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2024-11-15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共11篇)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一

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种子产业化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及制种优势区域内的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良种繁育及加工,通过项目建设,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拟在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海南、四川、甘肃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中国种子协会评选的2003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1999—2004年间本专项已支持过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50-100亩的试验用地,并有固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1(5)近三年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事件。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围墙、输变电线路、电增容、地中衡等。(4)仪器设备: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农机具、种子运输车辆(国产5-10吨卡车)等。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2(3)证明材料: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原原种扩繁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超级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双低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的新品种扩繁。

区域重点:东北地区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地区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其它粮棉油主产区双低油菜、棉花等优势区域。重点支持省份涉及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四川、湖北、湖南、江西、3 福建、重庆、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

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适当集中,在重点支持优势产品区域内的省份,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地理布局和作物布局,原则上每个相关优势领域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每个省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须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对建设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农作物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3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 4 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厅或省农科院)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品种的省级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草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扶持肉(奶)牛、肉羊优势产区内的草种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实施,增强草种供应能力,以满足当地种草养畜对草种的需求。重点选择的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 5 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试验示范用地及固定的草种生产基地。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 6 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的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如生产育成品种,还需提供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产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园艺产品(含热带水果)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区域重点:(1)属于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优势产品,应选在该《规划》确定的优势区域内;(2)优势产品以外的园艺产品及特色产品,应选在该产品的主产区或具有出口潜力的区域内;(3)农业主产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规划》确定的重 7 点县(农场)优先考虑。

申报数量:每个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

(1)产品具有市场优势,发展空间大。(2)项目以改扩建为主。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单位必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且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 8 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1—2003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或试验示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二)畜牧养殖项目

畜牧养殖项目包括畜禽良种项目和秸秆养畜项目两类。1.畜禽良种项目:重点扶持肉(奶)牛、肉羊及禽类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通过畜禽良种的引进、扩繁和选育,以及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开展纯种繁育,扩大良种数量,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畜产品产量,增强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区域重点:(1)属于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优势产品,应选在该《规划》确定的优势区域内;(2)优势产品以外的畜禽类产品,应选在该产品的主产区或具有出口潜力的区域内;(3)农业主产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规划》确定的重点县(农场)优先考虑。

申报数量:每个省限申报1个项目。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选建条件:(1)项目以改建或扩建为主;(2)项目单位必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项目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4)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5)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建设内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畜禽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厅、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 10 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饲料预混、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畜、种禽、胚胎引进等。

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2.秸秆养畜项目:通过青贮、氨化等科学途径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发展节粮型草食畜牧业,优化畜牧业生产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和农牧业相互促进、良性发展,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保护生态环境。

区域重点:属于农业主产区的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地区。

申报数量:重点区域每个省级单位不超过4个县,次重点区域每个省级单位不超过2个县。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选建条件:(1)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利用不充分;(2)草食牲畜养殖基础较好,群众有积极性;(3)项目区附近是肉牛、肉羊或牛奶加工厂;(4)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资产结构 11 较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5)项目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示范场(示范户、养殖小区)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氨化站、品种改良站点,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设备、品种改良仪器设备以及种畜、胚胎引进等。

投资规模: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3.畜牧养殖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项目单位2001—2003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 12(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扶持位于出口水产品优势养殖区域(包括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优势养殖带和长江中下游出口河蟹优势养殖区)的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适当兼顾中西部地区特色、无公害水产品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建设。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或扩建。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单位必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且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

(4)项目单位必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13(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苗种繁育基地或引育种中心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库房、饲料加工车间、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苗种引进等。

投资控制规模: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2003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2001—2003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 14 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 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 加快山区生态建设步伐, 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 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决定自2010年开始, 启动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陕甘宁坡改梯建设项目。西吉县也在对县情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 确定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合开发陕甘宁梯田建设项目宁夏西吉县郎岔项目》。

1 基本情况及现状

郎岔项目区位于渭河流域上游葫芦河支流, 西吉县东部部, 距县城约23公里处, 总面积83.2km2, 其中水土流失面积积70.9km2, 涉及硝河乡的郎岔、红泉、隆堡、范家湾等8个行行政村, 农业人口12847人, 根据地理位置和坡耕地面积情情况, 可将项目区划分为三个项目片。该项目区属黄土丘陵陵沟壑区第Ⅲ副区。流域沟壑发育, 地形破碎, 水土流失严重重, 土壤侵蚀模数4800t/km2·a, 年产沙量约39.94万t, 长期以来受恶劣的生态环境和严重的水土流失限制, 农作物产量低下, 经济发展缓慢, 项目区群众对兴修基本农田要求迫切, 具有极高的热情和积极性。

