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24-07-16

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共9篇)

1.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一

问题探讨:作者:佚名

房地产企业在稽查中普遍存在的税务问题

1.虚构资金流,掩饰多列开发成本。

某企业虚构资金流,多列开发成本。该企业为了多列“开发成本”,一方面取得假发票,另一方面虚列资金流出的假象,支付工程款、设计费、策划费。在稽查实践中,如果企业开发成本有多年未支付开发成本款项问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因此该企业虚构资金流,将资金流出,来掩饰多列成本的现实。

2.不配比结转成本。

销售部门实际销售面积同财务部门当年结转成本的面积不符,造成多列成本。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销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在单位工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在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多列销售面积,就在当期多列了成本。

3.“先租后售”出售时资产成本的计量问题。

该企业采取“先租后售”办法,在出租期间将商铺转为固定资产,并且已经计提了部分折旧,在销售的时候,直接将固定资产原值做为销售成本,未减除已经计提折旧部分。造成已经计提的折旧,实质上两次重复扣除了折旧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多年挂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稽查实践中,一是关注“资本公积”科目,看是否有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果有,则坐实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关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账龄,若果期限较长,要看是否可以根据195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关注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且已经取得了发票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外部调查的方法,查明事实真相。

5.房地产企业少计租赁收入。

地产企业取得租赁收入不记账是常见的涉税问题,主要查看其租赁合同以及租赁业发票的开具情况,查出租赁收入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到现场核实是否有租户存在。

6.房地产企业一般存在比较多的各类罚款,关注各类罚款的涉税问题。

一是,地产企业经常将建设局罚款、安监局罚款、规划局罚款、劳动局罚款等各类罚款在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在稽查中要注意“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构成,看是否有行政罚款列支。

二是,通过罚款发现其他涉税问题,例如该企业有规划局超规划面积的罚款,就要关注其超建违建部门是否出售或者出租,其取得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7.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亏损?

在本案件中,由于被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弥补了2006年的亏损,然后计算应补税款。内资企业则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规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弥补以前亏损。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究竟如何界定,还很难说。

8.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在本案件中该企业将按揭款项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而这些按揭款项是以个人名义贷款而来,属于同企业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仅此一项调增利息费用就有比较大的数额。同时对企业其企业取得按揭款项未按照预售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该企业声称自己属于假按揭,不是实际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财务费用实质是企业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既有销售合同,也有按揭收款,而认定未假按揭则证据不充分,因此企业认为是假按揭的证据不予猜信,如果不是假按揭的情况下,其财务费用属于无关支出,自然也不允许扣除。实际上,即使认定企业为假按揭,其利息属于非法性质的支出,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其焦点在于假按揭取得的资金,是否按照其表面的法律形式记收入,缴纳税款,目前各地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的检查人员认定应当补税。

吹牛要补税,我也同意。

9.汇算清缴期满后,未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该问题其实就是所谓白条列支成本,本案中不允许税前扣除。

10.外商投资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预提配套设施费用,在检查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因此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来可以享受到的政策变成了补税。

11.混淆有扣除比例的项目与无扣除比例的项目。

一是,将应当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科目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有14%实际发生的限制,因此如果该单位福利费超标的话,就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将有扣除限额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在业务招待费超标的情况下,列入差旅费直接在税前列支。因此在税务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差旅费、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别,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列入会议费与差旅费。

12.“皮之不存,毛之焉付”。

一是,固定资产账目上没有汽车,或者没有那么多汽车,却支付养路费、汽油等各种费用。

二是,固定资产账簿上没有打印机,却支付墨盒、复印机打印机修理费等。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发生费用与接受劳务的固定资产的关联性。联系检查增值税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运费同购进货物、运费与销售货物的关联项,以确定业务的真实性。

