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共8篇)
1.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 篇一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 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 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 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第九条 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公墓各项收费标准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县物价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民政、物价部门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特困户、低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标准由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费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费和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照壁等附属物。严禁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第十三条 各丧户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四条 公墓墓碑要小型化,各丧户要严格按公墓管理单位的要求制作统一的墓碑。
第十五条 公墓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查核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户口簿、遗体和骨灰来源证明)等,应当详细记录遗体和骨灰存放的各项资料,确保证明、材料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经营单位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公墓不作赔偿。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的,由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国土、乡镇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 篇二
殡葬服务设施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基本保障和重要载体, 是完善城乡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 提升殡仪服务水平, 合理进行殡葬设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 重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现状分析
尽管重庆市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仍然落后于我国大部分地区。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市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我市农村地区, 殡葬改革更是举步维艰, 以2008年为例, 当年主城区城镇化率89.7%, 非主城区城镇化率37.3%, 全市死亡人口为24.56万, 其中主城区死亡人口3.6万, 火化遗体3.6万具, 火化率达到100%, 非主城区死亡人口20.9万, 火化遗体3万具, 火化率仅为14.4%。目前我市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 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1.1 殡葬设施建设滞后
政府投入不足, 殡葬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布局不合理。截至2011年底, 全市有火化殡仪馆32个, 尚有8个区县未能建成火葬殡仪馆;全市有公益性公墓45个, 主城区范围外的23个仅分布在7个区县中, 绝大部分区县没有公益性公墓;全市有殡仪服务站32个, 主城区范围外的20个分布在18个区县中, 仍有13个区县没有殡仪服务站。
现有殡葬设施中除如北碚区凤凰生态经济型公墓等极个别设施外, 至今均已有至少二十年历史, 建设水平已十分不适应当下的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要求。
1.2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匮乏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匮乏, 乱葬乱埋、装棺“二次葬”等现象突出。截至2011年底, 全市有还有8个区县没有火葬殡仪馆;全市的公益性公墓主城区占22个, 其余23个分布在非主城区的7个区县, 即主城区外的24个区县没有公益性公墓;全市有殡仪服务站32个, 其中主城区有12个, 主城区外的13个区县没有殡仪服务站。
农村殡葬设施缺乏, 公益性安葬设施尤其匮乏, 很多农村不得不面对“无处可葬”的难题, 只能继续土葬, 自行“乱埋乱葬”。也有部分群众火化后, 没有公益性安葬设施可供安葬, 又将骨灰装入棺材, 再次按照土葬的习俗举行安葬仪式, 即装棺“二次葬”。
2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现存问题及成因分析
2.1 农村公墓建设水准低
就笔者走访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中, 大部分建设水平相当低。墓区建设没有思路, 空间布局毫无规划, 道路设计杂乱无章, 更不用谈美感的体现。
公墓管理者从不思考如何更好的利用规划土地中已开发使用的面积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也不事先计划下一年度公墓建设发展情况, 人为的缩短了公墓的使用效果和寿命。公墓范围内墓地排列随意、散乱, 并不从公墓整体规划安排墓地布局, 造成公墓内部空间混乱, 形似乱葬岗, 并未体现建设公墓的目的和意义。墓区中道路布置错综复杂, 如同迷宫, 不见主干道、次干道的踪迹, “断头路”随处可见, 消防通道都难以寻觅。这样连好看都谈不上的公墓, 更不用提形式美、园林美, 带给群众的依然是阴森、压抑, 甚至恐怖的印象。
第一, 社会地位低下的殡葬行业对专业人才缺乏吸引力。长期以来, 殡葬行业的社会地位都非常低, 人们不愿意谈及和看到死亡, 也就不愿意谈及和看到这个为死亡服务的行业, 再加上传统思想中对殡葬的负面描述, 殡葬逐渐成为了一个被歧视的行业。虽然多年来推行殡葬改革, 在提高改善殡葬行业社会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还远远不够。目前重庆市殡葬从业人员中, 仅有不到10%是具有非殡葬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 其中具有规划、设计、园林、艺术等教育经历的更是凤毛麟角。没有专业人才的加入, 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内的整个殡葬行业, 建设水平自然难以提升。
第二,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者缺少先进的殡葬理念。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大多并不具备殡葬方面的教育经历, 也未取得殡葬行业的从业资格, 更没有条件和机会学习先进地区的殡葬行业建设经验。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殡葬行业理解仍然停步不前, 认为公墓就是为了埋葬逝者的骨灰和满足群众的祭奠需求, 对公墓必须具备安全、幽静、宜人等条件的先进观念一无所知。在这样的管理背景下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其水平自然有限。
2.2 农村公墓批建难度大、设施缺失
截至2011年末, 重庆市共建有45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其中主城区22个, 非主城区23个, 非主城区中的24个区县698个乡镇 (街道) 没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面和数量都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安葬需要, 然而很多想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村镇都遇到了审批难度大, 建设困难多的问题。
