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13篇)
1.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调研文章采用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全市政务服务动态,更好地宣传我市政务服务工作,丰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内容,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信息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市领导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指示、批示;全市推进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和创新性做法;先进典型、好人好事报道;全市政务服务工作调研报告等。相关信息在本中心网站发布的同时,及时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市委、市政府办信息科。重要信息同时报省市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信息编辑报送审签。信息编辑、报送、上网工作由综合科牵头,中心各科和窗口的同志要积极撰写信息稿件。信息撰写要求事实清楚、格式规范、文字通顺简洁。在本中心网站发布的信息,由综合科科长审核后发布。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级以上的信息,送中心主任审签后由信息员统一报送。
第四条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要求:
省领导和本市四大班子领导、区(县)委书记出席政务服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到政务服务中心调研;市、区(县)创新性工作,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或具有指导意义的信息,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新闻栏目。
市级部门领导、区(县)长出席政务服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到政务服务中心调研;全市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等其他一般信息,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州动态栏目。
反映会议情况、领导调研活动等时效性强的信息,须在会议或者调研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务服务中心。
第五条奖励办法。信息、调研文章采用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及评先选优的内容,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被本中心网站采用信息1条奖5元;被市级其他媒体采用信息1条奖15元;被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采用信息1条奖20元;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级其他媒体采用信息1条奖25元;被国家级媒体采用信息1条奖30元。简报按同级采用信息的2倍计算。
在市级报刊上发表调研文章1篇奖100元;在省级报刊发表调研文章1篇奖200元;在国家级报刊发表调研文章1篇奖300元;被市上评为优秀信息员奖100元;被省政务服务中心评为优秀信息员奖200元。
第六条信息、简报、调研文章使用统计记分由综合科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二
发展环境更好了, 是指为快递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引导企业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进行良性竞争。比如《办法》严格禁止冒用他人标识、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规定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 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服务要求更高了。比如, 快递企业应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 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企业应当公示其服务承诺, 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等。
由于体制原因, 有关快递市场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 严重影响了快递业发展。一是违法经营严重, 二是服务参差不齐, 三是国家有关禁寄限寄规定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好, 安全隐患多。
据称, 《办法》旨在规范数量多而服务水平不一的快递企业, 是中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首部行政立法性文件。
裁判员不能当运动员
过去, 原国家邮政部门作为快递业务的监管方一直受到“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的质疑。
在原国家邮政局政企分开后, 新局也被并入交通运输部。《办法》明确了快递企业的监管人, 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将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今后将实行企业统计报告制度、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
不过, 有人士指出, 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是两种业务的独立核算, 如果继续维持混业经营的模式, 将有失公平。因为邮政EMS属于竞争性业务, 而邮政EMS母公司中邮集团又同时承担了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局实施统一监管, 难免出现两项业务盈亏难以核算的情况。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说, 国家邮政局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协同相关部门,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鼓励和引导国内快递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水平, 扶持一批实力较强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 通过联合兼并, 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
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快递属于邮政业务的范围, 而且属于竞争性业务, 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部门规章不能设置行政许可, 因而《办法》并未设置快递的市场准入。但考虑到市场管理的需要, 《办法》设定了快递企业备案程序, 新成立的快递企业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现有快递企业则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 备案制仍蕴涵着行政许可的影子, 其监管公平性仍要进一步观察。
徐建洲说, 备案的目的是方便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虽然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但企业若违反备案规定, 一样会受到处罚。
服务不达标最高罚3万
国家邮政局近日发布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显示, 在快递服务申诉中, 近三成的快递邮件有丢失及内件缺失的问题。
《办法》规定,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快件。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 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旦发生快递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可以先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 在投诉无效后, 可以拨打当地的12305邮政业申诉电话, 向当地的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相关的申诉后, 可以进行调查。发现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办法》的行为的, 责令其整改,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其予以处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 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 工商管理部门也依法解决消费者投诉, 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价格、时间必须公示
乱收费用、延迟时间是用户使用快递遇到的普遍问题。
