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共16篇)(共16篇)
1.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篇一
篇一: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 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时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15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日期:201 年月日 日期:201 年月 日篇二: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版 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川律 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 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 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大写:),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篇三: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公廉章程非诉字第 号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鉴于: a)及
b)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 代理事项
1.1 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__________________。
1.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项中唯一的代理 人。
第2条 委托权限
2.1 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1条事项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第3条 事务执行
3.1 代理人将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具体执行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3.2 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客户的 利益。
3.3 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客户承受。第4条 费用
4.1 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4.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a)办事费用,将包括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
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4.3 除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 还。
第5条 费用支付
5.1 第4.1款约定的律师费用,除非双方有第5.3款之约定的,客户应在
签订本合同之日以金钱方式支付,或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以上费用汇至代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5.2 第4.2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 ___________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客户支付。但代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客户直接支付,对于代理人的垫付费用,客户应在代理人发出帐单之日起3日内支付。5.3 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第6条 相互报告 6.1 客户应尽其所能,向代理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 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2 代理人应不迟延地向客户报告委托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 供客户参考。第7条 保密
7.1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
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7.2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 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第8条 终止及违约
8.1 任何一方违约,且未在收到另一方的纠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纠正,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8.2 如客户认为必要,有权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终止本合同: a)提前30日书面通知;
b)已支付第4条项下的费用;
c)在双方按结果收费的情形下,取得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d)代理人因本合同的终止,或客户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已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或赔偿承诺。
8.3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均应予以赔偿。另一方对本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不影响其赔偿请求权。第9条 弃权 9.1 任何一方(“权利方”)未能或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影响权利方要求另一方履行该对等义务的权利,除非权利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该对等权利。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b种方式解决: a)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 期限
11.1 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于代理事项处理完毕时终止。第12条 完整性
12.1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的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第13条 独立性 第14条 修改
14.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成为之。第15条 标题
15.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检索而设,不影响各款内容的解释或理解。第16条 其他
16.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受托人(代理人):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签约方式: 月日
2.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篇二
2002年6月22日, 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AT-02-15) , 双方约定:被告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工程项目中途发生变化, 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补充修改, 双方经多次协商后, 于2003年6月22日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书》,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某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应于2003年9月前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15.98万元, 但被告实际只支付119万元设计费, 尚欠96.98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延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遂委托本所于2005年8月31日, 以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 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0.6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2006年5月17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 代理意见和判决
2.1 原告代理意见
本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就本案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性、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情况, 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2.1.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002年6月22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该合同") 。该合同约定, 被告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2003年3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情况、具体比例及计算方式。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与补充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1.2 原告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 但被告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该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该合同完成了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
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 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共计设计费201.94万元, 但被告只支付了119万元, 尚欠82.9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 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其义务。
2.1.3 被告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该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
综合以上几点, 我们代表原告, 恳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和承担诉讼费用。
2.2 被告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方提供了如下答辩意见:
2.2.1 由于原告未完成施工图外线设计工作, 被告有理由不支付剩余设计费
被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 一期全部工程设计完成后被告才付款。一期设计包括公寓、教学楼、餐厅, 根据行业习惯, 整体设计可以理解为包括外线设计。外线包括道路、绿化、电线、管道等。只有外线完成后才能完成使用功能。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外线进行约定, 通常认定包括外线。被告认为其委托原告的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外线设计, 理由还包括:被告委托原告工作内容是项目总体设计, 其设计内容显然包括项目总图中标注的所有内容, 自然包括项目外线设计;在原告提交各部分工程施工图首页《建筑设计说明》中, 设计范围项中明确写明:含该项目总图、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及电器施工图设计。而原告实际提交的设计图纸中却至包括内线设计;原告在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均已包括项目总图中全部内容, 因此其施工图中同样也应包括总图中的全部设计内容。由于原告只向被告提供了不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未能完成其工作内容, 被告付款的条件不成就, 因此, 被告完全有理由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2.2.2 被告未支付剩余设计费是由于项目业主未付全款
