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精选10篇)
1.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篇一
李欣儒(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哈尔滨150070)
文摘编号:1005-913X12-0025-CA
摘要:残疾人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研究和解决当前残疾人的实际问题,调节残疾人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使残疾人跟上社会发展步伐,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呼唤。
关键词:残疾人问题;歧视;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G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2-0025-02
一、中国残疾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这一人数众多的特殊群体,其状况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平等公民权利还远未实现。社会对残疾人平等的公民权的漠视、甚至是歧视,常常使残疾人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平等的公民权,在现实中严重实现不足。中文的“残”与“废”总是如影随形,因残而废的观念根深蒂固于人们脑海之中长达几千年。定势思维长期以来严重地损害和歪曲了残疾人的形象。社会上一些人看到的只是残疾人的拐杖和轮椅等,而不是残疾人作为人的独立人格与社会价值。通过对中国残疾人现状的考察,可以看到,虽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整个社会的贫困比例在不断缩小,但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比例却在相应扩大,社会上最困难的就是大量的残疾人。经济的不充裕,也成为残疾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因跟不上高速的社会发展水平而产生矛盾的最主要原因。
二、残疾人经济贫困的原因
(一)制度歧视
制度歧视残疾人是指歧视性的制度、政策对残疾人实施不公正的待遇。国家颁布的法规明确规定要保证残疾人的平等权,即要保证其生存权、发展权和教育权的行使,但是有些制度却隐形地带有歧视,降低了法律的效力。如我国政府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必须“身体健康”的规定,就把许多残疾人排除在报考的门外,造成残疾人机遇上的不平等,以至在国家干部队伍中残疾人所占的比例非常低,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教育歧视
在教育方面,残疾人从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就开始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这也是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教育方面的歧视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经费不稳定,特殊教育学校的财政支付状况不稳定;二是教育资源配置偏低。相对于普通教育,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特殊教育师资的配备,远远低于前者。
(三)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指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所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就业对残疾人来说,意味着自立社会、自我发展机会的获得以及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如福利企业等来促进残疾人就业,其中,对残疾人的劳动权方面明确规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市场激烈竞争,用人单位考虑更多的是企业的效益,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认为残疾人的加入会影响企业的运转和管理成本,影响企业的效率,致使残疾人就业备受歧视,而且困难重重。国家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名存实亡,甚至(本网网 )出现了只给残疾人发生活费而不安排适合的工作或岗位等怪现象。同时,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其能获得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有限(特别是农村残疾人),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他们获得更高社会地位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正确处理残疾人问题的对策
(一)法制保证
大量残疾人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固然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有关,更直接的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在有些法律条款中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但是内容太笼统、太原则。虽然《残疾人保障法》早已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还没出台,因此,对社会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在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医疗、康复、婚姻、参与社会活动、无障碍设施等特殊需要的问题上,往往是只讲人道主义的帮助和社会舆论的约束,只讲同情而不讲执法。因此,制定一系列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的残疾人法制体系,是调节残疾人、残疾人事业与社会正常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是我国残疾人工作的一项刻不容缓而又长期的任务。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立法、法律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和教育、残疾人法律保障问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机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等。当前的重点是以保障法为依据,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尽快完善各级残联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管理体制,以便能尽快地把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纳入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上来。
(二)思想宣传
社会风气的好坏,标志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同时也是社会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尺度。加强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重要因素。法律管不到的,伦理道德发挥作用,予以补充。发挥道德伦理功能对调节残疾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具有深远的意义。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关系,最终还是要通过个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而起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的`程度,而每一项社会福利工作直接促进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在社会上营造平等、公正的无歧视氛围,形成一种人人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风气。关心残疾人,就是关心自身社会关系网络的和谐;重视残疾人事业,就是重视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从而根除传统的偏见。同时,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杜绝“等、靠、要”的思想,从而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利益关系。
(三)福利提升
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社会福利资金,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待遇,其目的是通过再分配方式和政策法规来消除社会系统中的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解决残疾人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节社会矛盾,为社会发展造就一个协调稳定的环境,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的稳定发展势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为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残疾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必需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刺激普通群众的社会福利需求,从而为满足这些需求提供必需的资金。
大力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积极开展社会回报,为发展杜会福利筹措基金。我国七千多万残疾人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涉及到千万个家庭。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既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地位,改变了他们的精神面貌,又履行了我国宪法的法律责任,促进了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既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与生活问题,消除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又减轻了社会负担,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积聚了资金。因此,扶持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壮大福利经济,是发展我国社会福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也是见效快、潜力大的工作。在开展有奖募捐的短短几年中,全国募集了几亿元资金,这为社会福利发展建立了经济后盾。
(四)社区服务
在行动上,各级人士要积极帮助残疾人。政府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时代的新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扶持残疾人摆脱贫困,共享改革成果。在公共设施建设上,政府注重人性化服务,扩大无障碍建设范围与面积,改进交通工具,方便残疾人出行。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和制度支持,保证城乡无差别对待,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求学、康复等实际问题,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帮助残疾人自立,间接地就是在帮助自己。例如建立社区服务体系。社区服务调动了社会力量,以其投资少、效益好、覆盖面大的特点,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解决残疾人生活的诸多困难,缓解社会矛盾,使政府和残疾人的关系更为密切,通过各种服务,促成人们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社会稳定。同时可以动员全社区力量开展扶贫工作。民政部门通过改革社会救济工作,由“输血”变“造血”,从而改变残疾人在生活中缺乏帮助的实现情况。
(五)教育改变
