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24-06-11

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精选8篇)

1.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一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体工程的需要,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排烟系统的安装及调试(不含灭火器、消防应急灯)。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2、甲方提供有效消防施工图纸两套(蓝图),乙方按照图纸施工。最终价款以安装的工程量结算。

二、工程造价:(元)

三、工程期限

1、乙方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合理组织人员,按时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四、工程质量

1、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最新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与技术规范标准手册》的要求。

2、甲方提供办公室及材料堆放场地,乙方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必须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复试报告,并经甲方代表确认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和退货。

3、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质量不符合相关验收单位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应责任。

四、付款方式

材料到场甲方付合同款40%,工程施工完毕甲方付合同款40%,验收合格甲方付合同款1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甲方付清乙方合同款。

五、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由乙方负责验收,甲方积极配合验收。

2、从验收之日起,乙方对该工程的产品质量及正常使用免费保修一年。

六、双方责任

1、乙方进场施工,设备材料堆放、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对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根据停工时间的长短给乙方,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或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

5、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6、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办公、施工场地、仓库。负责协调现场施工的水、电源及周边关系。乙方负责保质.保量.按时施工近期交付,注意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的申报手续必须齐全,如手续问题遇到麻烦由甲方自己解决。

七、纠纷解决方法

如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经济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合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要求,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在建腾冲县中房国际购物中心工程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乙方施工。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室内的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自动喷淋系统工程、消火栓系统、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泵房及水箱间工程。本工程不含水泵接合器的挖沟及砌井的工程量。(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按预埋管,不含配管的工程量。防排烟及水泵房不含电气的一次接线。水箱间不含水箱的给水和泄水管的工程量)第二条:质量要求 消防验收合格标准。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 第四条:工程承包价款

本工程一次性包死价为玖佰万元整(消防工程建筑面积平米综合单价 为180元/m2,该建筑建筑面积为50000m2)。第五条: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2012年5月1日,竣工工期:2012年12月31日。第六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施工过程中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3%的工程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工程预付款分三次扣回。>>>下一页更多精彩“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 第2页 /(共3页)第七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

2、如有变更或出现技术问题及时与设计院沟通。

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按照国家水、电收费标准收取乙方费用)和其他施工专业队伍交叉施工的协调工作。

4、监督检查乙方文明施工,工程质量。

5、甲方负责协调非乙方施工的消防专业队伍消防验收的协调工作。(二)乙方责任:

1、保证施工人员做到现场文明施工。

2、保证按照国家及行业安全规定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费用自理,与甲方无关。

3、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取得消防合格验收证书,工程完工,在交工前应负责全部工程及设施的保管,并清理好场地。若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由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消防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结构:

第二条 工程范围和内容

设计施工图中所有消防工程包括:

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广播通讯系统

3、消防自动喷淋系统

4、防排烟系统

5、室内消火栓系统

6、防火卷帘设备系统

7、未包括室外环网、防火门和空调新风系统。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材料采购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完成本合同中第二条工程范围和内容,按 元总承包。总包价中包括如下费用:

①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②应上缴的各种税费。

③应上缴的公司管理费为总工程按实际结算的2%,即 元;配套费为总工程按实际结算的1%,即 元。④进入工地的人员及设备自行办理设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⑤应计入造价的各种费用。

⑥包干价内材料价差在工程施工各个阶段内,均不做任何调整。

2、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消防验收的交钥匙工程。

3、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所有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须上报甲方和监理方认可,方可投入使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有“三证”。

4、安装过程中设计变更造成变化和合同外现场签订可以按实际计算,届时由乙方对变更的项目出具预算,由甲方认可。

5、变更工程结算以湖南省2002年安装定额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际计算,人工工资按50元/工日。第四条 施工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消防工程与土建及装饰工程同步竣工。

3、工期顺延:

(1)因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造成进度滞后,工期顺延。(2)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以上工期顺延,须经甲、乙双方现场签证认可方能有效。第五条 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合同签订之日

2、图纸提供套数:肆套 第六条 甲方职责

1、甲方建设代表:,现场代表:。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时间。

3、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并办理有关签证,负责有关设计问题的处理。

4、负责安排施工场地及水源、电源接到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提供乙方现场负责办公室二间及现场施工人员的住宿和材料堆放场地。

5、接到合格的消防检测报告后,工程竣工验收,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审定办理完竣工结算。

