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2024-08-08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精选9篇)

1.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篇一

2015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最新解读

今年3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抓紧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个配套文件,推进改革落地。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印发,《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6个重要配套文件正式出台,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及实施路径。近日,本报记者专访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

问:请介绍一下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答: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行动,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为主要目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逐步打破垄断,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的状况,推动市场主体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推动电力工业朝着安全、科学、高效、清洁的方向发展。

深化改革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放开上网电价,可以促进发电侧充分竞争,实现高效环保机组多出力。对输配环节进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成本,提升电网企业效率。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配电网,推动落实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放开售电业务,允许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竞争,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工商业用户用电需求,从而让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红利惠及用户。建立市场交易机制,打破省间壁垒,保障清洁能源优先上网,有利于实现能源资源的大范围优化配置,加快我国能源转型升级。

深化改革把保障民生用电放到优先位置。政府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制度,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通过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管理,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民生用电需求不受影响。还将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确保这些领域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同时,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

问:请介绍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的进展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体制改革工作。9号文发布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全力推动改革落地。

一是抓紧研究起草配套文件。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形成最大改革共识,出台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

二是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将深圳、内蒙古、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列入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单位,国家发改委现已批复内蒙古西部电网首个监管周期输配电准许收入和电价水平。核定独立输配电价是电改的关键环节,下一步还将扩大试点。

三是研究批复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近日已批复同意云南、贵州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两省试点工作正积极有序启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已着手组织研究区域电力市场试点方案,指导开展省电力市场试点方案研究。此外,江西、重庆、广东上报了专项试点申请,这些专项试点也即将展开。

问:请简要介绍最新出台的这批重要配套文件的核心内容。

答:6个重要配套文件是一个有机整体,完整构成了相关重要改革的“操作手册”。它们为推动9号文的落地,建立电力市场提供了基本依据。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共享新机制,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售电主体设立将不搞审批制,只有准入门槛的限制。售电主体可以自主和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将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通过直接交易、电力市场等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他的发用电计划。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

此外,还对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方面作了规定。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社会责任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推进自备电厂环保改造,提高能效水平,淘汰落后机组。

问:请简单介绍下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答: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将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让电改方案真正落地,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一是加快推进试点,积极支持有改革意愿、有可操作方案的地区开展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的积极性。

二是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各地在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开展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三是鼓励基层创新,支持多模式探索。各地情况不一样,不强求统一模式。四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完善政策,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在其他地方推广。五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的合力,改革方案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稳妥地推进改革。六是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持电力供需平衡,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

2.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篇二

关键词:土地流转,耕地承包权,财税政策

1 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意义

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对促进农村和社会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极重大的意义。首先, 通过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由30年延长至70年, 国家进一步加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度 (实质就是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 从而进一步巩固农村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是整个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稳定的基石, 只有确立这种基石的地位, 才能减少农村土地纠纷, 才能让占总人口55%的农村稳定, 才能实现全社会的真正的稳定。

再者, 农民大幅增收是可行的。解除对宅基地 (也即农村居民用地) 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将为大幅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极有利的条件。据调查统计, 我国农村人均居民用地187平方米左右 (城市约为100平方米左右) , 若按每平米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500元 (当前城市平均地价都在1000元以上) 和只转让其中的87平方米来测算, 以及假定税费和其他利益主体所获收益共计占总转让价格的20%, 则农村居民人均可增收3.48万元左右 (数据显示, 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 , 则相当于农民8年多的年收入。我国农村住宅用地约为2亿亩, 但由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 当前, 农村“空心户”和“空心村”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数据显示, 目前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闲置状况大致为10%-15%左右。由此看来, 农村的宅基地不但集约化程度低, 而且还有很大可开发空间。因此通过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可行的且条件是极为有利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 不仅是指转让, 还有出租和抵押功能等功能, 实质上是赋予其作为基础性生产资料的更多的市场属性, 同样就是实质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第三, 实现有条件地区的农业适度规模化。在有条件的地方,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而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对于当前的中国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在我国农业从业人员逐年减少、耕地的持续下降和我国粮食供需尚处紧平衡的背景下, 要保持我国的粮食安全, 就必须提高我国的农业生产效率。然而, 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效率是非常低的, 数据显示, 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美国的1%左右。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美国的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也得益于其农业规模化的大力推进, 比如, 1987-1997年间, 美国的农场数量压缩了7%, 但粮食产量是大幅增加的。此次的农村土地改革, 更多的体现在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的数目。

