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2024-09-0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精选12篇)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一

今年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财政补助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医保待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5月6日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布通知,通知显示,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

通知指出,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医保待遇方面,通知提到,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门诊保障水平。

进一步巩固完善大病保险,重点是通过完善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平衡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支出需要,探索实施更加精准的待遇支付政策。各地要针对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规范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保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医疗费用方面,通知指出,依托定点服务协议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监控指标设置,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二

一、主要做法

整合管理经办职能。将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镇居民医保的管理经办职能,统一归并到卫计部门的合疗经办机构,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经办机构。职能合并后,原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编制、人员不变、基金全部整体移交卫计部门。

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是明确启动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城镇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交由县合疗办负责。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住院、慢性病、门诊、大病保险等费用,仍在县社保经办中心结算报销。二是统一参合对象、筹资标准及时间。

鉴于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工作已经结束,2015年城镇居民与新农合参保(合)筹资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从2016年起,凡本县境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居民(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由政府代缴参合金者除外)以户为单位,统一按合疗标准及筹资时间缴费、建档。三是统一补偿待遇。

2015年3月1日前,参保城镇居民在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仍按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结算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疗办统一结算;2015年3月1日后,县境内户籍人口凡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大病保险等费用统一执行《西乡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管理办法》(西合医发[2014]2号)规定的各项补偿待遇。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参保城镇居民在外地住院或其他原因,住院费用未及时结算且由个人垫付的,患者或家属将报销资料交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按照《西乡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管理办法》给予结算。原城镇居民参保者持有的《西乡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继续有效使用。四是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整合大病保险制度。2013年以来陕西省开展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人员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分顶线、重大疾病保销标准等均不一致,结合两项制度整合,对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统一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人员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分顶线、重大疾病保销标准。二是提高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人均15元提高至人均30元,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三是大病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原由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现统一由县合疗办经办,逐步提高统筹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整合经办信息系统。两项制度整合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使用经办管理软件有多种版本,各种信息系统功能不同、接口不一,信息不能共享、数据不能相互传输。为解决这一问题,县财政结合卫计部门信息化建设,调整安排资金40多万元,支持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交换中心,有效对接省、市信息化平台,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一个平台、统一网络、互联互通。”

二、实施情况及初步成效

从2015年1月1日起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总体实施情况平稳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居民医保制度更加完善、公平。通过制度整合,打破了原两项制度之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差距较大的二元结构,并对政策设计、基金划转、信息系统建设、经办服务管理等多项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实现了城乡居民同等待遇,体现了公平。重复参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整合后,建立了新的经办管理系统,城乡居民参保信息采集实现“身份证号唯一认可”,从源头上杜绝了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交叉重复现象。据初步统计,全县核减重复参保人数约1000人,有效节约中省市县的财政补助资金约40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金支付风险加大。城镇居民医保为市级统筹,新农合为县级统筹,两项制度合并后,统筹的级次降低,资金的平衡能力下降,基金的支付风险加大。原城镇居民医保申报中省市县配套资金一般在每年9月中旬申报,并以每年4-8月征收下一年度参保居民基数作为申报依据,2015年1月1日我县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并轨后,按照统一缴费时间和标准的要求,2016年度居民和农合缴费在2015年12月一并征收并按新农合有关政策申报上级财政配套资金,使2015年居民医保的上级配套资金难以兑现,短期对新农合基金形成支付压力。基层经办力量不足。居民医保职能统一归并到卫计部门后,原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编制、人员不变,卫计部门的合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没有增加,业务量确大幅增加,管理经办压力很大,能力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信息系统整合困难。原两项制度的经办资源和信息系统部门分割、产权分割,由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技术、人员流动等都存在一定壁垒,整合协调难度很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是规范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势所趋。下一步,针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政策。在统一政策的基础上,既充分考虑参保居民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待遇水平提高对基金支出造成的压力,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基金收支政策。一是提高筹资水平。2016年,将个人缴费标准预计提高至不低于120元,再加上政府补助400元,人均筹资总额达到不低于520元,预计全县增加基金收入800万元。二是完善补偿政策。进一步扩大不同级次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差距,鼓励参保居民在基层就医,推动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逐步控制门诊支付额度,重点提高对大额大病支出的实际报销水平,使基本医保回归“保障大病,解决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本来涵义。逐步完善大病保险补偿机制,探索实行细分报销层次、超额累进补助的报销政策,起付线以上多划分几个报销层次,数额越大,补偿比例越高,充分发挥大病保障作用。三是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机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强化基金收支管理。进一步细化和夯实预算编制,充分发挥预算执行管理的约束作用。定期分析基金收支状况,有针对性地解决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保障制度稳健运行。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三