在本项目中, 被告只是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的发包, 现在因资金问题, 投资商停止投资, 导致一期无法开工, 现在正在寻找其他投资商, 设计费无法支付。
2.3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于200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原告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后, 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及经双方确认的面积予以计算。2005年12月9日, 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0613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后又撤回上诉。
3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程设计单位追讨设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不是很复杂, 但该案件对于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启发很大。
3.1 关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的约定
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的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 风险是很大的。在司法实践中, 此类的纠纷是比较突出的。本案中被告不支付剩余设计费的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原告没有完成该项目的外线施工图设计, 而外线施工图设计是否包括在施工图设计中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 导致双方分歧很大, 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因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外线设计的约定, 缺乏充分证据, 故被告以此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 要防范此类风险, 必须在工程设计合同中, 对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约定, 不能采取现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在“设计阶段与内容”中采取“打钩”的方式。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 必须要对工程设计的范围、工程设计的内容、提交的成果等进行具体描述。如在景观设计合同中, 对设计范围应描述为:甲方划定的设计范围, 具体包括划定范围以内的一级道路绿化、泄洪沟绿化带、集中绿地和景观节点等, 共计具体公顷数。对设计内容应描述为:具体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竖向设计;道路系统设计, 包括人行系统、车行系统、消防通道及地面停车场;运动及休闲场地设计;水景设计;景观小品设计, 包括景观亭、棚架、座椅、桥等;植物种植设计;铺地材料设计;景观泄洪沟的景观及挡土墙设计;景观照明设计;景观给排水设计;景观喷灌系统设计;小区标示牌设计。
此外, 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的要求。
3.2 关于在设计分包过程中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能否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抗辩理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不能以第三人未履行其他合同的义务作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 在设计分包过程中,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是不能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抗辩理由的。
因此, 要防范及转移此类风险, 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避, 一是由业主、设计总包人、设计分包人三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对设计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在设计总包人与设计分包人在签订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时, 明确设计总包人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条件之一是业主已经支付设计总包人相应的设计费。
3.3 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
3.委托代理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 委托代理;公司制度;法治经济
公司治理关系问题是目前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我国的现实问题来看,股东常常不能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制约。而代理人也常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之一,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是目前上市公司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不规范,公司经理人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责任,各种重大事故频繁出现,我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建设要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时入手。在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明了方向,即要着重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入手。
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就是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却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常常无法有效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由于代理人不能受到委托人的有效监督而常常做出一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事情,其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在物质利益的引诱下,很多人都会失去而铤而走险。三鹿集团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这种现象如今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和同外的上市公司。关于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是当今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投资者为了约束经理的行为,往往将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就是著名的“木马计”。投资者常常给予代理人一定的股份,只要公司总经事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效益,那么这些股份就属于公司总经理所有。这样,公司总经理为了得到这部分高额报酬会尽心尽力地把公司经营好,以期望获得高额股份支付。这种把投资者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绑在一起的做法,常常会产生出良好的效果。
但是,这种“木马计”也有不足处,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代理人不会以公济私。代理人在保证公司利益没有受到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会为自己打算。他们常常会考虑到给自己配备一辆高级小轿车,也会把自己的办公室装饰一新,外出联系业务时会订一些高档的房间,吃上一桌山珍海味。这些都是常见的事情。真正的危险之处在于,代理人也许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为了自己得到好处而损害公司一部分利益,但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从表面上不容易看出。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是一个热门话题,在现在许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却然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办法。
二、股利政策与委托代理问题关系密切
股利政策与公司经营有着密切关系。股利政策从多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在现金流上的影响最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股价与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利政策可以把委托人和经理人的利益绑在一起。这种方法被称为“木马计”。这样就会造成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经理人也须不得不考虑到委托人与自己的利益。
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对利润要正确分配,要保证有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处理好股利在两者之间的分配,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上市公司治理关系探讨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都存在一个大的缺陷——产权不清,权责不分。当然,这跟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本来是一个资本主义的产物,完全照搬了西方的公司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个不和谐的结构,资本主义的公司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胆改革,大胆探索,走一条自己的路,做到洋为中用。
改革现有的公司制度。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大多为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翻版,跟我国的社会主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和谐因素。西方现代企业度的股东能真正使自的权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广大股民只是一个摆设,占公司股份很少,完全被边缘化,真正手握公司大权的只是少数几个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我国就要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大胆改革,还权于民。要让广大股民有自己行使权力的地方。这就要从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规范高层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股民有自己的权力。为了限制公司高层的权力,我国还要制定各种法规和法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这样可以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腐败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经济。
参考文献:
[1]胡冰,李捷.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8)
4.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四
甲方因 一案,自愿委托乙方律师担任 审的诉讼代理人,并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案件的需要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价(2002)118号文规定,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人民币。另向承办律师支付办案杂费 元,城区外旅差费及伙食费由甲方另行负担。
三、乙方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在委托权限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保守秘密。