2 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一直都是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 但若改革进一步推开的话, 则有两个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定价、交易主导权和利益分配问题;二是、粮食价格机制未理顺, 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权改革的成效。

2.1 土地承包使用权定价、交易和利益分配机制的问题

通过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可以推想, 在没有解决好定价、交易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的情况下, 在信息和社会资源上处在极大优势的城市政府或企业受让农村土地的过程中, 农民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当前财政缺口很大, 他们从中肯定要层层分利, 尤其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乡村集体对土地流转收益索取将是更大的。然而此次的农村土地改革最大的一个原则就是, 让更多的留在农民的手上, 来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当前, 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过程中, 参与者主要有:农民、村集体、地方政府 (主要为城市的区一级政府) 和开发商等, 而主要是村集体来和地方政府来议价, 而村集体有时在征地前就被上一级政府划归区一级政府了, 那么定价、交易和利益分配自然而然就有地方政府来主导了 (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基本上一致) , 由此大部分利益流向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这就当前普遍的“低征高卖”现象。据学者调查得知, 被征地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为:地方政府占20%-30%, 企业占40%-50%, 村级组织占25%-30%, 农民仅占5%-10%。

2.2 粮食价格机制制约耕地承包权改革

我国推动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 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从而提高我国的粮食安全。但是, 当前种粮相对其他经济作物是低收益的, 一旦转包, 那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驱使, 将耕地改为具有更高收益的用途的意愿是超强的, 在当前国内粮食供需紧平衡的情况下, 如此势必冲击我国粮食安全。但是若不允许改变耕地用途, 鲜有资金愿意参与耕地承包权的流转。如此耕地的承包权价格也将很难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因此, 没有粮食价格机制的理顺, 想靠放开承包权的流转, 来实现规模化经营, 其成效将是很小的。

3 促进农村土地改革全面推行的财税政策支持

3.1 全面推行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 杜绝政府分利行为

按照当前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保留在村集体, 其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 (当前城市的土地流转基本是登记和流转同在市级政府) , 因此未来最有可能在县级建立统一的交易市场, 那么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或使用权的定价、交易市场和利益分配的主导权也将集中在县级政府。为了切实实现整个流转机制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 当前较为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有:在加强省对县在农村土地改革方面的直管力度, 成立中央级的"三农"权益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将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试点推广开, 通过财政管理体制上的省直管县, 减少县乡一级事权与财力的不匹配, 缩小县乡财政的缺口, 削弱县级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主动分利的动机, 提高其中性地位, 让土地流转收益更多地留在农民手中。而从长期来看, 流转机制的公平性更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改进的配合, 从而提高整个利益分配透明度和公平性。

3.2 加大国家财政对涉农的专项补贴, 理顺粮食价格机制

在不允许改变耕地用途和维持现有粮食政策的前提下, 要吸引资金愿意参与耕地承包权的流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继续增加对农民的补贴, 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我国的粮食流通、储备和进出口均为国家所控制, 尤其是粮食的收购价格一直由国家所主导, 在国家农业直补很难落实到农民和国内粮价明显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 (但同样承受着巨大的农业成本上升压力) , 从长期看, 国家应该加快粮食价格机制的理顺, 这样将极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改革。

3.3 推出促进农业合作社组织出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应该推出更多的惠农政策, 包括为促使更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 对其企业所得税的适当减免优惠;另外对为农民合作组织的投资提供资金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优惠。这些政策将有助于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化, 从而推动农业一体化进程, 尤其是粮食的深加工,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粮食的综合收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改革。

参考文献

3.解读新一轮“微刺激” 篇三

实际上,本轮微刺激政策与去年7月决策层采取的稳增长措施大有相似之处,反映了新一届政府在应对硬着陆风险方面,更多倾向于通过改革释放市场活力,如采用简政放权、加快审批等方式进行微刺激,致力于培育和形成更具长远竞争力的新增长点,不会重启类似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时的大规模刺激方案。结合近期决策层不同场合下的表态来看,笔者认为4月份中国经济或将呈现政策更加积极与改革加速的双驱动格局。

