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

2024-06-18

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精选6篇)

1.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 篇一

海兴县卫生监督所

2012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总结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以及《沧州市2012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我卫生监督所制定了《海兴县2012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方案》。对全县辖区内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进一步推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规范了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了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深入贯彻了“遵章守法,执法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一、卫生行政许可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对全县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情况、许可责任制落实情况、许可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稽查。

1、对全县26家行政许可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均在法定职权内实施的行政审批,无违法设立或变相设立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2、26家单位均依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实施行政审批。

3、对外公开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4、均已建立了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

5、使用的所有文书均是国家统一许可文书,并且书写规范。

6、许可档案实行专人专管,做到规范、齐全、整洁。

7、无违法违规收费现象。

二、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案卷进行审查。

1、所有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

2、均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文书,且书写规范。

3、处罚案卷齐全、整洁,有专人管理。

三、卫生监督员管理

依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全县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和行为规范进行稽查,采用定期、不定期等犯法进行检查。

1、有1人只存在制服与便服混穿,其余均符合标准。

2、海兴县卫生监督所的制服均符合卫生部规定。

3、无非卫生监督员着装情况。

4、无非因公着装进入餐饮、娱乐场所。

5、没有在利用职务便利、有法不依、以权谋私等情况。

四、在上述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随时下达了整

改通知,并且复查均已改正。

通过稽查,改变了过去监督员执法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减少被监督单位对卫生监督工作不满的现象,杜绝了向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的行为,且文书制作有显著的提高,树立了卫生监督良好的形象,规范了执法行为。

海兴县卫生监督所

2.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 篇二

1 用电稽查的目的

一方面, 用电稽查是为了打击客户违章用电行为, 保障国家供电企业经济利益;另一方面, 用电稽查也是为了保证电网和电力客户的用电安全。有效的用电稽查活动能很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客户不规范用电引起的安全隐患, 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

明确用电稽查目的有利于完善用电稽查实行方案, 提高稽查队工作效率。下面就详细介绍用电稽查的具体方案。

2 用电稽查具体方案

2.1 规范用电市场, 全面开展营业普查工作

为保障国家用电企业的经济利益, 完成各项目指标, 确定营销稽查和用电检查的实效。稽查所必须规范用电市场, 严厉打击违法用电行为, 持续开展反窃电专项活动。坚持反窃电活动, 活动可以各营业所自查、稽查所督察的形式进行。对查出的违章用电及窃电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联系。严厉的打击不仅削弱窃电者的嚣张气焰, 也使在场的群众受到思想教育。另外, 加强日常检查, 及时处理各种设备漏洞, 比如表尾、表箱没有加封, 互感器、有功表陈旧老化等, 减少窃电者有机可乘的机会。

2.2 加强管理, 加大内部稽查力度

在完成营业普查工作, 开展稽查工作的同时, 为有效提高营销工作的质量, 开展内部营销稽查也是主要措施。对内加强营销稽查工作, 规范营销过程, 必须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 按时核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做到基础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在稽查过程中, 发现部分用户资料不全, 营销员不能很好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造成少收电费、漏收变损等不良影响。所以为减少内部员工违纪违规的行为, 避免造成营业责任事故及差错, 不得不加大对营销员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制度。完善营销员的考核制度, 实行奖惩制度, 赏罚分明, 提高营销员的竞争意识, 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

2.3 强化培训, 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稽查水平

稽查所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应该深入学习《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以及《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用电稽查高技能技术比武选拔赛。充分利用有利资源有效开展用电稽查工作, 使每个稽查员能够利用系统对经常换表及变更用电的用户进行跟踪查询, 并对疑点用户进行现场对照检查, 对线损较高的线路和台区进行跟踪检查;对违约用电及窃电进行查处、统计、上报, 有效提高稽查员的能力。