目前社会存在残疾人的诸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最起码的发展权保障不足的问题。本来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可是有些人却认为,残疾人连维持基本的生活都不易,还说什么发展呢?其后果只能是残疾人平等的公民权与神圣的人权在现实中的严重实现不足。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残疾人升学难、就业难等诸多不公平遭遇,无不为此作了注脚。对此应该在加大对残疾人教育成本投入的同时,加强师资培训建设和教育设备及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必须给他们提供各种设施、用品用具等物质条件,以利于残疾人进行一定的功能补偿。如供肢残者使用的假手、假脚、拐杖和轮椅等;供盲人使用的盲杖、助视器和盲表等;供聋人使用的助听器等;还有残疾人康复、就业与教育的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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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篇二
作为社会最困难群体, 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已得到明显改善。2008年, 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城镇新安排36.8万残疾人就业。其中, 集中就业的残疾人11.3万人, 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9.9万人, 个体就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15.6万人, 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达1717.1万人。
我国一直非常关注残疾人就业的问题, 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残疾人就业,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1 从宏观层面分析存在的问题
(1) 残疾人服务系统不健全, 如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落后, 无障碍设施还没有给残疾人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方便, 就业信息网络利用程度有限, 就业的司法援助较弱。残疾人被排除在社会就业服务系统之外, 就业的服务意识和手段较差, 就业层次较低, 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2) 社会的观念落后, 没有给残疾人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关注不够, 没有充分发挥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主导作用, 企业安排残疾人的积极性不高, 在就业市场、就业场所歧视残疾人现象时有发生。
(3) 就业立法落后, 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体系不健全, 落实不到位, 缺乏有效监督。
(4) 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残联在推进残疾人就业中存在工作被动和表面化, 统计体系不健全, 执法力度不强, 组织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1.2 从微观层面分析存在的问题
(1) 残疾人就业比例不高且层次相对较低, 与健全比差距大。同全国在业人口的总体相比, 残疾人的就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体力劳动, 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人员寥寥无几, 就业层次较低。
(2) 残疾人就业报酬偏低。据统计, 用人单位在招用残疾人时, 80%的岗位所开出的工资是当前最低标准工资。那些给个体户做帮工的残疾人, 因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线。在家里承接包装、加工等简单手工劳动的残疾人, 报酬更低。
(3) 就业的稳定性较差。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缺乏保护性的特殊限制, 残疾人即使就业了, 也很容易由于各种原因失业, 其就业状况十分不稳定。
2 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残疾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 由于残疾人在身体、精神方面的一些障碍, 导致他们的就业机会理论上比健全人少, 就业机会要比健全人低。其次, 残疾人由于其自身缺陷, 大多数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 心理素质较差, 比较敏感, 存在着自卑心理, 对未来抱着悲观的态度, 这对其寻找工作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影响, 心理素质是阻碍其融入社会的一个障碍。再次, 由于残疾人身体或精神上的障碍加之教育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残疾人的文化素质远远低于健全人。
2.2 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的不足
2.2.1 相关立法滞后, 执法乏力
我国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但还存在着一些漏洞, 较突出的问题是:首先, 社会福利企业有关法律不健全。其次, 有关法律没有对单位辞退残疾人问题作出规定, 导致残疾人很轻易地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 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容易被随意剥夺。再次, 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由工会代表劳动者特别是代表残疾职工争取权益的机制, 使残疾职工的正当权益在用人单位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这些使得本应“有法可依”的法显得软弱无力, 残疾人的劳动权利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
2.2.2 用人单位排斥、歧视残疾人的观念和意识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残联成立以来, 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发展, 整个社会对残疾人的看法也发生了重大的进步和变化。最成功的就是把过去惯称的“残废人”改称为“残疾人”, 这一字之变反映了我国社会对残疾人人格的普遍尊重, 更反映了我国上下对残疾人事业的巨大支持。但是, 目前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偏见、歧视仍普遍存在, 即使在同等条件下, 残疾劳动力也受到很多不平等的待遇。
2.2.3 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亟待改善和提高
目前, 全国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累计达3084个, 进行残疾人待业调查和劳动力资源登记, 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 培训和推荐残疾人,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由于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 就业竞争十分激烈, 加上近些年大量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 残疾人在竞争中更加处于劣势,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寻求的就业岗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3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对策思考
虽然就现实状况来说, 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 残疾人就业工作状况面临着许多困难, 但只要能引起国家和社会还有残疾人自身的高度重视, 制定相应对策, 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就必然能够得到解决。
3.1 国家需要承担主体责任
3.1.1 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 完善和补充残疾人保障法, 同时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细则, 明确相应的责任。其次, 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力度。把法律规定的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行政规章, 规范残疾人就业工作, 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的用人单位, 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司法监督, 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干预, 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3.1.2 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政府引导
第一, 加强残疾人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 (基础) 教育体系, 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并兴办特殊教育高中;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 放宽体检标准, 扩大高等院校对残疾人的招生数量, 鼓励在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教专业或班级。加强对残疾人求职技巧的指导培训, 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定时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为他们提供平台。第二,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营造关心、爱护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 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和健康的择业心理。第三, 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动员街、乡 (镇) 和社区, 尽量把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保绿、车管、物业、修理、家政和资源回收、物流配送及早餐亭、报刊亭、蔬菜亭等社区就业岗位和社区连锁商亭、摊点等便民服务网点的工作岗位, 优先解决残疾人就业。第四, 稳步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业, 鼓励失业残疾人实行弹性就业。第五,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愿组织从业及家庭种植、养殖业等多种自主择业方式, 政府和残联等职能部门, 积极提供政策、场地、资金等多方面支持, 努力为其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3.2 残疾人自身应作出努力
3.2.1 积极参加教育和培训, 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对残疾人而言, 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职业能力和其他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是他们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根本途径。
3.2.2 自强自立, 主动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
残疾人应该自强自立, 努力运用自己的资源进行自我创业和自我挑战, 这不但给了自己一个就业的机会, 也帮助了自己建立和增强自己的信心和能力。
3.2.3 转变就业观念, 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 确立健康择业心理
残疾人要对就业充满希望, 不要消极等待, 应根据自己现有的个人特长和社会关系, 一边从事一些能帮助自己适应“角色转变”的工作, 以便不断充电参加再就业培训, 从中优化自己的就业选择, 调整发展方向, 最终完成从“解决谋生”向“实现理想”的转变, 通过自身的顽强拼搏走上富裕之路。
参考文献
[1]张艳妮.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 2008, (7) .