具体来看,已经出台的稳增长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支持小微企业,保证就业市场平稳。本轮微刺激方案首要的一点是支持小微企业,保证就业市场稳定。例如,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将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实则是从财税方面给予支持。金融方面,正如早前央行货币政策报告中提到的,央行已单独设立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强化“支农支小”的信贷,同时保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即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加大保障房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未来要专门研究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支持棚户区改造。实际上,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决策层已将今年全国棚户区改造目标提到470万套以上,比去年增加166万套,是近年来任务最重的。

三是确定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加快铁路建设。3月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要发挥投资对于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当前投资各部分当中,房地产投资受制于部分区域库存压力较大与房地产企业资金困境而难以大幅提升,制造业投资又面临产能过剩带来的挑战,唯有基础设施投资存有空间。早在1—2月经济数据出炉之时,发改委便对铁路投资的审批有所加快。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于投资的支持力度更大,包括全年铁路投产新线6600公里以上,比去年增加1000多公里。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的政策措施,有利于确保铁路投资稳定增长和铁路建设加快推进。

四是强调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利率屡次攀高,加大了企业资金成本。而由于资本市场的体制障碍,很长一段时间股权融资受阻,推高了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为缓解融资困境与化解金融风险,3月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六大改革措施,具体包括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以及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等等。

五是一刀切的房地产政策有所转变。今年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分化趋势,更多二三线城市房价涨幅回落甚至出现下跌,显示一刀切的房地产政策需要有所变化。出于房地产对于中国经济的重要作用,决策层已经对以往过于严厉的房地产政策有所改变。例如,当前已有部分企业的再融资申请获批,部分城市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出现松动迹象等等。

六是出台京津冀一体化与新型城镇化规划。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作为指导未来七年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京津冀一体化也上升为国家战略,未来发展思路将更加开阔,这不仅意味着三地交通更加便利,产业布局一体化,还意味着在户籍制度、公共资源均等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等多方面或将做出大胆尝试,以此作为重构中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试验田,并对稳定增长与扩大内需起到关键作用。

七是国企改革大幕拉开,更多投资机会孕育其中。前不久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其中强调市场化与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是亮点。伴随着各地国企改革大幕拉开,新一轮“淡马锡模式”如能切实推进,即政府让渡更多经营权,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化运作、集团化管理模式,以换取经营效率的提高,不仅会减少未来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也会引发国有企业整合潮,更多的投资机会或在这一过程中。

总之,当前通过政策与改革的双驱动以应对经济下滑的格局已经形成,除此之外,未来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上也需要加大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首选,毕竟当前财政政策虽然名为“积极”,实则偏紧。例如,当前财政支出的速度慢于往年,1—2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同比增长11.1%,高于去年同期3.9个百分点;而同期财政支出累计同比增长6%,远低于去年同期10.7个百分点,显示财政下放明显落后。笔者认为,未来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并且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大有可为,积极财政政策应尽快体现。

货币政策方面,当前降准呼声加大,在笔者看来,这确实是选择之一,毕竟当前大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高达20%,已经较长时间处于高位。去年五大行共计减了590亿元贷款,创过去10年最高,而且银行坏账率提升、利润有所回落等,亦显示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压力已经不断加大。另外,考虑到企业中长期贷款意愿减弱,不利于实体经济,预计二季度降准的可能性较大,而这一更为积极信号的释放有利于稳定市场信心,最早或发生在4月。

(作者系瑞穗证券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

4.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篇四

一、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意见》明确提出我市品牌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今后五年,全力培育出10家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品牌企业,100家国内知名、行业领先品牌企业,建设1000家自主品牌梯队,80%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品牌培育体系。培育打造名牌龙头企业和标志性产品,引导中小企业逐步向品牌产业链和品牌聚集区发展,重点打造“十类标志性品牌产品、十强优势品牌产业链和十大重点品牌聚集区”,以蓝色经济为特色的城市品牌形象更加突显,品牌经济结构更趋合理,涉蓝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品牌占新增知名品牌40%以上;2016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总量达到2000个(件),工业品牌经济总量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50%。

