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2024-09-18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共15篇)(共15篇)

1.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篇一

襄土资发[2008]22号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5-13 8:34:53 被阅览数: 629 次 来源: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

襄土资发[2008]22号

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行为,根据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襄樊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程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适用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及资料初审

1、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以下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征徇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意见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就申请地块征询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意见是否收储。

(二)审查,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1、审查

划拨土地经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同意不予收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转让申请后,组织利用科、地籍科及产权处、规划勘测院等二级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土地权属有无抵押、查封,有无权属纠纷,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及使用现状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2、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经现场踏勘及地籍审查,土地来源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3、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三)地价评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摇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四)公开交易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协议双方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基准地价80%。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转让价款。

(五)拟订出让方案及出让方案报批

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受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交易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拟定出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资料:

1、草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呈报表

2、转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协议

3、宗地图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不予收储意见

6、《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7、评估报告

8、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以房产转让为主涉及的土地转让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营业执照、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11、法人代表证明

12、地籍调查表

(六)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七)收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篇二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 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

(一) 产权转让申请。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 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 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 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 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 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 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 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 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 产权交易。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 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 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 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在产权交割后, 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 操作方面更加规范, 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 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 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在此进行一下思考和探讨。

(一) “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公司法》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 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样, 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 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 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 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 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竞价, 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 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 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 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 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二) 少量产权转让应降低成本。目前, 产权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代理产权交易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出于一般情况, 产权评估运用的是整体评估的方法, 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与资产总额相关, 代理产权交易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关, 而且专项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某公司 (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欲转让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类公司 (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的1, 000元出资, 按照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大型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 费用肯定远远高于收入, 该公司就不愿转让这部分出资, 这样就不利于产权的流动和资产重组。

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 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 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三)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内部转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转。这样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但是, 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 即使是企业内部从全资子公司转移股权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资子公司,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 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以及进场挂牌交易, 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因此, 也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 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 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四) 国有产权转让定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定价的问题。

在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时, 资产评估结果中一般包括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 (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利润应该归原股东所有) , 这样就导致挂牌价格要高于实际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报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时, 因为企业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中包含非经营资产的价值, 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

再退一步, 即使产权交易机构能同意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 但由于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 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无需再交企业所得税, 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加了出让方的税负。

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价格进行调整, 以减轻出让方的税负。

(五) 产权交易挂牌时限。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对所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对于出让方而言, 这可能是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是, 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 这个时间显然太短, 因为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内部需要通过决策程序, 尤其是针对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产权, 因此这么短的时间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应该规定适当延长挂牌时间, 并在挂牌时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让方, 使转让价格更接近实际市场价值。

三、结论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 是商品就应该流通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 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 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 各项国有产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不必要的产权交易障碍和成本会减少甚至消除, 而国有资本在各个领域中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为减少和避免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资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法规与制度, 规范和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资产评估等事项。本文针对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及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规范盲点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参考文献

[1]王冀宁.中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演化与变迁.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9.3.

[2]汪伟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实务与技巧.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1.12.

[3]郭朝晖.国有产权交易探究.经济论文, 2012.5.

3.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篇三

被告(上诉人 反诉原告):王某

2006年5月20日,王某(乙方)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甲方)签订“征荒坡协议”约定:“……乙方征用甲方坡地及土地总费用为3万元。乙方必须将征地款一次性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好当地邻里关系,若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商解决。本次乙方征用甲方坡地为一次性买断,乙方拥有征用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在征用的坡地上进行合理的改造和建设。……”2010年1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原买来的黄湾村河边组公路边一块地皮转让给杨某,转让价24.3万元;合同签订时交款10万元,剩余款待地皮挖好后交清;王某负责处理村组纠纷和河边道路不让过车事情;杨某负责处理土地和公路交费事情;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10年1月21日,杨某支付王某地皮转让费10万元,王某给杨某出具了收条。杨某将荒坡挖至与西淅公路基本相平后,准备用以建设加油站,后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实施,于是杨某以“地皮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已付款1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荒坡上原有树木被毁损失及现有场地恢复至原有荒坡能种植附属农林作物的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协商确定为共计1万元。

另,在二审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交五张照片,依此证明双方争议的土地开挖后的现状。

一、杨某的诉讼请求

1、双方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王某返还杨某已付款10万元。

二、王某的答辩理由及反诉请求

答辩理由:

1、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实属是一种土地承包权流转,应是有效的合同。

2、杨某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请求:

1、杨某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若合同无效,应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三、王某的上诉请求

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实属是一种土地承包权流转,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错误,该土地并不必要征收为国有。

2、杨某建设加油站与我无关,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杨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原审判决显失公平,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由于杨某的原因不愿履行合同,违约在杨某,而原审法院在没让杨某承担开挖荒山时将荒山上的黄土、岩石丢弃给我造成的损失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对我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显失公平。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四、杨某的答辩理由

1、上诉人称其与答辯人所签约“地皮转让合同”是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完全是无理狡辩,不论是从合同的字里行间所表现的内容,还是从字面所反映出的本质性质,均反映出该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在任何情况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这并不是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况且能转让的就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不能转让,因此,上诉人关于合同性质的辩解是谎谬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多处称“上诉人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也是一种使用权”,充分表明了合同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承包流转。

2、根据《合同法》第58条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一审关于返还和赔偿的判决公平合理,完全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应当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王某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签订的“征荒坡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王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施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 的合同目的也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杨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加油站。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决定合同的性质,王某与黄湾村十一组之间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王某与杨某之间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未被国家征收转为建设用地,杨某建设加油站也非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杨某主张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无效的合同无须履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故王某主张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已付款1O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杨某、王某均应当知道该土地归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杨某、王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同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对方5O%的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某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已付款10万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反诉费2300元,合计4700元,杨某负担200元,王某负担4500元。

二、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院查明的事实除杨某所举五张照片外,其它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双方争议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且未被国家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在此情况下,杨某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油库,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地皮转让合同”时,对该宗土地的用途应当是明知的,据此,一审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因双方所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造成双方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审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杨某已付款和对王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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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王某负担。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两份合同的性质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本案中“征荒坡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承包经营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能从事改变集体土地原本农业用途的建设施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王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施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也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杨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加油站。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决定合同的性质,因此王某与黄湾村十一组之间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王某与杨某之间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未被国家征收转为建设用地,杨某建设加油站也非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 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无须履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已付款10万元理由正当。杨某、王某均应当知道该土地归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杨某、王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同等过错,應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对方50%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保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的土地用途不被随意改变,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否则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由此给合同双方都造成利益损失。

(本文由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提供,点评律师熊煜、聂慧琴)

4.土地使用权转让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出让人):张忠国 乙方(受让人):金文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标的: 甲方(出让人)自愿将甲方的私人土地法律规定之相关使用权属,有偿转让给乙方(受让人)。出让的土地宽:3米,长:自紫云自治县大营镇金龙村金家坝组湾头省道315起至金文超房屋左边土地边界。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下土地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日以现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本合同项下出让土地的用途为:道路用地

六、双方责任

1、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甲方确认其家人(包括父母亲及兄弟姐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交易无任何异议,必须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该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对该土地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租、收益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

4、甲方必须承认转让后的土地世世代代属于乙方。

5、乙方的继承人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甲方和甲方的继承人应当保证乙方及乙方继承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6、若遇该土地有权属纠纷,由甲方(出让人)出面解决,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出让人)承担,乙方(受让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7、若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8、该土地若被国家或村集体征用,所得收益和相关补偿概由乙方单独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权利。

9、在乙方如约付清各款项后,本交易标的物如果未能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手续,甲方全部权属所有人,不得对本次交易产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拥有完全该标的物处置权。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须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相关支出外,应当另行赔偿乙方投资建房及建造相关设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须按违约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场价总和的10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自愿放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在该合同第八条进行协商补充,补充内容同样生效。

九、本合同为最终合同,如果以后须重新签定或续签合同。必须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将本合同附在新合同之后,新合同方可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自治区、直辖市)紫云自治 市(县)大营(镇)金龙(村)金家坝(组)签订。

甲方:(出让人)(章)乙方(受让人)(章):

5.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篇五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 身份证:

甲方拟将位于 的一处拆迁安置地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甲方转让安置地座落于 境内,世通考试中心北面旁边的安置小区内,编号为(见安置平面图),面积玖拾平方米。

二、转让期限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使用期限。

三、付款方式

安置地己一次性付清转让款计人民币(¥ 元)。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认并保证有完全的权利处置本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完全的权利与乙方签订本转让协议,如系甲方的原因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无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及民事纠纷,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利。

