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2024-08-19

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精选18篇)

1.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一

【发布单位】81803

【发布文号】鄂价费字[2000]385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鄂价费字〔2000〕385号)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掌握政策界限的请示》(鄂州价费〔20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凭检疫证明出售、屠宰。依照《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 十九条中“各种家畜在宰后应进行寄生虫检验”的规定,农村生猪屠宰点屠宰检疫应包括寄生虫检疫。凡进入实验室,经过检验的肉品,检疫费可按照《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规定收取。对不具备规定的检疫条件及专业人员的基层屠宰场(点),不得以检疫为名收取检疫(验)费用。

你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乱收屠宰检疫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二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问题,对策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力度也逐渐加大。而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制品,其质量问题也成为人们历年所关注的焦点。为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

1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

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工作实施的宰前、宰后检疫。实施检疫的目的是防止生猪疫病的传播、保证猪肉的卫生安全、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做好屠宰检疫,是保障肉制品安全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中之重。

2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

1)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屠宰检疫的过程中,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检疫场地建设不规范、检疫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并且由于各类档案记录不完善,导致管理工作也不规范。

2)人员结构不合理。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时,检疫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较低、执法力量薄弱、技术落后、工作纪律较差、检疫行为不到位。

例如:在某一乡镇,每天宰杀生猪200~300头,该乡镇有在职职工6人,但具体的执法人员只有3人,由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以规范到位。

3)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不够,对未检疫的猪肉禁止上市的行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因缺少监督而逃避检疫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对上市的肉制品很难保证其质量[1]。

4)检疫设施设备差。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食品检疫工作的监测设备却严重缺乏。体温计、听诊器、剪刀、瓷盘等简略工具,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生猪疫病检测工作。

例如:某一动物防疫监督站对生猪屠宰检疫的设备只是一台显微镜,但显微镜基本派不上用场,检疫人员就靠“一把刀、一印章、一双眼和几枚瘦肉精检测卡”进行最常规的检查,难以检疫出潜伏期的生猪疫病。

3生猪屠宰检疫对策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生猪屠宰检疫是防止生猪疾病侵害人群,保障肉制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既关系着畜牧经济的发展,又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生猪屠宰工作应以法制为中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制,加强市场鲜肉销售环节两证两票的落实,以保证流入市场的肉制品安全[2]。

2)加强检疫人员管理。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对执法检疫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管理调配,严格制度和纪律。

3)加强宣传培训力度。为使群众积极配合生猪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力度,具体可通过新闻媒体、悬挂标语、编印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让群众明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重要性,让广大消费者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协助政府共同维护肉品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4)加大检疫资金投入。屠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环节,涉及屠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对此,政府必须加大对检疫工作的资金投入,用于购买必要的检疫设备和检疫用品。以此来加强检疫检测的能力,建立快速、准确、简便的技术检测体系,确保准确无误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4结语

总之,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很多,而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避免猪肉在流通环节中带来的各种疾病危害则是一切后续工作的基础。做好屠宰检疫工作不仅有利于安全食品环境的构建,更能促进养殖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要求。

参考文献

[1]赵鹏鹏.浅谈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3(10):49.

3.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篇三

东莞市虎门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29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常见食品的检疫工作。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食品,在人民群众食品结构中食用率达到50%以上。生猪屠宰过程中实施检疫工作,有利于遏制病害经过猪肉食品途径传播给人民群众,从而避免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生猪;要点;屠宰

生猪屠宰检疫是由官方兽医对待宰的生猪实施的宰前检疫和宰后同步检疫。屠宰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证人民肉食品卫生安全和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农业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为官方兽医搞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兽医知识结合起来,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抓住操作要点,做到判断快速准确,处理及时得当,则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一、入场监督查验

1、查证验物

对送宰的生猪应检查其是否佩戴耳标及核查生猪数量,并查验入场生猪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验证耳标,并询问生猪在运输途中有无发病及死亡情况,对证物不符,手续不全的一律严禁入场。

2、临床检查

对生猪群体的精神状态、排泄物及呼吸状态等进行检查,发现疑似染疫病猪,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

3、消毒工作

消毒的主要目的是将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消灭,并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体继续蔓延。通常屠宰场应做好以下消毒工作:①对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进行消毒。②生猪卸车前进行消毒。③生猪卸车后对空车进行消毒。

4、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抽样检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抽样检查,生猪必须经“瘦肉精” 抽样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再进入待宰间进行屠宰。屠宰场卸猪时间段规定为每天8:00~19:00,有利于确保足够的检测时间和肉品的及时上市。通常选择金标快速检测方法对待宰生猪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筛查,筛查呈阳性样本进一步用ELISA 检测法进行复检,要求22:00前完成检测工作,确保生猪在24:00屠宰前全部检测完毕。