四、甲方负责向承办律师叙述真实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因甲方对本案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务的工作内容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
2、帮助诉讼策划;
3、草拟诉讼文书;
4、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5、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6、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六、如乙方以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中途解除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若甲方以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如遇乙方律师因特殊因由(包括本人疾患、家庭灾变,与他案开庭时间重合等)无法按时出庭,乙方可申请法庭延期开庭,或指派其他律师出庭履行职责,双方原约定之代理费额度不作变更。
八、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律师参与委托事项庭外和解、诉讼内调解、一方撤诉,双方约定之代理费不予退还。
九、双方约定代理权限为:(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条款业经甲方充分阅读并理解。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审审结终止.甲方: 乙方:
5.诉讼(仲裁)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五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 邮编:xxxx
电话:xxxxxx传真:xxxx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单位、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诉讼(仲裁)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与 纠纷的代理人。
二、代理事项和权限
代理事项:乙方按甲方的委托,在_______________阶段代理甲方参加诉讼。
代理权限: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证据及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证据超出举证期限,导致案件败诉,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律师提供其他便利。
4、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四、乙方义务
1、非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随意改派承办律师。如根据案情乙方确实需要转委托其他律师中介机构办理的,乙方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如遇任何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甲方。
五、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一般代理(按规定收费)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案采取一般代理的方式,甲方支付该案委托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乙方所委派律师从事与本案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但费用发生前须经甲方同意。
或:
2、风险代理方式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乙方承担),实现下列诉讼目的之一的,甲方按本案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A、B、C、或:
3、协商收费方式
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可采取按件、按小时等方式收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六、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代理律师的;
(2)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或者隐瞒重要案情的;
(3)甲方逾期十日(含)以上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的。
(4)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七、合同解除后律师费的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所收律师费不予返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所收律师费予以返还。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所委托诉讼事务终结止。
九、未尽事宜
若双方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6.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篇六
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 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案由: 。
2、审理机关: 市人民法院 。
3、委托代理的审理阶段: 。
二、委托代理权限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反请求,代为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特别授权)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依法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2、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律师代理费
根据律师收费文件规定,经协商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收费方式:顾问单位优惠收费:本案涉案标的为 元,应收律师费 ,协商优惠收费为 元。
六、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履行。
1、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或由相关行政部门收取的因鉴定、翻译、评估、公证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办案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2、3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指派的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撤诉的;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的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甲方本案委托事项止(收到判决或仲裁决定、调解书,和解及撤诉等)。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7.委托——代理理论与绩效预算 篇七
1932年,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 (Berle, A.Aand G.C.Means, 1932) 提出了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 并对比传统企业制度研究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两权分离”所带来的激励问题。他们认为, 与传统企业制度不同的是, 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并不是企业的实际管理人, 由于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企业的总价值低于管理者是唯一所有者时的价值。1937年, 科斯 (Coase, R.H, 1937) 在其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书中, 提出了“交易费用 (transactioncosts) ”学说, 并利用交易费用概念揭示了企业的形成和规模。他认为, 企业是在“比较企业和市场在组织交易上的费用”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费用”学说的提出为进一步研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进入20世纪70年代, 交易费用学说得到进一步发展, 同时激励理论、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取得突破, 使始于伯利、米恩斯和科斯的现代企业理论得到快速发展。自此, 委托——代理理论正式被提出来, 并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分支。其理论成果也被广泛地应用于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等一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领域, 并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理论优势。
1. 关于“委托——代理”概念的表述
“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 (Ross, 1973) 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就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 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减少委托代理问题,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
2. 关于代理成本的理论易上的费用”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实质是利益比较优势。一方面, 拥有资产所有权的个人能够从委托职业经理人经营取得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 职业经理人也因为经营不属于他个人的资产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所以才愿意将自己的经营才能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契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可以使双方都获得契约带来的好处。
但是委托——代理关系的运用是有代价的, 这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机会成本 (1) 。詹森和麦克林 (Jensen, M.C.and W.Meckling, 1976) 对代理成本的研究表明, 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的决定因素。代理人即使付出全部努力承担所有成本, 但却只能分享一小部分剩余;当他追求个人额外的好处时, 他得到全部好处却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 所以代理人可能没有工作的积极性, 却热衷追求其他额外收入。因此代理人管理下的企业价值将小于它属于一个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 两者之差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理论揭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代理成本高于建立契约带给所有者的收益, 那么建立契约将不再经济可行。同时, 代理成本理论也提示我们, 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中, 削减代理成本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3. 关于委托——代理问题
每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 (我们称后者为委托人) 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 (信息不对称) 时, 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时, 代理人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 (柯武刚、史漫飞, 2003) 。这个问题在大企业和政府中普遍存在, 它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管理挑战, 甚至被视为资本主义系统的阿喀琉斯之踵 (1) (Berle, A.Aand G.C.Means, 1932)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 即激励不相容。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 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 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二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拥有信息的不对称 (asymmetric information) , 在不确定的环境中, 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 同时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 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即所谓的“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 ”。
