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九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共10篇)
1.制度九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篇一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1、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6、项目部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处安监处。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属于长期监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月检查上报。
7、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包括: ①事故隐患类别 ②事故隐患等级
③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⑤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 ⑥整改目标 ⑦事故应急预案
⑧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8、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9、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0、项目部安监站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2.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篇二
2017年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 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监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矿长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 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矿井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制度九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篇三
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具有危险性的岗位、场所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治理,杜绝和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整改制度:
1、厂内要着重对事故发生率高,容易导致重伤、残疾、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重点控制管理,时时刻刻注意抓安全,必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不发生一切不安全事故。
2、单位负责人必须绘制危险源(点)的危险因素分析控制图,详细列出各项潜在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度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措施。
3、厂内要建设重大危险源(点)登记,管理台账,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方位、特性、危险程度及目前的状况、整改措施、完成日期、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4、每个重大危险源(点)必须有人员,定时间进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如发生有新的方向,必须将事态的发展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总经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制度九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篇四
中山思汇服饰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更好地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一、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日进行检查一次,班组每班检查。产方针,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制定本制度。公司检查由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进行月度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以书面通知隐患存在单位限期整改,并在公司生产调度会上通报。车间开展每日的自查,自查所属车间设备、员工、工作环境等是否存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整改不了的,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牵头召开整改会议,由主管经理审定,限期整治。班组自查,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严重违规违纪的,停止工作;物的不安全因素,班组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整改,班组无条件整改的,报所属车间及时或限期整改。
二、各级安全隐患检查,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台帐、记录,并将整改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三、加强节假日的安全、消防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在节假日以前整改完毕,同时各单位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通报并规定整改时间,各部门要认真登记,认真研究,指定专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可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整改期间要积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六、有重大隐患单位,应制作重大隐患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及程度;
4、整改措施;
5、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6、整改目标;
七、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管理应履行如下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报公司备案。
3、员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健全,无“三违”人员,员工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九、交接班时应检查所使用的设备、电器和供电线路,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
十、加强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共2页/第1页 MB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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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十一、设备旋转部位都要有牢固的防护罩,非检修时不得取下,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设备,并严禁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十二、设备清洗的场地,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清洗零件用煤油,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液体擦洗设备、机件,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应收集在金属容器内。
十三、禁止在转动的设备上工作、在潮湿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灯不得超过24伏,检查设备内部要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禁止明火。
十四、各工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五、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做到“三定”、“四不推”。
十六、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5.制度九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督办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事故查处办理程序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部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各类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网上公示、督办责任追究;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工作。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并按照公司对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进行登记、整改落实。
3.5财务处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生产部、研发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其监管职责。
5.1.2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部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1.1在排查事故隐患时,应注重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当发现管理上重大隐患时,告诉任何人可以进行举报,经过安全环保部核实,准确后,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责任单位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考核和网上公示。
5.2.2隐患的报告和公示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分厂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厂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 发现重大隐患应由责任单位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上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由生产副总经理直接上报给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领导批复后,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公司网页上进行督办挂牌公示,限期整改。
5.2.2.3报告形式
5.2.2.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环保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3.3公司各单位、部室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部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部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隐患的种类书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审批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安全环保部应及时进行监控。
5.3.3对于整改有一定的难度或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的查处的,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延时完成,否则安全环保部按照没有按时完成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公司主网页上进行公示。
5.3.4各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时,应按照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与隐患流量控制管理》中的5.7.1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和5.7.2隐患流量控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4档案建立
安全环保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公司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各责任单位也必须建立分厂级重大隐患登记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环保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同时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主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报总经理处理。
6.附则
6.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六
1、车间主任、安全员负责每天上班后,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劳动纪律。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日常生产情况,对重点的车间部位,每天要巡回检查,作好记录,及时消除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3、分管安全厂长,每年2—4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全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4、安全员,每月1次组织本车间有关人员对所管范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和方案,及时汇报厂部组织落实按期实施。
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地组织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前后等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6、安全生产检查实行“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7、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并备案。
8、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7.制度九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危险源(点)的管控,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实,科学控制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因素,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奖惩
第三条 对危险源(点)不指定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扣罚单位1000元。
第四条 对危险源(点)没有按规定检查,扣罚单位2000元。
第五条 没有危险源(点)平面控制图或设立标志,扣罚单位500元。
第六条 新增危险源(点)没有及时纳入控制管理和设立标志牌,扣罚单位500元。
第七条 危险源(点)档案资料不齐、漏项,扣罚单位500元。
第八条 对危险源(点)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内没有整改,扣罚单位2000元。