5、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1)准宰:生猪检测合格后应开具准宰通知书。

(2)急宰:对患一般性传染病的生猪、普通病患生猪等无碍肉食卫生要求的,可立即签发急宰证明书进行急宰,销毁病猪病变部位,并高温处理其他部分。

(3)缓宰:对普通病或一般性传染病的病猪,有治愈希望的情况下应予以缓宰。

(4)禁宰:若检测出有急性烈性传染病、危害性大的病猪应禁宰,并将有同一类型传染病的病猪及时销毁,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二、宰前检查

1、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的方法

群體检查主要是观察猪群的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判别猪群的健康与否。健康猪群表现为群体营养良好,个体大小匀称,被毛光亮;精神状态良好,反应灵敏,行动自如,行走时不停觅食。相反,则是不健康的表现。个体检查是在群体检查后,对疑似患病的生猪或者对健康猪群抽取一定量的生猪进行详细检查,通过视诊、听诊、触诊以及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等,判断生猪是否健康或者判断疾病的性质。宰前检疫主要的检查有无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等。

2、结果与处理

1.准许屠宰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

2.处理不合格猪措施: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生猪,要限制移动。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生猪,准予屠宰。(3)发现患上述检疫对象规定疫病以外疫病的生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4)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5)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三、生猪宰前检疫的要点

宰前检疫在屠宰前2h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多用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做法可归纳为动、静、食的观察三个环节和看、听、摸、检四大要领。

1、群体检查

群体检查是将来自同一地区或同批的生猪作为一组,或以圈作为一个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以下列方式进行:

(1)静的观察

检疫人员进入待宰圈,在不惊扰生猪使其保持自然安静的情况下,观察其精神状态、睡卧姿势、呼吸状态,有无咳、气喘、战栗、呻吟、流涎、嗜睡和孤立一隅等反常现象,对有上述症状的生猪标上记号。

(2)动的观察

经过静的观察后,可将生猪轰起,观察其活动姿势,注意有无踱行、后腿麻痹、打晃踉跄、屈背弓腰和离群掉队等现象,发现异常时标上记号。

(3)饮食状态的观察

主要观察生猪进食或饮水时状态注意有无停食、不饮、少食等异常状态,发现异常时标上记号。

2、个体检查

在群体检查中被剔出的病猪或可疑病猪,进行较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个体临床检查的方法,实践中总结为,看、听、摸、检四方法。

1.看,就是观察病猪的表现:

(1)看精神、被毛和皮肤。健康猪一般精神活泼,膘肥体壮,对周围环境变化反应敏感,被毛整齐、光亮,皮肤着色正常、弹性良好,病猪则表现兴奋不安或沉郁呆钝,被毛粗乱,皮肤出现颜色异常、肿胀、皮疹或溃烂等现象。

(2)看运动姿态:是否出现足踱等反常运动姿态。

(3)看鼻镜和呼吸动作:在生猪安静状态下,查看其鼻盘的干湿程度,呼吸动作有无异常和困难等。

(4)看可视粘膜:注意观察眼结膜、鼻粘膜和口粘膜颜色是否异常,以及分泌物流出等情况。

(5)看排泄物:注意有无便秘、腹泻、血便、血尿及血红蛋白尿等。

2.听,用耳朵直接听或用听诊器间接听取猪体内发出的各种声音,听叫声注重是否有异常的叫声,如呻吟、磨牙、嘶哑等。

(1)听咳嗽:注重区别干咳与湿咳,判断疾病发生的部位及病种的可能性。

(2)听呼吸音:借助听诊器进行、了解肺和胸膜的机能状态。

3.摸,用手触摸猪体各部,并结合看、听进一步了解被检组织和器官的机能状态。可以大概判定其体温的高低。

(1)摸皮肤:注意有无肿胀、疹块或结节,并查明其性质如软硬度等。

四、宰后检疫

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完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有利于确保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病源传播。因此,要认真检疫每一个检疫部位,避免出现错检、漏检现象。

1、头部检疫

对左右颌下淋巴结进行剖检,检查是否有结核、炭疽;对口腔粘膜、唇及鼻盘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水泡病的病变、口蹄疫及萎缩性鼻炎等。

2、皮肤检查

主要通过观察其皮肤色泽,看是否有充血、血斑等情况。若皮肤有血斑则可能有猪瘟,皮肤发黄则可能有炭疽等。

3、内脏检疫

4.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四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管,确保猪肉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4月29日,晋江市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晋江市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业主单位)工作人员随机抽查了青阳、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其中,青阳日屠宰量常年保持在500头以上,为全市屠宰量最大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场的猪肉产品主要供应晋江市中心市区市民。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动物检疫员是否坚持值班制度以及在岗、在位情况;

二、驻场动物检疫员是否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对运载入场的生猪查证验物。同时,执法检查人员还对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抽检情况,相关记录记载、生猪购进和猪肉出场购销台账、检疫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进行了核查。

