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2024-08-08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11篇)

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一

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招标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愿就

项目委托招标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委托范围及要求

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

方式组织政府招标,编号:

。乙方应本着招标程序规范、招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招标效率更高、招标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施招标。

主管部门批复招标计划后,乙方会同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项目比较复杂的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公告应在主管部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乙方根据甲方的招标项目需求审查投标人资格;甲方可以在招标需求中对投标人提出资格、资质等要求,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甲乙双方应高度重视质疑处理工作,答复用语规范明确,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不得推脱应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材料应及时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派专门部门负责招标项目,并指定

代表甲方处理招标过程的相关事宜。

2、甲方向乙方说明招标的详尽工程清单、服务标准、预算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及乙方办理委托招标事项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技术资料。

3、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4、甲方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招标方代表,并出具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5、合同由甲方与中标(成交)投标人签订;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6、甲方负责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与乙方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对政府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甲方委托的招标事项。

2、乙方应成立项目小组,并指定

负责处理整个项目的相关事宜。

3、乙方负责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组织开标、评审和定标工作。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4、在履行招标合同过程中,甲方若与投标人产生纠纷,乙方应尽全力积极予以配合。

5、乙方对政府招标活动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6、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招标活动的有关文件,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7、乙方对甲方负有沟通与通知义务。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解决。

8、招标过程发生的公用费用,如招标文件编制费用、专家咨询费、开标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法按规实施招标。如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告知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报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招标项目结束日止。

六、中标(成交)投标人的确定

□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顺序,甲方确定。

七、代理服务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成交)人支付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年**月**日

END

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1号令的颁布和施行, 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发展, 招标从业人员超过百万。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优势为招标人提供咨询, 规范采购行为, 节省采购成本, 提高采购质量。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 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的投标人, 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牵线搭桥为招标人服务, 促进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设置较低, 再加上招标代理业务收入见效快, 造成了大量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 过于饱和的招标代理市场, 加剧了行业的无序竞争。由于招标服务以招标活动组织和招标流程操作为主, 使招标代理工作缺少技术含量, 招标人就形成了按收费高低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 有的代理机构为了要业绩, 甚至有不收费的现象, 现在能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项目少之又少, 代理机构过低的收费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无法加强基础工作建设, 无法投入到业务工作的研究之中, 对招标代理事业的发展危害极大。面对这些困难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谋求创新发展。

2 招标代理机构面临挑战

(1) 招标行业是中介服务行业。按市场化运行规则, 国家发改委很有可能下一步取消招标收费规定。如果实行“谁委托, 谁付费”的市场化服务原则, 招标机构的效益将大幅度下降, 有可能生存都存在挑战。一些招标机构很可能面临出局的危险, 行业肯定会重新洗牌。

(2) 招标代理机构正处于由简单的、低层次的程序服务, 向高质量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转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单纯依靠重招标程序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 迫使招标代理机构将合法、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摆在发展首位。

(3) 2013年7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六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更是进一步明确建设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八方面具体要求, 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指明了方向。各地正在积极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 既为招标代理机构带来挑战。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实现电子文档存档及备案, 高效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等难题。可以以信息技术来保障招标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电子化评标可有效提高评标效率, 减少招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同时也有利于监督、监察、防止腐败。进入电子招标投标时代我们的传统招标评标做法, 就会被淘汰, 我们的人力结构也会跟不上。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4) 目前国际招标资质已取消, 通信工程招标资质也取消, 其他资质将来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放开。资质是我们招标机构的生命线, 如果没有资质控制我们这些机构的生命能力至少丧失一半。企业只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登记招标代理业务、具备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即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资质放开必然引起自行招标加快, 新进入者即会增加, 行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对人才的追逐也会更加热切。由此很可能使招标机构进入微利或亏损时代。

3 招标代理机构持续发展分析

3.1 由传统单一的程序型服务向高效专业的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

目前国内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是简单固定的程序型服务, 如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等。同质化、程序化的招标代理服务正在被市场所抛弃。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拓展代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发挥专业优势, 这就迫使招标代理机构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放在发展首位, 向“招标前”和“招标后”的延伸技术服务, 向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 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 为招标人提供类似交钥匙的全程服务。包括招标前整体方案的论证、专业性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概预算、项目后评价等, 甚至可以根据需要, 提供如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项目代建制等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要利用自身积累的经验, 充分了解招标人的需求, 拓宽业务领域, 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努力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 实现服务的增值, 最终向成熟的管理咨询型服务机构转变。

3.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

招标代理机构是以人才兴业为基础的一种智能型服务。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招标专业知识, 还要懂得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法律知识, 具备沟通协调能力。招投标活动涉及多方利益, 容易产生争议和矛盾,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及时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协调各方关系, 避免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基础, 培养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至关重要, 建立一支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从业人员队伍意义重大。

3.3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行电子招投标

提高企业高竞争力, 不但靠完善的制度和人才, 还要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作保证。随着电子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电子招投标取代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将成为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必然趋。