《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是要在全区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将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同步展开,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工作方案》提出整合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各地要制定规范的移交与接收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整合期间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新政策。

按照整合步骤,8月出台广西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2月31日前完成人员的移交与接收,经编制部门核定的自治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人员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整合《工作方案》对基金、档案资料、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及数据等项目的移交也明确了工作方法和时间节点。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四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篇五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六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盐山县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七

1.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 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 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 的地区进行试点, 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 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 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 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 2月24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 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 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 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3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 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 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 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 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 预计于2020年建成, 因此, 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 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 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 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 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 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 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 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 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多缴多得, 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 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 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 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 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 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金保”工程) , 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单独记账、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 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 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 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 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 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 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 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 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 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 但却往往缺乏动力, 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 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 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 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 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 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 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 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 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 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 但无论是农民自身, 还是政府和村集体, 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 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就是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给付待遇与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之间存在着短期内无法跨越的兼容性鸿沟。

此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 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 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 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 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 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 缴费能力弱, 容易出现断缴现象, 也因为断缴, 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 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 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 到目前, 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 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 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 在这一现实条件下, 从基金管理角度说, 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 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 比较容易出现混乱, 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 3. 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 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 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 对全体城乡居民, 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 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 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 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 3. 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 3. 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 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 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从制度设计角度说, 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 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 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 整合程度不高, 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 按照《意见》规定, 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 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 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 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 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 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 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 假以三五的时日, 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 比如, 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 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 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 但从执行层面上看, 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第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只有依靠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彻底解决, 这已经超出了该制度本身的范畴。

第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建设中能够多大程度上反过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 取决于该制度能够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的农村居民养老需求。

摘要:本文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视角, 介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构成要素, 并分析各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 即制度内部兼容性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有着建设性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

注释

11 以下简称《意见》。

22 以下简称《办法》。

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八

【中国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006-01

大渡口区于2008年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过3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快进展和显著成效,为了解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运行状况,为以后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对2008-2010年大渡口区居民医保的运行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总体运行情况

1.1 筹资标准和报销政策 :2008-2010年筹资总额一档由1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为2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个人缴费为30元/人.年),二档由2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为12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个人缴费为120元/人.年);普通门诊全年报销限额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50元/人.年,二档由40元/人.年提高到80元/人.年,报销比例为50%;普通住院起付线一、二级医疗机构分别由300元、500元降低为200元、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一档分别为60%、40%、20%,二档分别为70%、60%、30%;各级医疗机构均使用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1.2 参保人数和参保率 :2008年参保总人数83065人,参保率城镇80.6%,农村93.2%;2009年参保总人数99665人,参保率城镇86.2%,农村93.3%;2010年参保总人数100802人,参保率城镇96%,农村100%。

1.3基金使用情况 :2008年筹资总额825.5万元,全年支出392万元,基金使用率47.49%;2009年筹资总额1255.1万元,全年支出1136.99万元,基金使用率90.59%;2010年筹资总额1782.9万元,全年支出1616.16万元,基金使用率90.64%。

1.4就诊情况 :2008-2010年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受益人次分别为53496人次、121847人次、126760人次(其中9-12月集中参保时间就诊人次分别为51714人次、77476人次、77674人次);普通住院受益人次分别为2158人次、5816人次、6495人次。

1.5 普通门诊补偿情况: 2008-2010年次均门诊费用分别为55.04元,89.8元、97.67元,次均门诊补偿费用分别为21.97元、32.17元、33.48元,门诊实际报销率分别为39.92% 、35.82%、34.28%。

1.6 普通住院補偿情况: 2008-2010年参保居民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5617.56元、5859.96元、6795.29元,次均住院补偿费用分别为1060.43元、1235.79元、1788.96元,实际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18.23%、21.09%、26.34%。2008年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人次构成比分别为5.19%、70.39%、24.42%,2009年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人次构成比分别为9.61%、67.01%、23.38%,2010年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人次构成比分别为10.39%、63.97%、25.64%。