从此次突击检查情况看,各屠宰企业及驻场动物检疫员都能按规定落实检疫制度和规范操作,严把各项检疫关,相关记录记载完善,没有出现驻场动物检疫员违规违纪现象,也未发现病死猪或病害肉不按规定处理的情况。“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工作落实到位。检查过程中发现,一生猪调运户运载的生猪个别未佩戴耳标,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实是否真实有效,并当场责令生猪调运户改正不规范行为,要求今后严格落实入场生猪耳标佩戴率100%。

5.大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工作纪律 篇五

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同时贯彻执行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屠宰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企业实际,特制定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屠宰厂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财务安全,出现责任事故由厂长负责。

二、肉品品质检验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章、票证严格管理,建立好台账,出现责任事故扣除当天工资,严重的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处理。

三、司炉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保证每天杀猪用水量,出现责任事故扣除当天工资,严重的按《安全生产法》处理。

四、屠宰车间员工,每天早上5时上班,不许迟到、早退、旷工,维护好、保养好设备、设施安全,出现责任事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车间主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五、收银员每天8小时上班制,管理好资金票据、做好台账,出现责任事故由自己承担,不能收人情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卫生员每天厂区内外,生产场地全面清理干净,不能留有死角,卫生检查不合格,扣除当天工资。

七、每个环节迟到早退十头猪扣除当天工资,旷工一次扣除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次扣除当月工资,属自动离职。

八、职工请假只能到厂长处请假,事假扣除当天工资,病假发给8元一天生活费。

九、厂里统一活动时,全体职工都参加,有不到者按第七条处理。

十、全厂职工应严格遵守厂里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统一服从厂长指挥,服从安排,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十一、此制度从2018年3月10日起执行。

大关县冀明肉食品有限公司

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篇六

基本条件 3.1

检疫设施

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3.2

检疫人员

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3.3

屠宰场

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

生猪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5 宰前检疫

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5.2.1 准宰

健康生猪。

5.2.2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5.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5.2.4 禁宰

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6 宰后检疫

6.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6.2 头、蹄部检查

6.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6.2.2 摘除甲状腺。

6.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6.2.4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6.2.5 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6.3

胴体检查

6.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6.3.2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头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3 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 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4 股前淋巴结(即髂下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在耻骨下方,沿股肌群与白色脂肪组织之间,切开结缔组织和股前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6.3.5 摘除病变淋巴结。6.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6.3.7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6.3.8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6.3.9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机化灶。必要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包囊。6.4 内脏检查

6.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必要时,与纵沟平行切开左心室,检查心瓣膜有无病变。

6.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6.4.5

胃肠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浆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6.5 检疫结果处理

6.5.1 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胴体、内脏、头、蹄等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6.5.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6.5.3 宰后检出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恶性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

6.5.4 宰后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病猪时,应停止屠宰,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

6.5.5宰后检出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6.5.6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机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害,以及有异常颜色、气味的。7

检疫记录

7.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七

1 发展现状

全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3个,每个屠宰场日屠宰能力为100头。其中2013年城关镇占盈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屠宰量为20头左右,其余两个屠宰场日屠宰量为15头左右,全县年屠宰生猪14 600多头,共计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产品0.5 t。

2 存在的问题

2.1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现象严重

生猪屠宰厂(场)主要采取“代宰制”经营模式,由生猪产品经营者自主选购生猪,委托本县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这种“代宰制”经营模式导致屠宰企业、配送商、零售商之间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清。由于生猪是肉品经营业户自行采购后委托屠宰厂(场)加工的,这些业户一般喜欢挑选瘦肉含量高的生猪,不会考虑质量安全问题。而屠宰厂(场)不直接经营生猪产品,生猪产品的好坏与其经营效益不直接挂钩,屠宰厂(场)质量把关的责任难以落实。

2.2 山区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管不力

自和政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管理范围一直以县城为重点,定点屠宰在农村尚未依法全面展开,农村的肉品主要来自集贸市场和零星摊贩,来源单一,肉品流通和经营方式比较落后。

2.3 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

有些乡镇认识上不足、管理松懈,特别是沿山一带乡镇,交通不便,群众意识淡薄,私屠滥宰现象突出,检疫工作不到位;个别屠宰场管理不严格,劣质肉品出场上市及支持个别经营户夹私违规现象还时有发生;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场外补检仍未杜绝。部门配合不力,执法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够。肉品流通市场监管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履行职责易出现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执法监管不到位;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由于资金不足,无力进行场内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个别定点屠宰场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屠宰场管理体制老化,迫切需要尽快进行改革改制。

3 采取的措施

3.1 狠抓屠宰检疫、确保产品安全

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3.2 强化生猪屠宰场监管、规范经营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得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得到了健康有序地开展,私屠滥宰及病死猪上市现象得到遏制,保证了上市猪肉的安全、放心,生猪市场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地规范,减少了噪音和废水污染,净化了城市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和政县畜牧业、肉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和政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供同行参考