电子招投标可以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程无纸化操作, 如在网上购买标书、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 原来大量的基础性、程序性工作由计算机系统辅助完成, 大大减少了招投标文件的印刷费、装订费, 投标人、评标专家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节约了各类社会资源, 节省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资金, 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通过电子招标平台, 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能获取网上公开的招标信息, 做到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还可以使开评标过程更加公开化, 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从而增加透明度, 真正实现阳光交易。

4 结语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随着市场发育的愈发完善, 社会分工愈加细致, 对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色经营、资源整合、做精做专是招标代理机构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 找准定位, 选择优势行业做深、做透, 在最能实现自身价值的领域通过兼并重组进行资源整合, 实现规模扩张、效益提升和多种经营, 尽快谋划企业集团化、品牌化式的发展。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必然选择。

摘要:本文从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背景及发展变化, 以及现行市场的环境, 招标代理机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应局限于招标活动组织和招标流程操作, 需要向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领域延伸, 围绕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结构, 建设复合型人才, 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价值, 以精做专为目标找到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之路。

3.浅论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 篇三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重点;思考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inking and focus on bidding agency busines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Code of conduct;Bidding agency priorities;Thinking

1.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1.1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成熟和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智力服务的中介组织就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诞生和发展的。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把招标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来抓。”对招投标的作用给与高度概括和评价,同时也对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

1.2 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其专业技术水平、法律知识特别是职业道德对圆满完成招标任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凡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都难免负有不同责任。

1.3 招标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手段,招标代理机构这支队伍政治上业务上就必须首先要过硬。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1.4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因此,《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应对“专业力量”作出规范和界定。即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核定代理机构资质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则应加强对其专业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1.5 在招标实践中,我们感到作为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应基本具备以下五方面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复合型、多学科专业知识;

(3)有招投标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4)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的沟通能力;

(5)掌握和应用现代信息管理知识的能力。

1.6 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这些能力进行细化、量化制定一个可操作的考核办法,试行后全面推广。

1.7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处了现行的年度审核、资质升级制度外,还应采取实行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1.8 目前,各部门和地区对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信用行为试行分类监管。我们认为这类监管首先应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人合同执行的回访入手,建立投标人信用记录,在政府主办的专用网站上公布。及时披露有关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使其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这对优化市场资源有着重要的作用,操作性强,项目单位拥护,这种回头看,既能检查投标人信用程度,又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完善总结,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内部也应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另为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条件,在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的同时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2. 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监督管理的重点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处理三个方面。

(2)在组织招标的工作程序中,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审专家的使用合理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并取得成功的关键。换句话说,对标书的审核和监督专家评标的合理选用是对招标投标过程管理的重点。

(3)所谓编制招标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决定“买什麽”。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有时恰恰是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帮助解决的。一般来说,标书编制的难点是技术要求条款和评标办法的合理确定。

(4)在技术要求方面,满足同一技术要求的工程设备可能有不同工作原理或动力、控制、执行等系统,满足同一工程系统有完全不同的工艺途径。招标代理机构应代表委托方同设计院沟通,通过代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制造厂家的信用记录和同类项目的经验,确定适当的技术要求,排除某些设计部门定点设计利益造成的局限性,并且技术要求的描述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能够有三家以上投标人投标。

(5)确定适当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细则是保证招标公平的关键。评标条款应科学、准确,不能有随意性。评标办法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法人“买谁的”的问题,评标办法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对评标专家应给予相应的自由度,在招标实践中把握好这个度不容易。这些都是代理机构智力服务的核心体现。也是可能出现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隐密点,因而也是标书审核的重点。

(6)招标代理机构除了必须具备编制标书的能力外还必须有组织评标的能力。而评标能力是由选取的评标专家体现的。这就要求在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注册登记的专家从专业类别、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数量上能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专家库或专家视野网的水平体现了代理机构水平。实践证明,凡是成功的招标案例,一是标书做的好,二是专家选的好。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组织开标时,必须在指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这是中国特色。世界银行在招标项目管理中,对专家来源则无要求,而更关心的是评标结果。应该说,抽取专家这一规定在简单的工程项目中对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其评标工作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则需要商榷,在某些招标实践中,我们感到用直接邀请的办法可能对招标人更有帮助。因此,有关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对专家评标质量的考核,对选取的方式则应灵活区别对待。换句话说,对招标专家选用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从招标结果的质量水平来考核。包括招标现场招标人的认可度和合同执行完毕回访的实践检验。endprint

(7)对于招标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世界银行招标管理的重点,在我国建筑工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管理中都有备案和公示制度,起到一定作用。但同世行的审核相比,由于我们行政人员编制限制等原因还不够深入细致,只要公示过关就放行。而对于绝大多数货物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招标,则从根本上缺乏相应的机构对其监督管理,建议国家有关银行同国际接轨,成立相应的部门对项目单位使用本行的每一笔资金都要监督管理,国内银行出现不少呆账、死帐除了体制的原因外,在此类问题的制度上不健全是否也是个原因呢。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发展的思考

(1)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内蓬勃发展有两个原因,一是表明这种中介服务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二是国家政策的扶持。