6、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关系,解决施工中的矛盾。

7、因资金未按时拨付给乙方,施工工期顺延。第七条 乙方职责

1、乙方驻工地代表:、。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验收标准施工,确保验收合格。

3、图纸会审后15天内,乙方编制施工组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方及甲方审批认可,并负责实施。

4、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整统计工程量报表预算清单(附工程质量计算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各3份。

5、乙方必须采用一切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凡因安装施工引起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治安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6、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争创文明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省样板工程。

7、乙方不得转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转包,施工合同即刻终止,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完成清场,剩余材料设备必须在工程完工交付后5天内撤走,保证顺利交付使用。

9、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1-2名设备维护、操作控制人员。

10、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程按每天一仟元罚款。第八条 工程进度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一个月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即 万元,以备乙方备工备料。

2、封顶后一个星期内甲方付给乙方预留预埋总工程款的10%,即 万元。

3、在安装工程完工后经内部验收合格以后付总工程款的70%,即 万元。

4、经消防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妥验收合格手续(即验收合格批文)及结算手续,甲方则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即 万元,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内。

5、免费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将5%的质保金退付给乙方。第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质量检查验收

1、本工程以验收时按国家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设计施工图、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

等作为质量评定依据,确保合格,争优优良工程。

2、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施工,并接受甲方、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政府有关质量监督部的管理。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自检报告,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乙方必须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压、试验,测试调试报告等。材料代换,须经设计单位和监理方、市质监站同意,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属于联动试车:由甲方负责组织。无论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4、工程完工后,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档案资料肆套。

5、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免费保修贰年,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三日起计算。如果是甲方原因,包括甲方指定的设备老化和故障,则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服务。第十条 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解决。第十一条 其它

1、未尽事宜,合同重复的地方,资料都要与甲方项目部与业主单位的合同为最终依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监理方执壹份。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办清结算,付清保修余款后失效。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2.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二

工程总承包中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为止。它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从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到项目收尾阶段均属于合同管理范畴。总体来说,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可以分为招标投标阶段、履约阶段和项目收尾阶段3个阶段。

1 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阶段是工程合同的形成阶段,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合同管理,有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有利于承包商进行准确报价和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在这一阶段,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合同风险评估、招标投标文件审查、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1.1 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合同风险评估是项目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风险划分、付款程序、进度要求等,国外项目还须注意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及拟采用的法律等问题。

1.2 招标投标文件审查

在合同风险评估顺利通过后,合同管理工作过渡到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投标文件的审查。投标小组在投标过程中,首先,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反复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对于模糊不清的地方要进行澄清,招标单位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其他补充文件以及后来的中标通知书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审核和分析。其次,要对施工现场(如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场地、交通、物资供应等条件)进行详尽调查。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现场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并做好书面记录,以便在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引起高度重视。除此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编标小组,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条款及图纸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包括业主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数据等),分析是否满足报价需求、是否正确合理、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风险等,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法。

1.3 合同谈判及签订

经过开标、评标,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后,就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合同谈判前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并将合同草稿送审相关部门,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合理采纳。要结合项目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事先提出解决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合同条款中应该特别注意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工程量计量方法、工程款支付、总体进度要求、工程/合同变更、不可抗力、保险等方面的因素。

2 项目履约阶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合同执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涉及的主要工作有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及执行,分包合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管理等。

2.1 合同交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

工程总承包中的合同管理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承包,只有做好合同交底,才能在今后的合同履约中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从而增加项目效益。所以,在合同交底时一定要组织项目执行的各部门主要人员到场,以更好地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要求。这时应着重做好工作范围、工程量计量、与业主合同界面的划分、业主提供的进场条件、变更程序、竣工资料的要求等方面的交底,尤其要做好合同承包范围的细化与明确。对合同涉及的注意事项,各岗位的合同责任要交代清楚,使各部门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并将承包合同所明确的各层次经济责任进行交底,为顺利执行合同打好基础。