2 运行情况分析

2.1 参保人数和参保率逐年增加: 虽然城乡居民医保坚持自愿原则,但随着政府的不断宣传和引导,政府补助、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的不断提到,广大居民对居民医保政策的认可度和主动参与的意识逐渐增强,因而参保人数和参保率逐年提高,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2.2 居民的就医意识逐步增强 :2008-2010年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和住院的就诊率逐年增加,说明在居民医保政策引导下,居民的就医观念发生改变,就医意识逐步增强。以前因没有医疗保险,居民看病就医均自己掏钱,受经济条件制约,出现"小病拖,大病扛"现象,为以后病情加重和医疗负担的增加埋下隐患,但自从有了居民医保,就医看病可以报销费用,从意识上转变了居民的就医观念,这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对重大疾病起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作用。

2.3 参保居民受益水平逐年提高。随着政府财政补助、筹资水平不断增加、居民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参保居民普通住院的报销比例和受益水平逐年提高,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4 存在的问题

2.4.1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比例偏低。虽然当前基层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进展明显、但人才队伍和医疗服务质量问题突出[1],难以满足居民当前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导致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比例偏低。

2.4.2 参保居民自费医疗费用增加。参保居民就医报销费用和筹集基金使用率逐年提高,但由于医疗费用增涨幅度大,同时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比例过高,导致参保居民自付的医疗费用增加。

2.4.3 普通门诊实际报销率在逐年下降。主要是普通门诊次均费用增加,而普通门诊的政策报销比例未提高引起。

2.4.4 年终门诊突击报账现象比较突出。当前居民医保没有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门诊报销限额只能当年使用,部分居民认为门诊费用未报销造成自己个人缴纳的保费被浪费,出现在年终突击报账现象,这与居民医保制度设计缺陷有关,也与参保居民的互助意识不强有关。

3 对策

3.1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任务之一,在医改三级网络构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距离群众最近,承担了向基层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职责,因此应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吸引更多的民众到基层卫生机构首诊[2],即可缓解大医院的医疗负荷,也可减轻个人经济负担,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疗费用过快上涨[3]。

3.2 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还是一种低水平筹资的互助共济制度,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不仅会降低居民医保补偿水平,也会降低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增加居民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到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当前,医疗费用的控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抛开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因素外,可以采取改变支付方式如单病种支付方式[4]、复合式的支付方式——预付制(包括总额预算、人头付费、DRGS等)与后付制(包括按服务项目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等[5],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把费用控制重点从单纯的医院控制转移到医院和医生控制并重上来[6],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3.3 控制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比例 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比例过高,更多的原因在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趋利"行为和"过度服务"行为引起,应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常见病临床诊疗规范》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等,从制度上规范诊疗、用药和收费环节[7];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比例控制指标,加强监管,堵住不合理费用的"借口"和"漏洞",遏制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趋利"行为和"过度服务"行为。

3.4 建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个人账户 建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对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当年未使用的,在来年可以累积使用,这样随着账户余额不断积累,当居民真正生病时有足够的经费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使居民医保基金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减少突击报账现象发生,同时还可防止因门诊报销费用低而转为普通住院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0902/39201.htm

[2]李媛,黄朝晖.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证研究[J].解放军医学管理杂志,2011,18(1):49-51.

[3]王拥军.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思考[J].中国卫生资源,2009,12(5):219-221.

[4]张培艺,顾学飞,毛正中,张振忠.西部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4):48-50.

[5]赵新栋.医疗保险费用控制问题、原因及应对策略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1,(12):41-44.

[6]王国军.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与医疗卫生体质改革[J].中国卫生经济,2000,19(2):5-7.

[7]杨金侠,江启成,王章泽,温丽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控制实证研究:不合理医疗费用控制模型与实施方略[J].中国卫生经济,2009,28(5):14-16.