(2)所谓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就是由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政策、国民素质等因素的约束,国家强制招标政策的推行,以及计划经济遗留的法权痕迹为中国招标代理机构创造了市场。用句土话说,在招标代理行业,“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3)所谓政策扶持到处可见,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招标人自行招标设置高门槛,高门槛是双刃剑,一方面对保证招标代理队伍的素质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客观上保护了现有招标代理机构的既得利益,二是推迟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政策。但市场经济总是要发展的,随着“入世”和我国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竞争开始由国内的、区域的部门的、不完整的竞争转向国际化的全方位的竞争。在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由单一项目承接能力的竞争转向跨行业和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的竞争;由竞相压价的低层次竞争,转向重业绩、比品牌、崇信誉的高层次竞争。一句话,国际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将打破地区市场的分割和部门的割据,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将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方式。其中,对政府投资的公益型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而代建制就是总承包。招标——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环节将纳入总承包人自行招标的范围,单一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将不断萎缩;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选择专业服务将成为投资人的自觉行动和惯例,招标收费政策也必然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国际通行规则。这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4)面对上述发展前景,招标代理机构要居安思危与时俱进,要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一方面尽快把招标市场作强作大,作出品牌;另一方面要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延伸,通过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的参股合作建设有特色的咨询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发展到这一阶段,招标代理行业将真正同国际接轨(众所周知国外没有中国式的专业招标公司)。这时,“关系”依然重要,但技术实力将成为新型中介组织的第一生产力。

(5)可以预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式的专业招标公司将以全方位的服务方式融入工程咨询行业迎接未来激烈的市场挑战。

它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更成熟的新阶段。

4.日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篇四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积极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学历,并有3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四)与依法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

(五)持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止执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代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兼职;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为在招标办备案的人员,否则,相关业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行为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依法代理,诚信代理。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备案和单项代理业务备案。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已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如开展代理业务,应先向市招标办办理单项合同备案,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备案的程序及须提交资料按照《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日建招发[2009]4号文件)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驻日照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具有乙级及以上代理资格,有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办公场所及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近三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接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参加其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示范文本,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等)、资格审查(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等)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招标代理机构不当行为引起投诉或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3个月至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活动,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清除出日照市招标代理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市外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同时通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项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未备案而开展代理业务的;

(四)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擅自开展业务的;

(五)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七)代理业务开展前不了解招标项目现场情况,招标前发现施工单位违规进场知情不报的;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相关资料的;

(九)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代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开标现场不到位的(因变动等原因应及时配备和备案);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代理文件等资料的;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代理项目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阻碍或不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投诉调查处理的;

(十五)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六)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七)违反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或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的;

(十九)资格申请(包括资格延续、资格晋升、资格变更)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十一)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二)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如另有约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成本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人员变动、歇业和解散,应经市招标办核准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后15日内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驻日照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资格或资格等级延续、晋升的,需经市招标办初审合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招标代理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市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进行备案;

(三)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在国家指定媒体和日照招标信息网发布;

(四)编制和发放投标邀请书;

(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受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七)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八)编写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备案;

(十一)其他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按要求组建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从业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成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成员须具有从事建筑工程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且至少有1名造价专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开标时必须全部到场,且持证上岗,现场签到。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如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一级)或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且最多只能同时从事3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持《信用手册》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登记,信用评价实行日常评价和评价相结合。具体按《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日建招发[2008]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代理项目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和各类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未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许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资料擅自引用、发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的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提交代理业绩统计报表。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1~3个月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完整、科学、有效地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篇五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

比选单位:

二零一六年三月

第一章

致:

根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规定,经过电脑随机抽取,确定你单位为比选候选单位。请贵单位在收到文件后第一时间予以回复并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积极准备投标资料,并按时递交,我公司将按规定对比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一、项目概况

略。

二、招标范围

略。

三、时间要求

项目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四、递交投标资料的时间、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年月

日下午

2:30。

递交地点:略

五、投标资料数量:纸质版一正四副,电子版一份。

六、投标资料内容

1、投标承诺函(格式自定,包括工期、质量、收费报价等方面的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公司简介(资格、资信、组织机构、人员结构以及制度建设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资质证书副本、获奖情况;

8、同类型业绩证明材料;

9、针对本项目拟派的人员状况;

10、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及组织措施等;

11、项目质量控制方法及承诺;

12、其他服务承诺;

13、收费报价(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基础,结合市场自主报价,但不得高于指导价)。

七、保密要求

双方同意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除一方履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递交

1、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应用A4

纸打印,装订成册,胶装,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处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胶装。

5、投标文件的密封: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套上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九、联系方式

比选人:***公司

址:略

编:略

联系人:略

话:

手机:

箱:

第二章

比选办法及标准

一、本次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进行评标。

二、综合因素评标法采用打分制,满分为

分,进行评比的各类因素分值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商务标(60分)