13.计算单位工程成本的时候,未将拆迁面积计算在内,使得总可售面积减少,单位工程成本加大,当期销售成本加大。单位工程成本=总成本/总可售面积,如果减少可售面积,就可以加大单位工程成本,而销售成本=单位工程成本*已售面积,就加大了当期的销售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在稽查中,在成本方面,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素的确认,一是确认总开发成本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虚列开发成本,开发成本所有项目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二是确认总可售面积的计算是否准确,尤其是存在拆迁户的情况下,拆迁面积是否计入总可售面积的问题要引起充分注意。三是确认计算销售成本的时候已售面积是否符合事实情况。销售成本=单位工程成本*已售面积,因此在计算销售成本的时候,要注意其已售面积的确认是否正确,同销售部门要进行核对。

销售成本=总开发成本*已售面积/总可售面积,这个公式实质上就是按照销售面积的比例确认开发成本,加大分母和减少分子都会影响销售成本的确认,因此对以上三个要素,在稽查中要充分注意。

14.某公司汇缴期间,开发产品已完工,因为没有支付款项,对方不开具发票,因此以预算数字作为列支开发成本的依据,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来说去,还是发票的问题,这个项目很好检查,检查开发成本的发票要抓住几个要素。

一是,有没有。即所有列支开发成本的项目,是否有发票。可以列表检查。

二是,真不真。列支开发成本虽然有发票,看发票是否真实,对于货物发票,可以通过ctais系统查询。对于地税发票可以到地税局外调,因为营业税发票要求属地征收,因此营业税发票均在当地开具,比较容易开具。

三是,实不实。虽然发票是真实的,但是要通过其他的辅助资料判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业务实不实。即所谓的真票虚开问题。

以发票未起点,围绕以上三个方面就可以将开发产品的总开发成本真实性检查清楚。总开发成本检查清楚后,将围绕开发成本的计算去检查,重点核查总可售面积和已售面积的真实性。以上几个方面是检查开发成本的简单流程。

15.利用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套取税收优惠。

本案中,该企业利用财税【2003】26号文件,军队专业干部占企业总职工人数60%以上三年免所得税的规定,套取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该企业的账目混乱,在预售阶段将预售收入计未销售收入,按照预计成本结转成本,在完工后却不记销售收入,全乱套了。

16.以借款的方式收取预售房款。

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借款没有利息,二是借款将来要转为房款。这样的借款在税收上定性为房款定金,不但要缴纳营业税,而且要缴纳所得税。

2.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二

(一)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具体包括职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发放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也要交纳个税。但以下项目免税: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指按照财政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 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 按照实际误餐顿数和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5、按照国家规定, 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超标准支付的保险不能免税。6.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取暖费在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标准内免税, 超标准发放部分要交纳个税。2008年石家庄执行取暖费扣税标准3500元。

日常核算中注意问题:对本单位正规在册人员, 要有相关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晋升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所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外单位人员领取的劳务费等要有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并要求有提取劳务费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发生的外聘人员劳务, 要有派遣公司的发票并附有人员工资明细表。

(二) 流转税等相关税费

广告公司日常交纳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河道费和工会费等。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某广告公司当月营业收入150万元, 广告代理支出50万元, 本月职工工资薪金3万元, 计算当月应交税费。假设广告公司有广告代理权, 成立了工会组织。

营业税= (1500000-500000) *5%=50000

城建税=50000*7%=3500

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1%=500

文化事业费= (1500000-500000) *3%=30000

加工承揽印花税=1500000*40%*5%00=30000

工会费=30000*2%=600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两种清况分别核定税率,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所在地段交纳相应税费, 交纳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河道费按全年收入的0.05%交。

日常核算注意问题:营业税交税期限每月15日前, 个税每月7日前, 工会费每月10日前。不能按时申报纳税, 要交纳罚款和滞纳金。河道费每年8月份交纳。

(三) 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处理中, 尽量和国家的税收规定相一致。减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数。加强日常固定资产和材料等日常管理, 做到账实相符,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必须报税务部门批准, 才允许在所得税汇算中抵减。