2.2 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及执行

工程总承包中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使工作有章可循。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程序、工程变更程序、设备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等。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可以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而非常规性的工作则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2.3 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运行状况和企业利润的高低。国内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般以工程设计为龙头,其他均需分包,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管理。这时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合同一般会涉及技术服务、勘察、采购、施工、运输等类别。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与项目之间上下联动,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2.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由于非承包商过错而引起且对合同实施带来重大变化的更改。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合同变更一般是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变更。分包合同的变更比总承包合同变更频繁。这是因为总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分包合同形式多样,有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等。具体变更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合同工作范围的变动;②标准规范的调整;③付款条件的变化;④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如设计变更);⑤对关键设备选型的调整等。合同变更需要有齐全的变更支持文件,只有合同变更的支持文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才能顺利地实现合同变更的目的。

2.5 合同索赔管理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行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索赔包括2个方面:①与业主关系;②与分包商的关系。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而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总承包商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减少工程损失;另一方面要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合法的分析,尽可能地减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赔。对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及安全责任事故,要按合同罚则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即进行反索赔。

3 项目收尾阶段的合同管理

随着合同主体工作的执行完毕,合同管理工作进入了收尾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合同文件的整理归档、合同的后评价等。

3.1 合同文件的整理归档

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到底。在总/分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就应该将合同文件分开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在合同进入收尾阶段后,要对各合同文件进行逐一清理。这时主要是清理合同文本和双方来往文件,发现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沟通,需要进行合同变更的要及时解决,一旦项目结束,就很难进行合同变更。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2 合同的后评价

总/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执行完毕后应进行合同后评价。在这一阶段进行总结不仅是促进了个人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升华。合同后评价主要针对3个方面进行总结:①合同签订情况的评价,包括合同文本的优劣、条款的利弊;②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办法;③合同管理情况的评价,把在整个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归纳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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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鄂川.公路工程承包中的合同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09 (9):49.

3.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137-02

随着国内企业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我们逐渐具备了承担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

建筑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下面结合笔者在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加强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咨询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咨询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三、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四、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咨询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咨询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咨询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咨询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咨询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咨询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五、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咨询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咨询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咨询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咨询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咨询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咨询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六、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咨询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4.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四

为了加强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甲方将南川香格里拉〃西苑一期9#楼的消防安装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工段)名称及地址

1、工程名称:重庆市南川香格里拉〃西苑一期消防安装工程中的9#楼的消防安装

2、工程地址:重庆市南川区

3、承包工种工程名称:重庆市南川香格里拉〃西苑一期消防安装工程中的9#楼的消防安装。

二、承包形式和承包内容

(一)承包形式:包工、包机具不包材料的承包形式(但要包局部辅材,局部辅材明确如下:焊条、氧气、乙炔、扎丝、钉子、扎带、焊锡、钢丝、元丝、膨胀螺丝、胶水、胶带、泡模、钻头、切割片)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经济签证单为准,实行固定综合单价,一次性大包干不变。

(二)承包内容

1、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图纸变更及技术经济签证单所明确的

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喷淋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公共通道的一般照明线路的管内穿线及照明灯具安装、管井、电井的一般照明、消防弱电用桥架、风机配电箱出线下桩头-风机电机段的配管配线接线、管井的消防封堵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消火栓水系统、喷淋水系统、强电配电、电气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等分部分项工程安装内容。埋地管沟的开挖、回填,甲方不另补贴费用;原土建施工单位漏埋及线路不通的孔洞凿打及处理不通的线管等发生的费用,按建设单位的签证单*85%系数补贴给乙方(但要扣除甲方代购的材料费用)。

2、本工段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

3、文明施工,施工垃圾、各种残余料做到工完场清,卫生整洁清理等均包括在内。

三、合同价款及计算办法

以设计施工图纸为依据,以本工程建筑面积按9元/M2包干,中庭地下车库部分单价增加5元/每平米。此价款包括竣工资料的办理、收集、整理、装订及竣工图的绘制(纸张及出图、晒图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办理月进度报表、工程竣工结算及核对等工作,甲方不再聘请施工员、预算员。

四、劳务费用的支付办法

每月按建设方审批的月报产值做为计算基础,按批准的月报产值金额的15%支付给乙方。承包内容全部完成后,具备消防验收条件时,甲方支付劳务费至总额的80%。经检查验收合格一月内,甲方支付劳务费至总额的90%,竣工结算工作完成后支付至总额的95%,余下的5%作为工程的质保金,待整个工程质保期满后一个月之内付清。(如有甲方代维护费用的,先行扣除后,支付余额部分)。

五、工期

1、工期:乙方必须满足本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本工程土建施工进度的要求,同时,乙方还必须满足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所制定的月、周进度计划的要求。