1.1 水土流失状况

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为:一是水土流失面积大。项目区水土流失面积为70.9km2, 占总面积的85.22%;其中强度以上侵蚀面积占35.9%。二是产沙时间集中。项目区产沙主要集中在汛期, 来沙往往集中于几场大暴雨所产生的洪水中, 且以推移质泥沙为主, 汛期产沙量占年产沙量的91.4%以上, 造成下游河道和水库淤积十分严重。三是复合型侵蚀严重。项目区内一年中几乎每一季节都有较强的侵蚀存在。冬春季项目区内地表干燥、植被稀疏, 风力侵蚀最为严重, 而且冬春季日温差很大, 冻融风化作用也很强, 斜坡、谷坡泻溜侵蚀严重;夏、秋季水蚀、重力复合侵蚀最为严重。四是人为水土流失严重。项目区内人口居住密集, 耕垦指数过大, 对地表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十分严重。

1.2 坡耕地现状

项目区总土地面积124800亩 (83.2km2) , 耕地总面积89438亩, 其中5°以下的耕地28901亩 (基本农田18825亩, 坡地10076亩) , 占耕地面积的32.31%;5-15°的坡耕地32066亩, 占耕地面积的35.85%;15-25°的坡耕地11279亩, 占耕地面积的12.61%;25-35°的坡耕地17192亩, 占坡耕地面的19.22%。

1.3 梯田建设现状

到2008年底, 项目区现有基本农田面积18825亩, 其中机修梯田面积6360亩, 占基本农田面积的33.78%, 占耕地总面积的7.1%;水地8865亩, 占基本农田面积的47.09%, 占耕地总面积的9.9%;台地3600亩, 占基本农田面积的19.12%, 占耕地总面积的4.0%。人均基本农田1.5亩。

2 项目建设的紧迫性

(1) 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是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由于项目区内降水比较集中, 植被覆盖率低, 水力侵蚀比较严重, 多年平均侵蚀模数为4800t/km2, 年输沙量为39.94万t, 且输沙量的91.4%主要集中在6~9月份, 使项目区内有限的水土资源大量集中流失, 造成土壤肥力下降, 农作物产量低而不稳, 严重影响着当地群众的生活。 (2) 实施基本农田建设, 是夯实农业基础, 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迫切需要。项目区多年平均降水量430mm, 且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份, 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1.2%, 并多以暴雨形式出现, 而主要作物春小麦生育期3-6月份的降水不足全年的32.9%, 供需矛盾极为突出, 干旱是制约当地农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 当地政府及群众强烈要求建设基本农田, 以有效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业生产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 梯田建设是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由于项目区植被覆盖率低, 水力侵蚀比较严重, 多年平均侵蚀模数为4800t/km2。年输沙量为39.94万t。每到汛期造成流域内水分和土壤肥力大量流失, 不仅制约着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而且还严重影响着项目区内的生态环境。

3 梯田建设潜力分析

(1) 土地资源方面:项目区农耕地总面积89438亩, 土层厚度在15-150m, 其中5-25°范围内适宜修建基本农田的坡耕地面积43345亩, 对发展机修农田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2) 技术力量方面:西吉县在多年的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总结出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做法与措施, 培养了一大批懂经营、善管理、高技术的专业队伍, 拥有数量充足、性能优良的施工机械, 目前, 农田施工企业拥有推土机210台, 每台年平均修建旱作基本农田按450亩计算, 一年可修建旱作基本农田9.45万亩, 完全可以高标准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3) 制度保障方面:西吉县在多年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 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度, 在建设过程中, 能积极采取政府推动、政策调动、适当扶持、各部门协作、地方群众积极参与等综合措施, 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的运行管理中, 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能保障梯田建设顺利开展。