2. 应收账款。

广告公司由于客户繁多, 业务合作时间长短不一, 到款和发票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应对应收账款按广告客户设立辅助核算明细账, 为简便核算, 对预收的账款可以在应收账款贷方核算, 但在年终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广告合同确认本年收入。建议企业在年终时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 对每笔合同进行确认, 避免出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对存在贷方余额的要分析款项性质, 分别处理

3. 日常报账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 涉及金额较大的比如:固定资产、设计费、审计费、汽车维修费等。要有相关合同和支出明细。对发票上品名是统称的要列出项目详单。统称是指如办公用品、维修费、体育用品、配件等。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 发票各项不能涂改和错误, 大小写一致, 付款单位不能开具个人姓名。

(四) 发票管理

1.本企业的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的发票要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管理, 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领用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 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 发票领用设立专人管理。杜绝发票开设三联不一致, 减少作废发票数。

2.报账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 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针对当前假发票泛滥,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企业要加强入账票据审查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查验发票真伪, 实行票据经办人负责制或者单位派专人审验。假发票特征:本身是假发票;发票上财务章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发票三联不是一次开成。发票鉴别方法:服务业发票查询12366电话, 货物销售发票上国税局网站查询, 定额发票上地税局网站查询。了解相关发票知识, 增强自身鉴别能力.税务稽查对发现的假发票, 要加倍罚款。

(五) 所得税涉及问题。

1. 收入确认。

本企业正常的营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广告业的营业收入是以广告实际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年底确认收入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 费用确认。

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合理费用。福利费按收入14%比例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 超出费用不允许扣除;工会费按工资薪金2%比例内按实际上解金额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2.5%比例据实扣除, 超支部分可以在下年度继续抵扣。广告宣传费按收入的15%可以抵扣, 超出部分结转下年抵扣;招待费按当年全额的60%可以抵扣, 全年费用不能超出收入的千分之五。

3. 损失确认。

企业发生的资产的非正常损失, 要有事务所的损失确认报告并报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对发生的坏账要报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批, 才可确认。对上年的利润亏损, 其亏损数以汇算清缴数为准, 非企业账面亏损数。

通过企业对日常财务报账的规划核算, 合理开支各项费用, 按期交纳各项税费, 加强日常票据的管理和审查, 完善各项报账手续, 对日常的合同、协议妥善保管,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注意日常的报账细节。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学习各项税收法规, 提前做好各项纳税筹划工作, 配合税务稽查工作, 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葛家澍.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与应用.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7.

3.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三

国税函[2009]221号

颁布时间:2009-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4.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的浅析与思考 篇四

〔摘要〕根据新的稽查模式运行要求,税务稽查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工作不仅成为税务稽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稽查查处成果组织入库的最后环节。由于企业发展层面不同、纳税意识强弱不等、企业法人素质高低不齐等原因,导致我们在执行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执行任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难点问题正是困惑当前税务稽查工作落实的关键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和克服。〔关键词〕税务稽查 执行难问题 浅析与思考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组织入库的最后环节,它是将审理环节做出的各种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执行效率的高低,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稽查质量的高低,影响到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和社会形象。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们在执行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又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一、目前税务稽查执行面临的实际问题

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1)对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实际工作中,由于在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因而对案件的取证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税务机关的取证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和标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2)对涉税犯罪案件定性标准的认定问题。稽查执行环节主要移送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界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取证非常困难,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移送。

(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量问题。现行移送标准移送案件将是一个不少的数量,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造成一定的工作压力,公安机关也表示,就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是难以承受的,这将影响到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在执行中造成案件移送难、结案难的问题。

行。

(2)无资产企业难以执行。有些企业资不抵债,或所拍卖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

(3)有的企业在产生查补欠税后,在破产清算期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清算机构也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征管法》中的税收优先原则不能得到很好体现,因而检查税款无法执行。

