隐蔽性、逐利性, 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无法对其资金运作及投向进行正确的引导, 导致一部分农村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如高能耗、高污染、技术水平低、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此外,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分流了一部分银行资金、干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所以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的效果。

2、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影响社会稳定。

农村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之外, 不受法律保护, 而且又缺乏制度保障, 所以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而且这种融资本来就是高息揽储、高息放贷, 风险极高, 借款手续又不规范,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所以, 违约事件、债权债务纠纷、暴力讨债、突发事件频频发生, 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3、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目前, 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过高, 远远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其中有一部分甚至演化为高利贷行为, 部分农村民间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 给经济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冲击了正规金融的经营活动。

三、正确引导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路

1、制定民间金融法规, 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至今无法可依, 缺乏合法的地位, 在运作中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 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使其走上正常的轨道。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发挥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因为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于农村民间借贷中的违法乱纪活动才能有效地进行管控, 使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地生存与发展。

2、对农村民间金融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农村民间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逐利性, 所以极易累积风险甚至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 政府应将农村民间金融置于国家监督之中, 进行规范的监督与管理, 控制风险。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要对其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监管部门要坚决取缔和打击从事违法金融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 如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对一般的个人民间借贷活动, 政府也应该严密监督。

3、建立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

出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所以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进入者要有严格的规定, 比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 同时对原有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要了解其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否损害出借人的利益行为, 作为其能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为合法经营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开辟融资通道。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 要关闭差的、资不抵债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建立新的、真正自愿性、互助合作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4、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

任何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存在都是伴随着风险的,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更是如此, 所以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以及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 比如采用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保险存款转移等多种形式, 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降低风险。

5、引导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走商业化道路。

政府应鼓励各种经济主体通过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 积极创办能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商业取向的各种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比如可以重点引导农村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制银行和农村银行, 为农村民间借贷开通渠道, 形成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作机制, 彻底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格局, 真正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满足三农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服务。

参考文献

[1]胡必亮.关于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意见.中国经济导刊, 2007.3.

[2]孟凡杰, 张扬.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2.

12.河南民间艺术文化产业的发展论文 篇十二

河南的经济不发达,使得河南人民物质生活不充裕,但是却丰富了河南人民的另一番业余生活。河南的民间艺术文化发展不仅仅使河南人民的生活充满了乐趣,还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增添了别样的色彩。由于现在人们生活娱乐的多样性,使得河南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衰落的现象。虽然在政府的重视下,河南的民间艺术得到了保护,很多民间艺术都被博物馆以及研究所收藏,但是却使河南的民间艺术文化失去了应有的魅力。如今,文化的发展不再是纯文化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文化的发展不仅要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应该使自身的发展更加贴合经济的发展。因此,不仅仅要妥善地收藏和保护河南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还应该站在时代的角度促进河南民间艺术文化的现代化发展。政府应该为河南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引进既懂文化艺术又懂经济发展的高端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真正为河南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奠定基础,才能真正将河南民间艺术文化的魅力展现给市场,展现给人们。

13.新龙藏区的民间文化 篇十三

新龙藏区的民间文化

新龙藏区的语言文字,民间艺术,节日文化,禁忌文化,餐饮文化,居家文化等等,与其他藏区的民间文化,有着一定的共性,但也有一些鲜明的.个性特征.

作 者:李庆国 Li Qinguo 作者单位: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藏语文系刊 名: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KANGDING NATIONALITY TEACHERS COLLEGE年,卷(期):14(6)分类号:C95关键词:新龙 藏族,民间文化

14.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政策边界 篇十四

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金融, 是一种在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具体的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作资金互助会、信用互助社、合会、私人钱庄、租赁公担保公司、信贷投资公司等等。按其性质, 可以把农村民间金融划分为白色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所谓白色金融, 指的是合理合法化的、经过银监会正式批准的金融活动;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化存在但未被银监会正式认可, 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益的金融活动;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危害且现行法律所不容的金融活动。在许多情况下, 民间金融常常被界定为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或体外循环金融。掌握政策边界, 对于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民间金融走向阳光下发展, 经历了一条曲折的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农村民间金融在政策上才逐步放开, 在现实中呈快速发展之势。

在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 多年来中央的一贯政策导向和强制性做法是在存量上发展, 即在国有正规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上发展。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 到21世纪改革开放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 无论是在制度安排上, 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 国家垄断下的农村民间金融都无存在和发展的可能, 自发滋生的一些农村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常常作为非法金融而长期遭到严厉打击。

改革开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 政府在观念上对待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所松动, 但现实中存在发展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多大变化。1981年5月, 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中, 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 认为它是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补充, 由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民间金融迅速崛起, 对农村金融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然而由于20世纪90年代金融秩序混乱导致了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 中央政府开始了长期的金融治理整顿过程, 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部分被收编或关闭, 而整个农村民间金融也几乎“一刀切”地被列入到非法之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除国有银行以外的一切农村民间金融, 都属于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黑色金融之列。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 农村民间金融开始逐步脱离地下、非法的烙印, 被认同为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织部分。2005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 由人民银行牵头探索发展新的农村金融组织。2006年12月22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允许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此非政府的农村民间金融终于走向阳光。