4 建设规模与目标

4.1 建设规模

本次规划将30550亩机修农田全部布设于项目区内5-15°的坡耕地上, 占5-15°坡耕地面积的95.3%, 占5-25°坡耕地面积的70.48%, 使人均累计基本农田达到3.6亩;为了充分利用项目区的水资源条件发展节水灌溉, 规划在郎岔村配套建设小高抽3处, 发展水浇地面积1220亩;根据项目区群众意愿, 为发展畜牧业和便于收割管理, 在项目实施期内为使期末户均牧草达到3.0亩, 本次规划在新修梯田地埂上种植牧草660亩, 占坡改梯面积的2.2%;按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向以及生态建设的需要, 将5-25°的12795亩坡耕地和25°以上17192亩坡耕地全部规划到今后的退耕范围内, 退耕措施主要采取种植有后续发展和保障力的乔、灌、经果林及多年生牧草。在25°以上的退耕坡面上宜种植成活率较高的沙棘、柠条等生态灌木林, 在15-25°的退耕坡地宜种植杏树、桃树等经济林和紫花苜蓿。根据以上规划, 建议政府尽快采取措施、落实任务, 对项目区实施退耕还林草。

4.2 建设目标

根据西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在对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生产发展方向, 综合考虑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项目区水土流失面积大的特点, 优化配置治理措施, 促使项目区逐步建成农、林、牧、副各业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使项目区严重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 确定项目区建设目标如下: (1) 水土流失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区内自然条件、水土资源、土地利用现状等综合分析, 应积极开展水土保持为中心的综合治理, 期末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550亩, 使水土流失治理程度由现状21.88%提高到51.23%, 各项水保措施综合产生作用年可新增拦泥9.63万t, 蓄水855.3万m3。水土流失防御体系初步建立, 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控制。 (2) 发展农村经济目标。通过梯田建设工作, 到治理期末, 农村各业总产值由3839.17万元达到4745.73万元, 人均年产值由2988元达到3502元, 人均年收入由初期的1836元达到2152元, 可使项目区经济较快发展, 经济结构更趋于合理。交通道路、供水、供电和文化教育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 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 实现群众脱贫致富, 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范堆相.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N].山西日报, 2004-10-17.

[2]张建斌, 王鹏飞.农业综合开发让荒地变良田[N].广安日报, 2007-04-17.

3.乾安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取得实效 篇三

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新农村建设,乾安县农发办因地制宜,分区而治,确定了三个重点土地治理项目区。他们坚持把土地开发与农村水利建设、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上,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产业项目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突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改善项目区农业基础条件的同时,兼顾农田道路防护林网、人畜饮水等,切实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对项目区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旱能灌、涝能排、渠相通、路相连的高产稳产农田,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大大提高。通过对项目区的农田改造和农林水各类措施综合配套,改善了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建立特色农业基地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预计每年为农民增收886万元,受益人口达8849人。

在项目区建设中,农发办大力推广应用农业、水利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以项目为载体,以培训农民为基础,以提高项目区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的农业科普措施,加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立项资金的投入。在抓好资金投入的同时,重视对农民技术培训的投入,先后培训农民3000人次。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基本立项条件是: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三千亩以上,土地复垦一千亩以上。

良种繁育项目: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基本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的评审采取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评审、国家农发办进行抽查,或由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评审确认的基础上,下达部门项目备案通知(明确拟立项扶持项目数量、资金规模和相关要求),并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5.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滚动计划(以下简称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滚动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基础上,编制的下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第三条 编制管理滚动计划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编制滚动计划,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为重点,以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调整、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五条 滚动计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方针政策;

(二)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总体目标;

(三)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要求;

(四)符合需要与可能,有利于优化资源、生态和环境;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推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采取农民合作社、农民持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六条 滚动计划期限为1年。

第七条 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编制、滚动实施。允许采取开发县轮换开发制,每年将几个县的开发资金集中轮换滚动开发一个县。

第八条 滚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滚动计划;农业综合开发县(包括不设区的市、辖区、旗及农场、团场,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本县滚动计划。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级农发机构编制管理滚动计划的职责,由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部门项目滚动计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开展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并对其编制的滚动计划进行备案和汇总。

第二章 编 制

第九条 滚动计划编制主要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方针政策;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四)相关行业规划和专业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

(五)地区自然和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条 滚动计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具体布局、建设任务和内容

(四)项目安排类别和数量、涉及县(市)数量和名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效益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含水资源平衡分析或水量供需分析);

(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滚动计划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地方切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滚动计划;

(二)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滚动计划;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滚动计划;