(4)一些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件,由于检查、审理的周期都较长,一般短的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一年,等到执行时,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5)转办案件难执行。一是内部转办案件。如一部分举报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等,往往是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难以为继的企业,由于执法责任,不查就是不作为,但查出来后执行又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送达都比较困难。二是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办的案件。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的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倒计时。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必须按规定程序逐步进行,等到程序走完,再去执行时,司法部门早已审判终结,并已判处相关罚金,法人已判刑,企业很可能因此而倒闭,税款执行更是十分困难。

(6)协查案件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的案件时间跨度相

避配合的现象,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3、某些执行规定滞后。(1)当前执行制度规定,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完全必要,但存在以下不足,即生活必需品的含义不明,执行中这一标准无从掌握。虽然目前国家相继制订了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但仅是从人均月收入的角度作了规定,未规定生活资料的最低拥有量,因而也无从作为掌握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依据。(2)当前执行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只能对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当被执行商品、货物和财产明显高于应纳税款时,执行会陷入两难境地,要达到执行必须对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财产整体强制拍卖、变卖,而这样做却于法不符。比如被执行人拥有一幢价值数十万元的豪宅,但其对缴纳数万元的税款置之不理,税务机关也只能对其豪宅徒叹奈何。(3)由于当前税务机关监控税务登记信息仅停留在表面,对法人代表和业主信息等无法实行联系式监控,导致纳税人换了税务登记证后执行客体就被更换,可以很容易地逃避执行,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登记信息是独立的,纳税人到外地继续经营以逃避执行就更加无从掌握。加上目前税收信用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健全,对纳税人逃避执行的控制力不够。

情况,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了解税务案件执行工作的情况和实际遇到的困难,从而引起重视和支持,以减少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3、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协的监督。建议人大、政协在监督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同时,也要为优化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环境行使监督权,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二)健全税务稽查执行法规,提高执行质量

1、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现有的执行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规定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税务执行工作质量。如可以适当考虑赋予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各级税务稽查局一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就像赋予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一样;或者在税务部门内部成立自成体系的独立受理涉税案件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同时,尽快降低法院对税款的执行费率,目前法院对税款的强制执行费率在2.5%左右,执行费在执行前要由税务部门代付,如果执行不到位的话,执行费就得有税务部门开支,这无形中加大了税收成本和税务机关的执行风险,客观上增加了税务稽查执行的困难。

2、加快税收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对未执行完毕的违法纳税人要记录信用档案,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业户要进行信用跟踪,定期催办工作,由执行部门按要求具体落实执行排期,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案,实现税务案件审理一件执行一件的目标。

3、建立执行工作事后督查制度。将查补税款入库率和税案执结率作为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大执行工作的责任和目标管理,使执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水平

1、严格按照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对执行工作给予更足够的组织保障和硬件支持。

2、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执行纪律,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抓紧执行业务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提高协调能力及解释、宣传和疏通的本领,提高执行水平。

5.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五

作者 市地税局稽查局 何 静(网友虹转贴)

一、地税稽查选案的现状

(一)案件来源

目前我市地税稽查案件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

一是专项稽查。主要以省地税局每年的专项稽查计划为主,并结合我市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如各税结算、发票大检查等中心工作,拿出小部分行业进行全行业的专项检查。专项稽查户2000-2002年分别占总稽查户的27%、27%、38%。2002年专项稽查占比重较大是因为上半年结合各税结算和所得税汇算,对全市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全面的稽查,并根据检查出的甲供材情况,对建筑安装业进行了延伸性的专项稽查。因此2002年的专项稽查不仅在户量比重较大,其专项稽查的查补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也是历年最高,为40%,而2000年、2001年专项稽查收入的比重仅为26%、18%,始终低于户的比重。

