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精选13篇)
1.基层司法所 篇一
基层司法所实践心得
根据近阶段本人在基层司法所所见闻,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规范化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维护地方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民调解,进贤县司法局开展了“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员大练兵”,我围绕着城关镇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当前所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思考,通过三周的基层司法所实习,深的体会。
当前,我镇经济和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首先,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看,目前,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发展到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诸多方面以资源权属、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为主的新型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关系错综复杂,参与人数也呈规模化倾向,而且通过不当方式寻求矛盾纠纷解决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群众的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越级上访、基层干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亟待解决。
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上分析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体制上的原因。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快速发展,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新体制取代了旧体制,新体制的建立必然会触及到部分人的利益,导致矛盾纠纷的出现。二是基层调解队伍的思路、能力滞后。公民普法虽然已进入“六五”阶段,一些基层干部不注重学习,不研究新政策,仍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三是个别基层干部作风不扎实,导致简单矛盾复杂化。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我镇关司法所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保障机制建设,集中开展了“四千四万”活动,即:千员万人大培训;千乡万村大排查;千人万件大排查;千人万件抓化解;千所万会争表率。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创建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以及参加全县人民调解“双十模范”评选活动,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和社会影响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为构建和谐城关做出了贡献。
健全调解网络,抓好队伍建设。到目前为止,全镇设立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近阶段以来,我城关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位会员组织条例》,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调解工作的规定》,建立完备的调解工作台帐和纠纷登记记录;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给各社区;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程序,统一调解工作流程、庭式调解流程。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程序的规范,为基层的动态纠纷信息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的稳定。
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我城关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
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从排查情况看,在我实习的这几个月,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件98,调解成功96件,调成率97.9%;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二)当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区、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欠缺严重,有的调委会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都没有。民调主任多数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兼任,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重调轻防现象严重。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
第三,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加上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支持;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大调解格局中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探索新机制,推进工作。人民调解要在已建立的网络、制度的基础上,要创新调解组织。实行“法制教育在前、信息预警超前、调解工作提前”的“三前”工作法,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第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在做好传统纠纷调处的同时,重点加大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化解一批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消除陈年积怨,有效预防新矛盾,努力降低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确保“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村(居)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三、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采取岗位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法庭案件审理、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数据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果。
刘繁华
2.基层司法所 篇二
一、基层司法人员职业道德
(一) 基层司法人员
狭义的司法人员通常仅指法官与检察官, 广义的司法人员则包括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乡镇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通过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后,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 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即可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在本地区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 并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和其他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 基层司法人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 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 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 其职业道德除比照律师的职业道德外还要考虑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在主持人民调解时, 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充当像法官一样的仲裁人的角色, 所以笔者认为基层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以及其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应当同时参照法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并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 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忠于宪法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 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款待和其他经济利益, 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 勤勉敬业, 钻研业务。端正工作态度, 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尽职尽责, 勤奋工作, 主动钻研业务知识, 培养深厚的法律意识, 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 锻炼高超的职业技能, 不断在学习中提升自己, 全面高效的完成工作职责。
第四, 公平公正, 注重效率。保证中立的地位, 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 谨言慎行, 不激化矛盾纠纷, 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及时完成调解, 注重工作效率, 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诉讼。
二、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一) 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公信力,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指在人民调解过程中, 公众对调解的信服程度。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延续我国历史悠久的民间调解, 是一种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在实现群众自治、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群众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在新农村的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 对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就是要增强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使调解协议不因当事人的反悔而变成一纸空文。
(二) 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对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影响
我国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起步较晚, 并且发展缓慢, 特别是在北方边远地区, “两所一庭”发展相对滞后, 司法所人员配置以及工作机制不完善, 基层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致使人民调解的公信力难以有效提升。反之, 如果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较高, 在当地群众中颇有威信, 那么司法所就会成为政府指导下乡村矛盾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
我所工作的司法所曾经有这样两个案例, 因为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程度不同, 而产生不同的调解结果。
案例一:村民王某因遭受到家庭暴力向长甸镇政府妇联求助。镇政府妇联主席孙某带着王某到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希望司法所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王某的问题。因为当天司法所接待王某的是两位年轻的工作人员, 王某始终心存疑虑, 认为派出所的民警对向她施暴的儿子都束手无策, 司法所的两个年轻人想去她家调解, 恐怕更不会有什么效果。最后仅仅是简单咨询一下便决定放弃调解, 转为向法院起诉。
案例二:苏甸村7组村民刽作伟 (化名) 因帮工搭乘同村1组村民李某的车回家, 途中该车追尾其他车辆, 致使刽作伟 (化名) 受伤。经县交通队责任鉴定, 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后双方因医药费等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欲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分别向律师和长甸镇司法所进行了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纠纷原由后, 向当事人详细的讲解了相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 并告知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十分信服, 认为其提出的调解建议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于是双方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协议, 并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 没再向法院起诉, 也没有产生进一步的纠纷。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如果基层司法人员自身职道德素质过硬, 就更加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使调解容易达成协议并得到很好的履行。
三、如何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 加强基层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学习
结合个人学习、定期学习、经验交流、任职培训、晋级培训、资格培训等多种学习方式, 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法律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二) 完善基层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1. 优化选拨机制与考评机制
录用和选拨工作是保证基层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第一关。为了切实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素质和品质,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选拔人才, 避免任人唯亲。
绩效评估应避免“走过场、走形式”, 实现多渠道、多方向的系统内部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司法所与政府之间多层次的绩效评估, 同时扩大公众参与度, 让真在人民群众中有口碑的司法工作者得到褒奖与激励。
2.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应该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和程序, 真正做到严格、规范、便民。在调解进行前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的咨询。调解过程中, 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 保证当事人自主表达意愿,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 须告知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只有在工作程序和制度上严格要求, 才能保证在人民调解过程中, 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
3. 强化基层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 公检法机关有法定的监督机构, 律师有行政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进行监督, 但是普通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却缺乏监督。《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不但是对人民调解效力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对于基层司法人员来说, 调解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所以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基层乡镇司法所应当建立群众对调解满意度的常规调查机制, 并使之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相结合, 从而有效促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荣臣.公共行政管理[M].北京:研究出版社, 2004.
