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共11篇)
1.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一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通知》(豫卫监〔2011〕38号)和《商丘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商卫监〔2011〕64号)文件精神,睢阳区卫生监督所从2011年9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下大力气贯彻落实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市场的工作目标。现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力求做到全面排查,尽全力解决此次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不留隐患。
二、加大执法力度,协调沟通,全面落实方案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本身工作职责,围绕着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对全区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整顿(注:睢阳区境内无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对相关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从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开始的9月下旬至今,睢阳区卫生监督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近30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00多台次,对全区的156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大多数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但是也存在部分问题:少数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还有一些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所经销的产品使用方法解释不明确,容易误导消费者等。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做出了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处罚、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等不同形式的执法措施。
三、做好本职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自身工作制度和出了进一步的改进。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要求,立足于本职工作,继续为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 2011年11月28日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获得部级、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下分别简称为部级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 制定工作计划, 监督实施过程, 审核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提出部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
各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提出本辖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
第五条部级监督检查工作由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承担机构应按要求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推广鉴定审查员资质。承担任务的审查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章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 (《生产条件审查》) 和获证产品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生产条件检查;
(二) 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 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工作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实施一次。当存在以下情况时, 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一) 获证产品发生多起安全事故;
(二) 获证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被集体投诉;
(三) 获证企业违规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四) 获证产品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形。
第三章任务下达
第十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提前提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 报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应包括被检查企业和产品范围、检查内容、承担单位和时限要求等。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 并下达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监督检查组, 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组成, 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跟踪企业整改, 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落实现场检查事宜。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主持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前应向被检查企业说明监督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工作纪律等。
第十六条参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签署审查员承诺书 (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承诺书应包括审查员工作原则、廉洁守纪及保密等内容。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被检查企业特点和产品情况确定, 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 检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 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 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要求被监督检查企业现场确认, 并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组应跟踪并验证企业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 则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
当检查内容出现以下严重不符合情况时,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 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 不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获证型号的产品;
(二) 获证产品规格或结构出现重大变化, 与获证产品已不属于同一型号产品;
(三) 被检查企业名称或生产地址变更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证书变更;
(四) 被检查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进行整改、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五)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撤证情形。
当检查内容出现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符合情况, 经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 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 检查组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对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结果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各承担单位应在计划完成期限内, 及时收集本单位各监督检查组完成的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形成检查报告, 汇总报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复制后随文上报。部级监督检查报告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集汇总, 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合格”的, 继续维持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性;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则撤销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于每年底前完成所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收取被检查企业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2014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计划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消毒产品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消毒产品重点监督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二)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
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三)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集中餐具消毒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对辖区内集中餐具消毒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检。
四、工作安排(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4年5月下旬)为启动阶段。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通知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部署工作,落实责任,围绕专项行动的有关内容开展宣传培训,让参与检查的人员熟悉消毒产品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
第二阶段(2014年5月下旬至8月)为检查阶段。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阶段(2014年9月)为总结阶段。检查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参与检查科室要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在所部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消毒产品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
光。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同时做好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严格按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联系人:姚玉珠、李爽联系电话:0527--386302883邮箱:xbynn001@163.com.附件1: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检查表
附件2: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泗洪县卫生监督所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退回。
第十条 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有效期限、批准日期、证号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三)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四)生产类别按照附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延续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
(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的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第二十条 变更或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分装是指以大包装产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5.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 1 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 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组织技术评审的期限。
第八条 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九条 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书面提出终止行政许可的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申请后,卫生监督中心应当退还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卫生监督中心受理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对新产品的卫生安全及其功效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或核查的,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指派2名以上评审委员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需要申请人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现场答辩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方法(或评价方法)进行验证试验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样品要求以及是否采样封样。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产品进行采样封样的,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采样封样,所封样品应当为同一生产批号(次)的产品。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送检样品为封样产品的,承担验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产品彩色照片、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资料的;
(二)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的;
(三)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延期评审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补充材料的,应当在一年内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至卫生监督中心,逾期未提交的,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现有申报材料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直接报送补充材料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由材料递交者签字,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对以邮寄方式递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可网上查询接收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二)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的;
(四)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 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报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中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复核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作出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领取时,申请人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受理通知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声明20个工作日后凭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 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退回以下材料的书面申请:
(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其公证书、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及其公证书,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
(二)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未获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再次申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原申请产品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再次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产品不再按新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许可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将予以撤销许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申请人为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进口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包括加工、分装)的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 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唯一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
6.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六
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
法监处 葛永宏处长(2011年6月29日)
同志们:
全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培训班今天开班。参加培训班的有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人员,有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企业的负责人、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我代表省卫生厅对大家百忙之中参加培训表示热烈的欢迎!