2、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符合整个工程总工期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该计划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乙方严格实施。

3、工期顺延的条件。乙方在接到总工期进度计划和实施工程施工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特点及其它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除下列情况可以顺延外,其余条件工期一律不予顺延。

(1)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发生战争、动-乱、地震及大型严重地质灾害等;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但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4、工期延误的处罚。乙方必须在本合同书约定的工期(含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内完成施工承包内容,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承包内容的施工任务,工期每延误一天,由甲方给予乙方5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累计计算。甲方确定的月、周进度计划所要求的工期,每延误一天,由甲方给乙方200元的经济处罚, 累计计算。当总工期延误或甲方确定的月、周进度计划所要求的工期累计延误达到10日时,乙方除须按上述规定接受经济处罚外,还须另行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甲方只按乙方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乙方的工程款(劳务工资),其余的30%作为甲方重新组织施工班组的补偿。

六、质量

1、乙方必须认真熟悉施工设计图纸,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设计更改、甲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规范、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对所承包施工内容的质量负责,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乙方所承包施工内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无条件返工重做至合格,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返工所需的所有费用;由此而延误工期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工期延误处罚的`约定执行。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重庆市南川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的意见为准。重庆市南川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乙方所承包内容的施工质量鉴定为不合格时,乙方必须承担质量鉴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设计、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职能机构组织的检查验收。

5、乙方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乙方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各种制度,必须报甲方备案。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质量事故处理。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中如果出现了质量事故,属乙方安装原因造成的,解决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各种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安全生产

1、乙方必须对所承包的施工内容、所属施工管理人员、所属工人的安全负责,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培训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力求避免安全事故。万一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原则执行:工伤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由乙方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工伤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八、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1、提供相应施工场地和施工临时用电。

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3、向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必要时)可直接将工资发放到人。

5、负责与本工程建设方、设计方、监理工程师、其他相关部门及与其他工种的协调工作。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劳务费)给乙方。

7、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其他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

8、负责免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工人住宿房间及铁床。

九、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工程款(劳务费)。

2、按照本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甲方下发的其他书面文件约定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其他施工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组

篇二: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劳务发包方):

乙方(劳务承包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二、承包价格

1. 室内消火栓系统只按箱体数量计算,不计管道及配件等其他安装费用。具体单价如下:

箱体规格:1600*700*240,单价: 450元/只

2. 室内喷淋系统只按喷头数量计算,不计管道及配件等其他安装费用。具体单价如下:

喷头类型: 下喷 ,单价: 75元/只

3. 消防报警系统按探头数量计算,另计弱电线管安装费用(3元/米)。具体单价如下:

探头单价: 70元/只

4.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只按管道长度计算(消防水池给水主管至室外市政给水管,约120米),不计配件等其他安装费用。共计3200元,土方开挖费用不包含在内。

5. 开洞、堵洞及暗箱开墙洞等零星费用。具体单价如下: 费用内容: 开DN150洞 ,单价: 45元/只

6. 由于设计、建设方及监理要求变更等签证内容,人工费甲方应按照签证单最终审计后定额人工费支付另支付给乙方。

7. 消防水泵房含2台消防主泵、2台稳压泵、1台气压罐、1台湿式报警阀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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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系统调试费仅计取报警系统调试费,小计3200元。消火栓、喷淋系统调试费不再另计龋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后1周内支付乙方5000元作为当月生活费。

2.乙方待消防喷淋支管、弱电支管(含穿线)安装结束后,甲方在1周内内支付乙方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材料及施工施工场地

1.工程材料由乙方开列数量清单,甲方选择品牌给乙方购买,乙方负责施工,材料实行多退少补。乙方的施工工具和试压等检测工具由乙方自备。

2.乙方应提前2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2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对方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3.甲方在乙方进场前需提供施工工作面及住所。如在外租房由甲方支付房租,乙方支付水电费。

五、合同争议

1.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先协商。

2.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篇五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基准共同验收。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在进场前应经甲方确认。

3、检测费用及试车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试车合格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并承担费用。乙方在设备交接时应进行技术交底。

六、安全施工及非夜间施工照等

1、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满足其它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技术要求。

2、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充分重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工程履约保证金

乙方签约时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 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金后甲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时应返还该履约金的50%,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不计息返还。