第一, 通过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取得土地困难。农村公益性公墓从用地性质角度讲, 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殡葬设施用地, 需要通过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才可以兴建。随着城市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人口的增多,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 很多地区规划之初预留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已经使用完毕, 土地管理部门往往无地可批, 即使还有一些闲置土地, 可以通过改变用地性质的方式划拨给殡葬行业, 但是经常由于人们思维中惯有的对殡葬行业的轻视, 而将土地划拨给了其他“更重要”的行业或领域。
第二, 通过民政部门建设审批困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需要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有的官员只看到目前有公墓可用, 没有认真思索新建公墓的必要性, 致使群众需要的公墓不能建设。还有的官员对殡葬行业怀有偏见和忌讳的态度, 只要是关于殡葬的事务, 一概置之不理, 导致殡葬设施建设一拖再拖。
第三, 群众“邻避心理”严重, 反对公墓建设。由于对殡葬行业的避讳心理, 群众都不愿意自己家园的附近修建有殡葬设施。群众普遍认为公墓单位环境阴森恐怖, 燃放烟花爆竹, 祭祀人流量大, 影响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 对公墓的建设都怀着莫大的反感。
3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对策
3.1 打造先进殡葬理念, 建设现代农村公益性公墓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提出, 人类具有审美需求, 当低级别的需求被满足后, 人类会设法满足自己的审美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 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人类对物质和精神各方面的要求都提高了, 当然也包括殡葬方面。农村公益性公墓需要从内到外全面的进行改造, 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 进行环境改造, 通过软硬件的共同改善, 改变群众对殡葬行业的偏见, 改变群众对公墓阴森恐怖的印象, 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尽最大的努力将负面效应降至最低, 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 吸引专业人才, 打造殡葬行业阳光形象。依托行业准入制度, 提升殡葬行业服务水平, 鼓励殡葬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吸引包括殡葬专业在内的各个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就职, 优化殡葬行业职工结构。通过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改善殡葬行业停留在初级的服务质量, 改变殡葬行业落后的社会形象。专业才人的引进对殡葬行业软件建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殡葬行业的进步又会提高其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首先依靠殡葬专业的大学生和对殡葬工作感兴趣的高级人才, 打造出正面、积极的殡葬行业形象, 就可以带动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 推广先进殡葬理念, 打造现代农村公益性公墓。利用殡葬行业职工参加培训和在校殡葬专业学生学习的过程, 倡导先进殡葬理念, 建设符合社会进步、群众需求的先进农村公益性公墓。打造园林化公墓环境, 将荒山瘠地改造为绿树青山本就是殡葬改革工作对公墓单位提出的潜在要求, 优美的环境也能够更好的改善丧家的负面情绪, 更好的提高殡葬职工的工作热情;推广节地化骨灰安葬, 为了进一步减少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更好的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 满足更多群众安葬的权利, 在墓区中推广节地化葬式, 提高墓区容积率, 增加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引进自动化办公系统, 为农村公益性公墓配置公墓陵园管理系统必备的软硬件设施, 利用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等先进设备进行自动化管理, 为丧家服务的过程由电脑进行全程记录, 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杜绝工作中的失误现象, 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贯彻人性化殡葬服务, 殡葬工作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对逝者开展服务, 帮助其亲友的心灵得到慰藉, 面对失去亲友的群众开展服务, 必须细心、认真, 充满爱心, 运用专业知识在殡葬服务的各个环节为丧家提供最优质的人性化服务。
3.2 农村公墓复合利用, 实现全覆盖
要真正实现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必须为群众提供最便利的条件, 使群众不至于因设施的缺失而被排斥在殡葬的公共福利之外。根据统计, 重庆市自2000年以来, 只新建了9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土地面积仅为600亩, 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的严重不足, 极大的影响了广大群众支持殡葬改革的热情, 极大的影响了重庆市推行殡葬改革的进程。公墓属于排他的公用物品, 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全面覆盖、数量足够, 才能够满足群众的切实需要。但是土地的稀缺性又限制了公墓的数量和面积, 必须向复合利用道路发展。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复合利用和全面覆盖已经成为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一, 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有据可依。一直以来, 殡葬服务发展都未被纳入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予以实施, 不得不承认这是造成重庆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为促进重庆市殡葬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应通过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明确未来一段时期内殡葬事业发展的方向和思路, 以发展的眼光指引殡葬设施的布局, 合理确定每个设施的覆盖范围, 减少殡葬设施的重复浪费, 避免出现殡葬服务的“空白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需要有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参与, 最终的规划意见也需要经过国土、规划部门的认可。规划时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各类殡葬设施的新建、改建或停止经营等活动, 都将有据可依, 既不会发生殡葬设施建设过多, 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 也不会出现殡葬设施缺失却不能通过审批新建, 以致群众不能方便开展殡葬活动的现象。
第二, 合理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范围。依托殡葬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完善, 灵活合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范围, 改变以往仅针对本村村民服务的狭隘现状, 避免发生每个行政村单独建设一个公墓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和闲置的情况。提倡农村公益性公墓打破地域界限限制, 由两个或多个相邻行政村共同筹划建设, 根据公墓规划选址的有关规定, 选择方便群众的地点进行建设, 一方面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减少了每个行政村建设殡葬设施的土地、资金等压力。
