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2024-07-14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精选2篇)

1.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篇一

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表于:2011-07-08来源:监测中心

乌政通〔2011〕1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凡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应当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前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本市在用机动车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由机动车所有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

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其他机动车有效期为1年。

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五、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换发手续。

六、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

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补发手续。

七、市环保局在下列地点设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便民窗口,方便机动车所有者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西过境中路2810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喀什东路2号

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九、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或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市环保部门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拒绝抽检和抽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自2011年9月16日起,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9:00-21:00时禁止在本市“黄标车”限行

区域内行驶(限行区域见附图),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或车辆所在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通用;长期驻留本市外地籍号牌汽车可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服从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行和限行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市政市容车、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十四、查询和集体申请核发环保标志下载相关表格可登录网址http://。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2.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委托单 篇二

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合政秘〔2011〕71号)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GB21861-2008)、公安部机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除低速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二、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三、环保标志核发

(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向设立在环检机构(见附录)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

(二)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时间和频次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环检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可到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凭维修企业出具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免费复检一次。车辆复检仍然超标,由维修厂负责免费维修,如无法修复的退还维修工时费。

五、车主对机动车环检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凭《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环保部门申请仲裁检测一次。

六、环保标志的使用

(一)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请补发。环保标志的核发、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七、我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八、外地号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九、市环境保护、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

咨询投诉电话:环境保护部门:3508171公安交管部门:2695800交通运输部门:9633

3十、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起施行。

自本通告施行即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

长丰、肥西、肥东、庐江、巢湖四县一市参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录:

上一篇:小学开学演讲稿200字下一篇:小组讨论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