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2024-09-25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10篇)

1.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篇一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回检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定量指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挂钩。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专业执法队伍承担。

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动态巡查任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巡查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办案器材,保证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巡查区域等级范围与责任

第八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巡查区域等级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和辖区内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蕴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和一级巡查区域以外相对集中的矿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侧的土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区域。四级巡查区域是上述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一、二、三级巡查区域为动态巡查的重点区域。

第十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省动态巡查工作;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市域的互查活动;

(三)对下级的巡查效果进行随机抽查;

(四)对下级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省辖市动态巡查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

(二)组织市辖区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巡查;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

(四)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五)对下级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七)对县(市、区)动态巡查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活动;

(二)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五)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并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第三章 动态巡查

第十三条动态巡查主体和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对本辖区的巡查工作做出规划和月度计划,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确定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2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3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

县(市、区)巡查主体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3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不定期随机巡查。

市级巡查主体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3个月抽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6个月抽查不少于一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域不定期地组织县域的统一互查活动。

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和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六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以及因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挽回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巡查主要责任人员对负责的巡查区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巡查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

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将其制止在萌芽状态。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时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巡查人员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第二十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且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巡查人员应当将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并制作完成《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报送主要责任人员。

违法行为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制作完成《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经主要责任人员审核,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二十一条《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应载明: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三)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

(四)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是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等级,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或未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的,扣5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和抽查,并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土10分。未按本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扣5分。

(三)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全面的,记5分。未建立巡查台帐的,扣5分;台帐登记内容不全面的,扣

2.5分。

(四)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制止,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记20分。在一级巡查区域10天巡查内,二级巡查区域20天内,三级巡查区域30天内发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期限减半),未能及时制止,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1分;已形成违法案件,没有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每件扣1.5分。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2分;

(五)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的,记20分。低一个百分点,扣4分。

(六)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100%的,记20分。已经结案,但超越法定期限的,每件

扣0.5分;没有结案,属处罚决定未依法作出,或该提处分建议没有提出,或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或被处罚主体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也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每件每种情形扣1分;没有结案,属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每件扣4分。

(七)违法案件发案数较上个考核期下降10%的,记15分。少下降一个百分点,扣4分。上述七项扣上限为分配分数值。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县对基层每半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及下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对本级的巡查责任人员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具体奖惩办法由实施动态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制定。

2.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2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建立巡查月报制度,每月31日前将当月的月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水法》等水法规,提高公民爱护水利工程和保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

第六条:

巡查主要内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爆破、开采、垦植、埋坟、建窑、挖窑、砍伐、损毁护堤护岸林草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2.在河道内设置引、排水障碍物,擅自建筑码头、坝埂,向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尾矿,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物件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3.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

4.擅自取水、设置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5.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执法巡查责任区域内占用的管理,根据占用情况的变化建立完善“四个一”占用档案。

第八条:

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元山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篇三

一是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制定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办法,镇国土所、各村(居)主任是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并统一印发了《元山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和《元山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周汇总表》,落实了工作制度。

二是建立动态巡查监管制度。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张公片区由李衍发负责巡查,元山片区石寨、共和、佛岩、兴元、元居、长岗由李景芳负责巡查;中岭、兴隆、复兴、新兴由陈森负责巡查。要求国土所职工对一级巡察区一个星期完成一次巡查,二级巡察区半月一次辖区巡查,三级巡察区一个月完成一次巡查。村土地协管员每天汇报一次用地情况。

三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镇、村(居)签订动态巡查责任书。要求各村级责任人认真做好巡查台帐登记和发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工作,对每项巡查的情况都要按要求认真进行记录,对发现的国土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如果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将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篇四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停职反省;

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5.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篇五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标

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通过各县(市、区)及乡镇的联动,实现对动物饲养、屠宰、诊疗以及动物产品运输等场所的100%监管,保证动物检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二、巡查场所及主要检查内容

(一)动物养殖场(户)1.动物临床健康情况; 2.规模场养殖备案情况;

3.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强制免疫情况; 5.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建立情况; 6.牲畜耳标佩带情况; 7.规模场消毒工作落实情况;8.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9.出栏动物检疫申报情况。

(二)动物屠宰场(厂)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2.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卫生状况; 3.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持有情况; 4.消毒工作落实情况;

5、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巡查方式及频次

严格按照《安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展日常巡查,市所每半年对辖区实施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四、巡查记录及处理