《办法》规定,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快递时限等承诺。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
如果出现停产、转产, 快递企业已经收件的快件也不得随意处理。按照办法规定, 快递企业应该建立事件应急机制,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 必须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记录并保存至少1年。
特殊工种呼唤职业标准
徐建洲表示, 快递企业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国家邮政局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提出具体的要求。而快递业务员的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将尽快出台。
投递员和警察是世界上非常特殊的两种职业, 警察是依据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敲别人家的门;其次就是投递员受他人委托可以敲别人家的门。可见这是特殊的工种, 一定要进行培训。
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种类
《办法》的立法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 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 如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等。
徐建洲说, 《办法》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 当面封装。
《办法》还规定, 在为网络购物等经营商提供快递服务时, 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积极探索加强服务新办法 篇三
刘俊指出,过去的一年,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纪念干部退休制度建立30周年为契机,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积极发挥老干部作用,在推进贵阳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进程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刘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更细更好地做好老干部工作。要格外关注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单位的老干部,格外关注生活困难、身患重病的老干部,格外关注易地安置、“空巢”独居的老干部,使老干部平时有人问、困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障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积极探索和拓宽新形势下加强老干部服务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刘俊强调,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老干部工作,充分发挥老干部政治经验丰富、社会威望等方面的优势,把老干部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资源,作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力量,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生活上关照老干部、困难时帮助老干部,关心老干部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老干部工作需要,努力使老干部工作在服从服务于大局中更加有为有位,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贵阳市委离退局 陈俊)
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篇四
2011 年 第 6 号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3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对集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批销、零售、拍卖等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有多个集邮票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或者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制成品。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五)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开办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应当自停止经营二十日前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十五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有适合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符合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对设立市场的要求;
(四)具备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
(五)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的,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名称、市场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发证机关,交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三)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经营的;
(五)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非法转让《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严禁强买强卖、欺诈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制作集邮品,应当在集邮品上注明集邮品的发行单位。
使用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
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应当符合本规定关于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各项规定。第二十四条 举办集邮票品的展销和拍卖活动,以及发布集邮票品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集邮票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四)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五)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六)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七)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八)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面值或者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广大集邮爱好者的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好集邮票品的开发与制作。
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集邮票品的制作与销售严格管理。邮政企业的集邮业务机构应当合理开发、制作、销售集邮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管理。
集邮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受到奖励或者处罚的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二)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
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相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第二十五条中所列条款的情形,均可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备案管理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许可管理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5.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县级财政设立“##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自2013年开始,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三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为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兑现服务业优惠政策,以及服务业工作奖励等。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及批复。