近期,卫生部陆续下发了《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卫生部取消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和以戊二醛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的卫生行政许可(2010年 第8号)》等一系列规范和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有了新的规定。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全国著名的消毒专家、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消毒检测中心张流波主任,给我们介绍国内外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情况,介绍消毒技术新进展,以开拓我们的视野。卫生监督所许可办公室李虹主任还将介绍消毒产品申报的程序,解释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消毒产品申报提供帮助。袁青春主任将对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法规规范进行详细讲解,以便企业合法规范生产经营。总之,这次培训班内容比较丰富、比较实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能给卫生监督和消毒产品生产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希望大家充分利用好这次机会,静下心来,认真听讲,深刻领会,认真贯彻。
到目前为止,我省共有542个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消毒剂生产企业131家、消毒器械生产企业35家、卫生用品生产企业376家,是消毒产品大省,消毒产品质量逐年提高。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消毒产品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如个别产品扩大宣传、明示或暗示疗效,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就是要提高认识、理清思路、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卫生监督机构与生产企业相互配合,让全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高度重视消毒产品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消毒产品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是《传染病防治法》设定的唯一一项产品许可项目,消毒产品是传染病防治有效手段之一,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着传染病防治的效果。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四大类健康相关产品中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仍负责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监管,我们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做好这两类健康相关产品的监 管。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促使我省消毒产品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大限度发挥消毒产品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近几年卫生部为了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相继出台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规范,这些规范已经实施了一年半了,但是许多企业仍没有按照规范设臵生产场所、规范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也已实施5年多了,但是市场上仍时有不规范标签说明书产品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就要求我们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监督。
2007年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将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列入了调整范围,当然也包括消毒产品。根据规定,卫生部门可以没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可以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许可证照,可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罚款力度也明显加大,可操作性也比较强。这将成为我们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有力武器。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个武器,继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开展集中整治,把工作做实做细。要大力鼓励消费者举报投诉,加强对消毒产品 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索证管理,一旦发现线索,绝不放过,该取缔取缔,该曝光曝光,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努力规范我省的消毒产品市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由于综合执法的要求,要经常轮岗,据了解,有的人原来从事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等五大卫生的监督管理,没有做过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这方面知识比较薄弱,监督经验更是空白。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管理专业性比较强,业务素质要求比较高,既需要我们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还需要了解消毒产品生产、管理、检验、应用等专业知识,无论我们的审批、监督管理还是技术指导都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只有利用多种途径认真学习,才能做好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更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多数是由于企业不了解有关规定造成的。比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已经实施这么长时间了,但有的企业还是不了解有关要求。今年的抽检还是发现不少问题,抗(抑)菌洗液标签说明书依然存在扩大宣传药品疗效的问题,抽检的消毒剂与卫生许可批件不一致,84消毒液、戊二醛消毒液不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就上市销售或卫生安全评价检验结果不合格仍上市。希望大家认真听课,回去以后要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整改。
三、做规范守法企业,保障产品质量
我省消毒产品行业,总体来说规模较小,多为家庭作坊式,以手工操作为主,上规模的企业不多,管理水平也不高,所以,在这种条件下,要提高质量,规范生产,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做出更多的努力。
前一段时间我们对部分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厂家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的厂家未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擅自进行生产,有的厂家生产地址迁移不进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部分生产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擅自更改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生产环境脏乱、原料和成品未离地离墙存放、人物流交叉、工作人员不穿工作服上岗。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不合格。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既影响了产品质量,侵害了消毒者权益,也败坏了生产企业甚至我省整个消毒产品产业的声誉。
各省卫生监督部门不断加大对消毒产品的监督力度,增加了产品抽检频次和数量,加大了相互协查的力度,省里每年要接到多份外省发来的协查函,我们查到不合格的产品也向兄弟省市的卫生监督部门发协查函,通过这种相互协查,扩大了对消毒产品监督的覆盖面,加大了对不法产品的打击力度。