4. 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委托方和代理方都以效用最大化目标与对方讨价还价和相互退让,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 因此这种代理合约可以看成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博弈双方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对于委托人来说,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提高信息透明度以解决博弈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求代理人全面、准确地报告其活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从而遏制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
二是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励的核心在于建立激励相容机制, 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实现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
三是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代理人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为自己谋求合约之外的利益即权利租金, 因此委托人要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并配以相应的惩罚措施, 使代理人能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不采取违规寻租活动。同时, 通过市场机制所产生的竞争, 对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代理人能构成潜在的威胁和惩戒, 从而增强了所有者的控制并减少其监督成本 (柯武刚、史漫飞, 2003) 。
通过上述三个途径, 委托——代理问题就转化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当然, 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需要成本的, 但通常而言, 这些成本要少于代理人机会主义倾向很强并谋取私利时所发生的成本。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 上述机制的存在对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了很明显的效果, 使组织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没有原先想像的那么严重 (柯武刚史漫飞, 2003) 。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绩效预算
1. 政府预算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是“公众——议会——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是财政资金的最终所有者;议会受公众委托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 享有预算的最高决策权;政府又受议会的委托编制、执行预算并向议会报告预算。这其中, 相对于公众和议会, 政府拥有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方面的充分信息, 因而在预算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 按照官僚机构的“经济人”假说, 政府与公众 (议会) 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 因此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即政府 (作为代理人) 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众 (作为委托人) 的利益。
其次是“财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委托人, 处于公共产品成本方面的信息劣势;而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受托人则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有自身的利益, 所以在财政资金分配中也会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1) 。
由此可见, 财政资金分配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也就产生了多种委托——代理问题, 从而提出了预算制度的设计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激励和监督的要求。它明确了未来政府预算改革的方向:预算制度改革要确保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监督, 这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正如下面所要分析到的, 绩效预算正是以确保代理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为目标的, 因而是委托——代理理论在预算管理中的运用。
2. 绩效预算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预算制度创新
按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进而提出了“信息透明”和“激励相容”两种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案。绩效预算所强调的“目标导向”实际上体现了公众 (委托人) 的利益, 同时通过“对结果负责”的制度安排, 使官僚机构和个人 (受托人) 在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 (绩效目标) 时得到奖励, 而在没有完成绩效目标时受到惩罚。这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 能够促使受托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 绩效预算强调公共部门报告制度, 采取职能部门向财政部门、政府向议会和公众层层报告的形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现信息透明, 这是抑制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可见, 从理论上来讲, 绩效预算是解决预算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的制度创新。
3.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是对代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还有赖于一种对代理人的有效的监督机制。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是绩效预算的核心, 通过绩效考评获取代理人实现委托人目标 (绩效目标) 的信息, 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建立在绩效信息基础上的奖惩机制, 可以有效地保证组织活动能够最终实现委托人目标。同时,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所得到的绩效信息, 也是“激励相容”和“公共部门报告”制度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是绩效预算的重要工具和核心内容, 是关系到绩效预算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应引起改革者的高度重视。
4. 引入竞争是降低代理成本、加强对代理人控制的有效途径
传统公共产品的生产是排斥竞争的, 委托人没有提供公共产品成本的信息的激励, 因而带来了高额的代理成本。绩效预算强调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引入竞争, 通过竞争带来预算制度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是通过竞争能够发现公共产品的真实成本, 从而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 解决公共产品生产的低效问题;二是竞争能抑制政府职能部门的机会主义冲动, 有利于加强对其控制, 保证公众的利益。可以说, 绩效预算所倡导的“引入竞争”, 与委托——代理理论的政策要求是完全吻合的。
注释
1 从理论上来讲, 代理成本只是后面所涉及的更大的一个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方面。之所以要单独进行表述, 是为了说明什么情况下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是经济可行的。
2 (1) 源于一个希腊神话故事, 喻事物的致命弱点。
8.试论保险委托代理关系 篇八
关键词 保险 委托 代理关系 逆向选择 激励方式
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聘用保险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如在授权范围内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为保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等,即委托人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了代理人。保险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保险代理合同(或称基本合同)确定,同时,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激励办法)确定与多个代理人(营销团队)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也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文着重就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性进行论述,分析其关键点。
一、委托人-代理人模型
经济学上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交易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业务的执行者、操作者是代理人,管理者是委托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企业市场当中,它通过契约从法律形式上完成交易关系的建立,但契约的执行力掌握在代理人一方,制约力掌握在委托人一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提高代理人的契约执行力与提高委托人的契约掌控力,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和事后道德风险模型是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必须首先探讨的两个重要模型。
1.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在契约理论中,自然状态是指随机状态,自然状态不一定直接或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以至在现实中,执行契约只能依靠代理人。所谓事前逆向选择模型指的是,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自己知道自己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了一种契约,代理人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谋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险代理人凭借保险信息的优势,向处于保险信息劣势的客户进行违规展业: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代客户签名、为多挣佣金蒙骗客户多交保费、挪用侵占客户保费等,结果引发大量客户投诉,他们不仅对保险代理人整体产生怀疑,而且对保险公司也产生不信任感,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事后道德风险模型。这是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道德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契约时,有关的契约知识和现实条件都能被签约双方观察到,对双方是共同知识,此时双方信息是对称的。签订契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决定代理人行动结果的还有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与自然状态一起决定可观测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鼓励代理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例如,《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基础上的一个激励契约,它通过佣金制和管理效能指标等分配各层级代理人的薪酬,以引导全体业务员将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二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契约后,委托人对代理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代理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号传递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就是委托代理的不完全合同。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因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事前逆向选择”,因此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就必须最大程度地规避它。