(一)确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研究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共同研究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三)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意见,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核准规定、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服务业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县服务业发展规划,被确定为县服务业重点项目、示范工程或被列为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
2、符合《意见》中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3、具备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在规划期建成的项目。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按规定向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报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3、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贷款利息收取凭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1、项目主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呈报;
2、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评审、论证、审核;
3、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4、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下达批复意见,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扶持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根据扶持项目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投资补助、贴息资金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投资补助是对以自有资金投资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和示范工程给予的资金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最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贷款贴息是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享受投资补助和贴息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与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责
第十七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接受单位或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的咨询评估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篇六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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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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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第九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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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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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九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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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场外交易;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对其销售的农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五)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商;
(六)依法缴纳税费;
(七)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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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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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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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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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场开办者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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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2004]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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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南街道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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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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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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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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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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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七
由于根河市位于内蒙古高原东北部, 地处大兴安岭北段西坡, 地理位置在东经120°12′~122°55′, 北纬50°20′~52°30′, 是我国高纬度、高海拔地区之一。气候属寒温带湿润型森林, 并具有大陆性季风气候的某些特征, 特点是寒冷湿润, 长冬无夏, 春秋相连。高温日数少, 昼夜温差大, 具有高海拔、高纬度、高寒冷的特殊自然条件。无霜期平均70天, 年平均气温-4.1°C, 极端最低气温达到-50°C, 结冻期为243天以上, 为寒冷地区。
正是根河市地理环境特殊, 耕地面积只有3万亩, 主要农作物为油菜、小麦;没有大面积种植地, 只有庭院式种植, 种植一些时令蔬菜等应时小菜。种植户只能种植一季的露地蔬菜和种植大棚保护地蔬菜, 对种植户来说经济利益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 种子市场管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根河市的农业生产安全, 也关系到种植户的增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促进根河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对根河市的菜篮子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1.种子经营人员缺乏相关知识, 主要是种子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基本没有技术指导, 缺乏与种子相关的业务知识, 有相当一部分经营人员不能胜任种子经营的位置。守法经营意识不强。经营人员卖种不懂种, 违法不知法。