(四)部门项目滚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一般按上(开展编制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前一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规模(扣除一次性专项)的140%编制下一(开展编制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后一年)滚动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滚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政策、经济与技术等充分论证,确保编制科学严谨、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所属农业综合开发县做好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省滚动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共同做好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滚动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编制滚动计划中的所有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并经评审可行;其中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争选项。

第三章 报送和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农发机构报送下一滚动计划;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滚动计划。

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下一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联合行文向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滚动计划;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滚动计划。

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滚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报送文件、滚动计划编制说明和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和省级(中央农口部门)评审意见的电子文档、地方财政资金承诺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中央农口部门滚动计划后,首先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再行报送。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滚动计划材料,由国家农发办组织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滚动计划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滚动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库并实行共享;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国家农发办在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意的滚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对滚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每年7月份起,依据备案同意的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编制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每年8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各省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拟立项项目情况表,并编制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应与滚动计划相衔接,滚动计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备案的滚动计划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批复(备案确认)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批复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施计划,并相应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滚动计划受中央财政投入规模所限、无法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可转入下一滚动计划,并在下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和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加强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有关各级农发机构除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六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10-09-04 【生效日期】2010-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修订)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申报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七

关键词:水保农发,综合开发,水土保持

0 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管理, 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1年7月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出台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要组成部分, 原州区被列入农发水保项目县以来, 认真遵循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方针政策, 以治理当地水土流失和整治薄弱退化土地为基础, 积极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有效的提高了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促进原州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取得了积极成效。

1 水保农发项目在原州区的开展情况

1.1 取得的成效

(1)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截止2012年底, 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68km2, 治理程度由45%提高到68%, 人均基本农田由0.06hm2提升到0.12hm2, 建设旱作基本农田44601hm2, 营造水保林33169hm2, 种草11330hm2, 建设的18。农田占到80%, 有力的促进机械化耕作和田间管理。治理后的水平梯田拦水效率达到85%拦泥率达到95%, 土壤侵蚀模数减少到2000t/hm2, 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2) 土壤产出率有较大提高。以前的“三跑田”跑水、跑土、跑肥, 变成了今天的“三保田”保水、保肥、保粮, 通过测算, 治理后的水平梯田粮食增产1200kg/hm2, 充分发挥了水土流失治理在抗旱减灾中的作用。近年来, 累计建设水骨干坝60座, 中、小型淤地坝111座, 总库容6044.28万立方米, 这些坝系工程的前期蓄水, 后期淤地, 使水资源利用率达到68%。

(3) 农村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经过合理科学配置资源梯田、林草建设为种植业调整搭建了平台, 使种植业由单一的种粮型向粮饲结合型转变, 单纯的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通过彭堡镇马铃薯产业园、头营蔬菜基地、开城示范园区等, 带动了项目区经济, 提高了项目区的人均收入。 (4) 促进了项目区经济的快速全面发展。通过项目实施, 在原州区形成了一支5000人左右的农村科技队伍, 每村至少有两三户“科技户”每户有一名“科技人”每村都形成了以合作社为核心的种植、养殖, 小集团模式, 地膜玉米、摸侧小麦, 脱毒马铃薯等一些农作物推广占到85%, 项目区的农用车自有量100%。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员逐年增加, 劳务输出逐年增多,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成城镇逐步转移, 真正提高了农牧业生产的综合能力。

1.2 存在的问题

(1) 受区域差异影响, 建设难度加大。按照“先易后难, 集中连片”的原则, 前几年建设重点主要集中在条件相对好的乡镇村社, 而尚未实施项目的村、社基础设施薄弱, 农业生产条件差, 实施建设项目的难度大。

(2) 农民群众筹资投劳难度大, 不易落实。一是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 农村由老人、儿童留守, 劳动力缺乏, 难以完成投资投劳任务;二是物价上涨, 各项费用支出大, 投资标准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 因此完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任务困难大。

(3) 工程管护难。由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入主要是以财政的无偿资金为主, 项目工程验收后, 虽然向乡镇、村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 但由于乡村干部的责任心不强, 农民的集体意识差, 加上维护资金缺乏, 使淤地坝等工程的管护不到位, 不能正常使用。