1、企业资信5分。

(1)甲级资质得3分,乙级资质得2分。

(2)企业近三年获国家级荣誉证书或省级荣誉每项2分,最高2分。

2、项目人员配备15分。

(1)项目人员配备齐全,分工合理得10分。

(2)项目主要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得1分。

(3)项目配备的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次得1分,最高得4分。

3、招标代理业绩

分。投标人近

年承担过同类项目招标,每项得

分,最多计

3项。

4、代理服务费报价

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报价,按下浮比例高低排序,报价最低者得25分,第二名得23分,第三名得21分。

(二)技术标(40

分)

代理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组织程序;人员组织配备;技术保障措施;合同管理措施;服务缺陷处罚措施;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要求完整全面,针对性强。最低得分不得低于25分。

计算评委打分时,算术平均后为每个投标人最后得分,评委记分保留一位小数,报价得分及总分保留两位小数。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承诺书

格式自定,应包括报价、工期、服务承诺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派我单位

项目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本次投标中的有关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盖章后生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代表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三、报价说明

投标人自行编制,应包括相关的收费依据及计算方法等。

四、投标人同类型业绩证明材料

相关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针对本项目拟派的人员情况表

姓名

职称

证书

名称

证号

拟担任的工作

注:后附项目班子成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6.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六

管理暂行办法

(绍柯公管办[2014]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各类招标和采购交易项目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行为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项目招标和采购(以下简称“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采购)人名义或为招标(采购)人办理招标、采购等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的指导协调与综合监管,并会同区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前,须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席位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区承接当招标代理业务。具体按照当交易席位备案工作办理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条 在柯桥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经营状况和社会信誉,能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区外代理机构(除越城区)应在柯桥城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办事处仅限设在柯桥城区规定区域),并按规定配有专职人员和相关设备。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事务,应当与招标(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注明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并由招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名。国家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范文本格式的,应使用规范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招标代理项目后,对代理项目情况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熟悉,并及时向招标(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依法编制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依据规定向区公管办提交招标(采购)申请;严格遵守区交易中心关于“中介机构现场职责”相关规定开展现场工作,按照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要求做好标后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做好委托事项及委托人要求、收费、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执业记录。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制度,考核细则在年初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一季度一汇总”的原则,由区公管办会同区交易中心指派专人对各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年终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队伍及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受奖励和处罚情况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情况等。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一星级至五星,共六类。代理机构无代理业绩的,不参加当考核,暂不定级。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业务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累计两

次及以上的,经调查认定,考核等次作降级处理:(1)因工作失误给招标(采购)人或投标人(供应商)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3)对所代理项目应保密未保密的。考核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与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承接和代理项目招标评标加分挂钩。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三星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得承接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和3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连续两年受到降级处理、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暂不定级的或考核不及格的给予其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一年的处理。

第十七条 区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限额以下项目在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上要引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录用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及时反馈至区公管办,区公管办将反馈信息作为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参照《绍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在柯桥区的备案登记资格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7.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七

1、有利于防止内外互通, 泄露标底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业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有利于防止业主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推行招标代理, 有利于防止一些地方或部门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 排除或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现象。例如, 有的对外地队伍进入本地市场收取高额管理费, 有的规定未取得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身份”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有的不合理地单向限制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数量, 还有的规定在评标时给获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奖项的投标人加分, 等等。

3、有利于防止业主任意肢解发包工程, 杜绝腐败现象

《招标投标法》规定, 需要将工程划分为标段的,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不能任意肢解发包工程。肢解发包工程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 主要是和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联系在一起, 也就是经济学里所称的“寻租”现象。如果把工程肢解成几部分, 交给几个单位承包, 业主寻租的机会就增多了, 可能捞到的好处自然也就增加了。

4、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最低价中标

在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 通行的作法是最低价中标, 我国加入WTO后, 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采用“合理最低价法”评标的工程日益增多, 有些报价低得离谱, 其目的就是先中标。将业主套牢, 而后边施工边加价, 要么就偷工减料, 以求降低成本。代理机构对于这种现象, 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承包商的技术方案能否既降低成本, 又保证工程质量, 如果认为提出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保证工程质量, 那就不能中标, 从而确保真正的优秀企业中标。

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市场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发展, 但仍不完善。尤其在获取代理业务方面缺乏市场竞争, 多年形成的区域模式或习惯作法与市场并行, 导致一些招标项目不能进入市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后, 招标代理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较快, 但参差不齐, 即使是同等资质的代理机构, 在实力上也存在很大差距。

1、缺乏市场理念及服务意识

招标采购工作在我国经历了复杂、曲折的发展过程,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政府或行业派生出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长期以来主要依靠直接授权或强制性规定获得招投标代理业务, 习惯于“等、靠、要”。由于项目的取得主要依靠行政指令, 而不是依靠开拓代理市场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取得, 从而使得招投标代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服务缺乏主动性、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质量低下, 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带有明显的“二政府”作风, 在业务开展中缺乏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理念, 使客户难以充分认识招标代理服务的优越性。

2、代理业务的中心工作不突出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 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也就是说, 其既不隶属于招投标监督部门, 也不受控于委托方, 而是独立的第三方。但由于承揽业务的原因, 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过分迁就委托人, 向委托单位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 诸如:保证委托人中意的投标单位中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存在违规行为。最终使得招标代理的中心任务和职责变成负责评委的“吃、喝、拉、撒、睡”,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中介机构市场体系的建立, 也失去了招投标代理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 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本意。