[2]陈方正, 王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对策思考[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8, (1) .
3.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篇三
内容摘要:农村老年残疾人兼具老年和残疾的双重特点,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困境。解决好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对于整个养老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提出积极有效的对策,使得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得到解决,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
关键词:农村老年残疾人 养老保障 养老困境 养老对策
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下,养老压力和负担显得格外严重。残疾人,本身由于身体或者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农村老年残疾人由于老龄化和残疾化交织在一起,他们的养老任务更为艰巨。
一.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面临困境
1.收入水平较低,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低。农村老年残疾人往往是老病残于一体,绝大部分已经断绝生活来源,经济收入状况极为有限。在经济收入上绝大部分农村残疾人呈现“因残致贫”、“因病致贫”。在农村中,他们绝大部分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显得很严峻。由于新农保实施以来,很多农村老年残疾人由于年龄原因、认知方面的原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在进入养老年龄后,他们的老年生活缺少养老保险的支持。
2.养老供养主体单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年残疾人进入养老年龄后,其绝大部分是依靠家庭成员来完成养老义务的。家庭成员供养养老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存在很多问题。一种情况是农村老年残疾人没有配偶与子女,其养老的主体不确定或者没有人供养。另一种情况是,有供养人,但供养人一般意义上供养是有限的。对于老年残疾人,他们不仅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他们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面临巨大压力。
3.自理能力较差,自养能力不足。由于残疾的特殊原因,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虽然有基本的医疗保险,但因残疾产生的护理和恢复费等往往难以承担。很多农村残疾老年人走上了城市乞讨的道路,这使得我国的残疾人乞讨现象盛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残疾人生活的穷困。老年残疾人是极其特殊的群体,老年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残疾,老年本身就是及其脆弱的。而残疾对于老年人是一种极大的考验和挑战。
4.社会保障支持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较低。农村老年残疾人不仅仅需要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支持,更需要具有特殊性的社会保障支持体系。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更应该成为制度与政策应当着重考虑的方面。仅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与五保等已经难以赶上物价水平,其他相应的保障又难以完善。由于保障水平不高和层次较低,农村老年残疾人往往出现因缺乏保障而导致的深层次穷困。
二.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对策
1.推进新农保的普及。养老保险对于农村老年人养老具有重要的保障性作用。从2009年实行新农保以来,其实整个农村都在作为试点性的和自愿性的。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村老年残疾人无法对自己的老年生活做一个合理的评估,而导致养老保险的丧失。加快新农保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积极引导老年残疾人投保,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是具有长远利益的。
2.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本来就是对弱势群体以及遭受意外或者灾害而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人群的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的救助更具有现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持续性。享受社会救助的老年残疾人在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上都要好于没有享受救助的老年人。完善社会救助,尤其是对老年残疾人的救助,對于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改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设置针对农村老年残疾人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置,是对农村老年残疾人多重特点以及养老困境的深层次考虑。基金设置可以来自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专项基金可以用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津贴或者是服务津贴。生活津贴是对老年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每月领取的方式,更加长远的考虑了老年残疾人的实际。而服务津贴则是对老年残疾人因养老照料或者是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这样就会形成一套完整的照料服务体系,对他们的养老大有裨益。
4.发展农村老年残疾人照料中心和托养机构。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居家养老对农村老年残疾人则显得更加积极有效。居家养老使得农村老年残疾人在家中就可以接受来自社区专业人员的照料、护理和服务。照料中心在这种背景下,会打造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到的养老。适当放宽农村敬老院赡养老人的条件与门槛,不仅仅限于无人赡养的老人与五保户。更多的可以将农村老年残疾人纳入其中,这应当是对农村老年残疾人的特殊支持。希望更多的社会力量能够将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作为一种慈善事业来做,让农村老年残疾人安度晚年。
4.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 篇四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了逐
步的提高,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扶贫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明
显成效,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据调查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残疾
人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保障覆盖面还较小,保障水平还很低,残疾人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主要问题
(一)生活水平偏低,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大部分农村残疾
人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家族环境的制约,靠自身能力根本没有摆脱贫困的希望,农
村残疾人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家庭中的残疾人口占家庭人
口的比例越大,患病医疗的比例越高,对家庭的经济影响越严重,脱贫致富的能
力就越弱,而现行的保障制度并没有体现到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照顾。由于自身
条件能力所限,残疾人生存状况令人堪忧。
(二)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全面。自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没有享
受到特殊的优惠待遇,逐渐拉大了与健全人的生活差距。一方面由于残疾人生理
和心理上的缺陷,他们的劳动能力和创收能力受到局限,不能象健全人那样通过
劳动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原来享受的“三提五统”减免,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用于扶助残疾人的集体公益积累资金的救济,使其获得的原有的一些扶持性保障随之消失,因而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对农村残疾人来说没有更多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除了享受到各级政府的临时
性补助、救济之外,生活来源完全靠低保;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全
靠低保维持生活,而且保障标准偏低。一户多残的家庭也只能保一人。没有对残
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分类施保,也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生存需求,实行与健全人同样的收入计算和补助标准。
残疾人文化素质普通偏低。一方面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致使大部分残疾人没有经济能力上学;另一方面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和社会的歧视,而导致残疾人上高等学校困难。
(四)残疾人就业困难,就业渠道狭窄。市场失业人员较多,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增多,残疾人就业无疑更加困难。
二、对策建议
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一是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并逐年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实行财政代扣,代税代征;二是政府应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我镇及我村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镇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四是加大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逐步消除城乡社会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
2、要适当扩大残疾人的生活标准和社会保障范围。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采取“提标”、“扩面”等措施,使广大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的政策,得到更多的实惠。对于一户多残的家庭,以及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特别是没有监护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给予救助或重点保障。对符合低保的农村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重残补助;对无法定抚养人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政府应实行集中供养,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减轻家庭精神和经济压力,最大限度控制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重视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对无力自筹的实行政府包建。