[2]张晨.公共伦理视角下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研究[J].学术论坛, 2011.
[3]曹志瑜.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校, 2012 (6) .
[4]殷文超.公务员个体行为与政府公信力关系探[J].行政管理, 2012 (9) .
3.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路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法治中国;司法公信力;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习总书记向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明确要求。最近发生的上海法官嫖娼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抹黑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虽然上海法院表示要以实际行动进一步集聚公正司法的正能量,重新赢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重塑上海法院系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积极形象。然而公信力是一点一点丧失的,因而恢复的过程也很漫长。
一、对司法公信力含义的理解
公信力源于拉丁语credere,包涵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和公权力对公众的信用双层意思,它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①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存在于公众与司法的关系之中,可以从公众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递进式的因果界定,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司法基对此种信任对公众的影响力。前为因,后为果。关于“司法公信力”,学者有着不同界定。一是《司法公信力研究》作者关玫的界定: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要件,而且这四个要件都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以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为归宿;②二是《论司法公信力》作者温珍奎的界定: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实现社会认知以后所产生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它是社会公众在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据此,我认为,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权威,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即使公正,人民群众感觉不到,不认同,同样谈不上司法公信力。综合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③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治中国内在之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执政党十八大报告确立的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主题,也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法院系统当下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主题和目标追求。司法公信力建设是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信用危机的切入点。信守承诺是文明社会人际交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人无信不立,社会失信则乱,制度失信必败。当下中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失信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重建社会信用是当下和今后中国社会最重要、最艰难的问题。法治是我们做出的选择,司法则应该成为切入口。司法公信力建设至关重要,它是法治信用的表征和载体,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职能圆满实现的基本前提。司法作为“最小权力”和“最具权威”的理论,司法的有效运作,甚至司法的存在,以司法具有公信力为基本前提。在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诸个概念之间,理论和实践上都展现为正向的逻辑关联。④
三、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基于以上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我认为当下和今后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日积月累,以求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状况整体之改善。
(一)、改善司法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措施有三:一是改进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人大只对司法进行监督但不对个案处理进行监督;二是改进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执政党对司法进行领导但不就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发布指示、指令;三是改进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府与司法相互尊重而不相互干预,政府和政府部门作为原告、被告时应依法起诉、应诉,带头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法院对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尊重,不代行行政职权。
(二)、改革司法本身的体制、机制和运作制度。措施有五:一是改变司法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的现状,使司法的人、财、物管理摆脱地方的制约;二是改变司法内部运作的行政化倾向,废除案件审判请示、审批制,改审委会为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庭;⑤三是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废除法院立案中对受理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限制;四是建立巡回审判制度,法院根据方便当事人的需要或应当事人请求,可在法院所在地以外的适当地点开庭审判案件;五是提高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
(三)、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待遇制度。措施有四:一是改进法官选任制度,上級法院的法官更多地从下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选拔;法官的缺额补充更多地从律师和法学教授中选任;二是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减少法官职级阶梯层次,晋升主要依年资,辅之以考核成绩,并废除不适当的考核指标;三是改进法官待遇制度,提高法官工资福利标准,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增进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⑥四是狠抓司法廉洁建设,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举报,认真查处,以“零容忍”态度和决心,对违纪违法法官要充分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及时予以惩戒。
(四)、加强和改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提高国民对司法性质、特征、功能、作用的认识,增强国民对司法的尊重、信任。措施有四:一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法院应尽量为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和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对非涉保密的判决书,应尽量上网公开;二是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法院网络、微博、微信宣传及文学艺术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加强与媒体及社会公众的互动,增强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则的了解和理解;⑦三是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就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并通过法学学者专家为社会公众解惑释疑;四是加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通过说理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理解,从而增强对法官、法院和整个司法制度的信任。
结语
社会失信则危机四伏,司法失信则举步维艰,要认识到问题、正视问题。同时也要意识到,司法公信力建设不仅需要勇气,需要智慧,更需要耐心和韧劲。法院的司法过程是一个融入法律适用的复杂社会互动过程,作为司法裁判主体的法院只有获得足够的信任,才能掌握司法过程的主动,才能有效实现对于社会的司法承诺,目前我们面临的司法困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努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各项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作者单位:明溪县人民法院)
注解
①王翠英:“现代公信力的道德价值”,载《光明日报》2005年7月26日。
②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③李少平,郝银钟:“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④李明伟:“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11207/621954.html,访问时间2010年6月17日。
⑤岳力:《浅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载《太原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⑥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09页。
⑦李乾:“论司法公信力”,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7页
4.基层司法所开班动员讲话 篇四
各位学员:
大家好!