9.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九

参 保 缴 费

一、参保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三)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

二、缴费办法、标准、缴费时间

(一)缴费办法:城乡居民按(1-12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30元标准缴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缴交下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四)城镇户籍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除省级财政和当地社会医疗救助金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分担。农村户籍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参保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和社会医疗救助金分担。

三、参保缴费所需资料、程序

(一)所需资料

1、城乡参保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2、近期免冠彩照1张(1寸);

3、以前已参保的,还应携带原《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

(二)办理程序

参保人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参保。带齐以上资料,城镇居民的到社区(居委)办理,农村居民到村委办理。2013年起新参保的,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发给《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

医 疗 待 遇

一、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参保人按缴费后,享受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

(一)定点医院:揭西县人民医院、揭西县第二人民医院、揭西县中医院、揭西县妇幼保健院、揭西县骨伤科医院和县内其它15个乡镇(街道)基层卫生院(含市内其它县、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市外定点医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外确定的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住院申报程序、住院费用结算手续

(一)参保人就医实行住院申报制度。当事人或委托人在定点医院填写《揭西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即时结算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需当事人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城镇居民医保证》、《新农合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无法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的,需提供村(居)委证明,并经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加情况属实意见;

4、入院患者属意外受伤的,需提供村(居)委会证明书;

5、随母报销的,需提供婴儿出生证及父母亲结婚证复印件(上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母亲的待遇标准执行)。

以上所需复印件,由定点医院专职人员校对与原件无误后,原件退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就医时,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危、急病人不受此限制);

(三)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1、参保人因病在本市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出院时只须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含住院统

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保局结算;

2、参保人异地住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需带齐下列资料:①参保患者身份证、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②住院申报表;③就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④住院医疗费发票;⑤住院费用明细清单;⑥参保患者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未开户的要先开户)。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每月15日、30日将辖区内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后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核定。若因病情需要,确须使用自费药品、贵重材料、自费诊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并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名确认,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住院就医,持参保证件到定点医院就医(危、急病人不受此限制)。参保人在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6万元以下的由个人、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具体如下:

(一)起付标准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我市在市外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参保人当年患病多次异地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

(3)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参保人当年患病多次异地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

(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零起付。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按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比例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60%。

(2)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本市转诊)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3)在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45%。

(4)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给予照顾,报销比例不分市内或市外,定点或非定点统一为80%。

(三)报销限额

参保人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1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报销6万元,超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5%比例赔付,累计实际赔付限额10万元。

五、城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5591251

10.峰灵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篇十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巫溪府发[2010]95号文件精神《巫溪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顺利完成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镇成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凌林任组长,冉勇、陈涛斌任副组长,杨科彬、姚海林、谭毓泉、文明华、张碧松及各村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保所,由杨科彬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业务操办由各村、社区书记负责,表册的登记、统计、发票的填写由会计负责指导。镇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督促、领导和协调。

二、工作目标

1.让全镇居民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达100%。

2.让全镇居民中95%以上的人参与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来。

三、工作要求

填表时信息一定要准确无误,即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页(身份证)一致。

四、工作安排

1.业务培训

10月31日,对村(社区)及镇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制度衔接等政策规定,掌握城乡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2.政策宣传

11月1日至11月5日,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通过有线广播、黑板(墙)报等形式宣传,运用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把意义讲清、原则讲明、政策讲透,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意识,形成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局面。让全镇所以老百姓对此项政策的知晓率达100%。

3.组织实施

11月6日至12月5日,各村、社区在各自的书记的安排下,挨家挨户进行参保登记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每周五以前各村、社区必须把参保人员资料汇总并录入系统。12月6日至12月10日,为录入信息改错时间,信息的录入与改错由各村村官负责(系统截止时间12月10日零时)。

1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篇十一

一、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

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决定了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和承受能力。接受访谈的居民有不同的生存业态,多数家庭收入有限,事实上采取的是多支柱的养老保障。

(一)农村居民的生存状况

由于逐步的少子化和年轻人外出打工,接受访谈的农村居民家庭有的是三代人同堂,也有两代人同堂,还有一代人家庭。

家庭里一般有三种生存业态:大龄的在自家土地上务农、从事养殖业和打零工,很多人都是兼业状态;年轻的则外出或在本地打工从事非农产业,在县城从事自主经营的多是农民;还有在农村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

农村居民外出打工一般从学校毕业开始,年轻人成家后到生育子女时,一部分人会回到老家,转而在当地就业;多数会继续外出打工,直到孩子上学后,一部分人会稳定在家;还有一部分则会一直在外打工,往往生了大病或工伤后,只能返回家乡。因此,农村会有较多的老人、留守儿童和妇女,中青年人、特别是男性大多外出就业。农民多是兼业状态,纯农户越来越少。