三、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几点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部门规章制度

完善招标代理政策法规体系是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市场的重要内容, 是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

2、全面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办培训班集中学习的形式来整体提高本招标代理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 也可以通过向兄弟单位取经的办法来完善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更主要的是建立—个学习型的组织, 要求员工树立不断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和觉悟。

3、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考评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 也是精简行政审批、审核、强化事后监督的具体表现。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考评, 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力四个方面。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宣传力度

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体, 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对规范建筑交易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的覆盖面等方面的作用, 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代理机构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紧迫性。

5、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是当前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现在一些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到外地接收挂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随意设立分支机构, 总公司根本没有或者很少有专职人员去当地完成这些代理项目, 造成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没有保证, 有违规操作行为难以查处等情况。

四、结束语

目前, 招标代理机构正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尤其是国家及省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 我们坚信,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 招标代理机构会越来越规范, 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摘要:近年来, 招投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中介作用也日益凸显,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 从法律上明确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规范了招标代理行为, 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但从业务的规范性来讲,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推行工程招标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招标代理,保护主义,合理最低价法评标

参考文献

[1]、邓华.浅谈招标代理机构的现状和前途[J].中国建设信息.2007.15:76-78

8.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问题及对策

0.前言

招标代理机构的开展给多数的建设工程提供了专业化的招标服务,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成立标准低、风险性较小、收入高,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市场中代理机构的水平、资质等参差不齐这就严重导致了服务质量的下降,有失公平性、严肃性。

1.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工程招标代理就是通过工程的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一种代理活动,代理业务比较繁杂。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就是通过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业务的开展,常规的业务会涉及到几种,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及工程施工、工程中所涉及的材料的购买及监理部分,上述都是工程代理机构所要承办的。随着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化,目前有很多的大中型項目也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更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提升了工程的质量。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快速发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的建设交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业务开展不合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虽然形式相对简单,但是在招标文件、招标内容的编制都需要合理性、有效性。招标活动的开始到结束都需要做好每一个环节,如果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后期的不良的连续反应。

建筑工程市场中的招标业务代理,存在招标的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大都是走过场、文件不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招标,大部分存在雷同的现象,因此部分建筑行业就对招标业务的合理、科学性产生了一定的质疑。招标文件雷同,缺乏针对性,是目前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招标工作中,招标文件的起草应该针对甲方的不同要求和工程的不同特点而有所差异,绝不应该千篇一律,否则,极易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后期的工程管理制造障碍。

在招标代理中还发现另外一种现象:当工程招标企业在施工之前就将施工的企业选定,但是为了符合相应的法律流程就需要代理机构配合自己走形式,将其中标的过程合法化,这种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已经严重的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时为了完成委托方的任务,在确定中标对象时没有原则的迁就承包方,这种行为就违背了市场发展的基本原则,极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低价中标、压价抢标等现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调节,国家出具相应的法律对这种违规行为加以严惩、限制。

2.2代理机构缺乏全局观念

由于招标代理中机构的资质、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开展业务时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些规模较小的招标企业对业务的开展缺乏长期的规划与认识。例如:在走访市场中的招标单位中发现,很多的企业认为只要能顺利的完成委托方的任务,完成相应的流程,在确定了中标单位之后就认为这项工作结束。这种思想缺乏对“点”与“面”的正确认识,必然会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不良影响。

工程招投标工作虽然只是工程建设全局工作中的一个“点”,但是意义非常重大,这项工作应该对以前清单和标底编制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问题给予澄清和解决,严谨地做好招标答疑工作,其目的是确定合理的中标价和选择最佳的施工企业。但如果这项工作流于形式,不仅不能弥补以前各项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很难确定合理中标价,更无法选择最佳的施工企业。后继工作也会因为招标代理工作的肤浅性变得举步维艰。不合理的中标价往往会选择施工能力弱的施工企业,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也经常会引起一系列的工程索赔事件。

例如,某工程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作了一系列限定,恶意压低中标价。中标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针对招标文件中一些原则性错误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由于招标人对索赔事件处理不力,致使实际工期比计划延长8个月。

3.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的措施

3.1加强管理体制改革

建筑工程招标机构要想获得一个良好的发展就必须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的提升,通过对人员的严格的筛选提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坚决杜绝人情业务、挂靠业务等不良行为,通过管理体制的提升,促进机构业务的开展。

机构应该有计划的组织员工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学习相关行业的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通过提升员工部门的素质,降低各种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促进招标代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提升招标代理的服务水平、业务水平,从而为自身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2落实项目负责制

规范招标文件起草和审查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实行项目负责制,一个招标代理小组服务一个招标代理项目。在组内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有相应资质与工作经验的人来负责,这就从根源杜绝了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在业务的开展中负责人对整个招标工作负责任。

规范招标文件起草和审核工作中,应做到文件的起草和审核相分离,招标文件的审核应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或造价师主持,严格把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关,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错误或显失公平的条款,以体现招标文件的严谨性、全面性、科学性、公平性,让招标代理工作真正地做到为业主服务,为建筑行业服务。