信号传递模型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方法。自然状态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选择某种信号,使自己的类型能被委托人识别。委托人在观察到代理人的信号以后,与代理人签订契约。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规定了与代理人签约的条件,例如,学历、品行、健康条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尤其不能录用“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以及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公司或其他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在业务的压力面前,增员门槛一降再降,签约条件形同虚设,使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信号传递失去了作用,公司丧失了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导致事前逆选择的概率加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也必须主要通过代理人的展业习惯、信誉品德来履行,但是,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等价于一个不完全契约与事前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之和,它给机会主义、欺骗、无知等行为以足够的存在空间,其违约风险很大,保险委托人往往不得已时才使用法律手段,一些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违规行为从轻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应的规章制度还比较粗泛,弹性较大,结果合同的约束性相应减小,因此,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在营销管理中显得更为重要。
三、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信誉的重要性
在一个代理关系中信誉作为契约的重要功能可以用一个模型去表达:观察者利用代理人原先的记录和过去履约的历史去推断某些个人的特征,诸如诚实。代理人有一种使其行为方式影响市场看法的动机。由于现在的行为有一种持久的“记忆”,当过去的记录被用于为现在的行为提供信誉时,代理人的声誉价值提高了。如果委托人很少关心代理人的声誉,代理人的声誉便在契约履行中起了很小的作用,其结果导致了契约不起什么作用。
个人代理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了代理人“过去记录”的价值,在团队中起到导向作用。在契约自动实施过程中,声誉应发挥很大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签约双方,不仅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未来;不仅要考虑缔约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交易对手的态度。在一个重复博弈中,一个人的行动是可以影响他人未来选择的,别人可以从他的行动中判断他履约的能力,了解他的信誉情况,并由此决定与他的合作关系。信用等级高的代理人得到了委托人更多的支持,并可以较容易地获取客户的信任而得到更多的客户,其展业成本降低而效率大大提升,收益的增加是水到渠成的事。
信用体系是信誉机制的一部分,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都非常重要,而惩罚制度也是信誉机制的另一部分。一个自动履约的契约就可以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的身上。这个惩罚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的内容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的内容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知道其违约前科,以至于不相信该交易者的承诺。例如,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黑名单”,保险人对违规代理人的处理办法等,都是对不完全合同关系的补充。
四、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方式
激励契约是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所谓激励契约是指委托人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条款。在一个竞争环境中,一个雇主必须设法引导一个工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这样会降低公司的成本。制定一个激励契约,意味着较高的工资支付给了具有较高效率的工人,并由此吸引了一大批能力较强的工人。
佣金制就是一种激励契约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寿险业独立代理人的模式还很少,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团队模式进行管理,即标准委托-代理模型的一种扩展,它涉及在模型中引入几种代理人,如: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组经理、业务主任、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当他们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关系时,团队中的道德风险产生了。两个新问题是:首先,如果产出依赖于代理人的联合行动,且如果他们的独立贡献不能被识别,那么,“搭便车”问题将导致一个远低于在标准模型中所能出现的低努力供给。这引发了对营销团队的监督和监察服务的需求,对于一个高度集中管理的营销组织,组织的监督层层削弱,搭便车问题会引起团队内杠,降低团队的作用;其次,如果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说,代理人所面对的相关经济波动的程度,每一个代理人的报酬,不仅依据他自己的(绝对)绩效而且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相对绩效。《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基本法》就是一种让每一种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并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因此,要使《基本法》能达到有效激励,必须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五、保险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
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是委托代理成本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
降低信息成本问题,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减低程度。信息成本涉及面宽,其中,客户信息资料是信息成本的一部分。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是一些寿险企业与它的一些客户的信息联系中断,无法与客户发生点对点的直接联系,这些客户的比例甚至达50%以上。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通信技术、商品住房的发展很快,加上人口的流动较过去年代大得多,这些因素加剧了一些寿险企业的客户资料不准确;二是一些代理人为了垄断客户资料而有意不告知公司;三是保险公司对信息资料的认识不足,在一些措施和宣传上乏力,使得广大客户对此缺乏认识;四是保险客户大多在签订保险合同和死退满转(死亡给付、退保、满期给付和保单转移)时才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不是像银行客户一样,经常出入银行,使双方能互相及时交流信息,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容易疏远自己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最终服务对象是保险客户,寿险营销发展的最初十年是通过营销队伍的扩张给企业带来广大客户群,留住客户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和信誉,直接的信息交流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今天不做此项弥补的话,将来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降低激励成本问题,在上一段已作讨论,即识别出每个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解决“搭便车”问题,按照《基本法》和营销队伍发展的规律办事。
9.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篇九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10.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物流外包 篇十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是一种契约关系。Jensen和 Meckling (1976) 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契约下,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目标最大化而从事的某种活动”。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利, 利用报酬机理吸引代理人, 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监督等都包含在委托代理关系之内。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企业组织中, 不仅存在于内部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 也存在于跨组织之间。
委托代理理论包括一系列关于人类行为、组织和信息的性质方面的假设: (1) 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理性行为能力。即, 它假设, 受有限理性和风险回避的影响, 人的行为都是自利的 (self-interested) 。换句话说, 委托人、代理人都有通过签定契约获得分工效果的动机, 并有权衡得失、签定代理契约的能力; (2)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 即委托人的目标与代理人的目标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矛盾; (3) 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 所以很容易引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它还假设信息是可以购买的商品, 因此委托人可以通过购买来获取代理人行为的更好信息。在这些假定下, 委托代理理论的目标则是研究选择最有效的契约来治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要获得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即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个人理性约束是指有理性的代理人参与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时, 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益不会低于他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它市场机会决定, 可以称为保留效用。 激励相容约束是指代理人有积极性来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 即他这样做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那样做所得到的期望效用。只有在满足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下, 委托人才能获得期望收益的最大化, 才称其为均衡合同。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能力、努力水平以及决策问题的情况了解不深, 使得激励约束代理人的合同安排难以成为最优激励的最佳方案。为了更好地设计出促进双方目标相一致的契约, 除了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外, 委托代理理论还引入了激励机制。它特别关注于解释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委托人规避风险的行为, 它强调信息在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控制中的重要性。Kumer (1996) 认为, 有效的信息交流所形成的信任的力量是外包等合作成功的决定因素。这样, 委托人在契约的设计中, 通常还引入各种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机制以尽可能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 促进双方目标相一致。