第三, 打造农村公益性公墓复合功能。通过建设环境优美、风景宜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扩充其文化内涵, 如美国的奥本山公墓。使公墓除了具备最基本的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还可以为群众提供一个游憩休闲的场所, 同时可以提供餐饮、度假、会议、婚庆等服务。建设复合型农村公益性公墓, 使其具有除安葬之外更多对社会对群众有益的功能, 从根本上化解了“死人与活人”争夺土地的矛盾, 解决了土地使用完毕之后公墓单位何去何从的问题, 使我国的公墓单位也具备了发展成为如法国拉雪兹神父公墓等历史人文积淀的世界知名公墓的重要先决条件。
4 结语
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殡葬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殡葬公益性质的重要体现, 是农村社会不可或缺的一员, 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 是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谐进步的重要基础, 对实现和谐社会和节约土地资源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农村公益性公墓为研究对象, 着眼于设施建设, 探讨了重庆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当前存在的问题, 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的改进方向和对策, 为重庆市目前殡葬改革遇到的困局提出建议, 为推动重庆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重庆市殡葬行业的合理建设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摘要:公墓是殡葬设施的重要组成构成部分, 是公益性殡葬的现实化, 对实现和谐社会和节约土地资源都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当代殡葬事业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影响着我国殡葬改革的进程。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事件, 为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顺利进行获得理论支持, 对当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现存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便具备了必要性。选取重庆市作为调查研究的取样地, 就重庆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对策探析。探讨了重庆当前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以此为纲寻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问题的应答策略。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的改进方向和对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为重庆市目前殡葬改革遇到的困难提出应对策略, 为推动重庆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殡葬行业的合理建设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益性公墓,环境优美,复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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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篇三
一、总论 项目概况
1、名称:富堨镇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书
2、性质:新建
3、地点:富堨镇富堨村
4、建设单位:富堨镇人民政府
5、项目负责人:曹雄威
6、项目投资2010万元 编制依据
1、《富堨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2、《富堨镇村级道路建设总体体规划》
3、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项目背景:
富堨镇地处歙县县城北郊。区域面积56平方公里,6个村委会,总人口17054人5366户,其中农业人口16428人。2014年农民人均收入13675元,镇政府驻地富堨距县城7.5公里,城许公路沿富资河横贯镇内南北。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遗体火化率有所提高,迈出了殡葬改革目标的第一步。但如何解决好死亡人口的遗体、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最终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富堨镇镇政府按照歙县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生态是歙县最宝贵的资源和最大的发展优势,我们必须守住红线和底线,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这一要求,努力抓好殡葬整治工作,提升“三沿五区”环境风貌。经过研究认为建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占地面积小、维护费用较低、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美好乡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全县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都实行土葬。将遗体及骨灰土葬的主要原因是“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就应该将遗体及骨灰埋葬起来。因此全县每年的死亡人口都用棺材进行“土葬”使耕地、林地里出现大量坟头。目前我镇公益性公墓山严重不足,群众乱埋乱葬及私墓大规格建造势头难以遏止,导致“青山白化”山林土地破坏严重,给村居建设、环境保护、文明创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土葬”也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好遗体安葬和骨灰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新时期美好乡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应按照走群众路线这一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遗体安葬和骨灰处置的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美好乡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从而彻底解决群众乱埋乱葬、私墓大规格建造势头难以遏止的严重问题。方便了群众祭祀,对破除封建迷信陋习、节约土地,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的建设是切实必要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选址富堨村建设富堨村公益性公墓。墓区离县城约7.5公里。服务范围为富堨、徐村、中溪等6个行政村一万多人口。项目的实施对破除丧葬陈规陋习,建立完备殡葬服务设施和殡葬管理服务网络,反对封建迷信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从工程技术上还是从我镇现实情况都是可行的。
四、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投入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由富堨镇民政办、国土所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富堨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牵头。具体实施由富堨村委会负责。项目建设周期1年,贯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等方针,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为目标,实现生态化、园林化、规范化的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建设规模:根据富堨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一所2028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占地面积控制在30573平方米折合46.13亩,其中包括公墓入口大门、香烛、纸钱集中焚化点、公墓管理办公室、公厕及绿化。公益性公墓每座墓穴占地不超过5平方米含绿化面积,双人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8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