8.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生猪屠宰;成本费用;销售价值分配法;结转

目前生猪屠宰企业通常选择采用销售价值分配法进行成本核算,虽然采用此方法将会导致各种不同的产品毛利率均相同,与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但综合来看,生猪屠宰企业采用产品销售价值法进行成本分配较为合理。这里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产品销售价值分配成本的方法。

一、产品销售价值分配成本方法的目的

为了统一生产费用归集的标准,即所有的成本费用遵循“谁收益谁承担”原则,使利润的核算相对稳定而制定

二、产品销售价值分配成本费用的归集

(一)、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1、要求:成本核算要按月进行。在一个成本计算期内,核算的产品产量、收入、成本和起止日期均按公司的规定进行。凡出现合理的生产损耗,当期的损耗损失必须由当期的产品承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期不得任意擅自改变。

2、产品的分类:

(1)、按产品类型分为鲜品、冻品。

(2)、按产品结构分为分割肉与副产品,分割肉进一步分为精肉类、猪骨类、肥脂、特种类;副产品进一部分为猪头类、猪蹄类、猪尾类、其他副产类。

3、具体分配方法与步骤:

(1)、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分配:公司的主要原料为生猪采购成本。

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存在在产品,因此据当期(月)生猪收购的原料总成本全额转入生产成本。此金额则为当月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成本金额。原料成本以销售价格与入库重量的积作为分配依据,按售价系数分配方法逐一分配到各产品成本中。

X分割产品原料成本=当期原料总成本*(X分割产品生产入库量*X分割产品当期销售均价)/(∑各产品生产入库量*各产品当期销售均价)

为了便于说明,现以举例的形式加以说明。

设本月采购100头生猪,采购片子头蹄尾合计重量为6500公斤,收购单价为20元/公斤,则总成本为13万元,在生产分割后,生产了若干小类产品:如:一号肉、二号肉、肥膘、去筋蹄、毛猪头、猪尾、小肠、猪血等名目繁多的种类。在此,可根据当月的各个产品销售作为成本的分摊依据,

备注:a、根据行业特点,出品率一般大于100%

b、当月无销售、销售单价则由市场部提供预估价

c、销售单价:当月加权平均销售单价

d、分摊系数均设置为1

e、系数金额=入库重量*销售单价*1

f、分摊率=系数金额/合计系数金额

g、分摊成本=收购总成本*分摊率

(2)、燃料与动力、包装物、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分配:

包装成本、燃料动力均分冻品、鲜品按系数进行成本分摊,由于鲜品基本不需要包装,所以鲜品的包装成本系数为0,冻品包装成本系数为1。

鲜品燃料动力系数为0.3,冻品燃料动力系数为0.7,直接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制造费用则均按1作为系数。上述四项成本费用均以入库重量与系数的积作为分配依据。对于非公斤计量产品按换算系数换算为以公斤计量。

a、燃料与动力:按用途和使用部门进行归集。

分割产品燃料动力成本=当期燃料动力总成本/(∑各产品生产入库量*各产品燃料动力系数)*(X分割产品生产入库量*X分割产品燃料动力系数)。

b、包装物: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公司的纸箱、片膜、编制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X分割产品燃料动力成本=当期燃料动力总成本/(∑各产品生产入库量*各产品燃料动力系数)*(X分割产品生产入库量*X分割产品燃料动力系数)。

c、直接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也即职工薪酬。

X分割产品直接人工成本=当期直接人工总成本/(∑各产品生产入库量*各产品直接人工系数)*(X分割产品生产入库量*X分割产品直接人工系数)。

d、制造费用:是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X分割产品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总额/(∑各产品生产入库量*各产品制造费用系数)*(X分割产品生产入库量*X分割产品制造费用系数)。

(二)、账务处理:

1、原材料及主要材料

(1)根据生猪采购原料结算单汇总,

借:原材料-主要原料(数量*单价)

贷:现金

(2)月底,将原材料-主要原料科目余额全额转入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

贷:原材料-主要原料(数量*单价)

2、包装物:

(1)数据传递流程,生产实际领用时,保管登记生产领用数量,据此录入电脑系统生成生产领用出库单。月底,财务在电脑系统中自动生产包装物生产领用凭证,其出库单价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即:(月初结包装成本+本月购入包装成本)/(月初结存包装数量+本月购入包装数量)

(2)主要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包装物

贷:包装物-XX包装 (生产实际领用数量*加权单价)

3、燃料与动力:

(1)燃料主要账務处理:

借:生产成本-燃料与动力

贷:原材料-燃料(数量*单价)

(2)电费:

借:生产成本-燃料与动力

管理费用-水电费

销售费用-水电费

应交税金-进项税17%

贷:银行存款(开票金额)

4、直接人工主要账务处理:

(1)公司发生职工工资、福利等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等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月底,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保险等这些二级科目期末余额结转为 “0”,结转到受益部门的相关费用中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工资/保险/福利等