有的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进行产品的违规宣传,把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上,最后不但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辛辛苦苦打下来的市场,毁于一旦,严重影响了公司和产品的信誉,甚至影响了全省消毒产品行业的声誉,最后得不 偿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所以,我们要做规范守法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把企业做强做大,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把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作为监督重点
去年,我们开展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行动,着重检查了抗(抑)菌洗液,全省共检查生产企业338家,抗(抑)菌产品495个,其中标签说明书合格484个,合格率97.78%。经营单位5838家,抗(抑)菌产品12614个,其中标签说明书合格11532个,合格率91.43%,可见市场产品的合格率明显低于企业,但合格率已明显高于2009年76.25%,市场销售产品明示或暗示疗效的也从2009年的17.5%降到了5.9%。处罚115家、罚款126700元、责令停止销售350个产品。通过此次活动,说明近几年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后取得明显成效,我省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仍存在明示或暗示疗效、标注内容不全、标注了禁止标注内容,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消毒产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我省消毒产品整体形象。
另外,2009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洗液生产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如必须具有达到30万级的净化车间等,该规定已经实施一年半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达到标准。
希望这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比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我们 6 卫生监督部门也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抗(抑)菌洗液上,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清除不合格产品。
五、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要利用这次会议多加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讨我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相互联系,加强业务合作,上下互动,横向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打击违规企业和违法产品。查到的不合格产品产地属于外省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发协查函,属于本省外地市可以向所在市发协查函,对于违规严重、影响面广的企业,可以通过省卫生监督所或者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组织全省或全国协查。同样,接到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外埠卫生监督部门的协查函,我们也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进行彻底查处并及时复函,决不允许有地方保护主义。第二,严格按照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 卫生监管职责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10〕3号)要求,各市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做好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初审、现场技术指导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资料审查,提高审批门槛,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企业要坚决卡住。目前各市上报的资料中绝大多数需要进行1—2次的修改,有的资料与现场不符,所以市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吃透《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科学指导企业整理资料、改造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上报,以提 高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率,减轻卫生监督部门和生产企业的负担。第三,要加强日常卫生监督,完成规定的监督频次,防止某些企业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放松要求,生产条件下滑。加强对新员工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特别是生产刺激性强的消毒剂行业,要指导企业加强个人职业卫生防护。对生产地址变更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进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第四,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经验。要定期组织卫生管理人员例会,加强对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并通过他们及时了解企业卫生情况,加强技术指导,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同志们,在座的各位无论是卫生监督人员,还是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我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7.校园疫情卫生消毒工作方案 篇七
1、建立校长负责制。
负责组织、落实和督查学校消毒工作的实施。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
2、加强健康教育。可利用墙报、校内广播、上卫生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学生掌握有关的消毒知识,注意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3、认真做好学校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加强教室、办公室和室内活动场所等通风换气;对易接触或污染的物体表面每天进行湿性清洁,必要时(如疑有致病微生物污染时)可采用消毒方法。
4、搞好食堂安全卫生,工作时戴口罩,穿工作衣,并做好个人卫生。烹调用具、餐饮具和食品柜等每次使用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教师与学生均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饭前、便后、接触口、鼻、眼前后与污染物品后应用流动水肥皂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在打喷嚏与咳嗽时应捂住口鼻等。
6、若出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对该患者所活动过的场所与接触过的物品,要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进行彻底消毒。
二、具体措施
(一)公共物品预防性消毒
1、餐饮具、厨具、抹布等消毒(责任人:xxx)
(1)餐饮具应清洗后消毒。
(2)首选物理消毒方法,流通蒸汽100"C作用20~30min,或煮沸消毒作用15~30min,或餐具消毒柜消毒。
(3)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餐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可用消毒溶液浸泡30min,消毒后用清水冲洗,以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洁备用。
2、体育运动设施消毒(责任人:xxx)
应定期进行湿性清洁,必要时用消毒溶液擦拭消毒,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
3、办公设施消毒(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1)办公室的地面、墙壁、电梯,以及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如门窗、柜台、桌椅、门把手、话筒等表面部位,每天进行湿式清洁,并保持这些部位或物体表面的.清洁干燥。必要时可用消毒溶液擦拭,作用30min后用湿布去除表面残留的消毒液,每天至少1次
(2)电脑的键盘和鼠标定期清洁消毒。其他的办公设施,例如传真机、激光打印机和电话的清洁与消毒也可用上述方法处理。
4、诊疗用品消毒(责任人:xxx)
(1)体温计用消毒溶液浸泡30min,然后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洁备用。