3 用电稽查需要加强的方面

3.1 加大法制宣传, 使反窃电深入人心

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 让客户明白“电”确实是商品这一事实, 增强客户的感性认识。可以利用在市区繁华地段悬挂广告牌, 喷刷反窃电标语等行为实现。加强电能商品意识的引导, 在思想上打牢反窃电的心理防线。对窃电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利用法律手段, 绝不手软, 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让客户清楚明白做损害国家用电企业利益的事情是不可取的。只有在思想上使客户明白窃电活动的不可取,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窃电行为的发生, 使用电稽查活动真正有实效。

3.2 强化安全用电, 确保用电安全

现在的稽查工作往往主要注重查处用电违规、私自增容、私自接火供电等行为, 而忽视了对客户用电安全的管理, 因而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所以在今后的稽查中, 应注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处理, 加强对综合台区配变及客户受电设备安全用电的检查。整理客户资料, 建立双电源用户台账及资料。还必须对电工作业进行监督, 对没有拿到证的电工进行技术培训。

3.3 坚持交叉稽查贯穿始终

所谓的交叉稽查贯穿始终就是以常态稽查为主, 专项稽查为辅, 两种稽查类型相辅相成, 形成交叉稽查的用电稽查模式。努力在稽查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探索, 提升电力企业社会形象, 开创电力行政执法新局面。

3.4 加强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监督

广大电力客户共同呼吁供电企业需要加强行风建设、开展优质服务, 这两项也是新时期各组织的要求。同时还是发展电力企业的必然步骤。在服务方面, 认真贯彻服务八字方针“优质、方便、规范、真诚”。建立和努力完善有效监督机制, 确保工作展开与卓效成果, 促使每位成员有自觉意识。开展供电优质服务活动, 从满足用电客户的用电需求出发, 及时处理有关损害客户切身利益的问题, 尽量解决客户用电困难问题。经常性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用电检查工作, 清理转供电用户, 减少电费中间环节, 将分类电价落实到位, 尽量使用电客户利益不受到损害。

4 结语

用电稽查是一项长期繁重的工作。在电力发展如今的社会, 保证用电安全, 保证用电企业的经济利益, 用电稽查已经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高效实现用电稽查的作用, 有利于用电各项目的顺利展开。电力稽查工作应建立起适应市场、监督有力、工作规范、服务优良的工作体系, 全面提升稽查水平, 为用电规范做出贡献。

摘要:用电稽查是国家供电企业为了防止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保证工作清洁廉明, 减少工作失误, 同时也为了打击偷电、私自转电等违章用电现象。用电稽查避免国家、企业受到损失, 对国家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文章从用电稽查的目的入手, 总结用电稽查的有效方案。

关键词:用电稽查,效果,方案

参考文献

[1]丛宇庆.加强用电稽查规范用电管理[J].内蓉古科技与经济, 2007 (22) .

3.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 篇三

[关键词]卫生监督稽查;卫生行政执法;作用

1、卫生监督稽查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稽查方面的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是为了使卫生廉政管理以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相关力度以及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使得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更加的完善,对那些在行政执法的环节当中徇私枉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随意处罚等行为进行查处的有效措施。

只有充分认识到卫生监督稽查所具有的重要性,才能够有效地保证监督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开展监督稽查是法制监督的直接体现,能够有效弥补行政执法中外部监督的缺乏,推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相互制约与配合,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在法律的强制约束下依法办事。此外,开展卫生监督稽查还可以促进行政执法管理机制的完善,改进传统的管理方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督稽查的管理职能,推动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2、卫生监督稽查对卫生行政执法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减少不良、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良好作用;

2)卫生监督稽查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进度,为监督机构和上级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任务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有效发挥预防作用,从而确保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

3)重點检查不同时期公共卫生、学校卫生、职业(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等社会卫生状况和工作重点以及出现的问题,并依法取缔地下非法窝点或无证经营单位;

4)及时发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失误和违法乱纪现象,便于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处罚和及时修正,维护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稽查,及时发现处罚案件在主体资格认定、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执法文书书写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文书书写能力。