2 今后农发项目要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方向开展

通过多年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水保农发项目在定位、扶持重点、管理监督、发生明显变化。主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 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原州区是以农业农村为主导经济产业带动其它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链条, 农口部门主要是以组织实施为基础, 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能力, 水土保持农发项目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防止土地荒漠化, 修建水平梯田、荒山治理、加强淤地坝建设, 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有利的生态保障。今后的水保农发项目在实施和资金使用范围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2.1 开展好坡地及沟道整治工作

坡地及沟道整治工作在于用改变小地形的方法防止坡地水土流失, 将雨水就地拦蓄, 使其渗入农地、草地或林地, 减少或防止形成坡面径流, 增加农作物、牧草以及林木可利用的土壤水分。坡地及沟道整治工程的措施:

(1) 对于坡度在25°以下的坡地, 修筑梯田, 把坡地修成水平台阶地, 拦蓄水土。 (2) 以小流域为单元治理水土流失, 把支离破碎的土地分解成不同层次的小流域, 对每个小流域实行承包责任制, 将其改变成从坡面到沟道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护体系, 使其成为农林牧副互相支持的良性循环的单元。

2.2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竣工后期管护工作

为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竣工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保障各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巩固治理成果, 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原州区当地政策制定签定《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护移交书》明确移交内容:

(1) 明确了水保工程管护工作移交人和接交人。 (2)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明确移交工程的管护范围及管护内容。 (4) 明确了“一查二禁三管四护五不准”管护制度。 (5) 定期督查, 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将水保工程后期管护工作全面推进。

2.3 积极宣传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虽然国已将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但水土流失现象仍逐年加重, 并且存在治理速度跟不上流失速度的现实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必须首先从提高人民水土保持的思想意识出发, 通过各种渠道, 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水土流失给人类带来的危害, 使其建立起水土保持的思想意识, 进而从行动上实现水土保持工作。

2.4 加强农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是在农发项目资金管理上认真遵守并严格实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财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细则》, 使项目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二是严把项目报帐这一关。在项目实施中期、后期实行两期验收和多期检查, 联合工程施工、计划统计、财务、站所领导组成的检查验收组, 对农发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依据施工进度、验收结果, 有依据的拨付一定百分比的工程款。

3 结论

新形势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具体实践中, 始终坚持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正确领导, 加强建立健全农发机构, 充实壮大农发队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要求和规范, 合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通过水保农发项目的开展建设,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以增加农民收入, 提高优势农产品的生产能力, 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原州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吴洪伟, 刘斌, 阎存立.农业综合开发与发展节水高效农业[J].中国水利, 2001 (10) .

[2]安维平.农发水保项目建设在原州区的经验和做法[J].价值工程, 2011 (34) .

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八

【关键词】项目建设 实践 农业综合开发

引言:我区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践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后引导业主产业开发,范例是位于蒲花河流域的濯水生态农业示范园;第二个阶段是项目建设与业主开发同时启动,范例是位于金溪河流域的金溪猕猴桃科技示范园;第三个阶段是业主或大户产业开发在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在后,范例是舟白乡、沙坝乡标准化生态猕猴桃示范基地。这三个阶段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取了不同的介入方式,其效果也大不一样。濯水镇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其典型示范作用大,但项目资金投入巨大,推广性不强;金溪镇猕猴桃科技示范园建设其示范带动作用大,但基础设施随着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如果引进的业主实力不够,会增加项目建设资金。第三种方式相对较好,先看业主或大户产业发展情况,用项目资金配套基础设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差什么建什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行集中成片开发。其好处是项目资金投入不大,产业带动性和影响力大, 推广价值较大。

黔江区农业综合开发的实践过程是一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也是不断创新的过程。在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大背景下,如何更有效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是摆在贫困

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新课题。

一、创新开发思路,突出农民受益

农业综合开发,以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为着力点,以基础实施建设为突破口,依托优势资源,积极支持发展三大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实施规模开发、民主开发和科学开发,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综合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坚持“跳出农业抓开发,依托业主抓开发,做好项目抓开发,招商引资抓开发,典型示范抓开发”的基本思路,遵循开发规律,提升项目建设的带动性和生命力,紧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开发,大户带动,农民受益”的工作思路, “项目围着产业转”,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业主和大户对产业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土地流转和产业化经营。

二、创新工作领域,突出措施多元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目标,拓展工作领域。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要突出对象多样和手段综合的特色。一是通过山水林田路的综合整治,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变村容村貌,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农村生产发展;二是通过扶持特色产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富裕农民;三是通过培训农民,推广适用技术,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俗。