二是举报案件。举报案件除市、县两级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来人来信举报案件外,还包括省、市局等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案件和国税等部门转办来的举报案件。举报案件占总稽查户的比重不大,2000-2002年分别为6%、6%、8%。举报案件因社会公众的税法意识不断提高,受理案件数不断上升,案件来源渠道也越来越广泛,但案源质量普遍不高,其查处受举报人个人素质和提供线索的详略情况影响较大,所以举报案件户的比重虽然在上升,但举报查补收入占年查补收入的比重却逐年下降,分别为4%、3%、2%。

三是分析选案。分析选案通常是两个方向、两个结合。一是充分利用征管部门的纳税资料,对其中的零申报户、异常申报户、亏损大户进行选案;二是收集稽查内部资料,对以前查处案件中发现的其他单位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延伸稽查的选案。在综合分析内外两方面纳税资料的基础上,一是结合市局各阶段的中心工作来进行选案,如对管理部门结算质量进行考核等;二是结合省、市局对稽查工作的考核要求进行选案,如考虑稽查面、入库率、结案率等各项指标。年底选案注重户型的大小和户量的多少,在完成了稽查面后,选案的户型就相对偏大而户量较小,稽查面不足时选案户型就相对小,户量相对多,等等。

(二)选案程序和方法

按稽查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选案的科室一般在上月的25日前根据稽查计划提出下月的《待稽查户清册》,稽查局长初审后,交本级税务局的征管科进行审定。

在选案方法上由于没有应用软件来进行计算机选案,目前的选案基本上是利用AHTDS2000的“税务登记”和“征收管理”两个模块上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人工选案。具体情况以交通运输业专项稽查为样本分析如下:

专项稽查交通运输业——在“税务登记”上下载目前正常营业的除个体外的交通运输企业,将税务登记号、全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车船、房产等资料备份为EXCEL表——剔除其中开业不满半年的户——剔除在上一已经稽查的户(一般1户2年稽查1次)——到“征收管理”模块查询纳税申报和入库情况,对所得税零申报户、有车船无车船税的户、有房产无房产税的户、欠税大户、申报异常户、同一法人代表的关联企业等等设定待稽查标记——形成《待稽查户清册》报稽查局长会同征管科审定。

二、目前稽查选案存在的问题

稽查选案的效率直接反映在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上,2000年—2002年,选案稽查的户中有问题户的比率分别为75%、80%、76%,说明选案准确率尚好,但仍有制约的因素,突出表现在:

(一)稽查选案信息严重不足

1、内部征管信息共享程度低。

选案是主要*掌握大量的内、外部信息确定案源的。地税机构实行“征、管、查”分离后,由于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征管部门大部分涉税资料还是以纸质资料存档,难以和稽查部门进行高效的信息共享,稽查选案缺乏第一手的日常征管资料或税收评估资料。目前我局虽然实现了稽查与征管的联网,但局域网上只有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入库税款情况可供查询利用,其他涉税资料,如会计报表、发票发售、注销结算、所得税汇缴等,未实现电子存档查询,加之缺乏便捷有效的人工信息传递渠道进行补充,因此稽查选案难以从征管环节取得更多有价值的案源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选案准确率的提高,影响了重点稽查的效率。

曾经尝试过由征管部门进行部分选案,但由于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职责不一,征管部门考虑更多的是管理的面和收入任务,选出的户基本上都是欠税大户等等,偷税户的信息往往还是难以得到发现和掌握。

2、外部涉税信息来源不广泛。

一是国、地税机构分设后,没有及时建立起法定的稳定的信息化的涉税资料共享制度,虽然一些地方税种在税基或计税依据上与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但由于各管各的,各查各的,缺少正常的信息交流,使得地税部门对占纳税户总量70%以上的增值税户的选案一直比较困难,工作上造成了明显的被动。

二是没有在外部建立起将税收与政府管理有机联系起来的信息交换渠道。目前偷税和反偷税的斗争日益尖锐,假注销真逃税、隐匿收入假申报的现象层出不穷,仅*税务单方面的纳税户申报资料和会计资料很难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地税机关与政府其他各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与金融、审计、房产、土地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率。