二、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动品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设立我市品牌培育引导资金,用于实施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十大品牌工程,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培育涉蓝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知名品牌。组织本土自主品牌集中参加展览展示及主流媒体的宣传推广等活动。集合各类资源向品牌企业聚集,推进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各种要素向重点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和品牌聚集区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知名品牌产品和服务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重点培育的标志性产品和领军企业,支持引导其优先进入资本市场,快速做大做强。

二是编制品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今后10年我市品牌经济发展路径和布局,明确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传统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品牌,提出品牌重点聚集区、重点产业链和标志性产品及品牌领军企业。使青岛产品全面向技术高端、质量高端、服务高端、诚信高端延伸,通过“青岛标准”铸就“青岛制造”优良品质,创出品牌培育的青岛模式。

三是建立专业品牌管理机构。借鉴国际先进品牌管理理念,成立专门的品牌管理中心,对我市品牌资源库实行专业管理,实施ABC管理法,对上千个品牌梯队企业按行业分为强、中、弱,每年从中培育选拔出强势品牌参与全国的竞争,使其快速发展成为新的龙头企业和标志性产品。对已有品牌进行重塑和拓展,鼓励优势企业采取收购、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老品牌振兴。开展品牌理论研究,推广品牌经济发展经验,扩大“青岛制造”品牌的影响。

四是构筑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青岛品牌培育评价平台。建立有青岛特点的品牌评价体系,以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为主要内容开展“青岛标准”品牌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及消费者意见,逐步向国际标准品牌评价体系迈进,提升品牌培育和认定的权威性。搭建品牌培育培训平台。开展“品牌大课堂”培训活动,邀请全国企业品牌培育专家,对企业负责人和品牌管理者进行培训,学习先进品牌管理知识,提高品

牌建设能力。搭建品牌服务中介平台。加快品牌经济中介组织的建设,规范开展行业品牌建设专业化服务,以政府品牌引导资金购买中介组织的服务成果,减轻名牌企业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负担。

五是加强品牌宣传推广。举办“青岛名牌展示周”展示活动,以周期办会的方式展示提升青岛名优产品品牌形象,助推企业持续扩大市场销售。开通我市品牌经济发展的信息通道,建立完善“青岛品牌经济网”,编辑出版《青岛品牌》丛书,为品牌企业提供及时的品牌发展动态和信息服务。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青岛制造”品牌及标志产品形象,集中宣传推介青岛知名品牌产品。支持青岛品牌“走出去”,鼓励企业收购国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

发中心,扩大青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提升青岛产品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六是加强品牌经济发展的通力合作。建立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参加的品牌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市品牌培育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沟通情况,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共同做好品牌培育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推进和青岛名牌认定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山东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和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出口产品品牌的评选认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品牌培育和争创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品牌经济发展。

三、我市重点培育的十类标志性品牌产品、十强优势品牌产业链、十大重点品牌聚集区有哪些?

十类标志性品牌产品分别是:

1.家用电器及电子制造类:白色家电、高智能平板电视;

2.饮料制造类:啤酒、矿泉水;

3.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类:动车组、城轨产品;

4.纺织服装制造类:针织、服装产品;

5.汽车制造类:中重型载重车、特种车;

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类:高端输配电装备;

7.软件产品类:智能装备中的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

8.船舶制造类:大型船舶、深海钻井平台;

9.橡胶制品制造类:异戊橡胶等橡胶新材料、高端轮胎;

10.生物医药制造类:海藻深加工产品。

十强优势品牌产业链分别是:

1、家电电子品牌产业链;

2、石化化工品牌产业链;

3、汽车品牌产业链;

4、船舶海洋工程品牌产业链;

5、铁路运输设备品牌产业链;

6、纺织服装品牌产业链;

7、智能装备品牌产业链;

8、软件品牌产业链;

9、食品饮料品牌产业链;

10、生物医药品牌产业链。

十大重点品牌聚集区分别是:

1、黄岛家电电子产业集聚区;

2、黄岛石化产业聚集区;

3、青岛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聚集区;

4、黄岛船舶和海洋工程产业聚集区;

5、城阳高速列车产业聚集区(含高新区部分);

6、即墨纺织服装产业聚集区;

7、胶州机械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

8、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

9、莱西农副食品加工产业聚集区;

10、高新区生物与医药产业聚集区。

四、我市负责品牌经济的主责部门有哪些?主要负责哪方面的工作?我市负责品牌经济主要部门有: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部门均有负责品牌培育的职责。其中: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品牌培育,指导全市品牌经济发展工作”,负责“青岛名牌”的培育和评审;市商务局负责出口产品品牌的评选认定;市质监

局负责“山东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市工商负责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和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五、《意见》对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有何政策?