务农的收入很低,多数家庭来自自家土地的年人均收入都在2000元以内,基本不能维持正常的家庭开支。一个中等收入的农村家庭必须有2/3的收入来自非农收入。

农村家庭的支出主要包括生活费用支出、农资投入、水电支出、份子钱、药费、子女教育等。在农村,住房是有保障的,都有宅基地;自家院里种点菜、买点粮,基本的温饱都不是问题。家庭最大的负担是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支出,家庭财力有限,延长受教育年限既增加家庭负担又不能尽快改善生活,尽早外出打工成为农村青年的普遍选择,这是农村青年平均受教育年限低的根本原因。药费也是一些家庭中的重要支出。总之,大额现金支出是农村家庭最大的困难。

接受访谈的居民中,中等收入农民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从4000元到10000元不等,中等收入农民家庭的人均年支出从3000元到8000元不等。从各地中等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年支出情况看,农民增收有瓶颈,一般农民家庭收入水平还不高;但支出有刚性,一般农民家庭每月人均正常支出都要200—300元;农村居民消费层次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支出并不与收入同比例正相关。

在农村,收入高的往往是中青年人,他们体力好,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收入要高于年龄大的人。在农村,越是收入高的家庭,家庭负担往往越轻,其基本生活费支出因而不一定高;相反,越是收入低的家庭,家庭负担往往越重,其基本生活费支出反而较高。

表1 受访居民中中等收入农民家庭的

年人均收入和年人均支出情况

[\&中等家庭

年人均收入水平\&中等家庭

人均支出水平\&武汉江夏区\&10000元\&4000元\&宜昌远安县\&5000元\&3000元\&廊坊大厂县\&6000元\&6000元\&沧州献县\&10000元\&5000元\&定西陇西县\&4000元\&3000元\&临夏永靖县\&10000元\&3000元\&都匀市\&5000元\&5000元\&遵义市\&4000元\&3000元\&日照市东港区\&10000元\&6000元\&淄博市沂源县\&8000元\&8000元\&南京江宁区\&10000元\&7000元\&盐城大丰市\&6000元\&6000元\&]

注:根据访谈资料统计整理。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农民种地有补贴;不种地可以出租,很多人把土地承包出去,如河北大厂农民每亩地一般以500元的价格流转出去;被征地还有补偿,还可以作租二代。因此,土地是农村居民最大的保障,是农村居民的命根子。在农村,家庭养老还是比较普遍,子女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再加上新农合、新农保、低保、五保优抚等,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养老基本上是有保障的。

(二)城镇居民的生存状况

接受访谈的城镇居民一般都是核心家庭,但不严格,亲属之间相互帮扶比较普遍。家庭的生存业态也有三种:一是自主经营,二是打零工,三是稳定就业。

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自主经营的收入相对较高,而打工的收入一般都不高,稳定就业的收入也相对稳定。城镇居民家庭的支出结构不同于农村家庭。城镇居民还有一部分人没有住房,房租、物业费、水电燃气供暖都是硬性支出;城镇居民也没有土地,吃穿基本温饱是一笔大额支出;城镇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重高于农村青年,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支出度更高;同样,药费也是一些家庭中的重要支出。总体上,城镇的生活成本比农村更高,每月人均支出至少也需要400—500元。

城镇居民没有土地,还有很多城镇居民没有自有住房,工作也没有保障,一旦失业,就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需要完全依靠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失业保险、低保、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等。

城乡居民最关心的都是医疗保障问题,如果没有医疗保障,一些家庭就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疾病不等人,因此,医疗保障是居民反映的最急迫的需要。由于年轻劳动力的不断外出,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但是,由于城镇人口没有土地、家庭养老的观念较弱,城镇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程度更高。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状况

接受访谈的城乡居民中,有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保),有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有的享受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的购买了商业保险,还有少部分人没有参加任何养老保险计划。

(一)绝大多数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广大居民提供了基本养老保障。受访者中,有7位居民曾经参保缴费现已领取了养老金,有13位未曾缴费但已领取了养老金,有38人参保缴费但尚未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还有16人未参保。这些60岁以上没有职业养老金的老年人,都领到了每月55元的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再加上地方财政补助,大多数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都超过了60元。其他受访者家庭中60岁以上没有职业养老金的老年人,也都领到了基础养老金。

对于贫困地区的低保家庭,养老金是家庭重要的收入来源,即使是对较发达地区的老年人,养老金虽然数量有限,但老年人有了自己的收入,他们将养老金主要用于补贴生活、看病、人情费用等,从此底气十足地有了尊严。他们感到国家重视老年居民了,有了尊严感;花钱不用看子女眼色了(有1/3—1/4 的家庭老人感到压抑),有地位了;他们把钱集中起来给子孙、亲戚人情,感觉有了自主权。受访者都反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好。