销售费用—工资/保险/福利等

制造费用—工资/保险/福利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保险/福利等\

5、制造费用主要账务处理:

(1)实际发生时

借:制造费用—XX二级科目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2)月底,在系统中,通过自动转账功能,将余额以贷方的形式转入“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月末一般无余额(作者单位: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营销中心)

参考文献:

[1]刘俊勇,韩向东 《精细化成本管理》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人民出版社 2010

9.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篇九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已实行自检的肉联厂、屠宰厂,由厂方继续负责检疫,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猪屠宰检疫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屠宰加工质量;

(五)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

(六)有关肉品品质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五条 禁止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不得鲜销。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 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由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不得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对于前款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0.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篇十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过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规范了生猪肉品生产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肉类消费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1、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区唯一定点屠宰厂。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多年来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向规模要效益的宗旨,不断加大投入,企业规模迅速膨胀。到目前为止,公司已拥有养殖基地、机械化生猪屠宰加工厂、分割车间、熟食车间、冷库、饲料公司、销售公司等多个部门。公司是省肉类协会会员单位、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菜篮子工程龙头企业。“福祖”牌猪肉连锁专卖店遍布全市各大农贸市场、超市。

公司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屠宰工作人员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2010年定点机械化屠宰生猪390444头,检疫率为100%,检出病害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1835头,全部进行高温处理,严禁上市交易。

2、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猪肉质量安全和生猪屠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关于猪肉质量安全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财贸办牵头,多次联合公安、工商、畜牧、卫生防疫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活动,以加强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建立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监督控制,不断提高肉品质量,促进我区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广大城乡居民肉类商品消费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偏远地区仍存在个别私屠滥宰现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目前,没有正式编制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缺少执法经费,直接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下步工作打算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积极与区畜牧、公安、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沟通协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结合我区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私屠滥宰点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2、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一是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清理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作坊屠宰场点,禁止开设新的手工作坊屠宰点(场)。

3、加强肉品质量监督控制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需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积极推行先进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卫生操作程序,建立HACCP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待宰的生猪中“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

11.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零售环节;利润;初探

中图分类号:F31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2-0072-02

当前猪价在连续下跌近5个月之后,依然没有触底迹象。2014年,2月下旬全国毛猪均价在12元/kg左右,部分地区跌至11元/kg,养殖户亏损严重,但猪肉零售市场的价格却相对稳定在21~23元/kg。猪价下跌的根本原因是供大于求,专家们对此分析较多,如猪太多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了、国民的节约意识增强了、肉食品的选择机会更多了等等,但根本原因是供应量相对过剩,消费量相对下降造成的。目前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猪肉零售环节的利润状况是怎样的呢?笔者日前探访了十堰城区周边的部分养殖场(户)、屠宰场、农贸市场(超市),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零售三大环节的利润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现报道如下,供参考。

1 十堰地区生猪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基本模式

十堰地区的生猪生产相对比较滞后,从养猪场规模来看,大部分以50~500头的中小养殖户为主,年出栏在千头以上的规模场(户)相对较少;从养殖品种上看,杜长大良种比例较低,占60%左右,良杂、土杂猪占40%左右;从屠宰加工情况来看:城区周边共有5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分散,屠宰加工量普遍不大,每家屠宰企业年均屠宰量在1.5万~3.0万头之间,极少突破4万头;从猪肉的销售情况来看,农贸市场、超市鲜肉销售占75%左右,冷鲜肉、冷冻肉的比例占25%左右;从生猪销售模式上看,由于该市暂时没有大型生猪屠宰深加工收储企业,养殖场(户)一是将肉猪直接卖给生猪经纪人屠宰上市,二是将生猪在屠宰场宰杀后批发给猪肉零售商上市销售。

2 猪肉生产、加工及销售环节的利润构成

笔者调查了3家饲养规模在300~500头标准化生猪饲养场,由于猪价下跌,供求失衡和消费习惯的不同,当前猪的出栏体重明显提高,远超出猪的最适宜出栏体重90~110 kg左右;猪养到120 kg以上价格稍高一点,但饲料转化率下降,造肉成本更高。本文以一头120 kg良种杜长大三元猪为例分析商品猪养殖成本、屠宰场宰杀批发以及市场零售的利润构成。

2.1 生产环节

以自繁自养,体重120 kg的良种杜长大三元猪在屠宰场宰杀批发猪肉为例,对生产环节利润进行分析。

(1)体重120 kg生猪屠宰率按70%计算,胴体重(去除头、尾、肾脏,保留板油和猪蹄)为120×70%=84 kg;猪肉销售收入84 kg×16元/kg+60元(猪头、大肠销售收入)=1 404元。