各地要参照附件中的监督巡查记录样式,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一制作监督巡查记录,规范巡查痕迹管理。巡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处罚。

巡查发现未经检疫或者病死动物、动物产品进入集贸市场销售的,可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也可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有关场所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生猪、牛、羊屠宰场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应当通报同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其他动物防疫以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6.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篇六

一、X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成员是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对所辖范围内承担巡查具体工作,要对所辖各乡(镇)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区全面巡查,要组建巡查组,分片包干,确定专人负责,把巡查责任落实到人。

二、划分动态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为城乡结合部、公路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本地主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经济较富裕的乡(镇、场)、村和本地其它矿区;三级巡查区为辖区内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它区域。

三、动态巡查时间,一级巡查区要每周重点巡查二次,二级巡查区要每月巡查一次,对三级巡查区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农闲季带和节假日以及其它非农建设高峰期,矿山乱采滥挖易发时期要增加巡查次数,必要时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动态巡查重点要防范非农建设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上,防治大曲积群众性无证非法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

五、动态巡查要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监察信息员的作用,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要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切实做好举报受理工作。

六、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地点和巡查情况记录。

七、动态巡查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口头予以制止,同时核准当事人情况。违法现状,查明违法事实和程度,做好巡回检查情况登记、报告,并及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八、巡查人员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必须有2人以上。进入现场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九、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建立量化的动态巡查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率。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和查处率。通过巡查,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所辖范围违法案件的发生率下降10%以上,违法行为的制止率达95%以上,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98%以上。

7.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工商发﹝2010﹞47号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高新分局,卤阳湖办公室,市局各相关科室:

推行市场巡查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应停征两费形势、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管目标和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推行市场巡查监管,有利于工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财力、物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市局专门制定了《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望接到通知后,全系统各工商所切实负起监管职责,按照办法的要求努力搞好市场巡查工作。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并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进行检查。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落实巡查监管责任,规范巡查监管行为,提升巡查监管效能,特制定全市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一、市场巡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风险等级”和“重点区域”为补充,按照“网格化”、“网控式”的监管模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遗漏一家一户。把巡查监管和行政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督促指导经营户整改不规范的一般性问题,查处巡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置巡查频次的基本原则

(一)按信用分类巡查。即根据经营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指标认定,具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绿牌)、B(蓝牌)、C(黄牌)、D(黑牌)四级信用度表示。原则上A类经营户每年至少巡查一次,B类经营户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C类经营户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D类经营户至少每月巡查一次。

(二)按风险等级巡查。即依据经营户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如食品、煤矿、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网吧等。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按照D类标准执行;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除甲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按照C类标准执行;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未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根据经营情况分别按照A类或B类标准执行。

(三)按重点区域巡查。即依据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将监管区域划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区域,主要是商场、超市、城乡集贸市场、商业繁华地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等。其他地区为一般监管区域。对重点监管区域内的经营户,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行为有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无商业欺诈、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章行为。

(四)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信用度、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三者的关系,坚持以信用度为主,兼顾行业风险度、监管区域的原则,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率和监管层次。

(五)城区实行“网格化”监管,农村偏远地区实行“网控式”监管。

三、市场巡查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各巡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网格巡查工作要求,在监管责任网格执行经常性的巡查,解决“面”上的问题。

(二)专项巡查。对需要集中力量解决的重点市场、重大活动、重点问题和阶段性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解决分片巡查不到位的“块”上的问题。

(三)重点巡查。对群众举报线索比较明显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较明显的违法违章行为、突击性整治工作和区域巡查、专项检查中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和死角问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巡查,主要解决“点”上的问题。

四、市场巡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一)制订计划。工商所长利用“工商所管理系统”软件,按照“网格明晰、责任到人”的原则,首先制定巡查计划,其次分解巡查计划,分配到各阶段的任务中,按季度或月制定阶段巡查计划,最后针对责任区巡查阶段计划制订实施计划。

各网格责任人应根据实施计划制定本网格的月或周巡查计划。

(二)检查结果。工商干部根据实施计划实地检查回来后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录入分“正常批量录入”和“分别录入”2类。

(三)检查处理。工商干部实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进入检查处理模块,根据具体情况(查无下落户口、行政告诫、无照经营、暂停巡查、录入案源等),分别进行处理,最后录入阶段计划小结。

五、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看是否无照经营,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公章、牌匾等所标字号是否与执照相符,是否参加年检、验照,前置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过经营期限,是否亮照经营;