2.种子经营场所、库房、营业面积过小, 货物摆放杂乱。
3.种子进货渠道复杂, 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经营档案不规范、经营台账的记录不详细, 不给农户开具有效票据, 一旦出现问题, 农户很难维权;经营散装种子和经营档案不全。
4.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够精通, 知识更新速度慢;对种子法的宣传贯彻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 措施不硬, 种子质量检验配备不足, 造成了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不能及时到位。
二、针对根河市种子市场的现状提出改进方法
1.严格生产经营许可, 严格控制市场准入。根河市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 制定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严把材料审查关, 实地考核, 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督导检查, 完善监管机制,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秩序。
2.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确保种子市场正常秩序。市场监管是种子管理的核心, 种子执法重中之重。根河市种子管理站对种子质量的监管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标签管理, 严格审查标注内容的真实性;二是加强经营档案管理, 对档案内容记载不全、来源不明品种种子严格检查, 不得销售;三是要加强市场监督抽查, 对重点时间和种子市场重点作物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不留死角。
3.加大对农民识假辨假能力的宣传, 提高农民依法维权意识, 农户在购种子时要 (1) 选择合法的种子经营单位购买种子, 购买种子应当到正规、可靠、信誉好, 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合法的种子经营单位购种。 (2) 要购买包装标签齐全的种子质量合格且适宜当地种植的种子。 (3) 购种时要索取发票, 妥善保管相关物品, 发票上要让经营者清楚写明所购种子的品种名称、数量、价格等。
4.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种子用户的法律知识水平。对种子营销人员进行农作物种子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种子营销人员的种子知识水平, 从而达到识种卖种服务大众的能力。
5.坚强执法人员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积极参加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 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8.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八
关键词:铁路客运;服务质量;具体办法
中图分类号: F5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33-2
1 提高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的必要性
1.1 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是塑造良好形象的需要
在诸多交通工具中,铁路运输可以说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而且也是运输量最大的,同时其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不仅为了方便人们的出行,同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提高铁路运输的服务质量能够更好地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是增强铁路运输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铁路运输部门为了获取更加有利的竞争地位,就必须要不断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转变经济思想,进行有效的创新。而在铁路创新过程中,作为服务行业,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要提高服务的质量,由此来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
1.3 提高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是广大旅客的切实需要
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始注重对精神层面的要求。所以面对这种社会现象,铁路运输部门更加需要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提升,简单的舒适稳定的环境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提升服务质量是铁路运输行业必须要重视的。此外,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当人们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出现时,会通过多种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种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铁路企业的形象,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所以,要实现铁路运输部门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2 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的内涵
铁路客运服务主要指的是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满足旅客或是货主的明确规定或是隐含的服务需求的服务总和。铁路客运服务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运输过程中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还要注意服务质量的提升。铁路客运服务涉及众多环节,内容也比较多,主要有:首先,保证客运列车行驶安全,准点到站,避免影响旅客的行程安排,降低旅客的出行成本;其次,铁路客运还要简化流程,开启多种渠道售票,方便旅客出行;最后,满足顾客的心理需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真正的使旅客做到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舒适。
3 铁路客运服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铁路客运服务观念过于落后
当前,铁路运输部门存在的重要问题就是服务的观念比较落后,而观念的落后直接导致一些传统的不太好的服务理念影响着其服务的质量。例如一些比较粗暴的语言的使用。而这些不好的行为以及观念,直接导致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降低,从而使人们对铁路运输的服务产生不好的印象。
3.2 客运服务硬件数量不足、质量落后
国内铁路客运站基础设施工作由政府统筹领导,在此情形下,一些大型的客运站建设质量较好,硬件设施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上海铁路局所属杭州东站是亚洲最大的火车站之一,具有极高的建设水平,然而一些中小型的客运站建设状况便不容乐观。通过调查走访,发现部分中小型铁路客运站的基础设施建设较差,硬件数量不足、质量落后,一些小型火车站候车席位较少,缺乏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必要基础设施。
3.3 部分员工的工作素质不高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尚不发达,因此铁路运输行业中技能型人才较为紧缺。大专院校是培养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基地,但是许多大专院校教学质量较差,平日里针对铁路运输服务的实践训练活动较少,致使学生们难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除此之外,由于铁路运输行业工作量相对较大,工作环境较为艰苦,因此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较低,致使铁路运输行业中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现阶段,大部分铁路工作人员的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偏低,思维观念比较落后,难以形成主动学习的习惯,从而较难理解各类新型技术与适应现代化铁管理模式。不少铁路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较差、服务热情不高,在铁路运输服务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依旧采用传统的工作方法,难以与乘客们进行有效地沟通与交流,在乘客心中留下了不良的印象,影响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的开展。