3.3创造代理机构独立开展业务的环境

随着招标代理工作的诸多问题的出现,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主管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都应该积极的想办法、想对策共同为健康的市场贡献力量。

在主管部门的带领下,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种工作:

第一: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长期与短期发展策略,通过有机结合既能适应建筑行业市场的发展又能完成长期的发展目标。第二:代理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专业、高素质的人才的有效利用,通过高素质人才的引进提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提高代理机构在整个市场中的地位。另外,工程招标方在代理合同中也要明确正确处理被委托方、委托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开展独立业务的条款,较少之后出现的各种问题,另外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的做好记录并且及时的向上级部门反映,通过双方的协调及早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此外,需要加强社会的监督,对信用等级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公布名单,由业主择优选择,相关部门对代理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制,采取严管、普管、宽管的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4.结语

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规范的市场环境,在规范的市场环境过程中就要加强建筑市场的各个环节,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需要主管部门的要求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的逐渐壮大,需要建立起科学、高校的管理机制,通过部门的科学管理,并且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也要逐步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业务素质,促进建筑行业、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覃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2(07).

[2]甄长征,简晓宁,闫中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建筑经济,2010(01).

9.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九

企业注册地: 市(州、省管)县(市、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栏目编号 变 更 内 容

资质内容 1 2 3 4 5 6 7 8 申请变更企业意见年 月 日(签章)市(州)资质管理

变 更 前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注册资本金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所在县(市、区)资质管理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省级资质管理部门意见 变 更 后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此表一式二份,可自行复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变更申请。

二、本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或采用计算机A4幅面纸张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三、申请变更时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1、企业名称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文;

□ 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2、企业地址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 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3、注册资本金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 验资报告。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5、经济类型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6、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 任职文件;□ 工作简历;□ 身份证;□ 职称证。

7、企业负责人变更

□ 任职文件;□ 工作简历;□ 身份证;□ 职称证。

8、技术负责人变更

□ 任职文件;□ 工作简历;□ 身份证;□ 职称证。

四、企业资质变更一经核准,应在核准后15日内进行网上资料的变更,并按规定权限上传备案。

五、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0.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十

一、填空题(共20题,40个空,每空0.5分,共20分)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和--------的行为。

2、政府采购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政府爱狗,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和委托、-----------等。

4、政府采购实行--------和----------相结合。

5、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6、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7、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政府采购程序中,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日。

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11、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12、货物服务招标分为-----招标和-----招标。

1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日前。

1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为准。

17、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8、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日。

19、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

20、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

2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

22、我省认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介是-------------和--------------。

23、《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质疑。

24、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结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不定项选择(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各级人民政府------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才故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A财政部门B监察部门C审计部门D采购中心

2、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下--------。

A随机抽取B选择性抽取C自主抽取D指定专家

3、政府采购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D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代理采购。A集中采购机构B社会中介机构C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D主管部门

5、政府采购合同旅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A5%B10%C15%D20%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A7

B15

C30

D60

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A采购人B供应商C采购代理机构D政府管理机构

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你感应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的合法权益。A国家利益B采购相关人C社会公共利益D其他当事人

10、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保人的报价均超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不得高于-------。

A30% B60% C10% D20%

12、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不得高于-----。A30% B60% C10% D20%

1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A1234 B2413 C2143 D4213

14、以下政府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正确程序是----。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A1234 B2134 C3214 D2314

1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个工作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A5 B7 C10 D3 E20

1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D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17、政府采购方式有-----。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竞争性谈判D单一来源采购E询价

18、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工艺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B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C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应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采购技术标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评标期间

D取消采购任务

19、供应商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B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C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D提起投诉的日期 20、招标分为-----。A公开招标B定向招标C邀请招标D约定招标

三、判断(20题,每小题0.5分,共10分)

1、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2、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

(二)》,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3、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4、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投标人需重新报价。

5、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6、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7、我市货物工程服务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是30万元。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9、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考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才故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11、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防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本地区、本社会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12、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4、为了便于采购操作和比较,在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活动中可以指定货物的品牌和型号。

15、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17、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1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1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两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四、简答(5个小题,共30分)

1、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哪些职责?(5分)

2、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应采用哪些评审方法?(2分)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2分)

4、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5分)

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文件包括哪些内容?(6分)

6、甲公司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乙委托,于2010年7月8日(星期四)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宗6000万元的货物,中标金额为5600万元,并确定丙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按照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甲公司应收取丙公司的代理服务费金额是多少?(3分)

(2)7月21日上午,甲公司收到该项目未中标供应商丁公司提出的书面质疑。经该公司内部研究,7月23日上午,甲公司以该质疑超出7天为由,传真告知丁公司不予答复质疑。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1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 篇十一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代理问题; 机构投资者; 制衡与补位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伴生物,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两权分离引起的,而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则主要源于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在不同的国家,上市公司中的代理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在英、美等成熟市场国家其代理问题主要集中在股东与经理层之间,而德、日等国家则主要体现在关系投资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