很高兴来为大家做这次培训班的开班动员,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对彼此都有一种新鲜的期待,希望这种期待能引导我们逐渐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
在这里给大家作动员谈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肯定没有各位专业和深入。但是我在****工作的几年中,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也有着比较宏观和全面的认识;在刚到任的这几天里,与局领导班子的交接过程中,我对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目前的发展情况又有了更深度的了解:一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随着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不断凸显,党和人民群众,对我们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中央政法委先后开展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活动,去年中组部还专门召开了律师党建工作会议。这些举措都表明各级党委要求我们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之一信念、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忠于”不动摇,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今年,司法局、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行
业被作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的重要单位和重要内容,说明我的工作与群众的需求还存在着差距,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期待和关心。三是松江司法行政工作在历届党政班子的有力领导下,有着可喜的发展势头,不仅连续两年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实现创优,而且人员队伍也是不断壮大,在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后,我局公务员编制达到前所未有的***个,在全区委办局中也属少有,这是我们司法局地位作用愈加重要的一个侧面印证。
各位学员,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任何工作,队伍建设是始终是根本,是保障。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需要看到的是,我们一下子有了这么大的一个队伍,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司法行政的科学发展。但就目前情况看,特别是在基层司法所专职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但最主要的还是队伍不够不稳定。对此,我们在今年年初成功申请到了***个司法所副所长的编制,年初就在筹办一个以基层骨干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培训班。通过培训,一是挖掘和培养一批有潜力的后备干部,二是稳定基层工作队伍,这也是新老两届班子的共同愿望。
看到这份名单,在座的各位,都是各单位、各部门的骨干,我发现有一个特点,就是年轻:一是平均年龄不超过30岁;二是从事司
5.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XX]58号文件转发的《平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治业务学习
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第六条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第三章所务会议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司法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县局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
(二)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财务开支项目;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所务会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例会应当就如何解决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章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司法所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正确处理与基层综治、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
第十六条司法所开展工作所需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司法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追究所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将全年、半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年终应当向县司法局述职。
第十九条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所长请示,所长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司法所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传达落实。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所长应当定期检查所内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向所长报告,所长出差向县局主管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毁损报废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应当做到证照齐全,并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文字稿件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上报的文稿,应按格式要求打印。
第二十六条司法所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两所印章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第八章设施装备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正门应当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两块相同大小的长方形竖式白底黑字标牌,一块上书“泾川县司法局××司法所”字样,一块上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律服务所标牌。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设办公室、调解室(庭)、档案室,各办公室应当有相应醒目标牌。调解室(庭)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配有必要的办公桌椅,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上墙规章制度牌匾。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条司法所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每周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服务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公仆意识,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六不准”,严禁吃、拿、卡、要和收受当事人财物。
第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增强其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
第十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初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考核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十七条司法所应当赋予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逐项打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十八条司法所考核采取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根据县局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基层股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公开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县司法局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公开监督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及各项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十三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6.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篇六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律宣传、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职能。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支持力度不够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我县基层司法所在硬件投入、经费保障等方面尽管有较大的改善,但与工作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对于公、检、法三家工作侧重于“出事”后解决问题的“显”性而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明显的“隐”性特点,其作用侧重于“出事”之前的宣传和教育,而宣传、教育的效果并不能立竿见影。由此导致社会上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础性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基层党委政府甚至觉得司法所“有你不多、无你不少”,因而出现抓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力度不及公、检、法三家的现状。
(二)队伍实力不强