八、质量保修

1、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开始计算)。

2、维修保养期内,以最优惠的价格为甲方提供设备及备品备件,免费给予更换。

3小时后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按时支付工程款。注:如甲方不能按合约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如果乙方执意不更改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身份证号 ,负责处理本合同相关事宜。(另附复印件一份)

乙方

1、乙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等计划。

2、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4、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5、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指定的分包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验收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6、乙方必须负责完成凡涉及消防工程、报建、检查、验收等所有工作。

7、乙方指定负责人姓名号 。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另外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定批准即予实施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立即改正并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3、如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阶段性工期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

4、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

1)未经监理和甲方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2)乙方项目负责人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

5、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6、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材料供应商及工人工资。

7、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乙方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

十一、其它约定

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附件除签名外,手写无效。当合同文本内容发生冲突时,以角签全名的文本为准。

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3、相关管理约定按《合肥市工程管理奖惩办法》执行。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签订须由甲方公司指定项目负责人签字,与乙方公司指定项目负责人签字。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三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湖北襄阳市坤记味道餐厅消防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襄阳市长虹北路二十二号万家同乐城市广场

3. 工程内容:消防安装工程图纸范围内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二楼

二、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

1、 承包方式:本消防工程乙方实行包材料、包工程质量、包施工、及包验收合格、包安全的方式、所有消防手续由乙方负责,施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甲方应缴纳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 施工安全:乙方负责自己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在合同施工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 经济责任:因甲方已开始装修施工,乙方确保合同签字日起,甲方不出现因消防部门检查出现的责令停工整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罚款损失;若出现此类情况造成甲方停工或罚款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 工程造价____元,双方商是工程价款为(含税)人民币____元。

三、工程日期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1、 工程日期双方商定为:______

2、 付款方式:乙方设备及人员,材料进场后甲方预付工程款____元,工程全部竣工时甲方支付工程款____元,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在__日内办理消防部门出据的验收合格证明,甲方支付工程款____,最后甲方押工程款__元为质保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本条款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用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建筑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合同盖章之日内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6.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六

学生食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工 程 名 称:涪陵师范学院新校区北部学生食堂内部装修

及现代消防工程

工 程 地 点:涪陵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用地内(涪陵.李渡)合 同 编 号:涪师院新区合同[2005]116号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装饰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发 包 人:涪陵师范学院

承 包 人: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发包人(甲方):涪陵师范学院

承包人(乙方):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涪陵师范学院新校区北部学生食堂内部装修

及现代消防工程

1.2工程地点:涪陵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用地内(涪陵.李渡)。

1.3承包范围: 涪陵师范学院新校区北部学生食堂内部装修和现代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

1.4承包方式:定额计价承包方式 1.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7月10日(以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05年9月10日。

合同工期:总历天数60天。1.6工程质量:

1.6.1学生食堂内部装修工程按国家装饰工程规范和本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图的要求进行施工,达到装饰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本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图的所有技术标准和要求。

1.6.2学生食堂现代消防工程按国家消防工程规范和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施工,达到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达到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的所有技术标准和要求。

1.7合同价款:

1.7.1学生食堂内部装修工程中所需地砖、内墙砖、铝材、吊顶装饰板、玻璃、灯具、电线等属甲控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按实结算,由承包人负责按要求进行采购;除甲控材料外,工程造价按重庆市(2000)装饰定额预算后下浮26%进入结算。

1.7.2学生食堂现代消防工程中主要材料和设备设施全部属甲控材料, 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按实结算,由承包人负责按要求进行采购;工程造价按重庆市安装工程(1999)定额结算。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

行现场交底,施工场地现已具备施工条件。

2.2、指派马河远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指派李强、夏洪文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功能部分的规范施工。

2.3、委托重庆恒盛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该工程进行工程监理。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监理和甲方审定。

3.2、指派 为乙方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工程建设规范和施工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及竣工图的制作。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无条件配合厨房设备设施和大厅就餐桌椅的安装、厨房烟道修建、学生食堂工程区域内的绿化景观等工程的施工,且不得收取施工配合费等。

3.8、必须保证现代消防工程的验收合格,并负责办理现代消防工程所需要的各类手续。

3.9、必须保证学生食堂在2005年9月10日前装饰验收合格,并无条件交付甲方使用。

第四条

工期的约定 4.1、工期60天。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1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4、因施工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时,承包人无偿返工至达到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时止,并全额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三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第六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本工程付款办法:(1)本工程预付工程款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人民币,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余款纳入结算;(2)本工程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还;(3)本工程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在乙方承建的其他工程进度款中抵