三、.创新建设主体,突出群众参与

要赋予农民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参与到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中去,并在项目实施中充分尊重群众意见,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标准。要正确处理政府、业主与农民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职责,各尽其责。政府要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做到到位不越位、不错位,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业主在实施产业开发中要做到面向市场,面向农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培育适销对路的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农民群众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做到有为有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为农民群众办的实事好事,是自己的事情,所以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业主搞好产业开发,真正实现“政府引导,业主开发,农民受益,互惠双赢”的目的。

四、创新投入方式,突出灵活多样

首先,基层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组织群众投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群众将闲置资金投入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来,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其次,业主先期进入,开展产业开发论证、规划和建设,实行土地规模流转和产业化经营,随后各类项目跟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分类投入,分块报账,各记其功”的方式统筹或整合政府部门各项支农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格局,实现“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整片推进,发挥效能,面貌改观”的目标。目前,在我区沙坝乡建设的标准化生态猕猴桃基地就是推行上述的第三阶段摸式。第三,招商引资,独资或合伙入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扶持政策和开发成果,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吸引信贷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甚至外资投入到贫困山区农业综合开发中去。第四,对项目区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建设内容,由农民自行组织修建。按照统一的施工技术标准,由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完善手续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补,目前农村沼气池建设就是推行的这种方式。

五、创新管理机制,突出有效运行

一是实行民主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要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农民在项目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惠民工程”。二是健全管理制度。要全面推行项目公示制,增强项目建设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项目监管部门监督;要认真落实招投标制,把好入门关;要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降低成本,保证质量;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提高管理效益。要履行项目区实施管护手续和明晰设施产权,对一些生产设施可采取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效解决项目设施后续管理问题,发挥项目建设的有效性,并确保效益长期发挥。四是逐步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与投资和立项挂钩,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2007年10月9日至12日,国家农发办组成调研组赴重庆进行调研的相关资料。

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九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年11月12日)

为研究探讨和解决当前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部门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要求,我们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我省农业、林业、水利、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讨论了当前部门项目管理的有关情况。现汇报如下:

一、部门项目具体扶持方式的现状及改进意见

从2010年项目起,部门项目基本上全部采用无偿投入的方式扶持。在具体项目上,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1、灌区投资规模不宜“一刀切”,建议国家农发办、水利部根据灌区规模核定单个项目投资规模。

2、现有的秸秆养畜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低,尤其是无偿资金比例太低,由于绝大部分建设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益不明显,而且涉及的建设任务量偏大,项目建设单位普遍感觉建设压力和资金压力大,项目执行难度大。建议适当核销部

1分中央有偿资金投资。同时,在中央资金全部改为无偿投入后,逐步降低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比例。

3、部门项目中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扶持方式,便于引导和鼓励部门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投资。

二、部门项目具体扶持对象的现状及改进意见

现行部门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各农口部门所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专业技术推广组织以及农业科研单位。

改进意见:

1、对国内科研推广单位和农业类企业,只要有利于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可降低门槛。

2、良种繁育类项目可取消诸如“大型种子加工类企业”“地级以上科研单位”等限制条件,优势特色类项目可放宽到一般性农业生产加工类企业,特别是啊哟照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三、部门项目扶持范围的现状及改进意见

部门不同,扶持的范围不同,经过几年的开发,部门项目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主要包括: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土地复垦项目;良种繁育应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及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供销合作社有优势的果品、茶叶、棉花、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支柱和特色产业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类项目,储藏保

鲜及产地批发市场等物流设施项目等。目前,各类项目我省均有涉及。

鉴于目前农业项目种类繁多,为了避免重复投资、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效益,建议突出扶持重点。即要重点扶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林业生态、良种繁育、农产品储藏保鲜及产地批发市场等物流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部门特色,重点解决农业生产主要障碍因素、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问题。

四、部门项目评审的具体做法及改进意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申报评审制度和办法,基本做到了程序规范、评审科学严格:

1、建立部门项目库。农口部门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根据农口各行业特点,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部门项目库。

2、联合评审,逐级申报。根据国家农发办项目申报指南,农口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合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联合组成评审小组,进行项目初审,联合行文,逐级上报上级农口部门和农发办。