在具体的代理关系选择中, Eisenhardt 认为, 是选择行为契约 (比如层级干预、内包) 还是结果契约 (如市场干预、外包) 取决于代理费用。按照詹森和麦克林 (Jenson & Mecking, 1976) 的说法, 代理费用由三部分组成, 即:委托人的监控费用、代理人的担保费用以及委托人的剩余损失。
监控费用的发生是指委托人在评估代理人绩效时所产生的;担保费用是指代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剩余损失是指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 即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相同信息和才能情况下, 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差异。
代理费用为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基础。Eisenhardt在其随后的研究中, 指出代理费用主要取决于5个要素。就外包合同来说, 他们是:由于干预策略而带来的结果的不确定性;经济气候、技术变革、竞争对手的行动等;外包需求者 (或提供者) 对风险的规避性;对外包提供者事先界定其行为的程度;结果的测度或结果容易测度的程度以及代理关系的期限。很显然, 外包关系越是不确定性、需要规避的风险越高、事先界定代理人行为的程度越低、结果的可测度差和关系越长代理费用 (监控、担保和剩余损失) 就随之增加。
二、物流外包的机理
在物流外包关系中, 物流需求企业为委托人, 第三方物流公司为代理人。
从物流需求企业的角度看, 他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物流总成本最低, 货物交付的及时性以及服务质量) , 同时知道第三方物流企业也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 。很显然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存在着不一致性。因此, 物流需求企业必须设计出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接受的契约。这一契约能够使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 实现物流需求企业的效用最大化。
一般来说, 工业企业在设计契约时存在一定难度: (1) 在签约前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无法了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真实能力; (2) 契约难以完备。因为契约中不可能确切地规定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 即使做了规定, 也难以观测; (3) 委托人不可能完全依据企业的利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因为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委托人无法辨别利润的高低是否是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工作努力程度所致。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 因为拥有自己的信息优势, 很容易损害到物流需求企业的利益。
对于物流外包关系来说, 通过逆向选择合同的设计是可以把不符合要求或能力低的物流供应商排除代理人之列的。而且物流外包关系的建立不仅能满足个人理性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 而且长期的合作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物流需求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目标的一致性。
物流外包关系, 意味着工业企业等物流需求企业授权第三方物流企业代表他们的利益从事物流服务的运作。
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角度看, 接受物流需求企业的委托, 成为物流需求企业的稳定伙伴, 意味着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了稳定的业务,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稳定的业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 物流外包关系满足个人理性约束。同时, 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获得持续的物流服务业务, 有积极性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和降低物流成本, 不仅提高自己的获利能力, 同时还可以满足物流需求企业的要求, 并使工业企业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中获得第三利润源泉。所以, 物流外包关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之外, 物流外包关系的建立还会起到其他激励作用。物流外包, 一般合同期限为1~3年, 与基于单个交易的物流供需关系相比, 显然, 工业企业给予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以显性激励。较长期的合作关系能促使第三方物流企业放弃短期行为, 着眼于长期利益。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持续地赢得物流服务业务, 会不断地向需求企业提供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相应信息, 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绩效。与此同时, 第三方物流企业也会加强组织学习以不断提高为工业企业提供创新性或增值服务的能力, 以赢得物流需求企业的声誉激励 (隐性激励) , 即合同到期后, 双方还继续签署新的合同, 保持和发展合作关系。这样, 就可以减少因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性而引发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最大限度地降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自利风险, 提高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在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的同时, 提高顾客服务水平, 进而使双方的目标趋向一致性。这样, 对工业企业的物流需求企业来说, 可以更好地专注于核心能力, 并可以以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更好地赢得竞争优势。
从代理费用的角度看, 物流需求企业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也有助于代理费用的降低。因为, 外包合同是基于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而达成的, 这样, 供需的不确定性会得到很好的抑制, 各种风险会得到很好的规避, 第三方物流企业会为尽力提供更好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而付诸行动。这样, 代理的担保费用就会降低。至于绩效的监控问题, 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获得需求企业的认可, 会主动提供测度标准或提供相关的绩效情况或相关信息, 这样, 监控费用也会降低。至于剩余损失问题, 基于相互信任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专业化优势, 即使有, 也会降到最低程度。
所以从委托代理理论的相关假设以及代理费用的角度看, 物流外包有着明显的优势。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物流外包的机理, 如图1所示:
目前, 我国物流外包合作关系还存在不少问题。成本的降低和各种增值服务能力非常有限。一方面, 信息流管理落后。在我国供需企业之间既缺乏有关信息沟通的硬件, 又缺乏相应的人员和软件。随着物流供需企业对物流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 目前很多企业在考虑或准备实施信息支持系统的建设。然而, 企业在建设信息系统时往往缺乏开放性, 整个供应链实现信息共享的企业并不多见。另一方面, 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网络落后, 信息交流意识淡薄, 以及合作双方的信任危机等, 物流供需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极不充分。这也会造成供应链企业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再者, 供需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意识不够。外包物流的成效不突出, 除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原因外, 与企业自身也不无关系。物流外包并不意味着工业企业可以撒手不管。相反, 由于物流外包涉及跨组织之间的行为, 更离不开双方的密切协作。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只有在满足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下, 委托人才能获得期望收益的最大化, 才能实现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物流外包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 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阐释了物流外包的机理, 认为建立长期的物流外包合作关系, 有助于更好地保证物流供应和需求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委托代理,物流外包,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Jensen, M.C.&Meckling, W.H.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 (3) :305~360
[2].Kumer, N.The power of trust in manufacture-retailer relation-ship[J].Nov-Dec.1996
[3].Eisenhardt, K.M.Agency theory:an assessment and a review[J].Academy of Management.1989, 14:57~74
11.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12.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篇十二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委托事项: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授权范围。
3.尾部。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委托日期。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的 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作为我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市×× xx公司
地址:××市××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市××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委托人:××市×× xx公司
13.浅谈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篇十三
一、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基本路径
(一) 提高认识, 明确责任