一是人员偏少。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19号)要求: “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我县应该成立42个乡镇司法所,至少配备126名专职人员。而我县目前只有30名专职人员,分布在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每个片区司法所在过去的区公所所在地乡镇办公,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在市对县的平安建设考核中,为达到“一乡一所”的标准,我县上报了42个司法所,同时将司法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综治办人员确定1-2名上报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充数”,但实际并没有履行司法所人员职责。二是能力不足。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么是“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要么是才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同时,司法所的教育培训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
(三)保障投入不多
一是硬件投入太少。我县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司法所仅有25所,且一个所的投入建设主要依靠市上补助的8--24万元资金,县财政没有相应配套,部分司法所依然存在生活、办公区不分的问题,个别所甚至连卫生间都没有。去年,为了应付市上检查,我县虽然在所有乡镇都成立了司法所,但仅仅是在乡镇政府机关内挂了牌、借屋摆放了简单的办公桌椅,并没有实际投入运行。如上坝乡司法所的牌子就挂在该乡综治办公室,一个10余平方米的办公室就挂了综治办、交安办、司法所等3个牌子,无人员、无设备,其业务依托于江口片区中心所开展。二是办公经费投入不够。仅在运行的9个所配备了电话等必要办公设备,其中5个所配有公务用车。在后勤保障上,派出所、基层法庭都成立了自己的食堂,聘请了专门的炊事员,而现行的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仅4个所是在乡镇政府“搭伙”吃饭,还有5个所的吃饭问题是由司法所人员自行解决。由于后勤等保障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作用发挥不足
一是事繁人少,履职不平衡。每个片区司法所要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加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的是严格追责制度,致使基层司法所把社区矫正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影响其余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辐射力度,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平衡开展。如青龙街道司法所仅有1名司法人员,但却担负着青龙街道和巴阳镇两个镇街的司法行政工作,仅青龙街道需要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就达65人,且居住十分分散, 走访少数偏远的矫正、帮教对象来回就需要1个工作日,工作量实在太大,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只能是应付性开展。二是手段不多,认知度较低。由于基层司法所在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与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有所交叉,但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手段和方式比司法所更多,效果更好。因此,很多时候群众有事只找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分群众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的存在。
(五)待遇落实不够
公、检、法三家的干警都有相应的岗位津贴、补贴;纪检干部、信访干部也都落实了相应的纪检、信访补贴。尽管财政部、人社部、司法部也对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但在我县仍未得到落实。在调研中,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自我认同感低,认为公、检、法部分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可以高配为正科,而司法局的中层干部还没有一个高配为正科,地位与他们差距较大。岗位津贴落实不到位和政法系统内的职级配备不平衡,严重挫伤了基层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职能职责
一是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领导,深刻认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县当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发挥的基础性、预防性、超前性作用。二是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建议县委、县政府通过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基层司法所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的职责,并重新定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基层司法所、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分交叉的职能职责,做到分工明确,配合有序,工作量分配均衡,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选好配齐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县委、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所的履职要求,按照司法部“一乡一所、每所3人”的编制标准,逐年补充,逐步达到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如短期内不能通过正式编制解决人员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协理员,解决人员缺编问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二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建议可定期轮流输送司法助理员到政法院校进行系统理论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加强考核奖惩。针对我县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体系,根据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实际,按照社区矫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职能分项细化考核措施,按职定责,按责定量,按量记分,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评价司法所人员。将考核结果与经济和政治待遇挂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奖惩激发队伍活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保障
县委、县政府要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县里实际情况,可先对原片区中心所进行完善,再向所辖乡镇逐步推进。一是对现有司法所的办公条件进行提档升级,县财政每年对基层司法所解决一定的后勤保障经费,对没有必备生活设施的,创造条件进行改造,实现基层司法所生活区和工作区的分离,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生活无忧,安心扎根于基层。二是对新建司法所按中央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1:1的配套资金进行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物资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为司法所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促使基层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
(四)搞好内外结合,力争位为相彰
一是内扣中心,实现有为有位。司法所人员要立足工作实际,正确全面的认识党和政府赋予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动出击,创新作为,着力完善自身的各项职能职责,寻找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突破点、突破口,找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起点、新平台,增强群众对司法所所起作用的认识,强化司法所在群众中的存在感,提升司法所的社会认知度。二是外搭平台,做到有位有为。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新常态下,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履职搭建良好平台,如在基层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资金、政策上支持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全力支持,逐步提升基层司法所的社会影响力。
(五)落实相关待遇,稳定基层队伍
7.基层司法所 篇七
谢长杰, 现任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司法所所长。自投身司法行政战线以来, 始终立足本职, 扎根基层, 服务百姓。她勇于创新, 将法治情调、矛盾化解、利益均衡、阳光操作有机结合, 探索出了“一听二看三心四化”———“长杰”工作法。成立了联合调解工作室, 企业、工地、流动人口调委会, 组建了安帮社矫教育基地。近年来, 调处民间纠纷214件, 成功率达98%。去年中秋节, 一河南籍民工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其家属来到司法所, 由于悲伤过度, 多次晕倒, 她临危不乱, 果断指挥抢救, 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她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使死者的亲属和包工头深受感动, 并达成善后协议。她就是用谈心、交心、公心, 感化心灵、转化认识、融化隔阂、消化争议, 使本辖区内无一例激化纠纷。她走村串户播撒情与法, 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田间地头、进课堂教育学生, 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她被当地中小学聘为法制副校长, 成为学生们的“知心姐姐”。她情系弱势群体, 为4名工伤、特困家庭给予了法律援助, 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 为村民追回拖欠三年的10万元欠款, 并拒绝酬谢金。由于工作业绩突出, 2008年被评为天津市人民调解工作优秀个人, 2008年被评为天津市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最佳人民调解员, 2009年被评为天津市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 她多次被评为区级、市级先进个人, 被誉为“群众的贴心人”。