3、要尽快制定下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是规定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政府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各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三是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是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该按照规定给予救助。五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该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4、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援助力度。一是促进就业。要扎实开展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减免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扶持政策,积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二是保障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完善的扶贫助学制度,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和特教学校学生课本费和住宿费用,补贴生活费,解决好贫困残疾学生上不起学的问题,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完成学业。三是援助医疗。鼓励和指导残疾人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对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的出资部分由政府承担,降低残疾人住院医疗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标准,将残疾人的康复项目纳入医疗报销范围;建立对患大病重病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
5.残疾人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篇五
呼图壁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境内,天山北坡经济带中部,总面积9721平方公里;县辖六镇一乡;总人口21.76万人,其中地方人口13.92万人,驻县团场人口7.84万人。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0.7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86亿元。
呼图壁县共有各类残疾人8806人,占全县地方总人口的6.33%。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2124人。按照残疾类别划分:视力残疾234人、听力残疾129人、言语残疾20人、肢体残疾1118人、智力残疾297人、精神残疾219人、多重残疾102人。按照等级划分:一级残疾421人、二级残疾457人、三级残疾670人、四级残疾571人。
一、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残疾人,由县民政局全部纳入了低保范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残疾人社会保险
(一)、呼图壁县2010年被国家列入首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农保方案”要求,我县对一、二级残疾人参加“新农保”个人缴费由县残联给予100元补贴,对三、四级残疾人参加“新农保”个人缴费由县残联给予50元补贴。2010年为符合条件的874名农村残疾人购买“新农保”,补助资 1
金68050元。
(二)、我县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每人30元的补助。2010年对611名残疾人进行全额补助,补助资金18330元。2011年对797名残疾人进行全额补助,补助资金23910元。
三、残疾人社会福利
(一)、为加快推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和实施,呼图壁县按照上级残联任务分配,有组织有计划的为智力、精神和重度困难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服务,2010年完成4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其中:城镇10人、农村30人,补助标准为:城镇2000元/年〃人,农村1000元/年〃人。共为托养对象支付资金5万元。2011年确定完成居家托养对象75人,其中:城镇10人、农牧区65人,补助标准为:城镇1500元/年〃人,农村1000元/年〃人。今年将为托养对象支付资金8万元。
(二)、对听力患者验配助听器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2010年对23名成人听力患者配戴了助听器,有5名听力患者享受关爱救助工程。2011年对14名成人听力患者验配了助听器,每名患者享受到1800元的补助,其中3名患者享受全免。
(三)、我县对100名精神病患者实行免费服药,每人每年按项目规定补助400元,共计补助4万元。在精神病住院方面,我县在2007年出台了《呼图壁县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补助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对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行“33211”
政策,即救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承担30%、县残联承担30%、病人所在乡镇承担20%、病人所在村承担10%、个人承担10%。2010年为4名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和5名免费服药人员补助医疗费95269元。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方面,我县按照上级残联每年配发辅助器具的数量,按时按量给予发放。2010年发放残疾人用品用具17件。并按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五)、为改善我县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提高生活技能,让更多的残疾人享有教育培训的机会,全面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竞争能力,鼓励更多的残疾人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我县残联对在2011年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培训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县残联给予100元的参训费用补助,培训期限在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县残联给予200元的参训费用补助。
四、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
由于我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只有2.86亿元。县域内各项事业的发展均需上级资金支持。我县每年的残保金收取数额约为100万元左右,上缴区、州残联70%,自留30%,我县只有30余万元可以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农村残疾人“新农保”、“新农合”补助以及精神病住院支出等,但残疾人的数量在逐渐增加,由于资金有限,我县还未将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
范围。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上,补助资金还处于较低水平;非农户籍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也因资金困难未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在居家托养工作方面,服务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补助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工作,还没有真正展开。
(二)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多增加一些项目补助资金,并将其真正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建议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缴比例,使更多的残疾人保障金留在基层,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呼图壁县残疾人联合会
6.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篇六
提升了残疾人及家庭的幸福指数
2012年,随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济阳县着力加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力建设,制订和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特惠政策,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是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使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逐步得到一个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及家庭达到1600余户,占全县低保家庭的13.8%.二是积极帮助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县财政为全县3100名贫困重度残疾人代缴了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为更好地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问题,对全县5900名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实施全额补贴,实现了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由政府买单。并且在实际政策兑现中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残疾人康复项目也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为农村残疾人大大减少康复费用,有效解决农村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
四是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了提高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济阳县对全县符合条件的850名贫困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50元的生活补贴。
五是全面推行重度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截至目前全县共有370名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享受这一政策优惠。