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除银监会以外, 任何地方政府和单位无权批准吸收存款。以是否具有正式审批的资质为标准, 政府对民间金融组织所采取的管制方式:管理、默许、取缔。

目前,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经过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所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二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如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推行“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经地方农村工作办、民政局或相关部门认可, 在农村区域中从事金融服务的民间机构。三是民间自发组织, 未在银监会注册, 也没有在相关的政府部分登记或认可的金融机构。

经过银监会批准的、合法的农村金融组织, 是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佼佼者, 他们在工商所注册, 有合法从事金融活动的“准生证”和许可证, 但数量非常有限。2007年全国只有23家, 其中, 村镇银行11家, 贷款公司4家, 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2008年底, 全国获准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达到105家。其中, 村镇银行89家, 贷款公司6家, 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2009年6月末, 全国共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 其中村镇银行100家, 贷款公司7家, 农村资金互助设11家。根据2009年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2009-2011年三年计划将在全国再发展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国共有48000多个乡 (镇) 、691510左右个行政村, 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空间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可见一斑。

在实践中, 政府默许的农村金融活动主要有三种:一是未经银监会批次、但经过地方农委、扶贫办或妇联等等有关部门认可支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 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发展农村经济组织的途径,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入社农户为主体、在组织内部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二是有关研究部门和学者在实践中试行的农民合作信用社、扶贫经济合作社, 具有公益性、扶贫性特征的、同时也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组织。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小额信贷扶贫研究”中建立的小额信贷实验基地、清华-汇丰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项目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的“小额信贷试验基金”、大学社团/非政府组织 (NGO) 与非营利组织 (NPO) 进行的草根金融实验项目等等。三是民间亲友之间的友情借贷。这些金融组织的活动具有“非正规”的特点, “非正规”是指没有纳入银监会的正式监管体系, 但有其合理化存在和发展的需求, 对此, 政府基本上采取“民不告, 官不究”的默许态度。

对于一切涉及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金融欺诈等行为的, 一贯是严惩不贷。1995年之前, 国家金融力量垄断全国, 非国家的民间金融全部属于非法之列。20世纪80年代, 政府多次在地下钱庄比较发达的温州地区展开过打击“金融投机倒把”活动;1994年北京长城机电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 1995年无锡大款邓斌非法集资案, 沈、邓两人被判死刑震惊全国。1995年之后, 民间金融逐渐步入合法化, 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强度也随着增加。1995年《商业银行法》首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规定, 同年9月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1997年新《刑法》增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并新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都被列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要把握好发展过程中的政策边界, 掌握在夹缝中求得生存的本领, 力求规范化发展。

在农村民间金融中, 未得到银监会正式认可, 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益的灰色金融, 是农村民间金融的代表, 他们不仅在数量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 更重要的是在经营机制上占有天然的优势。民间金融作为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一个概念, 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 参与农村民间金融交易的, 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 而这部分经济主体同样对资金融通有着不可遏制的需求, 农村民间金融链条短, 成本低, 手续便捷, 机制灵活, 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民主”特性, 民营、民管、民受益, 是所有民营组织特别是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 他们在规模上、业务范围上、市场定位上等许多方面不同于正规金融, 而且正是因为非正规、非标准化的操作经营方式, 节省了民间金融的成本, 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所以, 民间金融的民营性与政府严格监管下正规金融的规范性有着天然的矛盾, 把农村民间金融完全纳入到政府标准化规范化的模式中, 会像农村信用社一样脱离民营的特点失去其自身的优势。所以政府在管理上大可不必用正规金融的资质标准和管理水平来要求和衡量民间金融, 农村民间金融不必和不可能全部纳入到政府的监管之中, “非正规化”不等于非法, 没有被正式认可不等于没有合理存在的基础。既要发挥农村民间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 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 和民间金融是否纳入正规监管部门的视线之中没有必然的关系。政府应该重点“堵”住黑色金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灰色金融被逐渐认可是大势所趋。在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上, 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 到农民工进城, 都经历了一个从拒绝到默许、推广, 直至政策追加确认的过程。在农村民间金融的问题上, 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 由政府主导式的政府管制, 转向政府指导式的政府管理, 由具体化的约束和惩罚到规则化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的民事法规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以法律途径解决民间的融资纠纷, 是一种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 随着民间金融逐渐的发展, 各种形式的非法活动也借此流行起来。现实中一些居民被高额回报巨额收益所吸引, 推波助澜了一些不合法活动。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符合国家的政策方向, 但现实中确实同时存在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目前政府严格管制仍然是现行规则的情况下, 农村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律, 把握掌握好发展的两个基本点:一是在经营范围、价格操作上严守组织边界, 切忌触犯高压线。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集资诈骗、金融欺诈等活动, 是政府在金融监管中严惩不贷的主要对象, 也在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二是在运营过程中密切关注资金链的衔接, 控制好金融风险。金融组织的最大内伤是金融风险, 不论是民间借贷、标会、私人钱庄, 还是合作金融, 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和组织成员的利益。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 同时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是控制内部金融风险的环节之一。如此情况下, 在银监会“不告不理”的夹缝中, 农村民间金融同样可以拥有大力发展的开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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