3.4 客运标准化服务落实不到位
因为铁路运输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具有数量非常多的工作人员,所以要实现对这些人员的科学管理是非常困难的,而人员管理不到位就直接影响了服务的质量。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虽然很多铁路运输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也制定了一些提高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但是因为人员比较多,而且综合素质都不一样,所以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还是比较困难的。此外,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很少对客运服务的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所以导致标准化程度一直不高,也不能有效地落实,而这些情况都直接影响了客运服务的质量。
4 加强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
4.1 树立铁路客运服务新理念
要想提高铁路运输的质量首先需要铁路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而因为铁路工作人员长期受传统服务思想的限制,所以目前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改变员工的服务意识。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对员工进行服务培训,对一些传统的不良服务思想进行及时地纠正,由此来更好地提高客运的服务质量。
4.2 完善客运服务基础设备设施
各类基础设施是保障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要做好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铁路部门要将重视中小型客运站的基础设施工作,投入足够的资金,在客运站中设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升级客运站的液晶显示系统与各类音像播放系统,使得乘客能够更清晰、准确地了解列车信息与在候车过程中放松身心、打发时间。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明确每一笔基础建设资金的流向,严惩挪用建设资金的人员。
4.3 落实标准化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
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要严格依照各种作业和程序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的制定。同时铁路运输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加强对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的培训,由此来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同时还要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从而更好地提高铁路运输服务的质量。
除了一些基础性的服务外,铁路运输部门还要针对一些旅客的特殊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比如针对一些残障人、老年人提供的特殊服务,还有就是针对旅客的不同身份、年龄以及目的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方式,由此来更好地提高旅客对服务的满意度。并且通过个性化的服务,提高铁路运输的竞争力,以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
4.4 设立合理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
铁路部门应当设立员工激励制度,采用绩效考核体系来分析职员的个人能力是否达标、服务意识是否到位等。薪资分层制度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类激励制度,建议铁路部门在内部管理中应用薪资分层制度,将职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时间与工作态度等因素纳入薪酬考核体系中,通过物质方面的刺激来最大程度地激发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与此同时,可以设立奖罚机制,从而实现发挥榜样的带头作用,遏止不良行为发生的目的。
4.5 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铁路部门可以与相关高校展开合作,共同培养专业对口、能力出众的人才。铁路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铁路运输服务状况,与相关高校合作编写教材,在教材中多设置关于铁路运输服务的实践活动内容,如此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此同时,认为铁路部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提升毕业生的实习工资,在毕业生实习过程中积极向其宣传铁路运输事业对社会作出的重要贡献,进而增强毕业生的荣誉感与认同感;提升在岗职员的综合素质。铁路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举办行业专家讲座以及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活动等形式来切实强化在岗职员的专业能力、扩充其理论知识储备,从而使其更加适应新时期铁路运输服务的各项要求。注重加强对职员的服务技能培训与服务意识培养并设立实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总之,在铁路运输企业中,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就必须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完整的服务体系,并且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最终目标。在铁路运输发展过程中,其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建立科学的企业文化,并且积极地落实各项服务制度,不断提高铁路运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以及服务的质量,从而有效地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严琦.铁路客运站服务质量评价与提升的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
9.市场部管理办法 篇九
市场部管理办法
1、寻找策划单位,确定项目全程策划,策划单位全程协助项目宣传推广工作,参与项目规划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目标计划,拟定总体营销分阶段实施计划,确定销售目标、制定销售方案,报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开发项目的销售价格,是房产公司实现利润的关键。项目公司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销售价格方案,报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后实施。并要采取多种销售策略和销售手段,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4、负责制订房产销售折扣的权限规定,任何人无权超出权限低价售房。对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客户、集团客户的优惠办法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准执行,部门经理无权擅作处理。
5、负责组织项目宣传、推介、包装、招商等活动,档次规模较大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6、楼盘开盘后,要每月末制定销售报表,报总经理和财务部备案。
10.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十
【颁布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申请核准经营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接受委讬、代办同一公路监理机关辖区内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之左列服务业务:
一车辆牌照之请领、换发、缴销、车辆检验及各种异动登记。
二车辆使用牌照税、燃料使用费、违规罚锾及其他税费等之缴纳。
三汽车责任保险之投保。
四行车事故之有关处理事项。
五购车贷款申请及动产担保之登记。
六其他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准之业务。
第 3 条
经营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符合左列规定,并填具筹设申请书,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请:
一申请人无公司法第三十条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资本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