具体的建设内容为:
公墓管理办公室占地100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275平方米。
2、公墓入口大门,主入口设计为一座大门。大门高5m、宽10m。
3、香烛、纸钱集中焚化点2方米。
456784千米。9千米。
10长1200111米。
臵
4330平方米。
面积50平方米。
200平方米。
60%
20000平方米。
6300平障公墓安全。
12、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
公墓按“五个一”的建设标准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道路、一个醒目的标志或标志性建筑、一个规范的名称、一个明晰的界线。四边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建设公墓用为荒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用地时统筹安排、五、阶段和进度
工程于二○一五年六月开工,施工期六个月,本年年底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六、资金预算及筹措 一是投资估算:
本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包括公墓入口大门、香烛、纸钱集中焚化点、公墓管理办公室、公厕、垃圾堆放点、防火隔离带、供电系统、完善给排水系统,并对空余地、庭院内空地及公墓四周进行绿化、美化、供排水、环卫、供电等设施的施工费用和其它费用等。具体估算标准是:
建筑工程根据相同结构的类似工程决算指标计入。
安装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及设备安装类似工程决算以设备购臵费为基础,按指标形式计入。
设备购臵按设备生产厂家报价及产品样本价格计入。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
预计总投资为2010投资构成如下:
1、公墓管理办公室占地70平方米。拟投资50万元。
5m宽10m。拟投资85万元。
香烛、纸钱集中焚化点275万元。
30平方米。拟投资20万元。50平方米。拟投资30万元。
200平方米。拟投资60万元。
60%投资230万元。
通向墓地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柏油路面宽6米,长约4千米。拟投资665万元。
4米。拟投资315万元。
3千
20000平方米。拟300平方米。拟投资
27512001米。拟投资80万元。
臵公墓安全。拟投资150万元。
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拟投资250万元。三是资金筹措 富堨镇公益性公墓及配套设施建设预计投资2010万元。资金分两部分,一部分由村民自己筹措,另外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建设。四是项目管理 本项目承办单位为富堨村委会。为做好富堨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的各项工作,街道决定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手续的办理、设计、报批与实施等工作。
1、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标制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2、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参建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3、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过程中聘请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抓好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成本。
4、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设过程中接受计划、审计等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5、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七、社会效益
建立公益性公墓山减少了土地、木材、资金的浪费。兴建公墓山于国于家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通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能有效倡导文明办丧极大的破除封建迷信的思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对其它产业的关联带动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项目完成后,将极大地改善会泽县的旅游基础设施,有效提高生态环境的承载力。有利于优化旅游资源布局,调整旅游产品结构,推动旅游业发展。
富政﹝2015﹞108号 签发人:曹雄威
关于富堨镇公墓建设项目要求予以立项的报告
县发改委:
建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占地面积小、维护费用较低、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美好乡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公墓山建设、公墓入口大门、香烛、纸钱集中焚化点、公墓管理办公室、公厕及绿化项目。项目总投资2010万元,现呈报贵委,请予以审核立项。
特此报告
4.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篇四
(2011年11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十条 建设乡镇级以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和审批时,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灌木隔离宽度不得低于40厘米,墓前通道宽度不得低于80厘米,墓后绿化区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五)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其中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80%;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农村公益性公墓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好的墓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建设。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墓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
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不按照顺序号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依法核定。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上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公墓合格证上签署意见盖章;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使用和管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由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土、民政、价格、消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 篇五
县民政局: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解决农村无序殡葬、浪费土地资源、视觉污染严重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调研工作的函》彝民函[XX]33号文件要求,为能更好地为我乡下步的殡葬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力地促进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结合XX乡实际,现将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乡位于彝良县东北部,东与柳溪乡毗邻,南邻镇雄县杉树乡,西接小草坝乡,北与牛街镇接壤,乡政府驻地在XX村街上。距县城51.8公里,全乡国土总面积150.28平方公里,辖XX、放牛、大溪、红岩、镇河、鱼井、石笋7个村民委员会,居住着“汉、彝、苗”三种民族。XX年底全乡总户数有