(二)稽查选案的科技含量低

一是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选案指标体系。目前稽查选案有相当部分依赖于全省乃至全国的专项稽查计划,而专项稽查一般都是50%以上的全行业通查,没有给选案留下多少可供选择的空间,难以体现科学选案。而日常选案由于没有科学系统的选案指标体系来综合各方面差异因素,加上涉税信息来源渠道的狭窄,还基本上是依*经验来人工选案。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科学有效的稽查选案指标体系,以提高选案效率和增强选案稽查的效果。不然,面对数量众多的纳税户,选案难免象“盲人摸象”或“抓阉”,摸到哪里就是哪里或者抓到谁就是谁。

二是缺少辅助稽查选案的应用软件。稽查选案是建立在信息广泛的基础上,但人工综合分析利用巨量信息,显然是很困难的。要高效率地综合利用信息,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必须依*现代计算机技术,开发适用软件辅助稽查选案。

三、提高稽查选案质量的建议

6.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六

股权收购在会计上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控股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法人主体继续存在。股权收购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共同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

股权收购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合并,是指一家企业(即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2009]59号文对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纳税处理和特殊纳税处理。(1)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为: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股权收购同时符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而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股权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收购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四个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案例解析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1]假如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如果乙公司以现金收购A单位持有的甲企业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税费、经济业务,下同。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贷:银行存款500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200

投资收益300

税务处理:A单位(股东)股权转让增值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乙公司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元。假如,三年后乙公司将甲企业股权以600万元转让,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这说明,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是一致的,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例2]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假设乙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B单位50%股权支付,公允价值500万元(即大于85%),成本80万元,收购A单位持有的甲企业全部股权(即超过75%)。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 80

投资收益420

税务处理: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的计税基础是200万元,而不是500万元;乙公司应该纳税调减300万元,而不是420万元。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B)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200

投资收益300

税务处理:A单位持有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而不是500万元;A单位应该纳税调减300万元。

如果三年后乙公司、A单位分别以600万元将其持有的甲企业、B单位的股权全部转让。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投资收益100

税务处理: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即转让应税所得为40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300万元。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 500

投资收益100

税务处理:A单位长期股权投资(B)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而该转让应税所得为40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300万元。

[例3]假如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如果乙公司收购A单位持有的甲企业全部股权,股权支付为450万元(为子公司B单位50%股权,公允价值450万元,成本80万元),非股权支付为50万元现金。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 80

银行存款50

投资收益370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B) 450

银行存款5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200

投资收益300

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乙公司股权支付45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450÷500),超过了85%;乙公司收购甲企业100%股权,大于75%。假如完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与450万元股权对应的增值270万元暂不必纳税,所以乙公司股权收购时需要纳税调减270万元,而不是370万元。乙公司对甲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230万元(180+50),而不是200万元。

A单位转让股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取得支付对价500万元,增值300万元。其中,A单位与非股权支付50万元对应的股权要视同销售,其所得30万元(300×50÷5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25%),而与450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270万元(300×450÷500或300-30),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A单位股权转让时需要纳税调减270万元,而不是300万元。A单位取得B单位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80万元(200-200×50÷500),而不是200万元。

需要注意,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股权收购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股权收购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股权收购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006) 》 (财会[2006]3号) 。

[2]《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7.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七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

[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五、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8.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八

2009年7月24-26日大连市•北良大酒店

焦点一:房地产企业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 2009年,金融危机肆虐下的中国,税收任务全面吃紧,“严稽查”势在必行。

 * 面对正在被稽查检查的困境,如何合理应对?查前作何准备,查中如何应对,查后如何

“危机公关”,绝处逢生?

 * 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最新政策进行全面稽查。

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令[2008]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焦点二:房地产企业为什么要报名参加本次课程?