第九条 因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导致设备、人身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十条 危险源(点)控制管理责任到位,达到本制度要求标准,有效的控制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单位,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单位,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单位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
(二)对因排查隐患期间为抢救员工、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四)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加重处罚。
(四)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五)生产技术部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所在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存根。隐患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对当时无法整改的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应预案,并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部。对能整改而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时间和不按规定期限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情况返回生产技术部的单位,对其处于50元罚款,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内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安委会审批,考核时间及频次为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技术部。
8.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篇八
目 录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2
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4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12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13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要求......................................14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15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16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考核..................................17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18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类事故隐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统一管理。
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 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 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
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
(六)矿建、土建工程
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施的;
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壳不接地的;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仍在继续使用的。
(七)安装工程
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
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
4、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5、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
(八)地面
1、“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排洪沟淤塞,排洪不畅,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鉴定,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
4、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或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
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
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9、车间游离煤尘浓度大于4 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有采 取措施的;
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
11、原煤堆场受煤口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促进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便于监督检查,促使各单位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
分管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具体负责部门。
矿长对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区队、班组负责工作场所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征集具体负责部门。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分级排查整改、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二)班组、区队必须坚持每班对现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并排查整改到每个作业岗位、每台设备。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产(停运)进行整改处理,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落实整改。
(三)各部门必须坚持每日对作业地点和岗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整改,汇总、分析班组、区队上报的隐患信息,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及跟踪复查。
(五)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整改情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和检查。
(六)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每月组织召开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平衡解决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落实整改负责人,确定上报的隐患内容。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
(一)班组、区队每天将重大隐患排查结果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每旬将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三)安全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矿领导上报。
(四)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上报。
(五)矿安全科每月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一次,对需要矿决策解决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时上报矿领导审批。对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请示上报上级部门。
(六)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书面报告矿领导,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措施和方案。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执行“四签字”、“五落实”制度,即:隐患班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在隐患通知单上签字。“五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人落实。
(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要实事求是,原始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三)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要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隐患整改后,由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单,执行事故隐患消号制度。
(四)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之前,每月均要上报矿安全科。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
(一)矿安全科每月将对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报表统计分析,对排查治理不认真发生事故或本单位未查出而由上级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将在年底安全综合考评中予以处罚。
(二)对按本规定应界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本单位未在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整改中发现或登记上报,被矿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将责令现场停产整顿、并组织分析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报的原因、层层追究主管领导或责任者的责任。对内连续出现两次因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对在黄牌警告期间,矿又再次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报的,将建议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或解聘处理。
(三)对威胁矿井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矿在安全检查中一经发现,除执行上述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按照重大未遂事故同等考核。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责任,通报。
九、各班组、科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安全科审查后执行。
九、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业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现场安全检查等排查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分类(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登记建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跟踪落实处理。
2、由安全矿长牵头,安监科负责明确重大隐患整改的时限、责任人及验收人,并监管落实。
3、安监科对安全隐患整改要落实专人现场监管隐患整改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
4、对隐患整改已完成,需销号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验收,安监科将验收记录存档。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监科组织验收和销号处理,并将整改验收情况记录在案。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要按照“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
6、矿安委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召开专项整改会议,制定措施,落实专人进行整改,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精神如实记录。
7、安监科要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台,向广大职工公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控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人、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隐患的等级、紧急程度、整改时限和处理措施等。
9、安监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对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九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加油站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7、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加油站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由站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站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即时上报加油站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加油站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油站领导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zzz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职责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务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研究,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相关负责人员领号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状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管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光、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光、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状况。
四、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足额提取和使用。
3.2财务处应保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优先使用,及时发放。
3.3使用部门据实申请隐患排查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3.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