5604户21824人,其中农业人口11108人,全乡总耕地面积2.52万亩,人均耕地1.2亩。其中林地12.9万亩,森林覆盖率53%。境内沟壑纵横、气候恶劣、常年多雾,四季阴雨连绵。全乡耕地面积受洪涝、工程性缺水、土壤贫脊等因素限制,在加上私人乱埋乱葬浪费了土地资源,全乡农民收入得不到增加,农业效益得不到提高,是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制约因素之一。
二、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风俗民情及没有公益性公墓建设,以没有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约束,截止目前全乡各地都是无序乱埋乱葬,极大地浪费了土地资源,视觉污染严重,因无序殡葬,每年清明上坟时森林火灾发生率增加。
从我乡农村墓葬的基本现状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无序殡葬严重侵占农村耕地。按XX乡内实际死亡166人作为常数值计算,死亡率是4.7‰,以土葬平均每个墓穴占地每人6平方米计算,全乡境内每年用于殡葬的耕地约为1.49亩。特别是近年来,受殡葬攀比风气的影响,一些经济相对富裕家庭,不惜重金购买风水墓地,随意占用耕地建设大型墓地,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致使粮田面积大量隐性流失。
2.无序殡葬极大地增加了全乡各项建设。据调查,全乡现共建坟墓13500多个,加上无人祭奠的遗地墓2800多个,总计约16300多个,按每穴墓地占0.5分地计算,共占用耕地约800余亩。由于缺乏统一规划,致使部分项目建设无法避开墓地,项目建设单位的大量精力用在了协商迁坟上,由于部分坟主还漫天要价,造成了工程的延期、经济的损失,直接影响项目建设,严重阻碍了全乡经济发展。
二、推进农村公墓建设切实可行
1.集中土葬既符合上级要求,节约大量土地资源,又符合当前实际要求。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及市、县民政局的安排部署: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节约殡葬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事,推行以公益性公墓建设为主的集中土葬区建设,既符合上级的政策规定,又适应了乡发展的需求,也可有效解决逝者殡葬的问题。
2.在乡内具有适宜集中殡葬的荒坡瘠地。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及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不得在“三道两区”和其他有碍观瞻的地方建设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适宜集中殡葬的地方可随处找寻。
三、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没有相应的政策规章。在当地没有专门的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对无序乱葬等问题的制约,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致使村民对无序乱葬而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没有此方面的意思意识。
二是资金薄弱及农村风俗。乡级经济十分薄弱,农村公墓又是建在荒山脊地,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乏力。
三是村民对建公墓热情不高甚至持有反对现象。对于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解决安葬问题,多数村民热情不高,更有甚者持反对现象。主要受地方风俗及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公墓区坟墓混乱,离自家较远,风水也有问题等等,村民们从心理上就难以接受,认为把亲属遗体埋在自家承包地或柴山地里,上坟祭祀,比较方便,或者说找一个风水好的地方,会子孙发达等。所以有没有公墓,与他们关系不大。这是导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困难的主要原因。
四、下步工作对策建议
要使农村公益性公墓真正发挥作用,彻底解决乱埋乱葬问题,须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下功夫: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关键要素。建和谐社会,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殡葬环境,推行土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是党委、政府的职责所在。一方面,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是解决农村安葬难的现实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经营、机械化操作程度提高,农村安葬难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兴办公益性公墓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安葬秩序,消除乱埋乱葬,改善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
2、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村民的无序乱埋乱葬进行约束。
3、纳入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投入是做好公墓建设的保证。目前由于农村村级经济普遍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够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确实困难很大,因此,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民生工程,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死有所葬”。
4、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长办长兴。一要规划先行。公益性公墓以村办为主,也可多村联办。对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做全面规划,墓址可选荒地,也可五保老人去世后的土地中调剂出来使用。二要统一标准。既要体现绿色、生态、环保理念,又要满足群众文明祭祀需求;既要道路畅通方便安葬,又要让村民愿意进来;既要完善基本设施,又要做到有标志,有界线,有统一规格的墓穴坟头标准。三要加强管理。乡与民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和监管,建立完善管理体系与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聘请专人维护管理,严禁承包经营;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可收取成本,不得从中营利;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强化年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XX乡人民政府
6.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 篇六
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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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公墓建设发展较快,很多地方把公墓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兴建经营性公墓,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这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乱建公墓、乱埋乱葬,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诱发了丧事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最近,有些地方还在引进资金,盲目建造所谓的高档次的公墓塔陵,发展下去,势必把本来已经过剩的公墓推向困境,加剧抢尸体、抢骨灰、炒卖墓穴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殡葬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的重点是非法兴建的、乱占土地和违法出售墓穴的公墓和乱埋乱葬的坟墓,具体范围是:
(一)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以及高层塔陵(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二)未经国家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公墓;
(三)虽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扩大墓区、墓穴面积,乱占土地的公墓;或在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炒卖墓穴的公墓;
(四)对外出售墓穴、从事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五)占用耕地、林地、堤旁、路旁的乱葬乱埋的坟墓,也是清理整顿的范围。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这次清理整顿的处理原则是:(一)对安葬数量不大(不超过规划埋葬量的20%)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葬骨灰(遗体)迁至合法公墓内;迁移费用由兴建公墓的单位承担。所占土地依法收回,由当地政府安排使 用。
(二)对埋葬数量较大(超过规划数量的20%),一时难以迁移的非法公墓,可先原地封存。确有必要兴建,可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经当地县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公墓建设规划,乱占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在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四)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乡村公益性公墓,要立即停止经营性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五)清理整顿结束后,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公墓的管理
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单人骨灰墓穴占地不得超过l平方米;遗体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公墓的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营造符合墓区特点的环境。墓碑要小,艺术含量要高,定价要合理。严禁预售和炒买炒卖,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今后每年都要以适当方式对公墓建设进行检查,即实行公墓年检 制度,各公墓必须使用由湖北省民政厅监制的《安放证书》。
兴建公墓。不是殡葬改革的目的,更不是发展方向,而是殡葬改革的过渡性措施。因此,要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每个县市原则上只兴建一处经营性公墓,已建有公墓的县(市)一般不再批准新建公墓。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加强公墓管理,特别是清理整顿公墓,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乱埋乱葬现象,民政、土地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平坟还耕,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公墓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碍和干扰清理整顿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公墓的规范化管理。
7.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 篇七
(2011年8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农村公益性墓地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省、市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认识我县农村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强力抓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推进我县殡葬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今天,我们现场参观了**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情况,各镇也分别对公墓建设进展情况做了汇报交流。后面,*县长还要做重要讲话,我先就如何做好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讲几个方面:
一、了解建设现状,正视存在问题
目前,我县农村殡葬普遍采取土葬的形式,村级公益性墓地没有大面积实施,火葬方式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实行。在没有公益性墓地管理的情况下,大量村头埋葬地星罗棋布,坟地坟头随处可见,严重影响了镇村容貌。同时,还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
一是乱埋乱葬,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村土葬坟墓,有不少在墓地前放置了石碑,还有少数建立了亭台,有的地方因无空可葬,就重新占用耕地做坟地,不经规划的墓地坟茔
横七竖八。有些墓地还存在生态破坏、地下水资源污染等严重问题。
二是痴于迷信,矛盾纠纷事件频发。农村土葬,历来对阴阳先生特别重视,阴阳先生选中的地,未必是下葬人自己家的地,所以就牵扯到村民间相互占地问题,由于殡葬问题是每个家庭都不可避免的问题,所以被选中的土地主人愿意不愿意也得按风俗办事,但涉及到赔产补地的事情太多,因埋人而埋下的矛盾根源不断增多,于是,平坟头、立坟头两件事情就会反复出现,严重时则引起家族大战、群体械斗,可以说是生者不宁、死者难安,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三是缺乏管理,安全隐患普遍存在。由于农村墓地大多都是各自地头,日常缺乏维护管理。在祭祀期间,到处烟雾缭绕,纸屑乱飞,这不仅为荒坡荒山防火带来极大隐患,而且使这一追思先人的崇文活动变得极不文明、庄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坟墓建设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已经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四是成本高昂,家庭经济负担沉重。以我县一个普通农村家庭为例计算,土葬一个人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如果大操大办,则耗资巨大,无力负担。随着殡葬科技化发展,社会文明进程不断加速,土葬问题、乱葬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农村建立公益性墓地是农村殡葬发
展的必然。如何引导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弘扬先进殡葬文化,这已不仅是一场文化的革命,科技的革命,更是一种观念的革命。我们如何用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传统的丧葬习俗,用节约的成本取代铺张浪费的现象,从而形成良好的乡俗民风?这不仅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现实问题,更是我们迫在眉睫要做的头等大事。加快改革步伐,保障民生大事,公益先行、规范先行,从我们做起,从现在做起。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建设成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公墓建设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乡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积极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难度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公墓建设工作的认识,把农村公墓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2、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农村公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农村公墓建设应以乡镇为主体,具体协调解决公墓用地问题。墓地所在村委负责公墓的建设,并按照政策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