8.基层司法所 篇八
【关键词】司法统计
一、法院司法统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统计是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重要的调研工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掌握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情况,从而制定各项决策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与不断发展的法院工作要求相比还有不适应、滞后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无非就是报报表,统计统计数据,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业务部门存在重审判轻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表现在部门领导对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对本部门司法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客观的反应了案件审理、执行状况马马虎虎。二是少数统计员业务素质低的情况长期没有解决。基层法院案件总体数量偏多,发达地区尤其如此,案件数量多与一线审判人员数量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具有法职的审判人员多在审判执行岗位办案,统计人员或是刚刚进入到法院的书记员、法警,或是长期在法院没有法职的人员,审判业务知识匮乏。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就上岗,所得到的报表知识主要来源于原来的统计员“传帮带”,工作随意性较大,而原有的统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传帮带”的过程中难免跑粗,或应付了事。加上有些统计人员身兼数职,承担着业务庭繁重的工作,没有时间精力钻研统计业务知识,这无疑对统计工作雪上加霜。三是统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业务庭不按规定统计数据,漏报、错报时有发生,院司法统计员汇总数据时只能核实是否符合报表要求,与司法统计报表软件设定的内容是否吻合,但对各业务庭的报表数据是否完全真实可靠有时并不掌握,甚至发现了问题也没有认真纠正,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四是不注重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只是把司法统计当成一项工作任务来看待,每月数据统计完上报上级法院便完事大吉,忽略了统计工作的“预测”“说话”作用。个别基层法院从院领导到业务庭不看司法统计分析,只注重抓案件审结,有质量、有价值的司法统计分析为数不多。
二、做好司法统计的要点
9.基层司法所 篇九
今年以来,羊山司法所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共同领导下,按照年初县党代会、人代会的决策部署,紧扣“打造中国江北水乡、建设美丽富裕幸福金乡”目标定位,凝心聚力、务实重干,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建设“平安羊山”,实现“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我所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抓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一是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遵规守纪大教育”活动、学习十九大精神活动。通过开展活动,提高了同志们的政治站位、坚定了同志们的政治信仰、理想信念,做到廉洁从政、司法公正;二是经常组织所内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活动,相互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通过开展学习讨论,提升了同志们的调解技巧等业务水平。
二、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一)抓好普法宣传工作,全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按照县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重要时间节点的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冬季防火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并积 极为当下正在进行的村“两委”换届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我所坚持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保平安、保稳定为根本,在各个重要敏感时期,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充分发挥及时调解、疏导和防范基层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没有因调处不当引发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上访、自杀等激化案件。积极学习运用济宁智慧民调系统,拓宽了矛盾纠纷信息来源渠道,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时效,给群众提供了便利。今年,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受理调解纠纷147起,调解成功145起,成功率98%以上,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本辖区的和谐稳定。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着力化解各类矛盾
坚持按月排查和重大节假日排查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认真排查、梳理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苗头性问题,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做出汇报。特别是金砖峰会、十九大召开前期,我所组织人员协调各办事处,积极开展了拉网式的排查。今年,共排查各类纠纷50余件,涉及相关人员110余人,较好地维护了羊山镇的和谐稳定。
(四)转变思维模式,抓好特殊人群管理
今年,我所转变思维模式,开展一系列活动,抓好特殊人群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扎实开展了“三抓三保”和四类风险人员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二是有力地开展了十九大的安保维稳工作,十九大前期及期间每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话抽查、走访重点人员,组织矫正人员学习收看十九大的开幕式;三是创新开展了社区矫正人员队列训练,手抄《宪法》、《治安处罚法》等活动,提升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效果;四是严格落实帮教责任制,按月回访,定期走访,重点帮扶,深入开展了安置帮教“三帮一促”活动,做好对安置帮教人员的帮扶救助。截止今年底,我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46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205人,正在管理社区矫正人员41人,今年无一人脱、漏管、再犯罪,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抓好法律服务工作,全力助推羊山发展
扎实开展了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结对活动,有效地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解决群众法律上的难题,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六)积极参与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积极参与落实镇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包村联户、精准扶贫、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十九大安保维稳、环境保护、秸秆禁烧、环境卫生治理等各项工作。
三、当前工作存在问题
当前我所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工作创新力度不够,亮点不足,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四、2018年工作计划及思路
1、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打造两个高标准的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
2、积极向镇党委政府争取增加业务用房,增设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室;
3、与企业积极协调,尽快创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
4、继续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一是做好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村级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率。加强排查调处和纠纷信息预警工作,规范台账,提前预警;二是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除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外,主动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结合镇党委政府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三是做好新形式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管理,用心组织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劳动,提高管控质量,确保无一例重新犯罪;四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建档,定期走访,做好对安置帮教人员的帮扶救助。
10.关于对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 篇十