(2)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用消毒溶液擦拭消毒,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
(3)红外线测温仪的探头可用75%乙醇擦拭消毒。
5、车辆消毒(责任人:xxx)
参照公共车辆消毒。
6、东西桥栏杆消毒(责任人:xxx)
用消毒溶液擦拭消毒,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
7、废弃口罩回收箱消毒(责任人:xxx)
废弃口罩一定要投入到专用回收垃圾箱,保洁员上下午各一次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每日清理转运。
(二)、环境预防性消毒
1、物体表面消毒(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对教室、宿舍、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体育活动场所、浴室、卫生室和厕所等公共区域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如门窗、讲台、课桌椅、门把手、水龙头、话筒、洗手池、卫生间等物体表面每天湿性扫除,必要时用消毒溶液消毒。
消毒原则为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由内向外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min,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
2、教室、宿舍室内通风、消毒(通风责任人:xxx、xxxx;教室消毒:xxx;宿舍消毒:xxx;特种室消毒:xxx)
(1)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促进空气流通。
(2)教室应在每节课后开窗通风,其他教学用房每天开窗通风2一3次。
(3)使用空调设备的场所,确保安全通风换气。加强室内通风,保证足够的新风输入;做好空调与通风设施的定期清洁工作,过滤网与过滤器每周清洗一次,整个系统至少每年彻底清洗一次;必要时(如疑有致病微生物污染时)对上述部位进行消毒处理。
(4)通风条件不良的建筑,宜采用风扇加强通风换气。
(5)每天晚自习后由值日学生进行教室卫生大扫除,消毒人员用250-500mg/l的84消毒液进行物体表面、地面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清除残留消毒剂,尤其要做好教室门窗把手等物体表面的消毒,并开窗通风。消毒时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
晚放学后,由学校保安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公共区域的地面、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尤其是卫生间、楼梯扶手等重点区域。
(6)宿舍楼保洁人员在每日早上学生上课后,用250-500mg/1的84含氯消毒液进行地面和物体表面清扫擦拭,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清除残留消毒液。
3、卫生间消毒(责任人:xxx)
每天保洁员对楼内、外卫生间蹲坑投入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1小时后,进行清水冲洗。
4、垃圾箱消毒(责任人:xxx)
保洁员每天对垃圾箱或垃圾点用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1-2次。
5、卫生大扫除(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每周四下午第四节,学校组织全体大扫除,进行校园环境全面的清洁和消毒,以清洁为主,消毒为辅。
(三)、师生手的预防性消毒(责任人:xxx、xxx)
1、一般情况下,饭前便后,从外面回家后,接触公用物件如扶手、门柄、电梯按钮、公共电话后,双手被呼吸系统分泌物弄污后(如打喷嚏、咳嗽、清洁鼻子),触摸眼睛、鼻及口后,应用肥皂或抗菌洗手液和流动水进行洗手。
2、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3、必要时用消毒溶液擦拭1~3mins
三、有关说明
1、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办公室、总务、宿管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校园、宿舍的消毒。
2、根据学校条件建立(应急)隔离室、观察床。
3、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有必要对接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人进行检疫、隔离、观察。学生不串班、不串宿舍,不混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4、出市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方可归班。
5、教职工家中及学生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学校、采取必要措施。
6、在配比和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一定做好个人防护,戴好手套和护目镜,防止消毒液喷溅腐蚀皮肤或眼睛。
7、应慎用或不用乙醇消毒液,使用时以擦拭为主,严禁喷洒,远离火源。
8、预防性消毒除建议不要用含氯消毒液进行室内空气消毒。(配比84消毒液小窍门:市面上销售的84消毒液一般为5%浓度。可以找一个500毫升的矿泉水瓶,打开瓶盖,倒满一瓶盖(大约5毫升)84消毒原液后,倒入稀释容器中,然后接满500毫升水后倒入稀释容器中混匀,即得到大约500mg/L浓度的84稀释液,需要多少量就按照这个配比稀释就可以。)
(一)84消毒液配比
教室/宿舍/办公室/餐厅:
1:200有效氯含量250mg/L;75mL84原液兑水15L厕所/垃圾桶周边;1:100有效氯含量500mg/L;150mL84原液兑水15L。
(二)84消毒液消毒注意事项
1、使用84消毒液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穿工作服。
2、84消毒液具有挥发性,消毒后所有人员离开室内,关闭门窗30分钟左右后打开门窗,保持通风状态。
3、门把手,楼梯扶手等处需用清水擦出来。
4、不要把84消毒液与其他洗涤剂或消毒液混合使用,因为这样会加大空气中氯气的浓度而引起氯气中毒。
5、84消毒液宜现用现配,一次性使用,勿用50°以上热水稀释。
8.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八
方案
为了加强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提高消毒灭菌质量,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技术规范》定期对医院各临床科室的空气、医护人员的手、物体表面、使用中的消毒液、压力蒸气灭菌等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具体监测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小组: 组 长:黄林青 副组长:刘锋
成 员:杨幸秀、万辉连、乐丽芬、李碧珍、黄育红、王四莲、杨丽春、刘志惠、钟瑞芬。
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1、供应室应按照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的要求与方法做好各项监测并记录备查,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
(1)压力蒸汽灭菌器必须进行每锅物理监测,每包内、外化学监测,预真空(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每周监测一次,每月需送市或区CDC监测一次。
(2)灭菌器新安装、移位和大修后应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物理监测、化学监测通过后,生物监测应连续监测三次,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预真空(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进行B-D测试并重复三次,连续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2、使用科室对使用中消毒剂进行浓度监测,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每日监测一次,戊二醛每周监测二次(胃镜室每天使用前监测一次),使用中灭菌剂、消毒剂细菌污染监测每月一次。
3、紫外线消毒进行日常监测(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做好记录和签名)紫外线灯管每周擦拭一次,每半年监测照射强度一次。
三、环境卫生学监测
1、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的监测。
2、对手术室、供应室、产房、新生儿病房、母婴室、口腔科、内窥镜室、治疗室、换药室、检验科等重点部门每月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一次。四、二级监测
1、科室医院感染监控护士每月应协助检验科做好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对不合格项目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后复查,监测资料记录完整备查。医院感染专职人员和兼职检验人员每月对重点部门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发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反馈到科室。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查改进。