规规定,切实加强指导与监督;城建、公安、土地、林业、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对农村公墓建设提供帮助支持,全力保障我县农村公墓建设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3、宣传发动,舆论引导。新闻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使群众自觉进行丧葬习俗改革,逐渐形成丧事简办和革除丧葬陋习的社会新风尚,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和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规范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1、规划要求。这次现场会后,各镇、各重点村要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要以村为单位实施,也可以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兴建。
2、选址要求。农村公墓选址时,要本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稳步推进”的原则,避免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尽量选择远离村庄,而又交通方便、地势开阔、地质条件良好的荒山瘠地进行建设,并确保绿化的种植和养护。
3、建设要求。农村公墓建设要紧紧围绕“有利于保护
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作为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城镇规划区内政治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大事来抓。要做到高起点规划,规范化、标准化、园林化建设。
4、标准要求。要按照“本区域内人口6‰自然死亡率,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原则确定公墓建设规模与数量。墓穴用地标准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面积或超标准建墓。要逐步完善道路、祭奠厅和纪念亭等相应配套设施,并做好墓区环境的绿化、美化。
5、管理要求。墓区管理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一般由村委会负责墓地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入殡收费上,公墓建设方要依据投资成本按保本原则进行核算,报县民政局确认,经县物价局审批后,向丧主一次性收取必要的墓穴成本费、管理费和公共设施费,严禁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不得随意改变公墓的性质,所收费用要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要切实做好墓区内排水、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墓区安全无事故。严禁非法出租、转让、炒买炒卖墓地墓穴或建造高档墓穴。遗体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安排,禁止随意挑选,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
坚决禁止在墓区内搞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6、筹资措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经费,可以由全体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集资解决,也可以通过接收社会捐助解决。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墓地开发成本、墓具成本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具体标准由墓地所在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凡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管理规范的公益性墓地,由县政府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奖励。另外,自然人死亡,按照我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凡进公益性墓地安葬的,凭村镇证明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费。
7、目标任务。从2011年至2015年,利用四年时间普遍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具体要求是:2011年每个镇至少完成2个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2015年全面完成。各镇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统筹做好规划,确保如期完成。同时,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并将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统一考核。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是有效解决农村乱埋乱葬,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是服务城市开发,建设文明城市的现实需求。做好此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要我们善于学习、善于
8.公益性公墓设计规范 篇八
堂)建设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7号
新泰政府门户网站 2010-08-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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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改革,遏制乱埋乱葬现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净化社会风气、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但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某些地方土葬等殡葬陋习回潮,迫切需要予以制止,需要采取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方式予以疏导和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有力于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浓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电台、黑板报等有效载体,采取设立宣传站、悬挂过街联、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演出文艺节目、组织宣传车上街等形式,广做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把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努力营造有力于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浓厚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三、精心组织安排,大力提高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水平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规范骨灰流向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的硬件设施,事关群众利益和新农村建设大局,其规划、审批、建设要严格按照《新泰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高标准实施。按照方案要求,今年要有30%的村(社区)完成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任务,在3年内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任务,实现全市骨灰安葬(存放)公墓、骨灰堂化,杜绝乱埋乱葬。
四、密切配合协作,确保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顺利进行