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内部传真(2008)第3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2007年9月和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意见》的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也分别出台了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今年年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两个《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为此,省司法厅专门发文(浙司办[2008]62号),要求各地近期对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部署,对照文件逐项梳理,按期完成自查工作并做好总结。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当地近年来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理清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报告请于9月20日前报送至宁波市司法局基层处。
附件:浙司办[2008]62号文件
宁波市司法局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关于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浙司办〔2008〕6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7年9月和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对于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底前对两个《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知另发)。为此,省厅要求各地近期对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自查工作既是对各地近年来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全面检验,也是为了迎接、配合督查工作的需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尽快就自查、督查有关情况和要求,向党委、政府作一次专门汇报;要积极与法院、财政、发改、人事等部门协商、沟通,制定自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的自查工作务必做到全面、细致,要将自查与拾漏补缺相结合、与不断推进司法所建设和调委会工作相结合。
二、对照要求,逐项梳理。自查工作以两个《意见》为依据,围绕省厅近期的工作部署,特别是年初印发的《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要求进行(具体内容另附)。要紧紧抓住保障机制建设、专项编制清理、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力量配备、业务工作开展等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对于尚未落实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措施,尽快加以落实。
三、按期完成,认真总结。自查工作在9月30前完成。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应进行认真总结,并在10月5日前向省厅呈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当地近年来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要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理清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将要采取的措施;要积极献言献策,特别是要形成事关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自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的主要内容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情况的
主要内容
一、司法所建设
(一)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在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中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组织建设情况:司法所设立及立户列编情况;直属司法所建设情况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司法行政编制清理、使用情况;双重管理体制运行情况;近年来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奖惩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情况: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政治和业务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业务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事程序上墙情况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落实情况;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完成情况等。
(六)经费保障情况: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经费保障情况等。
(七)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司法所全面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中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组织建设情况: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情况;企业、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情况;分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法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情况: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良性互动机制深化完善情况;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及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反馈、情况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等。
(五)业务规范化建设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例会、学习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标准化格式文书使用情况;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矛盾纠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等。
(六)基础保障工作情况: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情况;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实施情况等。
11.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之思考 篇十一
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与思考: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缺乏强制性。调解以自愿参与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则调解不能进行。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只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不具备法律上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反悔,不遵守调解协议,而对方当事人无法追究。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去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调解协议无此效力。矛盾纠纷调解的本意就是通过非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调解协议书强制性的缺乏,却使得这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手段非常乏力。各方面工作人员耗时耗力调解完毕,签订了协议书,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还要去起诉,这样既浪费了国家的公共资源,又使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同时,调解的公信力也会下降。
调解员的工作缺乏专一性。人民调解工作在现实中由街道司法所和各社区的专职、兼职调解员具体实施。专职调解员包括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由街道劳服,计生,民政,安检,综治,信访等科室的负责人以及各社区上述工作的专干人员担任。就专职人民调解员来说,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社区治保主任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但是,调解工作却是他们负责的众多工作中的一项而已。以W司法所为例,司法所长一人,司法所工作三人,其中一人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四个人要完成司法所的所有日常工作,包括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同时还有配合完成街道办事处综治,法制,信访,稳控等等工作。他们能有多少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中。社区的专职调解员为各社区治保主任,一个社区的治保主任为一人,他们的工作就更加繁杂了。兼职调解员为街道各部门负责人,社区各项工作的专干,他们本身就要负责一个部门或者一块业务的工作,又能有多少精力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缺乏专一的调解员,使调解工作得不到人力上的保障。