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开展策略

3.1树立强烈的卫生监督稽查意识

随着我国卫生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卫生监督稽查也相应发展。卫生监督稽查是对下级和监督机构内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遵纪守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卫生监督稽查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制度、长效机制、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等多个方面。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态度受到稽查约束、评判的直接影响,甚至会造成行政执法人员抵抗或反对稽查工作:而且稽查的对象较为复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一,所以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稽查部门,确定稽查工作的职责,要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接受监督稽查,一旦在其执法工作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此外,由上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直接管理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工作汇报,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确保稽查作用正常发挥。

3.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应该涉及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明确禁止的行为、监督服务制度、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权利和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监督稽查工作中禁止的行为、对稽查人员工作实施情况和执行态度的规定等,增加监督稽查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机制和管理处罚机制,提高对稽查人员管理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确保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实施。

3.3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稽查工作

3.3.1制定合理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在制定工作计划之前,必须调查清楚监督稽查部门的基本情况,完全掌握卫生监督稽查的岗位设置、工作机构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动态,明确稽查人员的数量。从实际出发,结合卫生部门工作要点,制定全面完整的监督稽查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将其作为对监督机构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对稽查工作进行表彰的依据。

3.3.2加强对监督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卫生监督机构应该定期举办稽查培训和会议,对前一阶段监督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汇报,使稽查人员充分了解监督稽查的含义、重要性、职能、分类、形式和对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强培训效果。同时详细讲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责任追究,并对监督稽查培训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记录,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汇编成册,供基层稽查人员参考学习。

3.3.3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认真整理和筛选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案卷,交由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稽查人员根据评估量化指标对这些处罚案卷进行分类的评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归纳、汇总、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于评分结果较低的监督机构予以批评或处罚,及时进行工作整改,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办案水平,减少或消除卫生行政中过错处罚的发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加强监督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洪,李元宾,陈慰,蒋昀.互联网舆情监测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作用[J].上海预防医学,2014,05:274-275.

[2]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02:119-121.

[3]李凤.浅谈镇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模式运用效能[J].中国实用医药,2011,22:263-264.

[4]柳阳.浅谈档案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作用[J].中国卫生法制,2015,02:40-41+64.

4.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 篇四

收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稽查分队(所)工作质量,夯实专卖管理工作基础,根据星级稽查分队(所)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局组织专卖、内管、法规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六个验收考评组,对全市各县区局初评推荐的29个稽查分队(所)进行了逐一考评验收。现将有关考评验收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评验收情况

2010年以来,各县区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紧抓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导考核,认真组织开展星级稽查分队(所)创建工作,基层稽查分队(所)建设质量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一)思想认识到位,基层基础建设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随着近两年来全市优秀县级局创建的深入推进和星级稽查分队(所)评定工作的开展,市县两级对基层基础和稽查分队(所)建设更加重视,各单位能严格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完善基层稽查分队(所)软硬件设施,落实人员责任,加强考核指导,保障了各稽查分队(所)职能作用的发挥。各县区局制定了本单位稽查分队(所)评定考核办法,明确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切实加强了对专卖管理所的日常检查管理。各单位专卖科、法制科、稽查大队、稽查分队(所)加强沟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查、处、管、核”工作模式的有效运转。从本次评定情况看,各单位对星级所评定工作更加重视,各稽查分队(所)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工作更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等县区局严格按照优秀基层单位创建的要求,加大基层设施建设投入,部分稽查分队(所)对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了划分,增设了服务大厅、会议室、食堂、健身房等有关办公生活设施,并统一使用烟草视觉识别标识进行了装饰,基础设施更加齐全,基本功能区域划分更加合理,使基层单位建设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二)市场管理与服务到位,市场净化水平更高 各专卖管理所以市局星级稽查分队(所)评定工作开展为契机,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烟草市场的监管与服务,实现专卖监督管理的“触角下伸、重心下移”,有力维护了全市烟草市场的规范稳定,切实做到了守土有责。从抽查零售户情况看,零售户守法经营意识、规范经营意识不断提升,持证经营、亮证经营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发现公开摆卖假冒卷烟现象。各县区局稽查分队(所)加强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派出所、工商所的协作配合,推动联合执 法机制向基层延伸,起到了良好工作效果。**等县区局稽查分队(所)的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认可,部分稽查分队(所)被当地党委政府授予平安建设先进集体、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有多人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到位,规范经营水平逐步提升 各稽查分队(所)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精心组织开展跟车送货、数据分析、抽查核对、电话巡访、异常情况落实等内部监管工作,建立了详实的内管工作档案,监管工作开展总体到位,有力规范了卷烟经营行为。烟叶收购期间,各产烟县区稽查分队(所)按照上级部署,选派专卖监管员驻烟叶收购站开展监管,及时发现、反馈异常现象,严格准运证使用管理,落实到货确认制度,为烟叶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规范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各稽查分队(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水平较往年大幅提升,工作记录更加健全详实,发现问题、反馈问题的能力明显提升。**县局各所在对烟叶移栽面积核查时,核查记录中附有烟田的现场照片,增强了核查笔录的真实性。