随着农村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了全县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济阳县残联
王许合)
7.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建设 篇七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对策
随着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残疾人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尤其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诞生, 这一弱势群体因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据中国残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目前, 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 其中仍有1500万以上残疾人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 占贫困人口总数的12%以上。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制订了许多专门为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投入了许多财力物力,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央视新闻消息, 2016年起,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可分别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分别50元和100元每人每月, 各省具体统筹。这是第一个全国层面的残疾人补贴, 惠及2000万人次, 每年最低支出181亿元。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残疾人人口基数大且种类繁多, 多样需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残疾人人口基数大且种类的多样化, 对残疾人服务“精细化”提出更高要求。仅依赖国家财政扶持的社会福利机构逐渐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 无法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 使得大多数残疾人不得不向身边的家属寻求帮助。而传统的家庭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多方面需求, 这就要求有更完善的福利供给主体的出现。而综合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体制还未形成, 配套完善的各类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二) 社区专业化服务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我们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一支由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社区服务队伍, 但总体而言由不同的社会组织来分担, 在实际工作中, 纵向连接不够紧密, 各自为战, 开展活动难以形成合力。加上志愿服务者在社会被认可度目前还不够, 限制了志愿服务队伍的壮大和志愿者素质的提高, 致使有的服务活动较难持久地开展。
(三) 城乡差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尚未得到均衡发展, 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远远落后于城市。依然有一部分残疾人未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 以鄂州市西山街办为例, 街辖区有九个社区、七个村总计十六个单位, 只有五个单位建立了残疾人康复中心, 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这一目标有难度。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限, 表现在保障项目偏少, 如需要长期护理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目前没有针对他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上报销条件苛刻, 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四) 协调配合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不完善。
一些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设施和制度未与之配套, 很多乘轮椅的残疾人不能享受到这些先进设施。如鄂州市中心车站设施老旧, 基本没有无障碍设施。南浦路上的盲道偶尔堆放有杂物, 不利于盲人出行。鄂州市火车站残疾人通道标识不清, 无障碍洗手间里堆满杂物, 无法使用。鄂州市中心医院门前轮椅通道坡度太陡, 没有扶手护栏, 不利于残疾人上下。鄂州市电梯、路口普遍没有语音提示装置, 不利于盲人出行。街道上的助残电子显示屏建的不够, 不方便残疾人出行。
二、具体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际, 我们应发挥国家残联等组织的作用, 制定相关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 确保残疾人工作网络化、常态化。
全面升级中国残疾人服务网微信平台, 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查询、政策文件查询等微服务。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里逐步完善残疾人教育、康复基本信息调查、康复辅具进家庭、困难残疾人危房改造摸底筛查等各项数据, 较好地发挥出了网络作用, 在提高信息复用能力、减少重复建设的同时, 具备面向社会公众、残联系统、横向部委的信息资源共享能力, 为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二) 互联网+云康复——为残疾人创新创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1. 多种渠道筹集经费, 招募了一些有创新能力的志愿者, 通过注册、职业培训、职业服务、创业资金扶持等多种形式, 扩大志愿者团队规模, 形成了几个品牌, 形成了良好的扶残助残的氛围。
2. 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网络, 相对减少医疗服务的需求量, 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在平台发布助残需求, 引导志愿者合理科学的分配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在线上志愿者根据每个残疾人的具体情况, 为残疾人出谋划策, 使其发挥自我潜能逐步走出困境。逐步引导残疾人开展康复、就业、文体等各类个性化服务。
(三) 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与执法, 加速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
政府的相关部门与残联组织要规范社会保障的范围, 尽可能涉及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出行、医疗等方面的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 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绩效评估机制, 完善修订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 保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例如各级政府应给予残疾人在护理、基本辅助器具等保障方面的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我国有些城市的公共交通免费乘坐仅仅只限于盲人, 在修订后能扩展至除了盲人以外像聋哑人手脚残疾等的各类残疾人;而且残疾人持证进入旅游景区不仅可以免收门票, 就连陪护特殊残疾人的人员也可享受免票。
(四) 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管理。
1. 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档案整理, 规范内容。档案的规范整理主要包括登记、协调、整理、心理咨询、转介服务等。
2. 活动开展的管理。
(1) 公布康复站每周开放时间, 同时, 做好活动人员的登记。 (2) 社区特色活动的组织开展。如利用“聋人节”“全国助残日”“爱眼日”等残疾人节点, 组织各类残疾人开展各项活动, 并做好相关登记。
三、加强残疾人协管员的管理
(一) 规范名称, 统一管理。
将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就业指导员、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阳光托养员四员合一统一名称, 统称为残疾人协管员。如遇相对应的各业务工作需要则按规定称呼。
(二) 明确职责, 加强指导。
制定残疾人协管员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残疾人协管员的职责, 残疾人协管员必须详细掌握社区内残疾人基本情况及各项需求;积极在社区开展的各项活动组织残疾人参加;帮助残疾人解决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 并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做好登记,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引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平等与共享社会资源。
(三) 奖惩并举, 动态管理。
将残疾人协管员的工作纳入社区康复站检查考核之中, 通过考核后选出一批好的典型作为宣传, 有对工作不负责、无法胜任残疾人协管员岗位的建议予以解聘或更换。
(四) 定期培训, 提升能力。
加强残疾人协管员业务能力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残疾人协管员培训班, 重点对有关业务、惠残政策的讲解等, 提高综合能力素质, 更好地服务于辖区内残疾人。
四、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管理
(一) 考核模式。
采取分级管理方式, 分级模式为A、B、C、D四个级别, 通过不同级别薪资待遇的不同来充分调动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工作积极性, 从而促进社区康复站效能的发挥。
(二) 考核标准。
市残联组织考核组对已建社区康复站进行综合考评。A、B、C、D级分别从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础工作、主要活动、特色工作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细则附后) , 根据细则进行评分。
(三) 考核结果。
8.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篇八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2006年出現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主要陈述如下: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从实施效果来看,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地税代征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西藏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按年征收,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稅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忠全.钟祥市赴成都、安康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考察报告[R].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0.