(2)断奶仔猪成本:主要包括种公、母猪和仔猪的饲料、药物、管理、设施折旧等相关费用支出,以及种公、母猪更新折旧费用。

由表1可见,饲养一头体重120 kg的良种杜长大三元猪最后宰杀后个净利润为-206元。若是饲喂良杂猪或土种猪,则生长速度更慢,饲料利用率更低,市场售价更低,亏损更多;若管理水平低下,则亏损难以预料。

2.2 加工环节

屠宰场的利润构成一是收取屠宰加工费、资金结算管理费;二是回收猪肉副产品赚取差价,如猪头、大肠;三是将残次废弃物变废为宝赚钱,如猪毛猪鬃、猪血、碎肉、小肠、脾脏、食管、气管、猪肺脏、膀胱和尾巴等。经调查,屠宰场屠宰一头120 kg良种杜长大三元猪其收入为105元,除去人工工资及设施折旧费用分摊共15元,其利润为90元。

2.3 销售环节

猪肉经销商主要在屠宰场宰杀生猪后批发胴体到超市或农贸市场零售赚取差价。需要说明的两点:一是肉贩批发的胴体是去除头、尾、肾脏,保留板油和猪蹄的胴体;二是猪肚、猪肝、猪心、肾脏不计入肉价,即这些是猪肉零售商的额外收入。因此猪肉零售商的销售收入分别为胴体销售收入以及猪肝、猪肚、猪心、猪肾等收入。经调查,猪肉经销商销售一头120 kg良种杜长大三元猪其收入为1 811元(猪肉销售收入1 711元+猪肝、猪肚、猪心100元),支出1 474元(猪肉酮体采购支出1 404元+汤锅费及屠宰检疫费30元+摊位费20元+市场管理费及其他20元),其利润为337元。

3 三大环节的利差比较及亏损应对策略

从上述情况来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猪肉零售环节的利润差别一目了然,当前养殖场饲养一头猪亏损200~300元;屠宰场加工一头猪的利润在90~100元;猪肉零售环节销售一头猪的利润在300元以上。这就是行业内有关“养猪不如杀猪、杀猪不如卖肉”的真实写照。屠宰加工和市场零售环节由于当前竞争机制尚不够完善,竞争不够激烈,处于利益分配的优势地位,基本上属于“零风险”。

12.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二

关键词:生猪,检疫程序,发展问题

1 生猪的宰前检验工作

宰前检验与管理是保证猪肉卫生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在贯彻执行病、健隔离,病、健分宰,防止肉品污染,提高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起着重要的把关作用。通过宰前临床检查,可以初步确定其健康状况,尤其是能够发现许多在宰后难以发现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从而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减少损失。合理、科学的宰前管理也可获得优质肉品。然而,宰前检疫的好处常被个别人所忽视,实际工作中如破伤风、狂犬病、脑炎、胃肠炎、口蹄疫和中毒性疫病,因宰后一般无特殊病理变化或因解剖部位的关系,在宰后检验时常有被忽略和漏检的可能。反之,对依据宰前临床症状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疫病,由于忽视宰前检疫,也就放过了检出许多疫病的机会。

1.1 宰前检疫的步骤和程序

1.1.1 检疫工作准备。

动物检疫员必须着装整洁,携(佩)带证件、必备的检疫工具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动物检疫员接报检后,应及时到场(点)、到位实施检疫。

1.1.2 检疫项目和方法。

一是动物产地疫情调查,确定动物产地是否是疫区。二是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查验免疫档案。主要检查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

1.1.3 临床检查。

主要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包括动物的静态、动态和食态检查;个体检查包括视诊、触诊和听诊,主要查看动物体温、呼吸等生理指标是否正常,并填写动物检疫记录表。

此外,还有查验畜禽标识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

1.2 检疫后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是非疫区;动物免疫在有效期内;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佩戴规定的畜禽标识;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合格。而动物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

1.3 收费

动物检疫出证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动物检疫费,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凭证[2]。

1.4 归档

1.4.1 动物检疫过程中的记录、书证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首先,查阅生猪产地兽医部门签发的产地检疫证明书、车辆消毒证明书,核对头数免疫耳标是否相符,是否来自疫区等几项工作;然后,观察外貌、步样、精神状况等,经过初步视检和调查了解,认为基本合格的允许卸下车将生猪赶入备宰圈休息待宰。

1.4.2 宰前检疫的方法。

由于送宰生猪数目通常较多,待宰的时间又不能拖长(12 h内),实行逐头临床测温检查实属困难。因此,现场多采用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相结合的办法。其具体做法可归纳为“动、静、食”的观察和“看、听、摸、检”的检查。这些环节和要领都是检疫人员的日常工作经验之谈。

1.4.3 宰前检疫发现病猪的处理。

宰前检疫发现病猪时,根据疾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以及有无隔离条件做如下处理。一是禁宰。经检查确诊为炭疽等恶性传染病的猪,采取不放血方法扑杀;对患有或疑似为恶性传染病死亡的猪不得冷宰食用,只能做工业用或销毁。二是急宰。确定为无碍肉食卫生的一般病猪及外伤而有死亡危险时,立即急宰证明书,送往急宰。宰前检疫结束后,检疫员将宰前程序的结果及处理还必须详细记录,以备统计备考。