(四)基础管理到位,工作基础得到有效夯实 各稽查分队(所)能始终坚持“以夯实基础求突破”的 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精细化、信息化、痕迹化水平明显提高。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全市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不同阶段专卖工作重点,不断总结专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为各级领导工作决策提供了科学、客观的参考和依据。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涉案物品管理办法》,规范封存、移交、出入库手续,确保了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切实加强专卖证件管理,专卖执法证件、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管理工作更加严格规范。专卖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转正常,为全市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很好的辅助和指导作用。案卷制作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和许可案卷得到进一步规范。***等县区局按照优秀县级局创建的工作模式,参评所均能够做到档案统一装订、管理规范,分类合理,资料齐全,封面统一,为今后的优秀基层单位创建达标活动打下了基础。

(五)教育培训和执法监督到位,专卖队伍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各单位从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培训入手,进一步加强专卖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专卖业务技能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整体专卖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等县区局的参评所人员学历均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专卖执法人员能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树立了良好的烟草专卖执法社会形象。从抽查专卖依法行政调查问卷情况来看,未发现专卖人员违反“六条禁令”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稽查分队(所)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本次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监管工作精细化水平有待提升。虽然零售市场公开售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对串码烟、非法渠道烟的管理还不到位,发案率仍然较高。无证经营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还需提升。从市场监管痕迹记录检查情况看,个别稽查分队(所)市场检查记录不真实,存在代替零售户签字、实际与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不一致的现象。

二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对内管工作的重视度仍然不足,监管措施落实还不到位。个别稽查分队(所)未配备专职内管员,存在内管资料装订不规范、内管业务不熟、内管系统信息维护不及时、异常问题分析不到位等问题。对异常情况核查不到位,个别稽查分队(所)甚至存在代签字、核查记录不真实等敷衍应付现象。

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仍需规范。从检查情况来看,个别稽查分队(所)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不到位,专卖信息系统使用不到位的情况。案卷制作仍存在案卷整理不细致、装订不规 范的现象。极个别单位甚至存在证据收集不充分、超时限处理案件、漏签字等原则性问题。个别单位对于零售户的停歇业、注销等行政许可管理行为未制作相关许可文书。专卖信息系统录入不及时,存在省、市局系统零售户户数不一致的问题。涉案物品管理存在不按时移交、台帐设立不全、账册更换不及时的现象。个别稽查分队(所)月度分析报告和内管报告内容有雷同现象。

四是专卖管理进社区工作进度缓慢。从稽查分队(所)联合执法机制建设情况来看,个别稽查分队(所)开展的联合执法活动存在制度不全、联合会议和联合执法活动签到表代签字,资料记录内容单

