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宁东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61宁东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篇一
基层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总则
2.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2.2本标准着重对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中油公司有关规定。
3管理职责
3.1公司机动部负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3.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锅炉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责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及使用。
3.3基建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锅炉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3.4生产车间分管设备主任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车间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锅炉管理
4.1.1锅炉管理与检验执行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1.2锅炉管理范围
a)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所属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b)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额定出水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c)有机热载体炉
4.1.3公司机动部负责司炉工培训管理。
4.1.4锅炉的检验执行一年一次的运行检验,两年一次的停炉内外部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电力部的标准执行〕和六年一次的水压试验。
4.1.5锅炉的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4.1.6锅炉的管理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程序。4.2压力容器管理
4.2.1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4.2.2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4.2.3压力容器设计 4.2.3.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4.2.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2.3.3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2.3.4公司机动部负责公司内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4.2.3.5工厂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应参加工厂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4.2.4压力容器订购
4.2.4.1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2.4.2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4.2.5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2.5.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2.5.2公司机动部负责公司内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4.2.5.3供应分公司负责对制造单位的资格确认、容器监造和验收工作。4.2.5.4公司机动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内制造单位复查换证工作。
4.2.5.5公司机动部负责压力容器焊工培训管理。建修公司是公司内焊工培训单位。
4.2.6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2.6.1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或基建部门组织复检。4.2.6.2复检内容
a)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机动部报告,由建修公司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4.2.6.3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4.2.7压力容器安装
4.2.7.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2.7.2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2.7.3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规划开发部、工程部、供应分公司和工厂的机关部门负责对设计、制造和安装等质量进行监督管理。4.2.7.4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工厂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审查后存档。4.2.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2.8.1新压力容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录入计算机,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公司机动部和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4.2.8.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按图1办理。4.2.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2.9.1工厂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或车间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Ⅲ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的强度计算书; b)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c)竣工图; d)安装资料; e)使用证;
f)上次内外部检验报告; g)一个检验周期的宏观检查记录; h)安全阀校验报告或延期校验审批报告; i)爆破片更换记录、液面计检修记录; j)修理、改造审批报告及备案记录; k)压力容器延期检验审批报告及备案记录; l)耐压试验情况记录; m)其他资料。
4.2.9.2厂容器管理部门和车间应及时填写“压力容器管理台帐”。
4.2.9.3对于《容规》中要求按容器管理(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压力容器,各单位应建立档案及台账。
4.2.9.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如提高操作参数按图2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2.9.5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工厂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公司机动部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2.9.6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时需将压力容器使用证上交机动部统一保管,重新使用前,机动部审查合格后返还。4.2.9.7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4.2.9.8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4.2.10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2.10.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2.10.2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公司机动部及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10.3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2.10.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4.2.10.5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2.10.6修理改造按图3。4.2.11压力容器检验
4.2.11.1压力容器每年一次的宏观检验由宏观检验员组织,车间主管设备的主任、安全员参加,其中Ⅲ类压力容器还应有工厂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参加,及时填写宏观检查记录。
4.2.11.2宏观检验员需经过培训,取得宏观检验员资格证。
4.2.11.3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10月20日前报公司机动部,由公司机动部进行确认并形成公司的计划。工厂根据年度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月份检验计划,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检验计划报公司机动部。
4.2.11.4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原则上应由建修公司负责,特殊情况需外委时,由公司机动部统一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4.2.11.5工厂与检验单位应根据检验计划签订检验合同。
4.2.11.6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按图4办理。
4.2.11.7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2.11.8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按图5办理。4.2.11.9工厂按检验计划负责向检验单位提供压力容器资料,检验单位逐台审查并提出检验方案,工厂审查确认。
4.2.11.10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时拆除和恢复保温由工厂组织实施。
4.2.11.11工厂负责受检压力容器加盲板,打开人孔手孔,拆除内件,清洗,置换,气体分析,断电,提供水源和电源,提出安全检验(修)任务书。协助检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4.2.11.12检验单位或受检单位负责搭架子打磨。
4.2.11.13检验实行质量信息传递卡制度,工厂监督检验质量,检验结束后工厂按检验方案逐项检查验收。
4.2.11.14检验中发现超标缺陷需修理时应及时通知工厂,由工厂安排实施,返修后进行复检,评定安全等级。按图3办理。
4.2.11.15检验单位在检验完工三日内提交检验结果通知单,两周内提交检验报告,保证按时开车。
4.2.11.16下次检验日期的确定,应根据检验情况和装置大修周期,由检验员和使用单位商定。
4.2.11.17年度大检修前,检验单位按检验计划与工厂协调,共同制订出检修检验进度表,同时检验单位应参加工厂检修调度会,保证检验计划实施。4.2.12压力容器耐压试验
4.2.12.1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
4.2.12.2耐压试验由检验单位或工厂组织实施,应有检验员或宏观检验员在场,并填写耐压试验报告。由工厂组织实施的耐压试验报告须及时提供给检验单位。4.2.12.3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容器,须符合《容规》要求,按图5办理。审批报告复印件须提供给检验单位。4.2.13安全附件检验
4.2.13.1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4.2.13.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工艺部门与设备部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校验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阀校验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单位条件,并取得资格认证;安全阀校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e)安全阀校验委托单应写明校验参数,并经工艺主管领导审核后送校验单位; f)校验单位对送校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g)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应有调试人员、送校单位设备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调整后铅封;
h)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i)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j)校验单位在安全阀校验完成后,应与送校单位逐台逐项确认,签字验收; k)安装安全阀时,在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方可安装;
l)校验单位应及时将安全阀的校验情况,包括新安全阀的不合格情况和在用安全阀的判废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
4.2.13.1.2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工厂定期安排。4.2.13.1.3爆破片装置应根据《容规》规定定期更换。
4.2.13.1.4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4.2.13.1.5工厂管理部门和车间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4.2.13.1.6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产需要,按图6办理。4.2.13.1.7检验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时,按《检规》安全附件报告的项目进行检验或确认。4.3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的管理
4.3.1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管理和检验执行《容规》。同时,铁路罐车还应执行原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汽车罐车还应执行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4.3.2公司机动部负责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的监督管理。
4.3.3汽车罐车司机和押运人员要参加相应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3.4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的使用、修理改造、定期检验管理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程序。
4.4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4.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机动部。
4.4.2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4.5定期报表
4.5.1月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每月20日前报机动部。4.5.2安全阀校验统计报表10月20日前报机动部。4.6附件 4.6.1程序图 1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登记管理程序 2压力容器工艺参数变更审批管理程序 3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管理程序 4压力容器缺陷评定程序
5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审批程序 6安全附件移位、拆除审批程序 4.6.2表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审批表 4.6.3表2:安全阀管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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