第 4 条
经核准筹设之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筹设完成,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及商业登记后,填具立案申请书,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立案,发给计程车客运服务业营业执照,始得营业。
第 5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经核准筹设后,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筹备完成时,得报请公路主管机关展期,其期间以六个月为限,逾期撤销核准。
第 6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自核准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并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备查。逾期不开业者,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 7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应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后,依法向公司或商业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营业执照必须换发者,并应备办妥变更登记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申请换领:
一变更公司或行号之组织、名称或负责人。
二变更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合伙人。
三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契约。
四增加业务项目。
五变更资本额。
六变更公司或行号地址。
第 8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不得对未依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之一般驾驶人提供服务。并不得购买个人经营计程车牌照,转卖他人,或雇人驾驶,或出租经营。
第 9 条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委讬计程车客运服务业代办业务时,得申请于行车执照及牌照申请书上加注服务业之名称及地址。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委讬计程车客运服务业代办业务时,应依公路主管机关规定之契约书范本签订契约。
第 10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开业后,受讬服务之计程车有增减时,均应依附表格式按月分别列册,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备查。
第 11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向接受服务之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收取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省、市业者公会会商驾驶员工会拟订,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协议不成时应报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裁定。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收取服务费不得超过前项标准之最高限额,并应掣给收据。
第 12 条
委讬计程车客运服务业代办业务之车辆,除应依规定喷漆个人姓名外,并得依规位置与规格加漆受讬代办业务之公司或行号名称,终止委讬时应即涂销之。
第 13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对其委讬人,应负责宣达政令并督促其遵守。
第 14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不得贷款予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购车或给予担保分期付款车。车辆证件除代办业务时外,不得交由计程车客运服务业者保管。
第 15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申请定期停业或歇业时,应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并将未了业务尽速处理完毕。
第 16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对受讬服务之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时,应协助或代为处理,其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概由委讬人承担。
第 17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接受委讬代办各项服务业务,如未切实履行约定义务,因而致委讬人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 18 条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得限期停止其继续接受委讬六个月至一年,情节重大者,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撤销其计程车客运服务业营业执照。
经撤销营业执照之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不准其重行申请经营。
第 19 条
计程车客运业兼营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计程车客运服务业以运输合作社型态经营者,其申请核准经营之相关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另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自七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11.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十一
【现象】有人私自将住宅用的房屋改建成小店铺,今天是小商品,明天可能就成了一个餐饮店,不仅食品安全无法保证,且十分混乱。对于这样的乱象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条款】根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办法》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解读】为确保餐饮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卷入餐饮企业因使用不合法或者非授权转租场所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办法》对经营场所房屋合法性进行了上述规定,乱象有法可依,餐饮服务良好秩序得到保障。
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现象】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人们来讲十分重要,餐饮店在城市中林立丛生,对其周边环境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想要办理餐饮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条款】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签署承诺书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选址卫生要求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由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上海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解读】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1)餐饮企业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长期排放油烟或废水污染,易对餐饮环境卫生状况造成影响,甚至带来食品安全隐患;(2)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因而要求企业在餐饮许可申请时提交环评证明;(3)根据调研座谈,餐饮企业普遍赞同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明确设定到许可条件中,可有利于企业提前考虑租赁场所是否符合环评条件,减少投资风险;(4)可避免发生当事人因未取得环评,仅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个部门发出的许可证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油烟污染,居民向发证机关联名上访,最终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细化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完善相关许可文书
【现象】餐饮单位种类众多,现场核查标准是否能够适应所有的餐饮单位呢?办证时的相关许可文书是否也有细化规定?