早在1995年,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教授就提出了著名的“内部人控制”命题,来说明转轨市场上的代理问题。然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制度设计者们的目标及其偏好在转轨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从而导致改革的方式、过程以及结果在不同国家出现了很大的差别,企业内部形成的代理问题也不一样。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布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包括公司所有权、控制权、治理权和经营权在内的权利系统,四种权利要素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企业的运营和绩效,而所有权和控制权在其中又显得尤为重要。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更多的体现为剩余索取权或现金流权,控制权更多的是指剩余控制权,只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互匹配才能减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和代理成本;否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等原因,内部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通过侵占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利,比如过度消费公司的财产、营造“个人帝国”以防被人替换、粉饰报表以提升人力资本地位等。

在我国,由于市场环境、法制缺失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造成了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控股股东普遍存在以及国有股比例较大等问题,使内部权力配置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La Porta et al. (1999) 发现,控股股东除了直接控制外,一般还会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交叉持股等复杂的控制链条对上市公司进行间接控制,形成最终(或实际)控制人,导致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此外,在对小股东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金字塔等股权结构较多,大股东控制较为严重;而在法律保护较完善的国家,以剥夺为目标的股权结构就较少。

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资料,2010年末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有2 107家披露了直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只有44家披露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平均值为38.16%,最大的为99.32%,中位数为37.50%(见表1)。从直接控股股东的股份性质来看,法人股有3家,高管股50家,国家股68家,国有法人股376家,国有股2家,境内法人股379家,境内自然人290家,境外法人44家,流通A股850家(其中,受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实际控制的有314家),其余2家为募集法人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受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直接或实际控股的上市公司711家,占样本公司的33.75%,这说明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国有股减持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国有股主导的股权结构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国有股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所有者可能“事实缺位”,而且持股比例过大会减弱外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导致公司代理成本的上升。余明桂等(2007)按照最终控制人的性质,将上市公司分为政府控股、家族控股以及其他股东控股,并发现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其代理成本要大于家族和其他股东控股的公司。

在新兴市场上,由于外部市场不完善,通过多元化经营可以降低风险、减少交易费用,因而很多业务都是通过关联企业完成的,关联企业的大量存在导致了复杂的企业族系结构,促生了大量的企业集团。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最初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剥离上市的,背后存在大量集团形式的母公司。国泰安的数据也显示,2010年末我国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有953家,占到全部样本的45.23%。同单一公司相比,集团公司复杂的股权和组织结构使控股股东更容易掠夺外部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与利润。

由于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或者为同一人(或公司),或者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所以实际控股股东与直接控股股东股份性质的分布基本一致,但实际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要比直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低3.22%;此外,实际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要比其所有权高5.43%,这充分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果按照La Porta et al.(1999)以20%和10%的界限来确认是否存在终极控制者,我国上市公司在2010年末存在实际控制股东的比例分别达到79.78%和87.61%;而如果以30%(余明桂等,2007)作为界限,则201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的比例达到60.65%。较高的控制权使最终控制人除了可以分离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派驻较多的代表以控制董事会和高管职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

二、大股东掠夺与“内部人控制”

相对于中东欧国家的“休克疗法”,我国的改革是通过“渐进式”的私有化,即国有股的逐步减持来进行的。“渐进式”的改革使国有股权比例一直处于世界最高水平之列,在外部治理机制较弱的情况下,造成了公司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比较复杂,两类代理问题都比较明显:不仅有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挖掘”(Tunneling)行为,还有国有企业中所有者“事实缺位”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于控股股东,外部股东很难对其形成有效制约,从而为控股股东侵占外部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此外,市场发展的滞后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很差,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很容易实现,如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至其他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进行高价销售和低价买进、让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债务担保、抵押等等。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非流通股交易的问题,也解决了股票“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但可以交易并不等于控股股东会进行交易。李腊生(2007)认为,按2004年非流通股占64%,平均对价水平10送3的比例来计算,股改后原来的非流通大股东所占有的份额也在53%左右,意味着上市公司平均有一半以上的股权集中在大股东手中,从而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且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意味着大股东的势力有可能从一级市场扩展到二级市场,因为他们可以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并从中获利,而这对于拥有真实所有权的民营控股股东来说,更是如此。蔡奕和严晓宁(2008)也认为,股改前民营控股股东主要以掏空等方式谋利,而股改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成为他们获利的主要方式。

股东作为企业剩余风险的承担者,他们从上市公司中获取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因而处于一种不完全契约的状态。在实践中,股东权益一般是通过两条途径来保护的,即法律和公司治理,但不管采取哪条途径,要想很好地解决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前提必须是产权清晰。然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经营者侵占股东利益的行为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国有股的所有权弱化,出资人代表事实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很难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激励与约束;其次,国有企业往往负有政治目标和社会任务,会受到非市场的行政干预,治理的行政化使外部投资者很难对行政任命的经理人进行监督;再次,“外部人内部化”加剧“内部人控制”,使少数有权从上市公司获利的群体如国有股权代表、部分官员等与经营者串谋,共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很大一部分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这有利于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但仍有许多国有上市公司除了受到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外,其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依然没有改变,“内部人控制”的格局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从而使其代理成本始终处于较高的水平。