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现代消防的各类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6.2、本工程总价款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检测费、材料及设备设施采管费、保险费和税费等所有费用。

6.3、本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结算审计;承包人必须一次性提供完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若审减金额超过承包人所提供的结算额的10%时,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在承包人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下,发包人从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第10日起45天内完成结算审计。

6.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甲控材料的价格按发包人看样、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按实结算。(2)在施工中新增加工程或减少工程的费用,按重庆市(2000)装饰定额计算结果下浮13%作为增减工程结算价(现代消防工程除外)。(3)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业主出具书面更改通知,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4)重庆市(2000)装饰定额缺项的工程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材料和设备设施采购及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和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认质认价及要求进行采购、供应,甲方和监理对主要材料进行质量把关,见证取样送检。

7.2、“三材”由承包人按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采购。

7.3、发包人已规定品牌及计算价格的材料,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

共同考察、看样、认质、认价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其他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按设计要求,质量经发包人认可后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7.4、采购数量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计算(采购前要交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审核)。误差由承包人负责。

7.5、到货时间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时,由承包人负责。

7.6本工程所用“三材”质量等级为合格品,严禁使用改制钢材和劣质材料。所有材料进场时要进行质量检测、试验,严格执行材料设备验收检测标准。检验费已包括在材料费中。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和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和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发包人控制的材料与设备以附页一览表为准。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必须在材料和设备需用前2天书面通知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否则无权就因发包人控制的材料引起的工期延期提出索赔。发包人在收到材料需用通知次日起24小时内做出书面答复,否则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控制材料引起的工期延期提出索赔,同时发包人必须认可承包人“书面通知”中所列的甲控材料。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支付甲方10000元/天的违约金(乙方自行承诺)。

9.3、乙方应妥善保护材料、设备设施、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4、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6、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在签订合同前交履约

保证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人民币。

9.7、北部学生食堂工程是新校区入住学生的瓶颈工程,乙方若在2005年9月10日前不能完成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无条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甲方有权取缔乙方在甲方新校区建设中承建工程的所有资格。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调、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承包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人的工资。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而造成工人上访、闹事等,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代为支付。

11.2、安全责任: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责任、房屋设施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第三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11.3、施工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11.4、承包人必须自建临时厕所,搞好排污处理,保护环境。11.5、施工和生活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进度款中扣缴。11.6、按公安部门要求,三无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运输材料设备。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1.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规范管理、文明施工。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和村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若发生吵嘴、打架、偷窃、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8、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本工程建安税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11.9、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搞好施工管理,积极配合监理人和质检部门搞好质量监督,保证不推诿、扯皮。并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安排和配合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正常施工,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的违

约金按本工程总价款的3%计算,以保证各项工程正常施工。

11.10、承包人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并无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7日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1.11、工程承包范围以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准,因承包人的工程预算缺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1.12、进场施工20天内,承包人必须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安检、民工工资保证等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要全额赔偿。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和保险时,应另行协议。

12.2、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行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72182530

传 真:

开 户 银 行: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营业部 开 户 银 行: 账号:31—*** 账号:

邮 政 编 码:408003

7.解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 篇七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 发包人的主体适格要求

首先, 发包人应当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法1991年第798号) 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最后两项条件的,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发包工程勘察设计, 除以上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发包人的规定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 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其发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开发资质。

其次, 发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履行合同的最主要义务, 也是发包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体现。根据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 发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40、41条规定, 笔者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即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但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该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

(三) 发包人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分析

政府职能部门为政府处理具体事务的机构, 如果具有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可以作为发包人。一般来说, 县级及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 可以作为发包人;但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财产, 对外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作为发包人。

(四) 发包人为内部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内部机构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反对, 若无其他违法情节,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 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合同无效。二是以内部机构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其他情况 (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 认定合同无效。当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出异议的, 可按合同有效处理。

(五) 发包人为临时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 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 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财产和职责, 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 认定合同有效, 否则合同无效。