一、重复的现象;再就是专卖管理进社区活动开展方式单一,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力度仍需加强。

五是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仍需加强。从本次考评情况来看,个别单位对基层基础设施的建设重视程度还不够,个别稽查分队(所)存在无服务大厅,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配备不全等现象。

六是专卖队伍素质亟需提高。从全市稽查分队(所)人员学历结构、技能鉴定情况来看,专卖人员大专以下学历所占比例较高,技能鉴定等级证书持证率相对较低。再就是个别人员业务能力不高,对所从事岗位业务掌握不够熟练。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基层稽查分队(所)的软硬件建设。按照“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的工作方针,建议对照优秀基层单位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大稽查分队(所)的硬件建设投入,加强稽查分队(所)基础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

二是进一步健全星级稽查分队(所)创建验收考评制度,完善验收考评流程,建立专职验收考评队伍。将星级稽查分队(所)初评推荐时间改为每年六月份或年初,市局通过季度考核、工作调研等形式,先期对参评所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提升参评所的基础建设质量。

5.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篇五

所谓收集证据,是指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税务稽查机构要正确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查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在稽查工作中,大多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在税务稽查机构立案以前发生的,对于整个涉税违法行为的发

生和发展,在稽查初期,稽查人员并不是对整个案情十分了解。因此,要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账务资料进行细致检查,并对案件所涉及人员依法询问,另一方面针对该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认真分析,发现其疏漏,并展开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查明稽查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稽查案件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依法做出处理。

一、取证的步骤

收集证据工作通常包括发现证据和取得证据两个方面。发现证据,是指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索取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收集的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发现了证据,进而才能取得证据。发现证据在稽查案件查处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证据是不易发现的,因为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其在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往往又利用伪造或虚假的财务资料,千方百计地掩盖其罪行,力图迷惑、欺骗税务机关。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反映其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会发生变化,如第二套账的转移或残缺不全,甚至有被销毁的可能,需外调的与该纳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也存在注销、失控的可能。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不能准确提供情况,或者因心存顾虑,不敢如实地反映案情。诸如这些情况,都给发现证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但是,只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论他如何狡猾、诡秘、善于伪装,总会在作案过程中留下有关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和线索。尽管发现证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只要稽查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采取正确的方法,依靠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一定能够发现证据。

取得证据,是在发现证据之后予以提取的活动,发现证据是一项重要任务,取得证据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稽查人员在稽查中发现了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把它提取出来,以便向当事人展示和审理部门的审核。同时,某个被发现的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还必须和其他证据相比较,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提取证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如运用化学、物理学等方法,也包括使用传统的方法,如笔录、绘图、复印等。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提取证据,都要保持其原状和真实性,防止因提取而发生变化。总之,要尽可能使取得的证据与被发现的证据保持一致。

对于收集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使其不受损毁,以便分析研究,作为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如果对收集到的证据不加以妥善保管,随意使用,以致发生变化,影响对稽查案件做出正确判断与处理。因而,妥善保管证据也是收集证据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税务稽查取证的原则

税务稽查机构收集证据是从事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证其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为正确处理稽查案件提供可靠的依据,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方面原则:

(1)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稽查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不仅关系到能否收集到确凿充分的证据,而且关系到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为了保证一切与稽查案件有关或了解涉税案情的当事人、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还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假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所在机关的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员必须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诉讼法》对一些收集证据具体方式和方法也有规定。例如,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因此,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参照上述规定展开收集证据工作。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人员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至第25条也对税务稽查如何规范、合法地展开取证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采取非法方式所收集到的证据,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对促进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无疑具有重大的作用。

(2)依靠群众的原则。

无论稽查案件当事人如何狡猾,只要其实施了涉税违法行为,总会留下一些线索和证据,难免被周围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察觉和了解,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稽查人员要深人群众调查访问,注意发现知情人,就能较容易地收集到确凿充分的证据。