(二)经营情况:看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价格、合同欺诈,是否欺骗消费者,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商品质量:看是否有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四)商标、包装、标识:看是否有假冒商标和侵权商标,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标识标注是否规范,是否销售侵权商品等;

(五)广告:看广告的设置、张贴、散发等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虚假广告;

(六)食品等重点行业:除检查以上五项外,还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并登记清楚,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的有关资质、检验报告、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了相关经营制度并公示于醒目位置等。

六、市场巡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规范

1、巡查人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2、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

3、确定巡查任务、重点和要求,确定责任人,确定巡查路线。

4、月(周)巡查计划;

5、市场巡查监管登记表;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办案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简易程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印泥等);

8、行政指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见)书。

(二)巡查规范

1、巡查人员巡查时必须两人以上,进入门店(市场),应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计划、巡查重点和要求认真开展巡查;

3、巡查人员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4、巡查人员应及时、准确、如实、规范地填写《市场巡查监管登记表》,市场巡查记录应由被检查对象签字认可;

5、行政相对人提出需要行政指导或工商综合服务的,应当积极予以指导或服务。巡查人员自己无法解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约见的,应及时向所长汇报。

(三)巡查结果录入归档规范

1、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汇总整理巡查情况,网格(片)负责人总结当日巡查工作,收集整理巡查情况材料,及时报所长(主管所长)审核。

2、所长签署意见后,巡查人员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将巡查结果录入计算机。

3、网上录入结束后,将书式巡查监管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归入监管档案。

七、市场巡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市场巡查应与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市场巡查时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受理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在受理后向所长报告,由所长决定受理人员和方式。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县级工商局的l2315机构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巡查人员应根据职责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违法情节和社会后果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提示、警示、告诫的,应当下达提示(警示、告诫)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置的,可当场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要及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立案查处;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报请县级工商局处理。

(三)市场巡查中发现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股长)同意经县级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八、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巡查以工商所巡查为主,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市工商局、各县级工商局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对某一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商所开展的市场巡查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管理网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和方法。所长可根据行业特点,在不同时段适当调整巡查频率。但每一个行业、每一家经营户的巡查任务和责任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身上,保证不留死角。

(三)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检查,并对工商所的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经营户的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检查的行业及检查面(行业经营户数)由各县级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但每年每一经营户必须检查两次以上。

(四)市工商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8.2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17日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省级

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督查情况。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 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9.单位内部治安值班巡查制度 篇九

一、加强本公司门卫管理,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当班人员(含节假日干部值班)必须认真负责,思想集中,严肃门卫纪律,按制度办事。不得随意脱岗,否则发生事故应追究当班人的直接责任,不得在值班室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娱乐活动。

二、及时做好电话传达和保密工作。禁止一切易燃易爆、违禁品进入公司院内,遇有重大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向领导及保卫部门汇报。(或启动一键报警系统)

三、外来人员进出机公司需主动出示证件,门卫做好来客来访登记检查。如有携带大件物品,当班人员有权进行查问。加强做好办公区、充装区周围的安全保卫巡逻工作。当班人员在夜间要开启防盗报警器监控系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盘查、记录,及时向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

四、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外单位车辆进入过夜停放,非机动车辆进出一律主动下车推行。

五、及时做好邮局报刊、信件收、分、登记手续。以及做好值班室周围的卫生工作,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有序。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如下制度。

3、门卫值班人员要妥善安排好来公司视查、检查的领导进出厂区,并作好登记。用户客人及其他进入公司办事的人,要询问、登记,然后通知有关人员后方让其进入。制止外来、闲散人员进入厂区。

6、公司院内物资出门必须进行查对登记,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出门。

7、关注公司路口的通道,不让车辆、摊点在门口逗留,不让物资在门口停放,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及时清扫公司门口卫生。

8、经常检查厂门的牢固程度,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安全办,催促公司及时处理。

9、门卫室及室内相关设施经常检查,尤其是用电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11、夜间巡视院区2次以上,检查各办公室、库房、会议室、宿舍及其他用房的安全情况,检查有无可疑人员进入厂区,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12、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办理好交接-班手续并作好登记。

13、公司领导交给的安全要求和任务,不得拖延,不得拒绝,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要不折不扣地完成。