4、专项资金使用
4.1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适用范围
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其他与隐患治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4.2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4.2.1公司应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内,并保证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4.2.2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应制定使用计划,数额大于当期计划值时,公司应从生产成本中及时补充,保证足额使用。
4.3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4.3.1隐患发生单位根据治理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财务处和公司领导审批。
4.3.2财务处优先列支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隐患发生单位立即根据使用计划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4.3.3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应及时申请、审批。
4.3.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多余的资金纳入财务账目。
4.4专项资金使用台账
4.4.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具体数额、支付情况、使用内容等。
4.4.2使用台账应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内,妥善保存。
5、奖惩
5.1各责任人不能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提取、申报、使用,导致隐患不能及时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发现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公司应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1、施工前,副队长、小队长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队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副队长、小队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副队长和小队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副队长和小队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副队长、小队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监护工作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板、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一、在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并委任小组长(原则上由企业最高主管担任)。
二、拟定排查程序。
三、事故排查程序:
1)排查事故隐患;
2)查处事故隐患;
3)整改事故隐患;
四、责任追究。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矿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安全科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域,由矿安全科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矿安全科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各科室、区队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矿安全科。
停产整顿期间,停产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矿安全科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留安全科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矿安全科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矿安全科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科组织验收合格,向生产单位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矿安全科报告。
第十五条每月28日前,各科室、区队要将本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科。书面报告要科室、区队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矿安全科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或者停班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矿安全科。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1、目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的管理。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修订)
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各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4.2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3公司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4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报告。
5、内容及要求
5.1事故隐患分类
5.1.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隐患排查方法
5.2.1各部门、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2.2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做到不留空当,不留死角。
5.2.3排查隐患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看:主要查看管理记录、持证上岗、现场标识、交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
2)量:主要是用卷尺等长度计量器具进行实测实量,如对在建工程与高压线距离、电箱的安装高度等进行测量。
3)测:用仪器、仪表、水准、全站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测量。
4)现场操作:司机检验其使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的动作灵敏性和可靠性。
5.2.4公司各部门每月至少一次自查自纠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
5.2.5公司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的,要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5.3隐患排查的手段
隐患排查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的主要手段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等。
5.3.1经常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包括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巡查,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技术,同时也进行的安全巡查,班组长和班组兼(专)职安全员进行的班前、班中安全与班后安全检查,每个作业岗位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检查。
2)公司安全管理门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主要依靠检查人员所掌握的安全知识、经验,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各作业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
3)班组长每天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检查安全设施和使用设备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工作环境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员工是否遵章守纪情况、设备与电器是否已切断电源、各种物料的堆放是否合理、稳定等。
5.3.2定期检查
项目部每月应组织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应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施工队长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定期安全检查是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须详细地检查安全意识、安全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防用品的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5.3.3专业性排查检查
根据当前安全生产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或项目部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性排查;专业性排查是针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大型机械设备、消防安全等专业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5.3.4季节性检查
根据季节的特点,在每年的冬季、夏季、雨季、开展专门的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火、防寒、防冻、防中毒、防滑;夏季、雨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汛、防暑、防台风、防触电、防坍塌、防雷击。
5.3.5节假日检查
应根据节假日前后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等特点,在每年的节假日开展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三违”现象,有无重大事故隐患等。
5.3.6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指项目部开展的设备、装置试运行、生产过程的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的检查、设备设施检修检查,临时用电等使用的检查等。
5.3.7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5.4隐患排查的重大部位和危险环节
隐患的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5.4.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4.2危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施工作业场所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施工阶段发生的触电、物体打击与深基坑的坍塌事故隐患。
6)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使用非法生产、安装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或者附件失灵;特种设备超期、超参数使用;特种设备超期不检验;特种设备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未报告而继续使用。
7)四新技术和工艺在使用中的隐患防范情况。
5.5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5.5.1各单位应该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并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5.2公司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排查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及重大部位和危险环节的隐患排查工作中,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5.5.3公司各部门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并在备注项目中注明发现隐患的个人或组织。
5.5.4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公司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安全科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5.6隐患治理
5.6.1各部门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按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进行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相应报告。
5.6.2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后再按照不同隐患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5.6.3一般隐患治理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排查治理台账,进行动态治理。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在治理的同时仍可进行正常的施工生产,对一般隐患可以不制定书面的治理方案,也不必向政府部门备案,项目部自行建立并保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即可。
5.6.4重大隐患治理
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并根据书面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重大隐患档案包括隐患报告及隐患治理方案两个方面。
1)隐患报告
各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拟采取的隐患的治理方案。
d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e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2)隐患治理方案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b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c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d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e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f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g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h其他有关事项。