3、在乙方全额缴纳使用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转让第三方。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阻碍,甲方必须无偿、及时地协调处理好、否则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5、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无偿、及时的配合处理。

6、预留办证保证金(¥ 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因国家或政府规划需征用该安置地块,所得的赔偿款或补偿归乙方所有。

具体的办理赔偿或补偿的事务由甲方无偿配合乙方完成。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永不反悔,否则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六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_________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7.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 篇七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 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 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1)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2)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3)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2.3 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 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 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 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 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1)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2)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3)竞价文件内容应具有全面性。为实现竞价文件内容全面,根据地方和军队土地转让竞价经验充实竞价文件,多了解地方和军内土地竞价转让时竞价文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对策并编入竞价文件,以防止今后重现;尽量把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周全,特别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比例

(4)价款支付时间的明确性。竞价转让是否能取得圆满成功,最终取决于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至终止。竞价转让的合同价款金额较为庞大,竞价人往往是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因此必须写明分期的阶段和时间及金额等内容。在竞价文件的合同范本中应对土地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详细明确,避免双方出现纠纷。同时,应当对合同价款不能如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明确。

摘要: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应按照“编报规范、依据充分,经济合理、技术先进,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说,也是一个较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绍了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方法与原则。

8.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篇八

前两年,作为村主任的赵某某,看到邻村一座座小洋楼拔地而起,也看到人家由此而获得的政绩和荣誉,于是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孰料,他这一试,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也丢掉了村主任的职务。

据法院判决,赵某某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一组、五组、六组共计12.8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1亩)使用权转让给本村58户村民用于建房。其行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规,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赵某某案发前系村主任,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村3个组的12.8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58户村民用于建房,其行为违犯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买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赵某某非法转让本村12.8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1亩),恰恰符合上述解释的范围。

赵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虽已判决生效,但也给我们留下可供思考的问题。

一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不允许暗箱操作,决不能靠土地吃土地。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管理上的漏洞,违法违规从事土地买卖交易,出让和转让土地,从中牟取利益。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性转移土地使用权,将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同时,申请减免各种税费,政府本应得到的土地出让收益而无法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方面,土地资源流失,国家利益受损。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得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视法律规定转手倒卖,有的非法高价转让获取暴利,有的屯积土地,待价暴涨,有的低层次开发浪费土地资源,使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紧张。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有的人利用职权,不通过职能部门审批,暗箱操作,自行处理,致使该收归政府的土地出让资费流入了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9.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篇九

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体说明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2)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

(3)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

(5)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必须盖有该股东的印章,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审查函、承诺书

一、承诺书

二、任职证明,工商登记部门都有固定的格式,只需有关单位、人员签章即可。

(6)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同时提供以备工商登记部门核对。

(7)审查函或者承诺书一。审查函是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对该管

理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承诺书一是管理人员承诺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情形的书面承诺,这两份文件提供其中任意一份即可。请注意:承诺书中,如果管理人员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只需盖该股东的印章;同上,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亲自签名即可;如果管理人员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8)非在职证明或者承诺书二。非在职证明由管理人员住所地居委会或其原任职单位出具,承诺书二是管理人员承诺非国家公务员、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等的书面承诺。

(9)任职证明,如果管理人员是大股东委派,除本公司盖章外,还需加盖大股东印章或签名,如果管理人员是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10)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自己签名的履历表和审查函,审查函的内容同上。新股东如果是公司的,还需提供该股东的(11)会计报表复印件和该股东承诺报表真实性的承诺书三。公司年检审计报告,复印件。

(12)公司盖章的变更申请书,注明变更哪些项目。

(13)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的委托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书。

(14)具体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工商信息卡。

10.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准) 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住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联 系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出让人): 乙方(受让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标的:

甲方(出让人)自愿将 给甲方的私人土地法律规定之相关使用权属,有偿 转让给乙方(受让人)。出让的土地位于,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 让土地界址图》。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下土地面积为 370平方米,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 贰万元整(小 写 20000 元)。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日以现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库房用地

六、双方责任

1、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属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范围。

2、甲方确认其家人(包括父母亲及兄弟姐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交易无 任何异议,必须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该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 疵。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对该土地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租、收益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

4、甲方必须承认转让后的土地世世代代属于乙方。

5、乙方的继承人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甲方和甲方的继承人应 当保证乙方及乙方继承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6、若遇该土地有权属纠纷,由甲方(出让人)出面解决,所造成的费用损 失,由甲方(出让人)承担,乙方(受让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7、若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8、该土地若被国家或村集体征用,所得收益和相关补偿概由乙方单独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权利。