14、接受公司领导对保卫工作检查,实事求是地汇报有关工作,不得隐瞒、谎报。

15、及时向经理和分管领导反映门卫、安全等情况,对需要紧急处理的,周密考虑,及时而完好地处理。

16、按时收发信件和报刊杂志,负责公司的巡查、监督、制止不良行为等工作。每天按规定的员工到校、离厂时间提前1小时在厂门口检查早退、违纪情况登记。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二、接-班人员需提前5至10分钟做好接-班准备,交代未办事宜和已转办事项。

三、当班人员对受理事项要负责落实,对未尽事项,要及时转报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

四、夜班值班人员当班期间,不允许带外单位人员到值班室陪同值班。

五、交-班前要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

六、护场人员值班期间对看护区域进行安全巡视,严禁在值班室或调度室内休息,饮酒或闲聊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七、在工作期间严禁中途脱岗,睡觉。

八、护场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互相在记录本上签上正常过异常及交接-班人姓名。

巡查制度是杜绝公司安全事故的最有效办法,为了确保学校的绝对安全,公司建立了24小时内部巡查制,并安排3名保安人员轮换巡查。具体制度如下:

1、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认真做好交接-班。要做到每半小时在公司内巡逻一次。

2、公司实行昼夜 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查,细致地检查每个角落。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3、夜巡人员必须配戴巡逻标志上岗,夜巡时必须佩带对讲机,方便联系。对违反夜巡制度的人员,按保卫处有关规定处理。

4、值班巡查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巡查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5、做好全天候公司巡查工作,特别加强对公司重点部位的查看。白天巡查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清理公司、厂内外的治安及其他无关人员检查,指引车辆停放。夜晚巡查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好公司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保护好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巡查中,清理公司闲杂人员,密切注意盘查、询问各种可疑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

6、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

7、值班巡查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8、随时完成处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9、对在值班巡查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公司将追究责任。

10、本制度解释权归保卫处所有,未尽事宜,工作人员应变处理,逐步完善

为确保本公司内部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门卫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门房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仪容、仪表.第二条 严禁在值班室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第三条 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有关人员、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第四条 时刻维护公司利益,严防公司商业秘密外露,爱护公共财物。发现工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本工厂员工进出厂制度,必须站在门外执勤并随机检查携带物品出厂者,员工进出厂门必须下车推行,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棚,门卫有权对违规者提出劝阻和督导,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第六条 每天对上班迟到和早退的月薪员工做好记录,次日上报主管领导.第七条 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对手续不全或单货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第八条 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及交接物品.交代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第九条 夜间必须加强巡逻,夜间值班期间应与其他同事配合,相互协作,对厂区进行不间断巡逻,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驻厂领导。发现工厂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次日报告相关部门领导; 第十条 巡逻人员在案件高发期和节假日,要加强单位内部的巡逻密度。第十一条 巡逻人员在巡逻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做到机警,反映灵敏,处事果断,保持高度的自卫意识和防范意识。

10.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篇十

为严厉打击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把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在“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加强执法日常执法巡查,特制定本巡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行为、提升乡村风貌为目的,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为重点,以联合执法强力推进拆除违法建房为手段,迅速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多发势头,规范农村建房环境,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治理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巡查工作目标

。以集中打击整治2020年7月3日后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为重点,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新增势头,杜绝增量,逐减存量,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XX区农村新增乱占耕地违法建房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二)巡查工作任务。

认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和整治违法行为。

三、成立执法巡查工作专班

成立XX乡农村新增乱占耕地执法巡查工作专班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一)重点巡查小组

从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各抽调6名共18名执法人员组成重点巡查小组,每周联合开展一次执法巡查工作。

(二)日常巡查小组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明确巡查小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每天对本乡开展执法巡查,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劝导制止,限期拆除整改。需要强制拆除的,按程序报批后依法拆除,形成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行为有效震慑。

四、巡查区域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省、县公路干线两旁,城镇规划区为一级巡查区域。城乡结合部、小集镇周围、经济发展快的村组及乡、村公路两侧,为二级巡查区域;辖区内未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它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五、巡查要求

(一)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3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5天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

(一)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

(二)提高动态巡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巡查工作必须踏实认真,实实在在,检查要有针对性。

乡、村两级级巡查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好巡查工作,并接收上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上报,不得久拖不决,增大查处难度。

(三)加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查处力度。

巡查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做好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做好汇报请示工作,执法人员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巡查人员必须将开展执法动态巡查的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保存,并建立《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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