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有补偿吗(共9篇)(共9篇)
1.试用期辞退有补偿吗 篇一
哪位知道美吉姆青岛中心算私企吗?我知道公司是加盟的,但是名字确是楷瑞教育什么之类的,这样的公司是私企,还是什么类别的? 我去工作了5个月,试用期之前说3个月,但是过了试用期,也没人说签约的事,我开玩笑似的问问,说给签约,但是给的工资低了,我说出自己期待3800-4000,他们说在考核一个月,可是又过了一个月,还是没人跟我说签约的事,一直到快五个月了,偶然问问经理,他说让我准备东西,这周就签约。过了两天,我的主管找我谈话,说了很多之后,说“我就是觉得我跟你不合拍”,下午说不给我签约让我马上收拾东西走,于是我就走了。 像我这种过试用期不签约,还被辞退员工的真的有补贴吗?哪位了解情况的前辈帮着指导一下,谢谢 了解情况, 青岛, 吉姆, 中心, 经理
[美吉姆青岛中心试用期结束被辞退有补贴吗?]
2.试用期辞退有补偿吗 篇二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这种解除的意向是由单位首先提出来的,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单位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种辞退的性质称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退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对这种辞退的要求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员的法律条件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员工出现严重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并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辞退,此种权利称之为即时辞退权。法律的要求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这种辞退如果成立则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以上四种类型之外,在实践中,辞退又产生出很多种变种。
第一种方式为诱骗员工辞职。
即单位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通过诱骗的方式,刺激员工的情绪,诱骗员工自己辞职;或者直接骗取员工递交辞职信。理论上讲,这种辞职是在公司欺骗的情况下形成的,是无效的,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出于证据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一旦这种局面形成,员工很难证明是被诱骗的,所以目前一般是不判决公司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方式为以严重违纪为借口违法辞退,突出体现在对待孕产期女职工身上。
有些企业在女职工怀孕时,寻找女职工的多方过失,并进而以严重违纪为由,对孕期女职工进行辞退。这种做法令人不齿。目前司法实践中,出于公平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公司胜诉的机率很低,员工受保护程度较高。
所以从员工的角度来出发,如果你遇到了辞退,就要看清单位对你的辞退属于哪一种方式的辞退,在此基础上,看清你是否有权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可以要求,则再考虑需要搜集哪些证据,经济补偿到底是多少的问题。
劳动法案例
合同期满是否有经济补偿?
问: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期满了,提出离职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答:这属于合同的到期终止而非解除,因此没有经济补偿金。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不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合同期满后,雇员仍在工作,司法实践中一般视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案例
张女士在上海浦东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三年。2007年12月1日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负责人此前已经告诉她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因为将近年底,财务人员工作比较繁忙,张女士合同到期后继续到公司上班。12月31日会计年度结束,公司发给张女士12月份的工资并通知她离职。张女士不同意,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定公司支付张女士12月份工资6000元,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6000元及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公司对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仍判决予以维持。
败诉原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视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尽相同。
3.试用期有离职证明吗 篇三
试用期有离职证明吗
现在,很多的人都在问小编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如果在试用期期间离职,会有离职证明吗?相信很多的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今天,律伴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试用期期间离职,是否会有离职证明的具体情况,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试用期有离职证明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试用期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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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试用期是否有离职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试用期也是会有离职证明的、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律伴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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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离职未休年假有补偿吗 篇四
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不过,对于一些教师来说,很难享受到年休假的待遇。因为国家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2大常见疑问
疑问1:我现在想从现在的单位离职,但年休假尚未休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疑问2:我是派遣职工,在休年假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对于劳务派遣的职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用工的,也依法享受年休假。不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如果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5.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 篇五
2、请用人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试用期转正考核,拿到实质的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
3、与员工做离职面谈,听听如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自我评价,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难,肯定他在这段时期内工作上的努力。
4、告知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结果,提出他与岗位之间仍存在差距,认为他并不符合企业的用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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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权,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4.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5.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机。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各条款。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约定了试用期后用人单位确因经营战略调整或业绩下滑需要裁员,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实施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向员工提出缩短试用期的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因转正后劳动报酬大多会高于试用期,用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后劳动者一般能作出积极回应。但这一做法因有欺诈嫌疑而备受诟病。最好的方法还是协商解除,表达企业对劳动者的个体尊重,经充分沟通后劳资双方好聚好散。
7.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超过了试用期,就谈不上试用期解约的问题。
6.第一次辞退试用期员工 篇六
好在我是一个天生不服输的人,为了能尽快熟悉工作内容,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我记得那时候我一有时间就看专业的书籍,遇到不懂的,就加人力资源的专业群,向别人去请教,得益于年轻的时候记性好,以及凡事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劲,我不到两个月就胜任了工作,而且工作上的问题自己都能处理的得当了,就这样,我懵懵懂懂的开始了我的人力资源生涯,从此一直在这个职位上上上下下,诸多的苦与乐,也只有自己明白!