5.0304新一轮检察改革八大亮点 篇五

【核心提示】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全文),明确六大重点任务。那么,此次检察改革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 最高检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 最高检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亮点二: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 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

◎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 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 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 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

◎ 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亮点三: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

◎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受理、办理、督办、息诉化解、终结退出、责任追究、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 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亮点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 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

◎ 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 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

◎ 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

◎ 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

◎ 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

◎ 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 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亮点五: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 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 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健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 完善羁押、刑罚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和强制医疗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配合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配合立法机关,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

◎ 完善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机制。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建立完善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建立刑事案件管辖争议快速协调处理机制。

◎ 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民事抗诉的适用对象、标准、程序和效力。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

◎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亮点六:配合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

◎ 在推动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 在加强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建设方面,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 在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建设方面,将推进侦查、预防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预防信息系统,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完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等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 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

亮点七: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

◎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受理、办理、督办、息诉化解、终结退出、责任追究、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 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亮点八:将从三个方面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

◎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将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

◎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标准,整合相关职能,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设机构体系。

制定派出检察院管理办法,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完善案件管理机制

要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机制。

6.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篇六

作者 oO啵菜Oo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伴随《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尘埃落定,预示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轰轰烈烈地深入展开。财税体制改革“组合拳”就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重点与目标,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快速有效出击。比如,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营改增看似仅仅涉及两个税种,即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实际上牵动了整个财税体制。从改革的角度来看,营改增是拉开整个财税改革大幕的抓手,将带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历经四次审议修改的新预算法,也自2015年1月起施行。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环境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来看。这显然不是一次单纯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体系完善,而是在巩固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成 果基础上的重大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

改革新形势下对财政、国地税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于国税部门来说,如何在改革新形势下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是一个现实而关键的课题。在此,笔者做了如下几点思考:

一、组织收入工作更加注重收入计划与引导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税收收入始终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增幅,收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从目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看,世界经济发展乏力,欧洲债务危机影响深远,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逐年增多,国内出口贸易减少,刺激内需消费效果不佳,加上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升,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增长拉动因素逐步减弱。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笔者认为应该更加突出加强税收收入的科学计划与引导,这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制定税收计划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来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坚持依法治税,恪守“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 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引导纳税人依法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二、税收征管工作更加注重专业化、团队化管理模式优化

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已被纳入中央“十二五”规划,以提升产业链竞争力为核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中央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又一重大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它必将对各地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2015年9月,国税局、地税局同步上线“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顺应改革对征管业务进一步进行整合和规范,,实现业务流程化、税源管理扁平化。这也同时给我们税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实现税收职能的主要方式,必将面临深层次的调整。

在征管改革调整中,我们应该更加突出专业化、团队化管理模式。目前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基层局人员短缺、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业务素质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面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专业评估、管理队伍急需充实“复合型”人才,人才短缺导致重点税源 管理比较薄弱。二是基层局个别岗位设置有待优化,人力资源整合有待加强,以基层负责审批审核的货物劳务科为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货物劳务科负责的业务种类在不断减少,但受执法标准不明确、人力资源分工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效率开始有所下降,急需加强规范和整合。

故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重建立健全专业化、团队化管理模式,按业务整合划分科技信息管税团队、税收政策管理团队、一级稽查团队、行政运行支持团队、综合服务保障团队等子团队,将对口科室归并各子团队,并进一步整合人力资源,积极推行团队化管理。按照总局要求,在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同时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三、纳税服务工作更加注重服务实效性 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近年来,各级税收机关都提高了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方面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去年开展的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提高了全局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办税窗口人员的服务意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尽管如此,目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与纳税人的切身需求和建设完善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分类咨询服务工作还需要强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和执行等沟通的渠道不畅通,纳税服务协调机制发挥不到位,对纳税人需求的跟踪、分析、处理、反馈机制调整尚不能有序衔接。二是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程度有待加强,硬件设施相对缺乏和落后,严重影响着纳税服务效率。