 * 本课程一改稽查培训就是政策串讲的传统模式,让“税收政策”密切结合“稽查手段与流

程”。

 * 全面介绍税务稽查的重点,有效化解税务稽查风险。

 * 深度剖析房地产企业六类收入、计税成本核算七大步骤,手传心授新旧税收政策衔接运

用,充分合理运用政策,让您知己知彼,应对自如,百查无忧!

【讲师简介】张 伟 资深税务稽查官员,曾先后在税政、稽查部门任职,多年来一直参加

国家税务总局的大案和要案稽查,如国家税务总局7.26虚开发票案、“利剑二号”骗取出口

退税案、北京房地产稽查专案、8.07潮汕骗税案、全程参与“10.16”房地产所得税稽查专案

等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

为各地市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及稽查中督导,精通税务机关稽查模式与方法,深谙税收

政策,尤其擅长于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案例丰富,讲解紧贴企业实际,深受企业的欢迎。

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

一、预售收入征税

二、预售收入转化为销售收入

三、销售收入征税

四、视同销售

五、预租收入和租金收入

六、股权转让与投资收益

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解析

一、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理念清晰之七大步骤

二、计税成本存在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扣除新规

第三部分:房地产企业稽查风险防范

一、税务机关是如何稽查房地产收入的?

二、热点问题解析

三、房地产企业稽查案例解析(九种违法手段、五种稽查方法的展示)

四、税务稽查应对基本理念

 十大专题点评

(一)老板借给公司钱和公司借给老板钱有什么法律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制技巧

(三)房地产企业完工标准解析

(四)差额征税解析(在建项目中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差额征税)

(五)历史成本原则和分解理论在视同销售中的运用

(六)大市场项目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

(七)境内外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问题解析

(八)资产评估增值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税收解析

(九)什么是合法的扣税凭证?

9.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篇九

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董虹 陈宗胜

近年来,我市地税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不仅揭示了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也反映了税务稽查及日常征管的工作质量。重视稽查成果运用,税务机关可以找准征、管、查弱点,有效提高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不断提高全社会纳税遵从度。本文拟通过对税务稽查成果的理解、运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思考,并提出了具体工作建议。

一、对税务稽查成果的理解

税务稽查成果是指通过稽查执法活动得出的结论、发现的问题、归纳的方法和提出的建议等能够反映执法工作绩效的结果,包括个案的结论、专项检查的结果、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的内容以及检查的方式、方法等。

税务稽查成果分为直接成果和间接成果。直接成果是指通过税务稽查查补税收收入和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间接成果是指通过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分析总结,包括个案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分析和报表分析。

充分运用税务稽查成果能发挥如下作用:归纳税收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和税收违法行为的一般规律,总结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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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及其经验教训;发现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查促查和以查促管的稽查工作建议;通过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展示,对外规范纳税秩序和对内促进税收征管。

二、我市地税稽查成果运用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地税稽查部门在省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正确领导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工作大局,围绕税收检查这个中心,突出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有效发挥稽查部门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稽查成果明显,具体体现在:

(一)狠抓案件查处,查补收入快速增长

2008年,全市地税稽查部门共查结 337户,实现查补收入2076万元,比上年增长29.10%;2009年,全市地税稽查部门共查结252户,并组织119户企业开展自查,实现查补收入2602.6万元,比上年增长25%。

在查补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市地税稽查部门近年案件查处质量不断提高。去年,市地税局稽查局一举查处四起偷税案件,有效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征管查协作配合,行业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市地税稽查部门按照“解剖一批企业,探索一些规律,掌握一套方法,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思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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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归纳专项检查、举报交办案件等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等具有共性的税收政策问题或征管问题,汇总企业的管理模式、违法事实、逃税手段等内容,及时整理并提交稽查建议,协助征管部门发现薄弱环节,对征收单位完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9年,我市城区餐饮娱乐行业在市地税局稽查局向相关征收单位提交建议后,各征收单位通过采取加强发票巡查、调整税收定额等措施,税收增幅达30%以上。隆昌县和威远县地税局稽查局加强水泥和煤炭行业检查分析,及时调整企业征管方式,强化征管手段,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征收取得显著成效。