记忆中最深刻的一件事情,是我外调到分公司去的第一天,上午刚办完手续,总经理就找我,说是之前有一个人试用了几天,觉得不合适,让我辞退他!天哪,我可从来没有辞退过员工,处理过这种事情呀,而且我对分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所认识的人员不超过5个人,而且都没有什么交情,初来咋到就做这样的事情,心里真的很抵触,可是总经理的一句话就把我噎得无话可说了,他说,我们这里人少,人力资源统共就两个人,1个主管,1个专员,你既然是主管,就得去做这件事情呀!去他娘的,想看我的笑话吗?
心里不管有多么不情不愿,但是刚来到心的地方,我也不想打退堂鼓,更何况,总经理是自己的顶头上司,也属于我的直接领导之一,那时候我们都是多重领导的,分公司的总经理,直线的总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理,谁的话都要听,有时候还要受夹板气,人才江湖漂,谁能不挨刀呢!
稳定了情绪之后,我就找专员要来了这个员工的简历,同时向专员了解了这个员工的工作情况,好在才刚工作了7天,公司制度里有规定,试用期前7天属于试岗期,如果彼此觉得不合适,是无薪的,那时候咱对劳动法也不太懂呀,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赔偿员工,而且公司这么做,肯定是不想付钱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游对策,法律看似写的振振有词,但是企业实际中的潜规则不可谓不多,监管不力,谁会完全按照法律来呢?
在了解了这个员工的大概情况后,我又与他的主管进行了沟通,了解了这个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原因,其实没什么大的问题,还是性格冲突吧。这个员工是个慢性子,主管是个急性子,总觉得这个员工工作效率低,所以就有诸多不满意,其实辞退此员工的理由一点也不充分。
虽然那时候自己的专业不够强,但是怎么沟通,我还是比较有分寸的,于是我在离下班还有一个小时的时候找这个员工谈话去了。为什么选择这个时间呢?因为谈完就快下班了,即使员工有什么情绪反应,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员工,再次,他的工作也不涉及到交接,谈完直接走人,省的彼此尴尬。
现在大概记得是这样跟员工谈的:首选问他来的这几天的心情以及感受。因为和直接上级性格不大,这个员工也干的比较郁闷。所以很多牢骚也是不吐不快。其次,从他的简历中了解到他所学的专业与他的岗位毫无关联,就问他没什么没有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他说当时也不是盲目求职,其实他还是比较喜欢本专业的。
于是乎我就开始忽悠,那时候这个词好像还没流行。告诉这个员工,与其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既影响心情,又学不到东西,还浪费时间,倒不如重新选择。而且讲了职业积累的重要性,选择的重要性等等。后来又画饼,吹嘘自己在HR圈的人脉多广,可以为他推荐理想的工作等等。
记得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沟通,那个员工高高兴兴的在解聘书上签了字了,也没有涉及到任何赔偿,而且对我十分感激,当时我可别的自豪, 觉得辞退员工也不是这么难呀!主要是自己心软,总觉得辞退人是不太好的事情!后来为这个员工推荐了一家工作,还一起吃过几次饭,虽然现在没有联系了,而且他至今不知道,他是我HR生涯中辞退的第一人,但是我对这件事情的印象却是如此的深刻,一切都历历在目,充满弥珍的味道!
7.试用期辞退有补偿吗 篇七
员工在试用期被辞退,如果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单位可补偿其半个月的工资。因为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合法的试用期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
招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个月(或_____个年)。即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在试用期内,甲方若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乙方若发现甲方未履行合同,也可解除合同。)
第二条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职务,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_______天,星期_____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工作能力、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应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2.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有一方表示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如有违纪甲方将给与乙方警告或辞退;
(3)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职务或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时候;
(4)甲方内部调整需要调整人员时。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不愿继续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2)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条款,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甲方不违反劳动合同条款,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损失费,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元。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其他补充事项。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参照以下两条款解决处理:
(1)依法向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8.辞退员工经济补偿 篇八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9.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篇九
劳动合同不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有补偿吗?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有补偿吗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规定,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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