调解经费缺乏保障。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适当的调解补助,既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前提,也是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保障。调解分为主动调解和依申请调解。主动调解以深入群众进行排查为基础。到群众中去,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矛盾,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这是调解工作最好的方式。但是,现实情况是,连路费都没保障。所以主动调解,现实中,基本无从谈起。依申请进行的调解,都是矛盾纠纷已经产生,甚至激化之后而进行的调解,失去了矛盾纠纷刚产生时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机。经费的缺乏,使得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受到打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通过立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自愿订立的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按指纹的同时,即表示调解协议成立,当事人自愿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享受其应得权利时,应该有相应法律条款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这种保障方式,就应该是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协议相关事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调解协议就应该被赋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性,是确保协议内容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必要手段,是确保调解协议书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设立真正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区政法委、区司法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应该协同配合,尽快制定措施,要么招聘,要么在现有工作人员中确定,在各街道司法所以及各社区设立专岗专干的人民调解员。一方面,此举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化解。现实情况中,主动调解很少,大多是依申请调解,其原因就是因为调解员无法做到专岗专干。调解员岗位的专岗,能够使得调解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入户走访,排查矛盾纠纷;能够使得调解员在知道纠纷的第一时间,能够上门调解;能够使得调解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调解当中去。第二方面,此举有利于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员培训。法律法规的熟悉,调解技巧的提高都离不开义务培训。现实中,无专岗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治保主任,都是轮流去参加培训,结果就是大家都会一点,但是都不精通;遇到了矛盾纠纷,谁有空谁去调解;谁都可以调解,但是,都不能调到最好。为避免种尴尬情况,设置专岗调解员,统一由他们参加培训,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调解技巧,遇到矛盾纠纷统一由他们去调解。在培训中学习理论,在实践中磨练技巧,这样才能让调解工作越来越好。
加大经费投入。一方面加大调解员调解补助。调解员排查走访,入户化解矛盾,首先就牵扯到路费和误餐费。制定相应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无疑对促进工作的开展和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都有好处。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室的建设投入。可仿照法庭的布置来布置调解室,使得当事人进入调解室,就直觉的感受到人民调解是神圣、公正、庄严的事情。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做好审计工作。各司法所应当按照季度上报调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列请明细,附带发票,以供纪委和审计部门审核,要做到每分钱都用在实处。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以上举措,笔者坚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2.基层司法所 篇十二
一、强认识, 力争在理念更新上有新提升
与时俱进地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建工作, 就必须在更新理念上有新提升:
一是要着力体现时代性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国情、党情、社情、省情和市情的新变化, 善于在司法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开展党建工作, 不断运用有鲜明特征和内涵的时代精神对工作思路进行更新调适, 确保党建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党员群众需求同频共振。
二是要着力体现先进性要求。党一直是我国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因而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建就必须把全党最优秀、最新的理论成果融入到工作每一个环节, 尤其要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使新时期党建工作更加符合先进性要求。
三是要着力体现群众性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是我党做好各项工作的传家宝, 党建工作更加不能例外, 现阶段我们必须把工作重心下沉到一线, 到党员群众中间, 学习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寻找服务的路径和切口, 争取把党建工作搞得更加有生机活力和群众基础。
二、找切口, 力争在工作方法上有新突破
新的历史阶段除了要继承好经验传统, 更要结合时代要求, 结合党员需要, 结合群众期盼, 找准新的工作切口, 力争在工作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一是要找准教育实践活动的切入口。新的历史时期,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思想政治学习, 探索新方法、充实新内容。要通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引导全系统党员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 爱岗敬业、勇于承担, 深入群众、乐于奉献, 争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实现中国梦的忠实执行者、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实践者和社会稳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树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二是要找准作风建设的切入口。当前需要注重反腐倡廉, 结合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特点, 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拒腐防变约束机制。领导干部更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政治坚定, 经济清白, 作风正派, 善谋实干, 力争用自己的榜样作用、人格力量去影响和带动司法行政干警勤勉敬业、清正廉洁, 使清风正气成为我们的行业之基、兴业之魂。
三是要找准基层组织建设的切入口。新阶段要更加突出党员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支部建设, 完善组织制度, 举办党员活动, 不仅要落实好日常考核、学习笔记、综合考评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更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定时召开, 组织学习有质有量, 从而使党建工作充满活力。把各支部班子建设成为立场坚定、政治敏锐、组织坚强、业务过硬、思想求真、作风务实的战斗集体。
三、优载体, 力争在活力激发上有新作为
要使党建工作有不竭的发展活力和前进活力, 就必须不断提升和优化党建工作的形式载体:
一是要推动争先创优提档升级。把争创活动贯穿于党建工作各个环节, 通过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党员先锋示范岗”、“优秀党员”等活动, 充分调动各党支部、党小组的积极性、主动性, 引导和鼓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党员立足法制宣传教育、特殊人群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公证等岗位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争做先进、争当表率, 发掘培育先进典型、模范人物, 最大限度释放其模范带头的潜能和作用, 形成好的争创环境和态势。
二是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当前, 改革向更深层次展开, 社会矛盾增多, 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新需求更加迫切, 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党组织, 我们要立足于本职本岗, 设计和参与一些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有益于和谐社会构建、有强大群众影响的公益性活动, 把法律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 把法制宣传教育送到工厂车间, 把法律援助送到困难群众身边, 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困、爱心捐赠、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等活动, 从而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树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员的良好形象。
三是要努力打造党建工作品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深入开展机关服务品牌创建活动的同时, 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为核心, 努力打造一批有潜力、有后力的机关服务品牌, 例如“心系维权·情牵万家”、“党员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党员法律服务直通车”等, 此外还要注重培育先进人物、宣传先进人物, 把模范和典型打造成司法行政机关的品牌和名片, 以服务品牌的打造助推基层司法行政党建工作的新发展。
摘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党组织, 应把党中央治党的最新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职能中去, 做好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建工作。本文分别从加强认识、寻找切口和优化载体三个方面展开探析。
关键词:新时期,党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1]曹衍军.浅论如何加强基层党建工作[J].求实, 2010 (1) .