依靠群众收集证据原则,也是法律所明确要求的,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收集证据是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自然应当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坚持依靠群众。除《宪法》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稽查人员深入群众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具有群众观点和虚心态度。只有尊重群众,虚心向群众求教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群众才能提供线索和有关证据,愿意讲出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积极协助稽查人员做好收集证据工作。实践中被调查人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怕打击报复,不敢大胆提供情况,还有的大多数知情人是当事人的雇员,往往顾虑很多,不愿讲出真实情况。因此,稽查人员应善于根据不同对象,有的放矢地宣传法律和税收政策,讲究工作方法,以便使收集证据的工作取得成效。

三、稽查案件取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在进行税务稽查时,首先要做好被查对象的企业基础资料的取证,包括:纳税人自然情况明细表,所检查的会计资料即企业年报、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全库存商品盘点表等。通过对企业基础资料的取证,可以对所查对象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及时调整稽查方向、重点,也可以通过对报表的勾稽关系的分析,发现问题及线索。其次,应重点围绕对所发现问题的具体账册、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取证。与此同时,稽查人员在取得上述证据过程中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取证工作必须及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是事实,要由一定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语言文字表现出来。一般来讲,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时间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间隔较长,不像刑事案件,一旦有案件发生,司法机关就能立即发现并展开调查。而且大多涉税违法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总想方设法隐匿或毁掉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企图利用虚假的账务资料迷惑稽查人员。因此要求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及时收集证据,以防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以及账务资料发生变化或者消失。

(2)取证必须客观、全面。为了查明稽查案件的真实情况,认识稽查案件的本来面目,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坚持唯物论的反映论,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能加以夸大或缩小,也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按照主观设想的思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不真实全面,不仅证明不了案件全貌,而且如果以这样的证据定案,极有可能造成错案,无法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

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查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工作和十分重要的要求。就涉税违法案件而言,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才能查明涉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谁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才能据以正确认定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稽在案件当事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日寸必须防止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只注意收集证明纳税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其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因只注意收集加重被查对象罪责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有关从轻或减轻纳税人处罚的证据。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取得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了解稽查案件真实的各个方面和全貌,为正确处理稽查案件奠定基础。

(3)取证工作必须深入、细致。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行为后,往往会利用虚假的财务资料,混淆是非,迷惑视听。而在对单位其他的财务、销售、库管人员询问时,由于出于某种考虑,常常只提供有利于本单位的证据,隐匿于己不利的证据。所以,稽查人员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必须到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深人群众,收集那些不易发现或未被纳入正常财务核算的资料证据,以便查清纳税人是否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

收集证据必须细致,要注意从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查找线索,不能放过疑点,决不能走马观花,马虎从事,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收集证据不深入、细致,往往会漏掉重要线索和证据,给稽查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4)取证必须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为了准确地查明稽查案件事实,现在应当特别强调运用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去发现和固定证据。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已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从事涉税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利用激光照排技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私刻税务、海关、银行印章,利用科技手段篡改防伪税控设备等等。因此,为了破获涉税违法案件,查清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必然要求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为稽查人员查明和杜绝涉税违法行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四、稽查取证时应注意事项

(1)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应向当事人外具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相,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字样,并由其签字或押印。

(2)对原始凭证、单据、账簿进行取证时,应完整复印原件,注明什么账簿,并在复印件上由经办人写明“此复印件共计多少页,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我单位XX处”并签字,然后由单位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重要证据需做专项询问以固定证据。对账册中的重要数据,应在账册前另附说明,特别是相关数据,应注明“此数据反映我单位某某问题,数字准确,属实”,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主要取证人应签名在前。签字、盖章时要注意位置的合理性,以确保资料装订的完整性。对于摘抄、统计数据,应由被查单位注“此数据摘抄或统计于我单位某某账册,摘抄或统计数字属实”,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在对“视听材料”取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4)在对“证人证言”取证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①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押印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对取证票据中已经证实为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因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由实施稽查人员依据《鉴定结论》制作《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同时将上述发票复印件一并送达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若纳税人不慎将已抵扣的伪造、变造发票抵扣联丢失,可提取其记账联。