在下一步的纳税服务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该更加突出增强纳税服务的实效性。一是加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提高税法透明度,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在调配硬件设备时更加向基层倾斜,同时依托信息技术,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综合效能。是是拓展纳税服务资源。坚持鼓励、引导、规范、监督、优化涉税中介机构,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 交流与合作,实现横向联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四、干部队伍建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

“十八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中进一步凸显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工作法制化、信息化、精细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人才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国税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已成为国税部门职能有效发挥的决定性要素。

当前,我们的干部队伍建设激励模式还有待完善,对“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也没有充分落实,在激发干部工作热情、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上还有所欠缺。一是教育培训精细化程度不高,行政岗位或者年龄偏大干部接受培训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方面有针对性的培训少。二是干部配置不合理。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干部年龄结构呈现倒金字塔型,平均年龄偏大。受限于多种因素,干部轮训机制并没有得到彻底执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不够。三是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晋升机会较少,特别是基层局受自身级别限制,年轻干部晋升机会明显不足,对年轻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严重影 响了其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7.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篇七

摘 要: 在当今经济迅猛发展的前提下,2014年8月31日,新预算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的新篇章,也标志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在预算领域的开始。本文通过预算法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新预算法的五大突破和预算法宗旨的改变以及财政改革管理的影响等方面解读。

关键词:新预算法 财税体制改革 积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069-02

新预算法与中央政治局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一致,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一次历史性改革。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预算法》,带领我们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一、预算法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二、新预算法的五大突破

新预算法修订稿从原预算法的79增加至101条,做了82处修改。新预算法具体有以下五大突破。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随着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化,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收支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未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二是限制用途;三是限制规模;四是限制方式,五是控制风险。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4.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5.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

同时,新预算法全面充实了法律责任规定,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相关条款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更严厉,追责更严肃。对违反预算法行为具体责任的规定和强化,有利于切实保障预算法各项制度的遵从和执行。

三、预算法宗旨的改变

新预算法从“治民之法”修改为“治劝之法”,将立法宗旨从过去的“宏观调控”转变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使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规范对象,实现了从“管理型预算”向“法治型预算”的转轨。

修改前,预算法立法宗旨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带有浓厚的“国家分配论”和计划经济色彩,其本质是认为预算只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工具。在这一理念下,行政机关自然占据预算权配置的核心地位,而不必关心对财政权利的控制,也难以彰显预算公开、预算民主等价值;而修改后的预算法立法宗旨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充分体现了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观念转变,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充分体现了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观念转变,即已经不再认为财政是国家事务,而是关注财政的公共性,进而强调对财政权力的预算约束。相应地,预算也不再是作为政府管理之工具的“政府预算”,而成为规范政府之工具的“公共预算”、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过程中将原先条文中的多处“政府预算”替换为“预算”,这一语词上的细微变动,实际上反映的就是这种对预算认识的根本差别。

新预算法要求政府的一切财政收支行为都要被置于预算的规范之下,就是要通过预算来控制和规范财政权力。而预算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合理配置预算权,规定如何依法形成预算,并保证预算对于政府具有约束力。

四、强化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修订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机制、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1.细化预算、决算有了进一步规范

1.1新预算法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根据各自履行法定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来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草案,规定了政府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政府支出按其功能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为类、款。

1.2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1.3对细化决算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这样的制度设计,进一步解决各级政府的预算“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问题,有利于各级人大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

2.完善了预算初审制度

新预算法对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草案报送初审的时限(中央预算报送时限为大会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预算报送时限为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初审的主体(中央预算初审主体为财经委,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预算初审主体为有关专门委员会)都作出了规范。同时,新预算法规定了审查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制度和报告的四项内容。

新预算法详细规定了八项重点内容:(1)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2)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3)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4)重点指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5)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6)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7)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8)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3.强化了审计监督