3、省级会审。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农发办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按照部门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审权限,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中央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逐级报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项目逐级报中央农口部门评估审定。

建议:

1、“抓大放小”。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央部门组织评审,确定立项。对其他财政资金额度较小的项目,建议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做饭,下发审批权限,由省级严格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中央相关部门备案,评审过程和结果受中央相关部门监督,中央相关部门组织抽查。

2、加快项目申报立项进度。由于汛期和春灌的时间要求,水利工程建设一般安排在冬春两季施工,加上考虑一定的前期工作时间,建议国家农发办、水利部每年三季度下达重点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并完成评审工作,以利于灌区建设施工。

五、农口部门与财政(农发)部门相互配合协作的经验和做法,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湖北农业综合开发在部门项目管理,农口部门与财政(农发)部门相互配合协作较好。主要做法是:

1、联合申报。项目申报由农口部门与同级农发部门联合选项,联合行文上报上报。

2、联合评审。由农口部门与同级农发部门共同对项目进

行实地考察和初审,由省级农口部门与省农发办联合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3、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省农发办与农口部门联合组建验收考评小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联合作出竣工验收报告。

在近几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检查验收的过程中,发现部门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别县市财务管理不规范;

2、个别县市有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

3、个别县市基层农发部门参与不到位。

改进意见:

1、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农口部门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由农口部门组织,农发办部门参与,对农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农发财务业务培训。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上级农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计划完成。

10.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十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项目建议书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努力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地要按照当地编制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第一章 总论 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1 概况

1.1.2 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1.1.3 经营情况 1.1.4 带动情况 1.1.5 财务状况 1.2 项目建设方案

1.2.1 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1、项目名称:

2、项目负责人:

1.2.2 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及期限

1、建设性质:

2、建设地点:

3、建设期限: 1.2.3 产品方案及规模 1.2.4 品种、技术、设备方案

1、产品品种

2、技术

3、主要设备名称、数量 1.2.5 土建工程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1.3 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1、投资结构:

2、资金来源: 1.4 项目效益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1.5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6 综合评价

1.6.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6.2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项目建设条件

2、项目原材料可行性分析

3、项目可行性

4、项目运营期可行性分析 1.6.3 风险评估

1.6.4 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 1.6.5 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背景及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 是产业政策及行业、区域发展规划的需要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2.2.2 是完善农业产业链条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2.2.3 是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的需要 2.2.4 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2.2.5 是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的需要

第三章 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3.1项目区概况 3.1.1 建设地点选择

1、选址原则和依据

2、项目选址 3.1.2 自然条件 3.1.3 社会经济状况

3.1.4 本产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现状 3.2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 3.2.1 政策、资源、科技支撑条件

1、政策条件

2、项目区资源概况

3、项目技术来源

4、基础设施条件

3.2.2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 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4.1 市场分析

4.1.1国内外XXX制品市场情况 4.1.2XXX国际市场分析 4.1.3国内XXX市场分析 4.1.4 市场竞争优势分析 4.2 营销策略、方案、模式 4.3 市场风险分析 4.3.1 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4.3.2 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对策

第五章 方案

5.1 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5.1.1 产品方案 5.1.2 建设规模 5.2 建设规划和布局 5.2.1 总平面布置原则 5.2.2 总体布局 5.3 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5.3.1建设标准 5.3.2产品标准 5.4 技术(工艺)方案 5.4.1 技术路线及流程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5.4.2 品种及主要技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得性 5.4.3 主要技术参数 5.5 设备选型方案 5.5.1 设备选型原则 5.5.2 设备选型方案 5.6建筑方案 5.6.1 主体工程方案

5.6.2 辅助工程及其它工程方案 5.7 实施进度安排

第六章 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措施 6.1 环境影响评价 6.1.1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 6.1.2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6.1.3评价与审批 6.2 节能评价

6.2.1 项目综合能耗情况 6.2.2 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6.2.3 综合节能措施

第七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7.1 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7.1.1 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 7.1.2 项目运营期组织机构 7.2 劳动定员 7.3 管理措施 7.3.1 建设期管理措施 7.3.2 运营期管理措施 7.4 技术培训