9、在乙方如约付清各款项后,本交易标的物如果未能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手 续,甲方全部权属所有人,不得对本次交易产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拥有完 全该标的物处置权。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须退还 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相关支出外,应当另行赔偿乙方投资建房及 建造相关设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须按违约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场价总和的 10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自愿放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在该合同第八条进行协商补充,补充内容同样生效。

十、本合同为最终合同,如果以后须重新签定或续签合同。必须以本合同为 基础,并将本合同附在新合同之后,新合同方可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 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甲方:(出让人)(章)共有人:

乙方:(受让人)(章): 共有人:

11.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篇十一

【关键词】 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流转;犯罪;探讨

近年来,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土地二级市场的普遍现象。从法律上讲,股权转让是自由的,法律不限制或禁止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作股权转让,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则会受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限制。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有何区别,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否涉嫌犯罪。笔者在这里试谈点浅薄认识。

一、处分股权和处分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股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股东转让股份于股权层面的流转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的流转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显然是对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流转时应遵循的规定,而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于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只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权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股权转让不受《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限制。可见,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以下区别:

1、转让主体不同。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转让的主体是股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公司对公司财产的处分行为,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

2、法律依据不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要依据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限制条件不同。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規定,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个限制条件:(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已完成一定的工程量。

4、结果不同。股权转让所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所有者即股东的变更,所完成的标志为在工商登记部门股东登记事项的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导致的结果则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所完成的标志为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主体的变更。

可见,股权转让不等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受《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约束。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合法现象

1、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3]24号精神明确指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①可见,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有效并不要求转让方单方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便可认定合同有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6年7月3日下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2.7、2.11、11.10条及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计办投资[2002]15号)之规定,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属建设投资。如转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上述法函精神要求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也不致于入罪。而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即使转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受让方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0%,则转让方也会被“以转让股权的形式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定罪入刑,显失公允。

2、受房产调控影响,高新发展、金路集团等已宣布“退出” 房地产项目。2011年5月14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转让成都宏达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称,②宏达置成控股子公司-成都宏达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是,以竞买方式取得了位于双流县华阳镇三江村298.25亩商业、住宅开发用地。至评估基准日,该地块的购地价款已全部付清,并已取得了项目开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土地出让合同,其土地使用权证按程序正在办理之中。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认为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嫌犯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没有规定“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构成犯罪。

首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前提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核心是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之规定。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主要是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从而实现同一效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核心关键并不在于土地的二级市场,而在于土地一级市场价格的巨大差异。股权转让不应受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约束,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矛盾,须分别判断。当事人要想取得一个房地产项目,从而间接收购该房地产项目所在的公司,这本身是合法的行为。

其次,刑法作为公法,不能做大于字面意义的扩张性解释,以“股权转让名义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扩张性解释来指控存在犯罪行为,严重违反法治精神。刑事司法必须重视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轻易以刑事思维下所谓卖地的“实质”去否定民商法中合法的股权转让“形式”。

(2)刑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应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任何违反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要严重;股权转让这一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不存在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问题。

综上,股东是否转让股权与公司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关系,二者并行不悖。有关部门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从而干预股权转让行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

[1]《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85页

[2]参见2011年05月14日中国证券网

12.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篇十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1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个人) 篇十三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商如下,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承包土地位于文山地转让给乙方,面积为。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余款人民币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于2011年10月15日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协助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全部手续。并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均属违约,除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伍万元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甲方必须保证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及土地界线无争议的交付乙方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因政府部门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政府征用该土

地的,所有补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任何人不得干涉。

4、甲方必须保证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告诉他人,导致乙方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同属于违约。

5、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全部付清给甲

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同属于违约。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条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

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

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1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十四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津保合字第_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盖章)________ (盖章)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

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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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 篇十五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博贺村民委员会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电白县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见证方(以下称丙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面积为约亩,地上附着物为主要为虾塘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40年,甲方从2009年__月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

第四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应该按照乙方实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按比例向乙方进行转让款返还。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

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

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

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

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在以下:(1)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2)

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3)双方合同期满等情况下,如果乙方建筑物

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双方共

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

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

备查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博贺村民委员会(公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电白县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

年月日

丙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人民政府(公章)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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