新的预算法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范围比过去更宽了。同时,引入了公开原则,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新的预算法第九十条是新增加的条款,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对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和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成为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新预算法增加了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整个“监督”一章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预算监督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监督,增强各级政府预算的刚性约束力。

五、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六、结论

新预算法如何在财税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关键看如何执行。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新预算法,加大新预算法的宣传力度,完善新预算法实施的配套立法,才能更好的规范政府的财政预算行为,才能更好地发挥新预算法的法律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博野:《迎接新预算法》,《浙江经济》2014年第18期。

8.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篇八

新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改革:18条建议

人民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出版社课程研究室    任长松

自第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编制以来,我国乃至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新发展对人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有些素质变得突出和重要了,而有些素质则变得似乎不像以前那么重要了。社会的飞速发展要求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尤其是课程教材,及时做出敏锐的反应,以满足社会进一步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另外,近十几年来,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实践和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理论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教师素质和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对素质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和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的理解进一步深化。

新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改革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开展的。

目前新一轮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改革是上一轮课程教材改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和延伸,是上一轮课程教材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进入一个新的改革阶段。第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是在总结我国建国几十年课程教材改革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成功的,是中国几十年课程教材研究与探索成果的结晶。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评价上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是不科学的(理想的课程未必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可行的课程),说上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是学科中心、知识中心、书本中心的,更是有失偏颇。而且,上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有大量宝贵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扬。因此,新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要吸取上一轮义务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课程教材的宝贵经验,在

9.关于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分析 篇九

【论文摘要】 文章分析认为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依然存在产权难以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很有可能会产生多头监管、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省联社管理范围过宽等问题。

一、对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分析

1、产权依然难以明晰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有两大任务:一是明晰产权;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委托代理机制,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工作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即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晰现有产权和在增资扩股基础上构建新的产权结构。上文已经说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框架已经演化为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结合的复合产权结构,集体历年积累所形成的产权已变得十分模糊。从政策和操作角度讲,明晰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产权,存在着许多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因此,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均以增资扩股为改革的第一步。改革先行的8个省市,增资扩股工作总体进展顺利,股东来源非常广泛,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而且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的格局,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然而在增资扩股中也出现了如下问题。

第一,资本金虚拟化。为了激励农村信用社进行股权改革,人民银行设计了专项票据有条件兑付的资金支持政策,具体内容为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兑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即当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到0时,中央银行可以对其发行专项票据,两年后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到2%,公司治理和不良资产消化达到相应指标,中央银行可以将票据兑现成现金。

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得中央银行资金,地方政府必须在短期内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快速的增资扩股,一来可以快速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来资本金增加便可多发放贷款,进而降低资产不良率。为了迅速增资扩股,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利硬性摊派,许多农村信用社从理事长、主任到普通员工甚至临时工都有必须达到的大小不等的扩股指标。更有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和股金存款化等办法虚增农村信用社的股本资金。存款化股金,是农村信用社直接将储户存款转化到股金账户上,待股金结算后,再划回存款账户,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的资金转移,只是账面操作手段而已。贷款化股金,是农村信用社与客户勾结,给客户贷款,客户再将获得的贷款入股农村信用社,或是以入股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股金存款化是指农村信用社给予入股股东各种优厚的条件,承诺农村信用社不论是否有盈余,均按入股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红;通过对入股者进行回扣规避农村信用社的股金不能退股的规定;对内部人提供信贷优惠和利率优惠等。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是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然而地方政府主导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资本金虚拟化行为,却偏离了这一改革目标,而只是为了获得中央银行的注资,因此农村信用社旧有的机制和模式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转变。

第二,股权分散化依然存在。虽然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清退后增资扩股的办法,实现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构成上的较大程度的集中,彻底改变了20世纪50年代“一户一股”的产权分散状况,但是仍然较为分散。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工商企业偏少,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主要依靠农民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况且农村中真正富裕的农民并不太多,导致农村信用社股份金额偏少,股权分散。有数据表明,第一批试点省份的股东人数达到2.78万人,股本金为13090万元,每个股东平均注资4692元;第二批试点省份的股东人数为1.9万人,股本金1159万元,每个股东平均注资601元。据调查了解,由于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出于时间、能力、精力和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绝大部分股东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意识不强,法人治理结构难以有效改善。