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能够承受较高缴费档次,但也有不少家庭提高缴费档次仍然受到家庭收入水平和支出变动的影响;由于受“多缴不多补”政策宣传的影响,绝大多数人选择较低档次缴费参保,但像甘肃陇西这样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很多人会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政策宣传对参保缴费很重要;另外,“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也有效果,由于居保的进入门槛低、待遇低,一些家境富裕的居民会因为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而选择高的档次参保缴费,也出现了一些地方上不封顶、居民一次性缴纳3万元、5万元的情况。

受访者普遍反映,目前的养老保险金水平偏低,中央财政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地方各级财政有一些补贴,调查的12个市区县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到160元不等,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这样,一般人每月的养老金也就百元上下。

受访者普遍反映,居保规定参保年龄起点为16岁,但16岁以上的青年中80%还在读书,学校毕业后的若干年中,因为工作没稳定,很多青年人并不确定自己将来的就业地,因而也不确定是否参保和参加哪种保险,进而很多人都没有参保缴费。一般25岁以后基本上可以稳定下来。因此,很多年轻人既没有参加职保,也没有参加居保。

(二)失地农民有专门的养老保险补偿

我国城镇化征用农民土地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很多地方的征地持续了20多年,各地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如甘肃定西陇西县农民土地当年以2万元/亩的价格被征用,现在6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每月领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为145元/月,他们同时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月。湖北宜昌远安县安泰社区征地的时候,政府是41400元/亩给予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60岁后享受每人77元/月的低保,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元/月。武汉江夏区郑店街完全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为568元/月,部分被征地农民享受100元/月养老金。贵州都匀是2008年征地一亩补偿37800元。被征完地后,人们都进楼了,受访者反映,征地后生活水平下降了,等征地补偿款花完了就会去找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被征地农民直接进入职保,包括湖北、北京等地,重庆财政投入50亿元,解决了50万老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今后被征地农民将统一纳入职保和居保。

(三)一部分居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

由于职保的养老金远高于居民养老保险,很多居民都希望参加职保,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职保针对不同的群体出台了不同的参保规定,总括起来大约有7—8种类型,包括村干部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五七工”和家属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役人员养老保险、乡村医生、放映员、社区居委会干部、基层经办人员等的养老保险,甘肃临夏永靖县有的社区出台政策,为社区社保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给予补贴。

这类灵活职保要么是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要么是降低缴费基数,规定可选择不同比例的缴费基数,有的是趸交,其共同的特点是,缴费基数低、待遇也低,大多是地方性政策,其中一些是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一次性解决体制性问题、解决一个群体的问题而出台的特殊政策。这些特殊政策为居民参加职保开了口子,引起了许多群体的攀比,纷纷要求纳入这些特殊的养老保险范畴。根据工作人员介绍,职保中有1/3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

居民中还有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包括公务员、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事业单位的员工。

(四)较少的人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

居民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有能力的居民都选择购买了商业保险。如江苏大丰的一个果树种植大户购买了人寿商业保险,家里两人每年共交了15000元,70岁之后,每年可以拿1800元,可以一次性地取;还购买了合众保险,一年交1300元,交十年,55岁之后一年可以领取1400元。

(未完待续)

12.乳山市城乡居民医保跨上整合之路 篇十二

1 整合前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情况对比

1.1 经办力量

2008年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由市人社局下属乳山市医疗保险处负责经办工作,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03年开始试点, 由隶属于卫生局的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1.2 筹资情况

1.2.1 筹资标准。

两项制度的筹资总额均由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组成。其中财政补助统一为280元。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因个人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见表1) , 新农合不分群体属性, 由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最低筹资标准, 其中个人缴费70元 (见表2) 。

1.2.2 征缴流程。

城镇居民医保收缴对象主要分为在校学生和居民两部分, 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 首次参保及续保缴费手续均由所在学校收缴, 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统一交至社保费征缴中心;普通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底到所在的村 (居) 委会或镇 (街道办事处) 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仍可继续办理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居民除在校学生外每人制发一张社会保障卡。