(三)抓好宣传展示,税务稽查成果潜在作用发挥日益明显

近年来,我市地税稽查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介,借助税案公告、街头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稽查成果,特别是今年我市对公交广告公司偷税案等4起案件在《内江日报》上曝光,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起到了积极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税务稽查成果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稽查成果运用机制尚未建立。税务稽查成果运用效果涉及方方面面,稽查部门主要是摆问题、提线索、出思路,大量具体而复杂的后续工作是由其他单位和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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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完成。目前,稽查成果运用尚未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足够重视,稽查成果运用的组织管理、方式、责任等未形成可行的工作办法或运行机制,这导致稽查成果运用流于形式、路径不畅、责任不明,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二)税务稽查成果对提高税收精细管理水平促进作用发挥不够。由于征、管、查协作配合机制与稽查建议反馈落实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征管部门对稽查成果进行深度分析、挖掘不够,成果未得到很好开发运用,稽查屡查屡犯情况时有发生,稽查成果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作用不够。

(三)税务稽查成果运用内部交流不畅。稽查部门注重个案查处,各单位、各环节之间交流不够,对稽查执法活动总结分析不够,对检查技能的提升不够。

(四)税务稽查成果对外震慑作用效果不佳。税务稽查对外宣传展示不够,“查处一个、教育一批、整治一片”的震慑作用发挥不够。稽查部门对被查单位进行纳税辅导、提供稽查建议不多,对被查单位对稽查建议的整改督促不够。

四、建立四项机制确保税务稽查成果运用规范

为建立征收、管理、稽查部门间相互支持配合、运转高效的内部协调体系,实现税务稽查成果部门间共享,提高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纳税遵从度,笔者建议在总结近年来稽查成果运用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切实可行的稽查成果运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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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征管查定期联系协作机制

稽查与征管的共同目的是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双方应该通过查前了解、查中沟通、查后反馈来加强协调,共同规范税收管理。在各级税务局组织下,各部门应定期开展案情通报和信息沟通,并重点围绕阶段性所反映出的“个案”与“普案”的案情特点,全面开展探讨,定期确立选案和管理的“预警”对象,共同寻求规范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1.稽查部门将稽查成果定期向税务机关内部转化。稽查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综合性及典型性案件的专题分析,将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缺陷、税收征管漏洞、对策及建议,定期以书面报告、稽查建议书和稽查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向征管部门进行通报。征管部门对稽查建议书要限时落实反馈,切实解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及稽查屡查屡犯问题。

2.征管部门将税收征管成果定期向稽查部门转化。征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税源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资料,定期将纳税人涉税征管信息提供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选案和查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建立稽查内部案例分析交流机制

1.实行案件定期交流。定期开展案件交流,解剖、分析典型案例中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及成因,探讨检查方法、检查重点及建议采取的征管措施,为同类检查提供借鉴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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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2.开展优秀稽查案卷评选。定期开展优秀稽查案卷评选,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案卷制作质量。

3.编写税务稽查指南。充分利用检查取得成果,编写行业性税务稽查指南,归纳揭示检查重点、方法和发案规律。

(三)建立稽查成果向纳税人及公众转化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税务稽查部门要对偷税等典型案例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有力展示税务稽查工作成果,对税收违法行为形成舆论压力,有效扩大税务稽查成果影响力,提高全社会纳税遵从度。

2.实施稽查建议。稽查部门把纳税人在纳税及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归纳总结,向纳税人直接提交稽查建议,将稽查处理结果转化为纳税服务的成果,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和正确运用税法的能力。

3.开展稽查回访。稽查部门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下企业走访等形式,对稽查建议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促纳税人进行整改。及时听取纳税人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执法与服务工作。

(四)建立相关责任机制。各级税务在要将稽查成果运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运用工作中征、管、查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实施目标奖惩考核,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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