“三资”委托代理工作, 县级是责任主体, 负责安排部署全县委托代理工作与业务指导, 做好部门协调、联动;乡镇是实施主体, 把好工作程序关口, 扎扎实实帮助村级清查、核实、比对, 并有明确的下乡包村人员, 及时汇报村级工作动态情况, 保证此项工作经费投入, 落到实处;村级是工作主体, 必须吸收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此项工作, 同时正确认识清产核资工作, 要正确解决好存在的家底不清、管理不规范、有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正视长期历史原因形成的呆账、死账以及由于管理不善、体制不顺形成的财产物资损坏、毁损的客观事实, 正确理解清产核资与清欠兑现的关系, 让更多的农民朋友参与到农村集体事务管理与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
(二) 加强领导, 有效推动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是农村改革稳定的需要, 业务性强、要求高,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制定坚强有力的措施, 明确工作责任。县级要抽调纪检部门和农经部门人员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 专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 纪检、农经及下乡包村人员组成的“三资”委托代理工作机构。村级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 抽调两委、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的工作组织机构。县乡要分别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 积极开展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和政策讲解工作。
(三) 把握原则, 规范操作
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 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 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二是公开原则, 资金的使用和收益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 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转让和处置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三是成员受益原则, 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与特点,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确保“三资”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开展“三资”委托代理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 清产核资一要进行资金和实物盘点, 并进行账面登记、核实比对;二要进行资产评估, 分析盘盈盘亏原因, 民主议定资产现价;三要明晰产权归属, 进行产权备案登记;四要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公示, 相关账务处理;五要按时建立台账, 建章立制。清产核资结束后, 各村应与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协议, 实行委托代理, 建立健全档案。
(四) 试点先行, 稳妥推进
为了稳定推进“三资”委托代理工作, 应先搞试点, 积累经验。试点村要选择经济成分多元性、集体资产种类项目繁多的村。如孝义市选择清产核资工作量大、人口多、具有代表性的新义街道贾家庄村搞试点工作, 通过召开会议、出台方案、人员分工、实地清查、账实比对、资产评估、张榜公示、建立台账, 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 为全市“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试点, 该市进一步完善方案, 严格工作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化解村级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清理整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 纪检部门、农经部门以及各乡村精心组织, 全面部署, 全市17个乡镇、379个村全部实行“三资”委托代理。
(五) 完善功能, 网络监管
监控软件, 除常规的财务管理外, 需提前设置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两大模块。如孝义市自全市推行“三资”委托代理起, 就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向北京中农信达软件公司技术部学习, 同时结合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 设计变更资产管理与资源管理菜单下的表格、类别, 共设置资产12个类别、资源14个类别, 而且网络操作在维护模块中进行, 以村级组织为单位的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自动生成, 横向A4打印设计, 便于统一装订成册。数据录入后, 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数据全部实行网络化监管, 公开平台自动导入数据便于网络化公开。
(六) 民主参与, 民主议定
清产核资工作, 重心主体在农村, 工作中要做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议定, 必须有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 清查工作底表与相关会议记录必须有参会人员签字。特别是民主讨论、民主决定过程, 须有民主议定程序, 让村民自己的事自己做决断, 行政不得干预、参与。孝义市通过“三资”清理, 全市共核销债权9659笔, 金额39305.30万元;核销债务5141笔, 金额16062.10万元;资产盘亏9373笔, 价值9960.15万元;资产盘盈437笔, 价值1326.66万元;完善各类经济合同178份, 合同总标的额3679万元。
二、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面临的问题
(一) 评估作价难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不够正规, 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 评估手段十分落后, 价格估计有时存在不合理, 无形中造成资产损失。另外, 对于城中村、城郊村, 资产、资源的评估作价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因素也没有参考依据。
(二)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
有的地区村财乡镇代管工作开展得早, 在原来村级移交乡镇财务的时候, 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只移交了总数, 没有移交明细项目, 现在搞清产核资工作, 需逐笔逐项清理、核对, 加之时间较长, 人员变动较大, 开展此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三) 银行开户难
执行一村一账户规定, 既是制度要求, 也是保证村级资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措施, 但办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 村级财务的名称是村级经济合作社, 而村级行政机构是村民委员会, 银行在审定开户业务资料时, 由于行政名称与财务名称不统一, 致使新开户村不能办理开户业务, 已开户村的资金被冻结。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建议
(一) 建章立制, 严格执行“三资”备案制度
乡镇实行“三资”委托代理后, 须以乡镇政府文件下发切合本地实际的“三资”管理制度, 要突出资产管理与资源管理制度, 突出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严格实行市、乡、村三级台账、登记簿备案制度, 以村建档, 科学利用, 合理汇总分析。
(二) 巩固成果, 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规范代理行为, 明确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岗位制度, 定期与村级核对“三资”数据, 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长效动态管理, 以保证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数据的安全、真实、可靠。
(三) 加强网络监管和审计监督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后, 农经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 尤其是农村集体“三资”变动情况, 主要审查是否按照程序增减变动, 借助网络管理平台优势, 动态监管村级“三资”数据, 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以公谋私、伺机牟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 丰富充实公开内容
农村财务公开, 首先在内容上要充实集体资产、资源情况, 实行动态公开。同时, 借助互联网实现网络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摘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委托代理工作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一次深刻改革。分析相关工作的基本路径, 并针对实施中遇到的评估作价、历史遗留处理、银行开户“三难”问题, 提出严格执行“三资”备案制度、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加强网络监管和审计监督等对策。
关键词:农村,三资,委托代理
参考文献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编辑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5.
[2]农业部经管司.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EB/OL].农业部网站, 2009-07-03.
14.私营公司诉讼代理委托书 篇十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委托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证据。
四、乙方必须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案件代理费人民币______元。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故中止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中止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十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1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四条 代理费用
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
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长春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c、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d、为履行诉讼程序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
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或调解;
c、提起上诉或反诉;
d、申请执行;
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
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通知及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7.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7.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7.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9.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于双方在如下日期签署于吉林省长春市
11.2本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作出解释,即本合同文本是在双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为任何一方格式样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终结包括: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XXXX律师事务所账户
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16.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篇十六
关键词:商标,委托代理,激励,约束