7.5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7.5.1 劳动安全、卫生 7.5.2 消防

第八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8.1 投资估算依据 8.2 投资估算 8.2.1 建设投资 8.2.2 流动资金 8.3 资金来源 8.3.1 中央财政资金 8.3.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8.3.3 自筹资金及来源 8.3.4 银行贷款及筹措情况 8.3.5 其他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8.4资金使用和管理 8.4.1 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8.4.2 银行贷款使用和管理 8.4.3 其它

第九章 财务评价 9.1 财务评价依据

9.2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和附加估算 9.2.1营业收入 9.2.2营业税金及附加 9.3 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9.3.1 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 9.3.2 项目总成本估算 9.3.3 经营成本估算

1、原辅材料、燃料、动力

2、工资及附加

3、修理费

4、其他费用

5、经营成本合计 9.4 财务效益分析 9.5 不确定性分析 9.5.1 盈亏平衡分析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9.5.2 敏感性分析 9.6 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章 社会效益分析

10.1 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10.2 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10.3 带动农户及农民增收效果分析 10.3.1 带动基地

10.3.2 带动农户、农民增收 10.3.3 带动就业分析

10.4项目对保障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的作用 10.5 对比分析

一、附表:

附表1:可研报告编写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表2:建设投资估算表 附表2-1: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附表2-2:设备投资明细表 附表2-3:科技投入明细表 附表3:流动资金估算表 附表4: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表 附表4-1:财政资金使用明细表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附表5: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5-1:单位成本估算表

附表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 附表7: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附表7-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附表8: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附表9: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附表10:资产负债表

二、附图

附图1:地理位置图 附图2:总平面布置图

三、附件:

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附件2: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附件3:土地使用证明

附件4: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 附件5: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1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篇十一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成效;措施

1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基本情况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农民。其主要特点是,按区域统一规划,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2000~2009年间,辽阳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17523万元,其中财政投资13157万元(中央财政投资8140.1万元,省财政投资3736万元。市财政投资723.9万元,县财政投资557万元),自筹投资4366万元。县土地治理完成项目50个,治理面积39.6万亩,项目所惠及地区涵盖辽阳县所有乡镇。

2 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

通过中低产田改造、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等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实施,项目区初步实现了社会、生态、经济统筹发展。

(1)基础设施明显改善。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项目区基本形成了“旱能灌,涝能排,渠相连,路相通”的格局,农业科技综合配套,项目区土地综合开发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农民经济收入稳步增加。项目区农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生产潜力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该县通过项目实施共增加农民纯收入13899.56万元,项目区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426.5万斤。

(3)农民科技水平逐渐提高。项目区大力开展技术培训、良种、良法的示范推广,促使群众由“农业生产种在地得在天”的传统耕作方式转变为依靠科技增产增收致富,科技文化素质得到提升,科技种植水平明显提高,项目区科技覆盖率达85%。

(4)有效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围绕优势产业扶龙头,围绕产业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建设带农户,围绕农民增收促发展,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3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项目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和管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因素。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影响。近几年,该县降雨量大,内涝严重,这是农业设施损毁的主要原因。

(2)政策原因。由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使部分田间工程设施被闲置。

(3)市场原因。由于市场的变化,种植结构重新调整,部分项目或部分工程设施被毁坏或拆除。

(4)社会治安环境影响。由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偏远,治安环境较差,加之看护不到位,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设施丢失现象比较严重。

(5)管护资金短缺。土地治理项目建成后,由于过去没有设置专项管护经费,致使项目管护无人问津。

4 改进措施

(1)着力提高项目工程的技术标准,努力建设优质工程。通过分析认为,对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损毁,是由于部分项目工程的施工技术标准过低而造成的。建议提高项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优质工程。

(2)统筹规划土地治理项目的种植结构,避免短期行为。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种植结构,要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确定项目是否具有前瞻性。确定种植的品种要符合市场的需求,确保农民增收,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种植的积极性。

(3)明晰产权归属,确立管护主体。采取工程产权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确立管护主体;也可采取分级产权移交的方式明确管护主体,对大型的工程产权可移交给主管部门。如蓄水池、排水及灌溉工程可移交给县水务部门的管理所管护。

(4)全面落实项目工程管护责任制。实行项目工程损毁追究制度,做到发现非自然原因工程损毁有人管、有人负责。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管护责任制,任务要明确,奖罚要分明,责任要落实。

(5)强化管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建议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舆论媒体以及采取群众会议、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法规制度,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增强群众爱护工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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