9.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高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考核评估;
(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
(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评估;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三章 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
(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第十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
(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
第十一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
(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
(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
(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
(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核实设立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三)查阅水质净化、消毒、检测记录,近期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送检;
(四)检查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查阅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检查记录;
(五)查阅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阅相关检测(评价)报告,核实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情况;
(三)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学校选址;建筑总体布局;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宿舍、厕所及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场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情况,以及核查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与现场实际的吻合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为制定学校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基本信息情况。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的学校内设卫生机构。
10.卫生工作管理规范 篇十
本标准第4.7和4.8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欣、邓瑛、曾晓芃、符筠、刘亨辉、耳玉亮、段佳丽、刘峥、徐文婕。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法定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的非法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可参照执行。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26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GB 500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WS/T 100 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 建标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school health professionals 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为主要职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3.2 保健教师health-care teachers 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而从事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3.3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s 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或经培训合格的学校其他在编人员。7 4 组织保障与制度
4.1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本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4.2 学校成立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应及时调整。
4.3 学校每年应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同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4.4 学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以保证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4.5 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并按不低于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6 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4.7 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设置优先考虑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8 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学生晨检制度;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通风、消毒等制度。
4.9 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8 5 预防 8.1 5.1 健康教育
5.1.1 学校每学期都应安排日常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教育,内容包括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 学校应积极开展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提高其对传染病的应对能力。
5.1.3 学校可根据传染病预防的需要对学生家长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8.2 5.2 晨检
5.2.1 班主任每日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
5.2.2 晨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检查学生中有无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发生;调查了解学生缺勤原因、所患何种疾病或症状等信息。
5.2.3 晨检中发现学生有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或其他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5.2.4 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学生晨检工作,对各班晨检结果进行核实、排查和处理,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5.2.5 传染病流行时期宜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宜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8.3 5.3 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
5.3.1 班主任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5.3.2 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对各班登记结果进行核实、汇总,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8.4 5.4 健康管理
5.4.1 学校应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体检和健康筛查的组织工作。
5.4.2 学校教职员工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传染期内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8.5 5.5 预防接种