(六) 发包人为筹建单位的主体适格分析

新筹建单位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核准登记, 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正在申请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七) 发包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不是以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 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之间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权利人的追认仅是补正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瑕疵, 并使合同确定地发生效力, 但这只意味着追认使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了合法的授权, 合同主体并未变更, 合同当事人仍然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 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 (即权利人) 成为合同当事人。所以, 无处分权的发包人可以通过取得权利人的追认, 成为合格的发包人。

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一)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我国,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 承包人应具有建设工程承包主体资格。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认定无效。

其次, 承包人必须是被发包人合法接受的当事人。《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发包人所接受的承包合同无效。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 承包的范围不同, 经过约定或业主的允许, 承包人可以把有的专业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在我国, 承包人具备有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条件只能是法人单位。所以,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无效的, 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分析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虽然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代理中的部分资质, 但由于利用分包企业的资质就具备了全部资质的要求, 并发挥自己参与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优势, 所以是《建筑法》第24条提倡的承包行为, 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适格的。

(四) 挂靠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通常认为, 挂靠承包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如果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人员、管理或技术支持, 意味着被挂靠企业已经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起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施工企业的合同义务, 就应认定挂靠承包的施工合同有效;反之,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仅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 并未在施工中提供管理或技术支持, 并未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则属于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 应依法确认其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五) 联合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 “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 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 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是许可的。

(六) 企业内部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承包, 一般表现为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具体施工和现场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经营完成。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 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 是明确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分公司或子公司因工程对外所发生的民事行为, 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总公司或母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 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应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分公司或子公司, 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七)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 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 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 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价款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别人, 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应当指出,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 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接了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而且从中收取最低利润后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工程项目的利润盈亏归实际施工人, 施工队伍、施工生产经营费用由实际施工人自理。故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性质应为挂靠性质,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属于违法转包, 该合同应属无效。

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点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所以,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 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第三, 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得不到支持, 相反发包人有过错的, 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承包人主体不适格, 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 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 [Z].

[2]、刘京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EB/OL].http://es-say.148365.com/12691p7.html, 2004-05-21.

8.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八

摘 要:近年来,国家在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加大,建设工程市场一片兴旺。然而,由于企业资质等问题及招标时人为设置的限制,众多企业,包括许多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中标后的工程交给内部单位施工的状况。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内部承包;效力;风险防范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定义和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兴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然而,随着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对招标投标的规范,许多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而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一般都在总部一级,但总部又没有施工队伍,只能在中标以后将工程交给下属单位或职工进行施工。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的情况就是内部承包。

通过对国内建筑行业,尤其是以建筑工程为主业的特大型建筑企业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内部承包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在铁路、轨道交通等资质需求高、标的金额大的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几乎已经形成惯例。

导致内部承包泛滥的原因比较复杂,跟企业改制、国家政策等都有很大关系。但要区分其效力,则要先对其主体进行划分。大体上,内部承包的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自然人几种类型。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浅析

(一)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部分施工企业将应当由自己施工的工程交给下属子公司来进行施工的情况。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均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其合法性应当根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包。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铁路工程领域尤为突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分包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是合法分包,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下属企业,并且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的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内部承包主体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如果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为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内部合同应当归属于有效。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要论证其效力则比较复杂,且标准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是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又无法获得相关资质,则其承包行为就违法无疑,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是工作内容。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提供劳务等,那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自主负责施工、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等内容,则明显表明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防范

要防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并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尽量避免分包。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要多考虑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同时,在施工中,应当尽量将所属工程交由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来进行施工,避免因违法分包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是一定要坚持合法分包。在施工中如果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分包必须签订完善的内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完善管理,坚决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只收费而不管理的情况。此外,主要管理人员的配置、主体工程的施工均要以工程承包人的名义进行,从形式上做到依法合规。

三是坚决避免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对于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對象。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还涉嫌犯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应坚决避免类似行为。

四是适当选择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分包不同于专业分包,其不需通过发包人同意即可实施。但需要特别注意,劳务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专业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五是灵活选择投标形式。在母公司资质较高但无施工人员、子公司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灵活选择投标形式。比如,在招标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的形式来进行投标。同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能划分、施工任务分配等内容。中标后,即使由子公司负责大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任务,只要不违反发包方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都不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这样一来,既结合了各自优势,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徐建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D].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2).

[2]刘波.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法律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05).

[3]周伟.浅析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J].四川水利,2012(06).

[4]徐建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J].法律研究,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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