2 宰后检疫

宰后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环节,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补充,因为宰前检验只能剔除一些具有体温反应症状比较明显的病猪,对于处理潜伏期或症状不明显的病猪则难以发现,而进入屠宰加工环节,这些病猪只有经过宰后检验,即在屠宰解体的状态下,直接观察肉尸、脏器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检出。所以,宰后检验对于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1 宰后检验的方法

肉尸和内脏检验,以感官检查和剖检为主,必要时辅之以细菌学、血清学、病理学、理化学等实验室检查:“视检、剖检、触检、嗅检”四检一体,必不可少。

2.2 宰后检验的程序

为了不使与生产的流水作业相冲突,被作为若干环节安排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猪一般分为头部、内脏、肉尸、皮肤和旋毛虫5个基本检验环节,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病肉出厂,肉尸经上述初步检验后,还须经过一道复检,做到万无一失,最后盖检印章。检印章基本分三类:第一类,品质良好适于食用的;第二类,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供食用的;第三类,品质低劣还适用于食用的。最后做好每天的检疫记录。

3 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动物检疫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提高的问题,随着动监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的动检工作也应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我国的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工作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几年一贯制的一勾一刀制检疫检验方式没有变,检疫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检疫员的专业水平高、低,直接影响检疫质量,所以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检疫检验队伍尤为重要。

此外,对检疫检验过程中检出的病害肉应该怎样处理,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虽然有规章有制度,但落实的怎样应当引起政府关注。其中,一些方面做得不够到位,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终端检疫的判定结果,是否做到了终端处理;检出的病害肉,问题肉是否按规定处理了。因此,建议州、县级定点屠宰场应建立一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场,上一个专业的密闭的化制车间,对病害肉、副产品实行密闭运输、集中销毁、专人负责,彻底切断传染源,防止病害肉、问题肉流入市场,流向百姓的餐桌。

综上所述,应强化认识,重点解决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问题;强化执法,重点解决检验检疫执法主体错位问题;强化素质培训,重点解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强,法律法规知识及管理能力缺失问题。同时,应该走出去,向发达地区学习,引进一些先进检验检疫仪器设备,使现场检疫工作更具科学性、权威性,更好地保证肉品质量,让贡山县肉、蛋奶走出县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食品。

4 发展改进方向

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把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大力推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检验检疫队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检验检疫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验检疫发展各个方面。以具有科学发展观精神的干部队伍来全面强化检验检疫工作,为服务外贸进出口业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人才保障。将检验检疫技术机构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进行科学规划和整合,使之成为一个具有集约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全新的技术基地,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和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提供技术支持。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有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更不可能有检验检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提高执法能力和把关成效的同时,云南省贡山县检验检疫人员还积极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这是时代的要求,群众的呼声,也是检验检疫部门保国安民的使命所在,要把解决问题和加速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2010-03-01.

13.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三

松山区农牧业局:

我叫李春广,原是松山区商业肉联厂职工。该厂因故取缔后,为了方便边远地区群众吃肉安全,在距赤峰城区近100公里偏远山区处老府境内建一处生猪屠宰场,名叫“赤峰万利恒生猪屠宰厂”,在建厂初期我邀请了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等进行了现场指导。厂址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要求,对居民生活及公共场所不会造成影响。该厂现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冷藏、无害化处理设备及运载工具等;现在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质检验的人员均取得健康证明;有检疫、检验场所,官方兽医驻厂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经有关技术人员审核,我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防疫等其他条件。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和监督所办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后)。特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请给予解决为盼。

申请人:

14.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下辖15个乡镇145个行政村,总面积7843平方公里,总人口42.7万。目前,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十四家、牛羊和禽类定点屠宰场六家,这些屠宰场都先后经过了省和$$市相关部门的审核,颁发了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其中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是“一畜一场,一乡一点”,各有各的屠宰来源,各有各的销售市场和区域,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规范有序的屠宰网络,充分保证了偏远乡镇居民的食肉安全。

一、审核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年初以来,我市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十四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总体看来,所有企业都符合设置条件,并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但其现有的生产设施设备、条件水平与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已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一律关停。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3月25日,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市商务、工信、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2、确定目标,落实责任。制定了《##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把工作目标、审核清理范围、工作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按照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工作推进时间表,严格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3、组织企业,开展自查。4月初,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动员、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将有关要求和企业自查表印发给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组织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填写了自查表,自查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已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定点屠宰资格审核书面申请及企业自查表。

4、联合执法,全面检查。按照工作安排,5月6日-10日,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小型屠宰场,已下发了整改通知,对拒不改造和逾期不改的将向上申报,取缔其屠宰资格。