第三,存在“大户”入股现象。虽然大股东的存在有可能会减少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但是大股东在农村信用社借贷政策的制定方面有发言权,而且可能存在为自己的或者有关联的企业获取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农村信用社无法顾及普通农户的贷款需求,影响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的发挥。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投资股规定了单个自然人投资和单个法人投资的最高比例。但是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实践中,存在着某些自然人同时又是企业法人,既以企业名义投了法人股,又以个人名义投了自然人股,二者合计入股金额较大。我国农村宗族势力较大,在某些地区出现了本宗族联合起来大范围入股中小农村信用社,达到操作农村信用社的目的。

2、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当前,农村信用社体制采取基层农村信用社向县(市)联社入股,县(市)联社向省联社的入股结构模式,从股本结构看,基层信用社应该拥有对县(市)联社、县(市)联社应该具有对省联社的控制权。理事会和监事会应该由各级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还不够明晰,存在上述问题,因此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实践上往往无法操作。考虑到股东代表以及理事会提名产生过程中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借助更高层次的行业管理机构来考察,这就赋予了行业管理的必要性。于是在现实中出现了行政式的人事任命体制,即农村信用社主任产生模式是由联社提名,经基层信用社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命;联社主任的任命需要经过上级管理部门同意。这意味着上级联社已经演变为下级联社或基层信用社的上级行政管理机构,下级联社或基层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很好的体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运行自然无从谈起。

二、对新一轮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在试点省份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将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开,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依法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管理权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各省为有效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但“不得把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在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组织模式的选择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省级联社、管理局或协会等多种形式,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省(区、市)都选择了省级联社的模式。可以预见,我国农村信用社体系在本轮改革完成以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一种由各省联社控制的格局。根据规定,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可以激励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支持。在成立省联社以前,农村信用社体系采取基层信用社和县级联社二级法人体制,没有更高层次的联合。单个农村信用社乃至县联社势单力薄,各自为政,金融服务水平低,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一个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极容易使支付风险迅速蔓延。设立省级行业管理组织,有助于改变农村信用社分散、单

一、落后的群体状况,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发挥

行业整体优势,提高农村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普遍选择的省信用联社管理模式是否是切实有效的改革模式,还有待商榷,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很有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多头监管。本轮改革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以后,农村信用社将面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多重领导。虽然在《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48号)中对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管信息不对称,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重复监管、越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在所难免,各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也将不可避免,影响监管效果。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是法人风险监管,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是人财物和经营行为,而政府又不是银监部门的监管对象,因此当省政府和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监管问题产生分歧时,农村信用社必然会更多的听命于省政府。例如当银监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部分信贷资金投向、大额贷款投放,以及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时,农村信用社可能用政府的文件、指示来说明和对抗,这样很容易抵消监管的作用。第二,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对本轮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虽然有以上规定,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是很难避免的。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地方政府,可以定位于“准市场主体”,为了满足本地经济增长、政绩工程建设、本级财政支出和官员在职消费的需要,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以各种方式掌握规模尽可能大的资源。在地方财政紧张而又得不到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业绩考核面前可能会加大对地方金融的干预,要求其信贷投向符合地方政府偏好的项目和工程之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地方政府就曾通过控制并利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源,启动了新一轮的农村工业化进程,建立开发区、工业区,并使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最终导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清理整顿。在本轮改革方案中,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起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处置金融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将更有充足理由插手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况且到目前为止,对地方政府是否干预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对过度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造成金融风险的政府也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因此,对“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这种软约束的倡导式的规定,将很难排除刚性的行政干预。这种行政干预直接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省政府直接向省联社派遣理事长;在内部治理上省联社党委以党管干部原则代替理事会的权限;下级联社的理事长和主任的配备主要由上级联社决定。

第三,省联社管理范围过宽。在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直接实行行业管理。由于全省的县级法人信用社众多,有的省份多达一两百家,在省级联社管理人员有限的情况下,省联社管理范围过宽,会强化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业已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事实上把长期存在的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后,由于信息不对称,省联社必然会不断强化对县联社的控制,这样一方面会扼杀县联社根据当地的金融需要进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另一方面当出现问题时,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难免相互推诿,形成最终无人负责的局面,在基层信用社还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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