新农合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11-12月, 征缴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所属村委负责, 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 按村集中征收, 征收后由乡镇卫生院直接录入系统, 征缴资金汇入财政专户。征缴期过后不再办理参保缴费等业务。

1.3 待遇标准

1.3.1 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目录。

城镇居民医保执行《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包括1320种西药、1176种中成药、中药饮片及部分医院自制制剂;新农合实行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诊疗项目目录》, 包括764种西药、363种中成药及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

1.3.2 住院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设不同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2013年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 (见表3) 。新农合镇级、县级、市级医院设不同报销比例, 2013年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见表4、表5) 。

1.3.3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病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等12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可报销60%,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8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8种门诊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按住院比例报销;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及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实行定额结算, 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为80%。

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参合农民在镇、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80%。

1.4 就医管理

城镇居民医保人员患病住院时, 应到本人参保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院即时结算。采用“总额预付、定额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新农合将参合居民的医疗机构重点定位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开设了社区门诊账户补助, 建立了市镇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 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可在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实行总额预付的结算方式, 住院主要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

2 整合后保障能力提升

2.1 提高筹资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威海市统一筹资标准, 按照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2014年共设立80元和230元两个缴费档次, 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 任选缴费档次, 并享受相应档次的医疗保险待遇。2014年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330元。

2.2 住院报销“两高两低”。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0%以上;三级医院起付线下降20%, 转外就医个人先期支付比例由20%下降到10%。

2.3 扩大参保范围。

取消了户口限制, 将行政区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保1年以上的, 新生儿出生当年可免费参保, 享受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4 放宽三项目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药品种类、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等方面, 参照职工医保目录执行, 医保可报销药品种类增至2500多种, 扩大到原来的2.3倍, 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项目的“扩容”, 相当于扩大了医保报销的范围, 直接提高了实际报销比例和待遇水平。

2.5 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向职工“看齐”。

将孕期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参照职工生育保险定额标准报销, 进一步提高了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基本实现了个人生育医疗费用“零负担”。

2.6 建立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互转接机制。

方便参保人员自由流动和自主选择, 实现了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两个层面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缝衔接。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具体折算标准为:按照一档缴费的, 居民医保每足额缴费1年视同职工医保缴费2个月;按照二档缴费的, 每足额缴费1年视同职工医保缴费3个月。但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 不计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职工医保人员转为居民医保时, 连续缴费或者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保并补齐欠费 (含政府补助) 的, 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 就会产生医保免责期, 缴费满3个月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3 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整理重复参保居民信息工作量大。

乡镇社保所和社区平台虽已建立, 但经办和服务效率仍有待加强。由于农村居民的参保信息是纸质材料, 没有电子档案, 部分乡镇和社区工作人员在整理电子数据时, 业务不熟练, 存在信息输入不准确的问题, 核对时需要查阅纸质档案, 工作效率不高;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停保后未能及时退出职工医保, 无法参加居民医保, 需要逐一查找原因, 退费时也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

3.2 宣传工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不够。

2014年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 仍有较多的农村居民对参保、缴费、报销等程序还不了解, 导致错过集中参保时间、转院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等问题。

4 工作建议

4.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以电视通告和滚动字幕的形式, 向全市居民通告参保时间、参保程序、参保费用等;二是发挥社区居委会和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一线作用, 组织经办人员开展大型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活动;三是在繁华街道或广场设置政策咨询台, 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 提供医保政策咨询;四是在学校门口或公告栏张贴《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居民医保政策的优越性;五是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悬挂宣传横幅, 并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和市区公告栏上张贴通告以及入户发放宣传单;六是借助移动网络平台, 编制短信发给全市居民。

4.2 完善乡镇社保所和社区平台服务体系。

乡镇社保所和社区经办平台是医疗保险服务的窗口, 直接关系到医保工作能否快速、稳定开展。完善平台建设, 规范经办流程, 加强业务培训, 一线医保服务工作做好做实, 为参保居民提供一个温馨、便捷的服务窗口, 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满意度。

4.3 实现信息系统“两网合一”。

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将医保信息传送系统、乡镇卫生院管理系统、村卫生室门诊慢病系统统一在一个中心平台上管理, 建立实用共享、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对村卫生室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将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村卫生室, 实现参保居民足不出村就可在村卫生室享受慢病报销待遇, 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多方便。

参考文献

[1]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威政发[2013]60号) [Z].2013.

[2]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局.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3]87号) [Z].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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