2.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尽快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R].海南省2010年政协提案,2010.
3.胡序建.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N].南京日报,2006-05-19.
9.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篇九
**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0年12月10日)
《关于**县人民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发
[2009]28号文件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职责分工的通知》(*残工委字[2010]7号)下发以来,局党组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同时进行了座谈讨论。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十二五”规划和规划
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规划,明确政府责任,健全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努力建立有利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局开展残疾人工作的中心任务抓紧抓好。
二、积极参加各类助残活动
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政府、残工委的要求,主动参加各类助残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助残日”、“世界残疾人日”等募捐活动,按时上缴残疾人基金;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在全县营造关爱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指导协调发展残疾人服务事业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倡导“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的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模式;引导加强服务机构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严格行业管理,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覆盖面,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资金争取力度。
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过程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急需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力度,特别是加强困难较大而社会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将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用品用具资源中心和残疾人托养院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进**县残疾人托养院建设,加大资金向上争取力度,加强调度协调。
10.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篇十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农村残疾人有6225万,占农村总人口的6.95%,占残疾人口的75.04%\[1\]。在该群体中,主要以中度、轻度残疾等级为主,大部分均具备劳动能力\[2\]。促进该群体就业,是其回归社会、提升自我价值感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但是,目前该群体仍处于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和就业机会匮乏的困境中。
目前,国内研究者们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能力心智提升的个体主义视角。如,促进残疾人自我觉醒\[3\],采取残疾人组合就业新模式\[4\];二是社会政策完善的整体主义视角。如,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城乡统一的就业优惠政策和促进转移就业\[5\]。又如,完善就业政策与法规、就业促进与保护政策,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专产专营等政策措施\[6\]。检视以上研究可知,现有研究对问题的审视并不全面,并未对农村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整体布局进行阐述,即未对该群体就业促进的提供主体、内容和方式等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与论述。可以说,现有对农村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的研究是不够深入与全面的。 综上所述,关于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整体布局的研究意义重大。
二、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脆弱性
社会支持这一术语的内涵丰富,国内外对其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目前,研究者们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认为其是一种社会互动产生的帮助关系。如“社会支持是个体接近和利用其他个体、较大社团的可能性,或者是个体之间、个体与社团之间的依存关系” \[7\]。第二,认为其是一种助人行为。如,“社会支持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社会行为。”\[8\]第三,认为其是一种社会资源。如,“社会支持是意识到的或实际的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提供的工具性或表达性的资源”。\[9\]综上所述,对社会支持这一术语界定的多样性,恰恰说明其是一个具有多元复合结构的概念。其内涵既包含社会结构的因素,又包含个体内在的认知因素;既要反映个体与初级群体的互动关系,又要反映其与不同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次级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由此,我们可将“社会支持”定义为:一种受助者意识到的能够扶持、帮助、促进其走出困境,满足其某方面需要的资源。而社会支持体系则是社会结构对受助者的社会支持向度、力度、广度和契合度的一种复合结构,是受助者感受到的社会结构对其提供帮助的整体水平,是以受助者为中心,由为其提供各种社会支持的不同层面支持主体所组成的支持系统,从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和方式等三方面。
社会支持的视域为分析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提供了参考框架。基于该视域的基本假设,社会支持的脆弱是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的重要成因。因而,需从社会支持主体、内容与方式等方面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整体状况进行探究。
为提高研究信度,笔者以武汉城市圈为例,采用问卷调查和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多段抽样,从武汉周边的孝南、黄陂、赤壁、潜江、红安等13个县市区选取了305名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53份;同时对部分农村残疾人及其家人、村(社区)委会干部进行了结构式访谈。目前,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的脆弱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正式社会支持主体的缺位
社会支持的主体即社会支持的施者。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社会支持的主体应包括由初级群体形成的非正式支持和由次级群体形成的正式支持。具体而言,则包括家庭成员、社区、社会团体和政府等。
关于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主体,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有146人和93人表示家人和亲属为其直接找过工作,占58.2%和37.8%,而残联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慈善团体(含志愿者)分别仅占4.8%、9.6%和1.6%。同时,在对就业信息来源调查中得知,就业信息来源于政府、社区、社会团体(残联、公益组织)等的仅占18.3%,来源于社会传媒(互联网、报纸、电视等)的仅占11.4%,两者加起来不到三成。而来源于家庭、亲人、熟人介绍的比例最大,达到七成。这表明,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主体以非正式支持为主,而正式支持主体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二)社会支持内容的匮乏与不契合