5.6.5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5.6.6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6.7各部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职责以及整改资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6.8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事故隐患的预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并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6.9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整改事故隐患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5.6.10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责任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及时拿出落实措施,落实整改措施。
5.6.11安全管理部、各部门、项目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7奖惩
5.7.1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应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7.2隐患排查及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指标及奖励细则在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风险金奖励考核细则中规定。
5.7.3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附录
6.1隐患排查工作计划
6.2隐患治理方案
6.3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执单
6.4安全自查自纠记录
6.5隐患治理台帐
6.6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简表
6.7安全隐患调查原因分析及对策
6.8重大隐患等级划分
6.9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7.0重大安全隐患报备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油站的隐患治理资金由油站经理自行筹措。油站要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排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核算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油站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1 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 定义
3.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 职责
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厂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厂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全厂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车间领导负责生产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成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车间领导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隐患排查专家组负责专家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专家组对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安全部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5 工作要点
5.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5.2重点部位“九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九必查”: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2)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3)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5)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6)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7)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8)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5.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班组、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领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字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6.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1)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申报,由县(市、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3)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6.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7 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四的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徽海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
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
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公司安委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月检查一次整改情况,公司安委办每季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分析总结,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规定上报巢湖城投安委办。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项目监理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安委办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各项目监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
xx安委办
20xx年7月1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瓦斯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检查员是否具有必须煤矿实践经验,掌握必须的通风、瓦斯知识,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2、瓦检员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光和检查时光进行瓦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检查状况。
3、瓦斯检查员数量是否贴合公司规定的人数配备。仪器确保完好,精度是否贴合要求,是否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4、瓦检员是否严格按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规定执行,每次排查检查的结果是否准确的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是否标好原始记录检查路线图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检、假检现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原始记录“三对口”对三种记录上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6、矿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报表审签制度,对存在问题是否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4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安监处(站)协助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各类事故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的登记,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帐,对学校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五、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每月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校长,校级领导研究决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七、学校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10.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篇十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防线下移,关口前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修订完善屯留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确定:
矿井安全隐患是指井下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矿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2、各职能科室科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3、全矿安全大检查所查的安全隐患;
4、安全小分队活动所查的安全隐患;
5、现场跟班安全员和巡回安全员日常检查的安全隐患;
6、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小分队检查以及集团公司和各业务处室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7、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分类:
1、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2、根据生产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技术管理上的漏洞,结合解决难度大小,安全隐患级别可分为
A、B、C三级。
A级隐患: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隐患:难度较大,需要矿、科协调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 C级隐患:责任科队可以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隐患排查整改必须贯彻“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层次管理、追究责任”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1、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安监总煤字[2005]133号文和晋安办发[2005]100号文执行),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A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安监处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同时各业务科室上报集团公司对口的业务处室。
3、B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分管矿领导负责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落实。
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具体负责排查整改。
5、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结果进行统计和上报。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运行程序:
1、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请示矿领导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
2、A级安全隐患。以“安全隐患上报单”及时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并将安全隐患类别、地点、整改措施或方案、需要资金等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在隐患未得到整改前,有关科队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B级安全隐患。安监处按隐患种类以“安全隐患运行单”分别运行到各业务科室,并上报分管矿领导,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报安监处。
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按“三定”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5、安全调度根据“安全信息运行台账”上各条隐患的三定整改时间,按日期、作业地点逐条填入“隐患整改复查表”。
6、安全调度安排安全员携带“隐患整改复查表”到现场进行落实,责任队组现场跟班队干签字,上井后将“隐患整改复查表”交回安全调度,安全调度再将落实结果对照填入“安全信息运行台账”。
7、凡落实已处理的安全隐患视为隐患整改闭合,凡未处理的隐患将进入二次“三定”,重新运行。
五、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及责任追究:
1、各队组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专门的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及时
整改。否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因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若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无故不按“三定”要求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再次三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若所查安全隐患责任队组无法整改,必须按隐患种类及时向相关职能科室汇报,说明整改的难度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安全隐患未整改前,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4、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
5、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跟班队干、验收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6、安监处对全矿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第4、5条所述情况,分管业务科室没有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时,安监处将对分管业务科室和责任队组一并处罚,并在安全办公会和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六、隐患排查实行挂红、黄牌警示制度,以月度考核,一个月内,若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达到三次,对责任队组进行挂黄牌警告,视为进入警戒状态,队组应提高警惕,加强隐患整改;若重复出现达到十次,对责任队组挂红牌,队组负责人必须在调度会上进行说明,同时对该队组安全隐患情况在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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