13.基层司法所 篇十三
工作要点
2011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创建我乡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和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市、区司法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拓展新思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我乡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维护我乡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积极营造建设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来平安创建工作做出新的奉献。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
1、结合村级班子换届,优化调解组织机构队伍。乡成立以政法委员为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各村调委会主任为成员的调解中心,村调委会下设调解小组。实行乡调解员包干到村,村调解员包干到组,组调解员包干到户的层层抓落实的大调解格局,并整章建制,建档立卡,进行目标化,网络化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全方位、立体化的预防控制。
2、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逐步规范。争取资金,成立各学校、行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罗市村、砀山村两个单位完善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调解室。
二、以人为本,以法为准,以德治乡,切实做好“道德法庭”工作
1、开展争创“四无”(无村民纠纷引起自杀;无村民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村民群体性上访事件;无村民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活动,减轻人民调解工作的阻力,要做到人民调解工作五个“底数清”。即: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人员底数清;对易激发矛盾纠纷类型和主要环节底数清;对失足少年、刑满解教和缓刑、假释人员底数清;对非法宗教分子底数清;对已调解过的纠纷底数清。
2、开展“三比三看”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求调解员“比效率高低,看工作方法,比奉献大小,看工作作风;比创新程度,看工作能力”。年初进行开会动员,年底进行部结表彰活动。
3、开展调研,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对全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调研,切实抓好村级“道德法庭”“即以村义务调解员为主成立的组织机构”的试点工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切实把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形式以法为准、以德服人、德法兼治的综合调解体系,全方位的调处人民内部矛盾。
三、抓好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1、扩大法律服务市场,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按区司法局要求建好法律服务工作站,扩大自己的法律服务领域。同时,聘用一些离退休懂法、爱法、有威望的老同志参入法律服务工作,聘请一名专职律师为法律顾问,并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实行执证上岗,为我乡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每周一定为集中学法日,提高全体干部的法律素质。让干部把法律知识干部与农户面对面地形成宣传到百姓中去,在法制宣传月联合乡各部门举办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利用宣传栏、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多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四、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1、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是一项重点工作。对本辖区刑释人员实行跟踪管理,做到“三清楚”(即刑期清楚、家庭地址清楚、去向清楚)“三对待”(即像老师对待学生、家生对待儿女、医生对待病人)。建立档案,签订帮教合同,实行每季度一次的谈话,联系乡内一家企业列为安置基地,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点,为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建档立卡,严格管理,定期面对面的谈话,随时掌握其动态去向,杜绝其违法犯罪。
五、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1、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大局重要的是找准结合点,对于群体性上访、治安等影响我乡当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一定要及时稳妥在做到冷热处置。尤其在当前群众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群体上访突出的情况下,我们要本着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的思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2、坚持求真务实,强化责任管理,要以人为本。建立“群防群治”工程,村成立人民调解应急小分队,乡成立人民调解联动队。有案情,信息能直接反馈,乡、村两级就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把矛盾纠纷处理降到最低点。同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主管谁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
3、坚持依法调解,维护群众利益。及时主动介入各类矛盾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全乡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4、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月”活动,按照市区文件要求,坚持一月一排查,一季度如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工作情况,探讨工作不足,研究下步工作,做到敏感时期早预防,提前制订工作预案,按照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聚,宜缓不宜急的原则,主动靠前工作,做到能解
决的当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千方百计的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妥善控制,及时处理。
5、坚持重大矛盾的处置领导挂帅制。对各类重大矛盾的处置的严格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落实,领导挂帅,成立班子,制订方案,落实措施,一抓到底,把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6、坚持矛盾处理后的回访制度。以处置好的每项矛盾纠纷进行不低于两次的回访,做到当事人的心悦诚服,并且做好宣传工作,降低同类案件的发生率。
2011年我乡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不断地改正以往的不足,按照本工作要点,不懈努力,把我乡的司法行政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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