社会支持内容是联结社会支持主体与客体的纽带,也是架设在社会支持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社会支持主体提供的社会支持能否准确达致客体,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社会支持是否实际存在,二是社会支持对于客体来说是否有价值,即是否能满足其需要。因此,对社会支持内容的探讨,除了考虑社会支持内容本身,还应注意提供与满足的契合性,后者也是衡量社会支持效果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首先,关于就业安置问题。调查显示,只有36人接受过就业安置,仅占14.2%,结果一目了然,农村残疾人未能真正得到过就业安置。而在访谈中得知,少量的就业安置机会也主要是村中有入驻企业,村委会通过与企业的协商或通过厂房租金优惠而获得的就业机会。其次,在就业需求的调查中,目前,其最需要的就业支持是就业培训、就业信息与心理支持。在调查数据中,这三者排在了就业支持需求的前三位,分别占81.5%、74.4%和58.3%。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对其实际获得就业支持的调查中,有231人没有参加过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比例高达91.3%。同时,仅有 5.5%的被调查者获得初中级职业证书。在就业信息的服务方面,也几乎是由非正式支持主体提供。而在心理支持方面,90.3%的被调查者认为主要是家人鼓励其就业和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关于工作性质的倾向问题,被调查者中愿意在家从事手工业和工艺活和想在村里或镇上开个小店或摆个小摊的,分别占到总数的32.9%和39.4%。这说明,与城市残疾人不同,农村残疾人更愿意在家从事手工业劳动或个体经营。从事手工业劳动和个体经营需要资金和就业项目的支持,而调查数据显示,仅有5位被调查者得到过政府资金和配套的就业创业项目方面的支持。
综上所述,就完善的就业社会支持体系而言,就业支持的内容是多元的,既包括工具性的,也包括表达性的,同时应是契合性的。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可知,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的内容是匮乏的,且是非契合性的,未能满足客体的就业需求。
(三)社会支持方式的行政性和非专业性
社会支持方式是社会支持主体将社会支持予以客体的手段,是社会支持主体对客体进行支持的运行机制。即社会支持主体 “是如何”对客体予以社会支持的。不同支持主体对客体提供支持的方式是不同的。
在正式支持层面,目前我国政府、社会组织的正式社会支持主要存在“政府提供服务”的传统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兴模式。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我国政府对弱势群体就业社会支持的提供方式主要是 “政府提供服务”模式,是以行政性的支持为主,具有笼统性、救济性与浅表性的特点。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支持方式更是如此。政府的就业扶持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残联干部、福利行政人员与村(社区)干部直接提供。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所有访谈过的村干部中,没有一名谈及有社会工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为村里的残疾人提供过专业的就业服务,主要是其在政府政策范围内或配合当地残联干部,提供一些就业登记服务,就业信息发布等。调查数据显示,在家庭以外的社会支持中,也只有村干部和残联为其就业提供过支持。
在非正式支持层面,在家庭支持的方式上,农村残疾人的家庭成员与亲属为其提供的就业支持是直接性的,以直接找工作和提供就业信息为主。在社区支持的实证研究中,目前,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并未形成“互帮互助”的局面,涉及相关内容的三个问题回答表示肯定的均不到半成。而访谈内容印证了这一点,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均表示并未组织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就业方面进行相互扶持。
综上所述,通过对社会支持的主体、内容与方式三方面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整体水平进行的考察,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十分脆弱,就业社会支持体系处于较低水平。
三、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
由于传统福利模式的消退,面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严重不足,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无序等结构性张力的影响,中国的残疾人仍然处于社会保障严重缺失的阶段 \[10\]。这就意味着在短时期内,政府难以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实行统一而完备的服务政策,因此,要改善其就业状况,就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以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如上所述,目前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脆弱,若从提升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整体水平的层面进行探讨,就需从支持的主体、内容与方式三个维度加以调整或重构。
(一)建立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支持主体系统
1. 突出政府在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上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此过程中,政府将更多地充当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评估者的角色,而弱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因此,对于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提供来说,政府应从原有的“服务提供者”向“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评估者”转变。作为“政策制定者”,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层面制定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阐明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基本理念、原则和目标。同时,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作为“监督评估者”,政府定期应负责监督评估各种就业服务的实施进程和效率。
2. 继续巩固和加强家庭在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目前我国社会结构中,特别是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家庭的支持作用仍是基础性的。因此,在就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上,应充分考虑农村残疾人家庭对其就业支持的基础作用,对其予以继续巩固和加强。对于农村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可通过各种培训和资金支持,提升其扶持和照顾残疾家人的能力,保障其家庭生活质量的提升。
3. 鼓励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和介入。各种社会组织是社会支持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包括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体制创新背景下,引入政府和家庭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和介入到农村残疾人就业扶持中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在我国传统的就业扶持模式中,笼统性与非专业性导致了政策实施效率的锐减,其本质是支持主体意愿与客体需求的错位与断裂。因此,要弥合这种错位与断裂,一个重要的桥梁就是第三方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这些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性的,比如企业、就业中介机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如社工机构、义工组织等。它们都可以共同参与和介入到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服务中来。
4. 积极培育社区内部的互助力量。社区成员的互助支持是社会支持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实质是一种“社区照顾”,通过社区内部成员的互助以提升福利状态。目前,“社区互助模式”已经在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群体中开展,该模式也可运用于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扶持中。如前所述,有学者提出了农村残疾人“组合式”就业模式,而在同一农村社区中,该模式会更加适用,毕竟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农村残疾人的活动范围是受限的。同时,组合模式在同一社区中可不仅仅限于两两组合,还可形成一个多类型残疾人共同组合的互助小组。该小组不仅在工作中可相互合作,而且还承担着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增加社会参与度的潜功能。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培育社区内部的互助力量也应是发展多主体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的一个重要层面。
(二)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支持内容