5.5.1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学生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在学生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5.5.2 学校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决定,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学生进行疫苗接种。8.6 5.6 卫生条件
5.6.1 学校应按照GB5749、WS/T100和GB/T 17226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保障学生的饮食、饮用水安全,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危害。5.6.2 学校应按照GB50099和建标109的要求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等卫生设施。8.7 5.7 物资储备
学校根据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按照学校规模、学生数量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9 6 控制 9.1 6.1 报告
6.1.1 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1.2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在24 h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d内有3例或者连续3d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9.2 6.2 控制措施
6.2.1 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密监测学校疫情动态和调查处理工作,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疫情;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疫情所需的物资和经费等保障。6.2.2 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控制预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通报疫情动态,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6.2.3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
6.2.4 学校在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控制工作:
a)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学生、疑似病人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
b)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c)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者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d)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疾病控制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
9.3 6.3 个人防护
11.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单位提供通过物理消毒方法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服务的机构。
餐饮具是指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盘、碟、杯具、勺、筷子、刀、叉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选址、布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生产厂区选址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建在居民楼内;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如旱厕所、污水池、垃圾堆(站)等)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三)生产厂区环境整洁,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
生产日期打印设备、塑封自动包装设备。尽可能采用生产线流水作业,减少手工操作环节。消毒方法应尽可能采用热力消毒。
第八条 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有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有明显标识,不得混装、混运。配送运输车辆车箱做到每天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四章
生产区域设施及装饰材料的卫生要求
第九条 生产区域的地面,应采用无毒、耐磨、防滑、防霉、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铺设材料便于清洗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水流应由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包装和成品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条 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宜采用浅色瓷砖或相应建材铺设到项。
第十一条 消毒场所的天花板应易于清洗,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清洁区的房间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包装区房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二条 去渣、初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第十九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且水量充足,并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所用的洗涤剂、应为食品食具用洗涤剂、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进时应索取相应的检验合格证及相关批件。
第二十一条 储存消毒后餐饮具的库房,应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内设有堆物的垫扳及货物架等。餐饮具的存放应离地、离墙不小于30厘米,离棚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洁。
第二十二条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 卫生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消毒应首选物理消毒方法。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煮沸、经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0C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0C15--20分钟。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0C,冲洗消毒40秒以上 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和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第二十四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感观要求应达到光洁涩干、无油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在培训合格和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消毒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时穿戴好工作服、帽、鞋。不允许佩戴饰物进入车间。进入包装间的人员还应戴口罩、手套。
第三十四条 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服、帽、鞋,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场所。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已消毒餐饮具。第三十六条 生产车间内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十七条 非清洁区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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