【条款】《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1)将中型饭店纳入第一类实施许可审查,以提高中型饭店硬件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2)为加强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办法》在许可审查标准中,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列一类,以加强标准类别的针对性;(3)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客运船舶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船舶供餐的许可条件。
【解读】根据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餐饮单位分类,并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发证条件,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办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的相关法律文书,细化和明确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的提交材料和审查要求,使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具有操作性。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现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食品安全以及管理意识。
【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解读】《办法》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并对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具体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这些全面的规章制度,为企业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中央厨房许可条件设置
【现象】随着餐饮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餐饮店不断开出连锁店。为保障所供应的菜肴有统一、良好的品质,中央厨房必不可少。设定中央厨房需要哪些许可条件?
【条款】《办法》对中央厨房设置了一些专门的许可条件:(1)明确中央厨房的性质为“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2)明确中央厨房不得加工配送的食品,包括: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自制的生食水产品、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食品;(3)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4)中央厨房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要增加有关事项,包括: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5)规定了中央厨房场所的最小面积,“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包装即食食品的车间应为专间形式,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解读】考虑到中央厨房加工工艺和供应品种多样化的特点,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
设定了上述中央厨房的许可条件,有效地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
12.服务业市场调研办法 篇十二
通过大量的实践研究我们可以得知,目前主要有两类恶意的网络攻击行为:一类是恶意的攻击行为,如网络病毒等,这种恶意攻击行为会对大量的服务器资源进行消耗, 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甚至还会促使服务器网络瘫痪;另一类是恶意的入侵行为,这种恶意的网络入侵行为主要会泄露服务器的敏感信息,入侵者会对服务器进行恶意破坏。这些都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2 SQL 注入原理
SQL注入攻击的基本原理是将一些特殊的非法代码提交给客户端合法接口,在服务器端执行业务的SQL中注入,对SQL语句的原有逻辑进行改变,并且对服务器正常业务的处理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注入攻击的访问依然是从正常端口进行,相较于普通的页面访问,并没有较大的差异性,并且目前的防火墙还不能够有效拦截,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经常查看IIS日志,就不会察觉。
3 SQL 注入的防范措施
一是服务器的安全配置。在服务器的配置方面,需要在不同的分区内安装操作系统、日志以及Web主目录等,对于那些不需要的协议,尽量不要安装。其他任何的操作系统,都不能够安装。要对系统补丁及时更新,并且将那些不需要的服务及时关闭掉。此外,还需要严格结合相关的安全原则来对服务器的用户名以及密码等进行 管理 , 限制一些重 要目录的 访问权限 , 如C: winntconfig等,对everyone的写权限进行限制 ,对users组的读写权限进行限制,将logon对话框中的shutdown按钮和logon信息的cashing功能给去除掉,将上次登录的用户名给隐藏掉,对匿名访问进行限制,将所有网络共享给消除掉。
二是提高程序编写水平。因为ASP编程只有较低的门槛,那么对于ASP编程的编写,对程序员没有较高的要求;编程人员的技术水平,从程序表面也无法区别开来,甚至部分初级编程人员修改过页面之后,还会让人觉得更加漂亮。
4 其他的一些服务端安全防护常用措施
一是对网站代码文件自动监视。在这个方面,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是防篡改软件的安装,主要方法是将网站关键代码放置在网站服务器所在内网的一台作为发布端的服务器上,对发布文件夹的变化情况利用自动监视服务软件来自动监视,并且利用安全通信来向Web服务器来传输合法的变化网页文件。监视接收软件运行于Web服务器上, 对网站代码文件校验码与保存记录实时监视,保证其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了不一致,需要将文件被篡改指令及时发送给发布端。其次是IIS防火墙的安装, 它的功能是对基本注入攻击以及木马上传和非法脚本执行等行为进行防止。
二是对网站前台访问定时查看。为了将那些代码异常的问题及时找出来,相关的网站管理人员需要对网站定时访问,一般来讲,每天至少需要两次,夜间尤其重要,因为这个时间段容易发生攻击行为。对于恶意攻击, 攻击者可能会将那些破坏性内容或者木马等留在网站上,那么通过前台访问,将可以将被攻击行为及时发现, 然后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解决。另外,网站运行外部访问行为都被日志文件所记录到,那么就需要养成定时查看的好习惯,以此来将攻击迹象及时找出来,促使网站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三是账号安全。在服务器账户安全方面,对于一般的网站服务器,需要对系统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账号的设置最大限度的减少,并且设置相关的限制权限。在Web应用账号方面,可以对最低权限用户单独设置,这些用户只能够对相关文件夹进行访问,同时还需要对账号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查看。在数据库账号安全方面,如果远程访问已经开放, 就需要严格限制SQL Server账号。同时,要改变SA用户名称,并且增加密码的复杂度,还需要定期经常的更换, 要尽量减小其他账号的设置权限。对于那些操作系统漏洞,需要将操作系统自动更新给及时开启,这样就可以避免那么利用操作系统漏洞所实施的各种非法攻击。
四是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对于网站服务器的安全来讲, 非常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网站数据的异机备份,通过异机备份,即使有灾难性故障出现,或者是被攻击和劫持,网站的正常运行也可以快速得到恢复。通过全自动备份软件,可以向另外的接收服务器或者本机其他文件夹中及时备份某服务器的指定文件夹的文件,如果有文件出现了变化,可以将发生变化的文件及时传输。
五是禁止执行ASP程序。黑客经常会攻击到ASP程序,将网站的上传漏洞给找出来,向网站目录中上传一些木马,针对这个问题,就可以采取一些防护措施。因为我们在将文件上传到网站后台时,通常会在网站中某个固定的目录中存储文件,比如upload目录,那么就可以打开IIS,将网站选择,选中upload文件件,然后右键属性,在目录执行权限选择无即可。
七是网页挂马的防范。目前很多网站被黑,都是因为网页挂马,针对这种情况,就可以采用一些方法来检测网页是否挂马,可以借助于专业检测工具,也可以利用杀毒软件检测。此外,通过人工的方式,也是可以检测的,只需要将网站打开,对源文件进行查看即可。如果中了网页木马, 就需要查看哪些文件是最近修改过的,然后进入源文件,将那些可疑代码给删除掉即可。
5 结束语
1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 的认定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臵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臵信用壁垒。
鼓励设臵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臵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 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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