基于多主体的社会支持,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内容应是多维度、多层次的,服务内容的提供应参考影响其就业的能力、心理和社会因素。
1. 就业能力的提升。在以往研究中,诸多研究者提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分类培训制度,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型对农村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而完善的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制度并非是单维的,而应是多维的。第一,分类与组合培训相结合。在农村残疾人就业分类培训不仅可根据残疾类型进行分类,还可根据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就业需求等进行分类。同时,还应进行组合培训,组合形式包括村互助就业小组组合,生产线流程的组合,异残组合和残健组合,等等。第二,培训内容的多样性。传统的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往往只涉及第一、二产业,而随着电子商务与社会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对农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扩展至第三产业的各个领域,比如电子商务、家电机修、家政服务、烹饪等。第三,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考虑到农村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与需求,培训形式可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以县城为基本区域,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定期开设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为不同就业能力及残疾类型的农村残疾人进行有针对性和契合性的就业培训服务,同时,对行动不便或因其它原因无法集中的农村残疾人可不定期地进行分散上门培训。
2. 就业资源的整合。农村残疾人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参与度低,社会融入困难。因此,就业信息的闭塞和就业机会的匮乏是其就业困难的重要因素。因此,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整合各种就业资源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某一区域半径内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如,该平台可使农村残疾人的个人就业档案,如不同就业需求、就业能力、工资要求等和平台上的就业信息进行匹配,实现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再比如,该平台可发布各种创业项目、小额信贷经营项目、加盟连锁经营项目等,可使农村残疾人及其家人及时了解相关创业信息;同时,该平台还可发布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使农村残疾人能及时了解和把握政府的各种政策动态。第二,调动入驻企业的积极性,开发就业岗位。目前,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诸多农村社区拥有了入驻企业。当地村(社区)委会可充分调动入驻企业的积极性,积极落实按比例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将村里的残疾人就地转移到企业中。同时,鼓励企业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并根据入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状况给予租金、厂房租用年限等多方面优惠。第三,整合当地的社工和义工资源。目前,我国专业社工机构已蓬勃发展,义工组织在城市中已日趋成熟,因此,整合当地的社工与义工资源参与到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领域是一种新尝试。专业社工或义工可作为资源的联系人、组织者和倡导者,可广泛联系当地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或创业成功的残疾人士,积极为农村残疾人寻找就业岗位或创业项目。
3. 心理支持的提供。布迪厄认为,“场域与惯习的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关系,二是建构关系,实践理论要同时考虑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的双重过程” \[11\]。对于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而言,其存在方式是场域与惯习互构的双重存在。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既是场域(社会结构)的存在,同时也是惯习(心理结构)的存在。因此,要改变就业困境在其认知层面的建构,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心理支持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两层面去实践。第一,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村干部进行心理咨询培训。在农村社区中,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残疾人是受到歧视的,这导致了其自我价值感低,对就业缺乏主动性。因此,鼓励其对生活重拾信心,提高其自我价值感十分重要。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村干部进行专业心理健康知识的培训是有效给予残疾人心理支持的重要手段。第二,利用榜样的“示范”效应。参照群体的鼓励与心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对此,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心理支持可充分利用榜样的“示范”效应。比如,邀请就业创业成功残疾人作报告,或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的形式,谈自己的就业创业经历,鼓励其恢复生活勇气,重塑就业信心。这样的榜样“示范”效应是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心理支持的有效途径。
(三)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接,多主体传达的就业支持方式
在内地,残障群体社会支持服务主要依靠政府、残联、工青妇组织及工作单位,残障群体社会支持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并以政府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内地的残障群体社会支持方式是政府提供服务为主\[1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必然趋势,更是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必然选择。在就业服务的购买方式上,残联和各相关政府部门可将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转化分解为就业服务项目,以政府招标的形式向社会购买。参与的社会组织可涵盖各种类型和层次,包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义工组织、职业培训学校、福利企业,等等。这样,各类有能力承接就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就成为政府服务的承接者。在社会组织将社会服务传达至农村残疾人时,还应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社会现实与残疾人群的特殊性,在服务提供方式上,除直接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外,还可充分利用家庭自助与社区互助的提供方式,通过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来提供就业支持。对此,在就业服务的提供方式上,应继续加强与巩固家庭成员对其就业的自助。如在具体内容上,可将残疾人家庭作为就业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小额贷款、创业项目、减免税收、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残疾人家庭一定的倾斜与优惠。另外,利用地缘关系形成的村民互助方式也是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的提供方式之一,比如,可在一个村或周边几个村内组建残疾人就业互助小组,组合就业小组等。
四、结语
就业是残疾人回归社会的首要途径。目前农村残疾人群体在就业上呈现出双重弱势性。对该群体就业进行持续关注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在体制创新的背景下,应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的创新与完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建构起一个“多维多层”的复合型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该体系的构建应以政府为主导,残疾人家庭为基础,促进各种社会组织与社区力量的积极参与和介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接、多主体传达的服务提供方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能力提升、就业资源整合和就业心理支持等全方位的就业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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