二、针对企业情况所采取措施

经过审核发现,我市各屠宰场条件水平很不均衡,主要表现

为市区内的屠宰厂好于乡镇屠宰厂,交通条件较好的铁路沿线屠宰厂好于偏远乡镇屠宰厂,我们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1、需要完善提高的企业。依据审核清理标准,我市市区内的万利屠宰厂,在设施设备及生产条件水平上相对具备较高标准,但在一些细节上仍需完善,我们已提出了整改意见,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

2、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在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中,有9家虽然没有大型屠宰场的规模,但基础设施较好,只是生产条件水平与国家和省要求有一定差距。我们已对这些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力争通过整改早日达标。

3、需要选址新建的企业。在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中4家屠宰场因创建较早等原因基础条件较差,通过整改很难达到标准,我们建议企业重新选址新建。目前,两家屠宰场已经建设完成,正进行后期工作,屠宰场将于今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

三、下步工作安排

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加强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是促进屠宰行业提质升级,确保肉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我市将按照工作安排,在6月末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全力推动整改工作。对在审核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

下达整改通知基础上,积极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需要较大整改及重新选址新建的企业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使整改企业在6月末达到有关要求,新建企业能在较短时间内投入使用。

2、及时整理上报信息。按照我省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在各个时间节点内,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到省和鸡西市相关部门。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屠宰场信用检查档案,对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以及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进行监督。

15.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五

1 健全监管制度

要求各县 (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督促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 (厂) 迅速完善生猪屠宰检疫、生猪屠宰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生猪定点屠宰场 (厂) 病害生猪和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等事关生猪产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记录、表格等软件资料, 实现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 完善相关设施

督促生猪屠宰场 (厂) 配齐病害生猪和产品生物安全处理销毁和高温化制等相关设施设备, 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限期达到规范化标准, 为确保病害生猪和产品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创造必要条件。

3 强化落实责任

要求各县 (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积极配合商务部门,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场 (厂) 病害生猪和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责任体系;落实专门的现场处理监督责任人, 负责生猪屠宰场 (厂) 病害生猪和产品的生物安全全程监督处理工作。同时, 要进一步加强对驻场检疫人员、现场处理监督人员、屠宰场 (厂) 业主的技术培训以及生物安全处理工作的督导, 确保生猪屠宰检疫及病害生猪和产品生物安全处理工作实施到位。

4 规范处理行为

对病害生猪及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 必须严格按照《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的技术要求, 严格把好“三关”。一是严把“运送关”。运送病害生猪尸体或产品时, 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做到严格消毒。二是严把“技术关”。驻场检疫人员要按照新颁布的《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认真履行动物屠宰检疫职责, 完善生猪屠宰检疫结果判定制度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查认定制度,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且严格科学地判定病害生猪及产品, 并按程序严格把关, 依法出具《病害生猪和产品生物安全处理通知书》。三是严把“监督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全过程监督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 分别按病害生猪所患疫病的类别及病害生猪产品类别, 因地制宜采用焚毁、深埋、化制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 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实施生物处理, 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同时, 要加强生物处理后续管理, 对销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檼毁类生物处理应严密现场、跟踪监控, 对化制类等生物处理后的非食品产物要加强流向监控, 防止其流入食品流通领域。

5 搞好记录记载

16.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六

各屠宰户、生猪定点屠宰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根据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有关精神,就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现状,提出以下五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检疫合格标准

1、生猪入场(厂、点)时,应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耳标)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符合以上三点,判定为检疫结果合格,方可入场(厂、点)。

二、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三、检疫申报

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四、宰前检查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2)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会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7.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篇十七

过水坪镇党委政府: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上的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对市场上生猪肉的供应质量要求呼声越来越强,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生猪实行统一规范化,统一管理定点屠宰。有利于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水坪镇地处祁东县的边缘重镇,又是人口众多的镇,目前市场私屠乱宰现象严重,消费者反映强烈,市场出现死猪病猪等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扼制,严重违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净化市场,保障菜篮子工程安全,杜绝市场生猪私屠乱宰现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与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倒》,早日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衡阳市康安农有限公司特向过水坪镇党委政府申请并出资在过水坪镇建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请党委政府批准为盼!

申请法人

18.北京市关闭57家生猪屠宰场 篇十八

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餐饮、学校及托幼食堂、畜禽屠宰加工、保健食品生产和经销、食品添加剂生产经销、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乳制品经营和生鲜乳收购站等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和规范, 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33万户次, 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 罚款4057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6起。

截至目前, 北京市共有85家食品获证企业因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被责令整改, 57家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中小型生猪屠宰场被关闭。保留的14家企业都建有稳定的生猪货源基地, 配备了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其中6家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的大型现代化企业生产的猪肉产品覆盖了80%以上的全市市场份额, 大型肉禽屠宰企业加工的产品占全市市场份额的65%以上。同时, 全市51.49%的餐饮企业达到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A、B级标准。

同时,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启动, 力争明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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