三、机构投资者的“制衡”与“补位”功能

最优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权结构,即控制权应当与自然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内部人控制”和国有控股的普遍性使董事会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很难建立真正有效的治理机制。所以,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两类代理问题,机构投资者作为迅速崛起的外部大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应从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股权制衡对控股股东进行制约和牵制,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侵害;二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在所有者“缺位”或“事实缺位”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代表对管理层进行监督,防止“管理腐败”。

(一)大股东掠夺与机构“制衡”

大股东掠夺主要是通过控制权来获取私人收益的,比如大额所有权溢价、投票权溢价以及代理权竞争收益等,而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大小又与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绝对规模、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等因素有关:控股股东持股规模越大,外部股东对其监督的影响力就越弱,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越严重,大股东就越有能力进行掠夺;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可以让大股东的收益内化而成本外化,两权分离的程度越大,大股东进行掠夺的欲望就越强。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资料,以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差值进行计算,2005至201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度一直处在6%~7%之间,但有缓慢下降的趋势。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规模较大,而且企业集团内部复杂的股权结构使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较为普遍,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掠夺现象较为严重。唐宗明和蒋位(2002)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程度远高于美英国家。杨兴君等(2003)、张华等(2004)、韩志丽等(2006)通过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研究也发现,民营上市公司中的金字塔式股权结构非常普遍,实际控制人以较少的股份获得了较大的控制权,大股东掠夺导致民营上市公司的价值下降。

依据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可将其划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如果一个公司的股权制衡度很高,非控股大股东就很容易对控股股东进行替代和牵制,从而减小单一股东绝对控股的可能性以及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规模,降低大股东进行掠夺的动力;而上市公司中如果存在几个主要股东,在重大决策上必须相互协商,很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就有可能避免。国内外很多的研究也证明,同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相比,股权集中度适中、存在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制衡的公司业绩会更好(Black and Coffee, 1994;Stuart and Laura, 2000;孙永祥等,1999)。

相对于我国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中小股东来说,机构投资者作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代表,从持股规模、集中度、信息渠道以及成本等方面看在上市公司中发挥大股东的监督优势都是可行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国有股减持的推进,机构投资者还可以作为国有股份的受让者,不断提高持股比例,增加其在证券市场上的份额,改变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绝对控股的格局,或者更进一步,通过并购、重组等活动实现控制权的争夺,促进资本市场功能的良性发挥,从外部市场给控股股东或管理层以竞争压力。所以,机构投资者应向“积极主义”转变,扮演外部大股东的角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绝对控股,而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及集中度与之相比还较小,这无疑会限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针对这种情况,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组建机构联盟、发起代理权争夺等方式来加强自身的实力以抗衡控股股东。但是,在机构持股比例偏低的情况下,其表决权很难超越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他们可能就会放弃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甚至转而屈服于大股东或与其合谋。

(二)内部人控制与机构“补位”

从代理理论的角度来讲,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缓解外部股东与“内部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但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代理冲突的表现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股权越集中,大股东对管理者监督的效果就越好,存在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第一类代理成本也越小,但这仅限于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

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内部的代理链条一般都很长,从全国人大到中央政府,再到地方政府,层层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了所有者缺位或“事实缺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是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但复杂的代理关系使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不是很清晰,国有股东权利执行得不彻底,作为国有股代表的管理者成了公司的“内部人”。此外,很多国有公司的管理者是由政府直接派驻的官员,其目标可能是特定的社会目标和政治任务,而不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中小股东又没有足够的资源和动力对他们实施监督,所有这一切造成了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作为公司“内部人”,可以毫无顾忌地通过各种“管理腐败”行为为自己牟取私利、侵害股东权益,如高额的薪酬或灰色收入、在职消费、通过过度多元化扩张公司规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等。

我国既要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又要保持高就业,较高的国有股比例是很难做到的;同时,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国有股减持是必需的。但国有股减持也要有个底线,那就是必须要保证我国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还要在转型期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保证能够抑制私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带来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我国外部治理环境不可能短时期迅速改善以及国有股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国有上市公司中的“管理腐败”行为也不可能很快消失。此外,尽管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可以减轻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反映的低效,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高管持股并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股票期权实施的效果也不是很好。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崛起,改变了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的状况,同非人格化的国有大股东相比,产权明晰的机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更有能力和动机去监督国有上市公司中的管理者,在受让国有股减持的股份后,机构股东可以实现对国有股东的“补位”,进而填补对管理者监督的“真空”,这也意味着股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机构手中之后,原来“弱股东、强管理者”的格局会有所改观,机构股东会从管理者手中夺回失去的权力。由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机构股权可能并不足以对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者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让他们服从外部股东的利益,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投票或累积投票等途径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分离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以增进董事会的独立性,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积极主义行为,如社会公告、股东建议以及私下协商等方式增强董事会和管理者的责任感,并在上市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扩张、并购、创新等方面表明自己的意见,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绩效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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