(6)对取证票据中已经证实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因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由实施稽查人员制作《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同时将上述发票复印件一并送达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若纳税人不慎将已抵扣的伪造、变造发票抵扣联丢失,可提取其记账联。

6.对卫生监督所进行稽查 篇六

1.1 稽查科室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绥化市的个别卫生监督所为了响应号召, 与上级部门科室相对应, 按要求设置了稽查科, 并配备了人员, 但稽查科仅有职数没有实质工作内容, 没有真正发挥稽查的作用。

1.2 将稽查科当成收费监督科

绥化市目前还没有彻底实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而且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 有些卫生监督机构仍然承担着收费和执法的双重任务。个别单位就将稽查科的设置定位于对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者, 把稽查作为防止跑冒漏收的手段, 稽查科充当了查漏补缺或是行使行政处罚的执行者。有的卫生监督机构将行政处罚交由稽查科承办, 代替各监督科室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1.3 将稽查科当成办证科

在实际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钉子户”、“困难户”, 很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如何治理就成为实际问题。有的卫生监督机构就以稽查工作的名义去督办卫生许可证和相关的监督监测工作, 但实际上法律没有授予稽查科此类职能。

1.4 将稽查科当成“法制办”稽查科承担着规范卫生监督执

法行为的作用, 尤其对于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与严肃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但它本身并不是行政部门的“法制办”,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与规范作用, 而不能代行法制办的职能。

2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中的难题

2.1 工作不易开展

卫生监督稽查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 就如同医生给自己动手术, 虽然明知有病必须开刀, 但这个刀拿起来时还是很沉重的。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关系协调, 既要有效开展工作, 又要掌握好方式方法, 不伤和气, 工作难度比较大。但稽查科作为内部制约机构, 必须针对违规违纪的监督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2.2 罚则规定范围较小

稽查工作只针对卫生监督机构的内部和下级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外部活动的较少。《规范》规定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 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卫生监督员的证件证章。

2.3 稽查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市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 既承担着对内稽查任务, 又承担着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任务, 开展工作时需要有经费支出, 财政预算时有必要在经费上提供支持, 但实际上没有此专项经费。

3 如何充分发挥稽查职能

3.1 参与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作为一种内部制约和保障机制, 稽查科有责任参与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将各项管理工作以量化评分的形式进行细化, 年中、年末定期打分, 进行绩效考核。作为监督管理科室, 必须掌握全面的卫生监督执法知识, 以更好的管理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3.2 把好文书制作关

稽查科可以通过学习培训、组织评比等形式提高文书制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尤其是把好案卷质量关。在实际工作中绥化市所组织了练兵, 选择一家餐饮单位, 组织所有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 找出存在的卫生问题, 做出相应的卫生监督意见或处罚决定, 稽查科按实际情况对照打分。

3.3 规范执法行为

稽查科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员着装整齐与否体现了监督形象, 监督员的语言是否规范体现了监督素质, 监督员的行为则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稽查科必须对执法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绥化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每年2次对各县、市 (区) 进行卫生监督执法稽查,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

3.4 受理举报投诉

稽查科承担着受理举报投诉的任务, 作为卫生监督机构的对外窗口, 应当耐心接待, 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受案后交由相关科室调查处理, 期间进行必要的督办,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4 几点建议

4.1 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目前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以2005年卫生部文件《规范》和《规定》为主要依据, 是否可以出台《管理办法》或《条例》来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力度。

4.2 是否可以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稽查工作是一项投入性的工作, 对于经济基础较差的单位开展工作有难度, 如果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有经费保障。

4.3 罚则是否可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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