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涉及意识形态和社会管理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市里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由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行使对这项工作的决策指挥、调度协调、考核奖惩等职责。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市民政局要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市林业局要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负责搞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规划、选址审批工作;市公安局要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启用阶段殡葬改革秩序的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强大合力。市里将把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各乡镇街道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考核督查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成员单位,定期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新泰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新泰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扎实搞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省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为主题,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要求,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村村建起1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现骨灰安葬(存放)公墓、骨灰堂化,杜绝乱埋乱葬。其中2010年完成总任务的30%。
三、工作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公益性公墓要选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要充分考虑所用场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要注重墓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文明安全祭祀。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积极倡导鲜花祭祀。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山林防火要求,建设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设施。
(三)突出社会效益。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骨灰堂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存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科学规划。
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纳入各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总体规划。
2、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铁路及公路两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造公墓。平原地区宜推广建设骨灰堂,丘陵山区宜推广建设公墓或骨灰堂。
3、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居)为单位兴建,也可以采用由若干相邻的村(居)联办、村企联办、镇企联办的方式。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控制在每千人2—3亩的标准,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严格限制墓区内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O.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O.8米,墓穴间距不得超过0.5米,不准建围栏。
4、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上以村(居)为单位兴建,也可以采用由若干相邻的村(居)联办、村企联办、镇企联办的方式。骨灰堂规模要根据总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00—300平方米左右,按可持续使用周期不低于20年的使用期限。骨灰存放架位要采用防火材料,高度一般不超过2.5米。
5、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先规划后建设。公墓建设要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墓位间距要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要统一。骨灰堂院内要通水、通电、道路平整、绿化美化,外观上要区别于居民住房,有明显的标志,房屋质量要高,建有围墙和大门,设置祭奠台,骨灰存放架要摆设整齐,绿化面积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审批。
1、建设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2、申报设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规划方案及四至方位规划图;②召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情况;③设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申请报告;④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⑤设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⑥其他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精心建设。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严格按规划和审批要求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让广大群众满意。建设所需资金以村自筹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公益赞助,严禁向群众乱集资、乱摊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7月25日)。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大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通知》精神,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统一全市广大群众的思想,形成加快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26日~10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搞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规划、选址审批;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启用阶段殡葬改革秩序的维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先行试点,逐步推开,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村(居)总数30%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任务,包括道路完善、绿化植树等,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领导小组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落实以奖代补资金。市民政局具体指导各乡镇街道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达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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