近年来, 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量大幅度上升, 伴随而来的商标纠纷也相应增多。由于商标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 很多商标事务都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组织来代为办理, 即产生了商标代理问题。商标代理过程中, 商标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专业知识、获得信息的能力等方面明显不对称, 委托人处于被动地位。目前普遍存在代理收费价格恶性竞争、代理质量下降等问题, 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影响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以上问题, 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标代理机制, 促进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 将商标委托代理双方引入市场, 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商标委托代理问题, 是规范商标代理组织行为, 解决商标代理问题的根本措施。
本文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 拟设计一种商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 试图从经济角度, 找到一种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围绕商标权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如何根据中介机构的能力选择适当的报酬支付率等方面, 设计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 以此来规范和引导代理人的行为。
一、商标代理问题
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 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代理, 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往往称为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事务所等,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代理组织能够为委托人提供诸如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续展、商标权海关备案、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代理等服务。在我国, 与商标有关的业务一般都通过商标中介机构代理, 商标权人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往往是固定的费用) , 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目前我国商标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相关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虽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共有近4000多家, 但这些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代理机构客观上能力有限或主观上的努力程度不够, 导致出现了许多商标代理失败的案例, 甚至有的出现法律纠纷, 给商标权人带来经济上和声誉上的巨大损失。
因此, 商标权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如何根据中介机构的能力选择适当的报酬支付率, 以及如何从制度上对代理机构进行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 对商标代理机构来说, 在合理评估自身能力和既定报酬率的基础上, 是否接受商标权人的委托, 对自身规避风险, 达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商标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代理模型
1.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在经济社会中, 存在大量的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特定工作的活动, 在这样的活动中, 委托方雇用被委托方为其提供服务, 同时赋予被委托方一定的决策权力, 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方的利益与被委托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 但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被委托方的行为, 甚至对被委托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 只能通过报酬方式等间接地影响被委托方的行为。这样的关系在经济学中称为‘委托-代理人理论’, 其中委托方被称为‘委托人’, 被委托方被称为‘代理人’。
委托人和代理的目标不一致, 委托人自己的目标又需要通过代理人的行动来实现。因此, 委托人如何才能让代理人朝着有益于实现自己目标的方向采取行动, 就成为一个主要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努力工作程度, 即使能够观察到, 也不可能被第三方证实, 而代理人自己却很清楚付出的努力水平, 因此, 委托人在信息占有上处于劣势, 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优势, 由于委托人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 代理人便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 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 从而可能产生代理问题, 即代理人采取与委托人利益与目标不一致的行动并将损失转嫁给委托人。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 代理人的行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使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 实现双方理想的激励互容, 使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现实经济中, 委托人可以利用的手段主要是建立有效的代理人行为激励和约束制度, 来促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达到一致。
2.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商标代理关系分析
在商标代理关系中, 商标权人为委托人, 商标中介机构为代理人, 构造商标权人与商标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模型。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努力水平。设α为商标中介机构的努力水平, 用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表示;A为商标中介机构的能力水平系数, 用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的产出表示;θ是均值为零、方差为的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 表示外在的不确定性因素所确定的产出。商标中介机构的产出函数为:π=Aa+θ。
假定商标权人设计的激励合同形式为:S (π) =α+βπ, 其中, S (π) 为商标权人观察到产出为π时支付给商标中介机构的报酬;α为商标中介机构的固定收入;β为与提供的商标服务有关的支付系数, 即产出π每增加一个单位, 商标中介机构的报酬增加β单位。由上可知, 商标权人的期望收益为:
设商标中介机构努力的成本用货币成本函数表示为C (α) , 是努力程度的增函数, 而且边际成本随着努力程度增加而增加, 即, 为简化起见, 假定, 式中, b为成本函数, b越大, 同样的努力α带来的负效用就越大, 那么, 商标中介机构的实际收入为: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商标权人的目标是实现其期望收益Ev最大化, 而商标中介机构的目标是使其确定性收入w最大化。
在分析商标权人与商标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时, 必须考虑保留收入, 即当商标中介机构不接受这个商标权人的委托时, 所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收入。设商标中介机构的保留收入为, 要使商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必须使其确定性收入, 因此, 商标中介机构的参与约束IR可以表示如下:
在参与约束条件下, 商标中介机构愿意接受委托, 但其努力水平不一定是商标权人所期望的最佳水平。要使商标中介机构以最佳努力水平工作, 还必须使商标中介机构的利益在最佳努力水平下达到最大, 即满足激励相容约束IC:
得到上面的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后, 委托代理问题就转化为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寻求委托方利益的最大化问题。因此, 得到委托代理模型:
商标中介机构为达到自己的确定性收入最大化, 选择努力水平α, 由确定性收入的一阶条件, 得:, 此时, 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可以重新表达如下:
将以上两式代入目标函数, 解得:
上述结果意味着, 商标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 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由此可见, β是ρ, , b的减函数, 是能力水平系数A的增函数;当商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水平不变的条件下, 其努力水平α与其浮动报酬系数β成正比关系。
三、商标代理模型结果分析
由以上模型可以看出, 代理人风险规避度ρ与浮动报酬系数β为反向关系。ρ越大, 说明代理人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小, 则浮动报酬系数β越小, 对代理人的激励作用就越小。当ρ趋于无穷时, β趋于零 (此时只有固定报酬) , 说明激励机制作用等于零。
浮动报酬系数β与代理人的能力水平系数A成正比, 代理人能力越强, 得到的报酬就越高;浮动报酬系数β与努力程度α成正比。代理人预期得到的浮动报酬率越高, 就会越努力完成工作;浮动报酬系数β一定时, 能力水平系数A与风险规避度ρ成正比, 代理人能力越强, 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越高。
代理人的机会成本b与努力程度α成正比。机会成本越大, 代理人越怠于努力工作;能力水平系数A与代理人的机会成本b成正比。代理人能力越强, 机会成本越大;能力水平系数A与努力程度α成正比。工作能力强的代理机构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1.研究结论。
本研究针对商标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双方, 构建了一个商标中介机构激励契约模型。
研究表明, 代理人的收益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其中获得浮动收益的高低与自身对风险的喜好程度、专业能力水平高低以及努力程度密切相关。风险承受能力强、专业能力水平高的商标中介机构愿意选择签订激励强度较大的契约, 而且签约以后也会很努力地工作。此外, 专业能力水平高的代理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签约机会。
从长远看, 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商标委托人甄别出能力较强的商标中介机构, 有利于促进商标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促进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
2.相关建议。
①对于商标委托人而言, 首先要转变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支付方式, 应该逐步由固定报酬支付方式向固定报酬加浮动报酬方式转变, 以有效促进代理机构努力工作;其次, 要从代理机构对风险的喜好态度、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去考察和比较, 以选出最适合的代理机构;再次, 对于已选定的代理机构, 要根据其自身条件, 设置适当的浮动报酬率, 以形成对代理机构最有效的激励。
②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 要想提高其经济收益, 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③对于政府等相关监管者而言,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服务机构的职能建设, 从制度和法律等方面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规范商标代理行业, 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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